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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第三条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新中国的发展历程

征文名称:纪念建国60周年 新中国的发展历程 1840年的鸦片战争,敲开了中国封建上千年来封闭的大门,也成为了中国近代史开端的标志。在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华民族在水深火热中苦苦挣扎,遭受着各国列强的欺辱与蹂躏。在艰难的生存斗争中,中国人民一直在寻找一条脱离苦海的道路。 为了挽救国家的危亡,中国的先进分子曾经历尽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但是,中国人学习西方的努力在实践中却一而再,再而三地碰壁。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北洋军阀统治的建立,更使人们陷入了深深的绝望,苦闷和彷徨之中。一些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认为,以往少数先觉者的救国斗争之所以成效甚少,是因为中国国民对之“若观对岸之火,熟视而无所容心”。中国国民的性质与行为的堕落,乃是“亡国灭种之病根”。因此,“欲图根本之救亡”,必须改造中国的国民性。 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的失败,成为了五四运动的导火索。此次运动是中国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它给中国带来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变化,再次,俄国十月革命也给困顿中的中国带来了一丝清凉的气息,为中国带来了马克思主义。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一些先进分子看到了救国的希望,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也开始走向了政治舞台。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的早期,各种思潮在中国的土地上蔓延,在比较了各种主义的发展前景后,中国共产党举起了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在此后与各种思想斗争中,党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带领中国走向强盛的一支中坚力量。深厚的群众基础,为以后的最终胜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努力,毛泽东同志带领我们建立了新中国,成就了一段辉煌的历史。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站了起来,可是这也并不代表着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一个新的国家的诞生初期,也会有一系列的问题有待解决。刚成立的新中国留给共产党的是一堆烂摊子,我们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来恢复,需要我们制定一个长远的发展计划,使我们国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上世界。这是一个宏伟而又艰巨的任务,西方的发展会给我们带来些经验,但更多的还需要我们自己去探索。 为了找出一条适合我们的道路,中国人民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多次的探索中,遇到很多困难与挫折,也会有惊喜和收获。一个国家能否快速的发展起来,需要决策者们英明的大脑和智慧。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中国共产党一直在摸索着一条道路,也犯过很多的错误。1958年的“大跃进”和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不但没有加快国家的发展,反而拉大了与世界的差距。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它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文化大革命”中同“左”倾错误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艰难曲折的斗争,使“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国民经济虽然遭到巨大损失,仍然取得了进展。但是如果没有“文化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本应取得更大的成就。这些失败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正常的。在不断的对失败的总结中,逐渐找到了前进的方向。 1978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一年,因为中国在这一年又发生了一件改变中国命运的大事,是中国历史性的伟大转折。在这一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

xxxx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 案号: 案由: 时间:2013年月日午时分至 地点:本院第五法庭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2)不准发言、提问;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请全部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

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X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纠纷(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被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已将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分别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是否在三天前收到? 上诉人:收到。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在三天前收到? 被上诉人:收到。 审判长:经核对,本案开庭传票已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XXXX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X庭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 组成合议庭,X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已分别通知各方当事人。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诉讼须知中告知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上诉人:清楚。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文档

一、技术规范 (一)文书字体。法院名称用字,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体字。涉外文书应在法院名称前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视情与法院名称排列一行或两行。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三)数字。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 (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刻。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比)。 ①案号。如(1998)×刑初字第21号。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标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321,写为4321. ③5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345000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者34 500万元人民币。 ④一个用阿拉件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四)两页以上判决书、裁定书等文本一律不盖骑缝章。 二、印制标准 (一)诉讼文书用纸一般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纸。布告、公告用纸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人民法院诉讼卷皮以及封面、封底,使用150克牛皮纸;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等票证用80克纸。 (二)诉讼文书版式。诉讼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眉首:法院名称,位于版心内第二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隔一行为案号,右对齐。主体:案号下隔一行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上下排列在政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空;成文时间在审判员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

如何当好基层法院副院长

如何当好基层法院副院长 我认为要按照院长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在权力上不要超过院长。既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又要协助院长搞好工作,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院长何小春的一篇文章你应该好好学习一下对你有好处: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工作不仅关系党和国家工作运转,而且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那么,如何当好基层法院院长,如何开展好人民法院工作呢?本人总的体会是要积极倡导“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力在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法院管理和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下功夫,全力打造队伍精良、管理规范、条件优越的现代化人民法院。 一、苦练内功,增强本领 1、强自身。常言道:“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作为院长,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以便带领队伍快速前进。那么,如何增强自身素质呢?我认为要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夯实理论功底和专业功底的基础上,着重提升个人在学习思维、把关定向、开拓创新、科学发展等方面的能力,使自己在政治上更加坚定成熟,业务上更加精湛过硬,做到关键

时刻不摇摆,大事面前不糊涂,从而更好地把本单位发展好、谋划好、决策好。 2、强班子。俗话讲“一个好汉三个帮”,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是带好队伍、干好工作的决定因素。因此,作为基层法院“一把手”,不仅要从组织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让一批学历高、能力强、素质优的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而且要坚持团结带领班子做到“三个提高”,即强化政治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抓好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讲究领导艺术,提高决策水平,以形成具有较强凝聚力、战斗力和感召力的领导集体。 3、强队伍。有一个得力领导班子还不够,基层法院院长还要铸就一支过硬的干警队伍充当工作的中坚力量。如何铸就呢?我认为重点要抓住三个方面:第一,要加强政治教育、宗旨教育、作风教育和廉政教育,使我们的法官队伍政治更坚定,纪律更严明,执法更公正,服务更热情。第二,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培养法官高尚的道德品格,使我们的法官队伍更加勤奋务实,爱岗敬业。第三,要加强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批高学历、高水平、高素质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使我们的法官队伍素质更全面、更优良。 二、模范带头,做好表率 作为基层法院的“一把手”,如何带好法官这支队伍,如何使他们成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法官群体,这是“一把手”义不容辞的职责和头等大事。因此,基层法院院长要对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问题与建议

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问题与建议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努力化解民事矛盾和纠纷,为维护稳定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大量工作。 一是依法开展民事审判活动,及时审结、执行了一大批民事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了很多社会矛盾和纠纷。 二是切实加强民事审判管理和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审判运行机制,提高了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通过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强基层司法服务、开展司法救助等工作,提升了民事审判工作水平,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地审理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为“大建设”向纵深推进但是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审判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上,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工作原则

有待进一步落实,调解的空间仍需扩大,调解的手段仍需强化。 二是在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上,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案多人少的矛盾需要解决,法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空挂等现象亟待解决。 三是在新形势下的工作环境上,司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基层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等特殊疑难问题需要解决。 四是在工作细节和服务质量上,工作态度、方式、方法需要改进,便民、利民服务措施需要完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等。 因此建议:一要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效。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健全和完善审判质量保障机制,遵循民事审判工作规律,完善“繁简分流”机制。要充分发挥审委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的作用。要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进一步提高当庭认证水平和宣判率。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严把案件质量关。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既要加大调解力度,又要对不能调解和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依法判决,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进

法院地域管辖的汇总及分类

法院地域管辖的汇总及分类 一般情况:被告住所地 自然人:即我们一般的个人。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 院管辖。 1.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即户口本上的地址)。 2.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指公司、机构之类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注: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 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被告 原告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注:有关身份的诉讼一般是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婚、收养等)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 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三)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专 属 管辖专属管辖:即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既排除了外国法院的管辖,也排除了当事人协议方式选择的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官管辖(例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历程

新xx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历程 社科1327xx 新xx成立前夕的 1949年7月,当时的美国国务卿艾奇逊,曾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有过一个所谓预言。他说,“人民的吃饭问题是每个中国政府必然碰到的第一个问题。一直到现在没有一个政府使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这段话正是显示出新中国的经济状况。在193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工农业总产值只有466亿元,人均国民收入 66."1元。但是经过50多年的发展,到了2009年,中国人均收入已经达到3711元。那么,中国在这段时间到底经历了一段什么的过程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仔细地阅读了书本。 从大方面来讲,中国在过去60年中经济发展特征是: 一是经济增长速度比较快,除了“二五”期间出现了负经济增长外,其他时期都取得长期的告诉增长。二是经济增长波动比较大,有波动周期短。我认为这些变化时和经济体制和政策相关的。 首先要讲的是一五计划,一五计划的背景是一,新中国成立后经过3年的经济恢复,国民经济得到好转工业生产达到历史最高,但是同时我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工业水平远远落后与其他发达国家。 二是基本上完成了对封建土地制度的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为有计划的进行经济建设提供了条件。一五计划的主要内容就是集中发展重工业集中力量优先发展以能源、原材料、机械工业等基础工业为主的重工业把中国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建立起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是中国先进分子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提出的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后,理所当然地被提为重要议事日程。当时可供选择的战略有两种,一种是西方资本主义各国的工业化道路,即先发展轻工业待积累了大量资金后,再发展重工业;一种是苏联的办法,即优先发展重工业,在较短的时间里使国家迅速工业化,迎头赶上工业强国。这两种战略各有利弊,经过反复权衡和深入讨论,中

困扰基层法院的三大困难和三大问题

困扰基层法院的三大困难和三大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法官队伍不稳定问题应予关注,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亟待完善,司法公信有待提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时,坦陈法院基层建设存在的诸多困难。同时,王胜俊对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也直言不讳。 人民法院基层建设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司法保障水平仍待提高,法官队伍不稳定问题应予关注。基层司法保障水平与其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一些基层法院基础设施落后,信息化建设滞后,培训经费不足,制约了工作发展。2008年以来,全国基层法院办案数量年均增长6.05%,东南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中心城市基层法官年均办案300多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对法官的管理未充分体现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一些基层法院法官待遇偏低,职业保障不力,加之办案任务重、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高,缺乏激励机制,导致进人难、留人难,队伍不稳定问题突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基层法院共流失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8781人。同时,一些法官身心健康状况堪忧,有的甚至倒在工作岗位上。3年来,全国基层法院有96名法官和司法警察因公殉职,466人因公致残。 ——涉诉信访问题仍然突出,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亟待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非正常访、重复访、越级访等问题易发多发,多头信访、无理闹访问题屡屡发生,导致案件终而不结,制约和影响基层法院正常的执法办案工作。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尚不完善,加大了信访工作难度,也损害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完整word版)新中国监狱发展历史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创建阶段 (一)创建阶段的概况(1949年~1954年)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创立发展起来的。1951年5月,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公安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专门研究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和审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转发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所作出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各地迅速建立了罪犯劳动改造机构,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参加国家基本建设,如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垦荒、开矿及从事手工业、农业、副业等项生产。通过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狱关押的罪犯坐吃闲饭、监管场所拥挤、监狱经费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 (二)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2)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3)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昨日在普通高中招生咨询会举行中,如何填报志愿成为众考生家长最关注的问题。 二、初步发展阶段 (一)初步发展阶段的概况(1954年~1966年) 在总结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于1954年9月7日颁布实施。以此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初步发展阶段。《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狱的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方法、手段以及监狱的经费等。《劳动改造条例》把我国监狱工作创建的成功经验用法规加以总结,使监狱工作及时、准确地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我国监狱工作无论在罪犯的改造上还是在监狱生产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在罪犯改造上,我们成功地把日本战犯

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

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小慧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尤其是派出法庭审判力量匮乏,有的甚至不能自行组成合议庭。这里就传导出一个信号:社会对司法需求较高的期望值与法院审判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而现行法官制度方面的缺失,以及任命、晋升、退职等机制的制约,导致一些优秀法官跳槽转行,更加剧了法官“断层”和优质司法资源的流失。该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如何在引进新生审判力量的同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几点思路,与各位亲商榷。一、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表现(一)案多人少,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基层法院案件逐年增多,但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增长缓慢,随着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多数法官案件多,头绪乱,除了开庭裁判,还需要承担案件受理后所有程序性工作如调查取证、送达等,不得不放弃节假日,双休日。加之涉诉信访风险的压力,易造成情绪不稳,忧虑、失眠,心理负担重,身体状况欠佳。某县法院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显示:法官群体中亚健康人群占到xx%以上。(二)有限的法官忙于应付繁重的审判业务,不能进行有效的充电学习。社会矛盾凸现,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而与此同时,新的法律法规不

断出台,要想办好手中案件,法官必须掌握新的知识点,知识层面的补充成为必然。但时间上的冲突,使法官不能很好地参加系统的培训学习,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案件办理的效果。(三)年轻法官跳槽转行现象严重,影响到法官队伍的良性循环。受大气候的影响,已被任命为审判员的年轻法官通过考试、选调等方式离开法院,年轻法官的持续流动和资深法官的提前离岗,造成审判中间力量不足,影响到法官队伍的人才结构,造成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法官队伍的自然有序更替。二、造成审判力量不足的原因:(一)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分,加大了一线法官的工作量。大多基层法院没有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科学的管理调配,分工不规范,使得一些本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审判辅助性工作没有分离出来,完全由法官自己去完成。法官纠缠于繁琐事务,不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二)行政性事务较多,造成法院人才结构不尽合理。对法官实行行政化管理,使法院有着较浓的行政色彩,要开各种各样的会议,参与各种各样的活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召开的会议、参与的活动,比如下乡扶贫、清扫街道,法官都要参加,还有各种行政指标要完成。导致一些法学理论功底较高、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长期无奈地滞留在政治处、办公室等非业务部门,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使审判力量更加紧缺。(三)法院的人事、任免及经费受制于地方,人员调配缺乏灵活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docx

精品文档 主讲人:韩大元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具体功能。这一讲,则着重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 的宪法发展历程。《共同纲领》的宪法作用中国人民经过 100 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革命胜 利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同定下来并规定新中国成立 后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当时,人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 质的文件。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制定正式的宪法,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民族、外 交等政策,它是一部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 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首部宪法诞生 1954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 义类型的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仆后继经过长期革 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受剥削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事实。 《宪法》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已在中国建立,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的存在,同时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 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其他 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这一切都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宪法的首次修改 1975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我国首部宪法, 通过了 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把“文化大革命”中的许 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 定了大量极“左”的内容,大幅度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1975 年宪法的条文数量及文字也被锐减,仅 30 条,共 4300 余字,而且法律用语逻辑含混。(摘自《法制宣传手册》) .

法院起诉状格式

法院起诉状格式 有些法律文书是必须要向法院提供的,那法院起诉状格式是怎样的,要怎么写,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一起来参考吧。 法院起诉状格式【1】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原告的关系。 4.起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5.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6.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7.起诉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法院起诉书格式【2】 民事起诉状怎么写;打民事官司,需要向法院交多少钱 一、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 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要写明代为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明确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提供的证据名称和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受理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起诉状的时间。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电话、邮编

基层人民法院岗位责任制

×××人民法院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一)党组书记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 2、自觉、主动地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定期报告工作,听取指示和意见,重大问题报请决定。 3、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和其他工作会议。 4、加强干警队伍自身建设,正确考察和使用干部。 5、亲自阅读和接待重要信访,深入调查研究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6、及时指导本院的工作,管理好自己分管庭、室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 7、带头遵纪守法并监督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关心干警的生活,求真务实,多办实事。 8、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 (二)院长职责 1、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和主持全院工作,完成上级党委、上级法院交给的工作,对本院工作负总责。 2、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 3、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院长负责制,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案

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本院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4、廉洁自律,率先垂范,扎实工作,以模范行动作干警的表率,带领全院干警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5、从全局出发协调好本院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检查贯彻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检查督促各部门的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经常听取本院各部门的工作汇报,不断地检查、督促各庭科室局队的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总结和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表彰先进,批评错误,弘扬正气。 6、抓队伍建设,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使用好干警,关心干警的学习、工作、生活。 7、处理重大来信来访,接受法律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8、认真审核,及时签发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其他文件材料。 9、总揽全局,努力做好本院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充分发挥院党组、总支、支部等基层组织及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本院全面工作向前发展。 10、向市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工作。 (三)副院长职责 协助院长工作: 1、根据院党组的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对各自分管的工作向院长负责。 2、抓好分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民商事案件标准的 补充通知 2010-06-19 22:16:42| 分类:地方司法文件|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湘高法(2008)3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湘高法[2008]18号)下发后,不少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反映如何正确理解“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经研究,并电话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就我省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均在本省辖区,其中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州辖区的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 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 二、双方当事人均在本市州辖区,其中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县(市、区)辖区的情况,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 (一)长沙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 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1949-2007)和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1949-2007)和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1949-2007)和成就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49-1956),第二个阶段(1956-1966),第三个阶段(1966-1976),第三个阶段(1978-2007)第一个阶段: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中国开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过渡,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主要是恢复国民经济,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中国真真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确定了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1953年开始的这会主义改造包括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在1956年的完成标志着中国真正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由于改造过于激进,粗糙留下了许多问题,但是总体上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回复和经济的发展。 这一时期主要取得的成就是,成立了新中国,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并且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顺利的完成从新民主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的过度。 第二阶段: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主要任务是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使国力增强,主要是发展生产力,195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指明了发展的方向,指出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而不是社会主义和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但是在建设中出现了种种“左”的错误,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虽然进行了改正但是不彻底。加上当时气候的干旱不仅没有真正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反而使人民生活更加艰难。但是凭着当时人们的强烈热情还是取得了很大成功。 第三阶段:是十年的大动荡时期,由于毛泽东对于形势的判断失误发动了“文化大革命”,整整十年国家都处于混乱之中,由于被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破坏,经济发展也进入一片混乱之中,打着“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被迫害,连国家领导人也不例外被打成“左派”。国民经济遭受严重的损失,但是交通工业和科学技术在这一时期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两年时间里国家建设基本在徘徊中前进。 第四阶段: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国家的一次伟大的转折,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拨乱反正。确立了一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并提出改革开放的伟大构想。在思想上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路线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国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国民经济开始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经济,科学,文化,都走向了春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中国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但是也面临这种种挑战,一直困扰人们的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在这时被解决。这时以江泽民为代表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接过重担将社会主义事业推向了21世纪。以与时俱进为先锋号,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经受住了时代的考验,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推向新的辉煌。2002年中共十六大,建立了以胡锦涛为中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重要指导思想,并创新的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为社会主义事业更好、更快、更健康地发展。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到底。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在航天科学事业,国防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神舟六号神舟七号,中国的载人航天事业以取得世界领先的水平。

【最新】被告公告送达,开庭前要不要发传票给被告-word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被告公告送达,开庭前要不要发传票给被告 篇一:浅谈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传票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程序的预备阶段,为了让当事人有必要的时间做好出庭准备,依法在开庭审理前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并说明出庭的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对传唤原告是否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主张适用,有的主张不适用。主张适用的理由是在无法采用直接、留置、委托、邮寄等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只有采取公告送达。主张不适用的认为,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后,理应主动积极配合法院查清事实,审理案件,即使有特殊情况也应与法院取得联系,绝对不允许一走了之,杳无音信,使法院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这后果理应由原告自负。何况公告送达还牵涉到公告费的预交和负担问题。 笔者对此有不同见解,认为上述两种主张违背了立法原意,前者过于强调送达方式,后者过于强调原告参与诉讼的主动性,都只是单纯地从事物的表面去认识。因而主张既可适用,又可不适用,应视具体案情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对于被告提出反诉的,其反诉条件成立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反诉的,又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主张的,原告因特殊情况,如逃避计划生育,擅自出走已无法送达传票的;或者原告为了规避法律,如逃避债务,偷偷溜走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裁定不准其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的,可以向原告公告送达传票。如果原案被告不反诉的,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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