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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培训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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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规则2017 最新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

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督

1.4.1 职责分工.

(以下简称特种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监备安全监管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检总局对

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2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

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 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

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

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

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

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

安全状况。

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 局)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

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疫验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

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

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2.1.2 特别规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

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

位是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

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

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

作;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

处理等;

(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2.3.1 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督规范及相关

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

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

2.3.2 机构设置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

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2-2),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2-3)使用30 台以上(含30 台)电梯的;

(3)使用10 台以上(含10 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 台以上(含10 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 台以上(含50 台)的。

注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

位。

注2-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

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

老机构等。

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4.1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

负总责。

2.4.2 安全管理人员

2.4.2.1 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

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

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

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

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

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2.4.2.2 安全管理员

2.4.2.2.1 安全管理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

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2.4.2.2.2 安全管理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

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 锅炉的;

(2)使用 5 台以上(含5 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 公里以上(含10 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 台以上(含20 台)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检备安全管理

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2.4.3 节能管理人员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

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2.4.4 作业人员

2.4.4.1 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

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

2.4.4.2 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 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监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 2.5 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注2-4: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

2.6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1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

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2.6.2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

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

记录等。

2.7 维护保养与检查

2.7.1 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

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量位实施维护

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

护保养。

2.7.2 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

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

明的要求。

2.7.3 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

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

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

2.8 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 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2.9 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

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

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2.10 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检30 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检)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注2-5: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

2.11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

2.11.1 隐患排查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

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11.2 异常情况处理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

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

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

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12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2.12.1 应急预案

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

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

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2.12.2 事故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

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

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13 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验当进行自行

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1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监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

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

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

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

(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

除外);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

管理;

(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2.16 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

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3 使用登记

3.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

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 登记方式

3.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

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3.1 锅炉

D 级锅炉。

3.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

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 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3.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3.4.1 申请

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

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

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

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

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

或者等于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

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

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

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

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

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

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3.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家的全部内容。

3.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

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 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

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 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3.5 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

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

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3.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

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局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

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

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3.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

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 3.8.1 至3.8.5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

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

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

书家(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 移装变更

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

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

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

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 3.4、3.5 的规定向移

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

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

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

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检证、单位名

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

使用登记证。 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

表上作注销标记。监

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 2.14 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

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

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 2.5 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

用后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

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

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

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

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

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

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3.11 使用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 式样一、式样二);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gov 合二为一,统一为的,登记机

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格式见附件H) 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监时发放的IC 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 式样三。

4 附则

4.1 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

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

4.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4.3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4.4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17 年8 月1 日起施行,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1)2005 年9 月16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

(2)2009 年5 月8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T5001—2009);

(3)2009 年8 月31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4)2009 年8 月31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

(5)2013 年1 月16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6)2014 年9 月5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使用管理规则》验(TSG G5004 —201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培训资料全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分厂、车间)负责人职责 1、组织本部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定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制订出加强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使用管理状况。 2、在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抓好本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参与监督本部门使用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修理与改造、质量验收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停车、卸料、置换、清扫等工作,及时安排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检校工作。 4、对特种设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随时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状况,制定和落实消除特种设备接口密封部位的跑、冒、滴、漏的措施,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完好率。 5、协助有关部门编制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6、经常教育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严禁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和不合理使用,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共同落实整改。 7、组织安排好本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经常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责任感。 8、督促本部门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危及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提出批语和处理意见。 9、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停用保养工作,保证停用特种设备能够处于良好的状态。 10、经常查看特种设备注册铭牌悬挂情况,防止丢失和损坏。 11、不得安排无证操作人员独立上岗操作特种设备。 12、对特种设备事故应及时上报,配合调查、积极采取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本企业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本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企业分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有关记录负责。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的操作、运行安全负责。 6、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总经理) 1、遵守并督促检查企业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2、组织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堆积。 4、保证一定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6、及时、如实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7、督促检查企业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8、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9、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0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企业分管负责人职责(副总经理) 1、负责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有关制度。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员工安全教育与考核。 5、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处理事故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工程部或其它部门) 1、负责监督和协调企业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工作。 3、负责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4、负责组织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有关手续及定期检验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7、负责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负责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工程部或其它部门经理) 1、制定和监督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检查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 3、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4、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354-67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 (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二)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委外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三)政工人事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四)政工人事部门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单位内部培训由安全保卫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参加委外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规范(最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最新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锅炉使用单位 (一)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使用承诺制度(附件1); 2、申报定期检验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的规定、有效期满前1个月报检的规定、锅炉使用状态变更的规定等。检验、缓检申报表格见附件2、3); 3、配合现场检验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技术资料准备、设备停运冷却、检验现场整理、检验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等); 4、接受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不设置安全检查“禁区”、接受有关调查和现场监察、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 5、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启用、移装和状态变更的规定等,见附件4、5、6);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培训提纲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一、案例 1、“4·18”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 2、上海“8·19”中交三航局起重机械事故 3、丹江“7·18”M900塔式起重机事故 二、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Q5001-2009) (一)总则 1、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第549号令修改)。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 2、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549号令第3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

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用语的含义: 国务院第549号令第99条(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总局第92号令第43条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TSG Q5001-2009第40条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精选资料】

版本:A 编号: SF/CX-03-38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05-20发布 2010-06-10实施 ******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 (03)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04) 三、特种设备开工告知申报办理制度 (07)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办理制度 (08)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 (09) 六、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办理制度 (10)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报办理制度 (11) 八、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验配合制度 (12) 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制度 (13) 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14)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制度 (15)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制度 (16) 十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挂牌明示制度 (17) 十四、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8) 十五、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制度 (19) 十六、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0) 十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使用管理制度 (21) 十八、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自查制度 (22) 十九、特种设备事故上报制度 (23) 二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4) 二十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制度 (25)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级人员特种设备安全职责,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追究。 三、规定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经法人代表授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员。 1.1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1.2制定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3经常分析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状,研究并提出对策。 1.4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考核。 1.5传达贯彻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及有关精神,协调处理本单位内重大工作事项,定期向法人代表汇报工作。 1.6负责向质监部门上报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 1.7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突发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1.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履行的职责。 1.9履行法律、法规和质监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法人代表交办的其它任务。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指使用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员。 2.1协助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起草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负责人审定。负责人外出时,根据负责人安排独立处理有关工作。 2.2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内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优选稿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工作规范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鲁质监特发〔2007〕76号《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 国质检法[2003]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 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 3.2?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 3.3?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4兼管机构: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5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管理和操作)。 3.6?特种设备隐患: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7严重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隐患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进一步安全发展、科学 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内所有生产现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应建立特种设备记录台账。 3术语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压力管道等)电梯、起重机械、电力电器等; 4职责 4.1生产部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 4.2安环处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监督责任部门。 5控制程序 5.1特种设备的使用 5.1.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出公司文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检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5.1.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30日,应当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登记办证。 5.1.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修 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 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的维护保养、检测、校验。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1.4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检(每月一次),并记录,自检人员签字。 5.1.5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进行定期校验 维修、并记录。 5.1.6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四不放过”原则。即: ν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ν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ν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ν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ν“四不放过”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践也证明其是行之有效的。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四条法定职责: ν(1)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ν(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ν(3)及时、如实、完整地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ν(4)保护事故现场,协助调查处理。 3、怎样履行变更、停用、报废的动态管理手续《条例》P157、195 ①变更: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状况变更主要包括安全状况等级变更、使用变更(含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和过户变更,都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及时对原数据库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②停用: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③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改造、维修价值的,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期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处理,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对未进行破坏性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现场监督其进行破坏性处理,彻底破坏特种设备原有的使用功能。这是对特种设备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的最终措施,是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生的那个有效手段。” 4、报废申报程序 1、原使用单位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卡》、检验报告,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过户申请表》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县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措施为了加强项目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受伤害,国家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项目部物资设备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检定管理。安全环保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安全监督。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督促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特种设备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 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 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

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原始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原始记录。 第七条项目部物资设备科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九条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日常维护保养负责人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条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负责人,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整理版

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公司生产部审核并报公司运营副总、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1.2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项目经理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2)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项目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项目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项目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项目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项目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

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项目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项目上应当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全面的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2、根据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3、确保特种设备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内容和情况要记录在案。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6、及时、如实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完善措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3、检查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并做好记录。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27

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通 用版) 电梯的使用管理包括岗位职责、机房管理、安全操作管理、维修管理、备件工具管理及技术资料档案。为使这些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需要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该制度明确了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在制定此制度时,要以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为宗旨,将岗位人员在驾驶和维保电梯的当班期间应该做什么工作及达到的要求进行具体化、程序化。对电梯的日常检查、维保、定期检修以及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理的程序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所以,电梯的完好状态和使用管理都比较好。 二、交接班制度

对于多班运行的电梯岗位,应建立交接班制度,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交接的内容、方式和应履行的手续。应做到以下内容: 1、交接班时,双方应在现场共同查看电梯的运行状态,清点工具,备件和机房内配置的消防器材,当面交接清楚,而不能以见面打招呼的方式进行交换。 2、明确交接前后的责任。通常,在双方交班人签字后再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负责处理。若正在交接事电梯出现故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但接班人员应积极配合。 3、在电梯出现故障时,如人员不够,已下班人员应在街道通知后尽快赶到现场共同处理。 三、机房管理制度 1、非岗位人员未经管理责同意不得进入机房 2、机房内配置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放在明显部位,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3、保证机房照明、通讯电话的完好,畅通。 4、经常保持机房地面、墙面的清洁及门窗的完好,门锁钥匙不

最新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资料

特种设备管理规则2017最新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督 1.4.1 职责分工 . (以下简称特种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监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 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 2-1局)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疫验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16 https://www.sodocs.net/doc/0f11540898.html, 第1页 /(共58页)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建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节能管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评价与改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DB13/T 1831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Special equipment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具体的种类、类别、品种由《特种设备目录》规定。 3.2 第2页 /(共58页) 使用单位User 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注1: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 义务者。 注2: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范围。 注3:出租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注4: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产 权共有人聘请或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注5:住宅小区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注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该专业技 术服务机构为使用单位。 3.3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 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 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鲁质监特发〔2007〕76号《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 督管理办法》; 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

国质检法[2003]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 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 3.2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 3.3 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查。 第 2 页共 2 页

(1)、安全附件;(2)、安全保护装置;(3)、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 2 页共 2 页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0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0新版) 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

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查。(1)、安全附件;(2)、安全保护装置;(3)、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4.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5.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 (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作业,并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备有效版本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八)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报定期检验; (九)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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