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舞弊现象分析毕业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舞弊现象分析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舞弊现象分析Analysis on the Financial Fraud of M&A of Chinese Listed Company

摘要

并购成为企业谋求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重要经营对策,然而这其中的财务舞弊却是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为了获取高的利润,上市公司的一方或双方通过一些会计方法的选择,利用法律漏洞,虚增交易,更改报表,或者采用信息不对称,以达到虚拟扩大利润。在一方面,本文主要研究财务舞弊的现象,从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到相关手法的分析,以及带来的影响。详细了解其中的具体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类行为呈现在公众面前,有着警示作用.在另一方面,更容易看出其中弊端,针对其中的手法,进行有效的措施应对。主要解决问题是:会计准则、制度的缺陷、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不完善、外部监督制度和机制不健全,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加速会计准则的建设步伐;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制衡、约束机制;加大对中介结构的监管力度。这样才能让上市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完全公平,公正,以达到健全的体制。

关键词:公司并购;财务舞弊;并购风险;信息不对称

目录

引言 (1)

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舞弊原因 (1)

(一)财务舞弊和并购的联系 (1)

(二)我国上市公司在并购中财务舞弊的动因 (2)

1.上市公司在并购中受利益驱使采用财务舞弊 (2)

(1)主并购公司财务舞弊的主要动机 (2)

(2)目标并购公司的动机 (2)

2.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不完善 (3)

3.会计政策和准则的漏洞 (3)

4.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 (3)

5.财务人员的道德意识和相关惩罚措施 (4)

二、公司并购的财务舞弊方法 (4)

(一)主并购公司采用的财务舞弊手法 (4)

1.关联方交易舞弊 (4)

2.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4)

3.操纵并购日期 (5)

(二)目标公司的舞弊手法分析 (6)

1.利用资产重组舞弊 (6)

2.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 (6)

(三)并购双方舞弊手法的比较 (6)

三、并购中财务舞弊产生的影响 (7)

(一)不利于上市公司本身健康的生存和长远发展 (7)

(二)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7)

(三)使证券市场失去应有的功能 (7)

(四)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8)

四、我国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 (8)

(一)ST中燕收购案件背景 (8)

(二)案件真相分析 (9)

1.案例操作分析 (9)

2.案例手法分析 (10)

(三)案件影响思考 (10)

五、对于存在财务舞弊的应对措施 (11)

(一)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 (11)

(二)企业内部制度和规范的加强 (11)

(三)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12)

(四)严厉的惩罚措施和相关法律诉讼 (12)

(五)进行有效的调查 (12)

六、总结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引言

如今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热潮中,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为了从中牟利或者为了掩盖某些交易,采取了财务舞弊的手法,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本文从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开始,讨论了这种财务舞弊现象的始末,对这类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主要分析财务舞弊和并购的关系,分别从并购双方的自身原因等方面了解到产生财务舞弊现象的原因。并对主并购方和目标并购公司所采用不同舞弊手法进行具体地分析,通过对比从中发现双方所用手法的特点。其根本目的是让各上市公司,各相关利益者,会计审计人员和政府等了解其中具体的舞弊操作,能够防微杜渐,着重针对这类舞弊进行调查和研究。

其次,文章阐述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运用财务舞弊手法所带来的影响,具体到企业自身的发展,利益相关者,证劵市场和市场经济等方面。结合案例,具体地将方法结合到实际案例中进行分析,了解案例中并购双方如何进行财务舞弊的操作,并给出对案例的思考和结论。最后,本文就此类问题给出相应的方法加以改善,通过公司内部管理,会计方法和相关法律的运用提出建议,减少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并购环境,构建完善的证劵市场体制。

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舞弊原因

(一)财务舞弊和并购的联系

据我们所知,并购是公司成长过程中经常选择的一个发展战略,很多公司希望通过并购的方法来壮大自己。可以确认的是,现在的很多国际巨商们都是通过并购而发展壮大的。因此,后来者们总是趋势者众,对并购之事都争相恐后,他们的野心都很大,就算并购不成,至少也可以达到一定的声势。因此,公司的董事会总是在一个又一个的并购提案面前欣喜若狂。

中国自1993年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以来,随着国有公司产权的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越来越热门,每年并购次数呈直线上升。所以这一切都表明并购已经成为公司的主要活动之一,大部分公司都希望借助并购这一重要途径来加速公司自身的发展和壮大。但是在面对并购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有些上市公司却在并购过程中采取一些财务舞弊手法,以达到自身的目的。

我们知道,财务舞弊是指财务造假主体在会计信息加工处理和报告过程中,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采用欺骗性手段故意谎报重要性质和实质性财务事实的违法、违纪行为。然而这类财务舞弊的现象也出现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活动中。因为并购是滋生财务舞弊的温床,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允价值容易被滥用的倾向,实际上,不断并购是财务舞弊最强的一个征兆,不断并购的背后是资金链紧张以及业绩下滑的事实,一些上市公司将并购作为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因此在并购中我们要格外警惕这类财务舞弊的现象,是什么造成这样的财务舞弊,其目的是什么,这些更需要我们去探索。

(二)我国上市公司在并购中财务舞弊的动因

1.上市公司在并购中受利益驱使采用财务舞弊

在这里,就我们所知,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产生财务舞弊的内部动因和根源。在并购过程中,受到利益的诱惑,不管是主并购方或者是目标并购公司都会一定程度上进行财务舞弊。

(1)主并购公司财务舞弊的主要动机

上市公司在收购目标公司,面对再融资压力,为满足银行贷款的需要而实施财务舞弊,或者利用虚假的财务信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大量的资金赞助。再者,我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做出了一些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10%(且每年不低于6%)是取得配股资格的主要条件。为此,一些公司为了达到标准不惜铤而走险,会不断利用并购来刷新自己的财务指标,并且在并购过程中利用财务舞弊粉刷报表欺骗他人。一些主并购公司所进行的套利性收购是一种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并购。这一类型的并购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问题和非法的操作。通过运用舞弊手法,违规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掏空上市公司,利用收购制造二级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谋取不当的利益。这种类型的并购绝大多数都运用了财务舞弊手法,因此,针对这种并购案例时,我们应格外注意并且仔细研究。

在并购后,公司的合并重组等涉及到许多的会计操作,在这过程中,某些上市公司为了掩盖合并双方原本存在的内部交易事项,私自将关联方剔除在合并范围之外,从而享有关联交易所营造出来的巨额利润。通过财务舞弊,任意操作合并报表,达到自我利益最大化。还有其他的动因,比如为了垄断市场,为了逃避

税收。这些特征都表明了,利益是驱动财务舞弊的最主要的一点。

(2)目标并购公司的动机

首先,目标公司大部分都是为并购增加筹码。我们知道,并购谈判中关键的是并购价格,而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的股价无疑可以卖个好价钱,故上市公司有可能为并购增加筹码而粉饰财务报表。其次,由于上市资格不易取得,众多非上市公司试图通过并购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为了被成功地收购,可能会采取一些舞弊手段。还有的目标公司为了反并购而进行财务舞弊。但这种方法是不值得推荐的,而应该正确地选用反并购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不完善

对于产生财务舞弊的原因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不够完善。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变成“大股东会”,形成“一股独大”,因为绝对的权力便产生绝对的控制,导致形成的是“大股东控制”的局面。大股东们在并购时进行财务舞弊时,往往会无人知晓,无人敢理会。在并购的过程中,董事会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够合理,“内部人员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往往互相兼任,董事会不但不能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却在种种利益的驱动下,与经理层共同操纵上市公司在并购过程中肆无忌惮地造假。此外,在现代的企业制度中,经理层是大股东利益的代言人。由于当前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以及绝大部分公司都以经营业绩来确定经理层的报酬,很多经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更为关心短期的和易于观测的业绩指标,不惜通过舞弊手段实现表面的利益增长。在这样不健全的公司治理下,财务舞弊的出现也是必然的。

3.会计政策和准则的漏洞

由于同一交易或事项往往有多种可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且中国的具体会计准则还没有完善到企业核算的每个方面,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就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方法的漏洞来操纵利润,在并购时巧妙地粉饰经营业绩。比如在并购重组中常利用会计方法的选择进行利润扩大化,这也是财务舞弊产生的漏洞之一。具体来说,一方面会计准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另一方面会计政策提供了越来越大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的会计政策。在这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

提供了一个机会。

4.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

在上市公司并购中,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审查,注册会计师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要求非常严格,一方面要求他们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揭露上市公司的舞弊,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另一方面却要求注册会计师自我承担揭露舞弊的成本。当上市公司管理层实际操控委托大权,即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时,会计师事务所很难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无法保证审计质量,难以发挥应有的揭露舞弊的作用,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隐瞒的现象。像这样的内部审计无法起到监督作用。而各个外部审计,比如: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由于监督标准不统一,各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无法顾及全局,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效地结合,也不能从整体上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5.财务人员的道德意识和相关惩罚措施

身为财务人员,就应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地说明了会计人员不该做假账,但如今的社会,这类做出财务舞弊的现象却经常发生。常常在利益的诱惑下,他们走上不法道路,这些是源自财务人员的根本道德素质。同时我们也发现,如今并没有完善的一套惩罚措施来专门针对这种财务舞弊现象。这也是为何财务舞弊一直都存在的原因。

二、公司并购的财务舞弊方法

(一)主并购公司采用的财务舞弊手法

1.关联方交易舞弊

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层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比如关联购销、虚构关联交易,关联购销是指上市公司以高价或显示公允的交易价格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购销活动,通过价格差来实现利润转移。其中我们所要讨论的就是在并购后,目标公司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然而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当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需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利用这点,在并购过程中可以有选择地减少相关交易,从而构造巨大的利润。而虚构关联交易则是指通过交易安排,虚构有法律依据、无经济

实质的关联交易,而且可以使并购双方同时作假,这种手法比虚构与非关联企业交易更不容易被发现。因此,在并购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任意操作来达到管理层的目的。

2.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在一般的上市公司中常采用的舞弊方法是: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折旧方法,收入、费用确认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这些都是上市公司普遍所采用的舞弊手法,而我们所研究的是并购过程中的舞弊,因此在这里要详细讨论,具体到并购中所选用的不当的会计方法。

如今企业并购后的核算方法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购买法是指企业的并购作为一项净资产的购买交易,与企业核算购买其他单项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相类似,就是将净资产的实际成本作为购买计价的原则,购买目标公司也是这样,购买成本将取决于以被目标公司为标的物的购买交易。权益结合法是指用购买的股权比例或用股权联合企业的方式完成并购后所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在过去所发布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未具体提到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但从有关并购活动中目标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丧失的会计处理规定看,由于允许按评估值确认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价值,主并购方支付的购买价格超过目标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还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之中的商誉,因此主管部门事实上是允许购买法的存在,但会严格限制其使用的范围。从《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来看关于并购的定义和相关示范性会计分录,购买法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合并支付对价为现金且被并购公司法人资格丧失。而对于合并支付对价为股票(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情形,如今的会计规范对其核算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现实中,此类通过股权交易的合并案例广泛采用权益集合法的做法,同样获得了主管部门的默许。

这两种方法不仅会计处理过程不同,而且得到的会计结果差异较大,会对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他们的关键区别在于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合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计量基础——购买法为购买成本,而权益结合法为账面价值。正是由于购买成本与账面价值通常是有差距的,因此,他们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合并前财务报表及合并后未来期间财务报表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虽然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将会导致不同的盈利结果,却不会存在现金流量

上的差异。权益结合法在利润操纵、粉饰财务报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很大的缺陷,因此上市公司在并购后选择性地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来实现其财务舞弊的目的。

3.操纵并购日期

在新准则的相关规定中,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获得被购买方控制权或净资产的日期。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并购,交易完成日即为购买日;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实现的并购,主并购方最终确认被并购方的投资或者取得净资产的日期为购买日。因为只有在购买日之后,被并购公司实现的利润才能纳入主并购公司的本期利润中。整个并购过程中有很多关键时点,比如双方签订协议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东变更注册日和实际接管日。虽然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中对购买日的确定做出了规定,但在当下,如何确定购买日仍然有漏洞。这就使许多上市公司在临近资产负债表日时,利用突击并购虚增利润。

在采用购买法时,确定购买日是其会计处理的关键。因为主并购方需要按被并购企业收购日的净资产作价收购。购买日前的相关收益和留存收益应包括在购买日的净资产当中,构成购买成本的一部分。在这之后编制利润表时,购买日到报告期末为止的这段时期内,将被并购企业的相关收入、费用以及利润纳入利润表。因此,购买日的确认相当于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一样对合并的利润会产生重大影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从被并购方获得更多的合并利润,随意将购买日提前。

(二)目标公司的舞弊手法分析

1.利用资产重组舞弊

资产重组本意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策略。然而目前,在我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进行舞弊。尤其是那些陷入PT、ST的上市公司企图通过重组走出亏损状态,精心策划并购,利用劣质或闲置资产换回优质或盈利性强的资产来增加利润。部分目标公司利用并购,和主并购公司一同舞弊,通过资产重组,达到扭亏为盈的虚假表象。

2.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

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利用会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或事实

真相,或者在报表附注中未能完全披露交易真相的一种方法。可以认为是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大部分目标并购公司在并购时处于被动的状态,面对主并购方所开

出的并购条件,为了能提高自己的并购价格,采用一些财务舞弊手法,来提高利润,增加筹码。而这一隐瞒交易或事实舞弊,主要原因是目标并购公司急求于被并购,因此提供虚假信息,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卖方在并购前不讲实话。比如,公司产权情况不明,债务黑洞,违法违规的历史隐瞒,隐瞒相关债务,诉讼纠纷,资产潜在问题等。在面对这样舞弊的情况下,对主并购公司而言,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并购陷阱。

(三)并购双方舞弊手法的比较

在具体区分双方舞弊手法时,我们发现,在并购前一般而言,采用财务舞弊较多的是被并购方,出于增加并购筹码,或者反并购等,利用会计方法的选择,或者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相关事实的隐瞒,这一点也是目标并购公司主要采用的舞弊手法。而在并购后,多为主并购方使用财务舞弊,比如,主并购方所采用的关联交易舞弊,对于被并购公司来说,这类舞弊不易操作,但是也可能与主并购方一同舞弊。利用会计方法的选择,操纵并购日期这些方法是主并购公司常用的手法。

因此,在讨论双方舞弊手法的异同时,我们发现,大部分舞弊手法都是相类似的,只是不同的是,选择哪种方法对自己公司获得利益最大,我们来区别各种方法的适用性。

三、并购中财务舞弊产生的影响

(一)不利于上市公司本身健康的生存和长远发展

我们知道,公司管理层依据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从而对企业过去的成绩和不足进行评价,这将会作为对未来经济活动做出预测、决策和规划的基础。对并购双方而言,如果上市公司企业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在并购中进行舞弊,这样会使其一时受益。但从长远来看,舞弊后所得到的会计信息很难满足公司以后的需求,会计应有的职能也无法发挥,最终会导致管理当局难以做出正确的生产和经营决策。这种情况长期持续下去的话,必然会对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产生影响,不利于企业生存和长远发展。如果这类舞弊被发现或披露,带来的影响可能是更严重的,企业的前景将一片渺茫。

(二)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不仅是管理层做出决策的依据,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要了解的重要资料。因为,当前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这些会计信息对公司未来支付股利的能力以及对公司股价的影响进行研究,从而决定是否投资企业;贷款者可以考虑是否向企业贷款,以及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条件等;企业的员工可以了解和争取他们应得的权益,以及自己与企业的目标是否一致,决定自己是否继续留在企业工作;而政府部门则可以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从而制定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管理和指导整个经济有序运行。如果在并购后所提供财务报告是虚假的会计信息,掩盖了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隐患,且相关政府部门以此作经济调控的依据,将会使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正常运行环境受到破坏,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比如,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和信息,其相关利益者则为对方并购公司,在错误的信息下,使得主并购方成功的收购了对方企业,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身所存在的危害转移到收购方,这样带来的损失是严重的。

(三)使证券市场失去应有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企业资金融通的重要场所,在调节整个社会资金的流向和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完成并购后,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作为连接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纽带,对证券市场能否正常、高效地运转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然而一些重大的财务舞弊事件严重冲击了中国远未成熟的证券市场,在广大投资者中影响非常恶劣,严重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如果这种现象长期持续下去,将会导致整个证券市场失去应有的功能。(四)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即信用经济,所以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会计诚信作为社会诚信的一部分,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有着一定的影响。这是因为会计信息遍布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领域,如果因为财务舞弊的产生,将会导致会计诚信的失败,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最终将严重削弱市场经济运转效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恶化社会风气,导致社会经济危机和企业的价值危机,从而严重阻碍中国的社会发展。因此,对所有企业而言,只有诚信作业才能使市场经济蓬勃地发展。

四、我国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

(一)ST中燕收购案件背景

目标公司:ST中燕,在2003年年报显示,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ST中燕29.69%股权,为第一大股东,法人代表为唐万里。新疆屯河由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90%,新疆三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新疆屯河余下的10%股权。新疆屯河于2004年4月16日与宝群实业签订了《法人股转让协议》。“新疆屯河将其持有的ST中燕29.69%股份转让给宝群实业,转让价款为4702.88万元。该转让完成后宝群实业将成为ST中燕第一大股东。”然而不久之后,新疆屯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起诉ST中燕大股东——新疆屯河欠款纠纷,上述26.69%股权于2004年6月11日起被冻结。在2004年8月31日,新疆屯河和新疆德隆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托管。当时新疆屯河与宝群实业之间的交易仍处于股权过户的过渡期,宝群实业最终与中国华融商议依照此前的《法人股转让协议》继续展开ST中燕29.69%股权的转让交易,于是,双方在2005年3月4日签订《法人股转让补充协议》,其中第2条要求宝群实业最终收购29.69%股权的出价应在此前基础上增加270万元。

2005年4月27日,宝群实业再就上述仲裁事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解除对ST中燕上述29.69%股权的冻结。ST中燕在2005年12月13日发布公告称:“2005年12月13日,上海市一中院将该股权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划转至宝群实业名下。宝群实业于同日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成为ST中燕第一大股东。”

ST中燕在2004年5月27日发布的公告,其第二大股东——上海创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广赛于2004年4月14日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杭州广赛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海创索持有的ST中燕3540万股法人股,占比

22.08%,杭州广赛在2004年5月就已成功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入主ST中燕成为“二当家”。

ST中燕是在2004年7月10日发布的《糖酒物业持股变动报告书》,而竞拍早在当年5月26日就已完成,当时糖酒物业以667万元竞买下ST中燕990万股(占6.18%股权)社会法人股,并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在当年6月28

日完成过户后,糖酒物业成为ST中燕第3大股东。ST中燕2005年半年报披露,糖酒物业更名为长沙逸图物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此后一直到2006年年报,宝群实业、杭州广赛与逸图物业一直分居ST中燕前三大股东之位,而ST中燕在年报中始终注明“前10名股东之间未知有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真相分析

1.案例操作分析

在此案件中,我们对这三大股东进行分析,其中第一大股东,宝群实业正是通策集团旗下的一家企业。依据ST中燕2006年年报披露,吕建明通过控股78.05%股权的通策控股持有宝群实业51%的股权,此外,吕建明还通过其掌控的浙江通策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房地产)持有宝群实业另外34%的股权。可以说吕建明通过间接控股成为了ST中燕的最大股东,仅仅分析到这里我们无法发现其中的问题。

然而在2007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关于要求通策医疗限期整改的通知》,称通策医疗(由ST中燕更名而来)股东宝群实业和杭州广赛构成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对此应完成整改。我们发现杭州广赛实际控制人为张健,他同时也是安防业巨头——南望集团董事长。有消息指出,吕建明和张健是中学同学,同为绍兴新昌县人,之后又都在杭州经营企业。因此,通策集团旗下通策控股委托杭州广赛代持自上海创索受让的ST中燕22.08%股权。2004年4月8日,通策控股与杭州广赛就上述股权代持的安排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大股东,糖酒物业(即为逸图无业)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其中长沙糖酒出资额为26万元,占股86.67%;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4万元,占股13.33%。但实际上糖酒物业此后却极少经营。在糖酒物业于2004年5月26日竞拍ST中燕6.18%股权之前,糖酒物业的转让协议实际已经达成,31万元款项也支付到了长沙糖酒及长沙糖酒工会委员会,但在北京进行的ST

中燕6.18%股权拍卖上,仍是由糖酒物业出面竞拍,但667万元拍卖款都是杭州方面出的所以说:糖酒物业先被买走,然后再搞了个对ST中燕的委托持股协议,而委托糖酒物业持股的正是宝群实业。

在具体分析这起三方收购案件中,可以认为这是通策集团一手策划的收购,通策集团“作假收购”ST中燕利益链条中的多方皆有关联。在通策医疗控股权方面,2007年1月5日,逸图物业、杭州广赛将其分别持有的部分通策医疗股份按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时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过户至宝群实业。加上其他股东的过户,宝群实业在2007年增加606.6万股,从而将对通策医疗的持股由29.69%增至约33.5%股份。至今,通策集团依然通过该部分股权形成对通策医疗的掌控。

2.案例手法分析

仔细盘点这起收购案件,吕建明通过隐瞒关联关系,得以避免要约收购(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30%时,应以市场价向所有流通股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真相曝光,其低代价借壳ST中燕——通过宝群实业和杭州广赛以总计8000多万元的代价,共受让ST中燕法人股51.77%,而该部分股权最高市值曾数度超过10亿元,账面收益达9亿多元。在这一方面,通策集团利用隐瞒关联关系,进行收购,从而获取巨大利益。

并且,糖酒物业董事长朱法明当初曾因违规转让糖酒物业受到长沙市工商局天心区分局稽查队调查。2004年7月的该次调查集中在糖酒物业竞拍ST中燕涉及“超范围经营”、抽逃注册资本、擅自转让营业执照等问题,但在朱法明即将被处罚之际,长沙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处将调查案卷收回,“此后不了了之。”面对如此一个空壳公司,进行收购,长沙工商局的处理令人失望,如此的监管,才会造就这样的腐败。外部监督体制的不完善,相互包庇也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

作为目标并购公司的ST中燕,在被收购之后,一直到2006年年报,ST 中燕在年报中始终注明“前10名股东之间未知有无关联关系”。并没有对收购它的企业进行有效的调查,在这样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完成了所谓的并购,即使这次的并购给自身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在事情暴露后,还是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三)案件影响思考

从通策集团来看,他所采用的则是关联方交易舞弊,利用隐瞒关联关系,进行对目标公司的收购,并且为了避免要约收购,减少收购成本,采取这样的方法,虽然使自身的利益得到满足,但是在另一方面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证劵市场的秩

序。

作为通策集团的大股东吕建明,在这些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而他所采用的这些方法是否得到了其他股东的支持,这点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知道的是,这是公司内部治理不够完善的结果,因为一股独大的关系,无法形成监督控制。这样结果是以吕建明被捕入狱而结束的,而他的行为给他所控股的企业带来的是巨大的损失,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上的,还有名誉上的。

作为通策集团的相关利益者和各中小股民而言,他们有权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然而这一系列的舞弊不仅给公司带来了危害,也给广大股民带来了利益上的损失。

仔细思考其中的问题,在这一系列的收购中,并不是没有人发现其中的问题,在糖酒物业竞拍ST中燕涉及到一些问题时,却被长沙工商局监督处将案件收回,这样的外部监督体制,让我们得以反思。

而我们所要面对的是,面对舞弊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怎么才能改善我们的并购环境,使我们的并购在完善的体制下顺利进行。

五、对于存在财务舞弊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

首先,针对“一股独大”的情形,即公司内部大股东支配董事会和监事会,大股东们私自造假、肆意侵吞公司资产,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大股东行为,实现控制权多元化。其次,对于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要加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内部应有健全的行业自律约束体系,建立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最后,上市公司应该要建立起公司内部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完善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功能,针对决策程序和相关的检查程序,应有一定的制度。对于公司内部人员之间的独立性,要明确分工,尽量完善内部结构,防范财务舞弊的产生。

(二)企业内部制度和规范的加强

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实际上是财务舞弊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则包括:核算、审查、分析、报告的所有程序与步骤,从每一个环节能有效地防

止财务舞弊。上市公司应在遵循《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减少产生财务虚假信息的可能性。尤其在有关借款、投资、处理资产等重大事项方面,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和事后检查程序有助于减少财务造假的机会。内部会计的监督主要有:记账人员和审批人员独立性,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财产清查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这样公司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可以及早发现问题,起到预防作用,从一开始就制止这类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内部更应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加强他们的道德意识。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管理监控机制,对会计人员违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严格把好第一道关。这不仅对会计人员本身有益,更对公司有着重要意义。(三)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不完善的,为各方都留有较多的选择空间,同时也为财务报告舞弊埋下了伏笔,所以加强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自身的建设,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就成了重中之重。防范财务舞弊,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方面来说目的是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并且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使其更加严谨。

(四)严厉的惩罚措施和相关法律诉讼

一是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民事赔偿既可以使因舞弊而蒙受损失的并购对方得到补偿,又能给舞弊者造成实实在在的经济压力,抑制其违法行为,而从另一角度看,民事赔偿还可以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提高对财务舞弊实施者的威慑力。二是加大舞弊行为的刑事责任。虽然加大对舞弊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和民事处罚力度能够阻碍财务舞弊的形成,但这并不能从根本意义上阻止财务舞弊,因此,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惩罚应当成为重要选择。

(五)进行有效的调查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了避免陷入信息陷阱,认真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要加强调查。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时期,并购的利润通常远远大于其他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但获取超额利润的前提是要请懂行的专家进行信息的分析,即在并购前,咨询且了解对方公司

的具体经营情况等,当出现信息错误时,企业应该建立信息错误的补救机制。具体表现在要重视并购合同的“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买卖双方从法律上界定被并购企业资产的最主要内容,也是卖方违约时买方权利的最主要保障。目的是使买卖双方都明确地知晓交易的标的为何物,就是法律上所定义的财务、经营和资产范围,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并购合同中应完整地阐述,可以使买卖双方达成共识。这是帮助双方在并购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交易内容等。以减少今后的纠纷、误解和矛盾。

六、总结

我国上市公司在并购中存在许多问题,财务舞弊的现象也非常普遍,面对多种多样的舞弊手法,我们需要做的是进行深层次地剖析,将舞弊杜绝。然而从上市公司自身来说,加强自身的管理,防范出现财务舞弊的可能。对外部的监督者而言,更要严格对市场上的并购进行严密的管理。从个人到企业,我们需要做的是维护证劵市场的健康,维护各中小股民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让大家对上市公司增加信心,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机制。

致谢

本论文是在导师张老师指导下完成的。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不仅使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我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董银

2013年8月6日于武大

校园

参考文献

[1]黄世忠. 会计数字游戏美国十大财务舞弊案例剖析[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关景欣. 并购陷阱与律师尽职调查[J]. 中国科技财富, 2005(8): 78~80.

[3]黄新建.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方式及对策研究[J]. 经济经纬, 2006(4): 77~79.

[4]施晓红.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几个法律问题[J]. 中国工业经济, 2000(12): 20~28.

[5]颜克武. 浅谈并购中的财务陷阱及规避[J].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3(6): 28~30.

[6]孙慧环,关忠良. 企业并购的陷阱及其对策研究[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1(8):106~108.

[7]李嘉隽. 企业会计报表的背后——并购中的财务陷阱分析[J]. 时代金融, 2009(12): 111~113.

[8]李姝. 基于公司治理的会计政策选择[J]. 会计研究, 2003(7):24~27.

[9]杜兴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准则制定的态度及对策探讨[J].会计研究,2003(7):16~19.

[10]王力凡.会计舞弊原因的理性思考[J].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194~195.

[11]陈共荣,艾志群. 论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J].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2(2): 69~71.

[12]李凡.当前我国企业并购需把握的问题[J]. 发展, 2010(1):54.

[13]钟远文,王玉蓉. 公司治理与财务舞弊的研究分析[J]. 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9):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