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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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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继承权公正的材料

1.放弃继承权声明

2.当事人(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户籍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3.遗产(房产证明;存款的银行卡或者存折的信息)

4.承诺书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2014年5月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原告沈新南起诉他的亲家,要求继承儿子沈杰和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 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失独老人之痛以及冷冻胚胎管理法律上的空白,均可在这起诉讼中一窥端倪。 判决 胚胎不能被继承 一审判决宣布,52岁的原告沈新南掩饰不住脸上的震惊,他转头看了看被告席上53岁的亲家刘金法,两人苦笑着对视片刻后,各自带着自己的妻子一同缓缓地走出法院。 “把咱们之间的争执先放放,现在先要把胚胎拿出来。”沈新南说。 去年3月20日深夜,沈新南的儿子沈杰、儿媳刘曦在返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当天,夫妻俩刚获知一个喜讯,5天后刘曦将可以进行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为了这一天,他们等待了整整一年。 这对小夫妻婚后一直未孕,在朋友推荐下,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人工受精。 沈杰、刘曦均为各自家中独子、独女,意外发生后,留下了4位失独老人。 2014年春节前,沈新南在江苏宜兴法院将亲家刘金法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儿子、儿媳存放于鼓楼医院的受精胚胎的继承权。“我希望由我来监管胚胎的储存。”沈新南说。 出乎双方意料的是,由于胚胎属性及是否具有继承权尚未确定,宜兴法院将目前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市鼓楼医院追加为此案第三方。沈新南认为,从鼓楼医院方面出现在法庭上开始,这场诉讼便成为四位失独老人与医院之争了。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医院方面给予明确拒绝。医院委托代理人郑哲兰表示,目前对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属性还没有明确,而且我国对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因此不能将冷冻胚胎交予任何一方。 郑哲兰认为,从医学角度讲,唯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是中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 对此,原告律师郭伟表示,“代孕”对双方父母的意愿进行有罪推断,“他们只是想换家医院保存,以等待政策改变的那天。” 主审法官陆亚琴在解释判决理由时称,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陆亚琴称,夫妻双方对胚胎的权利的行使也是受到限制的,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现在两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夫妻俩手术留下的胚胎本身受限制的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因此原告主张由其监管储存胚胎,法院是不支持的。 法院的判决,令双方父母“心急如焚”。根据沈杰、刘曦与医院签订的协议,冷冻胚胎保存期限为一年。如今保存期已过,让老人们最担心的是医院根据协议可能会抛弃胚胎。 “我们还会上诉,这是我们4个失独老人最后的希望。”沈新南说。 失独 两个家庭的悲哀 从2013年3月20日车祸那夜起,沈新南的家便静了下来。之前,儿子、儿媳和沈新南夫妻住在一起,那一夜后,儿子的大嗓门、儿媳钢琴声,都从这栋3层别墅中消失,只留下两个老人压抑着的啜泣。 白天,沈新南夫妻都在对方面前强忍悲伤,沈新南照旧出门做生意,老伴做好早饭便坐

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浙江湖州中院判决周明娥等诉周学新共有权确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年2月7日) 裁判要旨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情 周明娥、周学根和周学新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97-3号房屋一幢,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学根搬离该房屋,由于周明娥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周学新的修缮、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由周学新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况下,向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房管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学根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学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周学新一审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裁判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且周明娥、周学根未放弃继承权。因遗产未分割,故已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本案系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故周学新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周学新居住、管理及贡献情况,酌情可多分10%。法院判决:周明娥、周学根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周学新享有房屋面积的40%。 一审宣判后,周学新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周学新对共有物进行了管理与添附,但该行为不能变更物权的共有架构,且长期以来的使用、出租收益由其独享亦应考量,故原判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2018探望权纠纷起诉状范本最新版

HT-2018-0103 合同编号: 探望权纠纷起诉状范本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______________人,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______________人,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__________________点原告从被告处接孩子回原告处,每周____________点送回被告处);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女____由被告抚养,原告自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原告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剥夺了原告与________相处及____享有____爱的权利,对____身心的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虽原被告已经离婚,但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____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____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据此,原告依《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遗产继承案胜诉代理词

遗产继承案胜诉代理词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李一的委托,我受本所指派担任李一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已由原告李二及被告李一共同继承,且已继承完毕,不存在遗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李某于2005年10月27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李二及李一已于2006年1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做了两份公证,公证书编号为:0105号及0106号。0105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李某、陈某所遗留房产由李一及李二共同继承。0106号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李某在建行的存款2924.76元由李一及李二共同继承。后,共同继承的房产证所有人已改为原告李二及被告李一。另,原告李二也一直在继承的房屋中居住。根据以上公证书、房产证及原告居住的事实,代理人认为遗产已继承完毕,原告的继承权已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不存在继承纠纷。 二、被继承人李某除上述房屋及存款外并无其他遗产。家具,电器,保险等所有人并不是李某。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共同继承房产并无矛盾,且不宜分割。该房产

建成年代已久,马上面临拆迁。如果出卖已不现实,且出卖的价钱远没有拆迁补偿款多。另,如果分割该房产,原被告各方都没有资金来给付对方。拆迁后,原被告共同分割拆迁款更符合实际情况。 四、继承人李一对被继承人陈某及李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陈某生病时主要由李一来照顾,金去世后,李一为了对李某及李二的照顾方便,直接搬到李某家中居住。弟弟李三去世后,李某生病住院的照顾及去世后的善后事宜全是李一一人承担。综上,代理人认为李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2006年1月22日,继承人李一垫付偿还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欠张维忠的欠款两万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前首先要偿还债务,故,应该从遗产中扣除两万元付给李一。 李二的父亲李三急救时花费的1200元,从常某处借得,李三去世后,李一垫付偿还了1200元。另,李三去世时,丧葬费全部由李一支付,共计5127元整。根据继承法的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首先明确。遗产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 (2)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3)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是遗产。 (4)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1遗产范围往往与家庭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如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所欠的债务;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的区分,如遗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权与被继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权、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收益与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2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转移

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 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 3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一纸遗嘱可能就要决定巨额的遗产流向,同时还涉及死者遗愿和生者感情等复杂因素,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1)各种遗嘱的相应形式要件。 如公证遗嘱应当具备公证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 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

遗赠继承代理词

遗赠继承代理词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茅x的委托,指派曲延波律师作为其与茅xx等继承纠纷案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材料,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争议房屋应为原告所有。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证明被继承人把房屋给予原告的事实。(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该遗嘱体现以下内容:首先、被继承人与原告一家一直长期共同生活,原告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次、该《遗嘱》第二段“今后我们俩如果有一人过世,你们儿女要照顾好另一人,不要分家产,我们俩都过世后,大房子留给xx,小房子留给xx。”这句话表明被继承人的意思是以照顾好在世的老人为目的,财产处分是以照顾好老人为条件的。再次、该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当依法判归原告所有。(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调查笔录以及刚才出庭的两位见证人证实《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争议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虽然被继承人赵xx当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继承人茅xx代赵xx处分财产依然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通过庭审可以得知,被继承人赵xx当时确实已经出现老年痴呆的状况,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八条明确了包括痴呆症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继承权纠纷代理词

继承权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若强诉被告若猛子、若南、若花、若云、若娜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若强的委托,指派王成武律师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1、根据原告出示的《龙门市房屋权属档案证明单》可能佐证,诉争房屋产权人为若涨落,产别为私有,产权来源情况购重庆文化厅房改房原产权证528,附记,房改成本房。房屋竣工年代为1990后。完税价值52858元。 2、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两份注销户籍证明,可以证实若涨落于1998年12月10日因衰老去世。枊芳莫于2006年6月20日因各种疾病死亡。且两份户籍证明均载明原告若强系户主。 3、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可以证实原告若强系枊芳莫次子。同时结合原告与各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原告的父亲若涨落与母亲枊芳莫共养育6子女:长子若猛子、次子若南、三子若强,长女若花、次女若云、三女若娜。故原告与各被告均系若涨落、枊芳莫的第一顺位继承权人。 4、根据法庭调查可以证实,若涨落、枊芳莫参加重庆文化厅位于梁平区龙门文艺巷78室房改房时未去世,且缴纳房改房的款项的付款人为若涨落、枊芳莫。被告若猛子提出该款项由他支付的事实,不能成立,且庭审中他本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同时,原告和其他各被告均不认可。 5、根据法庭调查可以证实,原告若强随若涨落、枊芳莫共同生活,直至两人去世。诉争房屋为原告若强结婚时居住的房屋。后因母亲去世后搬出,房屋至今由被告若猛子管理且对外出租。 二、关于本案诉争房屋的法律属性

诉争房屋龙门文艺巷78室产权人若涨落及妻子枊芳莫去世后,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在1998年12月10日若涨落去世,2006年6月20日枊芳莫去世,此日起,原告与各被告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享有了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权,则与各被告共同共有父母的遗产。原告与被告父母去世后,由原告与被告均未表示过放弃继承。因此本案诉诉争房屋转变为兄弟姐妹共同共有。故原告若强可以随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即要求析产,分割自己应得份额。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作出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确定了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的诉争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可见,继承财产并不要求各权利人(继承人)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而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取得财产。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律就推定其接受继承,自其继承权一直持续下去,若遗产未分割的,则为共同共有,直到他人侵犯继承权时(如:请求分割时遭到拒绝等),那么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保护自已的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即法律不再保护其继承权及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结合本案,若涨落于1998年12月10日去世,枊芳莫于2006年6月20日去世,此日起,若强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享有了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权,则与各被告共同共有父母的遗产。若涨落、枊芳莫去世后,由于若强与各被告均未放弃继承,因此本案的诉争房屋转变为他们共同共有。故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即要求析产。若强在2015年3月要求若猛子及其他被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____套。被告_______、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_____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____年里,每月送给父亲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___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 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________、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3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人。通过多次的庭审,结合原被告双方举证所能证明的事实,本代理人认为本案遗嘱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被继承人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在整个立遗嘱的过程被继承人X神志清晰,表达明确,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立遗嘱全程的录像,比照录音证据,在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不仅可以全面的反映订立遗嘱时的环境,还可以直观的观察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更利于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 2、被继承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其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的遗嘱是于X年10月X日所立,遗嘱所处分的房屋是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遗嘱中对遗产处分的方式,遗嘱录像第一段可见,被继承人明确:将“我家中的一半财产”留给我的哥们姐们,也就是将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作为遗产全部留给他的‘’X‘’即五原告。作为见证人也重复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的这一表述。 此外,被继承人生前出售自有X车一辆所得X万余元款项以及X 年5月份到期的一份理财X万元等财产,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在遗嘱中主张让五原告继承其中的X万元,也是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3、两位见证人均参与了立遗嘱的全程,履行了见证人的职责。 通过当天播放录像及从录像整理出文字材料逐句核对,两位见证人均参与了立遗嘱的全程是本案事实,在立遗嘱的过程中,两位见证人均陈述了自己的身份和见证人的地位,表达了愿意为被继承人立遗嘱提供见证的主观意愿,并在录像过程中还进行了重复被继承人的所述遗嘱内容以使遗嘱内容更明确等协助立遗嘱的行为。其中第二段录像的4份45秒至55秒钟,见证人X称:按手印都按完了,名字都加完了。证明人,签个名字就可以。见证人X称:都签完了。可见二位见证人均已完全履行了见证人的职责,客观上起到了为遗嘱见证的作用。另外还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在第二段录像的2份11秒至19秒及2份34至40秒的出现两位见证人X和X在遗嘱录像现场为立遗嘱作见证的镜头。 4、以不同形式立的数份内容一致的遗嘱相互得以印证。 通过对以不同形式立的数份内容完全一致的遗嘱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的分配内容交代的也非常清晰完整。很明显,本案是属于以不同形式立的数份内容一致的遗嘱。包括,在书面遗嘱上,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五名继承人的名字,所剩余现金数额及房产的具体信息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及书写的以上遗嘱真实有效,是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同时立遗嘱过程还找到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X、X作为见证人参与了立遗嘱的全程并在遗嘱上签字,是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被继承人又安排对立遗嘱过程全

继承权纠纷的处理

继承权纠纷的处理 张三、张四兄弟为亲兄弟,父母1987年初去世,留有房屋九间,一直为张三所占。2007年,张四起诉张三,要求“分割”遗产。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四起诉超过20年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己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张四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分割遗产。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诉讼上的请求权必须以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为基础。当事人依据不同的实体权利而享有不同的诉讼请求权。比如既可以债权起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也可以物权起诉(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还可以人格权、部分形成权(如撤销权)起诉,当然也能以婚姻法、继承法等特别法上的权利起诉。实体权利的不同,必然导致诉讼请求权的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其次,继承权实际上仅仅是一种资格,几乎谈不上是一种真正的权利,因为它并没有权利的客体(台湾:王泽鉴、林诚二)。继承权一

般仅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存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享有的主要是对遗产的“共同财产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比继承法的规定更科学)。继承权由于是一种法定资格,只能被依法取消,其实根本无法放弃。虽然我国继承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放弃继承权做出过规定,但是我们明显能分析出其中的逻辑矛盾。事实上,该司法解释为了弥补这些矛盾,也对所谓的“放弃”继承权进行了限制,规定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其实这种规定仍然在逻辑推理上不能成立,再次不必多谈。对于本案,如果对继承人遗产的“共有财产所有权”有疑义,则可以通过提起确认继承权之诉进行确认,且该确认之诉亦可在分割之诉中共同提起。如果被确认享有继承权,则一般就会取得对遗产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反之则不享有。如此看来,继承人实际上会在前后两个阶段享有两种权利,一是继承权,二是遗产的共同财产所有权。 再次,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是“继承权”被侵犯的诉讼时效,而不是“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诉讼时效;易言之,由于该条已很清楚的表明了“继承权”,因此该条关于时效的规定仅适用于“继承权”纠纷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共同财产所有权”纠纷。这是因为继承法主要调整的是“继承”法律关系,而“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应依靠物权法、侵权法和民法典等来调整。 最后,从本案基本事实来看,当事人之间对“继承权”本身并无纠纷,也就是说各自对彼此的继承人资格并无异议。发生纠纷的原因

113-民事起诉状(大庆与小伟离婚纠纷案)

大庆与小伟离婚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大庆,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1,联系电话183。 被告:小伟,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东省广州市,现住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联系电话136。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女儿小一、儿子小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小一、儿子小白抚养费用合计xxxx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用xxxxx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大庆与被告小伟于20xx年相识,后因意外怀孕于20xx年x月x日第一次登记结婚,于20x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女儿小一。因小伟家庭重男轻女思想极为严重,特别是其母亲,在女儿小一出生后,小伟父母对大庆母女诸多嫌弃,致使大庆与小伟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严重恶化。 且小伟在双方结婚后,仍与其之前女朋友保持联系,大庆发现后实在无法接

受该事实便与小伟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小一由大庆抚养,小伟每月支付抚养费用。后双方于20xx年x月x日在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大庆离婚后便带着女儿小一回到重庆老家与父母共同生活,小伟则继续在广州工作生活,此后双方仍保持联系,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相称。后续几年时间里,大庆曾三四次意外怀孕,经双方协商一致流产。 20xx年x月大庆再次检查怀孕,因担心打胎以后再无法受孕,故在未婚及小伟强烈反对的情况下,仍坚持留下胎儿,并于20xx年x月x日顺利产下非婚生儿子小白。儿子小白出生后一直随大庆与姐姐、外祖父母共同在重庆生活成长。 20xx年年初,小伟提出会断掉与其他女人的一切联系,要与大庆好好生活。双方遂于20xx年x月x日再次在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是双方仍继续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小伟继续在广州工作、生活,大庆则带着女儿小一、儿子小白随父母继续在重庆工作、生活、学习,直至目前仍是如此。 现在,女儿小一已年满12周岁,就读于xx小学校,六年级;儿子小白已年近7周岁,就读于xx小学校,学前班。 20xx年,小伟与第三者小方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曝光,第三者小方经常发短信骚扰大庆,致使大庆与小伟夫妻感情发生破裂。此后,大庆更是发现小伟近年来一直在私下地给第三者小方支付款项,不得以,大庆于20xx年x月x日委托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追回该款项,并要求小伟与第三者小方断绝一切来往。后经广东xx律师事务所调处,小伟自书写下其与第三者小方的交往经过及支付的款项数额,并承诺与第三者小方断绝一切联系。 但是,此后第三者小方仍不断骚扰大庆,致使大庆精神压力巨大,伤心欲绝,对小伟再无信任,更无意再与小伟保持婚姻关系。20xx年x月,大庆与小伟协

民法案例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

[民法案例]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 发布: 2010-8-02 11:35 | 作者: 海小米 | 来源: 房产楼市-重庆好都市社区 一处房产,招致一家人打了5年官司。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在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完全不同的判决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就这宗复杂的遗产分割案,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近日,该案在浙江省高级法院获改判。 引发纠纷的房产是位于台州市的三间半二层楼屋和半间台门屋。早年间,这处房产由叶麟祥及其子叶午年、其孙叶国璋(该三人早已去世)和叶午年的妻子卢冬云等四人登记入册。 1994年4月,在律师见证下,卢冬云和亲属阮金玉达成遗赠抚养协议书,称上述房产依法归卢冬云所有,其死后遗赠给阮金玉,他人不得干涉。 2001年8月,卢冬云病故。阮金玉提出,按照遗赠协议规定,自己享有对上述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对此,叶麟祥的孙子叶迪英、孙媳洪青青及其外孙女章梅芸等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卢冬云在世时,他们同样尽到了赡养义务。对于卢冬云留下的遗产,也理应享有一定份额。由于双方意见不一,当年年底,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向黄岩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产的权属并析产。 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对诉争房屋按比例进行了析分,叶迪英等人分得近一半房产。判决后,阮金玉、叶迪英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官司打到了台州市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应属继承纠纷。涉案房产所有人之一叶麟祥于1956年亡故,但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在2001年年底才提起诉讼,要求法定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此案涉及房产权属,在法定继承诉讼时效已过且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只能按照1994年4月卢冬云与阮金玉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故判决涉案房产全部归阮金玉所有。 面对一审、二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叶迪英等人难以接受,便向黄岩区检察院提出申诉。黄岩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查阅全部证据和相关司法解释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继承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此案中,阮金玉在2001年主张诉争房屋的全部产权,叶迪英等人于当年年底就向法院起诉,期间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案件应属确权、析产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二审法院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认为此案超过诉讼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台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 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后,该省高级法院对此案提审,并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二审法院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认为此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

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

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 【基本案情】 要点提示】 一、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二、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四、《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原告:王磊(化名) 被告:李海莲、王凯(均系化名)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凯、原告王磊两兄弟系被继承人王显的儿子,其中老大王凯是王显死去好友的儿子,王显收养王凯时,当时王凯年仅15岁。1995年王显的妻子去世,与王显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鉴于王显的两个儿子工作很忙,疏于对老人的照顾,而邻居李海莲时常看望老人,并且在老人生病期间照顾尤佳。1999年王显与邻居李海莲达成抚养的协议,协议规定“李海莲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担老人的后事,老人将自己4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连同建筑面积402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海莲”该遗赠抚养协议经过了公证。但在签订该协议之后,李海莲对老人的态度日渐冷淡,甚至连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是不理不睬。见此状况大儿子王凯出于义愤,辞去外地的工作,回家照料病重的父亲,在这段期间里其父多次向周围的亲友表示死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其大儿子王凯所有,其中包括了与李海莲协议中的财产。此后老人病情时好时坏,不久病故。李海莲与王凯、王磊两兄弟在遗产分割上发生争议,李海莲拿着经过公证的赠抚养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王凯则坚持自己父亲亲口答应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王磊主张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而且父亲生前自己在经济上有所付出,应当同样享有继承权。现在王磊将哥哥王凯、李海莲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原告王磊诉称,母亲去世后家里的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显掌管,原告一直未主张与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因分家产发生争议,自己有权分得当年的母亲那份遗产分割。再有,王凯虽然是父亲名义上收养的儿子,但算不上是父亲的亲生骨肉,不能是合法的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李海莲虽然和父亲王显有过协议,但李海莲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行事,相对于王凯来说,李海莲更是无权要求取得财产。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李海莲辩称,自己在照顾老人身上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相反老人的两个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将年迈的老人独自撇在家中,老人生前曾多次向其表示内心的凄凉和孤独,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楼联系电话: 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 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应该怎么办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死者的配偶、母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浩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为直接侵权人,市宏业汽车货运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 赔偿的义务。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1)死亡赔偿金。死者本人的户籍确实为农业户籍,但根据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计算。为证明此一事实,原告提供了证据为死者在市区的租房合同、房东的明、房屋权属关系证明及当地社居委的居住人口证明。可以看到,死者早在2010年11月26日就已在该处居住,当地社居委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担负着对辖区人口的普查及管理工作,对常住人口及

其流动情况较为熟悉,其出具的证明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证明力,并且也能够与租房合同反映出的事实形成相互对应,从而可以证明原告的主是客观真实的。原告还提供了死者在专泽商贸的劳动合同和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单,以证明在居住期间是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其女儿,也就是原告之一的春霞。但必须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专泽商贸是一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并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单位,的特性是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财产身份的相互分离,这也表明死者方松花在公司里的任职并非其女儿能够决定的事情,其女儿在公司担任经理,从公司领取工资,死者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才能获得劳动收入,并不能仅因为死者是在自己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里任职,就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这样明显是片面和草率的。 (2)丧葬费。该项目为法定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以省公布的标准计算为20320元。 (3)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有两位被扶养人,分别是其母亲和配偶。死者母亲年已90多岁,没有生活来源,市江泽区杜泽镇下方村村委会的证明也表明,其一直是由三个女儿供养。死者因交通事故离世,作为被扶养人应当给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另外,死者的配偶年近七旬,自身患有疾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住在农村的老房子里,又没有任何自己的经济来源,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继承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继承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大律师网 原告王三与姜君世、姜林清、姜谧、吴蕙心、姜维产业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法官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06年7月19日转为适用一般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法官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陈法官、郭法官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依法追加丁某、周进江、林森、林淼、林效先、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刘俊辉、姜杰为本案一起原告,依法追加姜莘、关啾、关湫为本案。原告王三及其托付署理人肖军,原告周进选、林森、林淼、林效先经本院依法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被告均表明不能供给第三人姜莘、关啾、关湫的下落,本院依法向姜莘、关啾、关湫公告送达了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第三人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王三诉称:坐落北京市某区的房子归于祖遗产,姜锦已、姜锦瑞均系合法承继人。政府于1984年发还私房时,遗产悉数由姜锦瑞代位挂号处理,原告方并未抛弃,遗产一向处于一中状况。我近来刚刚得知被告获得了上述房子的所有权,故请求承认我对坐落北京市某区房产享有二分之一比例的所有权。周进江、周进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是父子、父女联络,故他们不该分得遗产。刘俊辉自称于1980年与姜洵林,此刻姜洵林得房子归于,故刘俊辉及姜杰没有承继权。 原告丁某诉称,我不愿意再参与处理诉争房产事宜,我赞同将我应当分到的遗产比例悉数赠与我的儿子王三。 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诉称:坐落北京市某区的房子是姜锦己及姜锦瑞爸爸妈妈的遗产,二人均对上述房子享有承继权。姜锦瑞获得该的做法归于署理挂号的做法,遗产一向处于由承继人的状况。姜锦己与武迁于1955年成婚,婚后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4个后代,姜锦己于1986年逝世,咱们依法享有承继姜锦己遗产的权力。咱们一向不了解北京房产的状况,也并没有超越诉讼时效,故现请求咱们关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所有权。 原告刘俊辉、姜杰诉称:刘俊辉于1980年与姜洵林成婚,婚后生有一女姜杰,姜洵林于1988年逝世,咱们依法享有承继姜洵林遗产的权力。先请求承认咱们关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所有权。 原告周进选、周进江、林效先、林森、林淼未到庭参与庭审。 被告姜君世辩称:原告王三所述事实,我赞同由原告王三对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二分之一比例的所有权。 被告姜林清、姜谧、吴蕙心、姜维辩称:姜锦己是姜墨江与其榜首个老婆所生孩子的孩子,其榜首个老婆逝世后,姜墨江于1917年与姜柳氏成婚,生有姜锦瑞、姜莘、姜专璀三个后代。姜锦己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离开北京,一向未归,未对老一辈尽到。且姜锦己于姜柳氏没有血缘联络,也没有构成联络,按照的规则其无权承继姜柳氏的遗产。原告关于房子的权属挂号有贰言,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该该选用民事诉讼的办法。姜柳氏于1951年获得诉争房子的产权,姜锦瑞于1983年获得诉争房子的产权,原告应当知道房子产权的状况,其诉讼现已超越诉讼时效。综上,不赞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姜莘、关湫、关啾未到庭参与庭审。 经审理查明:姜锦己系姜墨江的长子,于1915年出世。姜锦己与席惠清(音)成婚后生有一子姜洵林。席惠清逝世后,姜锦己与周美锦成婚,婚后生有3个后代:周金秀、周进江、周

离婚民事起诉状样本

离婚民事起诉状样本 我受不了我老公好吃懒做,自从下岗后就不出去找工,家里的生活费都是我辛辛苦苦赚回来的,我不能忍受他的不上进,请问:离婚民事起诉状是怎么写的 中顾网律师解答: 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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