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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十二条红线

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十二条红线
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十二条红线

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

“十二条红线”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

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

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

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

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

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

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

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

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一、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2021新版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新版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 线

2021新版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淮北矿业 二十条红线 3个十条 54321安全生产体系

“54321”安全生产体系 1、 安全支撑体系:安全理论、安全素质、安全制度、安全文化、安全责任 2、 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技术、安全投入、安全环境、安全监督 3、 安全防控体系:事故防范、隐患排查、“三违”整治 4、 安全操作体系:自主管理、现场管理 5、 安全目标体系: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对触及以下二十条安全管理红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 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的当班最高级别管理干部。 2、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3、 监测监控弄虚作假造成数据失真、上传中断。 4、 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弄虚作假。 5、 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6、 瓦检员、防突员虚报、假报检测数据。 7、 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 8、 放明炮、糊炮。 9、 井下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10、 井筒坠罐、过卷、过放、坠物的主要责任人。 11、 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2、 井下带电作业。 13、 擅自截短锚杆锚索施工。 14、 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15、 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入井。 16、 井下私自照相、摄像,携带手机、电子表、随身听入井。 17、 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入井。 18、 无规程(措施)施工造成死亡事故。 19、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死亡事故。 20、 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死亡。 强化安全生产严细实作风的十条刚性规定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不严、不细、不实问题,强化安全工作执行,以

严细实作风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十条刚性规定。 1、 必须及时贯彻落实集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2、 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和值班制度。 3、 必须切实提高下井质量。 4、 必须严格按章指挥。 5、 必须严格技术管理。 6、 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灾害治理工程。 7、 必须如实准确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8、 必须严格安全监督检查。 9、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问责。 10、 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和请销假制度。 强化经营管控十项举措 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度过经营难关,特制定强化经营管控十项举措如下: 一、十项举措 1、 实施矿井分类管控(杨庄矿属于二类矿井) 2、 调整相关薪酬标准 3、 压缩成本费用支出 4、 从严控制投资支出 5、 压缩物资采购支出 6、 着力提高精煤产率 7、 调整精煤内部结算基准价格 8、 积极推进非煤单位止亏增盈 9、 加大房地产资源盘活力度 10、 适时推进矿井整合 2、 相关要求 1、 必须解放思想,推进“四个观念”转变。即:由以生产为中心向以效益为中心转变;由以原煤产量为中心向商品煤量、煤种、煤质并重转变;由各自养队伍向以矿井之间市场化服务转变;由以“发工资”向创效益“挣工资”转变。 2、 必须严格考核,强化目标责任落实。

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 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 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 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 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 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第1 部分总则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 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 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抓好质量控制, 不断规范、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适应煤矿安全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实现安全发展。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任一项不符合的,不得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树立体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灾害治理相 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

3.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4.矿长作出持续保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承诺,并作出表率; 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井工煤矿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露天煤矿有负责安全、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机电、地测、防治水、防灭火、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 6.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8.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基本原则 1.突出理念引领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发挥领导作用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1334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 线(正式版)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关于转发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晋市煤销函字[2016]57号)和《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晋能安监字[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我矿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科室队组。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培训中心主任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生产科长、调度主任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科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给予监控室主任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科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调度主任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安全科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科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安全管理编号:LX-FS-A50303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020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020新版)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

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

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安全管理过程控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二章通用类 (一)机构设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 第三条必须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通防、安监等管理机构。 第四条配齐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采煤、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度建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考核500元,责任人考核1000元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每月主持召开2次安全办公会。 第六条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且下井带班数目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三)劳动用工管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一律不准上岗,外包施工队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 第八条外包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矿统一管理的,出现非法分包、转包的;施工队未到省级煤炭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第九条入井新员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未签订师徒合同的,从事本岗位工作未超过半年的,一律不得独立作业。 第十条外包队伍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第三章设计类 第十四条矿井、采区、工作面、供电、防灭火等设计违反《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中煤集团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的,一律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探放水设计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中煤集团防治水管理体系》等规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探防水作业。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无设计或无《作业规程》而私自施工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 第四章基建管理类 第十七条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工程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实行以包代管,或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的,一律停工整顿。 第五章采掘类 采掘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十九条无批复的设计、作业规程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或未采取(未建立)注浆、注氮、三相泡沫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系统)的。 第二十一条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三条巷道掘进施工地点支护参数无依据或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锚杆(索)支护未做拉拔试验的,预紧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通用版)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24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通用版) 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

十二条红线、十个严禁

十二条红线 “十二条红线”的具体内容为: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十个严禁 这“十个严禁”的规定包括: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组织采掘活动;严禁无风、微风进行作业;严禁在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

动;严禁矿井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现象;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各类传感器应设而未设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设计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或未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备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编号:SM-ZD-62441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瓦斯防治十二条实施方案 2

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实施方案 根据县局以右煤字[2014]63号转发省市晋煤瓦发[2014]201号、朔煤发[2014]号文件《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玉龙煤业2014年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玉龙煤业2014年度瓦斯治理实施方案》。特制订落实“瓦斯防治十二条规定”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级人员都要树立“瓦斯灾害是第一危害,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认真落实好省厅、市、县煤管局和市、县公司部署的“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的各项活动,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强化职工的通防安全意识,规范岗位操作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预防事故的警觉性,促进矿井建设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组 为确保“瓦斯防治十二条规定”活动的顺利展开,我矿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对活动的安排部署、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进行统一指挥: 组长:周立举(矿长) 副组长:程长青(总工程师)、冯彦龙(安全矿长)

贾拯(生产矿长)、常永军(机电矿长) 郭全年(通风助理)、薛德强(防治水助理)成员:孟杰、李军、魏征才、郭占元、杜海平、李金。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办公室主任由于博兼任。负责“瓦斯防治十二条规定”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各科室、项目部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并组织检查、考核,并对此次“瓦斯防治十二条规定”的工作进行详细总结,对活动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详细的安排部署。 (二)领导组职责 1、组长:负责本次活动的总体安排部署、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 2、副组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矿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完善并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及时总结各阶段中存在的不足,积极安排整改,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3、成员: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组织落实分管部门的“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活动,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进行处理。 (三)各部门职责 1、调度室:指挥和协调推行“瓦斯防治十二条规定”活动,确保此次活动开展顺利。负责“一通三防”应急救援业务指导,指导矿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2、安全科:把本次活动作为提升全矿安全长效工作的契机,并作为核心内容进行长期安排部署,定期组织人员对本次活动进展情况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电子版)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二0一四年三月

目录 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 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3)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 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8号) (7) 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 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 (晋安发【2013】2号) (12) 5、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 红线”的通知 (晋瓦发【2014】201号) (16) 6、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 通知 (晋煤瓦发【2014】200号) (19) 7、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煤瓦发【2014】199号) (2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12条安全红线

12条安全红线 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及其它作业地点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积聚、超限的。 2.局部通风机存在无计划停电停风、盲巷未及时封闭或缺栅栏、警标的。 3.局部通风机无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及自动分风切换装置或发生循环风的。 4.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 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开关闭锁装置失效、未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停电检修无措施、未挂警示牌的。 6.擅自甩掉开关三大保护及各类(照明、煤电钻、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及水泵电机接地极的。 7.矿井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小绞车固定不牢靠或声光信号不完善、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传动部位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8.防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缺失或不可靠、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水文地质极复杂矿井排水泵无独立供电线路、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无双回路电源的。 9.采掘工作面临时支护不到位、空顶作业或平行交叉作业、支护强度或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上下顺槽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10.锚网巷道大断面或交岔口无双重支护的。 11.矿井、采掘工作面出现透(突)水征兆、自燃发火征兆、冒顶征兆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 1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继续作业的。 12条安全红线 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及其它作业地点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积聚、超限的。 2.局部通风机存在无计划停电停风、盲巷未及时封闭或缺栅栏、警标的。 3.局部通风机无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及自动分风切换装置或发生循环风的。 4.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 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开关闭锁装置失效、未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停电检修无措施、未挂警示牌的。 6.擅自甩掉开关三大保护及各类(照明、煤电钻、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及水泵电机接地极的。 7.矿井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小绞车固定不牢靠或声光信号不完善、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传动部位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8.防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缺失或不可靠、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水文地质极复杂矿井排水泵无独立供电线路、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无双回路电源的。 9.采掘工作面临时支护不到位、空顶作业或平行交叉作业、支护强度或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上下顺槽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10.锚网巷道大断面或交岔口无双重支护的。 11.矿井、采掘工作面出现透(突)水征兆、自燃发火征兆、冒顶征兆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 1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继续作业的。

“安全生产红线制度”、“六要八步

安全简报 (第十六期) 南靖县供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公司所属各部门、供电所、班站: 为做好迎接省公司检查的准备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及本次 漳州局“秋查”的反馈情况,我部重点收集整理了公司“安全生产红线制度”、“六要八步”、“百问百查”安全生产通用17问、“百问百查”优质服务13问、“秋查的六个重点”等相关重点学习材料。要求各部门负责人高度重视本次迎查工作,组织员工进行学习,督促员工要熟读会牢记。进一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以更好的面貌迎接省公司的检查。 附:检查重点学习材料

======================================================================= 检查重点学习材料 ★公司安全生产“红线”条款(试行)内容 一、通用条款 1、严禁无票工作、操作(“安规”规定允许的除外); 2、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作业; 4、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 5、严禁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将安全带系在不牢固构件上; 6、严禁不验电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 7、严禁醉酒驾车及无准驾证驾驶本公司车辆; 8严禁未挂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9、严禁部门、班组或个人私自承包或转发包工程; 二、变电运行专业 1、严禁值班人员未接到正式指令就开始操作; 2、严禁操作时无人监护。 三、变电检修专业 1、严禁应使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工作不使用安全措施票; 2、严禁在开关机构上检修不解除操作电源; 3、严禁设备耐压(高压)试验后不放电; 4、严禁高压试验应设专责监护人的工作未设专责监护人; 5、严禁工作现场无监护。 四、调度专业 1、严禁工作票(包括所有的关联申请)未终结即下令操作; 2、严禁无监护进行遥控操作。

十二条红线

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 各部室、队组: 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防治规定的落实,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按照晋煤瓦发[2014]201号、阳煤政发[2014]105号、平煤字[2014]84号文件要求,现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生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各部门、队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全面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触碰红线责任追究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通风部 2014年4月14日

触碰“十二条红线”的处罚标准

触碰“十二条红线”的处罚标准 一、队组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的对损坏人按开除矿籍留矿使用进行处罚,对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第一条、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状态下强行作业的责任人按开除矿籍留矿使用进行处罚,对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第一条、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三、因生产技术部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构筑通风设施、巷道失修、顶板垮落等原因造成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对生产技术部相关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四、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对通风区包区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按严重失职论处。(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五、对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的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对调度指挥部分管应急救援的副职和相关责任人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六、矿井一个月内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到位造成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对通风区区长和分管副区长进行严重警告处理。(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七、矿井一个月内因顶板大面积垮落、回风通道不畅通、巷道过风断面不达标等其他施工队组管理不到位造成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对瓦斯超限单位按停产整顿处理,对瓦斯超限单位的当班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对瓦斯超限单位的队长、书记、安全队长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对生产技术部分管责任人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七条红线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七条 红线

安全生产“红”七条 1、意识红线 严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严禁环评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严禁消防设施未通过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严禁项目未签合同开工 严禁与资质不符的单位签订合同 严禁先上岗后取证 2、运行人员红线 严禁无票操作 严禁擅自解除设备联锁保护 严禁安全措施未执行完毕发出工作票 严禁未履行押票手续试运设备 严禁进入状态不明的危险区域 严禁未经检查、预警启动设备

严禁约时停送电 严禁无措施、方案进行重大操作 3、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红线 必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有效投入 必须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必须保证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必须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管理人员红线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修改逻辑及保护定值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退出热控、电气保护 严禁未经审批强制运行参数 严禁擅自变更计划检修项目 严禁检修项目验收缺位

严禁无措施、方案组织危险作业 严禁非运行人员操作运行设备 严禁点检人员进行现场检修工作 5、检修人员红线 严禁无票作业 严禁擅自操作运行设备 严禁未经允许以试代修 严禁高处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严禁封闭空间作业无人监护 严禁非工作班成员在危险作业区域逗留 严禁交叉作业无防护隔离措施 严禁使用无检验标签的起重设备 严禁擅自拆除、翻越检修围栏 严禁擅自变更检修安全措施 6、高危作业人员红线

严禁高危作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严禁使用未验收的脚手架 严禁从事高温作业不穿防烫服 严禁吊装区域不进行严密隔离、封闭 严禁无安全交底开展检修工作 严禁仓壁上积粉、积煤未清除前进入仓内作业严禁进入未经空气检测合格的封闭空间 7、交通红线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 严禁超员、超载、超速行驶 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严禁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严禁大雨雪天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严禁运灰驾驶员独自支起液压修车

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管理规定

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屯城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省有关煤矿瓦斯防治规定的落实,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加强公司井上下瓦斯防治的管理,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我公司制定了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的管理规定,现对其情况做如下说明: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矿井总进风量为4454m3/min,13602(下)综采工作面计划配风756m3/min,实际配风843m3/min;13605回风顺槽双巷掘进工作面计划配风751.2m3/min,实际配风810m3/min;13701建设点工作面计划配风541.2m3/min,实际配风668m3/min。矿井风量充足,符合生产设计的4400m3/min的风量要求,各作业点不存在无风、微风作业,风速达标。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 矿井各采掘工作面均按设计要求构建通风系统,不存在主、回风井同时出煤,不存在串联通风;按规定配备了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不存在采区回风巷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现象;井下通风设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各工作面均按要求安装了甲烷传感器及风电闭锁装置;全矿井不存在盲巷;进入密闭的金属管路、支护金属网的导电体全部进行了彻底切断。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 目前全矿井有瓦斯检查工证件人员39人,井下三班,每班巡检瓦斯员3名、掘进工作面3人,回采工作面1人,地面瓦斯利用巡检工三班,每班1人,洗煤厂二班,每班2人,全矿井每天共需瓦斯员30人,备用人数9人,符合备用量的10%;不存在漏检、假检现象;不存在瓦斯超限;不存在停电停风不撤人和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现象。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我公司为高瓦斯矿井,已按照设计要求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我公司井下各工作面均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行了抽采达标评判,且全矿井及各工作面抽采达标,报告准确、无弄虚作假,不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现象。 六、突出矿井未指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我公司为高瓦斯矿井,不涉及此项内容。 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

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安全生产管理红线。(22条) ⒈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伤亡者;⒉携带烟火及点火物品入井者; ⒊井下无措施进行烧焊等作业者;⒋擅自调整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责任者; ⒌瓦斯超限继续作业及隐瞒瓦斯超限者;⒍弄虚作假、虚报瓦斯检查数据的; ⒎故意破坏井下“一通三防”和机电、运输等安全设备设施的; ⒏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随意开启、关闭调节风窗的; ⒐擅自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⒑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的;⒒放炮时未严格按照规定设置警戒及设警戒人员睡岗的;⒓排放瓦斯未按规定措施执行而出现“一风吹”现象的;⒔在井下扒车、蹬钩、坐运输皮带或未经过桥跨越皮带、刮板运输机的;⒕井下运输未使用专用插销、链环的;⒖斜巷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⒗斜巷运输不使用“一坡三挡”的;⒘在斜巷提放车辆时,在坡底逗留未进入躲避硐室或安全地点进行躲避的;⒙斜巷超挂车辆或未挂保险绳提放车的;⒚掘进巷道时空顶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⒛掘进巷道不采取临时支护在空顶下进行作业的;21.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者;22.各岗位工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对手交接班的;严重“三违”行为辨识(79条) ㈠公共部分 管理人员⒈生产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⒉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⒊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所有人员⒋酒后入井或班中喝酒的;⒌入井不正确佩戴矿灯、安全帽、自救器的; ⒍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⒎起吊物件时,人员站在起吊物正下方; ⒏综掘机截割头未收回、落地和停电闭锁,冒险进入掘进工作面的; ⒐在皮带及刮板运输机运行和未停电闭锁时,站在刮板、皮带或皮带架上进行作业的;⒑在耙斗运行时冒险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和前方的;⒒在人车运行过程中,将头、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在车辆未停稳时提前下车的;⒓无证人员、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机电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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