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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权利性质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权利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物权留置;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该项权利的不需要占有、控制标的物的角度,认定其为抵押权。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在肯定了《合同法》的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对建筑工程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其他建设工程也可参照执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上述观点只是对该项权利表面特性有所揭示,未能从本质上阐明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权即属于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即法定债权优先权。要弄清承包人的优先权法律性质,首先应了解什么是优先权。所谓优先权,是指当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种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优先于其它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可见,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下列特征:A、法律规定性,即民事优先权设立和优先权之间顺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如留置权人对依法占有标的物的留置和变现优先受偿,是由担保法作出规定,不是由当事人约定和创设;B、顺序优先性,是指该权利强于其它没有优先权的权利,比其它没有优先权的民事权利优先实现;C、公示性,由于优先权大体都为物权上优先权和具有物权性质的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一般民事优先权都有具有公示威者的外部特征,如抵押权要办抵押登记。D、具有从属性和不分性。是指民事优先权不是独立一项权利,它的发生和存在是依赖于一定债权发生与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且以标的物全部受偿,不受债权部分清偿或部分转让的影响。其次,该优先权不于同担保物权,其主要的区别是,特种债权优先权,尽管肯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却不是物权,仍属于债权。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存在为生效条件,特种债权则是一种独立民事权利,它不仅比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甚至比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这是因为,担保物权所保证债权性质往往是普通的,而承包人的价款则往往是非曲直管理费和劳动报酬等,具有法律赋予先烈地位和充分保护的理由。因此,它是一种区别于担保物权优先权和其它民事优先权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优先权。

二、权利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那么,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是否均可依据《合同法》第286条享有优先权呢?也就是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均为承包人优先权的权利主体。笔者认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毫无疑问是承包人则不是该权利的主体。这是因为,首先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履行合同享有对发包人价款的债权性质和内容与其它合同当事人债权无实质性区别,只属一般债权,无需法律特别保护,而施工合同承包人享有的价款债权,往往是自己垫付的费用和工人的劳动报酬,因此需法律特别保护,赋予特种债权性质;其次,《合同法》第286条所保护的债权则为工程价款,而勘察、设计承包人对发包人价款的债权在《合同法》条文表述上称为费用,不称工程价款。只有施工合同价款才称为工程价款;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是,承包人优先权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而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拒付合同价款时,建设工程尚不存在,不具体行使优先权客体对象,在施工合同承包人价款未获履行时,建设工程则已经竣工完成,此时,才有就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受偿的可能。因此,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只是一般债权,不属《合同法》286条保护范围,行使承包人优先权的主体只限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内容条件,具体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行使承包人优先权的积极条件:⑴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也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首要的实质条件,如果发包人已按约支付工程价款,也就自然不存在需要行使优先权的必要。同时,行使优先权所要实现的债权,应是依合同期限已届满的。如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价款可分期支付,而分期的债权又尚没有到履行期限,则承包人也不能行使优先权。⑵承包人应发行催告义务,且发包人在催告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工程价款。首先,发包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价款,承包人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权,应向发包人催告,即敦促发包人履行到期工程价款,并在催告时给予发包人履行工程价款的一个宽限期。只有发包人在宽限期内仍逾期拒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才能行使优先权,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至于宽限期的具体时间,在司法解释作明确规定之前,只能由法官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发包人所欠数额等情况酌定。

3、行使承包人优先权的消极条件。

《合同法》对于妨碍承包人优先权行使的情形缺乏必要的明确规定,这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理解、适用优先权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甚至出现同样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笔者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及有关法理,认为有下列情形的不使行合优先权。⑴包人的债权不明确、有争议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以实现工程价款,必须首先已按合同规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即工程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双方为此已进行工程决算,使承包人工程价款明确,包括违约中责任达成共识,如承包人自己违约,致使发包人依合同拒付价款,或双方对工程价款有争议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权,只有就工程价款与发包人达到一致或依法诉讼就工程价款被判决确认后才能行使优先权。⑵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原则。承包人的优先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在发包人不能按约付款时,如建设工程属国家重点工程军事工程等特殊工程时,承包人是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这是

标的物特殊性质对承包人优先权行使的限制。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能否约定,发包人未按时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权。对此,《合同法》286条也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承包人有的优先权虽然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但不论是法定或约定,对承包人而言都是一项民事权利。对于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要出于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都不可干预,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因此,如没有导致承包人不能正确表示意思的情形,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在工程价款未按时清偿时,不得对建设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优先受偿的,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在遇有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权,也不能事后反悔以优先权是法定为由主张合同约定无效。⑷承包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已约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的,则根据前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认定为有效。据此,作为承包人就应按约定期限行使优先权。如若逾期不行使的,优先权即消灭。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由特种债权变为一般债权,不再享有对工程折价、折卖的优先受偿权。至于承包人优先权行使期限,法律目前尚无规定。当然,这应是承包人优先权立法的一个缺陷(理由后面待述)。笔者认为,将来《合同法》的修改或司法解释,应对此加以规定,以此平衡承包人权利与其它债权人和担保物权的利益。

三、权利实现的方式和清偿顺序

1、优先权的方式:

第一、协议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的,如无约定或法定限制优先权行使情形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以建设工程折价。具体协议时,既可以将建设工程直接折价抵偿给承包人,也可折价转让给第三人。只要双方折价不损害其他第三人债权或有其它违法行为,其折价行为均受法律保护。如果在发包人外欠债务较多时,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折价抵偿债务的,其它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折价抵偿行为请示撤销。

第二、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就工程折价不能达成协议时,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应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变现,申请人既不能自己直接将工程拍卖,也不可自己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否则,由此造成损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2、清偿顺序

首先,我们来看看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承包人的价款虽系债权,但因法律赋予其优先权,因此,当发包人存在若干优先权人时,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其它债权受偿。对此是不难理解的。

其次是与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我们知道,发包人为筹集建设资金,往往以其开发建设工程为标的物设定抵押贷款。此时,当承包人依法行使优先权时,即出现同一建设工程存在二个权利,在这二个权利发生竟合时,其优先受偿顺序如何确定,法律未作规定。一般而言,抵押权系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

债权受偿,普通债权不能对搞担保物权。但承包人工程价款不是一种普通债权,承包人的权利基础是承包人的劳动、管理及垫付的建筑材料等价值物化到建筑物中,使建筑物得以存在和增值,如发包人不支付价款,则也就不享有建设工程完整的所有权。而抵押权正是以建筑物的存在为基础的,因此,承包人应当有从建筑物中优先取得主要以劳动报酬为内容的工程价款权利,这也是符合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因引,笔者认为,承包人工程价款不仅优先与其它债权,还优先于抵押物权受偿。

第三,与商品房预售购买人请求权的清偿顺序。我国法律是允许开发商依法定条件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对外预售,并在预售后登记备案。预售房屋一经登记备案,商品房的购买人对开发商请求权即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实际上是借用物权公示手段运用于债权上请示权,使这种请示权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从而确保购买人债权实现。可当该请求权与承包人的优先权发生竟合时,如何确定优先顺序,在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具体地规定。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公司平则,照顾弱小群体的利益,基本上符合我国的国情。

总之,承包人享有就工程价款的优先权,是由《合同法》286条直接规定的,其权利的成立和行使既不需登记公示,也缺乏必要约束和限制。因此,随着承包人对该项权利行使,在保护了承包人工程价款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威胁到其它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导致优先权的滥用。故有必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和实际执法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讲解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一)----权利性质与行使方 式 优先受偿权在建筑行业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它是承包人维护权益的“盾牌”,催讨工程款的“法宝”,有时候甚至是承包人的“救命稻草”。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应用,却少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中也遇到许多困惑,限制了优先受偿权效用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将连续刊载,希望能对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一、优先受偿权简介 优先受偿权直接来源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支付价款。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其中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为是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解释(俗称“286条款”),是银行抵押权所难以跨越的“一道坎”,各级法院都较为严格适用,由于批复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上也有一些分歧,还需要加深理解。 权利性质。《合同法》与“286条款”均没有直接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明确权利行使期限、效力围等问题的方式予以间接阐述。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性质是一种特定优先权,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是物权、债权理论的衍生,而是基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特色而设立的一种法定优先权。这种法定优先权,在权利受偿时仅次于诉讼费用、规费、税金、员工工资等,由于建筑工程多数设置了抵押权,抵押权数额较大,如果工程款没有优先权,就会是一般债权,受偿率将按照算术平均计算而受偿额较低,工程款债权将会打折受偿。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管理也更多涉及参与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既能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也能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标签:工程管理项目管理 1 工程项目管理综述 项目管理是在一个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为了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并通过特殊形式的临时性组织运行机制,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充分利用既定有限资源的一种系统管理方法。 项目管理的理论不仅表现在丰富多样的理论成果,更表现在这个领域有了自己的“知识体系”。工程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被划分为9个知识领域,包括:项目综合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以及项目采购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强调系统综合、强调过程、注重实时性的技术,它与传统的条块管理模式相冲突,与习惯的做法相矛盾。所以应利用科学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包括评估论证,将是项目建设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条件。 工程项目管理方法不仅是具体方法,也包括思维。工程项目管理的目的不仅是实现具体的目标(工期、质量、费用),也应做到项目建设与环境、社会的协调。 2 工程项目管理的技术性 技术性方法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方法或工具,在不同环节有不同的方法。建设项目除了与环境协调的宏观目标,具体应有时间、质量、费用三大目标,前期需经评价,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合同、采购、信息、人力资源、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等的管理,对于上述目标和过程中的管理方法综合起来,共同控制、协调项目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对于项目建设的直接管理可分为项目评价、直接目标管理、过程管理、综合管理四个部分,各部分可采用相应的方法。 2.1 项目评价方法 项目评价主要指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其思路基本一致,只是角度不同,前者只考虑项目本身,后者从国民经济整体考虑,同时采用影子价格(资源优化配置状态下的价格)为数据基础。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是数量最多、最典型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是项目管理理论的重要渊源之一,融合了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的系统的项目管理理论,本文结合作者在工作实践中的经验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做出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项目管理工程管理 方法 1、问题的提出及现状综述项目管理已经成为一种现代社会解决“一次性问题”的有效工具以至于一种职业资格,在社会事务、经济过程中广泛应用并且迅速发展。现代社会经济总量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趋势日益增强,发展速度加快,过程复杂,新的行业、领域不断出现,产品开发周期缩短,导致越来越多的“一次性”、无先例可循的项目出现。 不论经济结构如何变化,工程项目建设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在经济进步主要依靠新科技成果应用、依靠内涵式扩展、依靠知识创新的形势下,靠粗放式项目建设并不是合适的振兴经济的手段,我国也一直在为投资决策的失误付出巨大代价,所以利用科学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包括评估论证,将是项目建设能否达到预期设想的重要条件。工程项目管理方法不仅是具体方法,也包括思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可持续”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科学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工程项目建设做为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不仅耗资巨大,而且对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所以必须满足可持续、协调发展要求,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方法论是对方法的研究。工程项目管理的目的不仅是实现具体的目标(工期、质量、费用),也应做到项目建设与环境、社会的协调,否则可能重蹈以前投资失误、失策、失控的覆辙。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方法上升到“方法论”的意义之一。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法的层次性狭义的工程项目管理是在限定的工期、质量、费用目标内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管理以实现项目预定目标,但这只是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随着投资规模、领域的扩大、投资来源多样化、工程项目对环境、经济影响增强,工程项目管理已不限于实施过程,而是扩展到从立项到交付使用运营全过程的管理,工程项目的实施也从施工承包发展到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等多种形式。对于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其目标已不仅仅是质量、工期、费用的控制,还要与资金筹措、风险分析、使用维护以及与所在地经济、环境等联系起来,项目的目标、管理都应按“广义”考虑。综上所述,本文将工程项目管理方法分为两个层次:思想性方法和技术性方法,或者说,项目管理思想和方法。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思想性方法项目管理的思想性方法也可称为思想,之所以将项目管理思想作为方法加以分析,是工程项目管理的背景、环境日益复杂,涉及环节、因素增多,项目对环境、经济的影响较大,并受到人文、社会关系的影响,资金来源、建设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如果仅仅着眼于具体的技术方法,不能从战略高度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发展观念相协调,所以首先研究工程项目管理的思想方法。工程项目管理体现出来的思想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基本的应该是系统思想。系统思想不仅是项目管理的基本思想,也是项目管理理论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之一。系统思想的科学基础是系统论,哲学基础是事物的整体观。工程项目管理的系统思想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将工程项目自身作为一个系统来管理,也

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权利性质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权利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物权留置;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该项权利的不需要占有、控制标的物的角度,认定其为抵押权。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在肯定了《合同法》的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对建筑工程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其他建设工程也可参照执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上述观点只是对该项权利表面特性有所揭示,未能从本质上阐明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权即属于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即法定债权优先权。要弄清承包人的优先权法律性质,首先应了解什么是优先权。所谓优先权,是指当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种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优先于其它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可见,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下列特征:A、法律规定性,即民事优先权设立和优先权之间顺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如留置权人对依法占有标的物的留置和变现优先受偿,是由担保法作出规定,不是由当事人约定和创设;B、顺序优先性,是指该权利强于其它没有优先权的权利,比其它没有优先权的民事权利优先实现;C、公示性,由于优先权大体都为物权上优先权和具有物权性质的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一般民事优先权都有具有公示威者的外部特征,如抵押权要办抵押登记。D、具有从属性和不分性。是指民事优先权不是独立一项权利,它的发生和存在是依赖于一定债权发生与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且以标的物全部受偿,不受债权部分清偿或部分转让的影响。其次,该优先权不于同担保物权,其主要的区别是,特种债权优先权,尽管肯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却不是物权,仍属于债权。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存在为生效条件,特种债权则是一种独立民事权利,它不仅比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甚至比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这是因为,担保物权所保证债权性质往往是普通的,而承包人的价款则往往是非曲直管理费和劳动报酬等,具有法律赋予先烈地位和充分保护的理由。因此,它是一种区别于担保物权优先权和其它民事优先权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优先权。 二、权利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

浅谈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浅谈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背景: 日期:2011-3-18 作者:无忧论文网编辑:nobody 点击次数:52 销售价格:免费论文论文编号:lw201103180940558114论文字数:2133 论文属性:职称论文论文地区:中国论文语种:中文 收藏:https://www.sodocs.net/doc/0a14959230.html, google书签雅虎搜藏百度搜藏新浪vivi 和讯网摘poco网摘天极网摘qq书签饭否mister-wong365网摘LiveDiggDiglog 关键词:电力建设项目管理中国论文职称论文 摘要:在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主要是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的管理。本文将从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角度,结合本人的工作经历从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四个方面阐述如何做好管理,起到与各位工程界的同仁交流的目的。 关键词:电力建设项目管理 1关于质量管理关于质量管理,主要是开展多方面的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审查确认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等几个方面。 1.1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确认着重检查承包商是否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经认证单位认证,是否制定了明确的质量目标和计划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行之有效等。 1.2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检查承包商是否根据设计图纸的规定和合同的要求制定了材料检验和检查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对材料的采购订货、材料的进场和材料的使用进行质量控制。 1.3生产设备的质量控制包括生产设备采购订货的质量控制、生产设备加工制作的质量控制、生产设备组装调试的质量控制以及形成的生产能力的保证率等各个环节。 2关于进度管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进度管理就是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顺序、持续时间等进行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一旦发现有偏差出现,应在分析偏差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障碍或调整、修改原进度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至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过程。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按预定的时间启用或提前交付使用。 3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落实和监督。在项目施工伊始,首要工作是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根据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布置落实。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①要对进入项目部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 ②给予安监部门及安监人员充分的奖惩权力,加大日常安全监察力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通报,落实责任。 ③严肃执行各专业施工队的站班交底及作业指导书,重大施工方案交底工作,交底人及被交底人必须签字。 4关于投资管理近年来,电力建设发展很快,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电力工程造价上涨很快,这将影响电力建设的健康发展,对此必须高度重视,下面将从决策、设计、实施各个阶段入手,重点谈谈如何严格控制电力工程造价。 4.1关于项目决策阶段在项目决策阶段,决策部门要对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项目的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及其他权利之间的受偿顺序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及其他权利之间的受偿顺序 《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有权就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存在这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及其他权利相冲突时,其受偿顺序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承包人优先权与消费者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承包人优先权与抵押权及消费者房屋登记过户请求权三者、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多个承包人优先权等冲突进行分析,以期辨清各种权利之间的受偿顺序。 一、承包人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如何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批复》)第1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一方面,从民法原理上讲,法定权利应当优先于约定权利,承包人的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一项权利;另一方面,因承包人在进行工程建设期间,前期会投入大量垫资,且通常欠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权确有必要。若允许约定抵押权先行受偿,就等同于将发包人的债务转嫁给承包人,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在实务中,遇有承包人优先权与抵押权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最高院《批复》第1条之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房屋过户请求权的冲突如何解决 最高院《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此条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与承包人的利益相比较,消费者的个体利益更加需要保护,若允许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则等同于将发包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转嫁给普通消费者,有违保护弱势利益的法律宗旨。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消费者应为普通的商品房购买者,且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的购房款,大部分购房款即表明达到或超过全部购房款的百分之五十。遇到此类冲突,消费者房屋过户请求权优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消费者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 实务中常常会出现在同一建筑物上存在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消费者房屋登记过户请求权三种权利并存的情况,在这样三种权利两两冲突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受偿顺序,应当详加分析。根据最高院《批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消费者房屋登记过户请求权优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依法律逻辑,消费者的权利应当是第一顺位受到保护,这也与最高院下达《批复》的目的相符合,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基本生存权。

浅谈项目建设四个阶段对工程项目的管理

浅谈项目建设四个阶段对工程项目的管理 工程项目推行项目管理的意义是可以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的实现,确保工程项目的如期完成,确保工程项目投资处于受控状态,我就根据自己的管理经验谈谈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移交四个阶段对工程的管理。 一、项目立项阶段 在项目立项之后需要对整个工程的进度做一个计划,了解每一道工序的时间,最合理的安排工作。在项目立项之后可以进行一系列的工程施工准备工作。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对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的申请,对勘查单位及设计单位的审核,工程项目的地质勘查,充分了解规划用地周边的水、电、煤气、蒸气、网络通信等管线的接入点,合理布局项目地块的总平面图。根据项目的生产工艺要求,选择几家经验比较丰富的施工企业进行考察,主要是对施工企业的资金、企业信用度、所建造的类似项目的质量、业主对施工企业的评价、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经验、组织协调能力、配合能力的调查。以上工序可以合理安排,有些工序可以同步进行,从而保证工程的设计、施工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 首先,我们应该与企业工艺部门、生产制造部门、工厂工程部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了解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各种数据,结合设计规在合理的规定时间让选定的设计出初步方案图纸,交给企业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同时与政府各部门进行初步

设计方案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给设计并及时与、企业各部门沟通变更,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围设计出完整的达到生产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图纸,由消防、环保、规划、图纸审核部门的审核。同时由我们编制招标方案说明,统一规定施工企业的报价围,应提供的资料。由选定的几家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报价围应包括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措施费及施工图纸上的全部容,报价采用综合报价方式。应提供的资料有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施工方案,企业信用手册,企业施工建造项目简介,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经营许可证。施工进度安排等资料,对各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定,选出有经验有责任的施工企业。 三、项目施工阶段 在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中,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是最复杂也是最重要的。主要是对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上的管理。 1. 进度计划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期的进度计划管理可以划分为土建结构阶段、机电管线敷设阶段、装修工程阶段、设备安装阶段、在进行各项工作时,应注意好各阶段之间的相应衔接关系,不能把各阶段的工程项目独立的去看,要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去处理整个工程的进度。现场施工由项目经理统一协调、把握,土建机电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负责人要及时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项目经理,由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一)

工程困境破解专题八|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一) 文/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周月萍、者丽琼竣工的工程和未竣工的工程,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即强调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工程质量合格”,而与工程的实际完成进度无关。 [条款原文]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精读要点]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结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可进一步得知,工程是否竣工或完工不影响优先受偿权成立与否。 [详细解读] 一、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条款原文来看,笔者倾向于认为这两个条款解决的问题是:工程状态(竣工或未竣工)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知,竣工的工程和未竣工的工程,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即强调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工程质量合格” ,而与工程的实际完成进度无关。实务当中,绝大多数“烂尾楼”工程均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赋予此类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也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当然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笔者注: 对于如何界定未竣工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这一问题,详见《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精读专题〉之第二十条。)

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一、破产案中有关工程款优先权是否适用的观点及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合同法》对工程款优先权的特别创设,虽然对这工程款优先权的定性不同,比如有人将该权利定性为特殊留置1,有人该权利定性为法定抵押权2,也有人将该权利定性为法定优先权3,但是他们有其共同之处,就是承认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其在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由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一优先权是可以得到普遍适用。问题在于其能否在破产案件中适用呢?以下笔者将总结出正反两方面比较典型的观点,并对其理由进行简要介绍。 (一)支持破产案件中工程款应该享有优先权的观点及理由 支持破产法中工程款优先权应该适用的观点和理由比较多,以下笔者例举比较有代表意义的观点供参考: 1、工程款优先权属于执行案件的范畴。比如梁慧星教授4认为《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规定的不是提起诉讼而是申请法院依法拍卖,立法意图是改变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方式,由“对人诉讼”改为“对物诉讼”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在民诉法专门规定抵押权执行之前,应当准用民诉法第三编规定的执行程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1条中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规定。原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认为5工程款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不依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产生,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设定的担保物权相似的基础上,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列入破产财产。此处的法定优先权应包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根据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6认为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一条典型的对债权人特别优先权(法定优先权)所做的规定,目的在于承包人价款的实现......当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被宣告破产,承包人享有的上述优先权就转化为别除权,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实现方式相同。 4、根据我国法律解释的方法、立法背景、目的、需求等。张太盛律师7综合运用多种法6

建设工程优先权案件法律分析

案件分析 一、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评价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于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目前我国最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所以,本案中工程结算应以备案合同作为依据。 二、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相关问题 (一)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

2012年9月30日。公司于2012年5月26日向公司发出书面《停工报告》,公司和监理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发出书面《停工报告》,本案工程5-8号楼于2012年5月18日停工,1-4号楼于2012年5月24日停工。《停工报告》未对复工时间和工程最终竣工时间作出约定。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故存在以下两种可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本案原告起诉时间在约定竣工日期前,工程款优先权除斥期间尚未开始,我们认为只要在庭审结束前除斥期间已开始起算,原告的优先权请求应得到支持。 2、因《停工报告》未对工程最终竣工时间作出约定,为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利,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竣工时间,才使用批复,否则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而该条并未规定优先权行使期限。当然,即使适用6个月的除斥期间,自停工至起诉也还未超过6个月。 所以,原告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的。 (二)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构成。批复明确:承包人垫资款享有优先权,违约金金损失不享有优先权。根据最高院观点,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可以界定为: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规则集成

最高法院:史上最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 判规则集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本文简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尽完善和明确,涉及该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客体、适用围及其效力等问题尚存争议。本文汲取现行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出版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著述,梳理出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疑难实务问题,并总结、提炼相应的裁判规则,供您在司法实务中参考。感原作者的辛苦付出和卓越智识。 目录 问题1:是否应将预售登记作为消费者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条件?问题2:建设工程优先权作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能否放弃此项权利? 问题3: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如处理?

问题4: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5: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6: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7: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对该建设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8:分包人、转包人及其他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9: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是否仍然享有优先权? 问题11:建设工程灭失、毁损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能否及于由此取得的相应赔偿金或其他替代财物? 问题1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当如把握?

问题13:尚未实际发生或不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能否主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14: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的合理付款期限应如确定? 问题15:通过以物抵债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能否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16:如认定“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问题17:建设工程为第三人所有的,能否适用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18:己经竣工但有质量瑕疵的建设工程,能否作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 问题19: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是否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问题20:如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中的“消费者”?

建设工程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 邱胜奎 (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 建设工程优先权,指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所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而建造的建设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官方说法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有人称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或“建设工程优先权”,本文采纳“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说法。 二、法律条文 有关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 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太原则、太简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疑问,不具有可操作性。正是如此,《合同法》出台的时候,很多金融机构并未对此引起重视,仍高枕无忧的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次于抵押权,而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出台并明确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之后,才一石激起千层浪,在金融界内引起不小的震动。因为当金融机构基于贷款合同而对建设工程享有的抵押权遭遇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对建设工程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后,金融机构的抵押权将落空,无法保证其贷款的回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此批复就建设工程优先权与其他抵押权或债权的优先效力、优先权范围、行使期限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批复的出台,使得合同法有关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仍存在诸多的疑问。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留臵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 1、留臵权 对于不动产而言,因其“不动”的特殊性,一般没有被留臵的可能。因此传统的民法原理及《担保法》都认为,留臵权只适用于动产(《担保法》第82条)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因此将建设工程优先权定义为留臵权不符合基本的民法原理,本文不采纳留臵权的观点。 2、法定抵押权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采纳法定抵押权的观点,特别是梁慧星教授发表《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后。

浅谈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中几个重点管理对象

浅谈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中几个 重点管理对象 一、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中几个重点管理对象 摘要: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为全面实现项目的既定目标,必须参与建设项目管理。由于工程建设涉及专业面广、技术性较强等因素,项目建造过程中建设单位通常都是通过管理好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来达到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目标,使工程建设按既定的目标发展。 关键词:项目管理团队、施工单位管理、监理单位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其实就是一个团队合作力量的具体表现。一个工程的建设是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成果。本文仅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团队、施工单位管理、监理单位管理几个方面分析作为建设方如何管理好工程项目,供大家交流探讨。 一、项目管理团队 建设单位作为各个单位的牵头人,在项目建设中起到决定性的指挥、协调作用。项目能否按计划实施,建设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有组织能力、效率高的项目团队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团

队应具备: 1、管理团队结构:项目管理团队应该是按职能划分、构建结构简单的项目管理组织,应做到各部门内部分工明确,目标明确,执行力强,工作效率高。团队之间项目沟通与协调容易,项目成员之间冲突容易解决,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应比较强,如果项目出现什么问题,现场就可以解决。同时整个项目团队对项目负责,工作中不能互相推诿。出现风险后的反应速度快,能够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且不会影响其他项目,这样工程建设的预期目标就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2、团队成员:项目团队成员是一个整体,成员与项目团队的目标一致,项目团队成员不但应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指导能力、规划能力、施工组织能力、质量检测能力,还应熟悉各专业的施工工艺、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施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管理 施工单位是建设方选择的项目具体实施者,在工程实施阶段不但要加强施工方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还更应该加强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造价等方面的全面控制。 1、质量控制 作为建设方管理人员,管理工程施工质量是现场管理工

2021年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 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即对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案例并不多见,直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的方式实现优先权的更是寥寥。究其原因,与理论界实务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长期存在争议不无关系。设置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目前,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即法定抵押权说、不动产留置

权说和优先权说。主张法定抵押权说者认为,一般的抵押权为意向担保物权,由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自由设定。法定抵押权是指承揽人承揽工作物为建筑物或者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或者重大修缮所产生的债权,依法对定作人的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这种抵押权非因抵押合意产生而是依法律的规定当然产生,不以登记为必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抵押权的主要特征,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抵押权①。主张不动产留置权说者认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实质是不动产留置权,当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②。主张优先权说者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既不是留置权也不是抵押权。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为优先权③。笔者的观点同优先权说,理由是:留置权和抵押权的观点与我国现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相悖。根据物权法理论,对法定抵押权的承认,势必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构成威胁,同时也是对物权公示制度的否定。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而承包人完成工作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是经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权利。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依据法定权优于约定权的原则,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当予以优先保护。所以,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属于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该优先权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立,无须转移财产的占有,也无须登

浅谈建筑施工项目“五位一体”管理

浅谈建筑施工项目“五位一体”管理

浅谈建筑施工项目“五位一体”管理 项目精细化管理 作者杨宗朝 (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摘要 本文对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现状存在的不足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浅析总结,通过找出不足,提出了五位一体的精细化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分别从质量、工期、安全、技术、效益五个方面的管理进行全面提升和改进,以提升整体管理水平来成为帅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精益管理五位一体项目管理 一、引言 (一)目前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状况和不足 1、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现状 ①项目管理理念不成熟。项目管理人员对精细化管理的认识不深、观念滞后,导致项目管理无序,主要以产值、工期为追求,忽视了精细化管理对整个项目的重要性,短期行为较严重;②项目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及时更替内容,导致管理上凭经验和直觉以及惯例进行操作,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利益与风险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不对称,致使责任心不到位;③组织体系不健全。许多项目部存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现象;④项目的盈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经理的个人素质。正是由于这种弊端的存在,可能导致项目的经营管理者对各项成本不重视,管理不精细,甚至可能出现“黑洞”。而项目的职工由于成本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并无太大关系,也会表现出对成本漠不关心,于是成本管

理就成为一句空话,项目利润目标大打折扣;⑤人才机制薄弱。在人才质量方面,项目管理者不应仅仅是项目的执行者,而应能够胜任更为复杂的工作,参与需求确定、项目选择、项目计划直至项目收尾的全过程,在时间、成本、质量、风险、合同、采购、人力资源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但几乎没有一个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水平素质能达到岗位要求或超过岗位要求。在人才培养方面,项目管理人才培养与资质认定还处于起步阶段,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形成规模,培训的层次和水平都较低;⑥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扎实。成本计划、成本决策的实施依赖于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定额管理、成本原始记录、材料物资计量、验收管理制度等,因为这些基础工作若做得不够,则成本计划、成本决策缺乏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导致企业作出不当或错误的决策; ⑦项目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应用处于起步阶段,仅集团和公司建立了协调办公平台。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能发挥了巨大作用,项目部尚未建立项目信息平台提供基于互联上的项目管理和信息交流,真正实行网上办一切事;⑧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意识教育培训较缺乏,入场教育、安全培训、安全交底等大搞形式主义,注重形式却没有真正起到教育效果。当前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严峻,事故的危机充斥于安全的管理之中;⑨质量的标准化、定型化管理不到位。⑩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更新不及时。 2、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不足的原因分析 2000年以来,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创世界奇迹,建筑业则是重要支柱。几年间因市场需求,建筑业迅猛发展,新增企业和承包商数不胜数,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但总体水平低下,施工人员复杂,工程工期紧,作业环境差,施工过程危险源多,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偏底。 就目前国内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状况而言,属于粗放式管理。从集团到公司,从制度到思想再到人员素质和软硬件配备均无核心竞争力可言。 3、项目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

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方式学理查找:(支持原告) 图书搜索: 洪浩著,学说制度案例: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06,第161-164页.【ISBN号】978-7-301-24316-9 洪浩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有:催告、协议折价、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拍卖。 曹艳芝著,优先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06月第1版,第七章第四节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第215-230页。 作者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不一定非要通过审判的形式来实现,甚至还认为确认优先权的步骤也是多余的。 第225页这样说:“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该权利既可以作为一种请求权,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优先受偿。同样,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也可不作为一种请求权提出,不一定必须由审判权加以确认的,只要工程价款是明确的,且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就可以在执行时加以援用而进行具体分配。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优先权并不是天然表现为一种审判权。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折价或拍卖的程序,但从其规定来看,承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那么该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就不是必然地要经历审判程序。既然审判程序都不用经过,当然也就不存在该优先权一定要由审判权去确认问题。” 期刊搜索: [1]王建东. 评《合同法》第286条[J]. 中国法学,2003,02:61-65. “第四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问题 , 因《合同法》286 条款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粗 ,是目前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最大障碍。笔者以为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程序问题主要有 : 其一 ,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不付 , 承包人可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2]梁慧星.是优先权还是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J].中国律师.2001年第10期 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属于法定抵押权,而“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一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此与担保法第 ($ 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方式不同。该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诉讼的性质,属于对人诉讼,应以抵押人为被告,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关于抵押权行使的争议,当然适用诉讼程序。” [3]朱树英. 值得重视的执法偏差——从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看《合同法》第286条的操作性[J]. 中国律师,2001,10:46-48. 他认为建设工程的优先权应当包括书面催告的行使方式,而且还认为时间宜为8周56天。“书面催告的合理期限拟表述为“ 不超过 2个月”。对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书面催告,《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要给以合理期限,至于什么是合理的期限,合理期限是多少天,法律本身并未规定。有关专家提出应由法院根据建筑行业的习惯和具体情况判断。概括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条第4款的规定承包人给发包人书面催告还款的期限为8周56天。” [4]朱蕾. 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探讨[J]. 企业研究,2011,06:141-14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页脚内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页脚内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页脚内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出台的相关解释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 《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司法解释 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 (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 同法286条,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

页脚内容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页脚内容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页脚内容2 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3条 施工合同无效,且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10条 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 第14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 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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