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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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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入学

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负责进行电子注册。

4.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

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注册

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生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学生证上要求的工程内容。

2. 在校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各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

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培养模式

第六条培养模式的种类

1. 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为主体模式,为了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增加学生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设立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本硕连读培养制、创新实践强化班、与国外有关大学实行“2+2”、“3+1”联合培养等多种特殊培养模式。

2.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3. 辅修课程学分、创新实践强化班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养要求

1.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学校开设的特殊培养模式学习。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习进程计划,提前完成学业。

2. 各种特殊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详见有关规定。

第四章学分与修业

第八条学分

1.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2.理论课教案,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

3. 实验课、上机、体育课和分散安排的实践环节,每授课24学时,计1个学分。

4. 实践性教案环节,如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案周计1个学分。

5. 讲座,每八次讲座,计1个学分。

6.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个学分。

第九条选课

1. 学生应当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选课指南》进行选课。经过批准选学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2. 学生每学期选学课程及各种教案环节所取得的学分数不得少于15学分,理、工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4学分,经、管、文、法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6学分。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经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多选学有关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随意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凡学生按规定的选课手续选学的全部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种教案环节。未办退选手续,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免听

1.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

2.对于选学重修课的学生,选学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

3.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必须于开学初注册时在导师指导下,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是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学院(系)教务员应当及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学生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4.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

育课和实践类课程。

第十一条免试

1.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2. 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

3. 实践性教案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4.免试课程成绩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重修

1.课程重修按《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必修课必须重修,未通过的其他课可选修同类型的其他课程冲抵。

3. 考核通过的课程不得重修。

第十三条辅修与创新实践强化

1.学有余力及有专长的学生可以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和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

2.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实行。

3.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实施办法》实行。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成绩考核

1. 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案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 课程和教案环节的考核采取考试形式,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个别环节(如讲座、劳动等)可以采用二级制记分(通过、不通过)。

3. 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4. 规定集中周考试的课程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其他考试根据课程或教案环节的

进度进行,不占用期末考试周。

5.考试前教师要检查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完成较差的学生、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数的1/3者,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6. 对部分理论课程实行二次考试。具体办法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二次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案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考核注意事项

1. 学生应当按学校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不请假者按旷考处理。

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第一次考核,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院(系)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需出示住院证明或诊断书事先请假,经教务处审批,允许其缓考。

4.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如比赛时间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参加二次考核或重修。

5.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不计算不合格学分数。

6. 评分期间,严禁学生到教研室或教师家里打听成绩,任何人不得为考生说情提分,如果发现,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7. 凡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载。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考勤与纪律

1.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当年公布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参加的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

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3.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准假的权限为:请假一天以内者,经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学办(辅导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四周者,报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教案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校外进行教案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4.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学生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员要经常检查班长的考勤记录。

5. 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出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转专业与转学条件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习成绩、品行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本人志愿,可以在一年内重新选择专业;

(2)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3)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者。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转专业与转学的手续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教案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系)的教案院长(系主任)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 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5. 经批准在一、二年级末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其一、二年级课程按原专业的培养计划记载。二、三年级开始按新专业培养计划核对是否完成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一、二年级未学的课程由教案院长(系主任)确定是否需要补修。

第八章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休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2)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附医院诊断意见送学院(系)办公室,由辅导员提出意见,教案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3. 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休养。

4.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5. 学生休学期间按《大连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6. 休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一学期1/3教案周办理休学则当学期学费不退。

7. 学生休学期间,除公费医疗外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停学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停学:

(1)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六周者;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停学者;

(4)出境探亲、出国学习者;

(5)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

2. 停学必须由本人或院系提出申请,经教案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发给学生停学通知。

3. 学生停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停学不得超过两年,停学手续除考试周外,均可办理。

4. 停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一学期1/3教案周办理停学则当学期学费不退。

5.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6. 因出国停学者,保留学籍一年。

7.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生停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复学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将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送到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 学生停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并于开学时注册。

4. 因病必须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者或已办休学、停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都不得擅自跟班学习,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第九章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退学警告

一个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退学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

(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退学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1)受到退学警告后,某个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学分者。

(2)休学或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复学者。

(3)累计休学两年经复查不合格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案活动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可能造成后果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2.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学者,对学生不按处分处理。

3.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学院(系)提交学生退学说明并填写《学籍处理表》,由教案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学生学籍表等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下达退学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学院(系)存留,一份由学院(系)交学生本人。若无法送交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公布退学决定,退学决定在校内公布七天后视为送交。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单十日内办理完报退手续。若不按时办理,则学校公布除名。

6. 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7. 经确诊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当由家长、抚养人或法律监护人领回。

8.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相应的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9.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10.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奖励

学校在每学年进行思想总结和品德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思想品德、社会工作、学习成绩、身体锻炼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对优秀者将给予奖学金,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和班级将授予“三好优秀生”和“三好班级”的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详见有关奖励条例)。

第二十六条处分

1. 对违法、违规、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4. 违纪处分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申诉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记载

1.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当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2.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九条本科毕业

1.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2.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教案院长(系主任)审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毕业要求学分交足学费。

3.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本科结业

1. 基本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尚欠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2. 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考核的机会,一般安排跟下一年级进行,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考核机会。

3.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考核,要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三十一条大专毕业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毕业规定学分的75%者,按大专毕业处理,发给大专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大专结业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毕业规定学分的50%者,按大专结业处理,发给大专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肄业

因种种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25%以上者,按肄业处理,低于此者,只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四条证书

1.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3.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延长修业年限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可以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延长修业年限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系)教案院长(系主任)审查,学校批准。

第三十六条学位授予

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报退

第三十七条报退

1. 毕业生离校以班级为单位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报退后,到教务处领取毕(结)业证书,到就业中心领取派遣证等。

2. 因故退学的学生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办理手续后,持“报退单”到教务处领取相应的证明或证书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2006级本科生。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修订

三峡大学尔雅网络通识课使用说明

三峡大学尔雅网络通识课使用说明 同学们好! 为更好的培养大家全面发展的能力,增加我校优质通识课程资源,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学校正式引进了尔雅网络通识课程进行学习,大家可到以下地址进行学习:(平台已升级到新地址,请从新地址进行登录学习) 第一步:点击登录网址: 进入三峡大学网络通识课平台,点击登录,在指定位置输入自己的学号,密码。初始密码为。

第二步:登录以后,请务必完善个人信息。(点击“设置”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学的课”标题下对自己已经选好的课程点击“课程学习”。就可以开始进行课程学习了。(特别提醒:本校为学校选课。即自己已选好的课程,自己无法再另外进行其他课程的选课) 点击“课程学习”后会出现如下页面。(以“世界建筑史”为例)在下图所示的页面右侧是课程的目录,每一章节就是一段视频学习。

第三步:学习完视频后完成相应的课后作业 当视频学习完成以后,点击“作业”,完成相应的习题。(每一段视频学习后都有相应的习题,平时作业也算作成绩的一部分。未做的作业会显示“待做)如下 图所示。

第四步:查看课程学习进度 在“学习空间”页面,点击“我的课程”,可以查看到“我学的课”、“任务点完成百分比”、“课程统计”等信息。点击课程图片、名称或者“课程学习”,可进入课程详细页面。 点击课程图片、名称或者“课程学习”,可进入课程详细页面,点击“继续学习”。: 页面跳转至课程的学习页面,如图:

第四步:查看课程考核办法 学生在下图所示页面中,点击“进度统计”,可以查看课程的具体考核办法,包括考核内容(视频、讨论、访问数、课程测验、考试等)和所占权重。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92614

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三峡大学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我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推进素质教育选修课程改革,提高素质拓展选修课程质量,充分发挥素质拓展选修课程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的教学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素质教育中主渠道的作用,着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思维,提升学生人生修养,引导学生广泛涉猎多学科领域,拓宽知识面,扩大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分为科技普及与知识拓展类、文艺欣赏与人格熏陶类、公民教育与身心发展类,根据发展可以适当调整分类。 第二章课程开设要求 第四条开课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在高校从事课堂教学1 年及以上经历,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良好及以上。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教师提出开课申请,须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五条新开课教师及开新课的教师填写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申报表,向所在学院提出开课申请,同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课程教案或至少1/2 授课讲稿,由学院组织专家评议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课程学分一般为0.5-1.5学分,最多不超过2 学分,1 学分16个学时。若确需设定为2 学分的课程,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每位教师同一学期开课门数应不超过2 门。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多班开课,鼓励教师学期内滚动开课。 第八条课程一经审批开设,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名称及内容。学生选课人数不足20 人的课程,教务处可决定停开。 第三章课程教学管理 第九条全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的开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开课计划的审核、学期课表排定、学生选课组织。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以学分制为重点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实施灵活、富有弹性的现代化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提出申请,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无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条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

进行健康经检查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区、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实其已经恢复健康的书面证明,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籍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保留新生入学资格,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室批准。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凭交费凭证注册,由教务处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未经注册,不能取得新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第二年7月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周,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否则不予注册。 不按《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合同书》及其他规定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按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视其成绩分别按补考或重修处理(具体内容详见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学业管理工作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县城老隆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城中小学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学合理划分入学区域。根据县城中小学校布局和适龄少年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城中小学校入学区域。第三条实行新生入学公示制度。为保证学位安排公开、公平、公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每年秋季入学前,公示期限为三天。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分两批公示,一批为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名单,另一批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就读的新生名单,对符合入学条件的一年级新生由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名单由原毕业学校公示。初中一年级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小学毕业生升学实施方案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须出具以下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1、《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2、《适龄儿童出生证》;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儿童体检证》(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采用的小学毕业生升学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三)转学压滤机滤布厂家 1、转学学生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联系函》; (2)《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少年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转学所需的其他学籍资料。 2、转学程序: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带齐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3)转入地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4)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局的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 (5)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第五条非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三峡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须知

三峡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须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的精神文明窗口,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第二课堂。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使学生公寓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积极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科技学院学生、成教生及入住学生公寓的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努力搞好学生公寓卫生、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教养一致,持之以恒的育人原则。 (三)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实现共同育人目标。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学生,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臵与职责范围 第六条各学院在公寓园区设立辅导员办公室进驻学生公寓,在学生处领导下主要负责所辖学院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 第七条后勤集团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全校学生寝室分配、住宿调整、家具管理、零星维修、安全值班、公共卫生等工作。后勤集团设立公寓管理中心,各公寓园区设立公寓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公寓办),负责为住宿学生提供热诚周到的公寓服务。 第八条成立三峡大学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负责对学生公寓住宿学生的秩序、组织纪律等的检查、评比,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等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三章入住、调房、退房、假期住宿管理第九条学生住宿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按男女生分楼栋居住,以学院、专业、年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学生应服从公寓的统一安排和调整。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峡大学学生会例会制度

三峡大学学生会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学生会民主化进程,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大学全体学生干部,学生会例会包括干部例会和部门例会。 第三条学生会例会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本制度由主席团进行统一安排,由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五条干部例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干部例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与人员为各部部长、副部长; (二)干部例会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需要时经主席团成员或部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干部例会; (三)干部例会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条部门例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部门例会由部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与人员为该部全体成员; (二)部门例会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需要时经副部长或干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干部例会; (三)部门例会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根据情况确定; 第七条干部例会由自律部负责考勤,由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 第八条对于重大问题需讨论的,如有争议,应进行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人员到会为有效会议,以参与表人员二分之一通过的表决有效。 第九条会议前,会议负责人负责安排好会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准时出席会议, 不得提前离会。 第十条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按照相关规定请假,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请假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会例会、值班及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使用标准请假条; (二)学生会干部请假必须按要求填写请假条,副部长由部长签字,部长须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副主席由主席签字并交自律部方可生效,否则作缺席处; (三)如有特殊情况,须先向自律部口头请假,口头请假后,应当在一日内补交假条。 第十二条开会期间要求出席者遵守会议纪律,严禁有有违规定的言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上述条例者,由自律部负责记录和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六条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 第七条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 第八条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参加期终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 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七条(班级学额) 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5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级学额。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

2018年三峡大学成人教育招生简章

2018年三峡大学成人教育招生简章 一、学校概况 三峡大学是水利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大学,是湖北省“国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省属高校中学科门类齐全、水电特色鲜明、综合办学实力较强的一所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 学校现有30个学院,72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工、文、医、经、管、法、教育、艺术九大学科门类。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372人,其中教授211人,副教授601人,有博士生导师120人,硕士生导师1049人。 三峡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教学、培训与管理工作。其学历教育以三峡大学丰富的教学资源为依托,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已逐步形成一定的办学规模和特色。现已开办50多个不同层次和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专业,在籍学员和考生达15000余人。学校较大的办学规模与良好的办学质量,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好评。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河南、江西、浙江、西藏等8省招生,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咨询、报考。 二、报名条件 1、报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考生报名时应交验能够证明本人文化程度的毕业证件,报名时不能交验的,录取后入学报到时必须交验,否则不能注册学籍。 3、报考医护类专业的考生须具有卫生类执业资格。 4、报考考生应身体健康。 三、报考程序 1、考生可以到教学点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交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可以代报)。 2、考生也可以于9月上旬在网上报名(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0a19119010.html,,三峡大学代码:527)。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和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特制定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一、补考与缓考 1.学生每学期因考试成绩不及格且在40分以上(含40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2.学生在校考试期间,原则不准缓考。在极特殊情况下,如有急性病住院者,须出示有关医院的住院诊断并由院卫生所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办理缓考。对于缓考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办理完毕审批手续。考试进行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缓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3.凡进行补、缓考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 试。 一、补考与挂科 1.学生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补考,重考成绩按考试所得成绩记载;补、缓、重考仍不及格者,为挂科,学校将在学生毕业前组织挂科的学生进行毕业生补考,毕业生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①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 ②考试违纪者; ③旷考(含补考旷考)者; ④对已考核课程的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考。 三、留、降级与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①每学期考试成绩有四科不及格者(含考查课程); ②在校期间累计课程有六科挂科者; ③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学分40%者; ④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累计学分60%者。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每学期考试成绩有五科以上(含五科)不及格者(含考查课程); ②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③保留学籍超过一年者; ④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⑤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⑥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⑦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⑧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学分20%者; ⑨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累计学分40%者。 3.留级学生过去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仍做有效记载,留级学生须按一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学年学费。 4.退学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凡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毕业、结业与肄业 1.凡学校在籍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资格的其它审核条件者中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2.凡学校在籍学生,毕业离校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先按结业处理,毕业一年后经重考考试全部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经重考考试仍不合格者,按结业离校,不在换发毕业证书。 3.对学满一年,且该学年成绩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可按肄业处理,同时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退学的学生不发肄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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