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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表

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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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表

分类内容时间

管辖权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

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

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事后报警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

求交

管部门处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

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

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

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

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

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

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

明理由。

检验鉴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

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

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

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

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检验鉴定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

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

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

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

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尸体处理检验鉴定结束后,应书面通知死者

家属

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

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

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无名尸体

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

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

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

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

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通知领取扣留

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

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

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

内。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

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

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

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分类内容时间

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责任的原则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

的责任。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

驶人后

十日内作出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十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

定之日起

五日内作出

送达与告知

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

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

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

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事故认定的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

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

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情形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

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

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审查内容及作出复核结论的期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

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

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及终止复核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

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

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

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

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交通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

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的期限

十日内

调解开始时间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

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

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

结论计算;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的情形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分类内容时间

交通肇事逃逸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

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日内

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事故诉讼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

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及被告提出

答辩状的期限。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

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的立案

或不受理的期限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

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判决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裁定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部门的要求,为在事故发生后争取时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人员不受损失,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稳定有序进行,特制定此规定。 一、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事故报告可先以口头报告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及时进行书面方式补报。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二、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本单位报警,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 三、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7、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协助交警、保险部门,给予施救。 五、配合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重大事故报告后的反应。 接到重大交通事故报告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立即做出以下反应: (1)相关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 (2)根据事故状况,确定启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通知相关救援专业组赶赴事故现场,尽力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其它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组织指挥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临时确定。 (4)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四、要求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交通事故处置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交通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立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正确、快速、有效的救援和应急机制,根据石垭子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中电投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中电投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水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中电投集团公司以及中水公司(金元集团贵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监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石垭子水电站的车辆、驾驶员、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在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必须遵循“快速反应、迅速抢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和损失。做到正确判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充分做好通信、交通、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造成交通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来源: 1、路面情况:冰雪路面、湿滑路面、乡村路面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2、气候环境:狂风暴雨、大雾弥漫、酷暑炎热、冰寒严冬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地理环境:高原山区、连续弯道、狭窄车道、山体滑坡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4、设备因素:未及时消缺、保养不达要求、修理质量低劣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5、生理因素: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视力欠佳、听力不济、年高迟钝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6、违规运输:超载、超高、超长、装载重心偏离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7、操作因素:超速行驶、弯道超车、占道行驶、麻痹驾驶、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8、其他因素:除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交通事故。 3.2 交通事故的影响及后果 (1)给驾驶员及司乘人员造成身体伤害; (2)给家属亲友造成心灵创伤;

车辆交通事故处罚制度示范文本

车辆交通事故处罚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车辆交通事故处罚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违章行车,降低事 故频率,依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对发 生交通事故者将根据事故责任及损失程度,对肇事责任者 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人的处罚及事故中的间接费 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损失,由承包人(或驾驶人)全 部承担。 二、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对肇事者进行 处罚,罚款一律收缴客运公司财务,车辆停班整顿期间承 租基数正常收缴。 1、责任损失1000元以下,对责任人罚款50元。驾 驶人视情停驾0.5-1一天安全学习;

2、责任损失1001—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驾驶人视情下岗安全学习1-2天,车辆停班1个班次; 3、责任损失10001—2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驾驶人视情下岗安全学习1-3天,车辆停班1-2个班次; 4、责任损失20001—3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驾驶人视情下岗安全学习2-5天,车辆停班2-3个班次; 5、责任损失30001—1000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1000元罚款。驾驶人下岗安全学习3-5天,车辆停班3-5个班次; 6、责任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收缴驾驶人“企业上岗证”及“信誉安全保证金”2000元,解除聘用(公营车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车辆视情停班10-60天整顿;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发布日期】1989-12-27 【生效日期】199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交通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道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等财物损失的交通 事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法定责,以责论处。 第四条第四条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裁决,由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负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的交通肇事行为,需要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部队处理;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解放军军人应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武装警察由 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应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 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移动现场时,须标明原位置),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迅速报告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或附近执勤的交通民警(以下简称民警),听候处理,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均有义务抢救伤者和财产,协助报案,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 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或协助查缉肇事逃逸者。 第七条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肇事地点,勘验现场,收 集证据,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完整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批准:XXX 审核:XXX 编制:XXX ***工程公司项目部二〇一八年四月

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1目的 整合资源、提升救援能力,使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有程序、有步骤,快速、高效、安全地开展,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把交通事故危害降到最低,实现救灾、减灾目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常见、最频繁的事故,为能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损失和危害程度,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2 组织机构 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组建交通事故应急小组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由巨勇任办公室主任。各经理部另设现场控制小组、救援小组、调查小组、善后小组。 3 应急职责 1 组长职责 1)决定发生过程、指挥、协调应急行动,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2)采取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现场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指示设施设备的部分停工; 3)在施工现场内实行交通制度,决定应急撤离,并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在事故调查清楚并定性的条件下,宣布紧急状态的结束,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负责上报事故有关情况。 2 应急小组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负责应急求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2)负责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危险性的评估,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组长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范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接到事故报案

有关要求及标准: (一)重大伤亡事故指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群伤的事故,驾驶员、车队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和总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二)了解事故情况后,如是一般车损事故,驾乘人员可现场解决的,应电话指导协调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携带照相机、协议书、印油、笔、纸赶赴现场,视情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事故现场处理要求:不得移动事故车辆;劝阻围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寻找两名以上的事故目击者作证(证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书面经过)。 (四)事故现场的拍摄要求:原则上是先拍原始,后拍变动,先拍重点,后拍一般,先拍容易,后拍困难,先拍易于消失和破坏的,后拍不易消失和被破坏的。摄影方位的确定,要以肇事为中心,反映现场的地形、路况、地面面貌、肇事车和其他事物的全貌(①接触点;②事故发生地前、后、侧面全景图;③车辆刹车痕迹;④车辆车牌号;⑤事故点车道标线、标志)。 (五)事故图的绘制要求:现场图包括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以及遗留有痕迹、物证的地点、运动关系、事故情况等。内容要求完整齐全、尺寸准确,以出事地点为中心,把痕迹、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按比例、图例绘制在图上,绘制时必须十分认真、细致、准确,见交通元素图形符号(附件7)。 (六)属车损事故,记录对方车辆资料: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

(七)属伤亡事故,记录伤亡者资料: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籍贯、联系电话,并留下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协助交警现场处理(现场的保护、取证、笔录),如车辆被扣,应记录车辆扣停地点,取回扣车回执。 (九)如当事双方同意协商私了解决,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不承担事故损失。 (十)发生事故后如需报保险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十一)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车队填报事故资料,在《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2)上做好记录,并建立交通事故档案(附件1),填写交通事故分析表(附件3)、驾驶员事故自述(附件4)、驾驶员事故认识(附件5)、交通事故询问记录(附件6)等。 (十二)如发生事故后对方逃逸,指导驾驶员拨打122报警。如车损较小,在不影响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可指导驾驶员继续营运,如影响到行车安全,应指导驾驶员把车停到安全的位置等候抢修;如车损较大,则需立即赶赴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迅速、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 组长:,全面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指挥和协调。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事故处理、应急救援两个小组。 事故处理小组由、、组成,负责联络、协助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的现场勘查、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故的处理事宜。 应急救援小组由、、组成,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救援,对所载货物进行现场保护、清点、转载等事宜。 2、应急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进行自救。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 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公司车队。 (2)车队接到事故电话后,马上向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组长汇报,组长决定启动应急 预案。 (3)召集两个小组人员以最快速度赶往事故地点,按照分工开展事故处理事宜。如交警、医疗 机构还未到现场,事故处理小组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对现场进行保护;应急救援小组将伤亡人员移至安全地带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发生火灾的要立即采取灭火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医疗救援、善后各项事宜。 3、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事故报告电话(白天),(夜间)。 (2)物资保障:公司应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卫生急救用品等物资。 (3)人员保障: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卫生等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组织演练。 4、事故报告 公司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马上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交通运管机构进行报告,并每两小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和运管进行报告,事故处理后将事故情况书面上报,并将事故记录留存归档。

交通事故处理方案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怎么办 交通事故的发生随机性很强,绝大部分交通事故在发生前,当事人没有思想准备。一旦事故发生,往往惊慌失措,不知该怎么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这都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主观认为事故与己无关,擅自驶离现场或者故意逃避责任,驾车逃跑,这个当事人除应对交通事故承担事实责任外,还应承担因情节恶劣或逃跑导致的其他后果的法律责任,对其处罚时也在从重之列。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报案 行车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及时向事故地点管辖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报案方法一般有如下几种:在第一时间 向就近的值勤交通民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请顺路车辆上的驾驶员或其他人员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用电话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现在许多地方已设立了交通事故专门的报警电话:122); 在边远偏避地区,可就近向当地公安部门、行政机关报告、并请求转告; 用电话向配销运输部主管报告、向配销中心经理报告。 向保险公司报案 报案时,应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是要讲明人员伤亡情况,以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交通事故归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所以应向对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如果事故有重大的政治影响或人员死亡,还应向主管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事故发生地归哪一个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不明的,可以向该地任意一个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如果事 页脚内容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 理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程序。 2.名词解释 机械设备事故:凡由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 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行驶,造成机动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均定为交事故。 3.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参加项目施工的生产设备和交通机械的事故处理。 4.制度 4.1事故等级划分 4.1.1机械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记录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4.1.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详细划分见《项目法运行规则—机械篇》及《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交通管理规定》 4.2 事故报告程序 4.2.1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司机、在场人员)应立即停机,采取可行的措施避免事故扩大,有人员伤害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

同时向自己单位领导和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报告(场外交通事故同时向行政秘书),有人员伤害时同时向安监部报告。 4.2.2责任单位领导(现场领导)、机械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理和救助工作。机械管理人员(场外交通事故由行政秘书)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情况等; 4.2.3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或现场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理; 4.2.4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项目部或责任单位(交通事故)于十日内填报《设备事故报告表》上报公司工程部。一般及以上的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口头报公司工程部、安监处(有人员伤亡时),重大以上事故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公司主管经理,然后再于十日内报送《设备事故报告表》。 4.3 事故的分析调查 凡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 4.3.1发生机械记录事故和厂内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由项目经理(或委托人)组织,工程部部长、安监部部长(或安监人员)、调度人员、机械管理人员、专业公司行政正职(或现场负责人)参加调查分析和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方案

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方案 1.事故分类 一般而言,交通意外可分为四大类: 1.1意外中无人受伤,但引起车辆或设施受损; 1.2意外中有人受伤,并引起车辆或设施受损; 1.3意外中仅仅发生人员受伤; 1.4意外中仅仅发生车辆或设施受损。 2.操作步骤 发现意外交通事故后,立即通知保安主管或当班领班前来处理,保护好现场,留住现场当事人,如撞坏设施须通知工程部到场。无论如何情形,保安人员到达交通事发现场,首先要防止现场再有意外事件发生,排除恶性的连锁反应,其步骤如下: 2.1无人受伤的交通意外: 2.1.1维持秩序,使现场交通恢复通畅无阻。 2.1.2保安主管或当班领班做好详细记录,记录现场证

人、当事人的姓名、联络方式,肇事人的车牌、车型;笔录事发经过和对现场拍照。保安主管或当班领班若有必要报110的,须经项目经理批准。 2.1.3如意外事件中可能危及其他人员,应设置围护区加以局部封锁,必要时还须树立警告标志。 2.1.4如有需要,通知工程部人员到场采取措拖;撞坏设施由工程部估价,并让肇事者自愿签署“赔偿承诺书”。 2.1.5在处理财物损害赔偿时,如争议较大,不可自行作主,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经理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2.1.6如警方或相关部门来处理事故,全力配合。 2.1.7保洁在处理好交通事故后对现场进行冲洗打扫。 2.1.8涉及保险须项目管理处出具证明的,要报项目经理批准。 2.1.9记录一切有关资料,并写《事件报告》呈交项目经理。 2.2有人受伤的交通意外: 2.2.1指挥交通,给予尾随车辆警示并绕行。

2.2.2在可行情况下将伤者移离危险区域; 2.2.3保安主管或当班领班做好详细记录,记录现场证人、当事人的姓名、联络方式,肇事人的车牌、车型;笔录事发经过和对现场及伤势严重者先进行拍照存查。保安主管或当班领班经项目经理批准报110。 2.2.4通知办公室派员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2.2.5在现场寻找是否有目击证人,待警员到场立即报告。 2.2.6交通失事后,如有人受伤,则在警方未到场前,肇事车辆不得移动或驶离原位。 2.2.7全力配合警方或相关部门处理事故。 2.2.8保洁在处理好交通事故后对现场进行冲洗打扫。 2.2.9涉及保险须项目管理处出具证明的,要报项目经理批准。 2.2.10事后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书写《事件报告》呈交项目经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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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0a5166609.html,/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https://www.sodocs.net/doc/0a5166609.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交通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交通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有责事故: 1)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如需报保险需扣500元事故罚款,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需到公司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保险公司不赔付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需立即联系事故专员,由事故专员协助处理,下车拍照,(照片需要事故四角照片,地上有标线,标线一并拍上,如照片拍照不清撤造成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三者车辆维修费用由驾驶员垫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垫付费用由公司统一发放给驾驶员,未按事故专员安排处理交通事故处以罚款200元/次。 4)如发生人伤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打122报案,通知事故专员,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治疗,伤者在治疗期间驾驶员应及时全力配合治疗,医药费部分由驾驶员垫付。 5)如发生有责交通事故驾驶员擅自向报险公司报案处以罚款500元/次,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予以退回,我方所有事故车辆受损必须前往丰易达4S店维修。 6)出现交通事故,对方车辆肇事逃逸,无法找到第三方,需由个人承担所有车辆维修费用。 7)伪造事故现场,个人需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并予以退回。 8)未及时向事故专员发送事故照片或照片不清撤造成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处以罚款500元。 9)车辆安排维修后应及时向运营主管发送车辆维修时间和事故责任,如未按规定发送处以罚款200元/次,屡教不改人员予以退回。10)一个保险周期内(一年)出现三次有责交通事故且出险报案,予以退回。 11)故意隐瞒交通事故,一经发现,承担所有损失并予以退回。 1/ 2

2.无责事故: 1)发生无责交通事故需第一时间拍照,报备事故专员,听从专员事故处理流程处理; 2)无责事故必须更换车辆,如拖延或无故不更换车辆,按事假处理;3)发生恶意无责事故公司一经发现,予以退回; 3.人伤事故报告流程 2/ 2

某某客运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某某客运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规范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的处理程序,依法、公正、公平的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查处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事故的管辖 一、凡我公司车辆涉及或我公司人员因工作原因涉及的交通事故,公司安全运营部都具有管辖权。 二、凡公司的车辆之间、人员之间、车辆与人员之间发生的轻微事故,在肇事双方自愿服从调解处理的前提下,安全运营部根据现场和有关部门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自行处理。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 元以下(含 200 元)的轻微事故,责任分部按本办法自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安全运营部。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 元以上的事故由安全运营部按本办法处理。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不确定时,由安全运营部、维修中心、责任分部相关人员及涉案人员共同定损。 六、凡属于涉及本公司之外的第三者的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须首先报告安全运营部,由安全运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大小,报告交警、保险、旅游监察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 发生大、小事故或重、特大事故苗头,都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以现场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析原因,划清责任,按责论处。由安全运营部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原因分析,达到教育责任人本人及全体员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微事故,涉及的分部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应在一小时之内向总经理汇报,安全运营部以《安全日报》的方式,向总经理报告; 2、发生一般性事故,涉及分部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接到报案的第一时间立即报告总经理; 3、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方式赶到现场,搞好现场处理,了解基本情况,对事故性质作出初步认定,安全分管领导根据事故性质,及时向总经理、交通、交警、旅游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事发后 2 小时内上报文字材料。 二、现场处理 1、现场处理应遵循“伤者第一、救护第一”的原则。 2、发生事故后 , 首先尽可能地抢救伤者,驾驶员或现场员工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属地安全员或属地领导 , 在不破坏现场(设置标记、灰印等)的前提下尽快疏通道路。 3、安全人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赶到现场,同时报告安全运营部

车辆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车辆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目的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车辆因交通、火灾、环境自然紧急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事故发生时快速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把车辆交通事故危害降到最低,实现救灾、减灾目的,维护社会稳定。 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X公司应急管理预案》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编制。 3. 交通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分析 2.1. 交通事故类型 本专项应急预案交通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事故类型: 1)车辆伤害; 2)火灾; 3)爆炸。 2.2. 事故风险分析 交通安全事故风险分析见下表2.2-1。 交通安全事故风险分析表表2.2-1 2.3. 事故分级 2.3.1.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3.2.《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2.3.2.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2.3.2.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万元。 2.3.2.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 2.3.2.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 3. 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应急小组组成: 组长:XXXX 副组长:XXXX 成员:XXX XXX XXX 3.2. 工作职责 3.2.1.组长主要职责 1)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理的组织管理工作负总责。 2)在应急处理过程中,下达参加抢险、救援的命令,服从公司作出相关的处理方案。 3)负责向主管部门及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4)外出不在岗位时,授权副组长或他人代行其相关职责。 3.2.2.副组长职责 1)主管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协助组长开展应急救助活动,组长外出不在岗位时,根据其授权代行指挥职责。 2)在应急救援中,负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实施,协调班组力量参与抢险和救援以及现场维护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5)组织编制和完善小车班的处理应急事件工作的预案。 6)发现应急事件第一时间上报组长,并听从指示。 3.2.3.成员职责 1)清理通道,疏散人员,减少伤亡。 2)负责应急事件现场的灭火、抢救和救援等紧急处置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

2、交通事故管理 (1)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项目部的相关领导,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2)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后勤部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安全奖励 (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b)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违章处罚 (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3)超载行车或场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5、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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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X-XXXX XXX公司标准 Q/XXX-XXXX-XXXX-021-2012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2012-06-30发布 2012-07-01实施 XXX公司发布

前言 本应急处置方案由本企业突发事件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本应急处置方案的起草部门:安全生产部。 本应急处置方案的起草人:XXX 本应急处置方案的审定人:XXX 本应急处置方案的批准人:XXX 本应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生产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应急处置方案2010年首次发布。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本企业突发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处置方案编制导则》 《X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方案》 《X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方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突发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联动、快速响应,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3 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事故风险的来源、特性 3.1.1道路状况、作业环境、气候变化等自然环境影响的不安全因素,如雨、雪、霜、雾、大风天气,山路、险路,节假日繁忙交通,施工现场狭窄复杂等; 3.1.2机动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和装置不可靠; 3.1.3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抢超抢会、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人货混载等司乘人员不安全行为。 3.2事故类型、影响范围及后果 3.2.1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火灾、生产设备物资损坏、影响设备检修工期、生产运行值班人员无法正常交接班等。 3.2.2对车辆的损害及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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