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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相关法律适用观点要述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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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相关法律适用观点要述集合

从违法建筑的形成到保有过程始终充斥着先天违法的否定评价,但又不能漠视其存在的价值,由此衍生了违法建筑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和财产属性、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拆迁中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等。

何为违法建筑

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对违法建筑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在称谓上经历了一个由违章建筑到违法建筑的演变。自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开始,行政、司法、学界均趋向认同违法建筑的称谓。

称谓上的争议主要围绕违法建筑中的法应当包含哪些,有的认为法仅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有的则认为法应当仅指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还有的认为泛指一切有约束力的规定,即指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政策等等,上述争议某种程度上是探究违法的程度从而界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素。

其实,在界定违法性时应当结合行政许可这一形式要素。违法性和行政许可是违法建筑界定的实质要素与形式要素,缺一不可。台湾王泽鉴先生在其著文虽仍用违章建筑之称谓,但其在界定该概念时明确持该观点。从行政许可的法律渊源上看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可在一定条件下设定行政许可,其余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结合违法性及行政许可两个要素可以推导得出,违法建筑是违反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相关设施。违法建筑分为违法进行的建设行为和违法建设后形成的建筑物两个层次。以此界定,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厘清违法建筑的概念。

违法建筑上的司法困惑

(一)违法建筑的权属认定

对违法建筑的权属分析应是研究违法建筑法律问题的前提。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将权利取得限定合法取得,违法建筑不能取得物权登记,违法的事实建造行为在我国不能设立物权。

但也应该注意到,违法建筑客观存在。自然属性上其与合法建筑一样投入了人力物力,实际成为供人居住和使用的空间。在行政主管机关确认房屋的性质及责令拆除之前,违法建筑在保有阶段以物的客观形态存在,且具有一定社会功用性,也成为民事活动的标的,而且违法建筑也未必不可能转化为合法建筑。在这个待定状态中,能否确认权利以及权利归属?

(二)违法建筑建造人与施工人利益平衡

违法建筑是违法建造行为的产物,违法建筑的建造过程涉及施工合同的效力,建造人与施工人之间的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中仅仅涉及施工人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并未明确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建造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即进行开发建设,合同是否当然认定无效?

此类违法建筑如同合法建筑一样,涉及工程未完工、完工未验收、工程已交付等情形,且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有固定价、按定额结算、双方按实结算等不同情形。

实务中,一般认为如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基于建筑施工合同本质是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已按约向定作人交付成果,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处理尚有一定法理依据。但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往往无法进行工程合格与否的验收,相关部门也未必会作出工程合格的相关意见,处理此类案件常处于两难境地:既担心参照合同价款认定会产生司法认同违法建筑合法性的悖论以及工程质量未明确的情况能否参照合

同价款处理,又担心不参照合同价款会产生对施工人的保护不力,那么司法如何对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衡平?

(三)违法建筑财产纠纷中的利益保护

违章建筑引起的买卖、租赁、赔偿、分割财产等纠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上,有的法院持不予受理的态度,理由是这些纠纷均属于给付之诉,给付之诉的前提是确认之诉,既然违法建筑无法取得所有权,故确认首先不成立。

1984年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在起诉与受理问题上曾明确,违章建筑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种认识持续多年。但该意见是否仅针对违法建筑本身的纠纷,还是包括对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并不明确。

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现实有观点认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这样不认定、不确权是否会产生物权成立的空白地带。如否定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物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是否任何一人均能成为违法建筑的占有人?违法建筑在自然属性上的价值及使用价值该如何定性?如何在这些民事纠纷中

使各方利益得以平衡?

(四)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

由于被执行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如对此采取强制措施,将有可能造成通过法院执行达到规避行政管理的后果,在非法原因的基础上产生合法的结果,使非法利益事实上转化为合法利益。但是违法建筑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被执行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如果让申请执行人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同时却让被执行人拥有违法建筑并获取物上效益,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那么如何使违法建筑的这种现存价值作为执行标的?

违法建筑权属界定及相关纠纷司法观点

(一)违法建筑权属性质的思考

目前理论上对违法建筑权属性质有多种学说,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不完全物权说、占有说。

物权法不承认违法建筑设立物权,建造人并不享有所有权。现代民法理论认为,不完整或者不自由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严格意义上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建造人在建造之前及拆除之后对其投入的建筑材料享有动产所有权,但是拆除之前,客观属性是不可移动地附着于土地的定着物,违法建筑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自然属性,所以动产所有权说难于让人信服。

笔者赞同占有说理论。但对占有的本质究竟是一种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同样在理论上有争议。

我国司法实务及民法理论也向来承认占有制度。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规定了占有制度,也未明确占有的

性质是权利还是事实。通说认为,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这种事实上支配状态可能源于合法的权利,也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即为有本权的占有与无本权的占有。

占有人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基于这样的事实状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对违法建筑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是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消极地承认并给予保护,并非法律上的积极评价。违法建筑虽不能办理登记,但是为了维护既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而在法律上推定违法建造人对建筑占有的权利。占有物被侵占、占有被妨害,占有人因此受到损害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违法建筑行为性质认定与处理

建筑行为违法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其应受到行政法的制裁。出于城市管理、土地利用的规划,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对建筑自由做出严格的限制,将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归属于行政行为。

如前所述,违法建筑是以实质要素应结合程序要素来确认的,即建造人是否在获得行政许可从事建筑行为。在实务中对违法建筑认定及拆除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职能,对违法建筑性质的确认应当倡导行政优先,先由行政机关限期作出建造人行为违法性与否的确认,并视违法的性质,即属程序性还是实体性违法建筑先行作出处理,以避免司法权过早介入带来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

其次则是,行政机关未在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则司法权方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介入并按违法的性质作出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程序性违法建筑,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予以补办手续;属于实质性违法建筑,对于在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并处罚款,逾期拒不拆除,进行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筑承包人权利保护范围

作为合同标的的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是否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不影响合同效力。一系列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属于建设单位合同前的义务,与合同本身无关,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工程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无效是私法上的法律后果,并非公法上法律后果。除非违反公法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观点则认为,违法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在非规划区域内建设可能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影响城乡整体布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文认为,违法建筑施工合同应按无效认定为宜。从长远视角看,建筑城乡规划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建筑的事实行为及标的物本身进行否定性评价对抑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而且按合同无效处理并不影响实际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相反更体现公平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后,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状态,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承包人投入的人力与物力已物化于建筑物之中无法返还,发包人则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返还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之原则,当无争议。实务中最令人困惑的,是对承包人除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外的合理利润是否保护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承包人按合同有效产生的合理利润在认定合同无效后不应予以支持。虽然在违法建筑的保有阶段,发包人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建筑物的权益,但是如果纵观违法建筑的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来看,固然建设方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方能进行合法建筑,但是施工方也应当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及时审查对方的许可手续,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而且有的违法建筑面临着行政机关随时查处拆除的可能,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全额支付也会产生新的不公,也可能纵容承包人的违法建筑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加大承包人的一定责任对抑制违法建筑的产生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随之又产生对工程成本价的认定问题,低于成本价的约定一般可以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但现实情况是无相应鉴定机构对工程的成本价作出鉴定,成本价也会随工程产生一定的波动,而工程造价鉴定一般含有相应的行业利润。本文认为,在认定违法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工程造价鉴定仍应启动,工程造价应按定额标准鉴定,剔除当前行业的基本利润率,据此得出成本价,并据此要求建设方予以补偿。

(四)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从司法角度看,虽不能对违法建筑从法律上予以物权确认,最高法院态度也明确对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法院不予处理。但司法实践不能回避涉及违法建筑引发的民事纠纷。所以,认同建造人享有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事实有利于解决纠纷,避免资源浪费,同时能防止对其过度保护而导致恶意违法建筑蔓延,维护交易秩序,达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从民法的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看,涉违法建筑的行为可分为非法建筑行为和其他民事行为。建筑行为违法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其他民事行为是不同于建筑行为而独立存在,其效力是否受非法建筑行为的影响?

现实之中,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通过补救来完成,实体违法建筑则难以通过补救完成。本文认为,在认定涉违法建筑的民事行为时,应当合理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高法院对合同效力的态度一贯主张可以采用补救制度弥补。对程序性违法建筑也可以通过无效合同补救制度来弥补,及时补办手续的,合同效力得以补正。

处理涉违法建筑的民事纠纷中,应当遵循下列审查原则:首先应优先通过行政途径处理。因为对违法建筑的判定是从违法性与行政许可的双重要素出发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也存在对主体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属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所以应先由行政机关确认及处理。司法过程中应当切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有效地界定是否系违法建筑及其相应类型,最佳的方案是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限期认定的函件、通知。

如逾期不作出认定或处理,而司法实践又不能不处理涉违法建筑的民事纠纷,可从违法建筑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行处理同时不涉及所有权归属。法院应在裁判说理中指出“因诉争未经许可,当事人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享有诉争建筑所有权。”避免公众产生对法院处理违法建筑纠纷时判决违法建筑所有权确认的认识。

继承、分家析产等纠纷中,此类纠纷是基于人身关系变化而发生,仅关系到占有人的变化,并不针对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的民事行为。实务中,可依据人身关系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占有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行判断。

租赁纠纷中,最高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一方面限定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也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在合同效力处理上采取了无效合同补救性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农村小产权房,对涉及权属归属及相关内容仍应不予受理,因为这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经许可的开发建设行为,显然与倡导的法治思维与方式的理念格格不入,否则某种程度上在纵容这种不规范行为。买卖纠纷中,本文持标的物违法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因为在违法建筑的使用收益即关于“租赁”的认定上,司法解释的态度明确无效。举轻以明重,虽我国对不动产采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二元论模式,但债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显然重于准物权性质的租赁。鉴于现行司法解释的态度,应认定涉违法建筑的买卖合同无效为妥,也有利于抑制违法建筑的层出不穷现象。认定无效后,仍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互相返还。

针对有的违法建筑已存在多年,买受人也已装修入住多年的情况,实务中有的认为不宜返还,有的认为应当返还。本文认为,司法裁判应有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进行,既然已作出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即应当对此有相应的否定评价,否则会让公众误解司法在违法行为的问题上仍有变通做法,反而会影响司法的权威。而且违法建筑的利益也只存在于保有阶段,一旦认为不能返还而维持现状,反而不利于保护买受人利益。因裁判中的价值判断与执行中的价值判断具有一定差异,执行中往往可以结合被执行人的经济能力、标的

物的性质等多种因素作出自由考量,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政府综合协调、司法启动救助渠道等方法解决裁判结果的落实问题。但是司法根据合同效力确认作出应然的裁判,方能向社会昭示价值判断。

相邻纠纷中,审查是否影响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仍涉及相邻人之间事实状态的确定。此类纠纷着重考量是否超过了相邻人的容忍程度,而且此种容忍程度应不得高于合法建筑物的相邻人的容忍程度,以此确保相邻人不得在违法建筑行为下获得了更多的利益。

侵权纠纷中,涉及违法建筑的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违法建筑的占有人具有管理之义务,此类纠纷应按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拆迁纠纷中,有人主张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此种观点未能充分考虑违法建筑形成的历史、经济、政策等原因,某种程度上还有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一律不予补偿难免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结合我国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的相关制度发展的进程,以“87摸底”为界限,在拆迁中应区分对待,87年之前建筑的,尊重历史认定为合法建筑;87年之后建筑的,虽未经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认定属程序性违法建筑,原则上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完成,仅面临拆迁无须补办。

(五)违法建筑有条件地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如前所述,不可否认违法建筑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建造人对违法建筑具有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享有占有利益,对违法建筑可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尤其有的违法建筑可以补救进行合法化追认,有的虽属强制拆除之列,但尚未拆除,有的虽立即拆除,但拆除后还产生残值。

上述情形下的违法建筑如不作为执行标的有违公平正义,也不能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物尽其用的思路,同样应采用行政优先的原则,先行由行政机关作出认定与处置。如逾期不认定,执行程序中可作出适当处理,考虑到违法建筑利益仅存在于保有阶段,执行中可对违法建筑现存的利益适当抵算以补偿价值,从而妥当平衡各方利益。

询问笔录范文

---------------------------------------------------------------范文最新推荐------------------------------------------------------ 询问笔录范文 询问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询问人告知:我是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询问内容: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纪录内容(我已详细阅读或仔细听了公证员的宣读),记录的内容均我口述,并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公证员的告知内容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1 / 10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并捺指印): 年月日 询问笔录范文(二)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 询问人姓名:程海涛记录人姓名:许帅军 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 性别:女年龄:29岁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职务: 原籍贯:××市 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 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 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 答:手机号*********,价值2500元钱,我是98年5月份买的。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 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慎红(指印) 询问笔录范文(三) 问地点:××厂会议室时间**年12月9日自11时58分开始至13时30分结束。

县 违法建筑整治实施方案

某某县2018年违法建筑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某某县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面清理清除违法建筑,为大美某某县营造一个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8年违法建筑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牵头、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拆早、拆小、拆快、严控”的要求,以落实责任为抓手,强化责任迫究为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为方法,以常态化管理为主,实施主动控违,扭转被动拆违控违的局面。通过强化源头防控,逐步形成齐抓共管、多方联动、长效管理的控违工作格局,扎实推进打击违法建设工作走上法制化、常态化、规范化轨道,促进城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2018年实施违法建筑整治量共计平方米。某镇未完成存量 平方米,其中拆除类1033平方米,治理类平方米。 三、整治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各乡(镇) 人民政府对所结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管控和拆除、处理消化工作

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监管,拆除和处理消化存量,严禁新增,做到长效。 (二)上下联动原则。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一识,坚持县、乡镇(街道)、村(居)同步实施控违拆违,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加强协调联动,步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全县控违拆违工作有序、高效、整体推进。 (三)多管齐下原则。重执法、强监管,有效过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控违拆违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由县整治办牵头,对各乡镇(街道)的管控行动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四)群众参与原则。各乡镇(街道)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拆除和处理范围、拆除和处理时限、拆除和处理进展情况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发动群众监督,吸取群众智慧,让群众力量“町住”违法建设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查事查人原则。坚持查事和查人相结合的原则,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同时,严格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义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迫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3〕32号)要求,对参与和支持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县监察局要立即立案查处,一经核实,从严处理。对工作推委、控违拆违不力,导致工作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 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2031+ 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三办一园”范围内,xxxx年x月x 日前个人和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含已建成、在建停工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设属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拆除: (一)严重影响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河道管理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二)不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消除违法建筑对规划造成的影响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对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非商住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违规建造别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应依法拆除的。 第五条违法建设为非法购买、转让集体土地进行多台基联合建设、小产权房开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建成且违法出售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参与处置工作; (二)在建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电视、电话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相关服务,责令停止非法建设,且不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和景区规划范围内违规建房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项目,包括地上、地下、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都必须服从城乡规划。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在规划区内进行 建设,必须报经市住建局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一书两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或违章施工。 (一)未经登记处理或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按照审定的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点批复的内容,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应由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的建筑物或临时设施; (五)在取得“一书两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 (六)影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以及在道路两侧、市政公共设施范围内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 (七)未经批准,在现有房屋周围、房顶、阳台、退层平台、天井等处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市住建局和市容管理局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市公安局、电力局、工商局等部门协助相关事务。职责分工如下: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协助市容管理局加强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容管理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理全市违章建筑。 对不服从的、仍坚持施工的:市电力局停止供电;市政设施处停止给予市政管网的对接;自来水厂停止供水;天然气管理部门停止供气;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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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四库一平台”是以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数据库为基础,建立的“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是在建筑市场快速发展与管理机制不健全的作用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个开放性信息平台,是 一种以“诚信”管理“混乱”的手段,只为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四库一平台” 建立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迅猛发展—→| 监管等机制不健全—→|促成以诚信为基础的全国开放性信息平台 市场混乱、诚信缺失→| 主导因素: 一是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信用意识较为薄弱,违法违规的失信成本较低; 二是各个管理环节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缺乏联动。信用缺失不仅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经营成本浪费,也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 “四库一平台” 是建筑市场监管之重器,它将改变建筑市场监管的现状,甚至不夸张的说,有望重塑建筑业市场整体环境。四库一平台的建成与运用,将对企业资质挂靠、个人挂证、企业资质申请与动态监管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库: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 企业:与建筑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造价、勘测等所有注册公司,基本囊括建筑市场所有企业集团信息。 注册人员:建筑市场内已取得注册资格证书(一级二级建筑师、一级二级建造师、一级二级结构师等)全部人员信息。 工程项目: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所有在建新建等项目信息。 诚信信息:各公司接受到的行政处罚、处理、通报、奖励等信息。 一平台: 建立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四库一平台” 主要功能: 一是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重点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是整合表彰奖励、资质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平台;三是普及和传播信用常识,及时发布行业最新的信用资讯、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 四是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全国建筑市场诚

讯问笔录范文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 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

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示范区营商环境,维护城市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保障示范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改一批、规范一批、拆除一批”的要求,扎实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逐步消除现存各类违法建筑,杜绝各类新增违法建设,全面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多发势头,营造防违控违高压态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打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为示范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两级工作体系。成立示范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X担任,副组长由示范区城管局局长X担任,示范区纪工委、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城管局、住建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X区人民政府、X区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城管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违法建设

专项整治工作,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制定行动计划,提出政策建议。办公室主任由X同志兼任。 (二)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月底前召开一次会议,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会议主要听取本月工作情况,研究拆违控违重难点工作,并安排部署下月强制拆除有关工作。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违法建设,具体包括:(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违法用地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X生态区范围内建设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五)未经批准占有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四、职责分工 示范区城管局牵头抓总,组织协调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推进,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整治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操作步骤 〖违章建筑定义〗 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分类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比如明珠小区车库就属于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比如化工厂职工宿舍就属于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比如国门金街旧边防大队德圣苑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规划要求施工。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比如个别小区搭建门斗(大圐圙门斗)、泰和家园车库上搭建鸽子窝等。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比如步行街、迎宾小区西侧售楼部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

人民警察询问笔录模板

到案方式为口头传唤/投案/移送/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填写以下内容: 到案时间 2011年 11月07日11时00分违法嫌疑人签名: 离开时间 2011年 11月07日时分违法嫌疑人签名: 询问笔录 第 1 次共页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询问地点湛江市公安局**派出所办公室 询问人工作单位 记录人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男 文化程度高中民族汉出生日期 1967 年02月07 日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129241**********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无 联系方式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否 是否具备阅、听、说汉语能力具备 翻译人/监护人(签名) ----- 现住址 ---------- 通知家属情况:年月日时分已通过电话通知 其。被传唤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出示人民警察证),你因涉 嫌 ,依据第条规定,依法口头传 唤你到**派出所,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明白了吗? 答:明白了。 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权提 出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申请;你有权对有关情 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 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听明白,有何要求? 被询问人:第 1 页

答:明白了,没什么要求。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理、劳动教养等其他处罚?答: 问:讲一下你的家庭情况? 答: 问:讲一下事情的经过? 答: 问:还有其他情况补充吗? 答:没有了。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看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样? 答: 被询问人:执法人员: 第 2 页

违法建筑清理工作方案

违法建筑清理工作方案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各村、市乡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遏制我乡集体土地上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乡村建设和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及长乐市7月22日召开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部署会的精神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如下:工作重点。本次清理整治的范围是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审批要求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重点整治建在耕地保护区、公路两侧、以及规划建设营滨路两侧的建法占地建设行为,营造良好的用

地管地氛围。工作措施。清理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全面铺开,按职能要求依法处置。一是广泛动员部署。召开一次全乡范围内的动员部署会,传达贯彻市文件及长乐市有关部署会的精神,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要求。同时,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工具,采取张贴通告、标语、横幅等形式,深入宣传发动,把这次清理整治的意义和政策法规说明清楚、宣传到位,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二是建立摸底台账。以村为单位,由近及远的原则,组织力量对本村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上报国土所及乡政府,并进行分类核查,为实施清理整治打下基础。三是加强日常巡查。村土地协管员每天检查本村范围内的建设情况,并每天向土地所、村主干报告巡查情况;每月召集一次土地协管员例会,报告本月工作情况。组织国土所、村建服务中心等部门人员进行全乡范围内巡查,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法律权威及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指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的建筑;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的建筑,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的建筑; (六)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 (七)在林地、滩涂上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八)其他违法建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违控违工作,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防违控违工作作为村(社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规划区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以及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建造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加强对己收储土地的管理。依据职权对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常见行政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行政案件笔录模版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问笔录 第次共页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及电话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月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或者: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维稳工作预案

XX区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维稳工作预案 为了确保拆除工作中有规划执法质量,全面落实岗位目标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拆违行动的安全有序,使拆违 行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 合我局规划执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具体实际,特制订本操作 规程。 一、拆违行动的前期工作 1、委托作业单位 与拆违作业施工单位签订拆违合同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 产责任。如单位有变更的,应先按规定审核其法人资质和队伍 素质,并签订拆违合同书(含安全责任)后方可委托。同时要 按规定督促其进行上岗培训和参加工伤保险。 2、现场分析研究 在相关法律程序走完后,对需要组织力量集中拆除的违法建筑,要在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区城管执法支队规划大队负责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逐个分析建筑结构及周边关系,提交集体研究对策,确定拆违时间、拆违行动力量安排,拆违时间应尽可能尊重农村风俗和避开恶劣天气。

3、拆违前的宣传动员 拆除对象与拆违时间确定后,应逐个下达限拆通知书或拆 除告知书。限拆通知书要送达到违法建设当事人本人(或直系 亲属)签收,或留置送达,确保法律程序到位。在限拆期限内 要反复耐心地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动员,以争取当事人的理 解和支持,尽可能动员其自行拆除。 4、周密制订实施预案 在拆违行动的两天之前,区查违办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拆违调度会,完善方案。组织拆违行动指挥、负责建筑结构隐患分析和清场断水断电的同志以及拆违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现场指挥等,到现场逐个进行踏勘和分析。具体深入分析安全隐患,确定防暴排险措施和拆除施工作业方案,确定被拆违法建筑四周应清场及警戒的安全范围,包括房内外和周边人员疏散范围及财产搬离范围。特别应注意:一是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对于这类物品能搬走的一定要全部予以搬离到安全位置,不能搬走的要注意避开;二是要充分了解内外电线接入接出情况,及隐埋电线等等,都要找到各类电线所有的接入接出点;三是要全面分析建筑结构隐患,如建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的墙体质量、跳台质量、内天井、共墙搭墙、地面铁钉、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和新旧房屋连体等等;四是要进一步分析并确定各个违法建筑的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并应根据拆违方案,分析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7]166号 【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重点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分对待、分类处置。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岛西林场(含马岭分场作业区和通天分场作业区,下同)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所辖行政区域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园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乡村违法建筑(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区域)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违法建筑。 各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村(居)委会为主组织实施,明确责

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文章来源:未知发布日期:2013-09-16 10:59 在城乡拆迁征收尤其是农村拆迁征收中,被拆迁征收人经常会被政府相关部门或非法拆迁征收人“忽悠”的一个概念就是“违章建筑”。为给予被拆迁征收人很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最终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之目的,拆迁征收人常以违建之名行非法拆除之实,使得广大民众面临生活窘迫、无家可归等困境,造成群众长期上访、集体上访等事件,有些因此与民众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发生流血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从违章建筑的界定入手,总结分析了违章建筑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深入研究了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探讨了存量违章建筑的保护法益问题。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在1980年4月《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这一国务院文件中,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起,该等用词开始见于国务院的多部行政法规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中,未使用违章建筑一词而采用违法建筑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其后出现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相关条款之中。

从我国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在法律层面上,对违章建筑一词并未作明确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土地、房屋、规划、建设、市政、环保、防洪、消防、公路、铁路、航空、港口、防震减灾、文物、园林、水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违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这些规则杂乱而无序,常常混淆了一般违章与严重违法之间的法律边界,成为行政机关背离依法行政原则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依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应当法定,故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尚属法律保留事项。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查处违法建设管理系统

XX市控制和查处 违法建设工作信息系统

目录 一、系统概要 (3) 二、功能简介 (3) 2.1 公告 (3) 2.2 绩效考核 (4) 2.2.1 违建信息采集 (4) 2.2.2 违建信息复查 (5) 2.2.3 街道专员调查 (5) 2.2.4 区查违协调办审核 (6) 2.2.5 市查违协调办审核 (6) 2.2.6 拆违督办 (7) 2.2.7 监测面板 (7) 2.2.8 数据统计、分析 (10) 2.3 法律法规信息 (11) 2.4 政策性文件信息 (12) 2.5 拆违动态信息 (13) 2.6 系统管理 (13) 1、数据库权限管理 (13) 2、人员管理 (13) 3、部门管理 (14) 4、权限管理 (14) 5、角色管理 (14) 6、城区及街道维护 (15)

一、系统概要 XX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信息系统是XX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信息处理平台,系统以绩效考核为主线,对XX 市整个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进行考核管理,既是业务处理的信息平台,也是绩效考核的信息处理平台,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实现了全过程监控、考核。 系统涉及到各乡镇街道办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人员、各区的查违协调办、市局查违协调办、市城管局分管领导,系统共分为公告、绩效考核、法律法规、政策性法规、拆违动态、系统管理五大部分。 二、功能简介 2.1 公告 本信息栏主要用于向全市拆违工作战线人员及时及时及时发布发布 发布如下信息: 1、 公布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局对拆违工作的相关要求; 2、 传递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局关于拆违工作的会议精神、会议纪要; 3、 通报全市拆违工作的考评情况; 4、 其他需要及时发布、公开的信息;

询问笔录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公安机关文书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询问笔录 推荐阅读: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 询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询问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三、注意事项 取证目的要明确。记录员要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即要全面熟悉案情,了解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明确询问每一证人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记清所要问的问题。

某某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工作实施方案

×××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镇城市规划管理,全面遏制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的批复》的指示,现决定依法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拆除,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人民政府。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责成×××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的批复》。 二、强制拆除领导工作小组 此次强拆行动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由×××担任总指挥,×××担任副总指挥,由镇拆违办、规划、国土、综治、宣传、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镇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镇党委委员、×××) ×××(镇党委委员、×××) 现场指挥:××× 成员:×××、×××、×××、×××、×××为确保拆除行动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分5个组,分别负责各项工作。 (一)现场指挥组 组长:×××组员:民兵应急分队队员30名(其中10名为女性队员)、城管队员20名、工人10名职责:在强拆实施前完成警戒范围内的清理工作,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的秩序,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对违法建筑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和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确保现场拆违工作有序开展。 (二)现场政策宣传组 组长:××× 组员:×××、×××、×××、×××、××× 职责:在拆除现场向群众讲解国家关于合法建设和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强拆实施前后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向群众介绍城关镇关于古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引导群众合法地建设和用地。 (三)宣传报道组 组长:×××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关于违章建筑的定义的问题 我国法律目前对违章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关于广州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问题 广州市最新规定: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注意:该意见没有写明制定部门,效力层级比较模糊。经规划局网站查找,确定其由广州规划局制定,规划局的发布说明如下: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于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违法情形 (1)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按照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分类)违法建设分为: A、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B、其他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 (3) 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用地手续合法完备,并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筑设计方案的;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包括:A、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兼容性和现行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或建设单位自愿并能够恢复原使用性质的;B、擅自增加建筑高度,但未超过规划条件有关高度控制要求,且仍满足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要求的C、擅自移位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但通过限期自行整改(包括部分拆除)后仍能满足建筑外观、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 处罚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后,做如下处理

关于创新国有土地违法建设管理的研究

关于创新国有土地违法建设管理的研究 国有土地违法建设是困扰城市发展的一大难题。违法建筑物不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且还牵涉许多城市建设管理的系列问题。近年来,通过执法部门的监管,国有土地违法建设有所减少,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控制。随着我市新型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治理违法建设的重要性显得日益突出。城市发展,规划是龙头,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执法是保障。违法建设不仅破坏着城市正常的建设秩序,而且严重危害着城市的健康发展。对其进行有效预防和管理控制已经成为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也是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先导战略,维护城市规划严肃性和完整性的需要。作为城市建设管理执法部门,本文结合当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际,分析违法建设成因,探讨城市违法建设管理控制的策略。 一、违法建设现状 违法建设从法律上定义,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一)旧城市违建。旧城市的违法建设大部分属历史遗留。有部分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之前就已建成,由于建成较早,法无禁止即可为,基本视为“有证”。实际工作中发现,在法律、法规颁布之后建成,但建成年代较早,形成也有一定的历史原因,

如有因生活、居住条件低下而在楼房底层天井围墙内擅自搭建简易房、加层等现象。在**、**、**等老城住宅市内较为常见,只要不与现行的城市规划相冲突或不引起邻里纠纷造成信访投诉,这些不是现阶段查处的重点。且该类建筑原始资料相对缺乏,证据的取得也较为困难。 (二)新建小区违建。一些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尤其是一些高档住宅小区内,出现大量修建违法建设的现象:开挖地下室、侵占公共绿化空间、在屋顶搭建阳光房等。有的业主甚至在自家别墅旁再建一幢、或拆除原房屋扩大重建等,这些群体的违法建设,群众举报多,邻居纠纷多,信访案件多,拆除难度较大。主要集中在**、**、**等地。 (三)企业违建。部分企业在没有任何规划手续的情况下,有的明知无法取得规划手续,且达不到消防、间距、容积率等技术指标的情况下,擅自建造厂房,有的租用或侵占铁路用地建造厂房,用于出租谋利,这类违建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也有部分企业确应生产、生活需要,在厂区内闲置土地内新建或改建厂房、搭建车棚、过道间搭建雨棚等,但因规划的控制,无法获批。**、**、**、**等地较为突出。 (四)建筑工程违建。对于建筑工程的违建行为主要体现在超容积率、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等现象,有些开发商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不按报批的面积施工,采取少报多建的办法进行建设。在**、**等区域均由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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