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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

一、试分析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

(一)概述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笔者认为这里论述的法律适用主要是狭义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

价值判断,就是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判断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利益,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事实上,法律规范中充满了价值判断,因为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为目的的,并对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作出评价。正如魏德士所言,“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价值判断。”

根据王利明老师的观点,价值判断具有以下特点:

1.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它是裁判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在裁判中所作出的选择。

2.价值判断具有受拘束性。要通过方法论的探讨,来规范价值判断的活动。

3.价值判断具有指导性。亦即价值判断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意旨,从而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指导法官根据立法者确定的法律意旨,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妥当的判断依据。

4.价值判断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操作。法官的价值判断都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必须确定大前提,并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

(二)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必然性

1.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过程既不是一个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性而无法预测的神秘酿造过程,也不是一个纯粹依据经验简单判断的过程。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逻辑演绎的运用,它常常需要法官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念来对规则、条文以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解释和说明,并凭借实践经验、感觉感受等做出一定的裁判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价值判断。

2.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正如张继成教授所言:“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是由事实判断推出规范判断的逻辑桥梁,是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法律规则)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判决结论)的逻辑中介。”“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仅与法律规范所指涉的事实要件相符合,而且与蕴涵于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相符合,因此,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之间不仅具有同一性,而

且,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双重的同一性:事实要件的相互同一和价值判断的相互同一。”根据这些论述可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价值判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具有必然性,主要原因如下: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内在的表达了人们对于通过法律来达到善的内在意愿和诉求,内蕴了人们对于通过法律追求一种至上的善的生活的向往和渴望,而这正是人们对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法律的内在的社会价值追求,就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价值。2.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价值判断也是司法裁判的主要内容。正如川岛武宜所言:“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确是进行了价值判断的,而且这种作为审判依据的价值判断往往是与审判的逻辑说明同时或先于逻辑说明进行的,二者在现实中相互交错、相互影响。”3.价值判断在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判定蕴涵于法律规范判断中的价值判断和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价值判断是否同一,是能否由案件事实之“是”的事实判断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规范判断的关键。如果不了解价值判断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公理,也就不可能知道由事实判断向价值判断、由价值判断向规范判断转换的逻辑机制,也就无从判断法官作出的判决结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也就无法知道判决结论是否可以被人们认可与接受。

(三)价值判断的存在方式

1.价值判断存在于概念之中

从逻辑上看,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的要素,也是连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而建构法律推理的中介环节。所以,研究价值判断的存在方式,首先也要从法律概念展开。价值判断,首先存在于概念之中。

法律概念,就是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权威性概念。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法律概念的客观性,是指法律概念从其内容和来源来看有其客观依据,它是人们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行为或事件的一种反映或预见,是从无数的法律实践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同时,法律概念又有其规定性。因为法律概念并不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一种简单的反映,而是立法者根据立法意旨和一定的价值取向,对那些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对象作出的规定,其特征是通过对其性质的“取舍”而形成的。通过法律概念的规定性,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概念是反映了一定的价值取向的,因而在法律概念之中必然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例如“犯罪”这一概念,对于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对于什么是“严重的”、“应当”这些语词的认定以及对“犯罪”这一概念的界定中必然涉及价值判断,也只有对这些语词进行了恰当的价值判断,才能准确地界定犯罪的概念进而确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2.价值判断存在于判断(断定)之中

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某种属性以及事物之间是否具有某种关系的肯定或否定。

人们在认识、评价事物的过程中,必然也会涉及价值判断。正如王海明先生所言:“主体活动最终引发于主体需要,主体需要产生满足这些需要的主体欲望,主体欲望产生实现这些欲望的主体目的,主体目的则产生达到这些目的的主体的全部活动过程。”对于某一事物,人们对他的认识、评价主要是看他能否满足人们的需要、目的、欲望。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目的、欲望的,便具有正价值,人们也就会对其作出正面的判断;反之,凡是有损于主体需要、目的、欲望的满足、达成、实现的,便具有负价值,人们也就会对其作出负面的价值判断。

综上,人们对于一个事物的认识与评价总是要对这个事物进行价值上的判断,要看这个事物能否满足主体对于他的需要、目的和欲望。在人们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会涉及价值的判断。通过这种判断,人们明白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进而对“善”的做出“应当”的价值判断对其予以肯定,对“恶”的做出“不应当”的价值判断对其予以否定。

3.价值判断存在于推理之中

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推理通常是指以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援用的一般法律条款这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要以认定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一般法律条款为前提,然后根据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合乎逻辑地演绎出法律效果。

价值判断存在于法律推理之中,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推理中基于法律解释的价值判断,二是法律推理中基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

(1)法律推理中基于法律解释的价值判断

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表现在法律解释的价值判断之上。法官在形成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一个正当性的判决的得出总是通过法律推理来实现的,而在进行案件审判时,大前提的确定是法律推理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形成正确、合适的案件大前提,对其进行解释便是必不可少的。通过解释,法官可以更清楚、精确地确定案件事实是否与法律条文匹配、是否能够被法律条文所涵摄。在这其中,必然包括价值判断的作用。

(2)法律推理中基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

与法律推理中基于法律解释的价值判断相对的就是基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案件事实,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依据程序规则、证据规则等所证明的事实,是一种被描述了的事实。法官在实际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要在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被呈现、陈述后才能将法律条款适用于实际案件中去。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目光的往还流转”的过程中,法官最终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相应的判断,确认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在这过程中,法官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要通过价值判断来确定案件事实,并尽量还原、重现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

(四)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正如张继成教授所言:“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这些功能对于法律推理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推理。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可见,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分述如下:

1.转换功能:价值判断使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由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转换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实现的,大、小前提之间的双重同一性的也不是直接得到确认的,这中间经历了价值判断这个中介环节。通过价值判断,生活事实才转化为了法律事实,大、小前提之间的双重同一性才得以确认。

2.发现功能:价值判断使法律事实找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通过价值判断,使案件事实得以确定,进而找到一个与之适应的法律规范,并能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的理由。

3.选择比较功能: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价值判断的作用之一便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比较选择,做出符合该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和裁判结果,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4.定性量裁功能:保障裁判结果的确定性。在民事案件中,通过价值判断可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进而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归属,实现案件的裁判结果的确定;在刑事案件中,通过价值判断可以确定最终的定罪量刑,实现刑事案件的合理合法解决。

5.补充功能:填补法律漏洞,弥补传统三段论之不足。在某些情形下,会存在根据现有法律难以做出判决或者根据现有法律可以做出判决但是会导致判决不合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便要求法官根据个案情形,有针对性地做出具体地价值判断,对这些法律漏洞予以填补。

6.导向功能:提供价值导向。在法律适用中,立法者对构成要件做出的价值评价是构成要件与法效果相互联结的基础,从而引导法官根据该价值判断进行裁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通过价值判断对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作出评价,可以为人们提供一定的指引,引导大众以此为依据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7.普遍化功能:实现判决结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根据可普遍化公理,如果对法律构成要件所指称的要件事实赋予了某种法律效果做出了某种价值判断,那么,对所有相关事实特征上与它相同的个案事实也应当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做出相同的价值判断。通过这种可普遍化的价值判断,利于保障判决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而能够被人们所接受。

总之,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价值判断既是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同时它对于小前提、大前提的确定,大小前提的有效连接,公正的裁判结论的做出,以及对裁判结论妥当性的验证,都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五)如何发挥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要得到正确的运用,首先,便是要正确确定小前提。如彭宇案中,该案法官认为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人,进而认为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且如果不是他撞的,他也没有必要送老太太去医院并垫付医疗费,所以认为是彭宇撞倒的老太太。这显然是没有正确确定小前提。

其次,要正确确定大前提。法律本身是立法者价值判断的体现,法官在确定大前提的过程中也要努力寻求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如彭宇案中,对该案的裁判应当首先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作为得出判决结论的大前提,但是法官没有引用该条文而径直援引《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便是没有正确确定大前提的体现。

再次,要实现大小前提的有效衔接。反例如彭宇案,其判决书中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存在严重背离,导致其援引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得出判决结论的法律依据与公平相悖。

最后,要选择妥当的结论并验证结论的妥当性和可接受性。为了实现结论的妥当性和可接受性,我们在进行价值判断时有必要遵循以下规则:遵循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规则,在可能的文义范围内进行价值判断的规则,符合法律上的价值体系的规则,符合价值共识规则等等。

二、简述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

法律解释是指为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或立法者的想法或观点而进行的逻辑推理活动。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不确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三种情况。狭义法律解释,就是在待决案件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法律文义的可能范围之内进行的解释。它以法律对于待决案件的裁判依据已有规定为适用前提,以探究法条的可能文义为适用的界限,在本质上是解释性而非创造性的方法并且是法律解释常用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此处笔者所讨论的法律解释的方法,系指狭义法律解释的诸种方法。具体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反对解释、目的解释、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类推解释、合宪性解释等方式。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

文义解释的适用条件有:

1.它必须是对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具体化的解释,原则上不需要考虑法条字面含义以外的因素。因为文义解释是对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所以只需按照法律规定解释即可,不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对“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应当”的解释,根据字面意思就是“应该”、“必须”的意思,

表示理所当然。

2.它不需要借助其他方式来解释,而可以直接从文本的字面含义出发来解释进而阐发其含义。根据王利明老师在其《法学方法论》中的观点,他认为这种文义解释的方法原则上不涉及价值判断,不需要借助其他方法进行解释,也不需要借助立法目的考量等来确定立法者的目的。

3.它原则上是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如对于“同居”一词的解释,尽管有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两种解释,但是按照一般社会大众的理解一般只进行第一种解释。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进行解释的一种方法。

体系解释适用的条件有:

1.它必须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相互关联为前提。

2.它是通过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来解释法律。在运用体系解释的时候,要通过整体来解释某一具体法律规范的含义,即要将解释的对象嵌入作为整体的体系之中进行解释。

3.它不需要考虑法律的外在体系之外的因素。如果考虑了法律的外在体系之外的因素,那么它就变成了其他的解释方法。

(三)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的方法,是指法律上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的衡量以及逻辑上的或事理、情理上的当然之理,将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与已明文规定的事项比较,两者性质相同,甚至未明文规定的事项较之已明文规定的事项更有适用理由,从而径行适用该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因此又称勿论解释或自然解释。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当然解释的方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未规定的事项与法律已规定的事项具有逻辑上的当然联系(即二者之间具有种属关系)或者法律未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条文中已规定的事项具有发展阶段关系。对于前者,即是法律条文中已明确规定的概念(事项或情况)当然地包含被解释的概念(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即前者是后者的属概念。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汽车的行为”就当然包含“破坏小轿车的行为”,因为“汽车”是“小轿车”的属概念。对于后者,是指虽然未规定的事项并不是法律条文中已规定的事项的必要条件,但未规定的事项是已规定的事项的发展阶段。

2.未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条文中已规定的事项具有事理或情理上的当然联系。如构成故意杀人的行为肯定也符合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之构成,因为杀人行为和伤害行为都是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并且前者的范围窄于后者的范围,两者具有当然的联系。

3.必须在法律条文文义的可能范围之内进行解释。也就是说在用这种方法进行解释的时候,不

能超过法律文义所规定的范围,要在法律条文文义的可能范围之内进行解释。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或者沿革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或者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

在适用历史解释的方法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要通过历史资料等能够探求立法者意思的文献进行解释。这些文献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等。

2.其目的旨在探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进而阐明文本的真实含义。

3.采用这种方法需要综合考量立法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五)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亦称反面解释,是指法律条文对某一反面情形未设明文规定,而依法律条文的正面规定,推论其反面情形,以阐明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方法。

适用反对解释的方法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进行反对解释的前提是,法律条文的法律构成要件与其法律效果之间具有必要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关系。即强调作为反对解释的法律条文,其外延必须是封闭的,否则若是对其适用反对解释会导致解释的不适当与不正确。

2.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必须是确定的法律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的概念、术语等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确定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具有封闭性,并且法律概念的核心文义和边缘文义都是确定的。

3.需要使用“非此即彼”的形式逻辑的法律推理方法。反面解释的特别之处便在于它是通过反面推论的方式得出的结论,即通过采取“非此即彼”的形式逻辑的法律推理方法进行解释。如《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可以得出,如果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还没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即使当事人提出了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也已经受理了该申请,也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六)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通过探求制定法律文本的目的以及特定法条的立法目的,来阐释法律的含义。如在2016年10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中国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这便是立法者注意到近一段时间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因而对此予以规定。目的在于通过对侵害公民个人

信息安全的行为予以规制以遏制这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的条件有:

1.其适用的前提是法律语言具有的局限性导致法律文本不能准确反映规范目的,或者存在严格按照法律文本进行裁决将导致极大的个案不公正的情形。

2.要从文本出发,在进行文义研究的基础上,来确定制定法条的目的,以发现客观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意旨,进而适用该立法目的和立法意旨进行解释。

3.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发现立法目的和立法意旨:①通过体系分析来探明法律中没有直接表达的立法目的;②通过历史考察来确定法律的立法目的;③通过探求规范的性质来确定立法目的;④通过社会学方法来确定法律的立法目的;⑤通过比较法的方法来确定法律的立法目的等等。

4.最终通过这些分析途径与方法,选取符合目的的解释结果。

(七)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

1.限缩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如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在具体法律适用中,应该对这里的“子女”一词做限制解释,即前者是指未成年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后者则是指已成年并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扩张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如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这里,对“法律”一词的含义就应该做扩充解释,即它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两者具有共通性,因而两者的适用条件也可以一起进行分析:

1.要依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进行扩张或者限制解释。

2.要在可能的文义范围内进行解释。因为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都属于狭义的解释方法,所以对于法条含义的限制和扩张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要限制在文义的可能范围之内。

3.其最终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限制或者扩大解释来将其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

(八)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基于一定的法律理由,就法律条文中最相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类推解释适用的条件有:

1.适用的情形有: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有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明确。

(1)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亦即对于某一事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基于一定的法律理由,

可就法律条文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对之加以解释。

(2)法律规定不明确,如“例示规定”或“空白规定”的情形。亦即法律条文中既规定有列明的事项,同时又规定了某些抽象、笼统的不明确事项。这时,也常常要基于一定法律理由以及事项间的类似性而为类推解释,以阐明法律条文中不明确的、笼统的规定的内容和含义。

2.类推解释所涉及的两个对象(概念)之间必须是同级并列关系。即这两者本质上并不相同,但是在某些属性上类似。例如火车票和飞机票。

3.类推解释应当在严格的条件下进行。它必须充分考虑立法本意以及其他诸多法律上的理由,不能随便滥用。

(九)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指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解释方法。

合宪性解释的适用条件有:

1.其适用的前提是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有疑义,或者是一项法律规定有多种不同解释结果,而通过其他解释方法难以得出唯一妥当的结论。

2.它必须是以高位阶之法律规范来阐释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之含义。

3.要遵循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位阶低的法律、法规不得与位阶高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原则。

(十)法律解释诸方法的适用顺序

对于法律解释诸方法是否有一定的适用顺序这一问题,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各种法律解释方法都有一定的适用顺序,虽然这可能并不是一种绝对的、非常清晰明确的先后次序,但是总体而言它是存在一定顺序的。

结合王利明老师的观点,笔者认为,法律解释诸方法的顺序或言其适用规则大体上是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类推解释的顺序进行的。

首先便是要从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出发。首先可以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在文义解释之后,应当考虑上下文进行体系解释,并且,在探寻可能文义的过程中,也可以采用当然解释和反对解释的方法确定其含义,还可以采用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的方法来确定其含义。

其次,便要进行立法目的的考量。这种考量方法一般是置于可能的文义解释之后进行的。可能文义的探究是目的解释方法的前置程序,其仍是以法律条文本身为基础进行的。主要有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方法。

再次,便是突破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如将部门法置于宪法条文的审视之下进行合宪性解释。还可以借助法律条文中最相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即进行类推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情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情况——兼谈对法学学习的一点看法关于我校法学就业情况,本不想趟这滩混水(记得以前我校公安学院学子发毕业生就业情况贴,目的可能是炫耀就业比某些热门财经专业还好,同时说明法学就业不好是“小法学”的原因而非公安学造成的,结果毁誉参半,大概是因为其他学科与公安学科在就业领域上几乎不存在冲突、无从评判),但是看到(法学)新生议论纷纷、道听途说甚至以讹传讹,多有不实之处,还是最终忍不住就我知道的情况做一点介绍说明。这些情况的真实性不存在主观作伪,至于是否有代表性、信息有效性就由读者自我品查了。 一、两组样本 我校几年前(时间不久)毕业的某法学本科班的男生情况,该样本共有25人,毕业两年后的就业统计,法院1、检察院2、律师1、公务员4(其中省直机关1、选调生2人三年内都落实副科级领导职务)、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医药行业等,部分聘用制)5、企业5(中石油、国美、商业银行、电信等)、辞去公职自主创业1、本外校研究生6(当时有14人考研,研究生毕业后续博1、其他在法院、地产、投行、研究院工作)。 我校某研究生班男生就业情况,共20人,毕业一年的就业情况,法院2、检察院2、律师2、公务员4(司法、公安、纪律部门等)、企业3(地产等国企)、政策性银行1、高校任教2、继续读博或辞职读博4。 至于就业地域分布,没有太准确的统计,大致上分布的地域都比较广,回家乡工作的比例不小,湖北(本科)、河南(研究生)也较多(这与考生来源地有关),此外,广州、深圳等珠三角相对其他地区集中,西部地区几乎没有。 二、说明和基本分析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两个班的女生未作精确统计(本人不好打听),但大体上女生的就业状况不亚于男生(是更为勤奋的结果,君不见我校自习室与女厕所的情况相似——几乎没男的)。不同在于可能是年龄或家庭的缘故,女生读研比重要少,考博的几乎没有(还有这个时代男生更喜欢玩,不想就业,抱残守缺、往往随便考取一个硕士都行,而女生更喜欢层次高的学校,故而我校考取北大、人大、清华研究生的多是女生);另外,女生去银行工作的人数更多。关于代表性问题,只能说上述样本反映我校法学本科班和研究生班的中等情形,肯定不是优秀的,但应该不是最差的(法学院喜欢三个邻班为一组、一个辅导员,其中本科班自诩在三班排第二,而风评总是认为它是丙级班,至于研究生班不是特别热门的专业,也不是重点学科)。 两组样本的共同处在于:1、毕业生都找到工作或升学,长期大规模失业的情况实际上(至少在我校法学范围内,至于层次较低的学校的法学专业,不清楚)不存在(所谓就业率统计,尤其到了毕业一年后,意义不大)。2、在就业层次可能不如热门专业(具体情况不清楚),但至少都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扫大街等现象没有)。3、就业领域较广泛。分布在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众多行业,法律岗位不是唯一选择,自主创业的很少。 不同之处:1、直接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比重不同。本科班即使加上续读研究生毕业后的情况,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的只有40%(包括法院、检察院、律所、司法部门、省直机关中的法规司、大型企业法务部),而研究生则能到达三分之二以上(考虑博士生从事法律工作可能性更大,包括在内)。其中缘由之一是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重低,许多法律岗位就放弃了,而研究生经过在校几年学习准备,到毕业时90%以上学生都是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位相对容易。2、就业领域有差别,研究生的选调生不多,去事业单位也少,继续升学的比重也低(该样本读博的比重应经较平常情况高),去企业的也多从事法务而非会计、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3、统计的时间不同。本科毕业生样本是毕业后一两年后获取的,而研究生几乎都是在毕业当时工作已确定,这说明本科毕业生取得工作要艰难一些

中南财大下逻辑学期末考试试卷(标答)

1 2 ………………………………………………………密……………………………………………………封………………………………………………… 密封线内不 院(系):专年级:学生姓学号: 课堂________

得分评阅人 六、结构分析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答题要求】:从下列给定的素材出发,按各小题指定的类型分别构造一个相应格式的推理。 小李。小王。1课堂同学。2课堂同学。武汉人。非武汉人。南京人。非南京人。 湖北人。江苏人。中国人。人。非人。 1. 特称肯定判断的矛盾关系推理。 【例】1课堂有的同学是武汉人,所以,并非1课堂所有同学都不是武汉人。 2. 单称否定判断的差等关系推理。 【例】1课堂小李同学不是武汉人,所以,1课堂有的同学不是武汉人。 3. 全称肯定判断的换位法推理。 【例】所有武汉人都是湖北人,所以,有的湖北人是武汉人。 4. 特称否定判断的换质法推理。 【例】1课堂有的同学不是武汉人,所以,1课堂有的同学是非武汉人。 5. 三段论第二格AEE式。 【例】所有武汉人都是湖北人,所有江苏人都不是湖北人,所以,所有江苏人都不是武汉人。 6. 联言推理的分解式。 【例】1课堂、2课堂都有武汉人,所以,1课堂有武汉人。 7. 不相容选言推理的肯定否定式。 【例】小李要么是1课堂同学,要么是2课堂同学;已知小李是1课堂同学,所以,小李不是2课堂同学。 8. 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 【例】小李只有是湖北人,才会是武汉人;既然小李不是湖北人,那他也一定不会是武汉人。 9. 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例】若小李是武汉人,则小李是湖北人;若小李是湖北人,则小李是中国人。所以,若小李是武汉人,则小李是中国人。 10. 二难推理的复杂破坏式。 【例】若小李是武汉人,则小李是湖北人;若小李是南京人,则小李是江苏人。小李或者不是湖北人,或者不是江苏人,所以,小李或者不是武汉人,或者不是南京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介绍 - 湖北学位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特色学科简介 一、学科团队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点现有教师由22人组成,年龄大都在50岁以下。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7人、讲师9人,具有博士学位10人、在读博士3人,其余的均具有硕士学位,有3人具有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经历。本学科队伍力量雄厚,有多人获得“国务院政府津贴”,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工程支持计划,省部级“跨世纪学科(术)带头人”,“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湖北省首届中青年法学家,“先进教育工作者”和“优秀青年教师”称号。刘茂林教授、方世荣教授分别担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二、学科基地(平台)建设 本学科建有校一级的研究机构——“宪政理论研究所”,与湖北省人大共同组建了“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创办并连续出版了《公法评论》,创建了“中国公法评论网站”,作为发表学术成果和与同行交流的主要平台。 三、主要学科带头人 刘茂林教授是我国知名的宪法学专家,马克思主义理论工程·宪法学专家组主要成员、二级教授、国家级精品课程《宪法学》负责人、《公法评论》主编,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是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跨世纪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他在宪法学基本理论,如宪法结构、宪法秩序、地方制度、村民自治等方面的研究具有开拓性,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并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 石佑启教授为年青的行政法专家,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2006年被评为湖北省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他在行政法学范式转换、私有财产权的公法保护、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研究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获得了多项奖励。王广辉教授的著作《比较宪法学》,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体系和内容富有创新,在学术界产生了

《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

一、试分析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 (一)概述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笔者认为这里论述的法律适用主要是狭义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 价值判断,就是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判断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利益,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事实上,法律规范中充满了价值判断,因为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为目的的,并对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作出评价。正如魏德士所言,“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价值判断。” 根据王利明老师的观点,价值判断具有以下特点: 1.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它是裁判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在裁判中所作出的选择。 2.价值判断具有受拘束性。要通过方法论的探讨,来规范价值判断的活动。 3.价值判断具有指导性。亦即价值判断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意旨,从而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指导法官根据立法者确定的法律意旨,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妥当的判断依据。 4.价值判断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操作。法官的价值判断都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必须确定大前提,并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 (二)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必然性 1.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过程既不是一个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性而无法预测的神秘酿造过程,也不是一个纯粹依据经验简单判断的过程。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逻辑演绎的运用,它常常需要法官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念来对规则、条文以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解释和说明,并凭借实践经验、感觉感受等做出一定的裁判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价值判断。 2.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正如张继成教授所言:“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是由事实判断推出规范判断的逻辑桥梁,是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法律规则)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判决结论)的逻辑中介。”“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仅与法律规范所指涉的事实要件相符合,而且与蕴涵于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相符合,因此,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之间不仅具有同一性,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法理与宪 法)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C党的十五大 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A、司法机关 C公检法机关 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 A、经济权利 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 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 A、司法权独立C审判独立 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 A、执法C司法 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 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C整体作 用与局部作用D党的十六大 家的主体是() B广大人民群众 D中国共产党 B社会和文化权利 D政治权利和自由 ) B司法机关独立 D司法人员独立 B 守法 D 违法 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B 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单项选择题 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 (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 C行为D语言 )提供共同的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 A、原始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 A、成文法 C习惯法 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 A、法国 C英国 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 A、适用范围 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 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A、权利 C义务 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 ) B、判例法 D不成文法 ) B、德国 D日本 ) 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 B、权力 D权利、权力和义务 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 A、人口 B、环境 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 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 A、法系 C法学体系B法律体系 D法的历史类型 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 C洛克D卢梭 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 A 1982年宪法 B 1978年党的^一届三中全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治经济学期末考试试卷答案

政治经济学期末考试试卷答案 作者:Jessie已被分享19次复制链接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 分) 1、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 2、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是(抽象劳动)。 3、准确反映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剥削程度的指标是(剩余价值率)。 4、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垄断经营有限的较优等土地);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 5、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核心是(实现问题,即社会总产品的各个部分的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问题)。 6、在股份制中,实行一股一票,体现的是(出资者)主权;在合作制中,实行一人一票,体现的是(劳动者)主权。 7、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是由其(处于主体或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决定)。 8、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企业)。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 在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中,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其价值被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不改变原有的价值量,因而被称为不变资本。另一部分用来购买劳动力的资本是可变资本。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创造新价值,而且能够创造出大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由于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资本会发生价值增值,所以被称为可变资本。 2、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 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是单个资本增大的两种基本方式。资本积聚是资本积累的直接结果,即个别资本通过剩余价值的资本化而增大其总额的一种方式。而资本集中则是由若干分散的小资本合并成大资本的过程。 资本积累与资本集中的区别在于:(1)资本积聚以资本积累为基础,因而单个资本增大的同时,也使社会总资本增大;而资本集中是原有资本的重新组合,虽然使单个资本变大,但不能使社会总资本增大。(2)资本积聚的规模和速度最终受到原有资本积累速度和社会财富增长限制,因而其增长是缓慢的;而资本集中可以不受资本积累速度的限制,可以在较短时间有效资本合并为大资本,所以增大速度很快。 3、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 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总产量(包括商品和服务)和生产能力的增加。一般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产值的变动率来衡量。经济发展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一般用人均收入水平来衡量。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相比包括的内容更丰富,它除了收入水平的变动,还涉及生产力水平、经济结构、市场范围等方面的变动。 4、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 国内生产总值是一国一年内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的价值总和。它是指国家境内投资的生产资源所生产的总产出量。而国民生产总值是一年内一国居民所拥有的投入要素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总和。 这两个概念都是衡量一国一年内经济总量变动的指标,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国土范围内的生产总量,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的投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方经济学试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B卷 专业名称:应用经济学各专业科目名称:经济学 方向名称:应用经济学各专业方向科目代码:806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6小题,共24分) 1.公共物品2.外生变量3.机会成本 4.收入效应5.基尼系数6.价格歧视 二、简答题(每小题1 0分,共5小题,共50分) 1.简述需求价格弹性的影响因素。 2.为什么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导致帕累托最优状念? 3.说明短期菲利普斯曲线与长期菲利普斯曲线的关系。 4.举例说明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的内涵。 5.简述“挤出效应”及其决定因素。 三、计算题(第1小题1 0分,第2小题1 6分,共26分) 1.假定:(1)消费函数C=50+0. 8y(y为收入),投资函数i=100-5r (r为利率);(2)消费函数C=50+0. 8y;投资函数i=100-10r; (3)消费函数C=50+0. 75y,投资函数i=100-10r。 A.求(1)(2)(3)的IS曲线; B.比较(1)和(2),说明投资对利率更敏感时,IS曲线斜率发生的变化。 C.比较(2)和(3),说明边际消费倾向变动时,IS曲线斜率发生的变化。

2.假设某垄断厂商,仅生产一种产品,该产品的逆需求函数为P=10-q,边际成本MC=2元,固定成本为零。 (1)计算该厂商的产量决策,利润(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社会总剩余,无谓损失。 (2)如果政府决定对每单位产品征税0.4元,计算此时厂商的产量决策,利润(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政府收入,社会总剩余,无谓损失。 (3)比较征税前后社会福利的变化,解释政府税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 四、论述题(每小题25分,共2小题,共50分) 1.论述现实经济中“外部影响”的主要表现及其相应的微观经济政策。 2.运用经济增长核算方程,分析我国政府可以影响的决定经济增长的因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sodocs.net/doc/0613619818.html,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 一、最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选题参考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指出:积极应对法学高等教育的机遇和挑战 2、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媒体资源利用现状与前景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4、体现法学用户意愿的资源建设与营销——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 5、体现用户意愿的资源建设与营销--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 6、夯实工作基础、净化学术环境——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制度建设实践为例 7、独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意识薄弱问题调查分析——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为例 8、高校图书馆读者利用服务现状调查与分析——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9、填补世界会计史的空白——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道扬 10、伟大的人格,卓越的贡献——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念杨时展教授逝世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11、相对“就业易”形势下财会专业本科生的就业心理与指导——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为例 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政治经济学丛书”评介——兼评《生产关系二维理论与产权分析》和《交汇与分野》 13、论公法学博士培养机制改革——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其他典型培养单位的比较分析 14、独立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在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法探索--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为例

https://www.sodocs.net/doc/0613619818.html, 15、独立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现状及对策思考——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 汉学院为例 16、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先行者——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 17、特色鲜明成绩显著——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博士点导师文集 1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杨灿明同志为《湖北财税》题词 19、探索就业举措抵御就业寒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试行本科生导师制 促进毕业生充分广泛就业 20、水污染防治须出台“硬’’法——专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忠梅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大全 1、人文社科类高校工科学生就业问题与对策——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2、研究生教育的特色战略及其实现机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3、中国新型法治智库研究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徐... 4、民族地区产权制度发展模式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卢现祥教授访谈 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王波作品选登 6、高校研究生导师聘任制度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7、科研训练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影响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文杯”项目为例 8、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与现代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二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综述 9、将风险评估引入食品安全风险行政调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戚建刚谈风险评估与行政调查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台生刘哲瑜曾经的合唱队领唱讨厌现在 的民进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所有辅导班实力排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所有辅导班 实力排名 让生活变好的金钥匙不在别人手里,放弃我们的怨恨和叹息,美好生活就垂手可得。凯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专业课五大问题。凯程就是王牌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研机构! 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辅导班有哪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您直接问一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都不能立即回答,或者推脱说他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会计硕士考研,更谈不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的考研辅导资料,有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的学生了。在业内,凯程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非常权威,基本上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凯程有系统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讲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题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凯程一本通》,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深入的理解,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深厚的人脉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并且,在凯程网站有成功学员的经验视频,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所以,凯程有实力能帮助广大学子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学费是多少? 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专业招生人数为129人,包括推免生20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硕士法律(法学)研究生的学费总额为24000元,学制三年;与北大法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相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相对较低,相对于其他专业,法硕是高投入高产出的专业,没有一流的老师就没有一流的学生,请最好的老师培养法硕人才,这是行业需要。确实,法硕就业薪水高是事实,只要将法律学精了,未来的路一定会越走越顺。 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就业怎么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身的学术氛围好、师资力量强、人脉资源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响当当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社会上地位也不容小觑,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 现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当然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亦可以从事原有专业与法律结合的管理工作等等。 凯程考研常年从事法硕考研辅导,根据多年经验,认为法硕就业前景不错。但由于研究生的常年扩招,还需要好的工作还需要学生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才能在就业大潮中占有一席之地。 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专业招生人数为129人,包括推免生20人。相对于其他院校来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复试分数线较低,招生人数也不少,综合来讲考研难度不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排名2015【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湖畔,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 学校源于1948年以邓小平为第一书记的中共中央中原局创建、并由陈毅担任筹委会主任的中原大学。2000年,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和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共同组建成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半个多世纪的风雨洗礼与薪火相传,学校秉持博文明理middot;厚德济世之校训,传承希贤希圣middot;不舍昼夜之精神,励精图治,严谨治学,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专业人才。 中南财经大学2015的排名: 2015中国财经类大学排行榜: 名次 学校名称 所在地区 总分 全国排名 2015办学类型、等级和层次 办学类型 星级排名 办学层次 1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 65.21 59 行业特色研究型 5星级 中国一流大学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64.40 73 行业特色研究型5星级 中国一流大学 3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64.25 76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4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63.97 81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63.72 87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6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63.20 111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7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62.48 138 区域特色研究型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8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62.19 159 专业型 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9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61.58 200 专业型 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10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61.57 202 专业型 2星级 区域高水平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年级体育试卷A答案

一、选择题。 1.D 2. C D 3. A B C D 4. C 5. A 6. A D 7. B 8. A B C 9. A C 10. A 11. A B C 12. A B 13. B 14. A B C D 15. A C D 16. A B C 17. C D 18. B 19. B 20. A B C D 二、问答题。(共1题,20分) 1.什么是运动损伤?常见运动损伤如何处理? 答:在体育运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损伤统称为运动损伤。运动损伤与一般的工伤或日常生活中的损伤有所不同,它的发生与运动项目,训练安排,运动环境,运动者的自身条件以及技术动作有密切的关系。(2分) 运动损伤可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处理一般分为前,中,后处理原则,对于急性损伤前期(24h内)处理原则是制动,止血,防肿,镇痛即减轻炎症。(3分) 处理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如下: (一)一般处理方法(5分) 1.一般先冷敷,加压包扎并抬高伤肢。 2.伤后24小时打开包扎,可进行热疗,按摩,如理疗,外敷活血化淤和生新的中草药,贴活血膏等,也可用几种综合治疗。 3待损伤组织已基本恢复正常,肿胀和压痛已消失,锻炼时仍会感到酸疼,无力,此时该进行功能性恢复治疗,仍以按摩,理疗以及增加肌肉,关节功能锻炼为主。

(二)开放性软组织损伤的处理(5分) 1、擦伤,即皮肤的表皮擦伤。如擦伤部位较浅,只需涂红药水即可;如擦伤创面 较脏或有渗血时,应用生理盐水清创后再涂上红药水或紫药水。 2、切伤与刺伤 伤口往往较深,较小,如果伤口较脏,除了进行伤口的止血消炎,包扎外,还要注射破伤风抗菌素。 3、撕裂伤撕裂伤中以头面部皮伤为多见,如伤口较小,经消毒处理后,贴上创可贴即可;若伤口较大,则需止血,缝合创口;若伤情和污染严重时,应注射破伤风抗菌素。 (三)闭合性软组织损伤的处理(5分) 急性闭合性软组织损伤是运动损伤中较常见的一类损伤,如肌肉拉伤,挫伤,韧带拉伤等都属于这类损伤。 急性闭合性软组织损伤的特点:皮肤黏膜完整;由于暴力而引起,从而损伤局部有组织的撕裂,血管损伤等引起出血,组织液渗出,肿胀。在急性闭合性软组织损伤发生后,首先检查有无合并伤,如腹部挫伤后是否合并有内脏破裂。肌肉挫伤后有无断裂,有无明显血肿;头部挫伤有无脑震荡等。应先处理合并伤,然后处理软组损伤。在确定没有严重的合并伤后,在急性闭合软组织损伤后应进行冷敷,加压包扎,制动和抬高患肢,24H以后解除包扎,并进行局部热敷,理疗,按摩等,以改善血液循环,促进局部代谢,加速损伤的修复。当损伤基本恢复后,开始进行肌肉,韧带的伸展性练习,以恢复局部受伤部位的肌肉力量及肌肉,韧带的柔韧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学重点完整版

第一章风险理论与保险学说 一、风险的定义:在保险学中,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可保风险:保险所能承保的风险简称为可保风险,也称为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一定时期的保险市场而言的) 三、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基础上,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 (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并实施风险管理的过程。 风险管理技术:a.控制型: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b.财务型: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出财务安排。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对风险管理技术的实用性及其收益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整和评估。---考察实施风险管理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功能、分类 一、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简答与论述) 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障功能、储蓄的功能、投资的功能、社会管理的功能。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保险方式不同、承担的主体不同、保费缴纳不同、保险的内容不同、覆盖面不同。 (1)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2)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3)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4)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5)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三、保险的类别: 1、按制度分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保险 2、按保险的对象分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3、按风险的转嫁形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法理与宪法)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 B、精神 C、行为 D、语言 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不成文法 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日本 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 A、适用范围 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 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 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 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权力和义务 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 A、人口 B、环境 C、气候 D、社会生产方式 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的历史类型 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洛克 D、卢梭 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 A、1982年宪法 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C、党的十五大 D、党的十六大 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 A、司法机关 B、广大人民群众 C、公检法机关 D、中国共产党 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 A、经济权利 B、社会和文化权利 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 D、政治权利和自由 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 A、司法权独立 B、司法机关独立 C、审判独立 D、司法人员独立 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 A、执法 B、守法 C、司法 D、违法 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 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 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 4.论述题 2X16 5.案例分析 1X14 合同的知识占65% 名词解释: 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 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 简答、论述 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 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

债法总论 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 合同成立和生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 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 债法总论 要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 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商法学重点

商法学课程重点及考试题型 (一)课程重点 注:★为特别需要加以注意的重点,※为老师没有提及的内容,但为了复习的需要加入为重点。 第一章:商法概述 1、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兼容性:私法兼公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2)技术性:商法技术性,民法伦理性 (3)营利性 (4)国际性 (5)发展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行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代表性国家:法国、意大利。 商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或企业。代表性国家:德国、奥地利。 商人和商行为折衷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主体和商行为。代表性国家:日本。 【参考:P9(商法调整对象)、P12-15(现代大陆法系商法)、P23-24(中国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 3、商法的演进 参考本书第二节商法的演进。重点掌握《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之历史意义。法国商法典意义:一、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三、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德国商法典意义: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从而形成德国法系商法。 现代商法发展的特点表现为:1.动态化;2.技术化;3.融合化;4.国际化。 4、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两方面的选择:一、商事立法形式的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倾向于民商合一;二、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商事行为体系还是商人主义体系,倾向于商事行为体系。

5、商法部门的独立性 商法的独立性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是否能够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独立体现为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有自己的丰富内容和体系;相对是指与民法的关系而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其联系表现为: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商事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其区别表现为: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取向公平,商法取向效益;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适用社会大众,商法适用于商人;4、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不同:民法伦理性,商法技术性。) 商法的调整内容可以说是民法内容的具体化和扩大化(参见P25论述)。 商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 6、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1)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效益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2、交易定型化规则;3、权利的证券化;4、行为的要式性。 (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 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4、有限责任原则; 5、风险分散规则。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2、公示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 (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 【注:本书中关于原则的问题都应该是重点掌握的。像商法的四个原则,其具体制度体现应该明晰,比如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体现为: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答题时还应该进行阐述。本书其他的原则主要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P105-113)、资本三原则(P132-133)、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P138)。】 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2、客体仅限于商行为;3、内容即商事权利义务有营利性。 2、商主体概说※ 商主体是指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特征:1、具有商事能力;2、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3、须商业登记;4、是商事关系当事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剖析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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