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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借出与归还登记表

物品借出与归还登记表
物品借出与归还登记表

郑州大学建筑学院学生会

物品借出与归还登记表

郑州大学建筑学院学生会办公室

郑州大学建筑学院学生会物品借出与归还登记表

物品数使用借取人姓名及联借出预计归还实际归还物品借出物品归还名称量单位系方式日期日期日期状况状况

郑州大学建筑学院学生会物品借出与归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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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借用规章制度

物品借用规章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物品借用规章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后勤的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特制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凡属生活部管理物品,均由生活部失物招领组负责管理。 第二条:每学期始末由生活部管理人员将储物室所有物品清点登记,核对后备案。 第三条:学校各所属部门或学生活动借用物品,并获得生活部部长张洛铭准许后,应在物品借用登记表上登记,并由部门或活动负责人在物品借用登记表上签字。生活部根据物品借用登记表上信息核实无误后方可借出(借用负责人需抵押有效证件)。归还时,应对照登记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条:各所属部门每次借用物品应指定专门负责人 借用物品由其负责人负责保管、合理使用、按时归还。 第五条:借用物品时,借方须对物品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情况。如果物品在借用期间遭到损坏或丢失,由借用单位(部门)按照原价赔偿(详见附录);未经登记拿走物品的,一旦发现,生活部有权立即追回物品,并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六条:按时归还所借物品。因故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在归还期限截止前向生活部部长张洛铭提出书面申请并登记相关信息,无正当理由的将会有相应处罚措施(详见附录)。物品借用人无权在借用期间将物品转借其他部门、组织或个人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工业大学长安校区校学生会生活部具有解释权。 西工大校学生会生活部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 物品丢失或损坏具体赔偿制度 1.若物品丢失,将由借用方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借用单位或部门负次要责任,两方共同对所借用物品进行全额赔偿; 2.若物品损坏,则由借用方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借用单位或部门负次要责任,两方共同对所借用物品维修所需金额进行支付; 3.物品丢失或损坏后,应立即与生活部部长张洛铭联系并汇报,与生活部相关人员商定具体赔偿方案和限定归还日期并登记后方可进行赔偿措施; 4.逾期未归还者应立即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者初归还物品外应上交逾期罚款(所借物品价格X10%每天); 5.借用单位或部门应赔偿一定金额的因物品缺失而造成的损失费用。

查、借阅销毁档案登记表

接待人签名:年月日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表 编号:

档案目录登记表 部门:时间: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职责一: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社区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档案事业,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档案工作顺利完成。 3、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档案资料,对本社区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4、认真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定期检查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 职责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做好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及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对本学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不得玩忽职守。 二、负责文书处理工作,做好文件材料的登记、传递、收集、整理、组卷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积极主动提供利用,编制科学、实用的检索工具和档案参考资料,提高检全率、检准率,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努力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四、档案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落实防潮、防蛀、防火、防盗、防光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定期做好档案的检查、核对、清理、统计、汇编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工作的任务。 职责三: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学校档案室党政文书、人事档案的保存与使用,负责学校档案资料的安全管理。 3.对所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严格执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各类资料进出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4.档案室对档案的收集、分类、立卷、保管、利用等工作均按照广东省档案局制定的标淮执行,能通过档案局的达标验收。 5.保证室内器材常年完好,熟悉各项安全应急手段的操作规程,保证档案室的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工作。 6.负责进出档案室人员管理,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入内。 7.严格管理档案室电器设备,严格控制任何火种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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