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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读音】jiàn yì yǒng wéi

【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示例】~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近义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

【反义词】袖手旁观、见利忘义、见义不为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编辑本段]

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截至目前,基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000余名,发放奖励抚恤慰问金2500余万元。与“中国石油”联合开展了两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的评选活动。自2000年以来,基金会还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牺牲及伤残人员困难家庭及其子女实施了“扶困助学”工程,为数百位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放了困难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子女近200人就学。

去年以来,基金会又制定了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及时表彰奖励办法等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的长效机制;设立了“爱心账户”,主要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者家庭经济困难的定向帮扶,按月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金;在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基金会还拨出专款,联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对全国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了解见义勇为人员的现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见义勇为人员感受来自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今年5月24日至6月16日,基金会还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共同举办了“唱响正气歌,做时代骄子”———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大学巡回报告活动,报告团在七省19所大学作事迹报告,共四万余名大学生聆听了报告,在社会上、在校园里引起了强烈反响。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目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

二,面对日常申请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办公会进行研究,看够不够标准、够哪一级标准,形成意见后报基金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再对外发钱。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

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近十年来,各级见义

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

见义勇为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摘要:发生在湖南长沙一起见义勇为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呼喊抓贼者要不要赔偿、受益人刘先生是不是应该赔偿,许多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争论的焦点是对被害人潘登峰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处理本案法律依据。本文试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以探求潘登峰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本案的正确处理。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契约公平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3月6日法制日报第六版报道了这么一起发生在湖南省的真实案件:一

天凌晨,住在长沙市星沙镇长浏饭店的刘先生发现有人行窃,便大喊“抓贼喽!”睡在

刘先生隔壁的该饭店老板薛定基闻声后,立即跑到刘先生房间,问明情况后,便跑到楼下去,大喊“抓贼”。这一喊,立即引起周围许多人的注意。在星沙镇二区夜宵一条

街上的摊主、来自浏阳市杜港镇的潘绍峰、潘登峰两兄弟惊醒后,也一起跑了出来。薛定基和潘登峰跑在前面,他们在后门口发现一提着长刀的青年人,薛大喊一声:“谁,干什么的?”那青年人一愣,拔腿便跑。在追的过程中,追上来的潘登峰不幸被刺中

胸部,在送到医院时死亡。凶手最终被众人擒获。后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

期徒刑6年,并赔偿死者父母60850元。然而,死者父母却将薛定基告上法庭,理

由是虽然法院判决赔偿,但至今未拿到赔偿金。另外,案发时,薛定基亲自喊潘绍峰两兄弟去抓贼,儿子的死与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薛定基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又是第一个受伤者,自己也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目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下面笔者就斗胆对各种观点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笔者对潘登峰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本案的正确处理的不太成熟的理解和看法。

二各种观点评析

(一)无因管理说---认为林先生有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说根据其法律依据和倾向,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潘登峰见义勇为的行为其性质在民法上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那么管理人所受损失和费用,应当由受益人赔偿,而本案中受益人是住店的刘先生,而不是呼喊抓贼者薛定基。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

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

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受益人刘先生对见义勇为受害人潘登峰的有适当的补偿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 以及《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②。

评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及《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确立的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见在法律适用上是否矛盾,两者关系如何理解?我认为都是规定无因管理行为的,只不过前者规定侧重的是一般的无因管理关系,即不存在第三侵害人而使管理人受损或支出必要费用的无因管理关系,后者规定侧重的是存在第三侵害人而使管理人受损的无因管理关系。我认为本案应适用后两条法律规定。

有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如果因侵权因素造成损害赔偿,属于规范竞合,见义勇为者不能同时行使,只能选择其一。否则会过分加重同样作为被害人的无过错的被救助者的民事责任,有碍公平。主张见义勇为者应依侵权法的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对于被救助者则不得提起赔偿之诉。③

我认为,因侵权因素造成损害赔偿,不属于法条竞合或规范竞合。后两条法律规定确定了受益人对特定受害人(主要是指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是为见义勇为受损者特别设立的损失双重救济制度,事实上赋予见义勇为受损者对受益人的一种补充的补偿请求权,而不是选择请求权。但行使补充的补偿请求权有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须是见义勇为受害人(2)须他方为受益人(3)须义勇为受害人不能从侵害人获得充足的补救。④

(二)契约说⑤---认为林先生有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潘登峰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合同行为。薛定基喊的“抓贼”是一种要约,而潘登峰应声赶来是承诺。但薛定基“签”订的这个合同是为保护住处被窃刘先生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而订立的,而且刘先生对薛定基的喊话事后也没有持否定态度。因此薛定基喊话的是一种合法的代理行为,即代替刘先生与潘登峰“签”订了一个口头双务合同,即刘先生有请求潘登峰维护他利益的权利和赔偿潘登峰因维护其利益而带来损失的义务,同时潘登峰有获得因维护他人利益而给自己带来损失的赔偿的权利和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据此,潘登峰的家属向呼喊抓贼者薛定基索赔无法律依据。如果歹徒无力赔偿,潘登峰家属应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60850元现金。

评析:契约说存在许多疑点和错误。且不说薛某的代理权和所谓的“要约”、“承诺”含糊和不确定性,有牵强附会难以成立之嫌。更为重要的是潘登峰的抓贼行为是不以和林先生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是一种邻里守望的帮助行为,更是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契约或合同行为有着本

质的区别。潘登峰响应薛定基的呼喊与其一起抓贼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为了保护社会安定、有序等公共利益和为目的,体现良好的品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不是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其直接动机是为了抓捕窃犯,不是保护侵犯宋先生的财产,当然在客观上潘登峰等的追捕行为有利于宋先生的财产进一步受损,但绝对不是为了获得损失补偿而去抓贼。被害人潘登峰具有理性控制和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虽然他并没有追赶或抓捕窃贼的义务而且面临危险,却在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奋勇抓贼这一选择,这是值得高度赞扬和肯定的见义勇为之举,不属于合同行为。

(三)公平责任说⑥---认为薛定基有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薛定基的呼喊抓贼与潘登峰见义勇为而死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薛定基、潘登峰在一起抓贼过程中利益是共同的,即将凶手制服同时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尽管薛定基本人对于潘登峰的死是完全没有过错的,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死者父母起诉薛定基要求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

评析:公平责任原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是

根据民法原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根本不存在有过错侵权人,即对当事人的损害不存在侵权人或侵害人。本案中伤害潘登峰的歹徒是具有过错的侵权者。所以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要求收益人或共同利益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所谓“共同利益”的理解也缺乏说服力,我认为抓贼过程中的把凶手制服

利益是既属于林先生也属于薛定基、潘登峰但更属于全社会。如果一起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的人如果要对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的其他人负责,那么以后谁还加入抓贼过程中?谁还愿意去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我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立法本意也是不希望这样的。

(四)因果联系说⑦---认为薛定基没有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死与呼喊抓贼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某一损害行为与相应的损害结果之间特定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因此,薛某呼喊抓贼的行为不可能产生被害人潘登峰的受伤以至死亡损害结果,潘登峰的死是犯罪人行凶的结果。本案家属向呼喊抓贼者索赔是难以找到法律依据的。

评析:这种观点从因果联系的角度说明了薛某没有赔偿责任,但理由不全面,也没有进一步分析本案的解决。

(五)“一事不再理”说⑧—认为薛定基和林先生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已经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附带判决,并审理完毕。死者家属因为“虽然法院判决赔偿,但没有拿到赔偿金”,而再起诉呼喊抓贼者,实际上是同一案件的重复起诉,按

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再予以审理。至于死者家属没有拿到赔偿金,那是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死者家属没有拿到赔偿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评析:“一事不再理”说看到了首先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实现侵害人的主要责任,但忽视了我国民法对见义勇为受损人受益人的补充的损失补偿请求权的规定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

三本案潘登峰行为性质及解决建议

潘登峰的抓贼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民事上其性质是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冒险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从刑事上来说,本案潘登峰的抓贼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潘登峰在英勇抓贼中遭遇不测,人们都为之痛惜和钦佩,其家属理应受到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但是,我们不能以情代法,混淆法律关系和是非对错,造成无辜者受到人为的伤害、社会正义的破坏。我认为本案存在着三种法律关系,即见义勇为者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其中侵权人对见义勇为被害人负有首要赔偿责任;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其中受益人在一定范围内对见义勇为被害人负有适当的补偿责任,另外呼喊抓贼的薛定基与潘登峰,两人是共同见义勇为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我认为案件处理应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呼喊抓贼的薛定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它同样是见义勇为者,不是受益人也不是侵害人,而且他与凶手没有连带责任关系,薛某呼喊抓贼的行为构成侵权损害行为也不可能产生损害结果。另外在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公平责任不能适用。这也是社会正义、大众感情和行为导向等方面的要求。如果认定一个同样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并也遭受一定损失的见义勇为者有赔偿责任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

其次,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的执行力度应加大,必须查清判决不执行的事由,考察犯罪人的所负担的赔偿金是无力清偿还是故意不清偿、逃避执行。若是后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是前者根据其能力可以分期执行或采取延期执行、部分先予执行等等措施。

再次,判决的执行确实不能使本案家属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充足的赔偿补救的,则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刘先生适当负担必要的补偿责任,其数额大小应综合考察各种因素,如宋先生的经济能力、收益大小、罪犯已经或可以执行部分数额的大小等等。

最后,考虑到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社会利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的特殊性质,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或见义勇为基金会既要进行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工作。在见义勇为被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赔

偿时,可先行垫付并取得对侵权人、受益人的追偿权。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向其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社会抚恤性质的救济。

构成见义勇为的三个要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视同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南京市见义勇为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规定,外地市民在本市见义勇为,或本市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简化工作程序,为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务。

《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医疗保障、养老待遇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

根据《意见》,见义勇为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其中,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意见》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牺牲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支付给遗属。同时,如果是在领失业保险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其未领取的剩余月数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属;参加了失业保险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见义勇为人员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按其参保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予以核定,失业保险金可逐月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属。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津贴、营养费和生育医疗费。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崇新完小一年级专题教育备课教案 授课时间:2013年月日总第12节 课题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教学目标1、让学生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概况,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的情感。 2、让学生明白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 责。 教学重难 点1、让学生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概况,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的情感。 2、让学生明白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教学方法学生交流和教师讲解 教学过程备注 一、导入: 1、同学们,你们看(出示世界地图),那个像只昂首高唱的大公鸡的地 方,你知道那是什么地方? 2、是呀,那就是我们的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你对我们国家了解多 少呢?谁愿意说一说。 那里有长江,黄河,有辽阔的草原和高高的喜马拉雅山,有我们的 父母和兄弟姐妹,在我们这个大家庭里有56个民族,各民族都有着灿烂 的文化、美丽的服装、动人的歌舞。各民族同胞像兄弟姐妹一样,团结 和睦,生活在祖国960万平方千米的土地上。守护家园、让祖国统一、 使亲人团聚是我们每个中国人的神圣职责。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我们都 有一个家”(揭示课题) 二、活动一:香港属于中国 1、老师给大家讲个故事,同学们有了两种意见:有的同学说香港属于中 国,有的同学说不属于中国。你同意谁的意见,说说为什么?是呀,香 港从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有一段时间被英国殖民者占领了。不过现在它 已回到了我们祖国大家庭里了。 2、你知道香港和澳门是什么时候回归的吗? 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澳门先后摆脱外国人 的统治,回到了祖国的怀抱,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中国的五星红旗 在香港、澳门的土地上自由地、高高地飘扬。香港、澳门,还有台湾都 是中国的领土,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和澳门现在已经回 到祖国大家庭,台湾也一定会回到祖国的怀抱。 三、我们国家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你知道我们国家有多少个少数民族 吗?你熟悉哪些少数民族?他们有些什么特点?向大家介绍介绍? 四、小结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

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

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

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见义勇为是道德高尚之举,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些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出现问题时,因缺乏法律规范,使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见义勇为者与被救人对簿公堂、诉诸法院之事屡见不鲜。立法上的空白使这一案件面临无法定性的尴尬境地,由于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导致这一优良传统面临空前的挑战,我国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见义勇为行为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奖励,使见义勇为这一优良的作风得到传承和发扬,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人民不必要的损失。 一、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通常会忘却自身安全,但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

的最起码要求,在突发事件面前,见义勇为者得个人安危就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对见义勇为行为实行民法定性对其地位予以明确才能保障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长久以来见义勇为行为都是作为道德层面上的意义上实施,在法律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这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权益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而将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定性,不仅可以使此行为能够在法律中得到肯定,从而全面保障见义勇为者得合法权益。 2.有利于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 对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使见义勇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并最终做到有法可依,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当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时,能够挺身而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作出特殊的贡献,而这种贡献,也应该对其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奖励措施。而国家给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者以适当的奖励,有利于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也是政府在保障人民利益方面的职能体现。为使见义勇为行为从一个人的行动或是一个集体的行动转变为整个社会的一种见义勇为新风尚,不仅仅需

见义勇为问题分析

莫让英雄流血更流泪 浅谈现行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机制 自《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于2002年5月出台后,我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逐步走向规范化,有力地推动了各地见义勇为事业的大发展。 应该说,近年来全市对见义勇为申报评审和奖励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愈发加大,对于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社会良好典型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解决。在此对见义勇为工作开展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进行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行为界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中存在争议 (一)缓刑犯等特殊人员能否作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从《保护办法》上看,并无对见义勇为的主体进行规定,从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见义勇为的主体为自然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居民周某,驾车逼停套牌车司机,并与其搏斗,配合警方将其抓获。从行为而言应当构成见义勇为,然而,其本人身份特殊,系在社区矫正的缓刑犯。对于这类特殊人群,是否能够成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十分不明确,其行为究竟是戴罪立功还是见义勇为十分难以界定。 意见建议:建议对于此类人群,不适用见义勇为的申报和保护。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式社会的楷模,传播的是一种社会的正能量。虽然从行为的角度而言,确实值得赞扬,但是从人员主体来说,其实戴罪之身,不适宜作为楷模宣传。 (二)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的人员能否构成见义勇为 在见义勇为评审过程中,遇到相当多的一部分是保安抓小偷,《保护办法》中有明确,职务行为不可作为见义勇为。然而,保安抓小偷是否是职务行为?保安的职责是预防犯罪,还是阻止犯罪甚至于抓捕罪犯?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读音】jiàn yì yǒng wéi 【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示例】~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近义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 【反义词】袖手旁观、见利忘义、见义不为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编辑本段] 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截至目前,基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000余名,发放奖励抚恤慰问金2500余万元。与“中国石油”联合开展了两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的评选活动。自2000年以来,基金会还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牺牲及伤残人员困难家庭及其子女实施了“扶困助学”工程,为数百位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放了困难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子女近200人就学。 去年以来,基金会又制定了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及时表彰奖励办法等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的长效机制;设立了“爱心账户”,主要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者家庭经济困难的定向帮扶,按月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金;在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基金会还拨出专款,联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对全国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了解见义勇为人员的现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见义勇为人员感受来自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今年5月24日至6月16日,基金会还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共同举办了“唱响正气歌,做时代骄子”———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大学巡回报告活动,报告团在七省19所大学作事迹报告,共四万余名大学生聆听了报告,在社会上、在校园里引起了强烈反响。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目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一、我国民族的基本情况 很早以前,我国就是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密切联系,友好往来,共同建设祖国、共同反对阶级压迫和外来侵略,是我国民族关系中的主要内容。 秦朝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至两汉时期初步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隋唐是我国多民族发展的重要阶段,各民族迅速发展,对边疆地区的开发做出了重要贡献;五代辽宋夏金元时期,民族融合进一步加强,封建生产方式向边疆地区扩展,形成中华民族大融合的高潮;明清时期在统一政权下,各族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加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进一步巩固。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现有56个民族,统称为中华民族。其中,汉族人口最多,有11.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91. 59% 。其余55个民族的人口为1.04亿,只占全国人口的8.41 %。因为这55个民族所占的比例小,人口少,所以,习惯上把汉族以外的各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 在我国,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56个民族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都是我们伟大祖国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的局面。也可以表述为各民族“大分散、小集中”。 少数民族分布的这种“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一方面,各民族都有大小不同的聚居区。 我国各民族的这种“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局面,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 第一、由于历代封建王朝的移民、屯田、屯军,汉族人民不断向边疆迁徙。 第二,由于战争、起义失败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迫使少数民族四处迁徙、或者是汉族起义失败后逃入民族地区。 第三,由于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的原因,形成各民族交错杂居的局面。 二、我国长期保持着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形态 我国自秦汉以后就成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自此延绵不断,历经唐宋元明清诸朝,直到今天,国家统一局面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像中国这样一个国土长期保持统一且未被分裂,文化传统古老且未能割断的国度,在世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房管、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的奖励、保障经费。 第七条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捐助和为见义勇为基金提供捐赠。 第二章见义勇为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见义勇为基金年度奖励、保障列支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下年度全额补足。 第九条市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 (一)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三)对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慰问; (四)市综治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县(市、区)综治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综治、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只有通过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人们受到鼓舞继续践行该高尚之举,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下文是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第二章确认 第八条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无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根据掌握的信息到见义勇为发生地调查核实、确认。 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行为人享有申报的权利,并通知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并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提出,一般情况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受理。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各民族团结与平等的民族政策,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清除了极“左”思潮危害,巩固并发展了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着眼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运用与创新,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情况,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归纳出我国当代民族关系的内涵,提出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与共同进步的要求,强调加快发展是增强新时期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开创了我国民族工作的新局面。也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坚持、发展与创新。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是我国各民族大团结,民族地区大发展,民族工作成就辉煌的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在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伟大实践中,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民族问题、怎样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这个当代中国民族工作最主要的、最基本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做出了新发展、新贡献。科学地阐明了当代民族问题的内涵。 一、理论背景 在国家初创时期,新中国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破旧立新,确立了民族关系平等与团结的基本准则。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担负拨乱反正与开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局面,确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并探索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的道路,邓小平提出的富民政策与两个大局思想(,一个大局就是东部沿海地区加快对外开放,使之先发展起来,中西部地区要顾全这个大局·另一个大局就是当发展到一定时期,比如二十世纪末全国达到小康水平时,就要拿出更多力量帮助中西部地区加快发 ,就是为了实现全国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所面临的,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东西部差距也明显拉大,这就需要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与充实新时期民族关系的内涵,江泽民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代表党中央提出了共同发展与共同繁荣的目标。 作为党和国家的最主要领导人,江泽民在审视了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形势,以及当今 我国民族关系的现状与特点后,创新性地指出:民族问题包括民族发展与民族关系两方面的主要内 容;我国民族关系的内涵应该是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与共同进步;加快发展是增强新时期民族团结的 核心问题。江泽民的民族关系理论,有效地指导了我国的民族工作,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 在实践中的创新。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当代民族问题的内涵作出了准确的归纳,把民族发展与民族关系作为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并辩证地指出,民族发展与民族关系互为因果,良好的民族关系是民族得以发展的前提与保证,民族发展繁荣又是形成团结和睦民族关系的物质基础。江泽民从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需要出发,通过宏观战略性的思考,认为加速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必经道路,是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

专题二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专题二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一、国家统一: 1)、古代中国封建大一统 1、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 2、中国历史上统一的朝代有:秦、汉(西汉和东汉)、西晋、隋、唐、元、明、清。 3、结束分裂、实现统一的朝代有:秦、西晋、隋、元 4、秦汉、隋唐、元明清是中国三大主要统一局面。 2)古代中国反抗侵略巩固边疆相关史实 1、古代:郑成功收复台湾 2、近代:①左宗棠收复新疆;②1884年,清朝设立新疆行省;③1945年,抗战胜利,台湾光复。 3)新中国国家统一 1、成功解决香港澳门问题。 2、台湾问题 (1)、古代、近代相关史实(七下P108) (2)、三次分离两次回归:(八下P74) (3)、当今问题形成原因:①解放战争后期,国民党残余势力败退台湾;②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干涉中国内政,阻扰中国统一。 (4)、目前解决台湾问题的主要障碍:①、国际反华势力的阻扰;②、台独势力的阻扰。(5)、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史实:达成“九二共识”;发表“汪辜会谈”;江泽民提出八项主张;两岸实现“三通”(通邮通航通商)等。 (6)、我们对当今台湾问题的看法: 祖国统一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台独不得人心,必将失败。我们将维护和促进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争取和平统一。同时,我们绝不允许“台独”把台湾从祖国分割出去。(7)、合理化建议: ①加强两岸经济、政治、文化交流;②加快大陆经济发展,缩小两岸经济差距;③加强两岸人员往来等。 4)、国家统一的影响: ①保持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②加强了民族融合,促进了各地区间经济文化交流。③有利于科技文化教育事业发展。 二、民族关系 1、发展过程 (1)中华民族的起源:原始社会至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黄炎部落相互融合,形成了华夏族的主干。 (2)多民族融合的开始:春秋战国时期。 (3)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秦朝的统一。 (4)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初步发展:汉朝时期 (5)多民族的大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七上P115) (6)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大发展:隋唐时期 (7)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加强:宋元时期 (8)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明清时期 2、相关史实 ⑴、西域都护的设置⑵、秦始皇修长城⑶、北魏孝文帝改革⑷、文成公主入藏⑸、岳飞抗金⑹、元加强对边疆的管辖⑺、清加强对边疆的管辖

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xx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消息】 xx即将出台新法规重新定义见义勇为 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奖励】 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拟奖励十万元以上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还有哪些亮点】 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 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河南商报》曾报道,2015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 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如果没有申报人、举荐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则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在孟瑞鹏救人事件中,落水儿童母亲曾承认,自己因害怕担责一度未出面承认孟瑞鹏的救人行为。近年来,各地也曾有过受益人在获得救助后离开,不愿出面承认他人见义勇为的报道。 这次的《意见稿》里提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受益人、目击证人和有关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救济与民法保护研究

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救济与民法保护研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 见义勇为是在没有法定的义务下,自觉地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个人的生命及财产的一种正义的,同时会对他人产生救助效果的一种实施帮助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统一规定,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有一些说法,但是也是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解释。 (二)构成要件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是主体要件。主体应该是没有法定责任、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自然人,通俗的讲,就是没有法律上规定负有相关义务的人。主观要件,就是行为必须符合“义”的定义,所谓的义,就是正义,既包括法律上的正义,还有社会大众通俗

认为的义,即符合正常的社会道德观念,如果是恶意或者违背道德的行为,都不构成见义勇为。客观要件,主要由以下三点:首先,需要受到保护的对象在客观上即将或正在受到不正义行为的侵害,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的时候,被保护的对象必须处于危险当中,最后,见义勇为者是出于自己的思想自觉挺身而出的,没有收到其他客观因素的因素。这些要件也是确定行为是构成见义勇为的标准,如果有不符合上述要件的因素,就有可能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其次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比如说是在自己能够提供的力量范围之内,见义勇为主要是“义”,切不可将“勇”放到第一的位置上。综合我国各个地方关于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的各种理论见解及法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行为时未必完全不顾及个人的安危,他们在行义举的同时又能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将见义勇为与自我保护很好地结合起来。所以,“不顾个人安危”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对见义勇为行为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现状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对见义勇为行为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见义勇为宣传资料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奖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市、州人民政府对在市、州范围内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对事迹较为突出、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护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 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或者 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 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 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 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垫付。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

知道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学案 考点34:知道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b﹞ 【学习目标】 知道我国是一个有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与意义;了解新型民族关系的内涵;知道现阶段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理解用“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知道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知识梳理】 (一)维护民族团结 1、中华民族是由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除汉族外,有个少数民族。 2、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是。 3、新型的民族关系:各民族、、、的新型关系。 4、处理民族关系的三个原则:民族、和。 5、维护民族团结要做到三个尊重:尊重个民族的; 尊重各民族的;尊重各民族的。 6、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 (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7、香港、澳门的回归,是“”方针的在港澳的成功实践。 8、当前对待台湾问题的政策(立场)有哪些? (1)遵循“、”的基本方针。 (2)坚持原则。(两岸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 (3)坚决维护国家和完整,是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9、青少年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责任和义务, 。 10、请用相关史实来说明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真题训练】 一、选择题

【例3】(2011年绍兴)材料一:2011年是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让我们了解西藏,感受变迁。 (1)图一这种独特的雪域风光的自然成因是什么?(2分) (2)图二反映的是我国哪一朝代的疆域?(1分)宣政院的设置说明了什么?(2分) 材料二:旧西藏,占人口5%的三大领主把持着西藏地区的政治、宗教等管理事务,全区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没有一家现代的医疗机构,人均寿命仅35岁。 如今的西藏,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自主管理西藏社会内部事务,翻身的西藏人民饱含热情投身建设,在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援下,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507.46亿元,已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建立了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人均寿命达67岁。 请回答:西藏人民的哪些权利得到了保障和发展?(3分)党的民族政策使西藏发生巨变,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4分) 【例4】2012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的一年,两岸关系经受了严峻考验,取得了积极进展。反对“台独”、认同“九二共识”,巩固交流合作成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日益成为两岸同胞的共同意愿。新的一年,我们要继续坚持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增强两岸关系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意基础,拓展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 结合材料回答: (1)请分析为什么反对“台独”、认同“九二共识”会日益成为两岸同胞的共同意愿? (2)为维护祖国统一,进一步发展两岸关系,我们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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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下的见义勇为 摘要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弘扬。但在媒体的聚焦镜下不难看出,见义勇为在社会发展的脚步中开始变得沉重。从20XX年的韦兆安事件,到20XX年的许云鹤事件,再到20XX年的小悦悦事件,见义勇为,“为”还是“不为”,已经让很多人感到不适。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可靠的民法救济,也许可以让民众重拾信心,重建一个人人都敢于、乐于见义勇为的新环境。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联系救济 一、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领域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见义勇为的研究不在少数,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行政法的立法保护方面。虽然见义勇为的立法与公法联系更为紧密,但是从对见义勇为者私权的保护角度来说,确立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位置,探讨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救济途径,是有必要的。目前民法领域对于见义勇为主要有无因管理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说以及防止侵害行为说三种。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面临的突发情况多种多样,上述三种学说都不能全面的涵盖见义勇为的特性。通常,见义勇为之行为可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和防止侵害行为这三大类所吸收,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见义勇为大都可归于无因管理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无因管理属性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一种干涉他人事务,但具有利他性的行为:一方面约束管理人的管理行为,限制非法干预他人事务,以求对私人利益的静态维护;另一方面,将无因管理确立为一种法定之债,赋予管理人合法的补偿请求权,以实现管理人利益的动态安全。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目前为止,我国立法还没有给见义勇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已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现行条例中规定的见义勇为大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同英勇救人行为、抢险救灾和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三种。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特性: 首先,利他性。“利他”体现为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这是见义勇为内涵的本质特征,否则不成立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者所实施的行为纯粹是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免受或者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其次,危险性。见义勇为的发生背景经常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正受到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这种危险状态既可由自然原因产生,也可由人为原因产生。再次,对救助结果不做要求。见义勇为行为的可贵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将自身置于一定的危险之中以求帮助他人,不论结果如何,这种挺身而出的精神都应当得到鼓励和褒奖,所以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不以达到预期的救助目标为要件。最后,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无特定职责的人,见义勇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7月19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

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问题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问题 摘要:见义勇为是目前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但因他缺乏法律规X,使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也不利于社会上正气之风的形成。尽管各地制定了不同的规章,制度,但还是难以改变见义勇为人尴尬的境地。有些法学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主X道德法律化,将见义勇为尽快纳入法制X畴,从法律上肯定该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主X也引起不少争议,道德规X是否合适用法律调整。本文将就见义勇为的发展进程、现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权益保障做一阐述,以便对它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为以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一点借鉴。 Abstract:The honorable society is a more mon phenomenon Farina, but his lack of legal norms, so tha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honorable are not guaranteed, their feelings hurt,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winds of righteousness in society formation. Whil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fferent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it is still difficult to change honorable people embarrassment. Some jurists have als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f the moral law, the rule of law will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honorable as soon as possible, from certain that the law

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秦汉时期

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初步发展的时期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220年) 一、课时重难点: 【重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重农抑商政策大一统思想 【难点】内容特点影响背景 二、授课过程: 【阶段综述】秦汉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 政治上大一统政治体制在全国确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确立并得到巩固;官僚体制逐渐代替贵族体制,奠定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础;汉朝同西域各族发生密切交流;中国向朝鲜、日本、西亚和欧洲的交往 经济上推行“重农抑商”,以农业为基础的封建经济初步发展,精耕细作技术日益成熟; 思想上由“百家争鸣”到思想“大一统”,经过改造后的儒家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科技文化艺术全面繁荣,奠定了中华文明的世界领先地位。 【知识整合】 1、秦朝: (1)统一:多元一体格局形成。 ①统一的原因: A、商鞅变法为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B、统一符合历史发展趋势; C、人民渴望国家统一; D、秦王嬴政的雄才大略; E、秦国“远交近攻”的统一策略灵活有效。 ②统一:公元前230——公元前221年先后灭掉先后灭掉韩、赵、魏、楚、燕、齐 ③扩疆:匈奴、岭南、 ④疆域:东到大海,西到,北到长城一带,南达南海。 ⑤意义: (2)建立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含义:包括专制主义(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组织形式)两个概念。

◆专制主义:。 ◆中央集权: A、中央:皇帝制;其特征、本质 B、建立中央官制----(建立了一整套官僚体系) ;职责;九卿中除奉常、廷尉、治粟 内史外,均为皇帝私家服务的,这反映了古代官制特征--- 事务与皇家事务混合一起,,家天下色彩浓厚。丞相、御史大夫与诸卿以朝议等方式讨论国家军政要务,成为皇帝裁决的依据。 C、地方:全面推行,建立地方行政体制- ①时间:春秋战国时期出现郡、县等新的地方行政区划,秦朝建立完备的郡县制度,后世沿用,不断 修正,元朝行省制度是对这一制度的大变革。 ②原因: A.经济:小农经济需要强大的中央集权保护和协调。 B.政治:分封制导致诸侯割据,长期战乱,辽阔疆域下需要中央集权才能维护统一管理。 C.思想:法家思想主张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 D.历史:春秋战国时期,列国陆续出现了郡、县等新的地方行政区划形式。 ③内容: A.核心特征:皇帝直接任免郡县长官(人事任免权)。 B.机构状况: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郡是直属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划,设郡守、郡尉、等 官制,分掌行政、兵事、监察。县隶属于郡。设置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与县同级别地方行政机构 称为‘县级以下有两级地方基层行政机构,负责地方治安并兼管公文传递的 叫。 ④影响: A.郡县制的设置形成了中央管理地方的形式,郡县长官由皇帝,不得; B.郡县制的建立,是中央集权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重要标志。 C.郡县制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与分封制比较,是历史的巨大进步。(3)制定细密、严苛的秦律:秦律集中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意志,对后世封建律令的制定很有影响。 (4)选官:奖励军功、按军功授爵 (5)秦始皇的评价: 秦始皇勤于政务,富于实干精神,是具有高度行政能力的政治家。他高瞻远瞩、雄才大略,为实现理想而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坚韧与执著。但在他的性格与举止中也有刚愎、偏执、暴虐的一面。他从事的征战和兴建的工程多数具有深远的进步意义,但却征调太急,赋税过重,刑法严酷,给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苦难。他相信人终有一死,却又耗费巨资寻药求仙。这都是他性格中自相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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