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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著名德裔美籍法理学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欧洲的日内瓦、慕尼黑、海德堡和柏林大学接受法学和政治学教育,并于1933年获得海德堡大学博士学位。1933年为躲避纳粹而移居美国,1937年在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并于1940年撰写出版了其最著名的著作《法理学》的第一版。博登海默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一生著述颇丰,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博登海默早年在欧洲求学,具有德国法学的深厚学养。此后又前往美国工作和学习,再次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了英美法系的理论,可谓学贯两大法系。在其著作《法理学》中对历史上各派的法理学思想和观点都能做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地予以介绍,体现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

《法理学》于1940年首次出版,并于1962年和1974年两次修订,从1962年的第二版开始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并沿用至今。在国内,1947年,潘汉典先生曾经翻译了第一版的《法理学》,但因故并未出版(201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成为各大高校法科学生的法理学启蒙读物。同第一版相比,第二版和第三版对全书的结构和体例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如果说第一版《法理学》体现了作者鲜明的立场、犀利的观点,更像是一部资深法学学者间探讨问题的论著,那么后两版浅显易懂的叙述风格更像是给法学初学者的一本入门教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由邓正来教授翻译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系根据1974年第三版原著重新翻译的。全书的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主要是对历史上出现过的主要法学思想流派进行介绍,从法律和哲学的关系,法律哲学的历史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而全书的第三部分则是对法理学中研究学习中常见的一些术语和名词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对法律的渊源等内容作了专题探讨。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有助于初学者更好的理解全书的所要阐述的思想和内涵。特别是第一部分内容,读者不仅可以通过学习法律哲学思想的变迁,从而为更好的理解当代法律哲学思想主流观点打好基础,同时也可以

作为初学者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材,为详细阅读这些法学大家的著作打下基础。

但我认为本书最精华的部分还是全书的第二部分,在这一部分中,博登海默提出了法理学学习和研究需要探讨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通过深入分析正义和秩序以及其他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展示作者的法律哲学思想和观点。博登海默在德国生活期间,恰恰是纳粹执掌德国时期,为逃避纳粹的统治,博登海默被迫前往美国生活。从书中可以感受到,这一段人生经历深刻的影响了他对法的正义价值的解读和研究。关于什么是正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看法。博登海默自己在书中就曾经写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用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本书中,他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但同时他也认为:“秩序概念所关涉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规则并不足以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生活样式。”因此必须把注意力转移到正义上,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博登海默同时认为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通过法律增进自由、平等和安全,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应根据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况给予三者适当的位置,同时还不能忽略值得法律体系增进的其他价值(如审美、教育、健康等),以创设一种和谐的、诸种价值之间有机统一的整体。“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作为维持秩序的工具,它应该体现着人类的价值追求和向往,任何的法律实际上都蕴涵了一种深刻的精神,而正义则是这一种精神的深刻体现。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这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我深刻领悟到他所提倡的综合法理学的思想,特别是他把整个西方法理学各个学派的理论从“分化”走向“综合”的观点,体现了他的一个“综合”思想构架。全书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结构清晰,同时通过阅读这本书可以感受到博登海默扎实的法律功底。《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博登海默自己的学习记录。对于读者而言,通过博登海默的这本书不仅可以学习和了解博登海默本人的法学思想,可以了解西方法学、特别是西方法理学的发展脉络,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参考文献

[1]吴宝欣博登海默谈法与法治--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J]-法制博览2015(22)

[2]潘汉典 , 白晟敬畏学术——潘汉典译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访谈录[J]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著名德裔美籍法理学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欧洲的日内瓦、慕尼黑、海德堡和柏林大学接受法学和政治学教育,并于1933年获得海德堡大学博士学位。1933年为躲避纳粹而移居美国,1937年在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并于1940年撰写出版了其最著名的著作《法理学》的第一版。博登海默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一生著述颇丰,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博登海默早年在欧洲求学,具有德国法学的深厚学养。此后又前往美国工作和学习,再次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了英美法系的理论,可谓学贯两大法系。在其著作《法理学》中对历史上各派的法理学思想和观点都能做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地予以介绍,体现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 《法理学》于1940年首次出版,并于1962年和1974年两次修订,从1962年的第二版开始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并沿用至今。在国内,1947年,潘汉典先生曾经翻译了第一版的《法理学》,但因故并未出版(201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成为各大高校法科学生的法理学启蒙读物。同第一版相比,第二版和第三版对全书的结构和体例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如果说第一版《法理学》体现了作者鲜明的立场、犀利的观点,更像是一部资深法学学者间探讨问题的论著,那么后两版浅显易懂的叙述风格更像是给法学初学者的一本入门教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由邓正来教授翻译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系根据1974年第三版原著重新翻译的。全书的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主要是对历史上出现过的主要法学思想流派进行介绍,从法律和哲学的关系,法律哲学的历史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而全书的第三部分则是对法理学中研究学习中常见的一些术语和名词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对法律的渊源等内容作了专题探讨。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有助于初学者更好的理解全书的所要阐述的思想和内涵。特别是第一部分内容,读者不仅可以通过学习法律哲学思想的变迁,从而为更好的理解当代法律哲学思想主流观点打好基础,同时也可以

读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有感

读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有感 一、导语 马克思于1859年6月发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连同这篇《序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占有突出地位。马克思自称《序言》是他多年经济学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恩格斯在1859年8月对此发表的书评中指出,历史唯物主义不仅对于经济学,而且对于一切历史科学(凡不是自然科学的科学都是历史科学)都是具有革命意义的发现,只要进一步发挥唯物主义论点,并且把它应用于现时代,一个伟大的,一切时代中最伟大的革命远景就会立即展现。正是在这篇《序言》中,马克思对运用到人类社会和人类社会史的唯物主义原理作了周密的说明。在这篇《序言》里,马克思叙述了他研究政治经济学的艰苦探索的历程,其中包括对他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和实质所作的经典概括。它是我们了解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文献,具有独立的科学价值和巨大的理论意义。 二、文章背景介绍 1857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曾经预示着无产阶级新的革命运动的临近,马克思决定在无产阶级革命洪水到来之前完成政治经济学和唯物史观原理的创建,他夜以继日勤奋研究,发狂似地通宵总结他的经济学研究,为的是在洪水之前至少把一些基本问题搞清楚。1858年8月到1859年1月,马克思对他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并写了这篇著名的序言,于1859年6月出版。 三、主要内容介绍 《序言》的基本思想是阐明“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它表现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从而揭示了社会形态历史更替的一般规律。《序言》共七段,分三个部分,一是考察资产阶级经济制度的次序和方法,二是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动因、经过和结论,三是阐述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综合来看,《序言》的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叙述了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经过;另一方面经典式地揭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内容。 1、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马克思透过各种社会现象,发现了一个简单的,但却长期被人忽视的事实。这就是: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当中,人们都必须首先解决了吃喝穿住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没有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就不可能有其他种种社会活动,也不会有社会历史。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把人同自然界联系起来,形成生产力系统,同时也使人发生一定的联系,形成生产关系系统,派生出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且由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产生出政治法律思想,以及道德、哲学、科学、艺术、宗教等社会意识形式。生产力是人们在生产中解决社会和自然之间的矛盾的实际能力,是影响和改造自然并使它适应社会需要的物质力量。它是社会存在的首要因素。 2、社会历史变化发展过程的基本内容

法理学--2002-201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解析

法理学--2002-201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解析(2014年) 9.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选项A错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并不能直接导致事实上的平等。该项对格言进行了字面上的理解,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并非在任何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选项C错误。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局限性,仅凭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的。"一切"过于绝对。 选项D正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10.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读后感

李嘉图出生于伦敦,系英籍犹太人后裔,幼年在英受普受教育,12岁时赴荷兰留学,2年后返英,即结束学生生活,随父经商。21岁时因婚姻问题,与其父关系决裂,被赶出家门,从此独立经营,任交易经纪人,1797年25岁时,已发财致富。27岁时,偶然阅读《国富论》,对经济学发生兴趣。从此一面经商,一面研究经济问题,1809年匿名发表《黄金价格》一文,此时已成为腰缠万贯的金融家。深受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的影响。师承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放任主义,和当时著名经济学家詹姆士穆勒(James Mill)交谊很深,他于1817年出版的名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李嘉图继承和发展了亚当·斯密经济理论中的精华,在价值理论、货币理论、分配理论和经济发展理论方面都比斯密有所发展,使古典经济学更加成熟。该书的出版被称为“李嘉图革命”。其比较成本学说是对斯密的国际分工论的发展和修正,对发展对外贸易有重大和深远影响:其货币理论,则是现代货币理论的基础;其分配理论以价值理论为基石,以地租理论为核心,论证了地租不是自然的恩赐,而是劳动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并考察了级差地租的两种形态;对于经济危机、赋税等问题也有论述。该书出版后多次再版,成为畅销书,是关于政治经济学经典研究方法的基础。是继《国富论》之后经济学说史上另一部真正的辉煌巨著。 作为最有影响力的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之一,李嘉图也是英国产业革命时代,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学家,是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完成者,也是古典学派的最后一名代表。

其中,李嘉图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被誉为是继亚当·斯密《国富论》之后的第二部最著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著作。该书包含李嘉图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经典研究方法和基础,是李嘉图的思想集萃,也是《资本论》的重要思想源泉,为亚当斯密与马克思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该书的出版誉为“李嘉图革命”,由此影响可见一斑。李嘉图所处的产业时代是李嘉图相关理论的现实折射。当时产业资本正在为自己奠定物质基础,与旧的经济残余势力和政治势力作斗争,为自己的发展扫清道路,但由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政权实际上落在资产阶级化的土地贵族手中。长期以来,贵族们维护旧的经济秩序,阻碍新生的资本主义工业发展,最后,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妥协终于破裂。 于是,李嘉图,处于那样一个资本主义飞速发展的时代,加上对经济学的热爱,大胆继承批判发展斯密的古典经济学理论,做出相应的总结,将古典经济学推向了高峰。从李嘉图的经济学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对封建残余势力的斗争,书中的经济思想反应了工业资本和封建势力的斗争,发展生产力和扩大自身利益的要求。他致力于证明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远比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更加先进,在当时,这无疑有显著的意义。我们评价一本书,往往看从其是否顺应历史的发展潮流,是否正确窥见了社会生产的必然发展方向,所以,无疑,李嘉图在与封建生产关系斗争正体现当时的发展要求。他对生产力的发展及其热爱,他坚持通过拥护生产力的发展并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其主张并在相关著作中始终如一贯穿。

博登海默法理学阅读笔记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 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1、早期:荷马史诗与海希奥德Hesiod的诗歌——神法人法未区分 a法律是神颁布的,人通过启示得知法律 海希奥德:动物不知神法故自相残杀,宙斯将神法赠与人类;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 b法律宗教不分离 祭祀司法地位高;国王司法权源于宙斯;特耳非Delphi的名言具有阐述神意的权威性 c神法人法冲突初现 安提戈涅之死 2、公元前5世纪:诡辩派——法律不是永恒的,可以根据人的意志改变 a普罗泰戈拉 人为尺度,神不存在(神法不存在);“一切理论都有其对立说法”(否认法律唯一必然性) b安堤弗Autiphon 人违反自然physis(法)必受惩罚,人违反(人)法则nomos只要不被发现就无所失(区分二法)——暗设:人为惯例是对自然权力的的桎梏 c卡里克利斯Callicles 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是“强者的权利”,因为自然中是弱肉强食。法律趋向平等(多数人弱者制定),但强者摆脱法律束缚才符合自然法则 d斯拉雪麦格(色拉叙马霍斯)Thrasymachus 强权即公理;正义(法律)为强者服务,是由当权者制定的,不正义的生活更好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1、前半生 a人生而不平等,正义是人各居其位、各司其职 《理想国》 财产妻子公有优生政策统治者与哲学结合趋善避恶 辅助者 财产私有自建家庭生产者 b不给予法律权威,而给予统治者自由裁决权,法律是善之阻遏 《理想国》《政治家篇》 法律原则简单、抽象,事务却复杂、无限,无完满约束之法律 有法会使统治者懒惰 2、后半生 a“法律国家”是次好选择 “无法律”国家是最好选择,但不犯错的高才智统治者难找 “法律国家”中统治者是法律仆人,指导民众从法

资本论读后感

浅析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概念 《资本论》,是马克思的著作,全称《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是西方哲学大体系缔造者中的最后一人——卡尔·马克思经济学说中最主要的著作,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的百科全书,更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巅峰之作。资本论是马克思用毕生的心血写成的一部光辉灿烂的科学巨著,这部巨著第一次深刻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全部发展过程,以数学般的准确性证明这一发展的方向必然引导到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确立是以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为指导,通过深刻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同时也使唯物史观得到了科学的验证和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资本论》运用唯物史观的观点和方法,将社会关系归结为生产关系,将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从而证明了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资本论》武装了无产阶级,成为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强有力的理论武器。是马克思“整个一生科学研究的成果”,它凝聚着马克思的全部心血和智慧,是他献给全世界无产阶级的一部最重要的科学文献。它在世界各国广泛流传,成为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强大思想武器。 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出版了,《资本论》的出版,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一件重要大事,它迎来了无产阶级的新的斗争历程。在这部书中,马克思通过大量事实,详细而深刻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揭穿了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秘密”,暴露了资本主义残酷剥削工人阶级的丑恶本质,也指出了工人阶级之所以极其贫困的原因。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两种基本的资本主义剥削方式,即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与马克思时代相比,当代资本主义在剥削形式上有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战后各国更多地依靠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手段。但资产阶级提高生产力从而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决不是为了劳动者的利益,而是加重了对劳动者的剥削。资本主义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对抗性。因此,马克思关于相对剩余价值的原理批判了西尼耳的“工人应当感谢资本发展了生产力”。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写道:“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象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弊端是法律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法律不能通过自身进行自给自足的完善,需要人为的弥补。法官由于不能拒绝裁判,往往在没有明确法律前提的情况下就必须作出选择、判断,特别是在一些立法涉足不深的新领域,当法官们找不到一个明确的、周延的、适时的、充分的法律规定时,就不得不对已有的法律予以解释或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法官造法是不可避免之事实,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弊端,贝卡利亚、罗伯斯比尔、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都曾强烈主张剥夺和限制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的权力。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必定要遵循一定原则,没有原则的解释、创造,只能是表达法官的恣意与懵动。而在个案中,要找到进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确定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属性,法律关系的属性决定和限定了解释法律、创造法律所应遵循的原则,它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如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加工承揽纠纷,被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后,即可遵循自愿原则对涉及纷争所需法律进行解释,但若双方之间是税收纷争,被判定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则自愿原则就无法适用,法律关系属性决定了适用什么原则。案件中法律关系属性确定恰当与否,对案件的裁判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法律规定较不完善领域的司法更为重要,它可以为法官指明寻找原则的方向,限定原则的范围。笔者认为,当前,劳动法律关系应是具社会法属性的法律关系,而非具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属性的法律关系。 一、计划经济模式造就了劳动法律关系在历史上的行政法律属性马克思曾指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类劳动,劳动与经济紧密相联,在社会中,对劳动法律关系属性的认识必定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强烈影响。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并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以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完全由国家控制,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不管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还是农村的农民都成为国家管理的对象,国家为每一个人安排职业、就业单位、限定就业地域等等,更甚者,农村的小孩一出生便被以户口的形式安排了职业——农民。劳动者被安排后也无法自由流动,丝毫没有选择,国家成了唯一的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都受雇于国家,劳动者与国家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用人单位(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行政管理关系,社会的各个行业在国家机关里都有对应的系统局(部),如纺织局、轻工局等等,由这些国家机关以各种文件自上而下发出行政命令(文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企业也象国家机关一样分为股科处厅部等级别实行自上而下的人员管理。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协商,没有互动,只有由上至下的单向命令,用人单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只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状况导致人们对劳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行政化,国家对劳动者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双方就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被当时法律法规所调控的劳动关系具有的是行政法律属性。 二、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的属性恩格斯曾指出:“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古希腊的法学理论 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柏拉图 一、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 (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 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当法律不能适当地处理独特的案件时,法官可以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并像立

读《政治经济学批判》有感

读《政治经济学批判》有感 马克思的《资本论》,全面的阐述了资本主义的出现、发展、衰落和必然走向灭亡的整个过程,而《导言》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即从抽象到具体的科学方法第一次做了说明。阐述了在认识过程中,历史考察和逻辑分析相互关系的重要方法论问题。 马克思说“:“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当代最主要的两种价值观,也是当代最基本的两种社会制度。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且对人类社会形态作出了科学划分。这两种划分对应关系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对应于“人的依赖关系”;资本主义社会对应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共产主义社会对应于“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由此发现一个问题: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制度,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没有给出相应的位置。那么,它们应该属于哪一组对应关系呢?这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的划分是具体的,是实际社会制度的历史反映和理论推断。 从总体上看人类社会今天的发展状况,所有国家都已经超越了“人的依赖性”阶段,都远未达到“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的阶段,各国同属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这一阶段消除了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人对人的依附关系,劳动者独立了。但这种独立性由于物的不丰富而必须以物的依赖性为前提。人的社会权利基本表现为以物的形式占有。这两种划分对应关系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对应于“人的依赖关系”;资本主义社会对应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共产主义社会对应于“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 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在19世纪的中叶。在此之前,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是人类批判资本主义、幻想代替资本主义的一个美好理想。在此之后,世界各国的无产阶级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斗争。但直到他们去世之前,还没有形成任何现实的、真正意义上的、由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以当时先进的社会制度,为共产主义准备了相对发达的生产力和丰富的物质条件。这样一来,实现人的“自由个性”的任务,就历史地落在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肩上。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资本论》读后感_《资本论》读书心得五篇

《资本论》读后感_《资本论》读书 心得五篇 《资本论》(全称《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是德国思想家卡尔马克思创作的政治经济学著作,《资本论》全书共三卷,以剩余价值为中心,对资本主义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下面是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 大学生《资本论》读后感【一】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价值论的合理内容,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可高度概括如下:一是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是不同商品进行交换的比例的基础,它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其他任何生产要素都不是价值的源泉,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脑力体力的耗费,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但它不是价值的源泉;三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活劳动,即正在进行的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抽象劳动,物化劳动作为过去劳动的

凝结物,在新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商品价值中不包含任何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彻底的一元价值论。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任何科学原理都是对特定条件下的特定问题的分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于130多年前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而当时的生产方式、劳动形态、商品形式和财富构成等都与当今有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分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脱离对那个特定时代特点的分析,概括地讲,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客观历史条件主要如下。 第一,劳动形态主要表现为体力劳动。工业化初期,社会生产主要集中在物质生产领域,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例相对较小,劳动形态主要表现为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生产中的体力劳动。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虽然马克思也涉及到对非物质生产领域(服务贸易行业)的分析,但由于当时这些部门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影响力微乎其微,所以当马克思在谈到服务贸易时说:“资本主义生产在这个领域中的所有这些表现,同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完全置之不理”。 第二,劳动过程的知识含量不高。工业化初期知识、科学、技术不够发达,劳动过程的脑力支出、知识含量不高,简单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1)

1.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53题—多选)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考点]法的作用和法律观念 [分析]1在法律社会中,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法以其独特的方式对人类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首先,自从有了国家之后,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逐渐代替了宗教、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中原有的影响力,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其次,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第三,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例如它的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公开性、程序性等等。但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有限性,表现在:(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观点充分认识了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而孟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说明了法的局限性。因此,A、C两项正确。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法律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本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因此,B项正确。 “有治人,无治法”的涵义是只有善于治国的人,不存在善于治国的法。国家的治乱取决于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该观点认为:(1)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这是一种“人治”而非“以法治国”的法治观。因此,D项错误。 [命题思路]本题要求考生在掌握法的作用和法律观念的相关概念、理论的基础上掌握不同的名言所反映的思想内涵。 [常见错误]陷阱——很多考生对“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治人,无治法”等名言的涵义未能准确把握而难以判断。 [法理导读]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相对应的是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而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1答案:A、B、C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书报告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此次的读书报告,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选读部分,希望尽可能将我感兴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 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在谈论到发展历史的时候,博登海默讲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

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并论证综合观点的必要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理学学者之间某种劳动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后必须要有一个综合。博登海默举历史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为例,说明“进路单一的、维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效力,而且在整体上也是不充分的。” 二、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本部份作为全书的中心部分,详细阐述了博登海默的观点。博登海默全面讨论了法律的价值,以此表明综合法理概念。在本书中,“法律的性质”,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价值和目标还包括形式和内容,即秩序和正义的价值。秩序和正义在这里还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多重价值观念的复合体。秩序和正义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往往会在更高的层次上,是彼此紧密相连的,又和谐一致的。 秩序。博登海默将秩序定义为“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是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并且秩序是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同时,法律必须保持独立与自主,才能保证其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但为了在社会中确保法治的实施以及应对和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的安排要受制于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的定期性评价。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读后感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读后感 读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我对此文依然似解非解,个中滋味难以陈述。粗略概括如下:《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是马克思在1857年8月底至9月中旬为计划中的经济学著作《政治经济学批判》写的“总的导言”。它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哲学的重要文献之一。《序言》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即从抽象到具体的科学方法做了说明,阐述了在认识过程中,历史考察和逻辑分析相互关系的重要方法论问题。《〈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共有七个自然段。第一段讲写作《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情况;第二段讲为什么写《序言》;第三、五、六段着重讲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动因和经过;第四段主要讲通过研究所得出的结论;第七段表述了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态度。重点问题是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动因、经过以及所得出的结论。 马克思在《序言》中,把他从1843年以来的研究成果做了一个总结性的概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就是马克思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同时也是指他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则。这个结论的基本观点是: 1.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 物质生活决定精神生活,还是精神生活决定物质生活,或者说,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还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对这个根本问题的不同回答,划分了两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 的概念的争议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宋光明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 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分析法学的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而非唯一。 选项B说法错误。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符合道德的法为法律,而制定法包括符合道德的法,也包括不符合道德的法。 【例题·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律敎育网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后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理学

论法的正义价值 梁玉霞 内容提要:在法的多种价值目标中,正义价值是根本,从而使得法的正义涵义显得尤其重要。正义在法治进程中相对于平等、自由、秩序等价值具有稳定的统帅作用,而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正义价值目标法治 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法是正义具体内容的体现,正义是法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的正义价值又是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从而决定了我国法治的最终目标是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 一、法的正义涵义 早期法律思想家的法论,可以说是从正义论开始的。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历来被认为是西方文明的鼻祖,他们的法论,可以说都是从正义论开始的。柏拉图的代表作《理想国》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正义和公正展开的,他认为法律是正义或公证的体现。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他认为法律的特点之一是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同时他还指出: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庞德曾经说过,正义这个词在伦理上,我们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可见西方正义意识不但起源早,而且它奠定了西方文化的价值取向。我国从古至今也有关于正义涵义的阐述。如先秦时期商鞅提出:“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管子认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明法解》)。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再次重申:“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他强调以法治国。邓小平曾指出:“公民在法律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从以上不尽相同的看法可知,对法的正义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涵义,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正义似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然而,正义通常被人们理解为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正义是法的一个基本价值,是人类对自己生存发展的秩序、条件和规则的认识,是一种社会化的理性、理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体现着人的发展水平,人的自我意识和理性健全的程度,反映着法的内在精神实质。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应以正义作为衡量法治的主要价值标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政治民主的实现。 二、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 人们对法的价值曾经进行过多种概括,如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正义、权利、效益等。那么,法的根本价值是什么? 有人认为是正义和秩序;有人认为是正义、公共幸福和人类进步;有人认为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等。可见,正义始终是人们的重要选择,正义是法的诸价值的根本与核心。正如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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