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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论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论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浅谈我国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摘要:历经三十年酝酿和三次审议,我国首部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旅游的相关内容都作了规定,这部旅游法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与现行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我国旅游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文章以旅游法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旅游法出台的背景和历程,客观解读其对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权途径及对旅游经营者行为限制的规定,浅谈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结合国外对旅游者保护的做法为更好地实施其规定规范旅游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权利;权益保障

Introduction to China's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Abstract:After 30 years of brewing and three review, the first tourism law in October 1, 2013 formally executed. It related contents of tourism, the main line of the tourism law is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ts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s a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tourists.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analyses the background and process of tourism law enacted,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n touris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rights of way and on the limit of tour operators behavior, introduction to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the influence of combination of overseas for the tourists to prot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tandardized tourism market to better advice.

Key Words:traveling law; tourist; traveling operator; right;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方式的多样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业余生活期间进行旅游,我国旅游业也迅速发展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领军产业。在旅游活动开展过程中,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市场缺乏规范、旅游服务质量不高、旅游纠纷不断、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旅游法终于于2013年10月1日决定实施!

它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更是给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福音!

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及历史进程

(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1.国内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实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旅游产业成为重要的经济产业,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领头羊,旅游也从少数人的偶然消费成为国民日常生活的大众消费。旅游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提高生活质量的综合效能已被各级政府所关注。从1993年至2008年的十五年间,我国旅游总收入从1133亿元迅速增长到1.16万亿元,平均增幅达到17.6%。 2008年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旅游总收入与我国GDP的比值已达到3.9%。[1]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正式公布,明确提出2020年中国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的发展目标。此后我国旅游业进入迅猛发展阶段,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我国参加国内旅游的人数是29.57亿人次,出境旅游8318万人次,每年逾30亿人次参与旅游活动。”[2]旅游业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明星产业。

在一方面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另一方面在旅游活动中的旅游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和经济效益而做出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欺诈、强迫行为,不仅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更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旅游市场运行混乱,旅游者消费费用不透明。长期以来旅游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战”,甚至出现“零负团”这种畸形扭曲的旅游消费状况。

(2)旅游基础设施不足,旅游公共服务薄弱,旅游者安全问题突出。在“门票经济”和利益的长期驱使下,旅游经营者忽视景区的接待能力和最大承载量,超负荷接待游客给旅游者带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隐患。

(3)旅游部门综合协调力度不够,旅游者维权困难。旅游业是包括食、住、行、游、购、娱综合性很强的产业链,它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环节。然而,长期以来在法律空缺的情况下,旅游业只能依靠行政管理手段予以协调。由此存在旅游市场监管不力与多头执法并存的情况,导致旅游者投诉处理难。

总之,高速发展了三十多年的中国旅游业其产业影响和社会作用是不可小视的,但旅游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致使旅游业发展遇到瓶颈也是不争的事实。为了规范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法》在此刻颁布和实施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了。

2.国际背景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旅游大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旅游业市场规模全球最大,出境旅游购买力世界第一,入境旅游全球排名第四,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距成为旅游强国的目标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根据世界经济组织(WEF)2013年发布的《全球旅游业竞争力报告》在所评价的140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大陆排名第45位,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在亚太地区也仅列第10位。[3]显然,我国的旅游竞争力是远远落后于旅游强国的,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我国缺乏一部旅游基本法来促进和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一部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旅游基本法是我国走向世界旅游强国的必然选择。

(二)旅游法出台的历程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早在1988年旅游立法就列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之中。但在当时我国旅游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条件和时机均不成熟,草案未能提请审议。此后的二十余年时间里,社会各界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不断。2009年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请示决定启动旅游法起草工作,并将制定旅游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0年12月29日,旅游法形成了正式的法律草案第一稿;[4] 2012年4月完成起草工作;经过一审和二审,旅游法终于在2013年4月25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得以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此,我国有了首部旅游法,它使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得以有法可依,给旅游产业尤其是旅游者带来了重大影响。

二、基于旅游者分析旅游法的亮点

(一)旅游法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1.旅游法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为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贯穿于整个旅游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一部法律的灵魂所在,是国家希望通过该立法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旅游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此立法宗旨的制定体现了以下要求。

(1)体现了旅游的本质要求

关于旅游的本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冯乃康就提出“旅游的基本出发点,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取精神享受为指向”。[5]张凌云总结国际上流行的旅游概念认为旅游是一种基于人自身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普适的文化现象。[6]从民法上讲。旅游是以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精神愉悦为宗旨和主要内容的一种特殊服务。[7]故我国旅游法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的立法理念,做到了从旅游者主体地位出发来满足旅游者的精神愉悦,符合旅游的本质要求。

(2)符合国际上旅游立法的共识和趋势

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的作用促使各国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旅游业生命线—旅游者的保护,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德国民法典》及《法国民法典》中都有关于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世界旅游发达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旅游基本法并在其中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

《英国旅游发展法》规定; “女王陛下可通过一项适用于英国旅馆或任何等级旅馆及适用于以贸易或商业目的提供住宿设施的其他企业的枢密院令,规定要求在企业内公布有关住宿设施收费价目的情况,或规定用其他方法保证使要求住宿的人员了解上述情况。”[8]

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规定:“促进向访问美国的旅客所提供的旅游及有关的服务质量、完整性和可靠性。”

《墨西哥旅游法》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旅游部审理为保护旅游消费者而进行的控告”,“根据签订合同之条款,向旅游者提供预订之设备和服务”,“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和安全”。

《日本旅游基本法》规定:“1,促进外国旅游者来访以及提高对外国旅游者的接待工作;2,确保旅游安全及增进旅游者的便利;3,便利家庭旅游及其他健全国民大众的旅游旅行。”[9]

除此外,旅游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新加坡、韩国、巴西等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不论是从旅游业的监管上还是从国家保障职能上看,各国旅游法都是从有利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立法的。我国旅游法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是使我国旅游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国际视野下旅游立法的普遍要求。

2.旅游法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作出全面详尽的规定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和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旅游行业的命运,我国旅游法不仅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其价值主线,而且在条款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旅游者的权利是指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购买、使用旅游产品或接受旅游服务时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照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主要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1)自主选择权和拒绝强制交易权

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有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旅游服务的权利。拒绝强制交易权是指旅游者在参与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对旅游经营者强制其交易的行为有权给予拒绝。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法》第九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与旅游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自主选择价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当尊重和保护旅游者的自主选择,不得强迫其参加或购买。

(2)知情权

旅游者的知情权是指旅游者依法享有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旅游产品或接受的旅游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法》第九条第二款)。

(3)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商品或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重(《旅游法》第十条)。

(4)请求救助权和保护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法》第十二条)。

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其顺利进行旅游活动的物质基础,所以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尤为重要。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5)依法求偿权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责任的承担。旅游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3.旅游法对旅游者的维权途径的做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现实旅游生活中旅游者维权难的情况,旅游法专设“旅游纠纷处理”一章,明确规定了旅游者的五种维权途径。

(1)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投诉它是实际旅游生活中最普遍采用的维权方式。明确投诉的受理机构及处理办法对旅游者能否成功维权尤为重要。因此第九十一条规定:

①旅游者投诉的受理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指定或设立。

②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有两种处理方法:属于自己管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非本机构管理范围的,将旅游者的投诉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③告知处理结果。旅游受理机构将投诉处理结果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应当告知旅游者。

此规定明确了投诉的受理机构,解决了以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投诉无门的情况,为旅游者维权问题的快速、及时、公正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为保障旅游者的权利,旅游法对旅游经营者作出了限制

旅游经营者作为旅游活动的另一个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旅游者,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也大多来自于旅游经营者。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仅仅靠直接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维权的途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旅游经营者方面加以约束,通过限制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对旅行社行为限制的主要规定

①旅行社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指定购物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这一规定是对“零负团费”现象的禁止,在“零负团费”模式下,旅游者看似不负团费或者付很低的团费就能实现出游,实则旅游者大部分时间都被迫呆在各种购物场所中,旅游经营者会诱骗甚至强制购物已达到获取商店回扣的目的。这不仅浪费旅游者的金钱更是浪费旅游者宝贵的旅游时间。

②旅行社的提示告知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五项事项。及六十三条旅行社出团人数达不到而不能出团时,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旅行社的提示告知义务可以让旅游者自身加强警惕,对不适合自己的项目能自觉回避,这样更有利于保障旅游者的安全。此项义务为法定义务,旅游经营者若未尽到提示义务,给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旅行社的救助和报告义务

旅游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进行及时救助。旅游经营者也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经营者若未尽到救助和报告义务,给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旅行社需和导游签订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

在前述的“零负团”模式下,地接社不给导游工资报酬还要求导游缴纳一定的带团费,导游为了支付费用,不得不费尽心机引诱旅游者购物甚至强迫旅游者购物以拿取回扣,这严重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限制旅游社的行为来保障导游的权利进而保障旅游者权益的实现。

(2)对导游行为的限制规定

导游是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直接人,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旅游的质量,所以对导游的行为加以约束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总的概括为四个“不得”。

①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③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④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二)旅游法对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其行为会影响到其他旅游者的利益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必须对旅游者的义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约束其行为。我国旅游法主要规定了旅游者的五点义务。

1.文明出游的义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已经成为一种大众消费方式。从整体上看,旅游者的文明素质不断提高,但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一些旅游者不文明的旅游行为并不少见,如在文物、树木或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随地扔果皮纸屑等使旅游资源受到破坏。为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旅游法》将文明出游写入法律,文明出游成为旅游者的法定义务(《旅游法》第十三条)。

2.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会与当地居民、其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打交道,在处理这些社会关系时,不得损害上述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是对旅游者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对损害他人利益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3.如实告知、遵守安全警示的义务

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基本要求,保障旅游安全,不仅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游者也应负有相应的义务。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的告知和遵守安全警示的义务是与旅游经营者诚信缔约的要求,更是对自身安全、其他旅游者安全负责的体现。

4.对重大突发事件或安全防范应急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

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跨境游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不得非法滞留的义务

出入镜旅游者不得超出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时间在境外或我国境内非法滞留,包团跨境旅游的,不得擅自分团、脱团(《旅游法》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发现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情节给予处罚。

旅游法对旅游者义务的规定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要求,也是树立文明旅游大国的形象的需要。

总之,旅游法的出台首先能使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减少被欺骗的可能性、减少不必要的自费项目、节约旅游时间。其次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旅游者可以依法及时进行维护自己的权益。再次能让旅游者自觉地文明旅游,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有助于旅游资源的享受和旅游本质的回归。

三、我国旅游法仍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旅游法在内容上有待明确之处及建议

有效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就要首先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旅游法已经颁布,但作为我国首部旅游法在实施过程仍发现以下问题需明确。

1.代办人和履行辅助人的界定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可以看出旅行社可以代办旅游者的委托。

附则中履行辅助人的解释是“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若旅行社受托“代办”与实际提供人签订合同,则合同关系存在作为被代理人的旅游者和实际提供人之间,此时旅行社当不构成“存在合同关系”故排除为“履行辅助人”,则可以此规避因履行辅助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我认为应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2.国家公共服务职能和个人付费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国家具有救助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共职能,不能因为公民在旅游中国家就对其权益不给予保护。既然是国家的职能,解除旅游者危险所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就显得不太合理了。我以为若因旅游者不停劝告、违背安全警示等而使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而接受国家及相关机构的救助的,此时应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若非上述情况,则应由国家承担救助费用。

3.旅行社的性质

旅行社是合伙还是公司还是其他,是公司的话,他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问题需要明确,因为旅行社的性质关系到其对外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无限连带责任还是有限责任。旅行社内部责任承担的明确有利于旅游者维权和究责。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角度出发,我以为应将旅行社的性质定为合伙。

4.旅游产品瑕疵时旅游费用的收取

我国旅游法规定景区内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由此可见减少收费的情形,仅限于核心游览项目暂停或终止,其他一般项目停止未作规定。

一般游览项目停止则构成了旅游产品瑕疵,对此德国民法规定依照应当提供的没有瑕疵的情况下,旅游产品的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减少价金。我认为依据

公平交易的原则,一般项目停止向旅游者开放或提供服务时,旅游者有权要求减少费用,已付过相关费用,则有权要求退还。

5.旅行经营者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

我国旅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住宿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但未规定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原住宿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于旅行社或者旅游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这里规定合同解除,旅行社只承担返程路费而为未对其违约行为加以惩罚,旅游者在此浪费掉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也就不了了之。

英国法律规定出发后,旅行商发现合同的某些服务不能提供时,应立即作出替代性安排,若旅游者不接受这种安排,旅行商应负责把旅行者送回出发地,并给予必要的补偿。日本的《旅行社法》规定旅游行业者变更住宿饭店客房种类不但要向旅客退还实际旅行费用,还须支付一定数量的“旅游变更赔偿金”。我认为加大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是防止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被迫接受合同变更,也是对旅游者费时费心的一种补偿。

(二)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旅游法的建议

1.出台旅游法细则

中国第一部旅游法在实施的初期,必然会出现立法者预想不到的具体性、适应性及操作性的新问题,建议国家旅游局和各级旅游部门着手收集、总结旅游法实施的各种新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征求各界意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施细则》,使中国旅游法切实保护旅游者的利益。

2.宣传旅游法,提高旅游者自身的法律意识

提高旅游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是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部门、消费者组织以及大众媒体在对侵害旅游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同时还应该对旅游者进行旅游法律法规和旅游消费信息及知识的宣传,切实提高旅游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3.完善旅游纠纷解决的司法途径

目前旅游发达国家解决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一是设立小额索赔法庭。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尽量方便旅游者。如美国的小额法院、新加坡的小额赔偿法庭等。二是消费仲裁。三是消费者组织代为诉讼。如泰国规

定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集团诉讼。即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同时保护许多旅游者利益,这种做法可以使蒙受小额损失的多数旅游者得以保护。[10]

4.建立旅游经营者评价公示制度

定期向公众公示对旅游经营者的评价结果,公示好评旅游经营者和被投诉旅游经营者的信息,及时将侵害旅游者权益的不法旅游经营者曝光,提高他们对不法侵害手段的认知,同时可以监督旅游经营者的行为。

结语

旅游法的颁布是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价值主线和结构骨架,这符合旅游的本质和国际旅游立法的共识。旅游作为中国梦的一部分,旅游法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保障,它将使越来越多的人放心大胆去旅游去实现自己的旅游梦想。

参考文献

[1]宋凯、王迎辉.旅游业拉动内需新领域[N].中国财经报,2009-04-03(5).

[2]杜一力.《旅游法》是一部综合性小法典并非偏袒旅游者[EB/OL].(2013-06-05).

[3]杨晓红、杨国良.从理论到制度---我国旅游法研究综述[J].河北法学,2012,(1).

[4]高春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浅析[J].法制与经济,2012,(4).

[5]冯乃康.中国旅游文学论稿[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5.2.

[6]张凌云.国际上流行的旅游定义和概念综述——兼对旅游本质的再认识[J].旅游学刊,2009,(3).

[7]宋云博.我国旅游法之“人本”考察[J].时代法学,2009,(4).

[8]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外国旅游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1990.

[9]邓祝仁.“东亚模式”和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J].学术论坛,2000,(3).

[10]刘敢生.WTO与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M].广东:广东旅游出版社,2000.

致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孙景澈老师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孙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无论是在论文的选题、构思和资料的收集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孙老师悉心细致的教诲和无私的帮助,特别是他广博的学识、深厚的学术素养、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使我终生受益,在此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深深的谢意。

时光匆匆如流水,转眼便是大学毕业时节。离校日期已日趋渐进,毕业论文的完成也随之进入了尾声。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都离不开老师、同学、朋友给我热情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在此我向周口师范学院法学专业的所有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你们四年的辛勤栽培,谢谢你们在教学的同时更多的是传授我们做人的道理,谢谢四年里面你们孜孜不倦的教诲!

我要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我的求学历程里,离不开父母的鼓励和支持,是他们辛勤的劳作,无私的付出,为我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我才能顺利完成完成学业,感激他们一直以来对我的抚养与培育。

最后,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专家表示衷心地感谢!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某回后,便至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 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 ●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应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旅游法考试标准答案

旅游法考试总共120题共100分 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 1.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______,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1分) A.旅游风险抵押金 B.旅游权益损害赔偿金 C.旅游安全保障金 D.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标准答案:D 2.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______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1分) A.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B.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C.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 D.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历史文化名镇 ★标准答案:C 3.地接社,是指______。()(1分) A.与组团社订立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B.与组团社订立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C.接受组团社委托,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 D.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标准答案:D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______。()(1分) A.应当在涨价之前举行听证会 B.应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C.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D.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标准答案:D : 5.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______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1分) A.旅游基础教育 B.旅游学历教育 C.旅游职业教育 D.旅游成人教育 ★标准答案:C 6.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______。()(1分) A.举行听证会并相应减少收费

B.举行听证会并公示 C.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D.公示并举行听证会,相应减少收费 ★标准答案:C 7.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______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1分) A.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 B.老年人、儿童、孕妇 C.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 D.老年人、儿童、残疾人 ★标准答案:C 8.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______,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1分) A.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且大多数人没有时间的 B.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 C.旅游者一方有共同请求并自愿推选出代表的 D.旅游者一方有共同请求且大多数人没有时间的 ★标准答案:B 9.以下不属于旅游法内容的是______。()(1分) A.旅游规划和促进 B.旅游策划

论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浅谈我国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摘要:历经三十年酝酿和三次审议,我国首部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旅游的相关内容都作了规定,这部旅游法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与现行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我国旅游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文章以旅游法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旅游法出台的背景和历程,客观解读其对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权途径及对旅游经营者行为限制的规定,浅谈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结合国外对旅游者保护的做法为更好地实施其规定规范旅游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权利;权益保障 Introduction to China's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Abstract:After 30 years of brewing and three review, the first tourism law in October 1, 2013 formally executed. It related contents of tourism, the main line of the tourism law is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ts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s a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tourists.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analyses the background and process of tourism law enacted,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n touris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rights of way and on the limit of tour operators behavior, introduction to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the influence of combination of overseas for the tourists to prot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tandardized tourism market to better advice. Key Words:traveling law; tourist; traveling operator; right;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方式的多样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业余生活期间进行旅游,我国旅游业也迅速发展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领军产业。在旅游活动开展过程中,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市场缺乏规范、旅游服务质量不高、旅游纠纷不断、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旅游法终于于2013年10月1日决定实施!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旅游法知识试题答案

《旅游法》知识试题(三)答案 三. 判断题(共40题,共20分) 1.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可自行分团、脱团。() ★标准答案:错误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对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 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旅游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电话通知有关部门查处。() ★标准答案:错误 3.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 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标准答案:正确 4. 违反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标准答案:错误 5.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 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除外。() ★标准答案:错误 6. 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标准答案:错误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 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标准答案:正确 8. 履行辅助人,是指与组团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 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标准答案:错误 9.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 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标准答案:正确 10. 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2013年11月20日12:18 来源:《旅游学刊》2013年第08期作者:汪传才刘红婴韩玉灵曾坚于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202 为旅游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于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陈成熊文钊) 正如《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所宣告“旅游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旅游权归属公民权利中社会权利的范畴,是休息与休闲权利的重要体现。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全年国内出游人数约30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直接从事旅游业人员超过1350万,相关就业者达8000余万人,已成为全球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出境旅游购买力第一大国。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建立一部保护旅游者权利,规范、监管和促进旅游市场,从全局高度协调各部门利益的全国性旅游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经历了31年的漫长历程,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并将于10月1日施行。《旅游法》开篇总则中第1条、第3条明确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该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专设旅游者一章,从法律层面上将旅游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合同履行请求权、受尊重权、特殊群体优待权、救助保护请求权、获得赔偿权等8项权利予以确认。 旅游者权利虽具有一般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规定可以简单复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具有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首先,在旅游者的定义方面,《旅游法》采用扩大解释的方式。《旅游法》第二条规定“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行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这隐含着《旅游法》所指的旅游者并不局限于参与旅行社团体旅游的消费者。通过将自助游、购物游乃至公务出差中发生的旅行活动等广泛于传统意义上旅游消费活动的概念囊括于旅游活动中,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界定范畴以及《旅游法》的适用广度。此外,《旅游法》第二章的8项权利虽存在如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重合的权利,但亦具有旅游行业自身特点的权利类型。其中,可分为基于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权利、基于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者权利以及基于政府行业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责的旅游者权利。 一、《旅游法》细化旅游者基于旅游合同的权利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基于旅游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基础的旅游法律关系。因此,旅游者权利将集中体现于旅游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之中。在立法体例方面,《旅游法》除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第二章第9至第12条中直接规定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外,亦在具体制度中结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间接地明确了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合同订立与履行方面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的规范设置上。具体而言,《旅游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了旅游者在合同订立中对旅游行程、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等基本信息的知情权。针对旅行社擅自“转团”、“拼团”问题,《旅游法》第63条、第69条则强调旅行社亲自履行的义务,仅在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旅行社才可将旅游服务或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这实质上赋予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拒绝权。此外,在第65条中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对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反映了《旅游法》保护旅游者权利的价值倾向,也为修订中的《消法》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实践。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doc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 1.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他们和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他们的家长可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1、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要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 ⑴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⑵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该班主任对于“班级里学生丢10元钱”事件,采取了学生“投票,,选“贼”的办法,并以此作为证据来处理,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做到:- ①教师要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带头遵守《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②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 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利。 2、某校一位学生期中物理考试成绩12分,让学生自评时,该生给自己打了99分,于是老师在卷面上批示: “你去死!” 指出该教师存在的错误,并进行原因分析和点评。 参考答案: ①这位教师犯了语言过失错。 ②案情中,这位教师认为,学生考试成绩很差,却自评打分很高,是公然做了手脚,不知羞耻;对老师是一种轻慢与冒犯,于是作出了“你去死”的不文明批示。这位教师有着强烈的“师道尊严”心态,学生稍有冒犯、怠慢就使教师出现冲过职业“底线”的不道德行为。现实中还有一种人际关系:教师训斥学生,同事以至家长往往认为老师是“为孩子好”,表示理解与宽容,使得失去监督、获得同情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共有50 道小题,各题均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上;每小题0.5 分,共25分。) 1.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 A .统筹兼顾 B .以人为本 C .全面协调可持续 D .发展 2.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的基础。 A .一个中国B. 两制并存C .高度自治D .和平谈判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 A .科教兴国 B .党C. 发展D .政策4.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A .有法可依是核心,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保障 B .有法可依是保障,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前提 C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D .有法可依是关键,有法必依是保障,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核心5.“十一五”时期我国旅游发展目标包括每年旅游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万人。 A.30 B .50 C .80 D .100 6.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增交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A .15 B .30 C .50 D .80 7.年检年度内存在等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 A .注册资本未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 B .超范围经营的 C. 停业超过半年的D .拒不参加年检的8.电视台多次播出的某明星所拍化妆品的广告,是该厂家所做出的。 A .要约 B .再要约 C .要约邀请 D .承诺 9.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A.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B .旅行社因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C .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D .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10.因旅行社的过失,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 A. 机票的两倍 B .食宿费及机票 C .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 %的违约金 D .预交旅游费用的20% 1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A .2004年1月 B .2005 年3月 C. 2006 年4 月D .2007 年5 月 12?当发生较大(H级)以下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 A .国务院 B .国家旅游局 C ?省级人民政府 D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3.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人民币的罚款。 A .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 B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C.5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D .3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14.外国人前往我国类地区旅游应办理旅行证。 A .甲 B .甲、乙、丙C. 丁D .乙、丙、丁15.组团社组织出境旅游,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本条释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业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旅游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由于网络的便捷性、高效性,网络化经营已经成为旅游业适应网络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鉴于信息技术对旅游产业的巨大促进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提出,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但实践中,旅游业网络经营已具较大规模,每年网上旅游交易额不断增长,旅游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网络旅游市场也出现违规经营、无序竞争、信息不实、价格欺诈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旅游市场秩序,最终也会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法根据具体经营模式的不同,对网络旅游经营加强规范。实践中,网络旅游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传统的旅游企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二是通过旅游网站发布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经营信息。 一、关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本条第一款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范作出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实际上是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是旅行社经营和管理方式的一种更新。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具有传统经营方式难以替代的优势: (1)旅行社通过网络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减少人力、场地、交通、通讯等费用,提高旅行社经济效益; (2)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可以根据公众的需求及时调整运营方式,为游客提供更具个性化、更优质、更便捷的旅游服务; (3)旅行社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传递,有利于扩大宣传、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1、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景区应 承担李某哪些费用? 案例 解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景区提供的服务有欠缺,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景区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若给李某造成了残疾,景区还应支付残

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需由李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2 某旅游开发公司在小三峡出开辟了一个旅游漂流点,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就仓促揽客营业。 某日,一旅游团准备参加小三峡漂流,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游客,新推出的漂流项目虽然救护设施尚不完善,有一定的风险性,但自运营以来,从未发生过事故。游客考虑到此项目既然营运,安全系数必然很大,便购票参加了这项活动。不料,漂流不到200米,有位游客不慎落入激流中,虽经众人奋力抢救,该游客仍未能幸免于难。 旅游团要求该旅游公司对死难者进行赔偿。该旅游公司辩称当时工作人员已将项目的风险性告知了游客,因此,游客应自觉承担事故责任。 1、该事故有谁负责?该旅游开发公司在项目运营前应办理哪些安全手续? 案例解析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本案例中,该旅游开发公司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仓促投入运营,造成游客死亡的重大事故。因此,应对游客的死亡负完全责任,对游客家属应给予相应赔偿,并应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案例分析3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2. 我国的护照分为( )。 三类 一、名词解释 每小题 4 分,共 20 分) 1. 格式合同 2. 文 物 3. 旅游保险 4. 旅游资源 5. 移送管辖 、单项选择 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受 ( )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 业不足 1 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 )年。 A 、 3;2 B 、 3; 1 C 、 5;1 、5;2 A 普通护照、旅游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 B 、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C 、旅游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 D 、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旅游护照 三类 3. 根据新《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 ( 定或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国务院决 A 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 C 出境旅游业务 、特种旅游项目

8 小时 B 、 12 小时 C 、 24 小时 D 、 48 小时 9. 从旅游法规的调整对象来划分,旅游纠纷可分为( 4. 以旅游保险成立的方式为标准来划分,旅游保险可以分为( )。 A 、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B 、意外事故保险与责任保险 C 、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D 、人身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 5. 某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某当事人( )。 A 、 因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 B 、 因不可抗力,责任得以减轻 C 、 不能免除责任 D 、 责任双方分担 6.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 )。 A 、生效的合同 B 、无效的合同 C 、可撤销的合同 D 以上都不是 7. 小李现年 17 岁,在酒店从事服务工作, 并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顺利通过,获 得导游资格证书,她想办理导游证, ( )。 A 、 不可以,因她不满十八岁 B 、 可以,但要满十八岁 C 、 不可以,因她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 可以,因她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 旅馆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当在( )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A 、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

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 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程某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忽然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还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的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五年级的小学生程某因为在上数学课的时候看小说,没认真听老师讲课,以至于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时没能回答上来,而被老师打了耳光。不仅数学老师自己打他,还让坐在前两排的男学生也打他。并且之后还将程某逐出教室,在接下来的几天都让他在黑板前罚站,最终直接导致程某患了心因性精神病。这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一场悲剧,好好的一个孩子因为数学老师的不当教育方式而患上精神病,不得不告别校园。其实在我国这种由于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而患上心理疾病的孩子有很多,他们本来可以拥有很好的前程,却因为老师的错误惩罚方式而毁了一生。 这个案例发生的最初原因,是因为程某违反课堂纪律,上数学课时看小说,后来无法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数学老师主观上是想对其违纪的行为进行教育,但他所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教学管理的范围,对学生进行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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