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专属经纪合同
甲方(传媒公司方):
联系人:
联系地址:
乙方(艺人方):
艺名/昵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电子邮箱:
兹就甲方为乙方模特及演艺事业专属经纪之相关事宜,经双方同意,特签署本专属经纪合同如下:
第一条、业务委托:
乙方独家并排他地委托和授权甲方作为其经纪人,在全世界范围内全权代表乙方处理其模特及演艺事业(以下统称“演艺事业”)。乙方同时不可撤销地将其同任何第三方签署演艺事业合同以及收取演艺报酬的权利授予甲方,甲方则接受乙方委托和授权。由甲方为乙方独家经纪各项演艺事业,演艺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1.模特及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时尚全明星微信公共平台(订阅号、
服务号),《美嚒》杂志或甲方要求的其他媒体拍摄图片、视频)。
2.拍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广告、广告牌、平面媒体广告、产品代言
等),担任企业广告形象,拍摄电影、电视节目,各项电影、电视、舞台之演出,各种图像、文字、声音的授权使用于各种媒体及其它任何形式包括商业性及非商业性活动之协商、签约及履行。
3.乙方在电影、电视、话剧、戏剧、记录片、舞台剧、歌舞剧、小品、综
艺节目等一切艺术门类中出演或客串角色、担任主任人、作为嘉宾出席等。
4.乙方以任何形式有偿或无偿出场,参与剪彩、走秀、主持、礼仪、商业
演出、商业综艺等商业活动。
5.录制专辑唱片及其衍生之视听产品,演唱歌曲及其它录音(Audio)、视
听产品(Video)的录制及发行。(本款所规定的演艺事业相关内容由本合同第四条唱片条款特别约定。)
6.乙方出版个人文集(包括但不限于:自传、小说、随笔、散文、专栏等
文学作品)、写真集、制作销售个人品牌产品等活动。
7.Internet计算机网际网络或电子商务等任何现在或未来型式的电子科技
相关之演出经纪及授权使用。
8.乙方参与的其它商业活动。
9.乙方参与商业品牌合作、运营电商衍生品牌业务。
上述甲方经纪乙方演艺事业的期间包括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以及双方另行协商延展的期间。(下称“经纪期间”)。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了解并同意于经纪期间内尽最大努力为乙方争取各项演艺事业机
会。
2.甲方应提供乙方各项事业上的建议,并为各项影响乙方演艺事业利益之
事项提供指导与建议。
3.甲方承诺为提升乙方的艺术造诣,为乙方提供专业培训课程。
4.乙方有权签订本合同,并保证乙方于过去未曾且未来于本合同经纪期间
内绝不会与第三人签订与本合同性质相同或类似合同或其它导致不能
履行本合同之事情;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经第三人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