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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关于发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通知

环发〔20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中国科学院,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发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PB5-2000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1.67×10 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 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 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5.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监测

6.1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 为边长。

6.2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分钟。

6.4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7.标准实施

7.1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略)

附录B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略)

附录C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略)

山东省地方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oc

山东省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 597—2006) Discharge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2006-01-04发布,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耿明张文华潘光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道路设计说明书模板

说明书一、概述 1.1 项目概况 务川县大坪镇电厂至官学撤并建制村硬化路是电厂至官学之间重要的通村公路。本项目的建设,对改善沿线居民日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条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务川县公路网结构,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该公路路路线平、纵标准按农村公路,路基宽度4.5米(路基横断面布置为:左侧0.5米土路肩+3.5米(路面铺筑宽度)+右侧0.5米土路肩)。本次测量起点里程K0+000,位于务川县大坪镇黄洋村,起点电厂,经陈家山,终点至官学,里程为K7+840.761,共计7.840公里。 1.2 设计依据 1.我公司与务川县交通运输局签订的《务川县大坪镇“十三五”撤并建制村硬化路施工图设计设计合同》; 2.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部分); 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 5. 有关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意见。 6. 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 7.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贵州省通村油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黔交建设【2011】49号; 8.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文件《关于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六个同步实施要求的通知》黔交建设【2014】69号; 9.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小康路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10. 贵州省公路局文件《贵州省“十三五”农村公路前期工作及设计要求》(征求意见稿); 11.遵义市交通运输局文件《关于遵义市“十三五”撤并建制村硬化路施工图简化设计标准格式的通知》(遵义市发交【2015】141号)。 1.3 设计采用的技术规范 1)道路部分 (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 (2)《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G 17 D13-02-2013); (3)《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5)《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86-2009); (6)《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J50162-92)。 2)桥梁工程 (1)《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D62-2004); (2)《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3)《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5)《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 B02-01-2008)。 1.4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1)《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 (2)《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3)《贵州省公路条列》和《贵州省通村油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黔交建设〔2011〕49号); (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小康路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5)遵义市交通运输局文件《关于遵义市“十三五”撤并建制村硬化路施工图简化设计标准格式的通知》(遵义市发交【2015】141号)。 1.5测设经过 铁二院成都分院公司承接勘察设计任务之后,立即成立了项目处,制定了施工图测设《勘察设计作业指导书》,同时按规范、合同要求进行各项测设工作。本项目为务川县大坪镇电厂至官学撤并建制村硬化路,全长7.840Km。于2016年3月上旬完成外业测量工作,同时对施工图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编制背景 2016年1月19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第八次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将臭氧污染防控作为2016年清新空气四大专项整治行动之一,其中餐饮油烟治理是臭氧污染防控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因此《2016年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将制定我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列为重点任务之一。 2016年3月,市市场监管委下达立项计划,天津市环保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在前期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资料调研、数据收集、对比监测等工作,编制组于5月初完成标准初稿并充分征求包括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各区县环保局、餐饮单位、油烟净化器生产厂家等30余家单位意见。2016年7月,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委共同颁布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将于2017年起正式实施。 二、主要特点 1.在现有国标基础上加严油烟排放限值。本标准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1.0mg/m3,较国标GB18483-200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2.0mg/m3收严了一倍。 2.在国标GB18483-2001定义基准灶头的基础上,增加了无法获得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时,基准灶头数与就餐座位数的折算关系。 3.标准提出“餐饮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记录”,以防止餐饮单位油烟集排气系统及净化设施不及时清洗维护而造成的净化效率下降;也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的行为提供依据。 三、环境效益 新标准实施后,餐饮油烟排放浓度需要满足1.0mg/m3限值要求,估算每年可削减约272吨油烟污染物。油烟污染物的削减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对臭氧污染防控起到积极作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详细设计说明书模板

修订历史记录 【模板使用必读:模板内容和页眉中【】包含内容为指导性的待替换文字,请在使用中替换为具体内容,或删除。文件提交时不得再含有这些内容。】

目录 1引言 (4) 1.1编写目的 (4) 1.2背景 (4) 1.3术语与缩写解释 (4) 1.4参考资料 (4) 2模块命名规则 (4) 3程序系统的组织结构 (5) 3.1子系统划分 (5) 3.2模块划分 (5) 3.3程序与功能需求、系统模块间的关系 (5) 4程序1(标识符)设计说明 (5) 4.1程序描述 (5) 4.2功能 (6) 4.3性能 (6) 4.4输人项 (6) 4.5输出项 (6) 4.6算法 (6) 4.7流程逻辑 (6) 4.8接口 (6) 4.9存储分配 (7) 4.10注释设计 (7) 4.11限制条件 (7) 4.12尚未解决的问题 (7) 5程序2(标识符)设计说明 (7)

引言 编写目的 【给出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的编写目的,同时指明读者对象。】 背景 【说明: a.待开发软件系统的名称; b.本项目的任务提出者、开发者、用户和运行该程序系统的计算中心。】 术语与缩写解释 【列出本文件中用到的专门术语的定义和外文首字母缩写的原词组。】 参考资料 【提示:可包括:(1)本项目经核准的计划任务书、需求规格说明书、合同、项目设计概要说明书或上级机关的批文;(2)本文档所引用的资料、规范等,列出这些资料的作者、标题、编号、发表日期、出版单位或资料来源。】

模块命名规则 【确定本软件的模块命名规则,例如类、函数、变量等,确保设计文档的风格保持一致。可以从机构的编码规范中摘取或引用。】 程序系统的组织结构 【用一系列图表列出本程序系统内的每个程序(包括每个模块和子程序)的名称、标识符和它们之间的层次结构关系。】 子系统划分 模块划分 程序与功能需求、系统模块间的关系 程序1(标识符)设计说明 【从本章开始,逐个地给出各个层次中的每个程序的设计考虑。以下给出的提纲是针对一般情况的。对于一个具体的模块,尤其是层次比较低的模块或子程序,其很多条目的内容往往与它所隶属的上一层模块的对应条目的内容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简单地说明这一点即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 前×Q 前 -C 后 ×Q 后 )/(C 前 ×Q 前 )×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 前 --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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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概述 (5) 1.1.应用模块的目的 (5) 1.2.应用模块总体描述 (5) 1.3.应用模块接口描述 (5) 1.4.假设条件 (5) 第二章设计模式(Design pattern) (6) 第三章类设计 (7) 3.1.分块类图 (8) 3.1.1.<类图1> 8 3.1.2.<类图n> 8 3.2.整体继承关系 (8) 3.3.类描述 (9) 3.3.1.<类名1> Class Description 9 3.3.2.<类名n> Class Description 10 第四章交互图 (12) 4.1.<情景编号1: 情景名称> (12) 4.1.1.交互图 12 4.1.2.例外情况及条件 13 4.2.<情景编号n: 情景名称> (13) 第五章状态图 (14) 5.1.<状态图编号1:状态图名称> (14)

5.2.<状态图编号n:状态图名称> (15) 第六章时序流程图 (16) 第七章用户界面设计说明 (18) 7.1.用户界面关系 (18) 7.2.用户界面具体描述 (18) 7.2.1.<界面编号1:界面名称〉 18 7.2.2.<界面编号N:界面名称〉 19 第八章测试考虑 (20) 第九章附录 (21) 9.1.附录A 代码举例 (21) 9.2.附录B 设计问题 (21) 9.2.1.<设计问题1> 21 9.2.2.<设计问题n> 21

第一章概述 1.1.应用模块的目的 请明确客户建立应用模块的目的。 1.2.应用模块总体描述 描述应用模块的总体功能。 1.3.应用模块接口描述 简要描述本应用模块的公共接口,具体接口会在相应的类中进行具体描述。建议采用列表的方式。 1.4.假设条件 列出在问题领域,项目方案及其它影响系统设计的可能方面内,应当成立的假设条件。包括系统的约束条件和应遵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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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系统 详细设计说明书 作者: 完成日期: 签收人: 签收日期: 版本所有:无限讯奇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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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5) 1.1编写目的 (5) 1.2背景 (5) 1.3定义 (5) 1.4参考资料 (5) 2程序系统的组织结构 (6) 3程序1(标识符)设计说明 (7) 3.1程序描述 (7) 3.2功能 (7) 3.3性能 (7) 3.4输入项 (7) 3.5输出项 (7) 3.6算法 (8) 3.7流程逻辑 (8) 3.8接口 (8) 3.9存储分配 (8) 3.10注释设计 (8)

3.11限制条件 (8) 3.12测试计划 (9) 3.13尚未解决的问题 (9) 4程序2(标识符)设计说明 (10)

详细设计说明书又可称程序设计说明书。编制目的是说明一个软件系统各个层次中的每一个程序(每个模块或子程序)的设计考虑,如果一个软件系统比较简单,层次很少,本文件可以不单独编写,有关容合并入概要设计说明书。 1引言 1.1编写目的 说明编写这份详细设计说明书的目的,指出预期的读者。 1.2背景 说明: a.待开发软件系统的名称; b.本项目的任务提出者、开发者、用户和运行该程序系统的计算中心。 1.3定义 列出本文件中用到专门术语的定义和外文首字母组词的原词组。 1.4参考资料 列出有关的参考资料,如: a.本项目的经核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上级机关的批文; b.属于本项目的其他已发表的文件; c.本文件中各处引用到的文件资料,包括所要用到的软件开发标准。列出这些文件的标题、文件编号、发表日期和出版单位,说明能够取得这些文件的来源。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 排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 前×Q 前 -C 后 ×Q 后 )/(C 前 ×Q 前 )×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 前 --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 前 --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 --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后 --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Q 后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 ─ 2 ────────────────────────────────── ─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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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说明模板 第一章建筑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 1、余姚市规划局提供的肖朗路东侧,丰悦路南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用地红线图 2、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设计任务书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9、《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1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12、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J10310-2003 13、《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4、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1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14-2001 16、《民用建 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19、《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 20、其它规行的有关国家和余姚的法规、规范及规定 二、工程概况 1、余姚城西工业园一期安置房位于余姚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城西工业园区位于余姚市西侧,距离余姚市中心仅约5公里,交通便利,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湿润,阳光充足,雨量充沛。 2、余姚城西工业园安置房一期(第一区块)新建工程西临城市主干路——肖朗路,北侧丰悦路为次干路,南侧的丰茹路路及东侧的河角路为城市支路。基地东侧与南侧地块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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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作者: 文档呈送: 文档抄送: XX项目 详细设计说明书 编写: 审核: 批准: 参与评审:

变更记录 版本号变化状态修改点说明变更人存放位置审批人审批日期 *变化状态:C――创建,A——增加,M——修改,D——删除 修改点说明:对变化状态进行简单解释,如增加了某项功能,修改了某个模块等信息。不允许出现“根据评审意见修改等字样” 注:当文档未评审通过前版本号标识规则为V0.X ,第一次评审通过后,版本号直接升级为V1.0,之后变更按照V1.X升级。

目录 1前提和约束 (4) 编写目的 (4) 预期读者和阅读建议 (4) 定义、缩写词、略语 (4) 参考资料 (5) 2前提和约束 (6) 前提条件 (6) 限制和约束 (6) 3综合描述 (6) 3.1系统目标 (6) 3.2系统需求 (6) 3.3系统概述 (7) 3.4程序结构说明 (7) 3.5源程序及编译链接组装说明 (7) 4系统详细设计 (7) 4.1XXX子系统名称 (8) 4.1.1XXX包名称 (9) 4.2XXX子系统名称2 (10) 5用户界面详细设计(可裁剪) (10) 5.1界面结构 (11) 5.1.1界面结构或菜单结构 (11) 5.1.2用户界面图(如无此需要,可省略) (11) 5.2界面处理流程及界面约束描述(如无此需要,可省略)错误!未定义 书签。 5.2.1界面或模块名1.................................................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2处理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3界面约束与事件约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4触发方式 (12) 5.2.5界面或模块名2................................................. 错误!未定义书签。6尚未解决的问题 (13) 7资源对象说明 (1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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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模板 (V1.0) 文档编号:HATL-SDS-2004-001 文档名称: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模板编写:软件部编写日期: 审核:审核日期: 批准:批准日期:

<项目名称> 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版本号) 文档编号:项目名称:编写:编写日期:审核:审核日期:批准:批准日期: 项目组名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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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引言 (6) 1.1 编写目的 (6) 1.2 预期读者 (6) 1.3 编写背景 (7) 1.3.1系统名称及版本号 (7) 1.3.2任务提出者 (7) 1.3.3任务承接者及实施者 (7) 1.3.4使用者 (7) 1.3.5与其它系统的关系 (7) 1.4 文档结构 (8) 1.5 术语定义 (8) 1.6 电子文档编写工具 (8) 1.7 参考资料 (8) 第2章系统概述 (9) 2.1系统目标 (9) 2.2设计原则 (9) 2.3运行环境 (9) 2.3.1硬件平台 (9) 2.3.2软件平台 (9) 2.3.3网络体系结构 (9) 2.4系统整体结构概述 (10) 2.5需求功能覆盖关系说明 (10) 2.6关键技术 (10) 第3章系统功能说明 (11) 3.1系统功能概述 (11) 3.2系统外部接口 (11) 3.3子系统功能说明 (12) 3.4模块层次结构图 (13) 3.5模块1 (13) 3.5.1模块功能描述 (13) 3.5.2功能模块的主要流程说明 (13) 3.5.3功能点名称1 (13) 第4章数据库设计 (15) 第5章用户界面设计 (15) 5.1基本原则 (15) 5.2设计规范 (15) 第6章出错处理设计 (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 B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 前×Q 前 -C 后 ×Q 后 )/(C 前 ×Q 前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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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机密 文件编号:D05-PDT073 详细设计说明书模板 版本:0.0.0-1.2.0 2009-6-30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事业部 (版权所有,翻版必究)

文件修改控制 修改编号版本修改条款及内容修改日期 1 0.0.0-1.1.0修改LOGO 2005-7-29 2 0.0.0-1.1.1 1、修改公司标识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修改文件密级标识为“东软机密”。 2008-8-25 3、将“单体测试”改为“单元测试” 3 0.0.0-1.2.0 根据公司要求,转换为OpenOffice格式2009-06-17

东软机密 文件编号:项目编号DDR顺序号第版分册名称:第册/共册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详细设计说明书 (软件开发事业部)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页数正文附录生效日期 编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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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1) 1.1 目的 (1) 1.2 背景 (1) 1.3 词汇表 (1) 1.4 参考资料 (1) 2系统结构 (1) 2.1 需求概述 (1) 2.2 总体设计 (2) 3.系统详细设计说明 (2) 3.1 包及类结构设计 (2) 3.2 模块设计 (2) 3.3 Message文件管理Module (2) 3.4 LOG管理Module (2) 3.5 配置文件管理Module (2) 3.6 异常模块说明 (3) 4.其他设计要求 (3) 4.1 单元测试 (3) 4.2 注释及代码风格 (3) 4.3 尚未解决问题 (3) 5附件说明 (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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