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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

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科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中处罚。

2、修改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删去原来规定的免罚。

3、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1、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

2、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的,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媒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4、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5、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是犯罪。

6、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五、加大惩戒腐败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

1、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不再规定具体数额。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具体明确,但是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2)根据各方意见,删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挡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2、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1)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2)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严格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是犯罪。

具体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个人行贿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完善了预防性措施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

1、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行为规定为犯罪。

3、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是犯罪。

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危险驾驶应追究刑责,危险物品肇事需严惩

1、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

主要内容有:

(1)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具体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驾驶速度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处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4)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2、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具体是:

(1)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3、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规定。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2017刑法修正案九试题(含答案)

2017刑法修正案九试题(含答案) 一、刑法的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主要体现了我国刑法的(A)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ABD )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刑法的效力 1.在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上,我国采用的原则是( D )。 A.属人主义 B.属地主义 C.保护主义 D.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2.《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款体现的是刑法的( C )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3.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 B )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4.中国公民甲、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班旅行。途经A国上空时,甲与乙发生争执。途经B国上空时,甲盛怒之下将乙打成重伤。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 C ) A.国际法 B.B国法律 C.中国法律 D.A国法律

5.来自甲、乙两个不同国家的留学生,在我国留学期间发生斗殴,甲国留学生用刀将乙国留学生刺成重伤。对于甲国留学生恶意伤人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C ) A.甲国法律 B.乙国法律 C.我国法律 D.甲国和我国法律 6.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C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三、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的特征是( ABC )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犯罪是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未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 ) 3.违法行为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行为。( × ) (二)犯罪构成 1.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是指(B ) A.犯罪条件 B.犯罪构成 C.犯罪行为 D.犯罪依据 *2.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ABCD ) A.犯罪主体 B.犯罪客体 C.犯罪主观方面 D.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 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B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2.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

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下贪污贿赂罪群的新变化|法治地平线 一、贪污罪/受贿罪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 首先,原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了四档量刑幅度,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作为量刑的绝对区分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明,这一标准事实上是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当时的立法背景上看,“一刀切”的裁判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这一数额标准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18年未曾更改,因此,犯罪数额之辩也是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时常见的突破口。 但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区别标准可能不适应于发展的司法实践。修正案(九)之前,贪污10万元以上,量刑起刑点即可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明显有悖。绝对数额化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常为学者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诟病。有鉴于此,修正案(九)第44条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为标准,划分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四档量刑幅度。 其次,贪污罪新增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原刑法383条仅以数额作为唯一、固定的量刑标准,修正案(九)对应四档量刑幅度增加了“有其他较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种情况,作为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考量因素。 无疑,不论是所谓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是“其他严重情节”,再或者“数额”这一量刑因素和“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因素之间的衔接(例如,以修正案(九)第44条为例“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等情况时是否有其他变通处理),都需要留待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可能由各地方高院根据地方情况以地方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复杂化、多样化的量刑标准将是修正案(九)之后贪污罪的趋势。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包括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包括哪些 一、载人超载超速罪(该罪名也是对危险驾驶罪的补充和完善,严格意义不属于新增罪名) 此次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案》中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只要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国家规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 三、办假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补充)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替考罪(该罪名是最受关注的罪名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医闹罪(称之为医闹罪有不恰当的地方,有点以偏概全的感觉,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医闹案件)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最,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暴力袭警罪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冲击法庭打骂法官 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贪官或将把牢底坐穿 刑九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终身监禁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 发表时间:2018-03-30T10:50:37.800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上作者:赵亚飞 [导读] 基于此,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的性质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 赵亚飞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具有完善刑法结构、体现我国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重大作用。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刑法修正案(九)》只是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而非独立的刑种(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基于此,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的性质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 关键词:终身监禁;性质;意义;溯及力 1、前言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正式颁行,此次刑法修正涉及面十分广泛,针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治安,坚持改革创新,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原正部级高官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使得该案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终身监禁作为一项新的刑法规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共有4人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刑罚,即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中,单是获刑的省部级“老虎”就已有70余名,厅局级及以下“蝇”贪获刑者数量更多。显然,终身监禁制度凸显了中央的反腐决心,也被广大民众广为陈赞、寄予厚望,但同时也伴随了一定的质疑。如何更好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终身监禁制度,需要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价值进行充分的分析辩证。 2、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及溯及力之争 2.1 我国现行的终身监禁制度只是一种刑罚的措施而非独立的刑种。 首先,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种为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等并不包含终身监禁,全国人大也没有对刑法总则进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独立刑种。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条文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终身监禁的规定体现了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刑法总则并未经性修改,独立刑种依然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等,并未列入终身监禁制度。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此法律条文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并未将终身监禁制度作为重大贪腐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从法律技术上来说,本条文对终身监禁用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终身监禁的适用规定为死刑缓期执行完毕之后,作为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进一步表明立法者的本意仅仅是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而非独立刑种。 2.2 溯及力之争 2016年6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贪污受贿获刑终身监禁一案,作为“终身监禁第一案”,本案的溯及力问题收到了广泛的关注。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于2015年11月伴随《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颁布而正式实施,而被告所认定的贪腐行为主要发生于2000年至2013年,那么这一类案子是否适用于终身监禁制度呢?对于新法是否适用于其颁布之前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出于对人权的保护,刑法第12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既原则上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但新颁布的法律对于原行为的量刑更为有利的则适用本新法。因此,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是否适用于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新法与原旧法那个对其量刑更为有利,这其实也是我国现行终身监禁制度溯及既往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对于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能否溯及既往,学术界存在着三种争论。一是认为终身监禁制度在量刑方面更为严厉,如若溯及既往则对行为人更为不公平;二是认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门槛,而且《刑法修正案(九)》将积极认罪、悔罪,及时退赃,减少国家以及对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等酌定从宽情节修改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因此,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对行为人更为有利。三是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区别对待。从分结合立法本意与立法精神,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过程中,立法者曾阐述过增设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本意,既对于特别严重的贪污腐败分子,特别是涉及死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该结合我国当前慎用死刑的形势政策。因此对于《刑法修正案(九)》颁行之前应该判处死刑(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应该使用终身监禁制度,如若新规颁行之前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则不适用终身监禁制度,旧法较轻既不溯及既往。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应该综合考虑、区别对待。从立法本意与立法精神出发,使终身监禁的使用真正起到起应有的作用。 3、《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体现 3.1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 现阶段我国的刑罚体系虽然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众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生刑与死刑千差万别,可以说是生死两重天,“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价值观使死刑过度使用。经过多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现今我国依然还有46项死刑罪名,在世界各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谈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 谈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修正案》)现已实施,本次的《修正案》有不少亮点,其加强了针对不同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亦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在新规施行后,新条款的出现或原有条款的修改让部分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情况,本文将根据《修正案》的第十六条,探讨该条文增加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时,被害人提起自诉的相关新情况。 《修正案》施行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下划线部分为新增条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款条文制定的必要性】 尽管侮辱、非法罪早已入刑,但立法者在制定该两个罪名时,只要针对的系在现实世界中所施行的侮辱、诽谤行为。随着信息网络的兴起,网络上存在的多侮辱、诽谤行为均系通过匿名、

在不同的平台上发表。考虑到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此时该行为的被害人在维权或希望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则面临取证困难、被告不明确等情况,很多时候被害人甚至连行为人的真实姓名、住所地均不清楚。 正是考虑到该行为被害人取证难甚至根本无力取证的情况,立法者便于原条文中增加该第三款,此时,对于被害人难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信息网络事实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 实务中,考虑到信息网络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等特点,许多在现实世界中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亦会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即在实施相关行为的过程中,现实与网络存在一定的交叉。故在适用该罪名第三款规定时,应严格把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获取的证据应能够证明行为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相关行为这一事实。 如行为人通过张贴大字报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并将照片传到微博、微信等平台中,此时若被害人取证确有困难,则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取证的应系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传播相关图片的证据,而非其张贴大字报的相关行为。否则,将会导致该条文的滥用,与侮辱、诽谤罪“不告不理”的特点相违背。 【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尽管《修正案》为被害人取证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在实践中应就何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进行细致的划分,不能随意地认定,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下列情况,可认定为“确有困难”: 1.被害人因自身情况取证困难 对于年迈、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害人,由于对于其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无法较好地进行取证事宜,故在面对此类被害人提起自诉而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可认定其具有取证困难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必要协助。 2.所需的证据被害人无法获取 刑事自诉案件中,往往需要被害人提供被告的信息,才可予以立案。网络上被害人了解的往往是被告的网名或是简称,并不了解其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被害人并不具备查询被告真实信息

精品—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

精品—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 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篇三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莫过于修正案彰显了刑法对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功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众所周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幼儿园内虐童事件被媒体曝光,并引发网络热议和全社会关注。如山西太原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老师在短短10分钟内狂扇一女童70多个耳光,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颜某揪住一幼童耳朵向上提,使其双脚离地近20厘米,山东东营区海培金色摇篮幼儿园教师用针扎幼童然而,面对这些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的网络视频,我们除了愤愤不平地进行强烈谴责外,往往对于这种行为本身无能为力。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上,我们较侧重于对有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对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对显得比较薄弱。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但遗憾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缺失对责任主体的规定,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使得这一规定因不具操作性而缺乏实效。 而在我们此前的刑事立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虐待罪,但当时刑法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并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幼师虐童等行为不宜以虐待罪进行问责。而实践中将一些并未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的幼师虐童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温岭虐童事件),其实是在我国现行不完善的刑法体系下的司法无奈之举。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不符合法理。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童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规定可谓是深得人心。实施虐待的人即使与被虐待者没有家庭关系,但只要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就可以构成修改后的虐待罪。这种对于虐待罪犯罪主体的扩大,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因为随着人口流动和工作节奏的加快,亲人往往将照顾年幼子女的事情交付给相应的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如幼儿园教师等)。这些机构和人员在负责被看护人员的日常起居等事项时就具有了虐待罪中要求的监护、看护职责,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一旦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次针对虐待罪的修改,重要意义就在于弥补刑事立法的漏洞,使虐待行为能够更好地得到刑法的调整。 毋庸置疑,破解幼师虐童事件频发的治本之道,除了立法上明确责任主体、保护主体、完善保护制度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执行、适用、监督等手段切实使保护儿童的法律落到实处,取得实际的保护效果。对于处在一线的广大幼师和相关教育机构而言,严格贯彻《刑法修正案(九)》精神并强力推进规定执行才是最好的改善举措,更是避免不良幼教频繁虐童的法治化正途。 不久前,十八届五中全会给全国人民描绘了一个非常让人向往和期待的下一个五年,特别是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等方面的政策,更是与我们的幼儿健康成长息息相关。在此背景下,我们相信,伴随《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必将给那些游走于违法犯罪边缘的幼师及不规范的幼教机构以法律震慑,我们期盼用法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斩断虐童案频频发生的黑手,还孩子们一个安全放心的成长空间。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 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第九条

刑法修正案(九) (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一)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一)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全文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目的背景: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刑法修改时往往要针对涉及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增设罪名。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第一,针对转型中国的热点难题,有法治主义立场的基本回应。该修正案适度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核心关注,比如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公民网络信息的保障:“医闹”等社会难题的治理:“替考”等恶劣现象的处罚;司法权威的维护等,皆有明确之规制。 第二,适度接近或实现了刑法的核心理念。刑法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格人权,其最直接的观测标准是各类非暴力犯罪中死刑减少的数量。本次修改取消了包括经济类犯罪在内长期“备而不用”的诸如走私武器、组织卖淫、集资诈骗等9类犯罪的死刑,使死刑总量降低至46个,实为中国刑法一大进步。 第三,刑罚的轻重格局架构,践行了刑法的时代与政治立场。主要表现为:针对极其严重的贪腐犯罪新增“终身监禁”处罚之规定,直接回应了当前中国反腐大决战的高压政治态势;针对暴恐和极端主义犯罪的“重典”,也可视为针对我国面临总体安全威胁的风险社会困境开出的“良方”;出台更为严苛与细化的各种整治“医闹”和“死磕”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的规则,无疑对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公共机构或活动的法治秩序,有巨大的硬法作用。 归纳起来,本修正案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14个条款,分别为: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增加29个新罪名,分别为: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谈对特定关系人行贿行为犯罪化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谈对特定关系人行贿行为犯罪化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 在我国现有刑法对行贿类犯罪的规定中,可将此类犯罪划分为以下四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同的行贿类犯罪在对行贿对象的认定中各具差异,行贿罪的行贿对象系国家工作人员;对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系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主体系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同的行贿类犯罪具备各自不同的行贿对象,而《刑法修正案(九)》在现有刑法规定中增加了对向特定关系人员行贿罪,对加大反腐力度和完善我国现有刑法体系对贪污贿赂类犯罪的规定具有重要价值。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中该条修改为基础,解读向特定关系人员行贿罪的入罪必要以及其在认定条件和量刑体系上的特殊性。 相关法条: 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一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出两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

2019年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不少人已经开始关注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的内容。其实在今年的10月19日,最高法与最高检已经制定了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下文小编为大家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法释〔2015〕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

解释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三)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三)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 2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修九》二十七、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把单位纳入打击范围。新旧相比,增加了第四款,单位犯罪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单位可以成为该条各罪的的犯罪主体予以追究。 26、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修九》二十八、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增) 新增条款,规定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分析该罪构成要件,主体方面属于特殊主体,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方可成为本罪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安全具有排他的支配地位,其他人或机构很难进入该领域进行及时有效的安全管理。正因如此,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安全具有监督型作为义务。如行为人能履行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成立不作为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由以下要素构成: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出现第一款规定中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其中第一款的前三种情形规定的具体明确,第四项属于兜底性质的条款。单位可构成本罪。 27、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修九》二十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增)、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增) 第二百八十七条仅是一个提示性的规定,指示司法人员在本法其他规定中对号入座。新条文则是明示符合条文罪状描述的,直接依照本条入罪。逐条分析: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1)第一项,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客观方面限定于设立了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按该罪状描述,应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设立了这样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即构成本罪,是否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则在所不论。 (2)第二项,发布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客观方面为对上述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制作、销售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发布的行为。该罪也是行为犯,只要将上述信息发布于信息网络,即构成该罪,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 (3)第三项,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从该款规定的三项内容上来看,各项之间很难互相包容,各项描述差异较大。第二项与第三项在发布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方面,也难以作出区分。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情节犯,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可构成本罪。构成要件上,一般主体,主观是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恐会产生很大的争议。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有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支持或支付结算支持的行为之一。 28、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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