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CN110079323A】一种砷、镍复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稳定剂及其处理方法【专利】

【CN110079323A】一种砷、镍复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稳定剂及其处理方法【专利】

【CN110079323A】一种砷、镍复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稳定剂及其处理方法【专利】
【CN110079323A】一种砷、镍复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稳定剂及其处理方法【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910365200.X

(22)申请日 2019.04.30

(71)申请人 湖南省和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410001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松路

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楼

CYY-291房

(72)发明人 娄伟 王琦 刘天伦 李文博 

肖启学 

(74)专利代理机构 贵阳中新专利商标事务所

52100

代理人 胡绪东

(51)Int.Cl.

C09K 17/06(2006.01)

B09C 1/08(2006.01)

C09K 109/00(2006.01)

(54)发明名称

一种砷、镍复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稳定剂及

其处理方法

(57)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砷、镍复合污染场地土壤

修复稳定剂及其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成分及其配

比:含量为5 wt%的硫酸亚铁溶液、氢氧化钙溶液

和水,硫酸亚铁溶液中硫酸亚铁为FeSO 4?7H 2O,

硫酸亚铁溶液体积和待处理污染土壤质量比例

为0.3:100-0.5:100,加入的氢氧化钙溶液量为

确保待处理污染土壤的pH为6-8,加入的水量确

保土壤含水率为35-45%。本发明硫酸亚铁配合氢

氧化钙调节pH处理砷、镍污染场地污染土壤,不

仅降低成本,而且制备和使用方法简单。相比其

他方法,效果更好,与市面上其他相同效果的药

剂相对比,硫酸亚铁成本会下降能达到300%以

上,采用水剂施加,药剂与土壤接触更充分,养护

处理时间缩短了2/3,而且充分反应,处理效果更

佳。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8页 附图2页CN 110079323 A 2019.08.02

C N 110079323

A

权 利 要 求 书1/1页CN 110079323 A

1.一种砷、镍复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稳定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成分及其配比:含量为5 wt%的硫酸亚铁溶液、氢氧化钙溶液和水,硫酸亚铁溶液中硫酸亚铁为FeSO4?7H2O,硫酸亚铁溶液质量和待处理污染土壤质量比例为0.3:100-0.5:100,加入的氢氧化钙溶液量为确保待处理污染土壤的pH为6-8,加入的水量确保待处理污染土壤含水率为35-4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砷、镍复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稳定剂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配制FeSO4?7H2O含量为5 wt%的硫酸亚铁溶液;

(2)待处理污染土壤经过初步破碎和筛分处理,去除大粒径的石块和其他杂物,确保粒径不超过20mm,根据待处理污染土壤质量加入配比的步骤(1)中FeSO4?7H2O溶液;

(3)根据待处理污染土壤初始pH和含水率确定pH大小和加水量,加入的氢氧化钙溶液量为确保待处理污染土壤的pH为6-8,使待处理污染土壤最终含水率为35-45%;

(4)机械搅拌5–15 min,使硫酸亚铁溶液与待处理污染土壤充分混合;

(5)氧化处理后土壤自然养护1天。

2

某某污染场地修复技术设计方案

XXX污染场地环境修复技术方案

编制单位:XXX公司二〇一六年十月

项目名称:XXX污染场地环境修复技术方案 委托单位:XXX公司 编制单位:XXX公司 项目负责人: 参与人员: 姓名专业职称职务本项目拟承担工作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 项目背景 (1) 1.2 编制依据 (2) 1.2.1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 1.2.2 技术导则及规范 (3) 1.2.3 相关技术资料 (3) 1.3 编制目的 (3) 1.4 编制原则 (4) 1.5 编制内容 (4) 1.6 编制范围 (5) 1.7 技术路线 (6) 第二章场地自然概况 (8) 2.1 场地地理位置 (8) 2.2 自然环境概况 (9) 2.2.1 区域自然环境概况 (9) 2.2.2 场地自然环境状况 (10) 2.3 场地所在区域社会环境概况 (20) 2.4 场地所在区域的敏感目标 (21) 2.5 场地使用历史和场地现状 (22) 2.5.1 场地历史使用情况 (22) 2.5.2 场地现状 (23)

2.6 场地未来规划 (24) 2.7 场地地下水利用规划 (25) 2.8 场地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情况 (25) 第三章前期调查总结 (27) 3.1 土壤情况介绍 (27) 3.1.1 土壤采样情况介绍 (27) 3.1.2 土壤污染特征 (27) 3.1.3 场地土壤风险状况 (28) 3.1.4 关注污染物及修复目标 (28) 3.1.5 场地土壤修复范围 (29) 3.1.6 场地土壤修复工程量 (33) 3.2 地下水情况介绍 (33) 3.2.1 地下水采样情况介绍 (33) 3.2.2 地下水污染特征 (34) 3.2.3 场地地下水风险状况 (34) 3.2.4 关注污染物及修复目标值 (35) 3.2.5 场地地下水修复范围 (36) 3.2.6 场地地下水修复工程量 (37) 第四章筛选与评估场地修复技术 (38) 4.1 修复相关技术条件分析 (39) 4.1.1场地用地规划 (39) 4.1.2场地开发建设计划 (39)

不同改良剂对砷和镉复合污染土壤修复效果的研究

不同改良剂对砷和镉复合污染土壤修复效果的研究 摘要:本研究针对某地区砷和镉复合污染土壤的实际情况,通过等温吸附解吸实验和土壤浸出毒性实验,探讨了使用mgo和 feso4+cao修复砷和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效果。 关键词:土壤;砷;镉;氧化镁;硫酸亚铁;氧化钙;吸附;解吸;浸出毒性 abstract:this research in view of an area arsenic and the cadmium compound contaminated soil’s actual situation, through the isothermal adsorption desorption experiment and the soil leaching toxicity experiment, discussed has used mgo and feso4+cao repairs the arsenic and the cadmium compound contaminated soil government effect. keywords:soil; arsenic; cadmium; magnesia; ferrous sulfate; calcium oxide; adsorption; desorption;leaching toxicity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壤重金属污染负荷与日俱增,而砷、镉也逐渐成为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污染物。由于施用改良剂修复砷、镉污染土壤对环境破坏较小、费用较低、易于操作,因此受到人们的重视。本研究针对某地砷和镉复合污染土壤的实际情况,通过等温吸附解吸实验和土壤浸出毒性实验,探讨使用mgo和 feso4+cao修复砷和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效果。 1材料与方法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 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 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 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与保密义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场地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4—

砷污染 案例

郴州砷污染事故阴影犹在政府缺席土壤污染防治 (2) “我们承认,新的污染源还没有完全有效控制,历史遗留问题也没有根本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形势依然严峻” 依旧是个未知数 事发后,由郴州市、苏仙区两级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表明,离村庄不远的郴州砷制品厂,因生产过程中将不允许外排的闭路循环废水直接排放,导致部分村民不同程度地发生砷污染急性中毒和亚急性中毒,相继有380名村民住院治疗,两人死亡。 随后,经长沙市土地肥料测试中心监测:大部分水田轻度污染,暂不能继续种植水稻,需要长时间施大量磷肥改良土壤或改造成旱地种植其他农作物。其中,轻度污染189亩、中度污染107亩、无污染175亩。水田污染损失以10年间接和直接损失鉴定为84.7万元。 “砷中毒事件发生后的两年时间里,百姓都不敢下田。”5月5日,邓家塘村村长段华峰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回忆说。 邓家塘村12组组长李国金告诉本刊记者,2002年,受污严重的几个村民小组将污染企业告上了法庭,村民得到赔偿后,地方政府鲜有过问土地使用情况。 对于受污水田如何修复,需要多久,依旧是个未知数。 邓家塘乡乡长李旭平亦向本刊记者坦承,事发至今,乡政府已经换届几任领导,在他任上,没有专门检测过,这么多年来,受污染土壤的砷金属含量是否降低,他也不知情。 为解决农田大面积抛荒,村委会采取了土地流转的方式,将农田承包给租户,用于稻谷培种、种植烤烟等非农作物,出租农田的村民每年每亩可得到120元左右的租金。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告诉本刊记者,土壤一旦发生污染,短时间内很难修复,相比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是最难解决的。 郴州市、苏仙区两级环保局及农业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重金属污染一直是他们严控重管的领域,对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他们仍处在探索阶段,尚未找到可供大面积全面推广,且百姓容易接受的方法。 时至今日,离事发已11年,近一个轮回,砷污染的阴影依然没有消散。 当地村民和政府的一块心病 有湖南“南大门”之称的郴州,虽然总面积只有1.94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国土面积1/500,但却拥有着储量居全国首位的钨、钕、铋和钼,储量居全国第三位和第四位的锡和锌,储量居全国第十三位的铅,郴州也因此被誉为“有色金属之乡”。 然而,赞誉的背后却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有色金属产业给郴州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前后的十多年里,郴州市临武县三十六湾处于掠夺式开采阶段,高峰时,这块仅49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有10万采矿大军蚁聚于此,疯狂掘金。郴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张继耀告诉本刊记者,最后动用武装警察力量,以及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方式,非法矿区才勉强得以取缔。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方案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方案-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1调查的目的和任务 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初步排查场地是否存在污染的可能性。 2调查技术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标准、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 《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 《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保护部) 3调查基本原则 针对性原则:针对企业厂内生产工艺、车间布局、排污管线分布以及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场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规范性原则: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

土壤砷污染治理

一土壤砷污染治理的思路 根据土壤防治基本原则中的生态恢复原则,对已受到污染的土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污染和防止污染扩散,以达到污染土壤的再利用并保证生态和人体的健康。 目前,国内外治理砷污染土壤的途径有两种: 1.1毒性强度抑制 采用一定的方法改变砷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或使其固定,降低其活性,使其钝化,脱离食物链,以降低其在环境中的迁移性和生物可利用性,在未改变污染元素砷总量的情况下减轻污染的危害效应。 1.2毒性容量限制 利用各种技术从土壤中去除砷,使砷在土壤中的存在量达到或接近背景值,并回收砷,可在降低土壤中砷总量的同时降低其毒性活性。二土壤砷污染治理技术概况 根据以上两条途径,众多的土壤砷污染治理技术可分为如下两类: 2.1强度抑制技术 在控制砷毒性的途径下,主要利用污染物稀释,隔离,稳定化和固化的原理。相应的技术包括客土法,翻土法,生物稳定法,物理化学和化学稳定法,固化和玻璃化法等。由于砷仍然存在于土壤中,在

自然条件改变和人为活动作用下,土壤理化性质的变化容易使砷毒性再次活化,造成二次污染。 2.2容量限制技术 控制砷总量的途径可以永久地去除土壤中的砷,避免了直接砷的二次污染,主要通过改变砷的迁移性和吸附性,利用物理上,化学上和生物上的作用力使砷脱离出土壤,或者直接采用工程措施将砷污染土壤连土带砷一起转移,并置以未受污染的新土。相应的技术有化学淋洗(或萃取),植物吸收和挥发,根际菌和植物协同作用,电动修复,渗透性反应墙-电动法联用,换土法等。 三土壤砷污染治理技术 砷作为类金属元素,和重金属有类似的性质,同样在进入土壤后以溶解,络合,吸附和氧化还原等不同的作用方式与土壤中的各组成成分反应,形成了不同的存在形态。因此其迁移性和生物有效性同样受到土壤理化性质的影响,所以根据相同的原理很多重金属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治理技术可以通用,具体反应和设置按砷的特性而有不同。 3.1常用治理技术 3.1.1改土法 改土法包括客土法,翻土法和换土法,是常用的工程措施。客土法是将从外面运来的新鲜无污染的土壤覆盖在污染土壤上;翻土法是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导读: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 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徐建李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承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地块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含铁材料稳定化处理砷污染土壤的研究进展

Advances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环境保护前沿, 2020, 10(3), 297-303 Published Online June 2020 in Hans. https://www.sodocs.net/doc/0c5793208.html,/journal/aep 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0c5793208.html,/10.12677/aep.2020.103034 Research Progress in Stabilization of Arsenic Contaminated Soil with Iron Bearing Materials Wei Hu, Jingjing Liu Environmental Gree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Shanghai Received: Apr. 18th, 2020; accepted: May 5th, 2020; published: May 12th, 2020 Abstract The chemical speciation and behavior of arsenic in soil were summarized in this paper. The stabi-lization effect of arsenic by different iron-containing materials was also discussed. The main in-fluence factors of stabilization treatment of arsenic by iron-containing materials were analyzed. Keywords Arsenic, Iron-Containing Materials, Stabilization, Soil 含铁材料稳定化处理砷污染土壤的 研究进展 胡伟,刘菁菁 上海环境绿色生态修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收稿日期:2020年4月18日;录用日期:2020年5月5日;发布日期:2020年5月12日 摘要 综述了土壤中砷的存在形态及其迁移转化,探讨了不同含铁材料对砷的稳定化效果,分析了含铁材料稳定化处理砷污染土壤的主要影响因素。

污染场地修复方案设计

污染场地修复方案设计 导语:地下水污染场地的规划工作显得极为重要,主要是因为地下水污染严重会对我国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威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污染场地修复方案设计,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在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的情况下,在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方面制定了许多措施,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善。比如,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又比如,对于地下水的水质标准与饮用水的水质标准,我国均作出了明文规定。与此同时,对于生活污染排放及工业废水也做出了相应的标准。除此之外,对于工业废水及城市污水,在排放方面有了更高的收费准则。上述措施的实施,都是为了我国地下水污染能够得到有效防治,进一步为我国生态环境的优化奠定良机。 防治职责不明确 防止职责不明确问题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基于跨省界的水区域,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定作为保证,导致职责不明。与此同时,由于地下水污染涉及到多个行业及多个单位,从而导致各个部门出现交叉管理的现象,如此一来便大大减

低了管理的有效性,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各方推卸责任的现象时常发生。这些因素均对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 水资源开发过度 在水资源开发过度的情况下,便导致地下水丧失平衡,进一步使流域环境所承载的压力大大增加,如此一来,便会使水污染现象加剧,甚至呈现进一步恶化的局面。显然,这方面的问题会大大增加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的难度。 水资源破坏现象严重 通过对长江及黄河等重点湖泊检测,发现很多工业废水排放及污水排放均存在严重违规情况。并且,有学者对多个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进行调查,发现超过50%的污水处理厂在排污方面存在不达标的情况。如此一来,在水资源遭遇严重破坏的基础上,地下水污染场地的防治工作便受到极大的阻碍。 资金投入不充裕 对于地下水污染场地的防治工作来说,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同时这项工作实施时间长、范围广,因此便需要充裕的资金作为保障。现状却表现为资金投入不足。这样,便无法引进先进的修复技术及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法,从而使得

土壤中砷含量的标准

土壤中砷含量的标准:一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土壤砷含量≤15mg/kg,三级标准应≤30mg/kg 硫酸亚铁、硫酸锌加氮肥、氯化镁等可减轻砷对水稻的毒害。一般磷肥可减轻砷毒害而含砷较多的磷肥有时加重砷毒害。 大米中砷和镉含量的测定,我用的是两种分析方法,一种是ICP-MS法,一种是用原子荧光测砷,原子吸收石墨炉法测镉,原子吸收石墨炉法测镉与ICP-MS法检出来的结果差不多,可是用原子荧光法测砷只有ICP-MS法检测结果的一半(包括大米的质控样也一样),带了大米的标物分析,ICP-MS法检测出的结果较满意,与质控样的数值相吻合,这样原子荧光法测砷就不准了,同样用微波消解一起消解处理了,ICP-MS法做质控样准确了,因此可排除消解处理过程的不准确性了,这样问题只有出在原子荧光法测砷的过程了,原子荧光法测砷做出来的标线也很好的, 稻是我国乃至亚洲的主要粮食作物之一。世界上90%的水稻产自亚洲,而在亚洲一些国家(如孟加拉国、中国(包括台湾)、泰国等)的稻米主要生产区,土壤和地下水已遭受到较为严重的砷污染。土壤中的砷可以通过秸秆和稻米经食物链进入人体,直接或间接危害着人体健康。近年来,针对水稻吸收及转运砷的问题国内外已有一些报道,然而,这些研究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环节—水稻特殊的根际环境效应。而水稻根表自然形成的铁氧化物膜(铁膜)作为根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及砷等污染物进入根系的门户,对砷的迁移、吸收和在组织中的累积有何作用及作用程度如何?目前国内外有关的研究尚少,这也正是本论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本研究采用不同的培养系统研究了水稻根表形成的铁膜对砷吸收和转运的作用机制。(1)根表铁、锰氧化物膜对水稻吸收和转运砷的影响在诱导铁、锰膜12小时后,水稻根表出现了明显的红棕色铁膜,但锰膜形成的数量相对较少。当营养液中供应的砷为五价砷(As(Ⅴ))时,铁膜上砷的富集量远高于对照和锰膜处理,并且也明显高于三价砷(As(Ⅲ))处理。这说明铁膜对As(Ⅴ)的亲和力高于对As(Ⅲ)的亲和能力。供应As(Ⅲ)时,大部分砷(55%)累积在水稻根中;供应As(Ⅴ)时,大部分砷(60%)富集在根表铁膜中。对锰膜处理和对照而言,无论供应的砷为何种形态,大部分砷(62%-69%)均累积在根中。(2)根表铁膜的数量与基因型对水稻吸收和转运砷的影响对于三个基因型(两个亲本和一个后代)而言,形成铁膜的能力是不同的。根表沉积的铁膜数量和砷在膜上的富集浓度之间存在极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大约75-89%的砷与铁膜共同包裹在根表。地上部砷浓度存在显著的基因型差异,说明不同基因型水稻转运砷的能力是不同的。(3)磷饥饿及其诱导产生的铁膜对水稻吸收和转运砷的作用磷饥饿(缺磷)24小时后,水稻的根表出现了明显的红棕色物质的沉积,扫描电镜的能谱分析结果显示,根表的红棕色物质是铁的氧化物。磷饥饿时,富集在根表的砷浓度明显高于磷营养正常的水稻植株,然而转移到茎叶的砷浓度变化正好与之相反。这说明缺磷诱导铁膜的形成使磷—砷二元的相互作用关系转变为磷—铁膜—砷三元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降低了砷由根系向地上部的转运。(4)砷在土壤—铁氧化物膜—水稻体系中的累积与迁移规律采用土壤—玻璃珠联合培养的方式,选择六个氧化能力不同的水稻基因型,以经历整个生育期的水稻及根表自然形成的铁膜为研究对象,研究了砷在土壤—铁膜—水稻(根系到籽粒)系统中的累积和迁移规律。主要结果如下:氧化能力不同的水稻基因型根表沉积的铁膜的数量存在明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典型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示范863计划

“典型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示 范863计划 863打算资源环境技术领域“典型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示范”重点项目课题申请指南 一、指南说明 随着我国都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对工业污染场地土壤进行修复,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已是当前国家环保工作的新热点。针对我国工业污染场地特点和修复需求,研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污染场地土壤的修复技术与设备,并进行工程示范,推动我国土壤修复产业的进展,引领和支撑我国工业污染场地整治与再开发利用工作,任务十分迫切。 依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一五”863打算资源环境技术领域的总体部署,本领域2009年拟启动“典型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示范”重点项目,围绕受有机氯农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铬渣等污染的工业场地土壤修复,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 本重点项目拟安排国拨专项经费2500万元,下设四个课题,以课题为差不多单元受理申请,各课题在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的同时,有义务与其他课题协作共同实现项目目标。课题鼓舞产学研结合,每一个申请团队必须有企业参与(部分课题需由企业牵头)。每个课题

能够由一家单位承担,也能够由多家共同承担。关于多家单位共同承担的,由申请单位自行组合形成课题申请团队(同一个课题组只能参加一个申请团队),并提出课题组长和依靠单位。由课题依靠单位具体负责课题的申请。本项目采取择优托付的方式确定课题的承担单位。 各课题申报单位须依照项目申报指南中各课题的操纵性考核指标提出详细的课题考核指标,且不得低于指南中的操纵性指标。二、指南内容 1.项目名称 典型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示范 2.项目总体目标 针对我国工业污染场地特点和修复需求,选择有机氯农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铬渣等典型工业污染场地,研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污染场地土壤的修复技术与设备,建立一批典型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综合示范工程,制订相关的风险评估与修复技术治理规范,引导我国工业污染场地修复高技术进展方向;通过产学研结合,推动我国土壤修复产业的进展,为我国典型工业场地土壤污染操纵与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大型污染场地修复案例

大型污染场地修复案例 “NICOLE”2003年提出了“大型污染场地”的概念,但并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李发生总工程师在“2013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国际论坛”上指出其定义应该包含的三方面内容:第一,只是相对面积比较大,没有给出准确的多大才叫大型污染场地;第二,有独立外源,而不是跟其他关联性的;第三,它具有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和挑战。目前常见的大型污染场地主要有化工企业的搬迁场地、钢铁行业企业的搬迁场地、有色冶金行业企业搬迁场地、炼焦制气场地、有毒有害工业堆放场地和简易垃圾填埋场地和电子制造及机械制造企业。他们都面临场地规模大,污染物种类一般比较多,污染物空间变异大,分布状况复杂等问题,修复困难自然和小规模污染场地天差地别。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大型污染场地修复的成功案例。1、上海世博会规划区域上海世博会规划区域内原工业用地约占75%,该段黄浦江滨江区域分布着的主要企业有江南造船厂、宝钢集团浦钢公司(原上钢三厂)、南市发电厂、南市水厂、上海溶剂厂、上海助剂厂、求新造船厂、港口机械厂、上海工业锅炉厂和正和染厂等数十家。这些企业大部分历史悠久,经历了从单一的规模扩张到实践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场地土壤污染状况复杂,主要是重金属污染。采用的修复技术

主要有挖掘-后续处理和固化稳定化。共完成了5400平方米范围内、深度为1~4米的7个污染地块的土壤稳定化工程。稳定化的土壤外运作为筑路材料,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清洁土回填至场地。这一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大规模污染土壤稳定化修复工程,对后续此类技术的实施具有很好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2、首钢二通园区首钢二通机械厂位于首钢北京工业园区的东南部,北区为冷加工区,南区为原热加工区。在首钢搬迁改造整体的规划目标中,二通机械厂被设计改造为以包含会展演出、艺术创作、设计服务、特色办公等内容的文化创意产业为核心的,集居住、商业、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园区。其分目标包括生态修复、产业开发、居住开发、公共服务建设。其中,生态修复目标是对污染场地进行生态修复、创造整体良好的生态环境。在首钢二通机械厂改造景观规划设计中,对土壤修复治理的部分值得其他拟搬迁的城市钢厂借鉴。通过对二通机械厂产生的废弃物等进行研究,推测出可能污染物,定性分析厂区内一级污染为焦化厂,二级污染为炼钢厂、炼铁厂,三级污染为热处理,四级污染为铸造、锻造、铆焊,五级污染为机装、生产辅助区,并确定了钢铁清理区、焦化区、炼铸钢区和炼铸铁区4个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 其中,轻度污染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污染物,采取清

土壤中砷污染的治理研究

《环境土壤学》 课程论文 题目:工业污染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处置方案研究学生姓名:白睿 学生班级:环工131 学生学号:2013011611 所在院系:资源环境学院 任课教师:吴海明 2015年11月

砷污染土壤治理和恢复研究 摘要:砷(As)是一种类金属元素,在自然界中广泛分布,砷化合物在农药、防腐剂、合金、料等生产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砷是亲硫(tS)元素,常伴生于硫化物矿中川。本案例中非法转移废渣致使土壤的As污染。由于As的毒性、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效应[2l砷污染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砷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一直是土壤污染研究的难点和热点,找切实可行的高效的治理技术尤为重要。 关键字:砷污染修复淋洗法生物修复 案例:1992年10月和1993年5月,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辽宁省沈阳冶炼厂两次非法向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转移有毒化工废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案件。转移的废渣中含有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等10多种有毒物质332吨。这些有毒物质使穆棱河下游约20平方千米范围内的土壤、植物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以土壤和植被受到的污染和破坏最为严重,残留在废渣堆放地及周围的砷、铜、铅、钢等重金属污染平均超标为75倍,其中砷的超标指数最高,是103倍。废渣倾倒现场寸草不长,26棵20厘米直径树木枯死,地表裸露面积达500平方米,大约7公顷地表植物受到较严重污染,污染深度0-140厘米。经预测,在自然状况下,要想将土壤恢复到原有水平,大概需要几百年,甚至几千年以上。 目前,国内外常采用的土壤修复的方法包括客土法、淋洗法、生物修复法、稳定/固定化方法等。稳定/固定化法与其他技术相比,更能从时间和成本上满足土壤修复的要求。而稳定/固定化法的关键在于稳定/固定化剂的选择。铁及其化合物是砷的稳定化中最常用的稳定化剂.由于该化工场地以硫铁矿作为原料进行生产,铁含量丰富,土壤中铁的百分含量达18%-37%。有文献报道,Fe2*氧化过程中会产生氧化性的中间体及,可将As(IIn氧化为毒性低的As(V),且FeZ氧化后水解新生成的 Fe(OH},与Fe"水解生成的Fe(OH},相比,吸附去除砷的能力更强。 根据对污染场地采样分析发现,砷含量达800-IOOOppm,而砷的TCLP浸出浓度达3.4mgIL.需要进行修复。本文就该化工厂土壤中砷的污染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考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发布 环境保护部发布时间:2012-08-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实践案例

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实践案例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基于风险评估结果,结合不同污染场地发展规划要求,确定相应修复目标,农业用地是()mg/kg A.0.1 B.1.5 C.10 D.14 2. 宁波某化工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主要污染物是() A.二噁英 B.灭蚁灵 C.DTT D.多环芳烃类和挥发性有机物 3. ()是中国POPs污染场地修复示范项目 A.宁波某化工污染场地修复项目 B.杭州庆丰农化污染场地修复项目 C.苏州某外资企业地下水修复项目 D.世界银行多氯联苯管理与处置示范项目

4. ()是国内第一个规模化气相抽提(SVE)工程案例。 A.宁波某化工污染场地修复项目 B.杭州庆丰农化污染场地修复项目 C.江苏鑫海化学厂污染场地项目 D.世界银行多氯联苯管理与处置示范项目 二、多选 ( 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 1. 污染场地重点分布区域在() A.钢铁、石化、冶金等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 B.油田、采矿区(有色金属、煤矿)及周边地区 C.精细化工、表面处理(酸洗、电镀)等集中工业园区 D.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放、焚烧等场地及周边 2. 中国场地污染现状来看,污染来源主要分为() A.耕地污染 B.城市工业场地污染 C.矿区污染 D.建筑污染 三、判断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我国污染场地管理办法已经出台() 正确 错误 2.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满足现状需要,新标准尚未颁布() 正确 错误 3. 我国环境监管能力处于世界前列()

土壤 场地环境调查常见问题

土壤 场地环境调查导则常见问题 问题Q:哪些项目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 答复A: a.部3号令规定的重点单位; b.HJ964附录A中明确的行业; c.自身是敏感目标,且可能存在已被污染的; d.其他情况都可以不测。 问题Q:哪些情况要全测GB36600的45项指标? 答复A: a.至少有一个表层背景样需要全测; b.改扩建项目中最可能被污染的地方需要有柱状样全测,至于多少个点,根据项目情况来定。至少选择一个污染最重的柱状样。 问题Q:部3号令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报送与信息公开? 答复A: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包含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通过国家环评信息报送平台提交的环评文件,即完成了3号令要求的报送和公开任务,无需再增加重复工作量。2019年7月1日前,若未执行HJ964,可将调查内容作为环评文件附件。 问题Q: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点位能否减少? 答复A:导则要求的点位已经最低底限,点数不可能再简化。

问题Q:建设项目内部涵盖居民区的建设项目该如何判定敏感程度? 答复A:原则上视为企业建设用地,不作为建设项目评价定级的敏感程度判定指标,但是可考虑其作为敏感目标来设置监测点位。 问题Q:现状监测采样过程中,达到一定深度都是砾石,无土可取怎么办? 答复A:根据表6中表注b,“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 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若都是砾石情况可不取土样。 问题Q: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输送管线的调查范围及布点数量? 答复A:对于这类项目的管线两旁可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并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在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适当布设监测点位,不强制要求布点数量。该部分点位可不与跟踪监测计划衔接。 问题Q:自身为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仅对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 答复A: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居住区、学校、医院、农田等的保护;农田项目本导则中已在农林类项目中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住宅、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类别中已经纳入到了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一列,但是考虑其自身的敏感性,应考虑外环境对其影响,因此在总则中提出该建议,若该类项目所在地或周围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可根据7.4.2.10原则进行布点并对全部因子进行检测。以确保该类项目的自身安全性。 问题Q: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请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是否要对表1所列全部45项因子均进行监测?根据对场地环境调查,确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

ICS 13.020.01Z 05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 DB43/T1165-2016

目次 前言..........................................................................................................................................................II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土地利用类型 (2) 5标准分级 (2) 6目标污染物种类 (2) 7标准值 (2) 8监测要求 (3) 9标准实施 (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灿、文涛、万勇、钟振宇、付广义。 本标准于2016年3月29日首次发布。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指标、限值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重金属污染场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可参照《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5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2 土壤修复soil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或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3.3 目标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4 修复目标值remediation target 污染场地经修复后,目标污染物应达到的规定指标限值。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