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来料不良扣款细则

来料不良扣款细则

来料不良扣款细则
来料不良扣款细则

材料不良扣款细则

不合格事项罚款规定

(1)IQC批不合格率:

1-1超过月不合格率目标值5%后,不合格批数,按

月统计罚款。

(当月交货批数少于20批不列入计算)

1-1-1每超过一批按照200元进行处罚

1-2同厂家、同系列、同样不良现象和原因,在通

知改善后连续发生不良时,从第二批起罚款。

1-2-1从第2批次开始罚款,以500元/批计算

1-3物料不合格,但我部作出让步接收或挑选使用决定。1-3-1该批货物按原物料价值折价处理由双方协商,但总价不超过原货品总价的40%,如由甲方选别,甲方按每人每小时20元计算选别费用,但选别费原则上不能超过货品总价的50%

1-4若乙方将甲方IQC退货的不良批次未加任何处理,放置一段时间后,重新按正品送货,则罚款处理。1-4-1该批货物按原物料价值的两倍处罚,同时该批不良物料由甲方自行处理不再退给乙方

(2)工序不良率品质目标

2-1乙方材料在甲方制程不良影响生产效率开出异常单,责任属厂商时需罚款。

2-2如不良品无法维修,需报废处理,另需支付报废中连带其它物料的损失费用。2-1-1同时保留追究支付其材料费用的权利2-1-2连带物料的材料费

(3)生产线因批次性材料不良,导致生产线停线1、停线费用

2、效率损失费用

3、返工费用

4、其它费用

(4)OQC发生材料不良,分析确认为供应商责任。1、停线费用

2、效率损失费用

3、返工费用

4、其它费用

(5)因材料质量问题受到国内客户退货及投诉。1、停线费用

2、效率损失费用

3、返工费用

4、其它费用

(6)海外客户抱怨。1、所有返工费用

2、甲方依客服部门提供资料罚款

3、甲方客户罚款

4、其它费用

(7)材料有害物质不达标。1、停线费用

2、效率损失费用

3、造成的空运费

4、其它费用

(3)-(7)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8)第(1)-(7)项的罚款条文,如有重复出现。合并计算

处理改善对箦时效之罚款:

当IQC月批不合格率超过目瞟,或工序不良超过

预警目标,质量部将开出〈VCAR单〉,在单中注

明规定时间内提出改善对策,并回传,否则依右表

标罚款

未按照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罚款RMB200元

A:从IQC传出〈VCAR单〉当日算起。

B:如果厂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分析报告,及

改善对策,供应商需明确指出回复时间,质量部将

据此确认。

判定标准:

任何不良品应经双方确认,由我部提供书面不良品通知书,省内2天内由供应商作分析处理,超过时间,我部将视为供就商确认。省外一周。

以上之罚款,适用于批量供货之产品,样品及小批量阶段,不列入计算。

所有罚款项均以人民币(RMB)结算执行。

备注:1、财务部负责从货款中扣除。

2、以上条款最终解释由甲方质量部负责。

制成:

批准: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年)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 年)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年) 1.0目的 为了维护本公司产品的信誉和形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工序报废及内外部质量损失,降低质量成本,落实质量责任,促使各级人员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产品形成全过程及售后产品的批量质量损失考核。 3.0职责 3.1质量部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负责生产全过程质量检验,质量损失的判定、记录和报告。 3.2销售部负责售后产品质量投诉的记录、与客户的沟通、信息传递、客户赔偿的办理。 3.3技术部参与不合格品的评审,协助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以及

责任的确认。 3.4质量事故责任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质量损失情况,落实责任人。 3.5财务部负责质量损失金额的核定,考核的执行。 3.6分管副总核实并批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事故由总经理批准。 4.0质量事故定义及分级 4.1质量事故的界定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产品批量不合格、生产过程非工艺性损耗、批量返工、不合格品出厂、客户重大投诉及退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A、不按照公司规范进行管理和工作; B、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程序、作业标准、工艺纪律等; C、不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工作失职; D、工作责任心差。 4.2批量不合格的界定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doc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1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公司实行全员质量管理,产品出厂 要达到合格率100%。 2、严格执行“四不”方针,即不合格原材料不准投产,不合格的毛坯不准 加工,不合格的零件不准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实行层层把关、件件落实。 二、内容 1、原材料:要有生产厂家的质保书。质检员检验其几何尺寸、表面锈蚀及 变形状况,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2、外购件:由质检员检查附有生产厂家的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根据相关 标准或技术要求检验其安装部位的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3、外协件:质检员根据图纸检验其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

《检 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4、加工质量管理: (1)质检员根据分工,负责全过程的质量首检、巡检、抽检和终检,做好检验记录,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质检过程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操 作者进行返修、返工直至停工,有权建议上级主管对操作者实行奖罚。 (2)操作人员必须对本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对上道工序进行互检。合格,方可接受。不合格,退回上道工序。否则,出现质量责任后,承担30% 的连带责任。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强化自检意识,确保产品质量。 (4)执行最终检验制度。由操作人员申请,综合部质管中心安排检验。必 要时,可会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 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 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 执行。检验完毕,填写《终检报告》。 三、奖惩

产品质量索赔制度

产品质量索赔处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质量意识,避免或减少配套主机厂索赔及整机售后三包费用,对产生的索赔及费用得到有效的落实。 2、范围 适应本公司质量索赔的处理处罚。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质量索赔的统计落实与上报工作; 3.2相关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积极配合。 4、内容及要求 4.1质量索赔种类 a、一般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含500元) b、严重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c、重大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 4.2处理处罚对象 造成质量索赔的直接、间接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负责人 4.3重点要求 4.3.1操作者所加工部件必须按图纸或工艺进行加工; 4.3.2操作者对机加工件、压制件及下料件必须做到首检、中检、终检并记录; 4.3.3检验员在部件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反馈给车间负责人,由 车间负责人安排及时返修; 4.3.4对处理问题外派车辆在传达必须登记方可放行,外派人员回公司后将问题 描述及处理情况作详细登记报质检部以便落实; 4.3.5交件人员在交件时出现的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检验员,检验员协调处

理(各相关车间负责人必须及时安排人员积极配合)并排查库存,如再交件有类似问题拒交或经双方检验员协商同意后方可; 5、考核 5.1对操作者不按图纸加工部件,未经检验导致配套单位输入ERP或退货的每 次考核200元; 5.2操作者对加工的部件出现批量问题且未作自检记录的每次考核200元,报 废件照价赔偿; 5.3检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各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不积极配合、故意 刁难、袒护扯皮不及时返修的每次考核300元; 5.4对外派人员回厂不作记录上报的每次考核100元; 5.5交件人员在交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每次考核100元,对已知类 似问题还是执意交件导致退货的每次考核200元; 4.6对外馈问题告知检验员,检验员未协调处理,库存未沟通解决的每次考核 200元; 5.7对出现的外馈问题质检员与其沟通各车间负责人第一时间不积极配合处 理的每次考核200元; 5.8因不及时处理或现场解决不了造成的索赔查实后,一般索赔对直接责任人 按直接损失价值的50%处罚;严重索赔对直接责任人除按一般索赔最高额度处罚外,每增加直接损失100元,处罚20元;间接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处罚;重大索赔除以上处罚外,对部门负责人按直接责任人的10%进行处罚; 属外协配套件造成的索赔全部有配套单位承担。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山东威力天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3.17

质量索赔管理制度

质量索赔管理制度 发文编号:

2009-06-05发布重签供货合同后实施南昌江铃汽车集团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前言 为推动公司零部件供方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合理地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有效地实施并规范零部件质量索赔管理行为,特制订本程序。 本程序由质量管理部提出。 本程序由质量管理部起草。 本程序由质量管理部归口。 本程序起草人: 本程序审核人: 本程序批准人: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零部件,在我公司生产、国产化产品/新产品试制质量验证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索赔方法,从而激励相关供方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售前发动机零部件和变速器零部件供应商的索赔工作。 2引用文件 2.1 QP/JMGE028007-A/0-2007《进货检验控制程序》 2.2 QP/JMGE028004-A/0-2007《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3术语和定义 3.1 外购零部件:为满足合同需求,由供方向本公司提供的发动机/变速器零部件(含毛坯),用于公司生产、加工装配的零部件。 3.2索赔:指在公司产品加工、装机额外验证、以及售后中因供方责任发生质量问题,而要求供方补偿经济损失和对供方采取经济处罚措施的一系列工作。 3.3索赔件:指因供方责任,而产生质量故障的零部件。 3.4国产化产品/新产品试制质量验证:除JMGE首次安排的由JMGE完成的发动机或变速器总成台架试验和整车路试之外,因PSW(零件提交保证书)批准需要由JMGE另行安排的第二次以上的台架或整车路试试验。 3.5批量质量事故:对同一批次零部件,出现超过10 件/台数量的同一类型的质量问题,即视为批量质量事故。 4职责 4.1 质量管理部 4.1.1负责组织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索赔件的责任判定、评审组织和索赔统计工作。 4.1.2负责对有投诉的售后索赔组织进行评审与责任判定。 4.2 产品质量问题发现部门负责索赔件的标识、隔离、保存和交接工作。 4.3 采购部负责与供方沟通,落实质量索赔的问题事实及其责任的确认。 4.4 制造部负责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采购件或委外件在装配或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工时索赔等情况汇总并传递到质量管理部。 4.5 财务部负责办理供方质量索赔费用的结算工作。 4.6 产品开发部/动力传动部负责在产品设计方面(包括设计及认可状态等)进行说明以及参与索赔评审鉴定。 5资格和培训 参与该工作的人员需经过本标准的培训 6工作内容 6.1 总则 6.1.1本程序主要以采购件进货检查、产品验证、装机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需供方进行质量损失索赔,费用主要包含因质量问题、台架或整车路试试验频次增加引起的各种经济损失,每种损失按不同标准计算。 6.1.2对于正常采购的零部件,即使进货检查结论为抽检合格,供方仍然对加工或装机中出现的不合格负有责任。当质量问题被判定为供方责任,则按工作流程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质量索赔。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 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4526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Bad Behavior Record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

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

产品管理××公司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公司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公司 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供方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促进供方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对不按标准、技术协议、产品图纸生产加工,出现质量问题而影响我公司生产和质量信誉的供方要按规定实施质量索赔。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规定了供方于产品质量满足不了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情况下,供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质量赔偿标准。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 第三条重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3人之上死亡或5人之 上 重伤或中断行车2小时之上或经济损失80万元之上的事故。 第四条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1人之上死亡或2人之上重伤或中断行车1小时之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之上的事故。 第五条险性事故:客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如热轴;转向架及其它零部件脱落、断裂;电器漏电短路失火;制动失

灵;车钩脱钩等,但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后果的质量事故。 第六条甩车事故:因客车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客车始发或中途甩车的质量事故。 第七条壹般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给铁路运输和工厂声誉造成壹定影响,情节小于险性事故的质量事故。 第八条批量返厂:造成动车1列、车辆(包括地铁)10辆之上必须返厂处理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批量质量事故:数量较大,影响很坏,经济损失较大的质量事故。 第十条厂内质量事故:于生产过程中发生影响产品技术性能的质量问题或造成大批量返工或返修、报废的质量事故。 第二章关联部门的职责 第十壹条质量管理处、试验车间负责对供方入厂原材料、配件入厂检验、试验和生产、安装过程中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 第十二条?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协作处负责供方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以及违约金的约定,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和供方进行联系。 第十三条分厂车间负责质量损失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的核算工作,提供分析质量责任的客观证据,为有关部门实施质量索赔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市场部售后服务处负责对供方产品于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必要时,可会同技术部门共同确认、核算损失),负责服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差旅费等)核算工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质量索

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蓝力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质量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3、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3.1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者赔偿产品因返修或报废产生经济损失的30~50%。 3.1.1产品在加工中发现质量问题,经鉴定无法返工决定报废者; 3.1.2产品在加工中违反操作工艺规程或野蛮操作,如敲、砸、甩而造成产品报废的责任者,如态度恶劣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赔款; 3.1.3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已发现有明显错误不及时请示纠正而继续加工造成报废者;或正确的产品图纸、工艺,未经请示讨论而个人私自更改所造成报废者; 3.1.4产品因下料、图纸或工艺错误导致产品报废者; 3.1.5由于制造、技术、采购、质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造成产品质量报废,则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3.1.6产品报废后改用其它规格产品,未增加生产成本处罚50元,增加生产成本的赔偿产生的经济损失; 3.1.7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达到产品要求的(发货前),赔偿返修产生的成本; 3.1.8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未达到产品要求,又因材料、交期等原因公司作让步放行的(发货前),公司承担一定的风险,产品按报废处理,在经济损失的30%-50%的基础上降低50%; 3.1.9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退货者按报废处罚,相关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巨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减免50%;

3.1.10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比例可按30%执行,一年之内再出现质量问题每次提升处罚比例10%;如重复发生同样问题,第二次按照第一次处罚金额的翻倍金额处罚。 3.2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经裁决,每人承担经济损失的25%;对已明确责任仍无理抵赖者,加重赔款比例至100%。 3.3大尺寸的产品因报废,经济损失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以在30~50%百分率中减免50%。 3.4产品质量报废后不报告,私自潜藏、销毁、偷拿材料等被查获者,赔偿经济损失的60~80%。 3.5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金额处罚。 3.5.1抽查日常检验工作无原始记录或记录不齐全者,一次扣罚50元; 3.5.2抽查首件检验记录的情况,无记录或假记录的无论操作者还是检验人员,发现一次扣罚50元; 3.5.3操作者因主观因素造成报废,发现一次扣罚责任操作者100元,同时按正常手续办理质量处罚; 3.5.4产品制作过程中,经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质量不良的,本道工序操作者奖励50元,上道工序责任人罚款50元并返工,报废的赔偿规定损失的80%; 3.5.5经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用户反馈有质量问题退货者,操作者和检验员共同承担责任,分别承担规定损失的50%和50%; 3.6发现图纸、下料、材质、工艺有明显错误,及时汇报,给公司挽回损失者,根据大小,每次奖励100、50、30、20、10元,数额巨大可另行文件; 3.7报废回用产品和降级使用产品处理办法。 3.7.1凡属降级使用的产品经品质部同意后,由相关检验员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办理降级使用手续或继续加工; 3.7.2凡报废回用产品,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鉴定、签字、品质部门同意,公司总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829

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结合郑州市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是指: (一)在本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以及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 (二)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记录与公示的不良行为应包括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件附表)。 第四条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不良行为的记录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科室、各监督分站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监督科、各监督分站负责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巡检科负责巡检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综合科负责执法、投诉、上报批转、群众举报等方面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六条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委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各业务科室、各监督分站每月初应将上月不良行为记录统计汇总到综合科,综合科对已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报主管副站长审阅并经站长签发后,由站办公室在郑州市工程质量信息网(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0215403821.html,)发布,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前,由综合科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不良行为的处理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 职责 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 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 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

3.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 管理内容 4.1总则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2 处罚比例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b)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4.3 c)、d)、e)条执行。 c)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的可采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 4.2.2 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 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 (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下载附件教育市场推广方案 2010年4月22日这几天一直在培训核心竞争力什么不仅个人思

(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行为; (二十四)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密的行为; (二十五)材料、设备供应商弄虚作假、货不对板的行为; (二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商延期供货的行为; (二十七)发生争端后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先与我署进行协商、并且未就争端事项通知我署提出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而直接针对我署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行为; (二十八)商业贿赂行为; (二十九)由于欠薪造成员工上访的行为; (三十)在我署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行为; (三十一)其他被我署招标委员会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十二)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下载附件教育市场推广方案 2010年4月22日这几天一直在培训核心竞争力什么不仅个人思

质量索赔管理规定

为加强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类产品从设计、采购、生产、交付等整个流程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各工序质量,促使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质量意识,保证产品质量和工序质量的不断提高,减少或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丁郑州宇傲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外协厂家。 三. 职责 3.1业务部:负责采购合同、质量协议的起草签订及进货产品质量信息的传递,不合格品索赔处置等工作。 3.2技术质管部:负责质量技术标准文件的确立,采购产品的进货检验及不合格品的处理仲裁,对不合格品 具有最终裁决权。 3.3 生产部:负责提供因采购产品造成的生产停工/返工/返修记录,并组织实施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工作, 协助技术质检部进行不合格品的索赔工作。 3.4财务部:负责办理质量赔偿费用的财务结算手续。 四. 定义 质量事故:凡生产(搬运、储存、设备改造)和用户使用过程中,由丁操作不当,违章违纪,判定失误,搬运保管不良,仓库保养不善,设备缺陷或图纸、工艺、材料错误等,致使产品不合格或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造成产品批量报废或入库后批量返修或用户退货、 质量协议:供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签订的产品质量合约,是采购合同的一部分, 也可独立签订质量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批量质量问题:同品名或同批次不合格采购产品的数量大丁或等丁交检数量的5%时,即为 批量质量问题。 质量损失:指因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附加损失(包括无形损失)。 五. 程序 5.1公司各部门在处理采购不合格品应遵循以下原则: 5.1.1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我公司生产延续性,使供需双方损失尽可能最小。 5.1.2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确保同样的质量问题不重复出现。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印发《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 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招投标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丽水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制定了《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2、《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报送函》 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1、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贿、受贿行为; 2、有不配合、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或阻挠、妨碍执法部门正常工作行为; 3、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的承诺事项、达到的条件、工作安排、人员落实等材料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执行不到位; 4、不履行合同约定和不执行廉政责任书,有不诚信行为; 5、市外企业在丽承接业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6、未按合同或招标投标活动中约定的人员、机械设备、资金到位; 7、岗位人员未履行国家规定和企业赋予的岗位职责; 8、中介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考虑不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引发的投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以及不按既定程序和日程开展工作; 9、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及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行为; 10、在招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议标,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11、评标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 1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1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14、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外购、外协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暂行规定

外购、外协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暂行规定 目的:为强化合作单位质量思想意识,提高外购、外协产品质量,和谐发展, 共创未来。 名词解释: 不良品:经返工或特殊工序后,尚可进入生产工序的产品。 废品:(分工废、料废)指产品有重大缺陷,达不到工艺使用要求的产品。 工废:指加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因素导致的废品。 料废:指毛坯本身导致的废品。 一、公司质检当事人责任: 凡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入库的批次产品(准确到入库单的以入库单为 准,其他以生产批次为准),经落实不良品率超过5%的,扣罚质检当事人月工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0% ;废品率超过5%的,扣罚质检当事人月工资的10% +工废品实际价值的10% ;并追究外购、外协单位责任。 二、公司管理者责任: 管理者应及时处理相关质量事故及责任单位和个人。若是出现包庇及瞒而不报,拖而不处理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48小时内无书面处理结果的),管理者将负管理责任。处罚金额为质量事故应罚金额的2倍。 一月两次承担管理责任的质量管理者或责任人,加扣罚本月效益工资的10%每增加一例未处理质量事故,扣5%本月效益工资,依次类推。 三、外协加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不良品生产价值在50元以下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的100%. 2、不良品生产价值在50元以上的200元以内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 的120%并警告一次。 3、不良品生产价值达到200元以上300元以内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 的140%并警告一次。 4、不良品生产价值达到300元以上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的150%责令停 产整顿。 工废: 工废按实际成本计算(实际价值为原材料成本+已加工成本,下面成为实际价值,扣罚立即执行,处分按月计算),废品归公司所有。实际价值在3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80%赔付并警告一次;实际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70%赔付并警告一次;实际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60%赔付并严重警告,责令外协加工单位和个人停产整顿。 料废: 1、毛坯有明显缺陷而进入加工过程的料废不计算料废费用。 2、毛坯无明显缺陷,加工过程中超过三道工序以上的毛坯内在出 现缺陷达不到工艺要求,由公司支付加工费用的50%(工序以车 床为准)。 外购毛坯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毛坯无明显缺陷,加工过程中出现达不到工艺要求的缺陷,其

质量管理赔偿制度

质量管理赔偿制度生效日期2020/09/01 页码第1页共 3 页 1、目的 为提高全员责任意识,避免因工作失职导致质量事故,效率低下,交期延误,公司形象受损 等异常情况,且确保各异常导致经济损失之责任,有据可依,有据可查,责任明确,促进公司品质、效率、交期、客户满意度改善与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处理。 3、定义 3.1质量事故:因工作失误、品质异常而造成客户投诉与抱怨、客户索赔、给客户免费补件、退货、产品批量报废、材料批量报废、批量返工的事件。 3.2赔偿: 公司员工因其工作失职或不作为而导致质量事故,使公司直接在经济上蒙受诸如财产 损失、材料损耗、滞运费、运费、客户索赔等, 该员工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赔偿收回 的费用列入公司财务。 3.3处罚: 员工违反公司和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 造成各类质量事故,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依 照相关作业流程及制度进行处罚。 4、职责 4.1品质部: 负责客户投诉、产品退货信息(含损失信息)的提报与处理,跟进产品品质方面的责 任事故的调查和认定。 4.2客服部:负责监督所有客户投诉类品质事故处理的结果跟进及与客户沟通处理结果。 4.3财务部: 负责核算质量事故损失的金额和赔偿金额的扣缴。 4.4行政部:负责赔偿/处罚的落实与结果张贴、通知。 4.5稽核部:负责赔偿要求的提出,主导非产品品质方面的责任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认定;负责对责 任事故处理结果所发生投诉的调查、复核。 4.6总经理: 负责赔偿报告的批准。 4.7相关责任部门: 配合、支持责任事故的责任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负责内部责任的原因调查, 纠正/预防措施的制订和执行。 5、内容 5.1质量事故原因分类: 5.1.1部门领导指令错误; 5.1.2客服接单、录单、下单错误; 5.1.3技术审单生产单资料错误; 5.1.4申购物料、采购物料错误; 5.1.5仓库发货、物流发货错误; 5.1.6品质来料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错误; 5.1.7生产未按生产资料制造错误; 5.1.8其它导致公司损失的错误。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doc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 度管理办法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 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涉审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有偿提供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评价标准 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以下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三类不良行为按行业情况进行细化。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约; 2、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 3、中介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2、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3、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 4、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 (三)“三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不具备从业资质从事中介服务; 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3、被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

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投诉、起诉并经查属实; 5、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 6、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7、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惩戒方式 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限制部分业务)三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中介机构累计被记录备案不良行为3次,将被警示提醒1次;累计被警示提醒2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限制部分业务的承接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记录备案,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轻,仅对其进行记录,并在主管部门、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备案。警示提醒,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重,需要及时进行告知,提醒其加强内控,规范服务;同时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对其添加“警示提醒”标签,供业主参考选择。黑名单,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部分业务,责成整改;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将被贴上“黑名单”

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精)

××公司 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供方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促进供方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对不按标准、技术协议、产品图纸生产加工,出现质量问题而影响我公司生产和质量信誉的供方要按规定实施质量索赔。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规定了供方在产品质量满足不了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情况下,供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质量赔偿标准。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 第三条重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 5人以上 重伤或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或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或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险性事故:客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如热轴;

转向架及其它零部件脱落、断裂;电器漏电短路失火;制动失灵;车钩脱钩等,但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后果的质量事故。 第六条甩车事故:因客车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客车始发或中途甩车的质量事故。 第七条一般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给铁路运输和工厂声誉造成一定影响,情节小于险性事故的质量事故。 第八条批量返厂:造成动车1列、车辆(包括地铁)10辆以上必须返厂处理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批量质量事故:数量较大,影响很坏,经济损失较大的质量事故。 第十条厂内质量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影响产品技术性能的质量问题或造成大批量返工或返修、报废的质量事故。 第二章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处、试验车间负责对供方入厂原材料、配件入厂检验、试验和生产、安装过程中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 第十二条?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协作处负责供方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以及违约金的约定,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与供方进行联系。 第十三条分厂车间负责质量损失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的核算工作,提供分析质量责任的客观证据,为有关部门实施质量索赔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市场部售后服务处负责对供方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必要时,可会同技术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打造佛山轨道交通特色,积极践行“三化一改”的管理理念,激发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加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提升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2.管理层次 2.1 为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分清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按管理层次、人员职责分工进行对应管理,视工作表现和绩效产生不良行为记录。 2.2 总监、总监代表对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负责人及专职设备管理负责人、综合治理负责人;测量、试验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测量、试验主管负责人;监理员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一般管理人员;监理信息、资料员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信息、资料员。 2.3 形成不良行为记录时,监理员须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总监代表汇报,总监代表及时向总监汇报。不良行为记录由总监签发。 2.4 形成不良行为记录时,在追究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责任的同时,应考虑事件的影响程度追究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3.不良行为记录的形成及认定标准 3.1 不良行为记录是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通过施工现场发生的事件、存在问题以及监理指令执行情况,对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2 对监理作出的口头或书面指令及时做出反映并进行整改的,不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3 不良行为记录按性质轻重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 (1)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满三次按对应管理层次约谈当事人,业主代表参加。累计六次升级为一次较大不良行为记录; (2)较大不良行为记录满两次由总监约谈当事人和项目经理,工程部室主任参加。累计三次升级为一次重大不良行为记录; (3)一次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建议业主约谈其上级主管领导,直至给予当事人退场处理。 3.4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3.5 施工单位在接到总监签发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见附件二)后三日内,有争议的可向业主申诉,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裁定。逾期未申诉的,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6 对不良行为记录在现场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公示内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 4.2处罚比例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1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d)凡首检被质检员误确认为合格的废品,操作者按30%扣罚,车间质检员按70%扣罚。 e)对于已入库的零部件,如有不是总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返修品、回用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30%扣罚,属废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20%扣罚。 4.4管理部门领导的质量责任 4.4.1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4000元以上的,技术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4.2一年度内本车间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6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各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4.3一年度内采购、外协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2000元以上的,供销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 4.4.4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8000元以上的,生产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 4.4.5一年度内全公司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0000元以上的,质检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5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 4.5.1由于技术图样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设计人员承担50%,审核人员承担20%, 4.5.2,批 4.5.3 150% 4.6 4.6.1 4.6.2 4.7 4.7.1 4.7.2 4.8 4.8.1 因仓管未按照《发货清单》错发零部件,造成错、漏发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每次罚款50~300元。 4.8.2错、漏报零部件: 因仓管错、漏报零部件或采购未及时采购物料,造成装配不能按原计划生产出货的,按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100元。 4.9其他质量问题情况的处理 4.9.1当质量问题是操作者自己发现的,并即时上报给质检部的,可按其责任的90%处理。 4.9.2产品报废后不报告,私自隐藏、销毁、偷拿仓库材料、坯料等被查获者,加倍处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