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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办件流程图.

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办件流程图.

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办件流程图

申报材料:

1、检疫申请

2、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

咨询电话:62160133 投诉电话:62126865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2002年第2号公告); 6、《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111号公告); 7、《关于取消八类植物产品审批的规定》(2003年第43号公告); 8、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以上进境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法规依据由辽宁局食品处定期更新公布。 二、审批条件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三、受理及审核单位 受理及初审:辽宁检验检疫局 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 四、初审时限 初审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单位实施的现场考核及产地检疫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批不收费。 六、申报程序 第一步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申请电子密钥的具体事项请登录信城通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0d11280717.html,查询。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上网申请(每一次申请) 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capq.ciq/,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网上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特别说明: *进境检疫物信息:请按顺序选择,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 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品名是必输项,应为网上公布的进境产品的名称,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数重量:填写净重,一般情况下,计量单位多为“吨”等,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境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大窑湾口岸; *进境日期:至少在申请日期后推1个月左右;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从大连进境的绿豆在黑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黑龙江;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与生产各环节相关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 2.2.2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模板】

BSZN-014300—2016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XX市XX区林业局 2017年7月30日发布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需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需要调运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需要调运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令1992年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部令1994年第4号)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XX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第59项:“项目名称: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林业),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XX市XX区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经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3.经过检疫,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带有检疫对象; 4.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1 -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请各申报企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水产品许可证申报: 1、当申请的“品名”“用途”“产地”“进境口岸”“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都需要申请新的许可证。 2、申请新许可证时,上一份许可证需有核销量,或者上一份许可证已过期。 一、申请单位信息 该栏信息在电子key注册的时候已经登记在key里,每次使用key时自动会显示该栏目信息,无须再进行登记。 二、进境检疫物信息 1、“HS编码”、“ciq编码”与“品名”(必填项):请参考:参考资料4《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在系统选择对应的编码及品名 如果是0度以下储存,填“冷冻**”0-4度储存,填“冰鲜***” 2、“单位”(必填项):填写净重,根据申请的HS编码来确定计量单位。 3、“产地”(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如果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须该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 三、运输贸易详细信息 1、“输出国家地区”(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请不要填省或州(除了日本水产品)。 2“贸易方式”(必填项):填一般贸易,如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请填来料加工。 3“是否过境”:如果非过境货物,填否,“过境口岸”与“出境日期”可不填。

4“进境口岸”与“指运地(结关地)”(必填项):请按实际情况填写进境口岸。 5“进境日期”(必填项):填写时间至少在“申报日期”的一个月之后,与进口时间无影响,实际进口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6“目的地”(必填项):请填确切的目的地到省市,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南海市,请不要只是填写广东省。 7“运输方式”(必填项):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空运,江海运输或联合运输。8“用途”(必填项):请填写食用。 9“用途说明”(必填项):与“用途”一栏对应,可填写“食用(自 用)”“食用(销售)”“食用(加工)”“食用(销售、加工)”“加工复 出口”。 10“装载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集装箱、散装或者邮寄。 11“运输路线”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用一横线进行联接,例如:美国-香港-广州番禺,请不要填写美国海运香港再车运番禺等。 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须在该栏目中注明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 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加工厂地址、注册号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 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例如: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称:TSUJI FISHERIES INC.注册号: CN000131地址: 3-1-1sumiyoshi-cho,uwajiam-city,ehime-pref,Japan;境外生产加 工企业名称:TSUJI FISHERIES INC.ASAHI-MACHI PROCESSINGPLANT. 注册号:CN000137,地址:

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1.服务内容: ⑴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⑵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⑶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办事程序和时间 ⑴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森检机 构申请办理调运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②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③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④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⑵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⑶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产地检疫程序办理,森检机构在受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⑷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如发现材料不全的,当天发出《森林植物检疫不受理通知书》。

3.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执行。 ⑴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⑵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 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⑶凭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第二联),进行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可在30天之内在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⑷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补检按调运检疫需提交的材料第4条程序办理,并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 ⑸因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精)

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 第一步:做好检疫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疫人员配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取得法定资格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未配备工作人员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二) 掌握检疫规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检疫人员学习以下技术规范或规程:1、《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 2、《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 3、《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1996) 4、《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57-1996) 5、《畜禽屠宰检疫规范》(NY467-2001) 6、《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 7、《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8、《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1996)等。 通过学习、实践,使检疫人员熟练掌握检疫技术;未掌握以上检疫技术规程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三)准备检疫用品。 1、携带检疫箱,箱内应当有检疫刀钩、体温计、听诊器、

剪刀、镊子等。 2、携带有关检疫证明和检疫记录表格(见附件)。 未携带检疫用品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第二步:做好检疫申报的受理工作 (一)科学设立检疫申报点。 动物检疫是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使管理相对人申报检疫有途径。 (二)畜(货)主填写材料。 1、动物检疫申报单(格式见附表1); 2、养殖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 3、拟调出时间; 4、运输工具种类、牌号; 5、出售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提供调入省准予调入的书面证明; 6、野生动物应提供准予捕捉的合法证明。 (三)落实具体实施检疫的人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畜(货)主的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具体工作人员,携带有关检疫用品到现场实施检疫。 第三步:现场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或者屠宰检疫 (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范的要求的程序实

(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

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和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之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和生产各环节关联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2.2.2企业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且核定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能力。 2.2.3企业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向黑龙江出入境检

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附件1: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包括四大类:动物检疫审批、植物检疫审批、特许审批、过境检疫审批。 1、动物检疫审批 1.1、动物: 1.1.1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 1.1.2动物繁殖材料: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1.2、食用性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不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鲜蛋除外)、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1.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审批 2.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2.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2.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2.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2.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2.7、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2.7.1一般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须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业种苗,农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农业厅植保植检站)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林业种苗,林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林业厅森林防护站) 2.7.2玉米种子、大豆种子、种用马铃薯、榆属、松属、橡胶属、烟属等的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试管苗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前须办理特许审批,具体见“特许审批”。 2.8、植物栽培介质: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储存养分、保存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 用户手册 北京金禾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

目录 1. 系统简介 (7) 1.1. 编写目的 (7) 1.2. 背景 (7) 1.3. 系统功能 (7) 1.4. 运行环境 (8) 2. 系统登录、首页面 (9) 3. 产地检疫 (11) 3.1流程图 (11) 3.1.1产地检疫申报流程 (11) 3.1.2田间调查流程 (11) 3.2操作指南 (12) 3.3操作详解 (14) 3.3.1产检申请 (15) 3.3.2产检受理 (20) 3.3.3田间调查 (27) 3.3.4实验室检验 (35) 3.3.6签发证书 (40) 3.3.7产检查询 (44) 3.3.8综合查询 (46) 4. 调运检疫 (51) 4.1流程图 (51) 4.1.1省内调运检疫工作流程 (51) 4.1.2省间调运检疫工作流程 (52) 4.2操作指南 (52) 4.3操作详解 (57) 4.3.1检疫要求书 (57) 4.3.2调检申请 (62)

4.3.6实验室检验 (80) 4.3.7签发证书 (84) 4.3.9调检查询 (86) 4.3.10综合查询 (89) 5. 国外引种 (96) 5.1 流程图 (96) 5.1.1 引种审批流程 (96) 5.1.2 引种入境疫情监测流程 (97) 5.2 操作指南 (98) 5.3 操作详解 (100) 5.3.1 引种申请 (101) 5.3.2 引种预审 (106) 5.3.3 引种受理 (110) 5.3.4 审批签发 (116) 5.3.5 引种查询 (120) 5.3.6 引种跟踪 (123) 5.3.7 引种田调 (132) 5.3.8 引种检验 (141) 5.3.9 综合查询 (145) 6. 疫情报告 (154) 6.1 流程图 (154) 6.1.1 疫情报告流程 (154) 6.1.2 月报流程 (156) 6.1.3 年报流程(同月报) (156) 6.2 操作指南 (156) 6.3 操作详解 (163) 6.3.1 快报 (164)

动植物产品进口许可证

1. 申请单位资格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手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 申办时间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电子审批系统)上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1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 2.2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动物的进境检疫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3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申请,直属局或国家局将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3.1申请单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2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事先申请办理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3.3输入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定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3.4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5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3.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初审 4.1初审要求:初审工作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4.2不符合要求处理;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签发《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 终审 5.1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物产品,必要时出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 【修改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2.08.02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

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受理机构 各地检验检疫部门 二、申请单位资格审核 到省局动植处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有关进出口权的文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适用);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三、申请与注册电子密匙 1.电子密匙的申请:请到信城通主页查看数字证书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信城通在收到相关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寄出电子密钥。 2.业务注册:用户须持电子密钥至省局动植处,填写〈〈申请用户电子帐号注册表》,由局内工作人员为其 进行注册工作。详情可进入信城通主页进入企业申报下的动植检许可证申报”查看。 四、提交电子申请表 1.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用数字证书(KEY )点击业务办理中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再点击登录即进入电子审批程序,按要求完成〈〈电子申请表》中相关信息的录入后提交。 五、提交电子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动植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书面申请);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表》(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皮、毛、骨、粮食、大豆及植物源性饲料等);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复印件,适用于再次申请); 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 5.〈〈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国家级隔离检疫场);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一般程序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的一般程序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进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审批一般程序。 2.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2.1 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是直接对外签约单位; 2.2 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2.3 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2.4 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5 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要求,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申请数量; 2.6 进境时分批核销的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审核来自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前一次《检疫许可证》的核销情况; 2.7 同一申请单位申请来自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同一品种动物及其产品,一次只能请1份《检疫许可证》。 3.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3.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验正本交复印件); 3.2 输入活动物需要实施隔离场检疫的,应同时填报《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3.3 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入境后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3.4 进境时分批核销的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当次申请时应交验来自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前一次的《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5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的检疫许可,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验正本交复印件)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许可动物进境的证明; 3.6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3.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许可证管理和使用 4.1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和发放。《检疫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号; 4.2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进境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 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4.3 一次申请许可分批进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第一联背面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4.4 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

:理流程疫许可证》办动《进境植物检一、受理机构 各地检验检疫部门 二、申请单位资格审核 到省局动植处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有关进出口权的文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适用);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三、申请与注册电子密匙 1.电子密匙的申请:请到信城通主页查看“数字证书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信城通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寄出电子密钥。 2.业务注册:用户须持电子密钥至省局动植处,填写《申请用户电子帐号注册表》,由局内工作人员为其进行注册工作。详情可进入信城通主页进入企业申报下的“动植检许可证申报”查看。 四、提交电子申请表 1.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用数字证书(KEY)点击业务办理中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再点击登录即进入电子审批程序,按要求完成《电子申请表》中相关信息的录入后提交。 五、提交电子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动植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书面申请);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表》(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皮、毛、骨、粮食、大豆及植物源性饲料等);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复印件,适用于再次申请); 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 5.《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国家级隔离检疫场); 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适用于进口动物源性饲料);6. 7.邮局签发的栽培介质寄样单(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关税配额证》(适用于进口玉米、小麦); 9.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适用于过境动物); 10.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过境动物); 11.申请报告、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或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适用于科研用禁止进境物); 12.产品成分检测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适用于混合配制型饲料、栽培介质等); 13.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适用于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 14.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水果)。 15.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适用于退运货物)。 六、审核与批准 1.省局动植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加签初审意见 (1)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 (2)经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申请人可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 2..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局动植处打印、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人可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是否获得批准)。 3.申请人到省局动植处凭以下证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申请单位证明或委托书; )领取人身份证。2(.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报系统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报系统 背景介绍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实施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系统说明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是国家质检总局为加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报、审批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电子报检、电子通关而启动的电子业务辅助系统,申报系统是这个业务辅助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主要面向所有需要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它采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简化了许可证申报、审批流程,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减轻了企业和检验检疫人员的负担。 注册流程 动植检业务申请开户流程: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八、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四、行政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动物检疫申办要求 1、办理检疫申报的动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范围,实行属地化申报原则。 2、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检疫;参加展览、演

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 3、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可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4、现场接收检疫的,畜主应携带动物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大型动物应由汽车运载,小型动物应配备箱子或笼子;未按规定的,终止办理。 5、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标准: (1)犬必须提供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出具的有效免疫证明;不满三个月的犬只,必须提供母犬狂犬病免疫证明;来自犬场的犬只,应提供该犬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相关免疫、养殖档案。 (2)猫必须提供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出具的有效免疫证明; (3)信鸽必须提供信鸽协会出具的调运用途证明及有效的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证明; (4)实验动物必须提供《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及动物原产地检疫证明。 (5)动物临床检查健康;需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二)动物产品检疫申办要求 1、动物产品换证实施申报制度,货主调运、分销动物产品的应提前申报。 2、首次申报由企业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经动物防疫条件、企业经营管理相关制度、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审核,由企业签订诚信经营责任书,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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