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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退货记录

不合格产品退货记录

XXXX- QX – QR-0XX-2017/1.0

医疗器械不合格产品退货记录

编号: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 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4526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Bad Behavior Record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

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829

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结合郑州市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是指: (一)在本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以及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 (二)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记录与公示的不良行为应包括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件附表)。 第四条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不良行为的记录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科室、各监督分站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监督科、各监督分站负责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巡检科负责巡检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综合科负责执法、投诉、上报批转、群众举报等方面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六条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委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各业务科室、各监督分站每月初应将上月不良行为记录统计汇总到综合科,综合科对已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报主管副站长审阅并经站长签发后,由站办公室在郑州市工程质量信息网(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0c15959389.html,)发布,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前,由综合科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不良行为的处理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 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 (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下载附件教育市场推广方案 2010年4月22日这几天一直在培训核心竞争力什么不仅个人思

(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行为; (二十四)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密的行为; (二十五)材料、设备供应商弄虚作假、货不对板的行为; (二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商延期供货的行为; (二十七)发生争端后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先与我署进行协商、并且未就争端事项通知我署提出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而直接针对我署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行为; (二十八)商业贿赂行为; (二十九)由于欠薪造成员工上访的行为; (三十)在我署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行为; (三十一)其他被我署招标委员会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十二)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下载附件教育市场推广方案 2010年4月22日这几天一直在培训核心竞争力什么不仅个人思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印发《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 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招投标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丽水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制定了《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2、《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报送函》 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1、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贿、受贿行为; 2、有不配合、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或阻挠、妨碍执法部门正常工作行为; 3、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的承诺事项、达到的条件、工作安排、人员落实等材料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执行不到位; 4、不履行合同约定和不执行廉政责任书,有不诚信行为; 5、市外企业在丽承接业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6、未按合同或招标投标活动中约定的人员、机械设备、资金到位; 7、岗位人员未履行国家规定和企业赋予的岗位职责; 8、中介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考虑不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引发的投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以及不按既定程序和日程开展工作; 9、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及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行为; 10、在招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议标,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11、评标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 1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1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14、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doc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 度管理办法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 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涉审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有偿提供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评价标准 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以下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三类不良行为按行业情况进行细化。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约; 2、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 3、中介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2、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3、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 4、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 (三)“三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不具备从业资质从事中介服务; 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3、被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

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投诉、起诉并经查属实; 5、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 6、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7、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惩戒方式 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限制部分业务)三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中介机构累计被记录备案不良行为3次,将被警示提醒1次;累计被警示提醒2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限制部分业务的承接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记录备案,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轻,仅对其进行记录,并在主管部门、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备案。警示提醒,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重,需要及时进行告知,提醒其加强内控,规范服务;同时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对其添加“警示提醒”标签,供业主参考选择。黑名单,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部分业务,责成整改;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将被贴上“黑名单”

不良品退货流程含图

不良品退货流程 首先,品质部先要明确不合格品的产生原因:是工废、还是料废。工废的话就要追究生产部门责任,料废的话就要找供应商,同时加强进料检验。 生产开出退料单----品管确认-------生产人员退仓----仓库通知采购------采购通知供应商。原因是什么在退仓时都应该注明,只是仓库与采购沟通过程中有问题,因为程序中没有规定要以什么方式来沟通(也就是没有特定的单据),采购的制度就是没有书面性的文件就不受理。 在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先把这些售后退货问题解决好。来料,制程,出货后出现不良品如何处理都要先协商好。检验中挑选的不良品,由品管退仓库,并通知采购找供应商来收货。仓库退货给供应商后,将数量的明细给采购扣款。来料,制程,出货后出现不良品如何处理都要先协商好。制造过程中挑选的不良品,由生产部门退仓库,仓库通知品管来检验,品管开出料废单据,仓库通知采购退货给供应商,将退料数量明细给采购扣款。 其实在不良品处理问题上需要两个方面来做的: A 1.返工、返修品由检验员直接退回生产拉线,由生产部门自行安排处理。[这样做有两个好处:生产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计划安排返工返修,而不会与正常生产发生过多冲突;返工返修品也要算在当日产量里,生产部门为完成当天产量自然会在当天完成返工返修品的工作],品管部门只需要每天统计相关数据,制定出改善措施要求生产部门执行就好了。 2.报废品[包括返修时产生的报废零件],必须由品管部门确认,并经评审会批准才可报废,最好要有一套《废品考核奖罚制度》,这样可以让生产部门自行评估报废的成本的[因为与他们的薪资挂钩了],从根本上可以让报废品降低的。 品保(品质保证员)与品管分开的,并且是实行的生产部门全检,品保抽检的方式. 我们这边出现不良品,生产线先找工程分析原因。 B 1.原因是作业不良,生产线自己返工,是能追查到那段工序的。所以责任容易区分。能返工就返工,不能返的,一律报废! 2..不良比例为%比,那直接禁用该周期该供应商产品,换另一供应商产品使用。产线的不良品同仓库交换后,不良品一次性全部退货处理也可以同供应商交换。当然只要是物料的原因,不管多少,供应商那边是一定能收到一份报告书的。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打造佛山轨道交通特色,积极践行“三化一改”的管理理念,激发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加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提升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2.管理层次 2.1 为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分清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按管理层次、人员职责分工进行对应管理,视工作表现和绩效产生不良行为记录。 2.2 总监、总监代表对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负责人及专职设备管理负责人、综合治理负责人;测量、试验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测量、试验主管负责人;监理员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一般管理人员;监理信息、资料员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信息、资料员。 2.3 形成不良行为记录时,监理员须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总监代表汇报,总监代表及时向总监汇报。不良行为记录由总监签发。 2.4 形成不良行为记录时,在追究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责任的同时,应考虑事件的影响程度追究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3.不良行为记录的形成及认定标准 3.1 不良行为记录是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通过施工现场发生的事件、存在问题以及监理指令执行情况,对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2 对监理作出的口头或书面指令及时做出反映并进行整改的,不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3 不良行为记录按性质轻重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 (1)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满三次按对应管理层次约谈当事人,业主代表参加。累计六次升级为一次较大不良行为记录; (2)较大不良行为记录满两次由总监约谈当事人和项目经理,工程部室主任参加。累计三次升级为一次重大不良行为记录; (3)一次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建议业主约谈其上级主管领导,直至给予当事人退场处理。 3.4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3.5 施工单位在接到总监签发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见附件二)后三日内,有争议的可向业主申诉,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裁定。逾期未申诉的,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6 对不良行为记录在现场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公示内

图纸审查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 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强化对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存在的违反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核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记录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第一次报审文件)中存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不良记录分为一级、二级不良记录。 第五条以下情况为一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以记录: 1、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拉人、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出卖图签的;

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浮动幅度超过20%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浮动幅度超过40%,压价竞争的; 4、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的; 5、为建设单位出阴阳图纸,与建设单位签阴阳合同的; 6、勘察原始记录弄需作假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根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 8、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9、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没有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或没有进行分支机构备案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没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而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失效的; 2、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过认定审查范围的进行审查的; 3、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4、对超限高层、规模以上市政公用设施没有经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接受委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5、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其审查人员对发现的不良记录不

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8〕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市场发生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述行为在《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分别予以列示,未予列示的行为可以归类记入其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是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执业、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记录公示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成为单位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逐步同各市(州)建设、房地产部门以及财政、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银行、保监会等部门建立

不良品退货和出货程序指引

一、目的: 确立不合格产品和借库产品退回后的工作流程,规范和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的相应职 责,以保证所退回的需维修产品能保质、准时、正常有序的进行维修工作并且能及时发货和办理冲库等相关事宜。 二、范围: 从工程项目建设中退回的所有成品和配件均适用。 三、职责: 1、副总经理:审批整个工作程序的流程和审批相关单据。 2、合同营运助理:制定和预审相关单据,联络各个环节的工作。 3、仓管员:有关单据的签收和产品的最后处理工作。 四、程序细则: 1、产品的退回: 1.1、由分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应按照《博康数码维修申请表》的要求,详细填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设备名称、设备序列号等重要信息。 1. 2、将《博康数码维修申请表》分别封入每件货物的包装箱中,退货至深圳博康数码公司仓管员处。 1. 3、仓管员收到退回产品时须第一时间将退回清单交合同营运助理签收。

2、退回产品的签收与检测: 2.1、仓管员在收到退回的产品后,需开箱检查每件产品,仔细核对《博康数码维修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查证是否正确。 2.2、仓管员将所有退回产品的各项信息录入《博康数码设备维修状态汇总表》中,然后针对每件产品分别填写一式五联的《维修单》。 2.3、将《维修单》交生产中心维修员签收,仓管员保留第一联(用户取机单),其余四联交维修员。 3、不良品维修后的处理: 3.1、维修员在产品修好之后,将四联的《维修单》交仓管员检验签收。 3.2、维修员保留第二联(保管单)存底,其余三联交仓管员。 3.3、仓管员与返修人协商修理完成产品的处理意见,在三联的《维修单》上签署产品的最后处理意见之后,交合同营运助理签收。 3.4、合同营运助理保留第三联(财务管理单)存底,其余两联交仓管员。 4、产品的入库与出货: 4.1、仓管员根据与返修人的协商处理意见: 4.1.1、直接入成品仓,产品数量计入成品数量之中。 4.1.2、重新发货至原退货工程。 4.1.2.1、仓管员制定一份《返修设备装箱单》,须详细注明设备名称、物料编码、数量、原返修退回工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重要信息。 4.1.2.2、交合同营运助理签字确认。 4.1.2.3、仓管员将《返修设备装箱单》复印一份,将《返修设备装箱单》的原件和《维修单》第五联(交货明细表)封入对应的产品包装箱中;《返修设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 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为了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 (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通过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部门或其代理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院行政管理人员、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登记办法:医院监察室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要附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判决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控制制度 一目的 对工作的不合格和不合格品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流出所造成的影响,避免工作上的疏忽造成重大的损失。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原材料验收、产品生产过程和使用现场不合格品及成品检验不合格的控制 三职责 3.1 本程序由生产科管理 3.2 评审职责 本公司授权检验人员负责本厂内不合格品的评审 现场不合格品的评审由本公司委派的人员负责 3.3 处置职责 检验人员作出不合格品的处置决定。若不能处置,则上报生产科处置生产人员根据处置决定及时进行处理 3.4 工作程序 原料、成品检验和试验中发现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评审,确定不合格品的范围和性质;决定并实施不合格品处置方案,并根据不合格品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通知公司领导,生产科有关负责人 四评审、记录 4.1.1 原料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收购检验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补充要求作出评审,做好记录,不合格原料不予

收购。 4.1.2经原料质检员检验且判定为不合格的进货物料,原料质检员应在不合格物料的“原材料进货检验单”上标识不合格,仓库保管员对其标示、隔离存放 4.1.3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判定由生产技术人员根据标准作出评审,做好质量记录,并通知生产科。 4.1.4对标有本厂标识的成品进行调查、评审、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交材料科。 4.2 标识、隔离 4.2.1原料收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仓库保管员作出如下标识:不合格品应设立红色标志另行隔离堆放。 4.2.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该岗位人员根据技术规程规定作出相应标识,有条件时,应与合格品隔离。 4.2.3对不合格品粘贴“不合格”识别标记,并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单”及注明不合格原因 4.2.4不合格品的隔离方法。对不合格品要有明显的标记,存放在工厂指定的隔离区,避免与合格品混淆或被误用,并要有相应的隔离记录 4.2.5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 4.3 处置 4.3.1检验人员对不合格品评审有作出处置决定,由相关人员进行

企业不良记录.doc

企业不良记录 什么是企业不良记录?建筑行业的企业不良记录应该怎么查询?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企业不良记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企业不良记录一般来说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颁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提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某一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问题规定得非常详尽。例如2005年12月的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不良行为”给出明确界定包括: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 责令停工通知书;

不良行为认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还对通知书、认定书的内容提出要求: 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 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 整改要求。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 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 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 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等等十分规范。可见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记录、和管理、处罚等等,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 岩土工程界!第"卷!第#期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 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捡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批准,擅自施工的。 $(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擅自施工的。 ’(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靶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施工因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 万方数据

不良品处理程序(精校版本)

文档信息 当前版本更改次数 最新更新日期: 最新更新作者: 作者&创建日期: 审核&日期: 会签: 批准: 批准日期: 修订历史 更新次数更新日期修订作者主要修订摘要1 2018/07/14康喜娟新编制文件2 3 4 5 1.目的

明确不良品(原材料、零部件、外协加工件、自制品等)处理办法和各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不良品管控,防止不良品非预期使用造成的项目延期和损失。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的不良品(原材料、零部件、外协加工件、自制品等)管控。3.职责与权限 3.1质检员:根据检验标准对不良品进行鉴定和标识;将不良品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采购部);负责对处理后的不良品进行重新验证;对不良品的责任归属进行确定。 3.2工程师:对因设计缺陷造成的物料不良进行图纸或工艺的变更;协助质检员对特殊不良品进行检验,对不良品是否可以让步接收进行判定和审核。 3.3采购经理:协调供应商进行不良品返修或退货,并将处理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制造部、技术部);对因不良品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质量损失,向供应商进行索赔。3.4车间:对生产和装配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品信息及时反馈给质检员和上级领导;根据不良品返修申请执行不良品的返修作业。 3.5成本/财务部:核算不良品返修成本;按照采购部的索赔对供应商进行扣款。 4.作业内容 4.1 不良品的确认、统计和反馈 4.1.1质检员按照检验标准对物料进行检验,外协加工件须按图全检(在现有检具条件下),(根据我司目前实际)不良品大致分为设计不良、外协不良和自制不良三类,质检员对不良品进行判定后生成检验记录,必要时做好标识和隔离。 4.1.2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统计《不良品台账》,详细注明不合格项、图纸代号、物料名称、数量、供应商名称等关键信息。 4.1.3质检员应将当天统计的《不良品台账》反馈给制造部长及相关的采购经理,所有相关人员在收到质检不良品信息反馈后,须在3日内给质检员回复明确的处理意见。 4.2不良品的处置原则

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由行政审批和管理为主向市场监管和服务为主转变,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开展工程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建设(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房地产估价、物业、供水、供热、燃气等相关单位,以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以下简称不良记录),是指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行政处罚等,所形成的不良记录。 第四条不良记录的来源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记录的不良行为,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检查等方式确认的不良行为,通过司法等部门判决、裁定的不良行为,以及通过举报、投诉、信访等社会诉求查实的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领域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认定和发布工作。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和上报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对采集的不良行为进行审核,在认定为不良记录后,应向责任主体告之不良记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可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并接受责任主体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受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已接受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可不履行告知程序,自动认定为不良记录。

不良品处理实施方案

综合经营系统制订日期2017-12-5 修改日期 DDCM-F12 不良品发生处理退回实施方案 有效期2018-12-31 PAGE 项目内容 一、目的 为了提高不良品退回环节的管理效率,保证不良品处理工作的准确、有效,防止不良品再次流入生产环节或市场,以及不良品统计和及时帐务处理,特制订本方案,希望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不良品定义 不良品是指由于设计、加工、总装配、测量器具、检查方法、规格设定等方面的失误,导致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良情况。 三、不良品的种类 1.不良性质分类主要可分为:性能不良、机能不良、外观不良、包装不良等四大类。 2、不良分种类可分为:单品不良、半成品不良、成品不良。 3、不良分发生又分为来料不良或错误、工程不良、以及设计变更不良等 请品质定义不良放置区域,以方便后续管理!明确标识不良分类。 (一)单品不良 1、来料不良 来料不良分来料数量不对,来的料规格型号不正确,或者发至生产线发现不良或不能使用等情况。处理流程如下:资材填写入库不良报告表→上报资材主管签字→材料出库人员ERP做入库冲减→当月出库处理→报告制作付款报告的资材处理相应供应商扣款,相关表格{不良报告表} 2、工程不良 工程不良由品质人员判定记录,登记不良流水台帐,按月填写报告书上报品质主管及总经理签字后给资材部门做相应仓库ERP出库处理,工程不良的数据因为生产上没有登记为生产实绩数量,因此品质出库时只能出单品数量而非成品,可以按套件出库。 二、成品不良 成品不良分为工程不良,工厂出库检查不良,外库检查发现不良,客户生产线发现不良、售后不良等 A :工程不良由品质,由品质人员判定并记录,同时填写不良通报书,按通报书按月统计并制作报告书上报品质主管及总经理签字后品质部门作相应的ERP出库处理,属于单品出库,按套件出库。

工程不良管理办法-150118

工程不良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工程不良数据记录,保证工程不良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为数据统计、问题分析、措施制定、改进验证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进一步降低工程不良,提升产品质量,特制定工程不良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不良:制造过程中的废品、让步使用件、返工返修件等。 2、产品尺寸检查结果记录表:用于全尺寸检查、大比例抽样检查。 3、检验的其他工作或信息记录采用部门发放的记录本。 4、《4M变更跟踪记录》按月提交各工艺员,工艺员纳入“4M变更监控台账”后返还检验员。 5、班组及操作者个人的所有工程不良全部交给检验员统计。 三、记录 1、记录要求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 1、每日影响生产或产品质量的典型问题,检验员记录的同时必须及时反馈给相关工艺。 2、外协件入厂检查问题反馈给SQA的同时反馈技术部技术主管。 3、检验对于故障造成的原因类别(设计、工艺、工装、设备、操作或管理)无法明确时,可反馈 给相关工艺员,由工艺员进行明确,检验员进行记录。 五、具体要求 1、总装定检记录单 ⑴批次号范围、产量、故障数量应当准确。 ⑵处理意见填写完整、准确(包括让步、返工、兑换、报废)。 ⑶返工后的产品重新检验合格后在“处理结果”栏内注明“返工后合格”。 ⑷由于设计、工艺、工装、设备、操作或管理原因造成的故障,在“失效模式”栏内同时注明。 2、质量信息台账 ⑴在“故障形式”栏内填写:工序号、工序名称、故障形式。

⑵“初步处理意见”栏内注明“返工(修)后合格”、“报废”、“兑换”、“让步”等。 ⑶设计、工艺、工装、设备、操作或管理原因造成的不良,在“故障形式”栏内注明。 六、不良零件的处理 1、由检验班长负责组织处理,包括对换件。 2、废品通知单签字完毕后,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将报废零件清离现场,至少每周清理一次。 3、不良零件处理无把握时报工艺员评审,按照工艺员评审意见先记录,后办理报废手续。 七、稽查信息 1、稽查信息记录表单由质量管理部确定。 2、稽查信息由质量管理部统计,并合并录入工程不良统计中。 3、稽查不合格信息中排名前三位的,制定月份改善工作进度管理表,由现场工艺填写原因分析、 原因类别、主要对策措施、效果验证情况。 八、统计 1、次月5日前汇总统计,经技术室主任评审、分析、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后发布。 2、不良率的类别、统计要求,见附表1。 3、零件计数的方式、要求,见附表2。 4、不良问题的责任单位分类划分,见附表3。 5、数据分类包括:自制件、外协件、稽查、全尺寸检查、大比例检查、出厂检查、自控岗、免检 岗等。 九、管理考核 1、记录不具备“三性”要求的,每次考核50元。 2、异常信息未反馈或反馈不及时的,每次考核50元。 3、不良零件处理未按要求及时处理的每次考核50元;相关部门和人员不配合的,每次考核50元。 4、不良信息未按“故障规范用词”填写的,每次考核50元。 5、记录良好、信息反馈及时、对质量改进有重大作用的,奖励50~500元。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编制:审核批准: 发放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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