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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婚姻家事问题法律讲座

常见婚姻家事问题法律讲座
常见婚姻家事问题法律讲座

“以法律的名义”解析婚姻家事问题

--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第四季度讲座

一、离婚的两种形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1)达康书记与欧阳菁匆忙离婚,大难临头各自飞,协议离婚还能上门服务?

(2)分居两年能否自动离婚?无论分居多长时间,都不等于自动离婚,分居两年以上只是感情破裂的一个衡量标准,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离婚后能否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一年以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形,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二、婚姻关系当中的过错如何认定?什么叫婚姻过错?

1、重婚VS 同居/生子:重婚的定义: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与他人生子不一定是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VS出轨

3、家庭暴力VS争吵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过错是不是等于净身出户?

1、提起赔偿的时间:(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赔偿的数额如何认定?按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过错程度、经济条件、认错态度。

四、同居问题

1、同居和事实婚姻: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财产怎么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非婚生子地位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1、私生子是否低人一等?

2、私生子的抚养费给多少?

3、私生子有无继承权?

杭州婚姻家事咨询登记表

婚姻家事想要解决的问题:一、情感危机化解 天赋密码解析 双方性格匹配对解析 心理咨询分析 财富规划 二、协商离婚、解除同居关系 起草离婚协议 和解策略指导 委托律师和解 三、委托律师诉讼 争取抚养权 争取财产 争取探望权 争取抚养费 四、家庭财产规划 设计赠予方案 规划继承方案 遗嘱方案 财富规划 五、律师见证

咨询系统版块 1、交通 2、婚姻 3、工伤 4、遗产继承 5、刑事 6、天赋密码 7、房产 8、劳动纠纷 9、合同纠纷10、借贷纠纷 11、消费侵权12、企业法律顾问 咨询信息 1.您是来咨询还是办理委托? ◎咨询◎办理委托 2.咨询人数 ◎ 1人◎ 2人◎ 3人◎ 3人以上 3.是否是决策人? ◎是◎否 4.是否是当人事本人? ◎是◎否 5.来源? ◎网络◎新闻◎广告◎朋友介绍◎同行介绍◎公司员工◎客户介绍◎其他 6.网络类型? ◎百度◎搜狗◎ 360 ◎信息流◎微信 肇事车辆信息 是否有对方的三证一单?

◎是◎否 是否需要我们调取三证一单? ◎是◎否 对方车辆属于? ◎个人◎单位◎不清楚 肇事车辆单位名称: 是否有牌照? ◎是◎否 受伤程度? ◎普通伤情◎截肢◎死亡◎植物人 ◎轻微伤◎没有受伤 伤情详细: 医疗费情况? ◎医疗费情况,对方付了多少钱? ◎医疗费情况,自己付了多少钱? ◎医疗费情况,欠医院多少钱? 您关心那些问题? ◎能赔多少钱?◎伤残级别◎责任划分◎多久能拿到赔偿款◎医疗费◎律师费◎和解◎农转非 ◎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

◎残疾器具费◎二次手术◎整容康复费◎财产损失 ◎出庭律师◎希望自己、家人能够出庭◎本案涉及刑事案件◎本案涉及财产保全◎其他

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包括: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结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二、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篇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XX年,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共同成立了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并于XX年11月10日举行了挂牌仪式。自婚调委成立以后每天都有1位“和事佬”坐班。XX年婚调委主要向规范化发展,制定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截至目前,共召开例会3次,参加法院旁听庭审培训2次,心理学、开设婚姻家庭关系学讲座2次;另外,调解委员会注重情法并融,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目前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183起,接待来访当事人364人,其中和好71对,表示暂缓离婚56对,顺利协议离婚56对。笔者身为该婚调委的兼职调解员,总结了如下具体作法和经验: (一)掌握接待的尺度,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 婚调委的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一楼,分别设立接待室和调解庭。接待室设在婚姻家庭矛盾高发地——婚姻登记处旁边。调解室也叫“离婚缓冲室”,给到离婚登记处准备离婚的夫妻,缓最后一口气。若夫妻俩还是犹豫不决,比如说

有一人不愿意离婚,就可以去坐一坐。离婚缓冲室的布置比较温馨,人在里面容易静下来。通常到我们这里来访者有以下表现:有的大呼小叫、有的哭哭啼啼、有怨声载道、有命令式、也有心平气和来的,面对这些来访对首先我们要调整好心态,笑脸相迎给于温暖,老话说得好巴掌不打笑脸之人,一杯清茶可以让你成为她们倾说对象,但是现实工作中也有些来访对象不管你怎么样 处理或接待她们都不如意,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的做法冷处理,让你有充分说话的机会,待她们情绪稳定了再和她们慢慢谈,如我接访一个来访者,一到我们妇联办公室,就大呼小叫,指手划脚的说话很不礼貌,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冷静处理,先将其搁置一旁不急于处置,让她们自我感觉一下她们的做法不够妥当,待她们情绪稳定下来、心情平静下来,再和她们慢慢交流,这样才能有更多机会了解到事情真相,因为她们发泄的过程也是吐露真情的时刻。对那些老弱病残的来访人员,我们会给她们一个微笑、一张凳子、一杯开水、一声问候、一个简单的搀扶,让来访者能与我们心贴心的交流,更能积极配合我们一同来处理事情,为我们顺利协调打下基础。对那些寻求帮助的弱势人群,我们总能感同身受的去体谅她们,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让她们能够感受到我们不歧视她们,是她们值得信赖娘家人,能为她们办事的。

常见婚姻家事问题法律讲座

“以法律的名义”解析婚姻家事问题 --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第四季度讲座 一、离婚的两种形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1)达康书记与欧阳菁匆忙离婚,大难临头各自飞,协议离婚还能上门服务? (2)分居两年能否自动离婚?无论分居多长时间,都不等于自动离婚,分居两年以上只是感情破裂的一个衡量标准,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离婚后能否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一年以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形,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二、婚姻关系当中的过错如何认定?什么叫婚姻过错? 1、重婚VS 同居/生子:重婚的定义: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与他人生子不一定是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VS出轨 3、家庭暴力VS争吵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过错是不是等于净身出户? 1、提起赔偿的时间:(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赔偿的数额如何认定?按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过错程度、经济条件、认错态度。 四、同居问题 1、同居和事实婚姻: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财产怎么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非婚生子地位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1、私生子是否低人一等? 2、私生子的抚养费给多少? 3、私生子有无继承权?

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因此,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有重婚行为的一方,作为第三者,其实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 一、2018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二、重婚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1)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

(2)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 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犯重婚罪判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在明知道对方已经结婚,还仍旧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三者,就会被认定构成重婚罪。那么之后就会按照《刑法》中的量刑规定,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不过,要是第三者对对方已有婚

课堂新坐标教师用书学高中政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设计职责新人教选修

2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教师用书独具) ●课标要求 概述确定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课标解读 本标准要求学生理解合法婚姻的法定条件、结婚登记的作用以及结婚登记的步骤;提高运用法律与破坏家庭婚姻和睦的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初步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初步培养晚婚晚育的态度。 ●落实策略 课前:自主学习,调查搜集。学生阅读教材,可以通过报刊、书籍、网络查找和走访婚姻登记处、街道(社区)办事处等方式,了解某一地区婚姻登记的相关情况、对婚姻法的认识程度以及合法性婚姻的比例,提出问题。课上:情景导入——师生探究——教师总结提升——走进生活学以致用。 (教师用书独具) ●新课导入建议 方式一:情景导入 阅读教材第72页的三个情境材料。 思考:什么是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如果你是法官,对上述案例会如何判决 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学习第二框内容。 方式二:复习导入 回忆第一框的内容。本专题分析了家庭与婚姻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框解决了家庭问题,我们今天开始学习有关婚姻的问题。

●教学地位分析 本框是专题五第二框内容。幸福的家庭离不开美满的婚姻,所以本框内容与第一框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框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随着学生的成长,他们将逐渐离开自己的父母,建立自己的家庭。在这个过程中,掌握与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幸福的婚姻至关重要。本框旨在使学生了解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保护,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教学流程设计 课前预习安排: 1.①看教材72~73页“结婚也要有条件”,完成知识1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 2.①看教材73~74页“结婚登记不可缺”,完成知识2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步骤1:导入新课,简要说明本课时教学地位。步骤2:教师通过提问,检查预习效果。注①步骤3:师生互动完成探究“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互动方式可以利用探究问题由浅入深地实施。注②步骤4:教师通过对知识外引内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步骤7:先让学生自主总结本课时内容,然后对照“课堂小结”内容进行简要归纳总结。根据时间引导进行“课外生活感悟”、让学生处理课堂练习、布置课后练习。步骤6:处理“课外生活感悟”,教师根据教学时间和内容灵活掌握,最好交由学生自主处理,参照探究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注③步骤5:教师要求学生完成“题组训练”1和2,巩固探究成果。然后根据背景材料,让学生自己提出其他探究问题,同学之间互相讨论问题解决方式、方法和结果。最后,根据“当堂双基达标”设计变式练习,学生交流完成并互相评价。

婚姻法对冷暴力怎么办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法对冷暴力怎么办的规定内容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 知识】 (一)漠不关心。(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一、冷暴力的具体表现 婚姻法冷暴力就是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通过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具体表现如下: (一)漠不关心。 (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 (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 (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此之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当中,该《解释》当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将我们常说的“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这是截至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规定,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要么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要么没有明确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这一专门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其实有的时候在婚姻中遇到的冷暴力比直接殴打或者谩骂还要 严重。那么婚姻中面对冷暴力怎么办。暴力是被禁止的。所以当我们遇到冷暴力的时候,首先我们一定要冷静下来,现在不要着急着去辩解或者找谁的对错,等大家都冷静的时候再进行讨论。相信每个人都不是那么无理取闹的,只要在一个人情绪最激动的时候才可能做出过激的事情。当然,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解决,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的规定,我们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结束两个人的婚姻。 ————————————————————— 摘要:(一)漠不关心。(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课堂新坐标教师用书精选学高中政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设计新人教选修完整版

课堂新坐标教师用书精选学高中政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设计新人 教选修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教师用书独具) ●课标要求 概述确定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课标解读 本标准要求学生理解合法婚姻的法定条件、结婚登记的作用以及结婚登记的步骤;提高运用法律与破坏家庭婚姻和睦的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初步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初步培养晚婚晚育的态度。 ●落实策略 课前:自主学习,调查搜集。学生阅读教材,可以通过报刊、书籍、网络查找和走访婚姻登记处、街道(社区)办事处等方式,了解某一地区婚姻登记的相关情况、对婚姻法的认识程度以及合法性婚姻的比例,提出问题。课上:情景导入——师生探究——教师总结提升——走进生活学以致用。 (教师用书独具) ●新课导入建议 方式一:情景导入 阅读教材第72页的三个情境材料。 思考:什么是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如果你是法官,对上述案例会如何判决 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学习第二框内容。 方式二:复习导入 回忆第一框的内容。本专题分析了家庭与婚姻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框解决了家庭问题,我们今天开始学习有关婚姻的问题。 ●教学地位分析 本框是专题五第二框内容。幸福的家庭离不开美满的婚姻,所以本框内容与第一框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框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随着学生的成长,他们将逐渐离开自己的父母,建立自己的家庭。在这个过程中,掌握与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幸福的婚姻至关重要。本框旨在使学生了解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保护,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教学流程设计 课前预习安排: 1.①看教材72~73页“结婚也要有条件”,完成知识1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 2.①看教材73~74页“结婚登记不可缺”,完成知识2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步骤1:导入新课,简要说明本课时教学地位。步骤2:教师通过提问,检查预习效果。注①步骤3:师生互动完成探究“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互动方式可以利用探究问题由浅入深地实施。注②步骤4:教师通过对知识外引内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 步骤7:先让学生自主总结本课时内容,然后对照“课堂小结”内容进行简要归纳总结。根据时间引导进行“课外生活感悟”、让学生处理课堂练习、布置课后练习。步骤6:处理“课外生活感悟”,教师根据教学时间和内容灵活掌握,最好交由学生自主处理,参照探究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注③步骤5:教师要求学生完成“题组训练”1和2,巩固探究成果。然后根据背景材料,让学生自己提出其他探究问题,同学之间互相讨论问题解决方式、方法和结果。最后,根据“当堂双基达标”设计变式练习,学生交流完成并互相评价。 注①:建议教师对【课前自主导学】中比较基本的知识点多提问几个学生,使80%以上的学生都能掌握该内容,以利于下一步对该重点知识的探究。 注②:建议教师除已有“题组训练”和“探究问题”之外,再变换一下命题角度和问题提出方式,让学生设置一些变式习题和问题以拓展学生的思路。 注③:在探究过程中可以让学生从生活实际中再找一些体现本知识的事例加以说明,在探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学生的视野。

律师婚姻家庭业务基本技能

目录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的特点 第一讲案件的受理 一、接待咨询 二、接受委托 三、证据的收集整理 四、调解 第二讲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三讲一审 第四讲二审诉讼程序 第五讲结案工作 第六讲婚姻家庭案件的非诉讼业务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1. 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2. 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它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二)工作原则 1.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3.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三)举例:影帝王学圻起诉离婚 内地著名男影星王学圻近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该案已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王学圻在起诉书中称,196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孙XX并确定恋爱关系。1971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于1973年11月,育有一子名王XX。 后由于孙XX经常到国外出差,王学圻工作较忙,双方平时很少联络,感情逐渐淡漠,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1998年至2006年的八年时间里,孙XX在国外工作,2006年被告回国后双方分居至今。 王学圻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孙X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诉状简单叙明,是为双方的调解打下伏笔。事实写的过细容易导致双方情绪对立。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篇一: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的总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集中、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9个条文,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做了若干具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这

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⑥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婚姻家庭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家好!我是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钟佩娟律师。为践行广东省今年实行一村居

一法律顾问,送法下村居的服务活动。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并一起探讨一些与婚姻家庭法律相关的知识。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的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架 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

2021-2022年高中政治专题三家庭与婚姻2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讲义新人教版

2021-2022年高中政治专题三家庭与婚姻2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讲义新人教 版 提示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婚一方面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履行结婚程序。 3.结婚的具体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结婚: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 选一选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所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 ) ①可以结婚②如果双方不能生育,可以结婚③不能结婚④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可以结婚 提示③ 4.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意义 (1)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确认。 (2)结婚登记的意义 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合法的婚姻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顺利解决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家庭纠纷,维护家庭的稳固,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说一说只要男女感情好,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并不重要。这种说法对吗? 提示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是否进行结婚登记为准。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合法权益难以受到保护。 5.简要回顾 探究点一结婚的条件和原则 探究导引 女青年苏某在其16岁时,母亲强迫她嫁给比她大14岁的表哥张某,并通过隐瞒的方式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生有一女。由于苏某与张某感情不和,经常斗嘴吵架,张某还常常动手打苏某。20岁那年苏某离家外出打工,结识了25岁的浙江人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准备结婚。苏某回家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于是苏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女青年苏某与张某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并说明理由。

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案例

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案例 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案例 婚姻生活中我们难免会碰到各种法律问题,如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在离 婚时多分共同财产等等。 面对这些问题,很多人都不知该如何处理,下面,小编带领大家看看 几起与婚姻生活相关的典型案例,或许您对此会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 案例 1 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案情 2012 年 6 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 年 5 月 8 日按照民间 风俗举办婚礼。 2013 年 8 月生一子。 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 200000 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 27 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 返还。 判决 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 有影响。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 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 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 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 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 案例 2 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 案情 杨某女与陈某男于 2005 年 1 月办理结婚登记, 2006 年 1 月生下一女。 2008 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 2009 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 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011 年 4 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1 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 对夫妻共同 财产如何分割。 判决 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24法律事务专科--婚姻与家庭法

24法律事务专科--婚姻与家庭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B 2.A 3.B 4.D 5.D 6.D 7.C 8.A 9.C 10.A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计10分) 11.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12.22;20 13.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14.1年;6个月 15.军人 16.感情确已破裂 三、名词解释(没小题5分,共计25分) 17.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2分),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3分)。 18.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2分)、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分)。 19.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3分),因而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2分)。 20.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3分),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连续继承形式(2分)。 21.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3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2分)。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计24分) 2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分);禁止重婚(2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分);禁止家庭暴力(1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1分)。 23.财产所有人死亡是引起继承发生的不可缺少的法律事实(2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存在归其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是继承的基本物质要件(2分);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继承的主体条件(1分);继承遗产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相统一,是继承的基本要求(2分);仅限于财产继承,人格、身份、地位等非财产因素排除在外,是现代继承的鲜明属性(1分)。 24.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分);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分);遗嘱内容必须合法(2分);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2分)。 五、论述题(每小题16分,共计16分) 25.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中国现代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决定和安排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3分) 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2分)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自由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2分)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可偏废任何一个。(2分)结婚自由式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以什么方式结婚等,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2分)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2分)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离婚自由;而没有离婚自由,也不会有真正的结婚自由。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3分) 六、案例分析题(共计15分) 26、1.甲乙二人死亡的具体时间不详,应推定甲先于乙死亡。(3分) 2.甲死亡后,其四子继承其遗产。乙死,其继承的份额应当有其妻一半,剩余的部分由 乙妻和乙子平分。(3分) 3.乙先于甲死,乙的继承份额由乙子代位取得,乙妻无权继承。(3分)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热门推荐: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彩礼起诉离婚程序就《婚姻法》中规定的男女结婚年龄来看,可以具体分为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禁止要件。其中形式要件就是需要到规定的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来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吧。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人和双方间的关系须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该规定概括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其中,结婚的必备条件,称为积极要件,指结婚双方当事人须全部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达到法定婚龄,二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称为消极要件,是成立婚姻关系的排除要件,指有法律禁止行为的不准结婚的事项,主要有二条:一是禁止近亲结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1、禁止近亲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从出(生育)关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为半血缘亲属。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立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大类:①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精神

【完整版】2019-2025年中国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策略制定与实施研究报告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2019-2025年中国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策略 制定与实施研究报告 可落地执行的实战解决方案 让每个人都能成为 战略专家 管理专家 行业专家 ……

报告目录 第一章企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策略概述 (8) 第一节研究报告简介 (8) 第二节研究原则与方法 (9) 一、研究原则 (9) 二、研究方法 (10) 第三节研究企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策略的意义 (11) 第二章市场调研:2018-2019年中国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市场深度调研 (12) 第一节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概述 (12) 一、婚姻家事律师概念 (12) 二、婚姻家事律师的业务发展 (13) (一)从婚姻法律的地位看婚姻家庭业务的重要性 (13) (二)从婚姻家庭法律的历史变革看婚姻家事律师的业务发展 (14) 第二节我国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16) 一、2017年度婚姻家事整体特点 (16) 二、离婚中的焦点问题 (18) (一)导致离婚的最大原因是什么 (18) (二)到底要起诉几次才能离婚 (19) 三、离婚诉讼中双方的财产争议在哪里 (19) 四、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 (19) (一)实际抚养催生夺子乱象 (19) (二)抚养费倾向于综合权衡 (20) (三)共同抚养从理论走向实践 (20) 五、继承诉讼:遗嘱继承难在哪里? (20) (一)婚姻的变动如何影响遗产继承? (21) (二)非婚生子女如何影响遗产继承? (21) (三)遗嘱继承难在哪里? (21) 第三节婚姻家事业务实践中的新动向 (21) 一、调解结案依然是婚姻家事诉讼的主流结案方式 (22) 二、婚姻家事律师应注意把控案件的道德风险 (23) 三、婚姻家事业务对律师的情感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3) 四、提前布局财富传承有利于防范婚姻家事风险 (23) 第四节婚姻家事律师业务的创新 (24) 一、婚姻家事律师的传统业务 (24) 二、婚姻家事律师的创新业务 (24) (一)代办征婚尽职调查业务 (24) (二)企业家事业务 (25) (三)财富传承业务 (25) (四)私人财富管理业务 (26) (五)涉外婚姻家庭业务 (26) (六)婚姻辅导业务 (27) 第三章企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策略的基本类型与选择 (28)

浅析心理咨询师以及咨询技术对现代婚姻家庭律师的启示

浅析心理咨询师以及咨询技术对现代婚姻家庭律师的启示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执业多年的律师生涯中,我们处理过无数离婚案件。如果有人为类型众多的法律纠纷进行痛苦指数排名,那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将名列前茅,此外,在生命遭受不幸的事件当中,因离婚带来的伤痛,仅次于丧偶或丧子之痛。目前已有相关研究证实,离婚不仅对反目相向的配偶双方造成伤害,其深入的负面影响也会对离婚家庭的子女给予重创。所以说婚姻纠纷的良性解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作为传统的婚姻家庭律师,所能做的通常是协助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获得较多的财产分配或较有利的子女监护权。但往往我们和当事人在面对这些“胜利”时,却没有太多的兴奋之情。其原因是我们在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非法律问题。我们更多地关注婚姻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而忽视如何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伦理、情感等心理方面积累的矛盾。由于婚姻家庭生活蕴含着丰富的伦理与感情等多方面因素,夫妻矛盾的产生和积累也会表现出特有的心理规律,为了有助于彻底化解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运用心理学的方法来提高工作效率。 一、心理咨询师给婚姻家庭律师带来诸多的启示 2001年8月,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国开始启动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化工作。由国家颁布《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并对心理咨询师的职业给出定义:“心理咨询师是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而更关注于精神层面。人们对于自身的要求已不再是身体健康好,而是身心的健康。因此近年来,心理咨询师这一职业逐渐走红,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这一行业中来。 对于我们国家的心理学发展而言是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然而社会的飞速发展,现代社会人们的婚恋行为方式表现的多样化,如同居、试婚、同性恋、丁克家庭、恐婚、闪婚、闪离等,迫切的需要一些专业的机构为这些现象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在美国、英国等国家,他们大都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一是依靠社区的社工、宗教人士等义务工作人员,另一种是专业的商业机构,这样的机构有专业的婚姻咨询公司,有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一些专业的婚姻咨询公司拥有一些经过专业培训的家庭关系治疗师,他们主要的作用是帮助客户化解家庭矛盾、调适亲子关系,处理家庭变故,维系原生家庭与其他亲属关系,对求助者进行心理疏导,对夫妻关系进行婚姻维护等培训,包括离异后的心理疏导,单亲家庭治疗等。这一系列的机构将从人们的恋爱阶段一直贯穿到遗产分配。相比起我国,相应的服务目前正好处于摸索发展阶段,一边是大量的家庭矛盾产生,得不到专业人士的疏导和培训,另一方是社会上各个不具备心理咨询资质的公司以及一些婚姻家庭指导中心的应运而生,却鱼目混杂,在实践过程中,并未有很好的行业监督机制使其规范化。所以很多受到婚姻家庭矛盾困扰的人,找不到更好的机构来化解这样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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