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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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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讲义

第一章:导论

一、中国担保立法的概况

担保立法分两类:一类是担保机构组织法,一类是担保行为法。

担保机构组织法是规范信用担保经营主体(主要是担保公司)的成立、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经营范围、行业监督、法律责任的法律

担保行为法是规范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和法律允许做担保人的其它主体的担保法律的关系。

担保行为不只是针对担保公司,他调整的是民事、经济活动中所有的担保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以典型担保方式为核心

典型担保方式,即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定的,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

非典型担保形式:1、有物的担保内容的非典型担保:(1)按揭:霍英东(2)所有权保留(3)附让与担保内容的有价证券回购(4)进口押汇(5)账户质押(6)其它

2、无物的担保内容的合同型非典型担保(1)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2)附买回条款的买卖(3)收费权担保

3、混合型非典型担保(1)债权质(2)融资担保

第二章担保

一、担保适用的范围与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担保行为的基本特性——从属性和附随性

具体是:1、发生上的从属,指主债权发生的,担保权利随之发生,主债无效,担保权利随之无效;主债权撤销,担保权利也溯及既往地失效。2、消灭上的从属,指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利消灭,无论人保还是物保。3、抗辩权上的从属,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担保人也可以享有,除非担保人自愿放弃抗辩权。4、特定性上的从属,指担保权利从属于特定的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原则上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章保证

一、保证的定义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的资格和限制

1、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代为清偿能力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和禁止主体

合格主体:(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业法人;

(3)金融机构;

(4)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5)其它经济组织

禁止主体:(1)国检机关:党委、人大、政府(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法院、检察院,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视台,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只要登记为公益性的均包括在内;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对外担保中无外汇收入的企业法人和无外汇担保权的金融机构。

三、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章抵押

抵押和抵押物

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的范围:(担保法34条)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他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担保法37条)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4、抵押物生效: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以汽车为例:都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与合同签订的先后无关;有登记有未登记的,登记先于未登记;未登记者,不分先后,同意顺序按比例,但都优先于普通债权。

第五章质押

一、质押

1、(担保法63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

2、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时间:(担保法64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实行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质押物交付必不可少的四种情况: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二、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背书大于第三人

2、基金份额与股票: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4、债权(应收账单):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第六章留置

留置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扩大了留置的原有范围,将其扩展至一切债权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场合(企业之间),仅在涉及自然人时限定动产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七章定金

定金的概念: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的数额有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数额的2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自考讲义(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自考讲义(一) 第一章坚定科学的理想信念 第一节理想信念及其作用 1.[单选]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称为理想。 2.[单选]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称为信念。 3.[单选]空想是违背客观规律从而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想象。 4.[单选]由于成长环境和性格等的不同,人们会形成不同的理想信念,从而使之具有多样性。 5.[单选]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理想信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6.[单选]信念是人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的统一。 7.[单选]理想信念的实践性是指,人们的理想信念包含着人们的行动意志,是一种从精神向行动的转变过程。 8.[单选]人们在做人方面所向往和追求的理想目标是道德理想。 9.[多选]属于个人理想的有生活理想、职业理想、道德理想。 10.[多选]理想信念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推动人生实践和社会生活的巨大力量,就是由于: (1)具有实践性。 (2)停留于主观领域。 (3)能够进入人们改造世界的活动。

(4)能够化为人们行动的热情和意志。 11.[多选]根据人们社会生活的领域,理想信念大体上可以划分为: (1)生活领域的理想信念。 (2)职业领域的理想信念。 (3)道德领域的理想信念。 (4)社会政治领域的理想信念。 12.[多选]理想作为对未来的苘往和追求,是: (1)对现实生活的超越。 (2)在现实生活中尚未实现的东西。 (3)人们的要求和期望最集中、最直观的表达。 13.[简答]简述理想信念在人生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1)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向导。它能够向人生提供目的和意义,向人生指明追毫菪峒标和前进的方向。它一旦确立,就可以使人精神振奋,在复杂的人生境遇中透过迷雾看到曙光,永不迷失前进的方向。 (2)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动力。它能够给人生一种推进的力量,为人生实践提供动力和毅力。一个人有了自觉的理想和信念,就会立场坚定,方向明确,意志坚强,热情高涨,精力旺盛。 (3)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支柱。它支撑着人们的精神和意志,使人不为巨大的困难所压倒,能在困难和逆境中振作起来,战胜艰难险阻。 14.[简答]简述理想与信念的关系。 理想和信念是密切联系的,它们是同一种人类精神现象——信仰现象的两个侧面。信念是信仰的基本信条,理想是这些信条在奋斗目标上的具体体现。通常认为,理想是人们的世

法律基础 第一章

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 重点:法的概念,法的起源,法的作用。 难点:法的概念,法的起源。 一、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 法"是什么?千百年来,中外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研究,但从未形成一致的观点。这使得"法"这种社会现象,在人们的头脑中,显得更加扑朔迷离,错综复杂。 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法"有"自然法"和"实在法"(又称"人为法"、"制定法"、"人定法"、"人类法")之别;一些学者还认为,"神法"也是"法"的一种。因此,要解释"法"的概念,就要看人们是在什么语境中使用"法"这个词。 如果是在"自然法"的意义上谈论"法",则"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它是先验的、永恒的,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实在法"的渊源,它的效力高于"实在法"。但少数学者如英国的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认为,"自然法"不过是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它是虚构的,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 而"实在法"意义上的"法",是指主权者的命令,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志,具有强制性、拘束力,是规章、秩序的代名词。"神法"来自上帝的意志,它是先于人类产生,并且是永世长存的最高的"法",是判断人类行为是非善恶的最后标准。如《圣经》就是"神法"的具体体现。 中国古代的学者对"法"的认识,不存在"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别,但却有"圣人之法"或"先王之法"与"后王之法"的区别。"圣人之法"或"先王之法"是后人对古圣先贤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被认为是最完美地体现天意和民意("顺乎天,应乎人")的法,它是后代君王效法的典范,是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法。与"自然法"相比较,它不是先验的、虚构的,而是经验的、历史的;法的精神不是人类的普遍理性,而是和谐,即:使天地、万物、人类和谐统一。 至于宗教意义上的"神法",在中国古代学者那里,并未形成一个积极的论题;他们更关注对世俗法,也就是"实在法"或"制定法"的探讨。 首先从词源上看,英文的law 有规律、权利、正义的意思。汉字"法"的古体是"灋",这个字由三部分构成:氵,廌(音zh ì),去。《说文解字》廌部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这个"廌"是什么意思?《论衡·是应》曰:"觟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里的"觟豸(音xi è zh ì)"又叫"獬斛( 音xi è h ú )" ,与"廌"同义,都是指一种独角神兽,有说象羊,有说象鹿,相传中国最早的法官皋陶在裁断案件时曾借其神力识别罪与非罪。有罪则触之而去,是为祛除不法行为之意;无罪则不触。自汉以后,历代法官的冠服上都可见到獬斛的图案。 从词源上看,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引而申之,人不是全能全知的,人制定的法也不是周遍万物、无所遗漏的,在人力所不及时,"制定法"要由神意来辅助;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引而申之,"制定法"具有拘束力,强制力;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引而申之,"制定法"不可随心所欲制定,"制定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必须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私利,公而无私才可谓"公平"。 从性质上看,"制定法"是指导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判断人的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古代中国学者在这一点上,有十分形象的解释: 《管子·七法》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尺寸"是测量物体长短的工具;"绳墨"是木匠画直线用的工具;"规矩"中的"规"是校正圆形的工具,"矩"是校正方形的工具;"衡石"中的"衡"是秤,是测量物体重量的

法律基本概念题库

法律基本概念题库 一、判断题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答案】正确 【考点】法的概念 【解析】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取得一个大家所一致同意的法的概念。本题对法的定义,符合古今中外法的真实面貌。 2、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答案】错误 【考点】我国法律的形式 【解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3.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答案】错误 【考点】法律责任的含义

【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单选题 1.社会中的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宗教、习惯、政策、法律等。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征,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只有经过公共权力机构亦即有权的国家机关的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B.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C.法具有可诉性,但它不是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的标志 D.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答案】C 【考点】法的特征 【解析】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征,即: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而非思想的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普遍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具有国家强制力;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所以C错误。 2.根据我国《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实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一章试题及答案

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一章试题及答案 1.当代大学生承担的历史使命? 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在现实的基础上迎接挑战。 2.当代大学生成才目标? 答:成为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历史发展对大学生必然要求,是党和人民殷切期望。(1)德是人才素质德灵魂(2)智是人才素质基础(3)体是人才素质条件(4)美是人才素质重要内容。 3.社会主义荣辱观(八容八耻)? 答:以热爱祖国为荣,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骄奢淫逸为耻; 4.学《思修》课意义? 答:(1)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2)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修养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3)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5.理想含义,特征? 答: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特征:(1)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2)是多方面多类型的(3)具有现实性(4)具有预见性(5)是一定社会关系产物 6.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才意义? 答:(1)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2)指引大学生走什么路(3)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7.如何认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 答:强调个人理想要符合社会理想,不是抹杀排斥个人理想,而是要摆正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关系。社会理想是个人理想凝聚和升华,代表和反映着人们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归根到底要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并具体体现在每个社会成员为实现个人理想二进行的活生生的实践中。当社会理想和个人理想有矛盾冲突时,有志气,有抱负的人可以做出最大自我牺牲,使个人理想服从于全社会的共同理想。 8.如何认识理想与现实对立统一关系? 答:理想和现实存在着对立的一面.理想受现实的规定和制约,不能脱离现实而幻想未来.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属于”应然”和”实然”的矛盾。假如理想与现实完全等同,那么理想的存在就没有意义。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理想之树深深扎根于现实的沃土之中,理想是在对现实认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实是理想的基础,理想是未来的现实。一方面,现实中包含着理想的因素,孕育着理想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现实必定要转化为理想。另一方面,理想中也包含着现实,既包含着现实中必然发展的因素,又包含着由理想转化为现实的条件;在一定的条件下,理想就可以转化为未来的现实。脱离现实而谈理想,理想就会成为空想。 9.爱国主义科学内涵? 答: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理论部分)

山东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必考点——法律基础知 识(理论部分)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

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库之一法制理念、法律基本概念、宪法、人民警察法.doc

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题库之一 (380 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共50 题) 一、判断题(共20 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的。(X) 2、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 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3、国家立法机关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X ) 4、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5、公安工作服务大局,首要的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 民主政治建设为中心。(X ) 6、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业务领导。 (X ) 7、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8、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义务。2 9、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 必然要求。(“) 10、执法为民落实到具体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 法公正、一心为民。(“) 11 、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政法工作的基本 出发点和归宿。(“) 12 、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方面的 价值追求。(X )

13、程序正义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有较强的预防和 制约作用。(“) 14 、执法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离开证据就没有所谓“事实”。(V) 15、法律是政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作出判断的准则。(V) 16 、真正的程序公正,要求政法机关在认真、严格地履行所有法定程序之后,才能作出最终决定。 ( V ) 17、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强调法律效果优于社会效果。(X ) 18、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坚决不能做执法违法的事。(V) 19、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V) 20、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V) 二、单选题(共20 题) 1 、( A )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依法治国 B、文明执法 C、尊重人权 D、坚持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首先是( A)。 A、依法治权 B、依法治民 C、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D、有效管理国家 3、(A)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C、宪法至上 D、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4、一切依靠人民,集中体现在搞好政法工作必须( B)。 A、加强服务意识 B、走群众路线 C、端正执法理念 D、提高法律素养

基础法律概念辨析

基础法律概念辨析 一、引言 【提要) 在英嘩汉各专业刑译匆清.恐怕菲铤律詡评其属袪律英请申专业术诺爭、履念星朵*蓋别魅殴.再加f旬子奇氏、百旧閒泛沽.奩诺就闽充斥…… 即便是權具蛊劈的律者.柱往姑法律翻谱重而却涉-本丈主喪为袪荐翻捧铺蹈.笔脣从法澤翻榻人関的实開佛聲出谊"从(sai£術墓本怯律IK念和可怯程序人手. 祈序何进.深人找出,对译者用容晶感別18浦的敢百个英文边律吃也诃汇的槪念进廿嗣释,并介紹其最莘本的译迭,旨在为JT算从爭法律匍译咸对达律翻译有兴趣的人士堤供一牛比较系堆的人门指导。 二、刑事罪名及概念辨析 普通法依据罪行的严重性,把罪行分为三等,即treason叛国罪、felony重刑罪/重罪, misdemeanour非重刑罪/轻罪 失当行为(misfeasa nee),失职行为(deli nque ncy),犯规/违反行为(violatio n ) 相对而言的轻刑罪有: adlilkry/loniical i (uls+- J9 1 4X>Llltbl|jZ 1造畛旺罪)

初级经济法基础2018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单选题 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A、规范性 B、利导性 C、任意性 D、国家意志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法的特征包含: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包 括可预测性)、规范性(包括概括性、利益导向性)。(P2、3) 2.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于4月10日交货,张某于甲公司交货后的5日内付清全部价款。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 系主体的是()。 A、电脑 B、张某和甲公司 C、张某要求甲公司4月10日交货的权利 D、甲公司要求张某按时付清全部价款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本题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张某和甲公司。(P4) 3.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等级的排列中,正确的是()。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B、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C、法律>宪法>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D、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法的效力等级为:(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 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P10) 4.下列对法的分类中,属于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1)选项A: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2)选项C: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3)选项D: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 分类。(P11、12) 4.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B、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 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 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 决。(P11)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依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下列选项中,根据 享有权利能力主体范围不同进行分类的是()。 A、民事权利能力 B、政治权利能力 C、特殊权利能力 D、劳动权利能力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1)选项C:公民权利能力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 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2)选项ABD:公民权利能力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P4)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①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作用。 ②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①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②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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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 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自学考试大纲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自学考试大纲 课程代码:00003 I、课程性质和调协目的要求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是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修的分共课程。该课程的特点,主要是对学生进行两上方面的教育:一方面,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教育和以我国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个部门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的教育。另一方面,是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目标的人生观理论和知识的教育。 学习本课程,要了解和掌握法律的要领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包括社会主义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作用、制定和实施,以及贪污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知识,了解和掌握包括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民法、婚姻法、弄法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从而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遵守和捍卫社会主义法制的自觉性。 学习本课程,要了解和掌握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是科学的人生观,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与信念是是我国各民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支柱,也是每个有志表年的正确的奋斗目标和精神动力;了解和懂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只有树立科学的世界,加强自我修养,追求人生最高境界的青年,才无愧于伟大的人民。 U、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编法律基础 第一章法律概述和依法治国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学习关于概念,包括:法律的分类和特征;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学习理角和掌握法律的概念1和本质。学习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包括:法治和人治的要领及其区别,依法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一系列问题。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一)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其他分类。法律的历史类型。 法系。法律体系。 (二)法律的特征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和__________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2.法的主体部分是______________。 3.法的基本特征包括__________性、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__性。 4.法以规定人们的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为主要内容。 5.法是由______________保证实施的。 6.法的本质属性是___________性、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___性。 7.法是上升为_____________的统治阶级意志。 8.国家和法是随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出现而产生的。 9.原始社会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是____________。 10.法是______________不可调和的产物。 11.法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四种历史类型,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的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13.资本主义法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传统不同,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__________和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___________。 14.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_____________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5.我国社会主义法为人们在何种情况下作出行为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16.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大部分。 17.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必须强化人们的_______________。 18.狭义上的法律包括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个基本方面。 1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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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 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2010年7月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

2010年7月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与答案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 (课程代码:0370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由于成长环境和性格等方面的不同,人们会形成不同的理想信念。即使同一个人,也会形成关于社会生活不同方面的许多理想信念。这说明,理想信念具有( C ) A.共同性B.崇高性 C.多样性D.虚幻性 2.人们希望自己能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并在工作中达到理想的境界,取得理想的成绩。这属于人们在( C ) A.生活领域的理想信念 B.道德领域的理想信念 C.职业领域的理想信念 D.社会领域的理想信念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是( C )A.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 B.科学理想与非科学理想的关系 C.阶段性理想与最终理想的关系 D.有实现可能性的理想与纯粹主观想象的关系 4.美好的理想若是停留在头脑中和口头上,那它只能是一种不结果实的花朵。把理想化为现实,必须( A ) A.落实在行动上B.落实在观念中 C.以理想来否定现实D.以现实来否定理想 5.古往今来,无论那些对历史作出过较大贡献的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文学艺术家,还是那些在祖国历史发展中起着决定作用的千千万万普通劳动群众,启迪、指引他们壮丽人生的一个共同思想因素是( C ) A.社会主义B.集体主义 C.爱国主义D.民族主义 6.下列选项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优良传统中“心系民生苦乐,推动历史进步”的高尚品质的是( B ) A.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B.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C.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D.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7.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大力弘扬( C )A.以趋利避害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 二、法律规范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四、法律体系 五、法律关系 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三、无效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二、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

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八、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读《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

读《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 记得在大学本科的一次国际金融课程的课堂讨论中,为了说明一个问题,一开始我就对我的同学还有老师做出一个大胆的提醒,那就是我们的讨论必须建立在对所涉及的概念有共同理解与认知的基础上,否则我们的讨论就变成了无用功。为了表明对这个观点的极大认可,我甚至自创“概念主义”这一名词,并大胆地提出“自己就是一个概念主义者”。之所以要这样做,无非是为了强调:对概念的肤浅理解与偏差认知往往成为我们认识世界的“扯后腿者”。基于我个人的经验与学识,我认为:对于专业概念的深刻理解与全面认知,不仅是建构我们知识与技能体系的基础,更是我们进行专业识别与判断即专业思维的出发点,还是生动有力展示专业力量的基本前提,因为概念是对事物本质与内涵的集中概括。 刚拿到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这本书,就很是高兴。主要的原因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学习过专门关于讲解法律概念的专业书籍,而且这还是一本专门讲解法律概念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专著。如同第一段结论所言,我认为:对法律概念进行深刻理解与全面认知,不仅仅是建构我们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体系的基础,更是我们进行法律专业思维的出发点,还是生动有力展示法律专业力量的基本前提。而霍菲尔德的大作恰是对法律概念进行理解与认知的典范,而且还是从司法这一极具实践色彩与价值的角度进行深刻、生动论述。 但是这些都不是这本书的最大发光点,最为令人敬佩的地方是:虽然有大量的案例及观点引述,但是霍菲尔德始终没有脱离紧紧围绕对法律关系这一极为本源的法律概念来进行论述的主线。 上篇第一节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开篇就说,“首先,恐怕有必要强调和区分纯法律关系和引起该关系的物质和精神事实的重要性。”紧接着还指出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不幸倾向”,而第一节内容的主体就是通过英美法学者惯用的引述方式具体解释了有这种倾向的两个原因。上篇第二节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也是开篇就说,“为了下文的论述方便,必须在此先强调事物自身固有属性中的另一重要区别。”而第三节要说的正是法律关系,而且还是基本法律关系。第二节的内容,就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名词解释或者说理论解说了,但不是空洞的说白,中间不乏具体事例的列举,算是以理引例、以例说理吧。霍菲尔德在第三节开门见山地说,“下面这种公开或默认的臆断往往是清晰理解、透彻表述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一切法律关系皆可化约为‘权利’与‘义务’,此类范畴甚至还不足以胜任分析诸如信托、先买权、第三方担保、‘未来’利益及公司利益之类最为复杂的法律利益。”看到这里我再次想到翻开本书第一页时看到的第一个观点:“从古到今,信托与其他衡平法利益之本质始终是学界研究和争论的焦点。”信托是智慧的人类所创设的一种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信托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信托契约的存在。而契约恰是使得信托存在于法律影响力之下的物质体现。但是这只是一个引入话题的关键例子,霍菲尔德真正要说的确是,“而我之所以着重强调信托以及其他衡平法利益,仅是由于对此问题的重大分歧突出地表明:该领域比任何其他法律领域更亟需加以集中而系统的研究。”他紧接着还说,“对此,我要不揣冒昧地指出:通常我们对信托和其他法律利益的研究似皆有所欠缺甚至不时误入歧途,其原因无非是上述研究并未立足于对一般法律关系问题的充分理解和区分。”因此,在第三节第二段一开始,更是直截了当地说,“严格的基本法律关系毕竟自成一体,是以试图对其进行形式化的定义纵然并非徒劳无功,也总是难令人称心。”紧接着霍菲尔德给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这就是:“那么最得体的办法,或许是先把各种法律关系纳入下述反映‘相反’和‘相关’关系的图表,再举例说明诸关系在个案中的分野及应用。”“第三节的主体内容便是“循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 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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