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模板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模板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模板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模板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日,笔者在深入基层派出所指导、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发现,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80%的案件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基层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为此,笔者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笔者通过帮助基层派出所进行个案分析、同基层一线派出所办案民警聊天和回访调解结案当事人等多种形式,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认为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非自愿调解。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2、人为扩大调解范围。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3、不注重治安调解的程序。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走程序。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一旦调解工作失败,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收集不到位,

无法有效裁决。

4、调解工作方法简单。有些民警在调解过程中不注重灵活运用方式方法,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时甚至因为调解方法的不当、或不注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方式,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或在场群众将矛头转向办案民警,将问题归咎于公安机关办事不力。即使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也未能获取当事人的认可和理解,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5、办案超期或拖拉现象严重。个别民警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还存在着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等问题。当事人不急、不催,就不会主动、及时地设法帮助双方协调、解决问题,一门心思在“拖”字上下功夫,直到拖得当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终草草处理了结。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有些案件甚至长达一年的时间也没有给当事人解决,结果形成了上访案件。

6、调解卷宗不规范。笔者在对基层派出所调解案件卷宗进行规范化指导工作中发现,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调解案件虽多,但形成的规范化调解卷宗却很少,常常是几张纸便是一本调解卷宗。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调解卷宗,卷宗也不规范,一本调解卷宗中最常见的都会存在5至10个程序问题,没有按照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对所有调解案件均形成规范化卷宗,等到各级执法检查时才慌了手脚,加班加点的进行整改,影响正常工作。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针对当前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开展,为创建”和谐警民关系”奠定基础。

1.严格遵守自愿调解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在实践操作中,民警对纠纷类治安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在材料中突出反映当事人双方是否是自愿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则不能走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以组织者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其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质,整个过程只表现为一种外在力量的疏导与教育、劝解与协调,而最终结果的作出则是基于当事人不受威胁、欺诈的真实意思表示。

2.正确理解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2页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笔者认为:首先,涉案纠纷必须是民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在校学生之间等)特定人群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才可适用治安调节,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等)行为,不能适用调解处理;其次,涉案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只能是普通民事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在执法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调解案件的监督、检查,将治安调解案件质量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落实监督考评的长效机制,重点杜绝不该调解而调解、超范围调解现象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依照法定程序调解。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4、合理运用调解方法。在治安调解中要注意运用适当的方法,以求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正确使用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达到调解成功,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我们常说的“三宜三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宽不宜严,是长期治安调解的经验总结。依据这一经验,我们在调解中应主动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切忌把组织调解转变成组织吵架。要做到控制调解局面,调解时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要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既能达到调解目的,又能确保调解工作的依法进行。

5.严格执行治安调解的期限。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对不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案件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治安调解案件。对于调解不成的,或调解后未履行协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6、规范调解案件卷宗。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重视调解案

件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日常工作中来,要求基层所队在案件调解结案后,办案民警在一周内将调解卷宗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形成规范化的调解卷宗,并上交本单位内勤统一集中保管,以存档备查,避免因当事人履行完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时,公安机关无据可查,形成被动的工作局面。

三、依法调解的几种方法

为了有效推动治安调解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笔者对我局当前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方法进行了简要归纳,仅供基层民警在治安案件调解工作中参考。

1、快查快办,一气呵成。即快刀斩乱麻。基层派出所在日常受理的治安案件中,许多因纠纷引起的案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有些案件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对于这类案件,能当场调解的要尽可能在现场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并将调解情况按照市局的要求依法记录在《现场调解书》上,做为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快刀斩乱麻”调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避免案件当事人亲属或朋友的“乱参谋”现象,避免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

2、依法依理,以理服人。说理式调解法是建立在民警有较高综合素质基础上的。民警要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相关业务知识、懂民情风俗、懂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与心理活动之间的,要有渊博的知识。只有在这些“懂”的基础上,才能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让群众了解矛盾是怎样产生的,帮助他们分析各自的错处,进而检讨自己,从而达到双方隔阂逐渐缩小、缓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说理式调解法不仅能够充分体现民警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也是办案民警向涉案当事人宣讲法律的一个平台,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在案件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在实践中,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调解民警必须出以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权势,不徇私情,针对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事情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3、讲求策略,艺术调解。无论是在纠纷发生时还是纠纷调解阶段,民警的言语运用必须恰当,不仅能够消除纠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而且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要达到三个效果:一是定心丸。让当事人觉得调解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对象,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前奏曲、切入点。二是打圆场。圆场话是纠纷调解成功的润滑剂、联结点。三是搞活气氛。在僵持

的气氛下适当说些风趣话,寓哲理于谈笑中,可以为纠纷调解奠定一定的基础。通过此种方法调解的案件,能够使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所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能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从而进一步拉近警民关系,达到警民关系和谐。

4、耐心细致,苦口婆心。在现场调处案件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比较激动,说话可能没有分寸,甚至会把无名怒火撒到警察头上。针对这种情况,调处民警必须保持头脑冷静,予以对方充分的理解,尽量避免产生对立面,等当事人情绪平静了,理智清醒了,再充分发挥“说得过”的本领,耐心细致做工作。有时候群众口头上接受了,但易于反复,刚出门心里又后悔而不去履行,这时民警应认识到距离成功仅有一步之遥,切忌心情急躁而出语不逊,要耐心地进一步向当事人阐明不履行协议的利害关系,努力协助其履行,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案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防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时,另一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产生新的矛盾,避免由此引发新的上访问题。

.下列温度最接近23 ℃的是.人体的正常体温.北方冬季的平均气温.让人感觉温暖、舒适的房间温度.冰水混合物的温度.当温度发生变化时,物质的状态通常会发生变化。下列现象中物态变化判断正确的是.初秋的早晨,草叶上出现的晶莹剔透的露珠属于固态变为液态现象.晒在太阳下的湿衣服变干是气态变为液态现象.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液态变为气态现象.初冬树上的霜是液态变为固态现象.下面是四位同学用温度计测水温的实验操作过程,其中正确的是)4.在测量水的温度时,甲、乙、丙三位同学按如图所示方法读数,正确的是__乙__,水的温度是__42__℃,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液体的__热胀冷缩__。.摄氏温度规定,在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温度为 A.120℃ B.100℃ C.90℃ D.80℃6.下列温度值最接近实际的是.健康成年人的体温是39 ℃.让人感觉温暖而舒适的室内温度是25.洗澡时淋浴的适宜水温是60 ℃第一节物态变化与温度.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盐水的凝固点是0 ℃.下面分别表示几位同学在练习用温度计测液体的温度实验中的做法,正确的是)8.如图所示的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该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该温度计的量程是20℃~100℃.该温度计此时的示数约为21℃9.如图所示是实验室常用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该温度计的示数为39 ℃.该温度计的分度值是0.1 ℃.常用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10.物质通常有三种状态:__固态、液__态和__气__态。在个标准大气压下5 ℃的酒精、氢气、铁三种物质中,有固定的体积和形状的是__铁__,既没有固定的体积又没有固定的形状的是__氢气__。11.把①糖、②醋、③白雾、④碗、⑤勺子、⑥味精、⑦水蒸气、⑧二氧化碳、⑨干冰按物质的状态进行分类:属于气态的是__⑦⑧__;属于液态的是__②③__;属于固态的是__①④⑤⑥⑨__。均填序号)12.气象学里的平均气温是一日当中的时、时、14时、20时这四个时刻气温的平均值,若某地某日这四个时刻的气温如图所示,则此地的最高气温是__5 ℃__,最低气温是-2 ℃__,一天的温差为_7 ℃__,平均气温是__1.25 ℃。13.在寒冷的冬天,河面上结了一层厚厚的冰,若冰面上方气温是-10℃,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冰的上表面为-10℃,下表面是℃.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10℃.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冰层下表面的温度是-10℃14.科学家发明了一种世界上最小的温度计碳纳米管温度计。研究人员在长约10-米,直径10-米的碳纳米管中充入液态的金属镓,当温度升高时,管中的金属镓会膨胀,通过电子显微镜就可读出温度值。其测量范围为18 ℃~490 ℃,且精确度高,可用于检查电子线路是否异常毛细血管的温度等许多方面。根据以上信息,你认为下列推测错误的是)A.碳纳米管的体积在18 ℃~490 ℃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金属镓的熔点很低,沸点很高.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比较均匀15如图所示,甲是体温计,乙是实验室用温度计,它们都是利用液体__热胀冷缩__的性质制成的。可用来测沸水温度的是__乙__;没有甩过的体温计的读数是38℃,用两支这样的体温计给两个病人测体温,如果病人的体温分别是37.℃和38.6℃,则这两支体温计的读数将分别是__38__℃和__38.6__℃。16.如图所示是小明同学设计的一个气体温度计的示意图。瓶中装的是气体,瓶塞不漏气,弯管中间有一段液柱。(1)这个温度计是根据__气体__的热胀冷缩来测量温度的。(2)将此装置放在室内,温度升高时液柱向__左__(选填左或右移动。(3)若放到冰水混合物中,液柱处的刻度应标__0__℃。(4)该温度计测量温度时__会__(选填会或不会”受到大气压的影响17.有一只刻度均匀,但实际测量不准确的温度计,把它放在冰水混合物中,示数是4 ℃;把它放在标准大气压下的沸水中,示数是94 ℃。把它放在某种液体中时,示数是22 ℃,则该液体的实际温度是__20 ℃__,当把该温度计放入实际温度为40℃的温水中时,温度计的示数为___40 ℃__。第四节地球上的水循.水是生命的乳汁、经济的命脉,是自然界奉献给人类的宝贵资源。下列关于地球上的水循环和水资源,认知正确的是)A.水循环的过程伴随着水的物态变化过程.水循环按照固态→液态→气态的固定顺序循环进行.地球上的淡水大约占地球总水量的3%,淡水资源丰富.大量开采地下水,对环境不会造成损害,可以解决部分地区饮水问题.霜、露、雾、冰、“白气”中,由液化而形成的是.霜、雾、白气.霜、露、白气.露、雾、白气.露、雾、冰.冬天晾在室外的湿衣服里的水会结成冰,但是冰冻的湿衣服也能晾干,这是因为衣服上的冰升华成水蒸气了__。.有下列物态变化:①洒在地上的水慢慢变干的过程;②放入衣箱中的樟脑球变小的过程;③冬天室内的水蒸气在玻璃窗上形成“冰花”的过程;④出炉的钢水变成钢锭的过程。其中属于凝华的是__③__,属于吸热过程的是__①②__填写序号。5.有一天,雨、露、冰、雪四姐妹在一起争论自己的出生由来,谁也不认同谁。下列她们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是)A.雨说:我是水汽化而来.露说:我是水蒸气凝华而来.冰说:我是水凝固而来.雪说:我是水升华而来6.对下列现象的成因解释正确的是.早春,河中的冰逐渐消融——汽化.盛夏,剥开包装纸后冰棒会冒“白气”——熔化.深秋,清晨的雾在太阳出来后散去——液化.严冬,堆起的雪人逐渐变小——升华7.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叙述中正确的是.蒸发和沸腾在任何温度下都能发生.烧水时在壶口上方看到的白气是水蒸气.衣柜里的樟脑丸逐渐减少是汽化现象.霜的形成是凝华现象,放出热量8.以下常见的物态变化实例中,放热的是.春天,冰雪消融.夏天,积水干涸.秋天,草木上出现了霜.冬天,冰冻的衣服变干9.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判断,正确的是.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升华现象,需要吸热.夏天会看到冰棒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需要吸热.秋天的早晨花草上出现小露珠,是液化现象,需要放热.寒冷的冬天室外飘起了雪花,是凝固现象,需要放热10.关于自然界的水循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水蒸气在高空遇冷吸热液化成小水珠.冰山上的积雪只能先熔化,再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江河湖海中的水吸热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积雪放热熔化成水归入大海11.英国科学家研发出一种激光橡皮。在激光照射下,纸张上的黑色碳粉直接__升华__填物态变化名称为高温碳蒸气,字迹消失;经过特殊冷却装置,高温碳蒸气又直接__凝华__成碳粉。这样,废纸和碳粉重新得到了利用,可有效地节约资源并保护环境。12.夏天,从冰箱中取出饮料瓶,可观察到瓶子表面有小水珠,擦干后很快又形成,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物态变化是__液化__;南极地区年平均气温是-25℃,降水量很小,但这里的空气却很湿润,这是由于冰发生了升华现象,升华过程需要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13.随着科技的发展,过去呼风唤雨的神话已成为现实。人工降雨的原理是用飞机在空中喷洒干冰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在空气中迅速吸热__升华__,使周围空气温度急剧下降,空气中的水蒸气遇冷__凝华__成小冰粒,冰粒逐渐变大而下落,下落过程中遇到暖气流就__熔化__成水滴,水滴降落就形成了雨。均填物态变化名称)14.农谚说霜前冷,雪后寒,其中蕴含的道理是:气温低的时候水蒸气会凝华形成霜,雪熔化形成水的过程中需要__吸__热。15.阳光照射下,海洋、陆地上的水会不断地__汽化成水蒸气;夜间气温降低时,水蒸气会__液化__成小水珠,附着在空气中的浮尘上,形成了雾。冬天,夜晚气温如迅速降到℃以下,你家窗户的玻璃上会形成一层冰花,这是水蒸气__凝华__而成的,这层冰花在你家窗户玻璃的__内侧__(选填外侧或内侧。16.某同学在探究物态变化的实验中,在试管中放入少量碘。塞紧盖子放入热水中,观察到试管中固态碘逐渐消失,变为紫色的碘蒸气并充满试管。(1)此过程固态碘发生的物态变化是升华_(填物态变化名称。(2)在上述实验中,小明同学猜想:固态碘是先变成液体,再变成气体,因为速度太快,液态碘出现的时间太短,因而没有观察到。为验证猜想,他查询了一些小资料:碘的熔点是113.5℃;碘的沸点是184.4℃;水的沸点是100℃。请你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说明小明的猜想是错误的原因:__热水温度低于碘的熔点,碘不可能熔化__。(3)为了进一步探究此类现象,小明在试管中放入适量温水,然后放入一小块干冰固态二氧化碳,此时观察到水中有大量气泡产生,同时水面上有大量白雾。水中大量的气泡是由__干冰升华吸热__形成的。水面上大量的白雾是由__水蒸气遇冷液化__形成的17.有霜的季节,农作物常被冻坏,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遭到霜冻。实际上,农作物不是因为霜而受冻的,℃以下的低气温才是真正的凶手。当空气干燥时,即使温度降低到-20℃~-10℃,也不会出现霜,但此时农作物早就被冻坏了,农民们称这种情况为“黑霜”。(1)霜是由__水蒸气__直接变为小冰晶形成的,对应的物态变化名称是__凝华__。(2)请根据短文,对霜形成的条件提出猜想。猜想:霜的形成条件是__空气湿润__和__气温在0 ℃以下__。(3)某同学为验证上述猜想,做了如下实验:从冰箱取出一些-10℃的冰块,放在不锈钢杯子里,一段时间后可看到在杯底出现一些白色的小冰晶即霜。你认为该实验能否验证上述猜想,请简要陈述理由第三节汽化和液.下列措施中,能使蒸发加快的是)A.给播种后的农田覆盖地膜.把新鲜的蔬菜装入保鲜袋中.把盛有酒精的瓶口盖严.给湿头发吹热风.下列哪一种现象属于液化?)A.钢水浇铸成火车轮.倒在地上的水一会儿变干了.清晨,草的叶子上有露水凝结.用久了的灯泡的钨丝比新时.如图是对一定质量的水持续加热过程中温度随加热时间变化的图像,由图像可知:水的沸点是__98__℃;水在沸腾过程中,需要不断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其温度__保持不变。第题图题图.如图是草叶上出现的露珠,露珠的形成是__液化__现象,形成的过程中需要__放__(选填“吸”或“放”)热。.张家界景区雨后云雾缭绕,犹如仙境。关于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雾是水蒸气.雾是山中冒出来的烟.雾是水蒸气凝固形成的.雾是水蒸气液化形成的6.人游泳上岸以后,风一吹感觉身上很凉。这是因为( C )A.水中的温度比岸上的气温高.人的皮肤产生的错觉.人身上的水分蒸发,要从人体吸热.风把身上的热量带走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春天,早晨经常出现大雾,是汽化现象.夏天,从冰箱中取出的易拉罐过一会儿表面出现水珠,是液化现象.深秋,枯草上出现的霜,是凝固现象.冬天,窗玻璃上会出现冰花,是汽化现象8.如图甲、乙所示,是在“探究水的沸腾”实验时,两组同学分别安装的实验装置,图丙是他们根据实验数据绘制的水的温度跟时间的关系图像。根据有关信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A.图线对应的是乙实验中的数据.图线对应的是甲实验中的数据.水的沸点跟水的多少无关.到100℃时温度不再上升是因为水不再吸热9.夏天,人们常吃雪糕解暑,剥开雪糕包装纸时,雪糕周围冒“白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熔化时要放热.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汽化时要放热.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液化现象.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10.下列关于水沸腾的实验说法正确的是 B .水沸腾时冒出的“白气”是水蒸气.水的沸点随气压的降低而降低.水沸腾的现象只发生在液体的表面.水沸腾后继续加热,水的温度会不断升高11.取一只大的注射器吸进适当的乙醚,用橡皮帽堵住注射器的小孔,向拉

治安--调解示范卷

卷内文书目录

兰州市森林公安局 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2012)XX 主持人___叶xx高xx_单位及职务__xxx派出所民警_______调解地点__xxx派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张×______性别_男____年龄32岁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居民身份证×_×xxxxx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xx市xx区橡胶有限公司员工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王xx_性别_男 _年龄__27岁__身份证件及号码_居民身份证_xxxxxxxx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xx市xx区橡胶有限公司员工 家庭住址__xx省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杨xx______家庭住址_xx市xx区xx新村x幢xx号____联系方式__xxxxxxxxxx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2008年3月21日,xx市xx区橡胶有限公司员工张x因工作琐事与同事王xx发生纠纷,张x怀恨在心,于当日上午8时许,在xx市xx区上海路与金港路十字路口处守候下班路过的王xx,后张x用左拳击打王xx右眼一拳,致王xx右眼青肿。以上陈述有张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王xx的陈述及伤情照片和xx医院开具

的王xx的病例、证人匡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现双方提出希望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张x一次性赔偿王xx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当场赔付,并且向王xx赔礼道歉; 2.王xx不再追究张x任何法律责任; 3.双方互相谅解,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同意调解签名(盖章):张x(捺指印) 20xx年3月23日当事人意见:同意调解签名(盖章):王xx(捺指印) 20xx年3月23日主持人签名:叶xx高xx 见证人签名:杨xx (兰州市森林公安局XX派出所印章) 年月日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模板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日,笔者在深入基层派出所指导、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发现,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80%的案件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基层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为此,笔者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笔者通过帮助基层派出所进行个案分析、同基层一线派出所办案民警聊天和回访调解结案当事人等多种形式,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认为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非自愿调解。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2、人为扩大调解范围。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3、不注重治安调解的程序。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走程序。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一旦调解工作失败,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收集不到位,

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章标题: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如何发挥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基层能否正确适用。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关于调解的规定,结合长期在派出所处理大量的治安调解案件的经验教训,认为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治安调解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loCa因此,治安调解强调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处理治安调解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把握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首先,必须是民间也就是

基层派出所工作现状的调查报告

基层派出所工作现状的调 查报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基层派出所工作现状的调查报告 当前,随着社会信息化、动态化、市场化、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大,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的规律和特点。如何科学把握这些特点和内涵,有的放矢,因情施策地解决基层基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效加强和改进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为公安工作的长远发展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了解公安基层工作的现状,带着这个问题我来到了休宁县的基层派出所--流口派出所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在流口派出所有关领导及民警的指导帮助下,现将这三周的调查报告汇报如下:应黄山电大学院要求,我来到了休宁县流口派出所,进行了为期三个星期的实践活动, 一、了解当前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十八大”后,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期,也是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和对敌斗争复杂期。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新趋势,都直接体现在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中,给新时期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以新的内涵,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础工作信息化。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正逐步迈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是必然结果,也是信息社会对公安工作的内在要求,更是打防控一体化和公安工作现代化的有效保障。目前警务信息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是广大民警对基础信息工作重视不够,在信息化警务中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制约了信息化警务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是各基层部门缺乏大公安意识,各自为战,自我发展,情报信息分散零碎,共享不够,研判不足,没有形成整体合力。这在基层公安机关表现尤为明显。 (二)治安管理的动态化。 当今社会是一个人、财、物大流动的社会,整个社会的动态性特征十分显着。尤其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人口大流动、大迁徙,直接导致了违法犯罪各种要素的大流动。此前,公安机关依靠“户籍控制”“单位控制”建立起来的人口管理机制和上班打击防守、值班坐等报案的防控机制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这些都要求我们寻找新出路、采用新方法,建立健全打防控一体化的动态管理模式。 (三)治安管理的市场化。 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事,是每一个社会人的事。一直以来,公安机关都是在政府直接调控下履行着专政职能,靠公安一家大包大揽,维持着社会治安,疲于奔命,或依然靠传统模式,组织群众义务开展巡逻防范工作,这显然已不适应当前的价值观念。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受价值取向、市场运作等理念冲击和影响,如何有效组织、发动、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让基层基础工作走上市场化、社会化道路,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的一种必然选择。目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已推出治安承包、保安员市场运作的新路子,对治安管理市场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四)执法执勤的规范化。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人权意识、程序公正意识、权力制约意识等不断加强,对规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对警察的期望值更高。但是在公安基层工作中仍处在相对粗放管理的状态,基层民警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法素质都需要进一步得到提高。还有很多民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调查等意识,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特权思想,不重视保障公民权利,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依然存在。 二、新时期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方法对策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 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再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情节较重,有的情节较轻。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

关于基层派出所工作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基层派出所工作现状的调查报告 当前,随着社会信息化、动态化、市场化、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大,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的规律和特点。如何科学把握这些特点和内涵,有的放矢,因情施策地解决基层基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效加强和改进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为公安工作的长远发展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了解公安基层工作的现状,带着这个问题我来到了休宁县的基层派出所--流口派出所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在流口派出所有关领导及民警的指导帮助下,现将这三周的调查报告汇报如下:应黄山电大学院要求,我来到了休宁县流口派出所,进行了为期三个星期的实践活动, 一、了解当前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十八大”后,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期,也是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和对敌斗争复杂期。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新趋势,都直接体现在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中,给新时期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以新的内涵,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础工作信息化。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正逐步迈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是必然结果,也是信息社会对公安工作的内在要求,更是打防控一体化和公安工作现代化的有效保障。目前警务信息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是广大民警对基础信息工作重视不够,在信息化警务中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制约了信息化警务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是各基层部门缺乏大公安意识,各自为战,自我发展,情报信息分散零碎,共享不够,研判不足,没有形成整体合力。这在基层公安机关表现尤为明显。 (二)治安管理的动态化。 当今社会是一个人、财、物大流动的社会,整个社会的动态性特征十分显著。尤其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人口大流动、大迁徙,直接导致了违法犯罪各种要素的大流动。此前,公安机关依靠“户籍控制”“单位控制”建立起来的人口管理机制和上班打击防守、值班坐等报案的防控机制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这些都要求我们寻找新出路、采用新方法,建立健全打防控一体化的动态管理模式。 (三)治安管理的市场化。 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事,是每一个社会人的事。一直以来,公安机关都是在政府直接调控下履行着专政职能,靠公安一家大包大揽,维持着社会治安,疲于奔命,或依然靠传统模式,组织群众义务开展巡逻防范工作,这显然已不适应当前的价值观念。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受价值取向、市场运作等理念冲击和影响,如何有效组织、发动、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让基层基础工作走上市场化、社会化道路,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的一种必然选择。目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已推出治安承包、保安员市场运作的新路子,对治安管理市场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浅谈治安调解的问题

目录 论文摘要 (2) 论文提纲 (3) 正文 (5) 参考文献 (16)

论治安调解 论文摘要: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结合本人在XX市民营区五龙湾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关键词:调解民间纠纷治安管理

论文提纲 序论: 调解是在公安业务上的特指。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8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调解。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本论: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仅要进行治安调解,还调处着大量的一般民事纠纷。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为此耗费大量的警力,一个基层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于应付各类民事纠纷,其投入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这必然严重影响到刑事打击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调解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多数调解民警由于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再则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另一方面,随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公安机关,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民事纠纷调解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群众有了纠纷不愿找这些组织而愿找公安机关解决,这又必然导致国家有限调解资源的浪费。 二、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关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长期以来,大量的治安纠纷是困绕基层公安机关的一大难题。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很多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诱发治安、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安定。“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消除和排解不稳定因素,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和重大政治任务。”正确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对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拙文结合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就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从理论和实践作些肤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治安调解的概念及其现实意义 治安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的种类很多,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治安调解是行政调解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明确是非、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调解的一种。

治安调解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融洽基层民警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在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首先,对这两类案件公安机关从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合理地解开产生纠纷的症结,做到合情合理,情使动人,理使人服,从而消除产生纠纷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避免使民间积怨累加,冲突升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其次,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可以培养基层民警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树立人民基层民警良好的社会形象,发扬人民基层民警为人民的精神。最后,对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民警依法教育处理而不简单地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能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促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能进一步建立基层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增强人民群众对基层民警的信任感,树立人民基层民警公正执法的形象,建立人民群众同基层民警的密切融洽、协调信赖的鱼水关系。 2、有利于及时解决治安管理过程中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治安调解是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的存在为前提,基层民警在行使治安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对于发生的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内的纠纷,一并进行调解,可以使纠纷及时得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原因及对策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派出的管理治安工作的基层组织,是最基层的多功能综合性战斗实体,从事的是公安机关最基础的工作,是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关键部门,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也是公安机关的前哨阵地,密切群众的窗口和纽带。派出所大量的工作分布在城市社区和村组,开展各项公安工作直接面对群众,与群众接触最广泛、最直接、最密切,公安派出所的职责内容涵盖了公安机关的全部职能,它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于一身。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如果松动或削弱了,整个公安工作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了提升派出所基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公安部明确提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把派出所建设臵于主导地位。实践证明派出所的基础工作建设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近年来,我局在抓基层基础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财力物力上加大了投入,派出所的基础设施、交通、通讯等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基本解决了追不到,联不上和没有窝的问题,但在软件问题上差距很大,主要表现在治安防范网络和防控体系建设松散,实有人口管理工作缺位,行业场所管理不到位

等。导致治安基础工作服务现实斗争效率不高、作用不够,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对策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实有人口管理工作不到位,入户调查不深入,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以人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中心”是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人口管理工作是治安管理的基础,适时掌握辖区实有人员流向和现实表现情况是派出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管好了人口,才能管好治安,只有管住人口,才能管住治安,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然而,我们目前绝大多数派出所实有人口管理工作落实不位,主要表现现为:一是只注重对常住人口的日常变动登记情况进行维护管理。对人户分离,有人无户,有户无人,户口待定人员调查掌握不构全面,底数不清。二是暂住人口清理登记、信息采集不及时,服务管理不到位,对流动人口实行轨迹化管理不落实,没有做到“来知原籍、行知动向、静知诉求、动知轨迹”的要求,往往是一次登记管终身,特别是对流出前的表现情况需要函调掌握的根本没有调查掌控,有的为完成考核任务就弄虚作假。三是重点人口列管渠道狭窄,家底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案例编号:060172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张家口市人民警察培训中心魏成辉 一、导语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贴近千家万户,日常除了防范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之外,处置各种民间纠纷也投入了相当的警力。正确认识和办理治安调解,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案中,因生活噪音引起两邻居纠纷不断,而且持续了较长时间,该辖区派出所民警也介入调解,力求纠纷圆满解决,但在具体处置中如何教育本人,处罚违法行为方面,还有待加强。 二、案例基本情况 张兰,女,31岁,教师,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家庭成员:王刚,31岁,张兰之夫,军人,在外地服役;李群,女,67岁,张兰之母,退休教师;王小申,男,一岁8个月,张兰之子。 钱平,男,40岁,工人,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503室。家庭成员:孙现,女,40岁,钱平之妻;钱伊凡,男,14岁,钱平之子,学生。 三、案例经过

2005年10月21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由其居室五楼到六楼,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且污言秽语,不停漫骂,理由是楼上张兰家的人走动或挪动椅凳等发出的声音,影响了他们休息。张兰不得已打110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先将纠纷双方劝回各家后,分别做了简单询问。在钱平家,钱平称楼上走路声音、搬椅子声音,甚至洗衣服、小便等声音吵得他们不能休息。之后到张兰家,张兰称自己正在休产假,家里除了她,就是年迈的老母和刚出生的儿子,为了自己的健康休息,不可能有太大的声音。 2006年4月12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又到张兰楼道以同样的理由,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不停叫骂,张兰无奈打110报警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解。次日中午,张兰发现自家的下水道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花掉人民币30元。到14日凌晨3时许,发现下水道又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又花掉人民币30元,该工人说光疏通不解决根本问题,必须到楼下的下水道观察口查一下,看是否堵了东西。张兰又到小区找到物业公司工人,准备到楼下503室也就是钱平家,查看下水管,而钱平拒绝开门,并声称下水管是他故意堵塞的。张兰打110报警,民警徐同到场对钱平批评劝解后,钱平答应解决堵塞,但是直到次日(15日)中午,下水道一直堵塞,以至张兰家污水满地,张兰之母李群忍无可忍,到钱平家称你不给疏通我就不走了,钱平却将李群推倒在楼道。张兰拨打110报警后,民警田民和郝

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出现一些民间纠纷,这对于很多朋友们来讲可能也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出现民间纠纷的话,很容易引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现象,对公安机关一般会对此来进行调解,但是治安调解的话,也是要注意一下适用条件,那么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 2、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 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4、必须当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5、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二、治安调解的原则 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经过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二、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治安调解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

当前派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王庭渊:当前派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战斗实体,承担着保一方平安的重任。公安派出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石,是公安机关的门面,是联系群众服务人民的桥梁和纽带,关系着公安机关的声誉,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把派出所建设置于基础性、先导性的位置,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大力推进派出所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把派出所真正建设成战斗性实体"。为了加强公安派出所改革、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全国二十公、全省十八公、全市十六公精神,落实"7.31"会议精神和当前正在开展的"大练兵"活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当前派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大家共同商榷,更好地打造一支英勇善战、除暴安良、人民拥戴的队伍。 一、当前派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部分派出所领导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思想观念没有与时俱进,精神状态欠佳,工作缺乏热情,缺乏动力。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观念陈旧,自我感觉良好,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研究,凭老经验老资本干工作;二是缺乏事业心。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意志消沉,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三是缺乏责任心。个别领导对上报的汇报材料和报批的案卷材料不审阅、不把关,有的格式不对,有的缺乏内容,还有语句不通。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开展"大练兵"活动,我局也开了几次动员会,全体机关干警每天上午练半个小时队列,可是目前有些派出所把队列训练当"走过场",充分体现责任心不强,看不到当前大形势,何谈带一流的队伍! ㈡、个别派出所领导工作漂浮,沉不下身子,放不下架子,表面文章做的花哨,工作实效收之甚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歪风:一是小官僚主义依然存在。不少领导习惯于高高在上,习惯于坐在办公室听汇报、批文件,有的所领导连辖区的基本情况都搞不清楚。二是形式主义依然存在。现实当中,好多单位喜欢摆花架子,华而不实,哗众取宠,习惯做表面文章,而工作成效却经不起检查。如对市局、分局安排的活动、布置的工作,板报、标语、决心书、学习园地等搞了一大堆,纯粹搞形式,一点实在的内容都没有。三是弄虚作假之风依然挥之不去。市局开展的"三实"活动正是针对这种歪风而开展的一项活动。但是,有些单位仍然摒弃不了这种歪风。为了标榜成绩,套取赞赏,不脚踏实地干工作,而是在报表上做数字游戏,欺上瞒下。对队伍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能捂则捂,能盖则盖,能瞒则瞒。 ㈢、队伍管理不规范,精神状态差,不同程度存在"稀拉松"现象,表现在:一是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虚设,不遵守,不执行,不检查,不落实,不追究;二是派出所建设只停留在表面,虽然花巨资装修了办公室,刷了围墙,建了花园,但人不精神,物不整洁,着装不规范,卫生死角多,精神状态差,内部管理不规范;三是不善于开展政治思想工作,不了解民警思想状况,民警所关心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队伍没有朝气,缺乏战斗力。 ㈣、工作缺乏"主心骨",心中无数,抓不住重点,表现在:一是强调了多次"打防结合、以防为主",但工作重心还没有转移到防范及基层基础工作上来,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二是工作忙乱,缺乏条理,抓不到点子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全局观念,不能统筹安排;三是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工作缺乏前瞻性; ㈤、法治意识不强,仍有随意执法现象,没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一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漠视

基层派出所在接处警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派出所在接处警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作为110接处警工作的最后一环,基层派出所担负着接待、询问、调查、取证、调解等处臵工作,由值班民警具体负责实施,在积极履行指令的同时也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在职责界定、接处程序、特殊人员处臵和民警维权等方面有待于理顺和规范。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1、接处警内容宽泛使基层民警不堪重负。 2010年至今我所接处各类纠纷155起,其中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属于公安部门调解的52起,占33.5%,而其它因交通事故、家庭内部矛盾、婚姻纠纷、债务纠纷引发的纠纷有85起占54.8%。这些应由法院、司法等部门单位管辖处理的纠纷如果不及时处臵,矛盾很容易激化。但民警在处臵过程中感到很棘手,一无管辖权,二无专业知识,只能凭经验“和稀泥”,根本无法保证公平公正。 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民警经常加班加点也毫无怨言,但对一些非警务活动却左右为难。2010年共参与堵截、“领”上访人员常有发生,且出警民警、出警次数较多。 2、接处警流程无统一规定,民警有法难依。 目前接处警工作没有统一细化的流程,有的只能凭经验处理,极易导致群众投诉,比如民事纠纷的处臵。而有的又

有多部法律规定但内容不同,仅就对违法嫌疑人的调查来说,《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臵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查至48小时”;《治安处罚法》第83条则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又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造成民警在接处警工作中无所适从,有法难依。 对于醉酒人员,《治安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明文指出公安机关对醉酒人有救助和约束的义务。但在基层接处警工作中民警最怕的就是处臵醉酒人员。他们大吵大闹扰乱办公,随地躺卧、呕吐影响卫生,脏累不说,光是“保护性措施”一句话就让人发愁,怎么保护?用什么保护?家属更是不理解约束措施的使用,指责埋怨民警是打击报复醉酒人员。况且酒精本身是一种麻醉剂,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可能造成醉酒者酒精中毒过深,特别是对胃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还会造成生命危险,如何正确对醉酒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严重困扰着民警。 3、处臵特殊人员遇“瓶颈”,好接难处。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1、回避一一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 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 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冋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殴打他人一一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

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 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 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警察李某行为是否合法?一一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陈庄派出所警务区治安调解为例 【摘要】:治安调解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治安案件,增进警民感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人以陈庄镇派出所实习期间对本警务区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工作中作为参考。 【关键词】:治安调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 陈庄镇派出所全辖陈庄、姚郭、黄郭、宗崔、西史、东潘、滕寨等25个行政村,总面积32.5平方公里,总人口21396人。在本辖区中,主要突出的治安问题是土地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以及损毁他人财物引起的打架斗殴。因此,对于一个只有5位正式民警的派出所来说,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治安调解的重要意义 (一)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治安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调解中有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有效的预防矛盾激化,有利于将矛盾及时、有效控制在萌芽状态,能够预防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能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司法机关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调解是否成功与法院诉讼之间往往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都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并且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因此,如果治安调解发挥的作用越大,那么在纠纷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人民法受理的案件就会减少,反之亦然。在当前法院诉讼量日益剧增的情况下,治安调解质量越高,不仅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方便人民群众,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于大案要案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三)改善人民警察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众的要求。因此,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成功的调解一起纠纷对于当事人双方和警务工作人员来说都是皆大欢喜,当事人双方都达到了自己的期望值,警务人员也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就越高,人民群众就会对人民警察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形成警民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人民警察的形象,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四)促进精神和物质文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民间纠纷的发生对于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需要一个良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