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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路维护规范标准

高压线路维护规范标准
高压线路维护规范标准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引用标准 (1)

第三章岗位职责 (2)

第四章安全管理 (5)

第五章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9)

第六章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10)

第七章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 (13)

第八章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13)

第九章运行维护重点工作 (15)

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 (23)

第十一章事故预想及处理 (24)

第十二章输电线路技术管理 (26)

第十三章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 (29)

第十四章带电作业管理 (29)

第十五章人员培训 (31)

附录A(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3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 (38)

附录C(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42)

附录D(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 (47)

附录E(资料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技术专档、线路台帐) (54)

编制说明 (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的运行管理,使其达到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规程、规范等,下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并结合近年来全国电力系统输电线路运行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对架空输电线路生产过程中的工程设计、验收、运行、缺陷管理、事故预想及处理、技术管理、设备评级、带电作业、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以及运行维护重点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或指导性意见。

第四条5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500kV直流线路、35kV交流线路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的110(66)kV

第五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来所有的修改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对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推荐使用这些文件的新内容或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GB 50061-19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T 2900.51-1998 架空线路术语

GBJ 233-19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4286-2002 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术语

DL 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5009.2-199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 626-2004 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

110~500kV紧急事故抢修杆塔技术条件(暂行)(电供[1991]4号)

防盗金具通用技术标准(暂行)(电供[1991]4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措施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检修导则》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一节专责人的设置

第六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及其所属送电(线路)工区应设置输电线路专责工程师(以下简称“专责人”)。第七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的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以下简称“电科院”)有条件也应设置输电线路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及专责人。

第二节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线路专责人职责

第八条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输电线路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文件等。

第九条及时了解设备危急、严重缺陷和线路跳闸、事故情况,督促、协助基层单位解决线路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条参加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的制定、审查与实施,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

第十一条参加输电线路特、重大事故的调查,做好历史故障统计分析,制定“预防输电线路事故的技术措施”(以下简称“预防事故措施”)。

第十二条参加线路专业科研项目、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促进专业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十三条组织、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带电作业工作,促进带电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

第十四条组织编制本单位有关输电线路的技术文件,并做好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或提出专题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组织本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线路专业职工技能竞赛。

第三节网(省)电科院输电线路技术管理部门线路专责人职责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输电线路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线路技术监督网工作。负责输电线路设备(绝缘子、导地线、金具及防雷设备)机电或电气试验、检验(技术鉴定)等工作。第十八条配合上级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组织技术经验交流活动,根据需要参与制定、修订标准、技术政策等工作。

第十九条参与输电线路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协助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二十条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搜集国内外线路运行及带电作业情报,为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提供有关技术信息。

第二十二条组织开展带电作业基础理论研究,并负责本区域(自治区、直辖市)带电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签证,以及带电作业工器具验收试验、抽样试验和预防性试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协助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及专题报告。

第四节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线路专责人职责

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均应设有线路专责人,从事线路运行和检修管理工作,其岗位职责包括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全部内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线路运行专责人和检修专责人,其岗位责任各自分开。

带电作业工作管理,原则上纳入线路检修专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线路运行专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输电线路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文件等。(二)正确指导线路运行工作,及时掌握线路危急、严重缺陷,组织处理输电线路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必要时对线路进行监察性巡视,掌握输电线路运行情况和设备状况。做好设备评级管理,指导群众护线工作。

(四)参加各类线路事故调查,负责填报《输电线路故障(一类障碍、事故)技术调查分析表》(详见:附录D《架空输电线路事故调查及统计办法》中的附表D),并组织审核、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五)组织编写现场运行技术规程、管理制度等,建立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并负责上报线路变更情况。

(六)定期组织线路运行分析和经验交流活动,做好本单位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七)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

(八)参与本单位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的制定并上报,参加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生产准备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线路检修专责人职责

(一)参加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参与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二)负责审查和申报年度检修(含带电作业)计划,并负责季度、月份检修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负责大修、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及施工组织措施的审查和外包工程审查、签约工作。(四)组织开展带电作业工作。编写或审查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负责带电作业统计及年

度带电作业总结工作。

(五)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

(六)组织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具开发的立项、研究与审查。

(七)负责新投运输电线路验收及试运行期间存在问题的处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节送电(线路)工区专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负责输电线路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单位确定的维护范围和工作目标,检查、汇总线路巡视、检测的结果,按设备的巡检周期和“预防事故措施”,制订年、季、月安全生产运行工作计划。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及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批准的设备检修计划,组织完成各项设备检修及大修、技改工程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做好线路缺陷管理、设备评级、安全性评价工作,及时安排消除设备缺陷和运行环节中的问题,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第二十九条负责本单位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检查,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三十条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分析本单位线路运行情况,对发生的事故或未遂事故、线路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和“预防事故措施”,做好危险点控制和事故预想,组织反事故演习活动,负责建立快速抢修机制、制定事故抢险预案。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一条负责本单位带电作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写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及带电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线路巡视与检修工作质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

动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攻关与QC活动,做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参与输电线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做好工程投运前的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定期组织职工技术培训,加强对新工人的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第三十六条按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资料、报告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十七条架空输电线路的主要安全生产指标

500kV线路跳闸率≤ 0.3次/百公里?年;

330kV线路跳闸率≤0.35次/百公里?年;

220kV线路跳闸率≤ 0.55次/百公里?年;

110(66)kV线路跳闸率≤ 0.7次/百公里?年。

第三十八条其他生产指标不作统一规定,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订。以下指标,仅作为参考:

35kV线路跳闸率≤ 0.8次/百公里?年;

安全工器具周期试验率100%;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完好率100%;

“安全措施”、“预防事故措施”计划完成率分别≥ 95%;

工作票合格率100%;

线路一般缺陷年消除率≥ 90%;

危急、严重缺陷消除率100%;

线路的各类标志牌、警告牌等的健全率100%(新投产1个月内不作统计)。

第二节安全措施的制定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措施是以改善作业环境,预防人身伤亡事故、职业病等为原则,以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为依据的组织与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运行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计划,并报上级安监部门,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运行单位安监部门应督促本单位安全措施计划的落实与实施,并在每年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中,对年度安全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报上级安监部门。第四十二条运行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把安全措施完成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上级安监部门,上级安监部门根据运行单位安全措施计划完成的实绩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运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设备装置性违章缺陷的防范措施。第三节安全活动

第四十四条线路运行单位的运行班(运行工区)、检修班(检修工区),每月应进行2~4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并有针对性,同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主管生产领导(或线路运行、检修管理人员),应对班组(工区)的历次安全活动的记录进行审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签名;此外,每月至少应参加1次班组安全日活动,检查活动情况,帮助班组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线路运行单位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和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制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

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应深入进行分析,尽快查明原因,找出责任人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节安全性评价

第四十六条运行单位及其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认真对照《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公司)》查找设备危险点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并进行整改,避免或降低输电网设备和线路作业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风险。

第四十七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公司)》的规定,使安全基础工作有的放矢,运行单位应对每条线路建立危险点台帐及预控措施,指导线路运行检修工作,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对线路危险点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应对台帐进行滚动修订。第五节线路巡视、检修(施工)及试验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线路巡视

(一)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路径的实际情况,制订确保巡线人员安全的巡视工作守则,如:偏僻山区必须两人巡线;暑天、大风(雨雪)等特殊天气或必要时由两人巡线;山区应沿巡线道巡线,并应提防猎具伤害;夜间必须沿线路外侧巡线;大风天气应沿线路上风侧巡线;单人巡线时不允许攀登杆塔,特殊情况(为检查导线对跨越物距离、杆塔损坏或塔材螺栓丢失等)攀登杆塔不应超越杆塔下层导线挂线点高度,并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关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

(二)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考虑线路随时有来电的可能。

(三)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在断线点8m以内应设法防止行人接近,并迅速报告生产主管领导(部门)等候处理。

(四)巡线人员应配齐巡视、检查线路所必需的工器具以及安全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第四十九条检修(施工)及试验

(一)设备检修、试验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二)施工现场使用的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的要求,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凡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或低压代高压)。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工作。

(四)设备检修、试验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应正确使用安全标志(包括: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牌)及安全警示线、临时防护或提示遮拦等。

第六节工作票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第五十条在运用中输电线路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运行单位应认真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制度、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等),正确使用线路第一、二种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等直接参与工作票制定有关人员,在执行工作票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使用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进行立、撤杆塔,放、撤导地线等施工项目的停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事先勘察现场,结合现场情况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现场勘察记录和经上级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附于工作票之后。

第五十二条使用第一种工作票,有两个及以上多个工作组的多点作业,工作负责人应指定各小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填写各小组“工作任务单”(任务单中应包括小组的工作范

围、任务、安全注意事项等)。小组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工作在现场,并在小组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交回工作任务单。

第五十三条预防线路作业遭受电击

(一)在同塔并架多回线路其中1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以及在邻近(平行)带电线路停电线路上的作业,停电线路两端必须加挂接地线。同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截面不小于16m m2的编织软铜线作保安接地线进行接地,挂、拆保安接地线时必须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绳)或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鞋。

(二)在带电线路绝缘架空地线上工作,亦应在作业地点加挂临时保安接地线,其保安接地线的使用方法同上。

(三)在不间断载波通讯的绝缘架空地线上工作,应按带电作业考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中使用第二种线路工作票。

第七节安全标志的建立及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四条杆塔上各类标志牌的规格、样式、型号、颜色等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修订版)》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标志牌的使用,应符合《送变电工程施工标准化安全设施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新建线路投产时,线路标志(线路名称及塔号牌、相位牌)以及安全警告标志牌等应齐全完整。多回路并架线路必须以鲜明的异色标志加以区别,确保作业人员上塔工作时正确区分带电与不带电的线路。

第五十七条线路跨越鱼塘或线路在采矿点附近、易被取土、易受外力破坏处、邻近风筝放飞现场以及在人口密集地区等处所,均应安放有相应的禁止或警告类标志牌或宣传告示。第八节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五十八条运行单位应定期对安全工器具的购置、保养、使用、试验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工器具数量充足、质量满足要求,按时进行周期性试验并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安全工器具台账应对每种工器具注明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编号、制造厂、购置日期、试验检查周期、试验时间、试验结果等。

第五十九条安全工器具应按《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修订版)》要求实行定置管理。高空作业车和升降机应有专用库房停放;带电作业工器具必须存放在通风良好,有除湿、干燥设备和符合防火要求的绝缘工具库房内;辅助绝缘工器具应放置在干燥工具袋内或绝缘工具库房内。

第六十条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的要求,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和机械性能试验。

第六十一条个人专用安全工器具及登高、安全防护用具应放入个人工具柜内自行保管;没有个人保管条件的班组,应将上述物品统一编号按顺序摆放在固定的工具架上,并保持清洁、整齐,使用后应及时归放原处。

第六十二条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超试验周期、破损、霉变、受潮、变形等情况不得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靴等绝缘安全用具不应有损伤、破漏现象。绝缘棒、验电器、绝缘夹钳等常用绝缘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核对安全工具的额定电压是否符合使用条件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为确保安全防护用具正确使用并发挥功能,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一)安全帽的使用。安全帽在使用前应检查帽壳、帽内衬带是否完好;使用时应系紧,严禁下颏带松弛或不系带进行作业;接近带电体工作应使用有电报警功能的安全帽。

(二)安全带的使用。线路作业安全带有电杆上作业适用的围杆安全带和杆塔上检修、安装适用的悬挂式安全带两种。安全带在使用前应严格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带绳破损、变质及金

属件断裂者严禁使用;使用围杆安全带时,应正确打结绳扣;使用悬挂式安全带时,可以采用高挂低用或水平拴挂的方式,严禁采用低挂高用方式。

第九节危险品管理

第六十四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 14722-814)》等法规、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五章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第一节勘测与设计阶段

第六十六条为确保新(改、扩)建线路工程的建设质量,运行单位应适时介入线路工程的终勘定线、杆塔定位和断面测量等工作,并应参加工程设计的审查、设备选型、招投标等项工作。对此,基建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六十七条新(改、扩)建线路工程在设计审查阶段,运行单位应依据有关设计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及网省公司有关文件或技术政策,结合线路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情况和已有的运行经验,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主要包括:如何做好线路外绝缘配置以及防止倒杆塔、断线、外力破坏及降低雷击、覆冰舞动等故障率方面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节施工及验收阶段

第六十八条为保证新建大中型输电线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各级线路专责人应积极参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监检,有关质量监督站应给予支持。

第六十九条新建输电线路工程应执行电力建设“五制”(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的规定。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单位选择均应按招投标制、合同制执行。工程质量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运行单位可选派熟悉输电线路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并掌握线路工程质量检测方法的人员作为运行

单位代表,参与有关建设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组织的阶段性质量检查及验收。

第七十条对于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工程,运行单位应选派与上述第六十九条条件相同的人员作为质检员(甲方代表)进驻施工现场,做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特别是对隐蔽工程。

第七十一条各级线路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运行单位,应按照《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建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对新建工程做好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对不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或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要求的工程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有关运行单位可暂不接收,直至整改合格。

第七十二条运行单位应参加线路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根据竣工验收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须要整改的意见或建议,竣工验收会议应将其记入会议纪要中。

第六章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输电线路运行管理工作,包括线路巡视和检测两项内容,其目的是为开展后续的检修工作提供依据。运行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范的规定,全面做好线路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运行管理工作目标

为确保输电线路安全、可靠运行,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本网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线路的完好率和年可用率指标。参考指标如下:

22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的完好率应达到100%

35kV~110kV架空输电线路的完好率应≥ 95%;

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年可用率≥ 99.6%(管辖区输电线路,平均每条累计停电小时数不应超过35h,但不包括外力破坏等线路以外原因造成的非责任事故的停电时间)。

注:1.每条线路的年可用率的计算方法,见附表C1中的“说明:4”。

2. 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年可用率AF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七十四条运行管理范围的确定

运行单位对所维护线路的限界(不论整条或一段)必须明了,任何线路不得出现空白点(段)。由多个运行单位共同维护的线路,其分界点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划分。视不同情况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一)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线路,有关运行单位应与相连的发电厂、变电所、同一线路其他运行单位或相继电缆线路的运行单位明确划分线路分界点,并签订有关线路分界协议书。

(二)同属一个区域电网公司的线路,不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线路,还是区域电网公司(直属)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线路,其线路分界点均由该区域电网公司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三)对跨区域电网公司的线路,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与某区域电网公司共同维护的线路,其线路分界点由国家电网公司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

第七十五条线路巡视

(一)运行单位必须建立线路巡视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都应有明确的巡视责任人(巡线员)负责线路的巡视,巡视责任人必须通过送电线路工人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二)线路巡视的内容,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线路巡视原则上每月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进行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监察性巡视等。延长巡视周期,须报请上级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备

案。

(四)在各种巡视中,每个巡视责任人必须明确巡视范围、内容和要求,不得出现遗漏段(点)。巡视不能走过场,有问题必须查清查实,必要时可请求停电,采取登塔或走线的方式进行补查。

(五)故障巡视主要是查找发生故障的原因,有时须结合调查进行,对发现的可能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引发故障的物证(物件)应取回(包括现场拍摄的录像或照片),以便进一步分析原因。

(六)线路巡视应不断探求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例如使用GPS智能巡检仪等,有条件应开展飞机巡线的研究和试点,并通过不断总结经验稳步加以推广。

(七)对于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特殊区段线路或有重要交叉跨越的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变化等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测,并做好预防事故的措施。

(八)线路巡视中,应按“第四十八条线路巡视”的要求,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十六条线路检测

(一)线路检测是为了发现日常巡视检查中不易发现的隐患,以便及时加以消除,目的是为检修工作提供依据。

(二)检测项目及周期,除本规范已提出的要求(如大跨越段导线的测振、接地电阻测试等已做出新规定)外,其余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测计划应根据季节性要求超前制订,同时应考虑不同地区或不同线路的特点。(四)线路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确保其准确、完好。

(五)线路检测人员应掌握各种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测试数据应准确,记录应清晰、完整。测试记录等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

(六)对测试数据应全面进行统计、分析,以便从中找出隐患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为进一步制定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第七十七条状态巡视

状态巡视,特指按线路的实际状况及运行经验,动态确定巡视周期并按之进行的线路巡视。已开展状态巡视的单位,可参照下述原则进行状态巡视,并必须保证实施的效果:

(一)运行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线路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状态巡视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及各部门职责,做好状态巡视管理工作。

(二)状态巡视可结合检测、大修、技改以及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监察性巡视等工作进行。

(三)状态巡视,不论巡视周期长短,运行单位均应采取措施,确保巡视的到位率和巡视质量,使状态巡视工作有效进行。

(四)状态巡视的周期主要应根据线路危险点、特殊区域(区段)等实际情况确定。(五)危险点及特殊区域(区段)的确定

1. 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每条线路的运行情况、通道状况和存在的缺陷等,按《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试行)》的规定,确定各线路危险点和制订预控措施计划,并且每半年滚动修正一次,下一年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定级。

2. 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沿线地形、地貌、环境、气象条件等特点,结合运行经验,逐步摸清并划定特殊区域(区段),如: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并将其纳入危险点及预控措施管理体系。

第七十八条状态检测

状态监测是指利用测量仪器(工具)按预先确定的测试周期,对线路设备运行状况、通道情况等进行采样测量,并据此判定线路的运行状态。现阶段可以开展状态检测的项目,仅限于如下三项:

(一)线路绝缘子等值附盐密度检测,根据检测获取的经验值(“3~5年预期等值附盐密度”或“最大预期等值附盐密度”)及不同地区情况、运行经验,指导绝缘子清扫工作。

(二)瓷质(玻璃)绝缘子劣化率检测,按《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DL/T 626

-2004)》的规定并根据使用条件(耐张、直线)、年限及年平均零值率(自爆率)〔注〕,指导线路零(低)值绝缘子的检出工作(或制定检测周期)。

〔注〕:年平均零值率(自爆率)按每条线路统计。

(三)用红外线测温仪检测线路金具的运行温度,以金具1m外导线运行温度为标准值,当金具运行温度超过标准值时,根据超标情况指导后续检修工作(如跟踪测量或更换设备)。此类金具主要包括:导线接续金具、耐张金具、引流连接金具等。

第七章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

第七十九条特殊区段包括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区段)的线路。

第八十条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沿线地形、地貌、环境、气象条件及气候变化等情况划分出特殊区段,并应根据不同区域(区段)的特点、运行经验,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防止事故的措施。

第八十一条运行单位应按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的要求,结合不同区段运行维护的

需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等,及时做好巡视和检测工作,并对搜集的数据和测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适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线路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章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第八十二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35kV~110kV:10m

154kV~330kV:15m

500kV:20m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八十三条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单位应遵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保护电力设施文件的规定,做好线路保护区内输电线路的保护工作,防止线路遭受外力破坏、等。第八十四条影响保护区内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主要来自于人为和环境变化产生的外部隐患〔参见:“第一百三十五条(三)外部隐患”〕。运行单位应按发现隐患的实际情况和类别建立外部隐患档案并设专人管理,随着外部隐患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记录进行增补或注销。外部隐患档案的内容包括:隐患发现的时间、隐患的情况(状态)、造成线路隐患的单位(个人)、发生线路隐患的地点(区、县、乡)、跨越(钻越)线路的名称及杆塔号、联系情况、处理情况及结果等。

(一)对在保护区内出现的危急、严重外部隐患,运行单位除应向引发外部隐患的责任人递交“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整改通知书”外,必要时应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和政府电力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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