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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税收规章制度

秦汉税收规章制度
秦汉税收规章制度

秦汉的税收制度

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不然就无所谓税收,无法界定税收,更不能谈什么税制了。税收与国家的存在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一联系是天然的,即有税收就有国家,有国家就有税收。

三代的贡、助、彻。

夏代的“贡”:一是指诸侯敬献的土贡,一是指百姓缴纳的田赋。

授田50亩(相当于今天的10亩多),然后将收获的亦不过贡纳给国家。“贡”是一种定额税,据说是比较百姓所受土地若干年的产量,得出一年的平均产量,再把这个平均产量的十分之一定为贡额。确定之后,不论以后的年景、收成如何,百姓都必须如数缴纳。所以丰年纳贡比较容易。但遇到荒年,百姓就不堪忍受了。

夏代的力役资料不详,但有几种形态:“籍田以力”(公田的劳动)、“任力以夫”(以公共事务发起的征役)。

夏代的贡赋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是赋税制度。夏代首创授田与贡赋制度,是商、周二代的基础。

2.夏代贡赋制度是因田制赋,授田有一定的面积,一定面积的土地负担一定的赋税。我国的财税制度以夏为源。

就地取物,以供王用;赋,即因田制赋,分等定级的赋税制度。

4.夏代的田赋、盐贡、人头税,首创我国古代三大直接税。夏代的因田制赋,

头税的初级形态。

商朝逐渐用“助法”取代“贡法”。

“助”字从力,表示力役地租。

商朝为了灌溉和耕种的方便,土地都划分为井字的方块,每块之间由水渠和

今天的14亩),中间的一块由大家共同帮助国家耕种。田赋只取中间的公田产品。丰年大家和国家的收入都增加,荒年两者都减少。这样,百姓的生活就有了保障,就避免了“贡法”时代的,荒年百姓流连失所、不能完税的情况。这

籍也。”籍就是借,指借助民力以耕公田。显然,“助法”是一种劳役税制,“助法”的税率,据说是十分之一,实际是九分之一。

在“助法”条件下,百姓为国家的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不论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分开的,而且,私田由自家单独耕种,公田由八家共同耕种。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百姓在公田上的劳动必然不会想在私田的劳动那样努力,这必然会影响公田的产量,影响国家的收入。同时,商代的“助法”,劳动力只提供一定的劳役,对于土地的肥瘠,年成的丰歉、亩产的多寡不负任何责任。这种税制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周代的“彻法”,可能就是克服“助法”这种弊端的产

物。

周代的井田,每块土地为100亩(相当与今天的20多亩),一井共900亩,授予八家共同耕种。最后以800亩的收获物分给八家,100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缴给国家。这就是“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彻”字的本意是“通”的意思,即“通公私”,打破公田与私田的界限,解决“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一种安排。由于公田现在已经不再在井田中单独划出,而是作为私田授予百姓耕种,就可以调动百姓劳动的积极性,公田就会和私田一样得到精耕细作,从而增加国家的田赋收入。

与“助法”一样“彻法”的税率名义上是十分之一,实际上是九分之一。三代的工商税:

税事宜。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要收各种市税,如摊点税、房屋税、场地税、仓

关税:

1.夏代:据《国语·周语》说:“《夏书》有之曰,关石和钧,王府则有。”意思为征收关税和田赋均衡公平,夏王朝的国库里有用不完的财物。引申作为夏代已有关税的依据。

2.商代:陈秀夔的《中国财政制度史》指出,已经征有关税。

市税主要有几种:

b.敛布(对于开设店铺从事经营的商人,所征收的店铺税或摊位税。)

c.总布(对于货物成交时,经国家确认的货物价格和交易所征收的税款,类似后来的牙税。)

e.罚布(对违反市场交易规定者所课征的罚款。)

山泽税:

《周礼·泽虞》就记载,要向“山泽之民”收取各种物产。“虞”成了收税的吏了。

《周礼·地官·山虞》载:“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凡服耜(字音:si),斩季材,以入时之。”表明王室在对山泽管理的同时,也收山泽之利。

三代的力役情况

夏朝、商朝的劳役情况不详,据说是非常沉重的。

西周的兵役又称为军赋,包括当兵和贡纳军用物资两个方面。军赋以“甸”为单位征收。每“甸”是64井(据《周礼》记载,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甸,每甸为576户),每年要为国家供备军马4匹,兵车1乘,牛12头,甲士3人,步卒72人。武器装备也要服兵役者自己准备。

据《周礼》规定,西周的力役一般是一户出一人。服役年龄,城市居民自20岁到60岁,农村居民从15岁到65岁。服役天数根据年景加以区别。丰年“旬用三日”。中下等年景“旬用二日”。颗粒无收的年景,也要“旬用一日”。只有大饥荒、大瘟疫,才免去力役之征。《诗经》里的许多诗篇表达了劳动人民对繁

重徭役的怨恨。

董仲舒说古代君主使民不过3日,是胡说。

是美化古代君主。

其实据古书记载周代的君主驱使人民服劳役的日子是每旬三日。

这样计算下来,与秦代区别没太大呀。

书出《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张守军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第95页。

张守军解释道:《周礼·地官·均人》篇,一般通行的解释为为一年使用民力为三天,将“旬”字解释为“均”。但从周代徭役的繁重程度看,不如将“旬”解释为十日更符合周代的实际情况。

春秋时代,劳役更重,以齐国为例,“民三其力,二入于公”(《左传·昭公三年》)

汉儒董仲舒等人极力美化三代制度,什么尧、舜、禹、汤、文、武六位圣人满嘴跑,说什么古代圣王使民不过三日,可我们知道《诗经》也是儒家经典之一呀。

《诗经》的许多篇章都反应了西周繁重的徭役。

计有《小雅·北山》:“陟彼北山,言采其杞。偕偕士子,朝夕从事。王事靡盬,忧我父母。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

四牡彭彭,王事傍傍。嘉我未老,鲜我方将。旅力方刚,经营四方。”

《小雅·何草不黄》:“何草不黄?何日不行?何人不将?经营四方。

何草不玄?何人不矜?哀我征夫,独为匪民。

匪兕匪虎,率彼旷野。哀我征夫,朝夕不暇。

有芃者狐,率彼幽草。有栈之车,行彼周道。”

《魏风·涉岵》:“陟彼岵兮,瞻望父兮。父曰:嗟!予子行役,夙夜无已。上慎旃哉!犹来无止!

陟彼屺兮,瞻望母兮。母曰:嗟!予季行役,夙夜无寐。上慎旃哉!犹来无弃!

陟彼冈兮,瞻望兄兮。兄曰:嗟!予弟行役,夙夜无偕。上慎旃哉!犹来无死!”

《小雅·小明》:“明明上天,照临下土。我征徂西,至于艽野。二月初吉,载离寒暑。心之忧矣,其毒大苦。念彼共人,涕零如雨。岂不怀归?畏此罪罟!

昔我往矣,日月方除。曷云其还?岁聿云莫。念我独兮,我事孔庶。心之忧矣,惮我不暇。念彼共人,睠睠怀顾!岂不怀归?畏此谴怒。

昔我往矣,日月方奥。曷云其还?政事愈蹙。岁聿云莫,采萧获菽。

心之忧矣,自诒伊戚。念彼共人,兴言出宿。岂不怀归?畏此反覆。”

《小雅·十月之交》:“抑此皇父,岂曰不时?胡为我作,不即我谋?彻我墙屋,田卒污莱。曰予不戕,礼则然矣。”

《大雅·民劳》:“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无纵诡随,以谨无良。式遏寇虐,憯不畏明。柔远能迩,以定我王。

民亦劳止,汔可小休。惠此中国,以为民逑。无纵诡随,以谨惛怓。式遏寇虐,无俾民忧。无弃尔劳,以为王休。

民亦劳止,汔可小息。惠此京师,以绥四国。无纵诡随,以谨罔极。式遏寇虐,无俾作慝。敬慎威仪,以近有德。

民亦劳止,汔可小愒。惠此中国,俾民忧泄。无纵诡随,以谨丑厉。式遏寇虐,无俾正败。戎虽小子,而式弘大。

民亦劳止,汔可小安。惠此中国,国无有残。无纵诡随,以谨缱绻。式遏寇虐,无俾正反。王欲玉女,是用大谏。”

《大雅·板》:“上帝板板,下民卒瘅。出话不然,为犹不远。靡圣管管。不实于亶。犹之未远,是用大谏。

天之方难,无然宪宪。天之方蹶,无然泄泄。辞之辑矣,民之洽矣。辞之怿矣,民之莫矣。

我虽异事,及尔同僚。我即尔谋,听我嚣嚣。我言维服,勿以为笑。先民有言,询于刍荛。

天之方虐,无然谑谑。老夫灌灌,小子蹻蹻。匪我言耄,尔用忧谑。多将熇熇,不可救药。

天之方懠。无为夸毗。威仪卒迷,善人载尸。民之方殿屎,则莫我敢葵?丧乱蔑资,曾莫惠我师?

天之牖民,如埙如篪,如璋如圭,如取如携。携无曰益,牖民孔易。民之多辟,无自立辟。

价人维藩,大师维垣,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无俾城坏,无独斯畏。

敬天之怒,无敢戏豫。敬天之渝,无敢驰驱。昊天曰明,及尔出王。昊天曰旦,及尔游衍。”

选择性失明不仅现在的“战国吧”秦黑们有,其实董仲舒是他们的祖宗之一了。

周代的人头税:即“口赋”。《周礼·地官·载师》记载:“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根据此可知,不劳动者,尤其是不耕种者要另行征税。此税即为人头税,有惩罚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之性质,目的在于鼓励生产发展经济。

秦代:

田税: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还有“顷入刍三石,稿二石”(《秦律·田律》)。即每百亩土地要交饲草360斤,禾秆240斤。而且土地是否耕种都要交纳。

田赋税率,汉代学者认为是“二十倍于右”。这其实是各国惯例。

秦在统一中国前后,粮食产量为亩产六石多,而不是李悝计算农民收入时的亩产一石多的年代了。

取三分之二,即四石不到,农民自己可以留二石多一点的粮食。所以秦的田租没有减轻,在绝对值上有增加,但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业效率、产量有了增长。农民尚可负担,这个主要是商君推行的寓垦于征的课税制度。

人头税:数量和税率不详。但《中国农业经济史纲要》一书说是每人每年1000文,没有说明所引用的。估计是《秦律·金布律》里的:“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的误读吧?

秦代劳役情况:

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农民每年要服劳役一个月,称“更卒”,一生中还要担任“正卒”一年,到边疆“屯戍”一年。而实际征发的劳役,远远超过了这个数

字。

我们从六国的从周朝的徭役制度可以看出,周的起役和止役年龄是15岁和65岁。

而秦国呢,据《云梦》秦简表明,起役为17岁,止役为56岁(有爵位的)和60岁(无爵位的),相比之下秦国的徭役比六国的轻一些。

如:征发百姓修造的各项工程,如果在一年之内由损坏,各县必须重新征发民夫修建,但不算在应服徭役的天数之内。

其他有关秦工程损坏重新兴发民夫的情况:

《秦律·徭律》的这一条:“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结(嫴。字音为gu)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有罪,令其徒复堵之,勿计为繇(徭)。”

嫴,《说文》解释为:“报任也”。

堵,墙垣的一部分。《说文》:“堵,垣也。五版为堵。”《孔子家语·鲁相》:“高丈长丈曰堵。”就是比较高大的城墙吧。

此上文出《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高恒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125页

秦有关中央和县级官员兴发民夫的情况:

主要是直接为朝廷服务的徭役,法律文书中称为“御中发征”,这是各县必须按期完成的朝廷调征徭役的任务。主要为朝廷搞运输物资,修筑宫殿等。除了这个,县还有权自行兴发徭役,即《徭律》所说的“为恒事及献(谳,字音为:yan)有殹(字音为:yi)(也)”

所谓“恒事”,即各县经常性的土木工程和运输任务。

“谳”就是呈请批准,指需要经过上级批准的工程。据《徭律》规定,县建造“公舍官府及廷”,必须申请,经批准的工程,县可兴发徭役。

就是县有权无偿征发人员兴建经上级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嘛。

工商税:

秦代是重征工商税。商君要求:“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书·外内》),“重关市之赋”(《商君书·垦令》)。商人通过关卡和入市交易,都要实行重征。山泽产品也不准商人自由开发,由国家统一控制和管理,“收山泽之税”(《盐铁论·非鞅》),数量是以前的20倍。商人的徭役也在加重,商人不仅其全家人口都要服役,他们雇佣的仆人也必须依名册服役。重征工商税的出发点是抑制工商业的过分膨胀,保证封建(砖止皇朝)的财政基础——农业的充分发展。

秦代其他税收有盐铁之课、酒课、关税税率不详。山泽税,税率为30%。

汉代:

田税:税率为十五税一,后为三十税一,并一度免征。东汉初为什一而税,后又是十五而税一。

刍稿:并分“户刍”和“田刍”两种,而且“户刍”的征收总量超过了“田刍”。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比秦代的逐步上升趋势。

人头税:有算赋、口赋两种。

算赋实行于公元前203年。规定15岁至56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120文,称为一算。汉文帝时期减为40文为一算,汉武帝时期又恢复到120文,汉宣

帝时期改为90文。汉成帝时期改为80文。

同时对商贾和奴婢倍算,即每人每年为240文,汉惠帝时期对15岁至30岁的未婚女子分五个年龄段加赋。每升至一段,增赋一算,至30岁为600文。对少数民族每人每年为40文,作为优待。

汉武帝时期对80岁以上的老人,免其家2人的算赋。

东汉曾规定产妇免赋三年,妇女怀孕免其夫算赋一年。

口服,规定7至14岁的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20钱,汉武帝时期改为从3岁起征,并从20文增加为23文。

算赋与口赋均于每年的8月征纳。

汉代基本是实行“轻田赋、重口赋、算赋”的时代,口赋基本占全国财税收入的7.5%,算赋更重,减免不多,往往是减口赋,不减算赋。

工商税:

汉代,对商人仍然“重租税以困辱之”(《史记·平准书》),商人通过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要交场屋税和按交易量与一定比率计算出来的交易税,通称“市税”或“市租”。汉武帝时又开征新税。颁布“算缗令”,就是征财产税。在之之前,汉代对财产在30000钱之上者已征财产税。称“赀算”或“算赀”。一般人万钱一算,税率为1.2%,商人较重,每千钱征20钱,税率为20%。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年),张汤建议对商人、手工业作坊主、高利贷者和其他囤积居奇、谋取盈利者征缗钱税。让他们如实申报钱财数量,今官府核验,按率纳税,对商人、高利贷者、囤积者,每2000钱纳税一算,税率为6%;手工业作坊主和金属冶炼者,4000钱纳一算,税率为3%。凡隐匿财产不报。或

者报价与实数不符者,一旦被人告发,要没收其全部财产,一半归公,一半赏告发者,并罚被告者到边防服役一年。

汉武帝的这个令实行了7年,富商大贾几乎都遭到告发,中产以上的商贾大部分破产。

这就造成了民间“吃光用光,身体健康”之风,大家无心搞经济生产。

当然,国家富了,能支撑对匈奴的战争了。

元狩四年,根据张汤的建议,规定,商人的轺车(一马驾的车)一乘征钱二算,一般百姓的轺车征钱一算,官吏、三老、北边骑士的轺车免征。五丈以上的商船征一算。这是中国历史上对商船征税的开端。同时开征马、牛、羊等牲畜税,以解决军需马匹的供应,一度废止的关税,在汉武帝时期也开始征收,起初数量不大,主要是供关卡吏卒衣食费用,以后逐渐加重。汉宣帝时期,鱼税增加了三倍。

公元8年,王莽代汉,对盐铁、酒、山泽,全面实行国家专营制度工商业者和一般百姓采取山林川泽财物一律征税,妇女的养蚕织布缝衣,工匠、医生、巫术、卜相及各种卖艺活动,小商小贩、旅馆饭店以及市场交易活动,都要向官府申报自己的营业额和利润收入,按所得利润的十分之一,向国家纳税,汉武帝时期的算缗令征的是财产税,而王莽对工商者征的是所得税,这是王莽在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个创造。它的范围广、征税繁杂,罚则重,一夜之间就可以倾家荡产,。人们随便干点生产、交易、劳务就要收税。它触犯了人们的利益,又方便了官吏的法外横取、敲诈勒索。这是导致王莽改制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东汉的工商税沿袭西汉的制度,但山川园池税归入国家的财政收入,供军需。东汉末年的关税税率已涨至10倍以上。

其他的税收有:

“户赋”(一说是汉代封君“私奉养”钱,是属于人头税的一种,每人每年200钱,但学界对此有争议。)

“献费”(一种诸侯王朝见皇帝所需要的费用的征收,每人每年63钱。)

贳贷税(对高利贷者出借粮食和货币收取利息所课征的税。税率为6%。)

市租(是对市场商品交易额所课征的税收。税率不详,可能为2%,还有“租铢”可能是一种珠宝等高档商品的税收。)

山泽园池税(包括了山泽税、海租和假税三种。山泽税其中有盐税和矿产税;海租就是鱼税,这两者税收不详。假税,比较有争议,一般认为是一种“公田之赋”类似现代的资源税。认为与田租一样收粮食产量的50%。)

汉代劳役情况:

汉代规定,丁男服役的年龄从23岁到56岁。到达年龄的丁男,要到官府登记,叫做“傅”。汉景帝时,曾经把百姓服役的年龄提前3年,“二十而傅”,到汉昭帝时,又恢复了汉初的制度。

名目如下:

正卒:在规定的年龄里,服兵役一年,主要在本郡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军。遇特殊需要,临时延长服役期限。

更卒:成年男子每年要在郡县服役一个月的劳役。“更”是轮番替换的意思。更卒指按规定时间每年轮流到指定地点服劳役。亲自去服役的交“践更”。如本人不亲自服役,可以向官府纳钱,由官府雇人服役,这种做法,叫“过卒”。

戍卒:丁男一身中要到边疆屯戍一年,称“戍卒”;或者到京师服役,称“卫士”。此外,成年男子每年还有3天到边疆戍边的任务。

上述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经常遭破坏。汉武帝时,徭役就超过规定的数量。往往“发征无限,更徭以均剧”(《盐铁论·水旱》),不仅突破了服役期限,而且劳动强度也普遍增加。

汉代由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反映在徭役制度上,出现了劳役税想货币税和实物税转化的倾向。这就是汉代的更赋制度和买复制度。

更赋,是对硬服役而未去服役的人所征的代役钱。对1月的役,须纳钱2000;对3天的役,须纳钱300。

买复,是百姓用实物或金钱买免役权。汉文帝时规定,百姓向国家缴纳4000石粮食,授爵为“五大夫”,可以免除一人的徭役。汉武帝时期,规定百姓缴纳一定数量的奴婢,可以终身不服徭役。元朔六年(前123年),又买武功爵。收钱和黄金,买到一定爵位后,即可终身不服徭役、不纳更赋。

其他有对高官勋爵的优免制定,一般认为爵位在“不更”以上的可以免除徭役。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秦汉税收规章制度

秦汉的税收制度 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不然就无所谓税收,无法界定税收,更不能谈什么税制了。税收与国家的存在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一联系是天然的,即有税收就有国家,有国家就有税收。 三代的贡、助、彻。 夏代的“贡”:一是指诸侯敬献的土贡,一是指百姓缴纳的田赋。 授田50亩(相当于今天的10亩多),然后将收获的亦不过贡纳给国家。“贡”是一种定额税,据说是比较百姓所受土地若干年的产量,得出一年的平均产量,再把这个平均产量的十分之一定为贡额。确定之后,不论以后的年景、收成如何,百姓都必须如数缴纳。所以丰年纳贡比较容易。但遇到荒年,百姓就不堪忍受了。 夏代的力役资料不详,但有几种形态:“籍田以力”(公田的劳动)、“任力以夫”(以公共事务发起的征役)。 夏代的贡赋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是赋税制度。夏代首创授田与贡赋制度,是商、周二代的基础。 2.夏代贡赋制度是因田制赋,授田有一定的面积,一定面积的土地负担一定的赋税。我国的财税制度以夏为源。

就地取物,以供王用;赋,即因田制赋,分等定级的赋税制度。 4.夏代的田赋、盐贡、人头税,首创我国古代三大直接税。夏代的因田制赋, 头税的初级形态。 商朝逐渐用“助法”取代“贡法”。 “助”字从力,表示力役地租。 商朝为了灌溉和耕种的方便,土地都划分为井字的方块,每块之间由水渠和 今天的14亩),中间的一块由大家共同帮助国家耕种。田赋只取中间的公田产品。丰年大家和国家的收入都增加,荒年两者都减少。这样,百姓的生活就有了保障,就避免了“贡法”时代的,荒年百姓流连失所、不能完税的情况。这 籍也。”籍就是借,指借助民力以耕公田。显然,“助法”是一种劳役税制,“助法”的税率,据说是十分之一,实际是九分之一。 在“助法”条件下,百姓为国家的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不论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分开的,而且,私田由自家单独耕种,公田由八家共同耕种。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百姓在公田上的劳动必然不会想在私田的劳动那样努力,这必然会影响公田的产量,影响国家的收入。同时,商代的“助法”,劳动力只提供一定的劳役,对于土地的肥瘠,年成的丰歉、亩产的多寡不负任何责任。这种税制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周代的“彻法”,可能就是克服“助法”这种弊端的产

工工资福利管理制度

五、员工工资福利管理制度 (一)目的 1、本办法依据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目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劳动管理政策规定,结合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政策制定。 (二)制定原则 1、按照价值分配的原则,根据个人实际能力及所在岗位的风险、责任、贡献、结合公司整体效益和个人工作绩效,确定基本工资等级,以岗定薪,薪随岗变。 2、保证薪酬水平与公司的发展阶段及效益相适应,与本地区同行业及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薪酬水平相比,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能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3、企业发展的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体现薪酬体系的外部竞争性、内部合理性、员工发展性、团队公正性,体现绩效、态度、能力的统一。 (三)薪酬方案:详见附表《四川锐丰公司员工岗级与绩效工资方案表》 1、工资结构: 公司工资结构:底薪+绩效工资。 1)底薪: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指保证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 岗位工资指根据员工担任不同的职务,在不同岗位要作而核实的工资; 技能工资指根据员工掌握业务技能的水平而核定的工资; (现阶段三合一为底薪) 2)绩效工资是根据公司效益与员工的工作表现设定的一种奖励工资; 公司高层管理(1-2岗级)绩效工资占底薪的30%; 公司中层管理(3-6岗级)绩效工资占底薪的25%; 公司(7-10岗级)员工绩效工资占底薪的11%。 2、绩效工资 员工绩效工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为底薪工资的30%作为绩效考核工资。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为底薪工资的25%作为绩效考核工资。 3)中层以下所有员工的绩效工资为底薪工资的11%作为绩效考核工资。

论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

论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 所谓“明法”选任是秦汉时期以“明法”为标准的官吏选举、任用制度。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以“明法”为科目的选任制度;其二,以“明法”为标准的非“明法科”选任制度。在“明法”选任演进的历程中,“明法”标准由官吏必备的素质调整为文吏的基本技能,法律人才的政治定位与社会期许随之变化。尽管如此,“明法”选任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举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促成了法律人才的流动,有效地确保了行政机构的运行与统治秩序的稳定。 标签:“明法”;选任途径;法律人才 “明法”选任是秦汉仕进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一选举途径深刻影响着秦汉王朝官吏的知识结构和人员的构成比例,对于我们探讨这一时期人才选用的标准以及人才的培养与任用,非常重要且必要。学术界对此并未予以充分关注,笔者不揣浅陋,陈述管见,敬请方家不吝赐教。 一 20世纪80、90年代,学术界在深入探讨秦汉时期选举科目时,针对“明法”选任的性质大致提出了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明法”为察举科目,并且是察举特科。① 其二,黄留珠先生曾总结了秦代三种“通法入仕”的途径,即法官法吏制、国君举任制以及“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中,法官法吏制又分为两类情况:一是由通晓法令者直接被任命为法官法吏;二是限期习法达到标准者得以递补。② 其三,方北辰先生提出西汉丞相府、东汉三公府以“四科”征辟属吏,③阎步克先生也认为“明法科”的性质为征辟制④。阎先生进一步指出“四科”是汉代总体选官的标准或原则,而其中的“明法科”包括三种选任途径:一是察举科目中的“明法”和“治狱平”;二是廷尉正监平、御史、洛阳市长丞、符玺郎,以“明法”为选任标准;三是地方郡县机构辟召决曹、狱吏,也以“明法”为标准。廖伯源先生指出,官府属吏可经由“四科”察举转任朝廷命官,⑤可补阎氏之说。陈蔚松先生主张“明法”是汉代察举特科,但是又提出汉代选官“杂途”中有“吏道”,即居延汉简官吏名籍中考核官府属吏“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⑥对阎氏“明法”标准之说有所发展。 在上述研究中,观点一与观点三的立论基础分别建立在对汉代的察举与征辟两项选官制度的剖析之上,它们对“明法”科的阐释各有所据,所得出的结论却是对立的。观点二的研究未言及“吏道”,实则“吏道以法令为师”在秦汉时期长期适用,对此简牍资料已经提供了颇为充分的力证。以上三种说法,都有失偏颇,不能言明秦汉时期“明法”选任的实质。同样,虽然阎氏与陈氏所论秦汉时期官吏选任以“明法”为标准或条件之说颇有见地,但是将“明法科”等同于“明法”选任,则

秦汉服侍礼仪

秦汉服侍礼仪 秦汉时期,是各种封建礼仪制度基本形成的时期。而服饰礼仪主要是用于别尊卑,分等级,在阶级社会是非常明显的。自古所谓汉承秦制,其实,秦代是封建礼制草创的时期,并没有完全摆脱以前的影响,汉代则将其逐渐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礼仪制度。据史料记载,“汉初崇简,不存改作,车服之仪,多因秦旧”[1],可到了西汉中期、后期和东汉时期服饰礼仪则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服饰礼仪主要表现在服饰的质料、样式、服色及配饰等方面上,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变化来反映人们身份地位的不同。本文拟从考古资料出发,结合文献记载探讨秦汉服饰礼仪的发展和变化。 一 冠饰是服饰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远古时期,人们只戴帽,而并没有冠饰。《尚书大传?略说》:“周公对成王云:‘古人冒而句领。’”《淮南子?论训》:“古者有鍪而绻领,以王天下者矣。”高注:“古者,盖三皇以前也。鍪,头着兜鍪帽,言未知制冠时也。”冠冕制度形成以后,人们不大看得起帽。《说文?冒部》:“冒,小儿及蛮夷头衣也。”帽的功用主要是御寒,并没有任何身份地位的标志。而冠是适应束发的发型而产生的。它原是加在髻上的发罩,所以《白虎通?衣裳篇》称之为“巾卷持发”之具,《释名?释首饰》称之为“贯韬发”之具。《说文?冖部》也说冠的作用是“所以?发”。它本是和发髻结合在一起的,但其意义着重于礼仪,和着重于实用的帽不同。所以《淮南子?人间训》说:冠“寒不能暖,风不能鄣,暴不能蔽。”《晏子春秋?内篇谏下第二》说:“冠足以修敬。”人们对冠礼的重视在《礼记?冠义》中讲得更为清楚,其为“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而后礼义备,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君臣正,父子亲,长幼和,而后礼义立。故冠而后服备,服备而后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故曰:冠者,礼之始也。是故古者圣王冠”。又云:“古者冠礼,笠曰笠宾,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礼。重礼,所以为国本也。”把冠礼引申为治国之本,可见古人对冠礼的重视。我国古代士以上阶层的男子20岁行冠礼而**,行冠礼是他们一生中的头一件大事,所以《仪礼》的头一篇就是《士冠礼》。 秦汉时期,冠的种类和式样非常多,尤其秦正处在封建礼制刚刚形成的阶段,在冠制上变化不定,自古所谓“秦冠汉佩用舍无常。”汉冠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秦冠制为基础,如秦的通天冠,为始皇之常服,汉天子仍延用,如《汉官仪》所云“天子冠通天”。但汉冠制在有些方面仍有很大的发展。

秦汉品级秩禄制度考据

秦汉品级秩禄制度考据 在我国漫长的古代,品级制度是传统的官僚政治的内在特点的反射,从历朝历代品级制度的变迁,可以折射出官僚政治的变迁历程,是体现当时政治、文化、经济的一大方面。而秦汉的品级制度是不同前后的各朝代的,同时也是官僚政治走向成熟的重要过程。 汉代以“若干石”构成的秩禄(官吏的俸禄)来标志文官的等级,这与之前周代时期由爵位构成的体系不同,而且这样的变化也是有十分重大的进步意义的;对于之后南北朝乃至唐宋的散阶、职事共存的体系来讲,这时的制度打下了基础,以后的变化都是在这个基本情况下的改变。对于文官的等级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结构,一种被称为职位分类,也就是文官的职位和等级是合而为一的,无官则无等级无职位可言;另一种就不同了,它可以称为品位分类在职位之外另外有官阶来表示等级,职位只是确定权责职事,而官阶才是确定官员的地位、资格、报酬等。对于职位分类而言,由于它是有职事才有报酬,是以事作为中心,所以只有做了事情才能得到报酬;对于品位分类而言,不管你做没做事情,你的报酬都已经被决定了,对于官员的地位财富比较有保障,是以人为中心。这两个方面基本包括的古代的所有制度,唐宋的散阶、职事的体系就属于常见的品位分类。在汉代的秩禄制度出现以前,周代的贵族政治时代是使用爵位制度的。公侯伯子男等爵级也可以认为是品位分类的一种,它标志着贵族官员的个人身份同时也与“职位”分立。 以爵位代表身份等级,决定了自己的服色、銮旗、车马、礼仪的差异,被授予的田地、人民构成了自己的爵禄,并且在一次被授予后就能够世代相传。于是这些拥有了采邑、家兵的贵族与其君主就有了他们之间的固有格局,这大异于之后官僚政治时代的官员与君主的关系。之后的秦代在进行了商鞅变法后,设立了著名的二十级爵制,它使许多有功之人得到爵禄,而贵族身份也不在是授予爵位的天然身份了,如果贵族的后代没有军功就会被没收原有的爵禄,这时当时的一个重大社会变革,使的秦国迅速强大起来,之后更灭六国统一天下。不过秦代的爵位重于官位,主要以一个人的爵位来体现他的身份地位,这是它延续周代爵位制度的明显之处,这秦代爵与官之间存在着相应的关系。这点从《商君书》的记载可以看出,爵位是一个人地位的根本,是各种利益的前提,而官位只是无关紧要的东西,当官也不过是为zf提供服务来领取报酬。在《史记》上的记载也能看出,有爵位不光是能生的体面,死后也会有哀荣,在抵罪减刑方面,爵位也比官位有用的多。所以秦代的爵位制度虽然是很大进步,但是它的继承的许多周代爵位制度的特点使它的落后成分依旧很大,一般人只重视军功忽视在吏治方面的作为。官俸制度中的谷禄制也同时在战国时期受到推广,当时的国家基本有了自己的谷禄制度,只不过不是十分严密和完备。在秦国的商鞅变法后,这一制度在秦得到大力发展推广,确定了五十石至千石的品秩。不过当时仍然是以爵禄为主,秩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而且还带着许多爵禄的痕迹,秩禄只是被作为官员的任职报酬。当时的士大夫,以投靠各国君主换取田邑、人口等,作为安生立命的根本,这些带有明显的爵禄痕迹,即使是商鞅自己也依靠变法获得了自己的采邑。不过这时也出现了秩禄,虽然很次要,但是它的出现,代表了官僚政治的开始,也预示了它在今后数千年的主导地位。 在商鞅大力变法,改革了爵禄制度以后,一些原先的无爵位的小吏所能得到的秩禄已经可以达到千石左右了,他们开始进入原先由士大夫这些有爵位的人所把持的爵禄领地。在之后的秦国陆续设置高级官吏,例如郡守一类的地方大员,他们的秩禄达到了二千石,一些高级朝官也开始把拖原来爵禄的性质。在进入汉代之后,由于初年农业经济在战火中的破坏很大,所以建国初的汉是十分艰难的,于是买卖爵位就成了当时zf聚敛财富,振兴经济的主要手段。而由于无钱赏赐建国有功之臣,所以只能以爵位来代替。以爵位买卖来筹集资金以后一直是汉朝的惯用手段,由于这样泛滥频繁的买卖爵位,使的二十等爵位不断贬值,有点通货膨胀的味道。出现了“夺之民不惧,赐之民不喜”的现象,与民国的金圆券类似。在这时,官职和秩禄的重要性却在不断上升着,秩禄开始取代了爵禄的原有地位。从此,以若干石标志等级的官吏,才是皇帝治理天下的左膀右臂,贵族所有的爵位只能是辅助表示身份的标志。总的来说,在汉代构成官员等级标志的是秩禄而不是爵位,原来作为官员品级标志的爵位,随着官僚政治的发展而快速衰落下去,汉代初年的一些客观因素更是加速了它的衰落。 汉代的授爵方式也不同与秦代,它的授予只是作为奖励官吏功劳的手段,不能反映官吏的品级地位。积功晋升才是汉代吏治选官的基本精神,只有功勋累积到一定程度才能升迁,二十等级在这里充当一种对应关系,类似于身份的附加代号,使的爵位制度虽然衰落但仍然有一席之地。在这里,包含着品位与职位的包容和互用,利用品位来酬报功绩和资历,职官则另外任命。不过在后汉越来越泛滥的爵位买卖,使得爵禄再次没落。不过品位的概念在后世得到了发展,作为一种对于官吏个人利益的保障体制,和当代的劳保制度十分相似。

爵位制度·简版

中外爵位制度简介 中国古代的爵位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西周春秋爵称,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公、侯、伯、子、男基本上是对诸侯的封爵。 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4国; 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也有称公诸侯的,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等; 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 当时,中原各国,一般是伯爵和侯爵。春秋时期,“东夷”诸国的首领徐国率先称王。与其他国家不一样,楚不是周建立的,楚国完全是由当地族民吸收了先进的中原文化后自己建立的,与周天子是附属国关系。最初,周天子看不起楚国,认为那是蛮荒之地,因此,只给楚国国君一个子爵。楚国国君熊通即位后,奋发图强,他率军攻灭了权国,实现了几代先王的夙愿,后又率军攻打随国,迫使随国臣服.然后要求随国国君替他面见周天子,请求把爵位提高。公元前704年,随侯回报熊通,周天子拒绝提高楚君的爵位。熊通大怒,说:王不加我,我自尊耳,遂自立为王,后世称楚武王。他在沈鹿会盟诸侯,后又多次征伐,使楚国日益强大。周天子虽然震怒,但也无可奈何。但是在中原地区的诸侯每每提及楚时,要么称之为子爵,要么称其为僭主、僭王,是不被中原诸侯承认的。后来,周王朝的权威已经被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一些有实力和有野心而爵位不高的诸侯便自立为王,由于天高皇帝远,周天子也没办法。像吴国、越国都是很好的例子。从制度看,诸侯称王属于“非法”。 战国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20等爵: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20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19级)、彻侯(20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18等爵,“则如吏职”。 两汉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中央集权制相悖。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 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后代爵制各有变化,不一一赘述。 西方的爵位等级,因为其贵族的爵位跟中国的爵位相似,都是分为五等,所以在翻译西方爵位时也使用了〔公〕、〔侯〕、〔伯〕、〔子〕、〔男〕来翻译了。 以英国为例,贵爵的爵位最高是Duke,便以〔公爵〕作为翻译了,如此类推的分为:侯爵(Marquess)、伯爵(Earl or Count) 、子爵(Viscount)、男爵(Baron or Lord) 。另外,平民部份则有两个阶级,分别为:准男爵Baronet 、骑士Knight ,而这两个阶层又常以〔Sir〕一字直接称呼。在上述的这五个贵族爵位中,又根据其能否传给后代,分为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两类。世袭贵族死后可由长子继承,终身贵族仅限本人活着时担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袭。另外,英国的爵位制度是可以颁布给女性,其名称分别为:公爵Duchess 、侯爵orch-ioness 、伯爵Countess 、子爵Viscoun-tess 、男爵Baro-ness(orLady)。 女性的封号是跟男的相对,而给平民的称号则没有差异,用样以〔准男爵Baronet〕和〔骑士Knight〕称呼。

浅谈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 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 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 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 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 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 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 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 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 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 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 “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

公司福利制度方案

公司福利制度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提供优良的福利条件,并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条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福利制度体系。 第三条公司福利不搞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应根据绩效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四条避免公司?笠蛋焐缁?的福利一应俱全的弊病,福利享受从实物化转变为货币化。 第三章福利对象 第五条公司福利对象: 1. 正式在职员工; 2. 非正式员工; 3. 离退休员工。 不同员工群体在享受福利项目上有差异。 第四章福利项目 第六条公司提供的各类假期: 1. 法定节假日; 2. 病假; 3. 事假; 4. 婚假; 5. 丧假; 6. 探亲假; 7. 计划生育假(产假); 8. 公假; 9. 年假; 10. 工伤假。 具体请假事宜见员工请假办法文件。 第七条公司提供进修、培训教育机会。具体事宜见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文件。 第八条公司可提供各类津贴和补贴。 1. 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 2. 书报费补贴; 3. 防暑降温或取暖补贴; 4. 洗理费补贴; 5. 交通补贴; 6. 生活物价补贴; 7. 独生子女费和托儿津贴;

8. 服装费补贴; 9. 节假日补贴; 10. 年假补贴。 具体事宜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第九条公司可提供各类保险: 1. 医疗保险; 2. 失业救济保险; 3. 养老保险; 4. 意外伤害、工伤事故保险; 5. 员工家庭财产保险。 具体事宜见公司员工保险办法文件。 第十条公司推行退休福利,所有退休人员享有退休费收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第十一条公司提供免费工作午餐,轮值人员享有每天两顿免费餐待遇。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住宿和宿舍给部分员工。申请事宜见员工住房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享受有公司年终分红的权利和额外奖励。 第十四条公司为员工组织各种文化体育和联谊活动,每年组织旅游和休养、疗养。第十五条公司对员工结婚、生日、死亡、工伤、家庭贫困均有补助金。 第十六条劳动保护。公司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1. 凡因工作需要保护的在岗员工,公司须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 劳保用品不得无故不用,不得挪做它用。辞职或退休、退职离开公司时,须交还劳保用品。在公司内部调配岗位,按新工种办理劳保用品交还转移、增领手续。 第十七条保健费用。 1. 凡从事有毒或恶劣环境作业的员工须发放保健费。 2. 对义务献血的员工,除给予休假外,发放营养补助费。

秦汉徭役

秦汉徭役 秦 徭役制度与民力掠夺秦代的徭役制和兵役制是结合在一起的。这种兵、徭混一的制度,沿袭了春秋后期井田制瓦解以后各国的力役之征。其时劳动人民除了治宫室、城郭、道渠之外,还要当兵打仗。特别是战国时代,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升级,兵役的征发成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于是形成了徭役和兵役合一的力役之征。 《汉书·食货志上》引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就是指秦民必须每年服徭役一个月,称为更卒.另外还要服兵役两年,其中一年在各郡进行军事训练,或为材官(步兵)、或为骑士(骑兵)、或为楼船(水兵);另一年在京师或边疆屯戍,在京师屯戍者称卫士,在边疆屯戍者称戍卒.至于秦民傅籍开始服役的年龄,据近年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研究,得知男子一般身高6尺6寸,即17岁始傅,18岁正式服役①。关于秦民退役的年龄,卫宏《汉旧仪》卷下云:秦制二十爵。男女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可知有爵的人56岁就可以退役,无爵的人要到60岁才能退役。一般无爵农民在役年限为43年,按秦制规定每年服徭役一个月,合计1290天;另外服兵役两年,合计为720天,二者共计为2010天。再加上各种法外之徭,虽不至于力役三十倍于古,但也说明秦代的力役确实沉重。 秦简《徭律》还规定,凡征发民夫修建的墙垣、堑壕等工程,必须对所建筑的工程担保一年。一年内如有损毁,主管工程的官吏有罪,并令原来的民夫重新修筑,不得计入服徭役的时间。同时规定,如果需要临时修补苑囿,应酌情征发苑囿旁边有田地的人修补,不得作为徭役,等等,说明秦政权还通过种种法规来延长人们的服役时间。而且,随着秦统一战争的结束,战争减少,使大部分兵役转为徭役时间,因而为秦政权大规模地征发徭役提供了制度保证。 即使同样的徭役制度,由于秦统一中国后情况发生极大的变化,也会无形中增加人民的徭役负担。贾谊《新书·属远篇》指出,在诸侯割据的春秋时代,因为诸侯的领地不大,无论运输物质或服徭役,都是在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而秦统一后国土广大,南方的人民必须到塞北去戍守,东方的人民必须到西南去拓边,往来运输,花费在路途的时间和费用就不少,劳动人民实际承担的徭役负担成倍增加,所以民毒苦之甚深.但秦代统治者并不顾及劳动人民的承受能力,总是无休止地征发徭役,大兴土木,经常出现过年之徭、逾时之役,对劳动人民的役使远远超过制度的规定。 自秦统一至灭亡以前,未曾停止征派各种徭役。当时服役之人主要是农民,另外还有大量刑徒、罪吏、赘婿、贾人、奴产子等。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人身奴役非常酷烈,秦谣云:生男慎勿举,生女哺用餔,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拄。 据史书记载,秦始皇为建造阿房宫和骊山墓所征发的人力有70多万,为伐南越调发的士卒为50万,蒙恬守长城的士卒为30万,其他修驰道、直道、漕运转作等徭役的人尚无法计算。秦时人口约2000万,而每年都要有200万以上的了男被征发。丁男不足,又

秦汉皇帝制度研究综述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论文 秦汉皇帝制度 学生姓名单志林 序号 145 学号 5021211126 所属院系信息工程学院 班级通信15-1 秦汉皇帝制度论文 序号145 信息工程学院通信1班姓名:单志林学号:5021211126

摘要: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是以皇帝为核心的制度。围绕这个核心,建立起一套包含有一系列具体内容和措施的皇帝制度。中国的皇帝制度创始于秦始皇,而健全与汉代。近本文对秦汉时期的皇帝制度的研究成果作一简要综述。 关键词:秦汉;皇帝制度;皇位继承;后妃制度;陵寝制度; 一、秦汉皇帝制度的产生、发展研究. 关于皇帝制度的产生,郝铁川《帝的观念的演变与皇帝制度的产生》(《历史教学》 1986年第5期)认为,“皇帝”的称号,是在商周至秦二干多年的社会变革对“上帝”偶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之后提出的,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打出了—统天下之后建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的产物。皇帝制度的确立,显示了以秦始皇为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对建立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充满信心的非凡气度,是一个新生政权强有力的表现。左言东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 (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第四章第八节《统一的趋势与帝制运动》指出,战国时期各学派都主张未来的统一国家由集权的君主来进行统治,他们大肆宣扬三皇五帝等古代的圣王,即将出现的统一君主不过是三皇五帝的后继者罢了。秦王政完成了统一大业,确定“皇帝”是统一国家君主的称号,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进入了以皇权为代表的君主专制时期。 关于皇帝制度的内容,王超认为,皇帝制度的内容大致应包括五个方面:(1)正名位;(2)明职分;(3)立太子;(4)建后宫;(5)兴礼乐等,皇帝是封建王朝的首脑,专制则是这首脑的神经中枢,皇帝制度与封建专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对传世珍宝。(《论皇帝制度与封建专制》,裁《学术月刊》 1980年第1期)。 关于皇帝的权限和行使方式方面,韦庆远指出,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的权利是无限的。通常情况下,一切行政、军事、立法、司法、财政、文教大权,无不由皇帝掌握运用;对一切文武官员和勋贵人等的任免、赏罚、生杀予夺大权, 也无不取决于皇帝,“天下大事无大小皆决于上”①。而且一般是通过宰相和百 官行使权力,再使用自己的侍从、机要秘书机构来直接贯彻意图,有时越过宰相而径行处理具体政务,并以监察作为补充。皇帝掌握全国社会和军政讯息的途径主要有奏事、朝议、刺察等形式(《中国政治制度史》第二章)。王超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自行政、立法、司法、征伐、任官、征税无不毕综,中央一切政务的最高权力均属于皇帝 (《论皇帝制度与封建专制》,裁《学术月刊》1980年l期)。霍存福则认为,从制度上尤其是从政权运转程序上看,皇权最切要者有三项权力;最高和最后的决策权,最高执行监督权,体制设置行废权(《论皇帝行使权力的类型与皇权相权问题》,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2、3、4期)。 秦汉时期,是皇帝制度从初创到逐步完善的时期,韦庆远论述了这一时期皇帝制度的特点,第一,神权被皇权进 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选官用人乃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完善。“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察举制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

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征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

中国的选官制度

中国的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是中央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包括奴隶社会的王位世袭制、两汉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的科举制。 1. 王位世袭制 从禹的儿子启开始,禅让制的惯例被破坏,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标志着原始社会的“天下为公”为奴隶社会的“家天下”所取代。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2. 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一。各方面人才的涌现是汉武帝时期出现鼎盛局面的重要原因。 东汉时期继续实行察举制,但前后有所变化。初期主要依据人才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中期以后,豪强地主势力开始恶性膨胀,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在选官制度日趋腐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权的豪门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后期,宦官把持用人大权,选官制度更加腐朽,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腐朽居面。 3.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选官制度。三国时开始实行,隋唐时被废除。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打破了原有的统治秩序,使汉代的察举制度无法继续实行下去。曹操为发展自己的势力,采用“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曹丕当政时创立了九品中正制。具体做法是:中央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州的中正官,察访士人,评列九品,作为官吏除授的依据;中正评定士人,家世、才能并重。曹魏后期,尤其到了晋朝,九品中正制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选拔人才的途径。由于中正官一职为世家大族所垄断,选官任人唯看门第家世,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等级森严的局面。九品中正制是东汉以来世家大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加速了魏晋以来士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4. 科举制 第一,隋唐科举制的创立和完善。<1>隋朝兴起: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使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吏;隋炀帝时开始设立进誓愫闷,科举制形成。 <2>唐朝完善:唐太宗时,增加了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

员工福利制度方案完整版2018

员工福利制度方案完整版 为了增强公司凝聚力,加强员工归属感,进一步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并切实体现公司“以人文本”的管理理念,让每一位在公司服务的人员都能感受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达到散财聚人、情感留人的目的,使公司在选人留人上更有竞争力,结合周边人才市场情况及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员工福利方案。 一、适用范围 福建**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 二、适用人群 福建**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每一位在职员工(临时工除外)。 三、福利及相关项目 1、工龄奖:3个月后50元/月,一年后100元/月,满3年300元/月封顶; 2、伙食补贴:300元/月; 3、路费报销:50-300元,泉州本市50元/人;福建省内100元/人,江西、湖南200元/人,其余地区300元/人; 4、新年开门红抽奖:正月初六准时上班100元-1000元(含初六前),正月十六准时上班50元-500元(含初六后十六前);准时上班人人有份; 5、人才推荐奖500元-5000元(依据人才相关情况); 6、满勤奖100元/月; 7、租房补贴50元-200元/月; 8、技工、学历补贴:大专以上补贴50元-200元/月; 9、生日红包/礼品:50元或等额礼品 10、年终奖:根据当年公司利润情况发放;

11、创新奖、发明奖:1000-10000元 12、职工工会组建:员工组织关怀,住院探视等;年底贫困家庭员工补助; 13、企业党支部建设:发展培养党员; 14、带薪假日: 15、体育设施:灯光篮球场、乒乓球、台球桌筹备; 16、宿舍免费WIFI覆盖; 17、传统节日福利:端午粽子、中秋博饼、尾牙宴会; 18、三八妇女节:女员工礼品50-100元/人; 19、娱乐活动:为丰富员工业余活动,增加员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感,公司根据员工建议组织各种娱乐、文体、郊游、旅游活动; 20、团建活动:各部门不定期组织聚餐; 四、解释修订 本文件经总经办签核后生效。以前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解释及修订权归人力资源部。

秦汉时期讲义

第二章秦汉时期 主要史料及参考书:《史记》、《汉书》、《后汉书》陈直《史记新证》、《汉书新证》田余庆《秦汉魏晋史探微》吴荣曾《先秦两汉史研究》《剑桥中国秦汉史》 顾颉刚《秦汉的方士与儒生》 一、秦帝国的统一成就 当事人的自我评价: 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丞相王绾等 奠定了中国版图和民族的基础 秦统一后,对周边疆域加以巩固,主要方向在南北。当时北方的匈奴骑兵经常侵扰,严重影响中原农耕经济,秦始皇派蒙恬率三十万大军北戍河套,置34县,始皇三十六年(公元211年)又迁中原3万户至此与匈奴部众杂居,促进了民族融合的进程。 始皇三十四年(公元213年),秦又将以前秦、赵、燕三国长城连接,构筑了西起临洮、东至辽东的万里长城。当时在我国南方居住着众多“百越”,互不相属。 秦灭楚后降服了浙江越族,置会稽郡。 始皇二十六年(公元221年)又征服了福建境内的闽越,置闽中郡。接着向两广一带的越族进攻,史禄凿灵渠(今广西兴安县北)沟通湘、漓解决运粮问题,最终将越族彻底征服,增置南海、桂林、象三郡。 始皇三十四年(公元213年)迁50万人戍五岭,与越人杂居,共同开发了珠江流域。征伐胡越后,秦疆域东至辽海,西及临洮,南抵交广,北据阴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国家。欧洲人至今称中国为Chin,日人称支那,均由“秦”演变而来。 推动了共同文化的发展: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和驰道 秦统一前,各国文字形体紊乱,读音互异,给政令推行和文化交流造成很大障碍,诏书至桂林,竟至无人读懂。 始皇令丞相李斯进行整理,“罢其不与秦文合者”,制定小篆通用于公文;程邈又制隶书在民间流行。 秦废止了各国形制不同的货币,改以黄金为上币,以镒(20两)为单位;圆形方孔铜钱为下币,以半两为单位。 秦还用商鞅所定的度量衡制推行全国。咸阳出土商鞅量底补刻有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度量衡的诏书。 秦统一后,拆毁各国关塞,修筑了以咸阳为中心通往全国的驰道,规定了车轨的统一长度。 这些措施加强了各地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了统一国家的发展。 为了统一思想,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213年)纳李斯议,除《秦纪》、医药、卜筮、农书及国家博士所藏《诗》、《书》、百家语外,私人所藏典籍一律销毁。谈论《诗》、《书》者死,“以古非今者族”;“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次年又以“为妖言以惑黔首”的罪名将460方士和儒生坑杀于咸阳。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适当的统一思想是必要的;但焚书坑儒的手段却是十分愚蠢残暴的,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唐人章碣诗:“竹帛烟销帝业虚,昔年曾是祖龙居,坑灰未冷关东乱,刘项从来不读书。” 对此作了辛辣的讽刺。 确立了中华帝国的基本政治架构---中央集权的皇权专制制度。 专制主义指由个别独裁者实行专横统治,中央集权指国家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 秦统一后,首先确立了至高无上的皇权。嬴政自诩德高三皇,功过五帝,自号“皇帝”;皇帝自称“朕”,命称“制”,令称“诏”,印称“玺”;并制定了一套尊君卑臣的朝议制度;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 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 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 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 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 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 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 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 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 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 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 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 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 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 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

浅谈欧洲福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欧洲福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班级:11级历史2班学号:1030111024011 姓名:周蓓

浅谈欧洲福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在西方,社会福利是一个含义极为宽泛的概念。它是指或社会为提高国民或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种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就其形成历程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在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后才形成的。从容上看,西方社会福利制度既包括正式的社会福利制度,即的社会福利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社会福利制度。具有“全面性”、“普遍性”特征的西方社会福利制度,在满足国民基本生活需要,降低贫困人口的比重,缓和社会阶级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等方面无疑发挥着极大的积极作用,但西方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必须进行改革。本文通过对欧洲福利制度的对比分析,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提供总结经验教训。 【关键词】西方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历史;基本容;各国福利制度比较;利弊;启示 一、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在西方,社会福利是一个含义极为宽泛的概念,它是指或社会为提高国民或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种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就其形成历程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在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后才形成的。早期的社会福利与慈善几乎是同义的。提供者首先多为教会或教区,社会福利主要是以“专为社会弱者服务”的面目出现,对于无依靠的老人、残疾者以及孤儿等提供援助,实际上是为了解决日趋恶化的贫困问题。 19世纪前半叶,大多数西方把对贫困者进行的救济看成是对贫困者进行的一种施舍。19世纪末,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进入了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鼎盛时期,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显著增加,国民主建设和政治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现代功能日趋完备,这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及政治基础。与此同时,西方贫困问题进一步扩大,这也是迫使西方不得不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的重要原因。于是,政府便把济贫转化为经常性的社会福利项目,并逐步纳入政府的正常职能围。与此同时,在观念上也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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