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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业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职业伤害风险用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保证金。

案例二:

【案情经过】

2011年4月17日,被告张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其农田进行施肥。当天,原告刘某施肥作业结束后在被告张某家中吃晚饭,刘某在晚餐过程中饮用过米酒。晚饭后,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刘某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身体受到伤害,后刘某到常德市某医院就诊,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致刘某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跟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刘某在医院治疗期间,

被告张某在支付医药费5000元后就拒绝继续支付费用,后刘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被告张某则坚持刘某的伤情系因刘某神志不清将脚伸进车轮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赔结果】

雇主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雇主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8899元,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

职业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族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四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雇主责任保险基本责任:(1)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长期固定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保险期限内,在雇用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据雇佣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因患有与工作或所从事与职业有关的、为政府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而致受雇员工的职业病致死致残责任,一般按《工伤保险条例》来计算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大小。(3)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雇员的医疗费用,该项责任以雇员遭受工伤或职业病为前提。(4)应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抗辩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以及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代雇员支付的诉讼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是用于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纠纷或诉讼案件,切实合理的诉诸法律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二、雇主责任保险发展存在问题与对策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互补有其理论依据: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相互融合的基石在于对职业伤害的补偿、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上的互补、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在承保对象上的互补、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应由单位支付的部分需由雇主责任保险补充。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受伤雇员的权益,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层次低,配套政策不完善;工伤保险行业的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工伤保险的康复和预防机制有待加强;我国工伤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而雇主责任保险也存在着诸如法律制度不完善、保险公司自身存在障碍、雇主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政府的支持力度较弱、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以及雇主责任保险费率高但保障程度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过分析论证,提出了完善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互补的建议和对策,如:加强立法,完善

法制环境;建立工伤预防为先导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对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承保范围做出了建议;创建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的职业伤害补偿体系;积极发挥政府作用,推动雇主责任保险发展;合理解决同时投保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赔付问题。我们以期通过此举来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雇员保险体系,更好的保护雇员的利益。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给雇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险 一、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作为财产保险核赔人员,说几句,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报备的条款存在差异,在这里仅供您参考(具体): 一、首先,这是两个类别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请注意,如果没有达到烫伤/烧伤、伤残级别或者死亡的,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国内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出险情形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如果发生某次事故,雇主依法可不承担责任,那么绝对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员工福利,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减免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者近亲属;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转移,受益人一般为员工本人。 二、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比较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范畴,与团体意外险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责任保险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团体意外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责任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下面是我们总结出的不同: 1.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 2.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3.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 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案例1 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例2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美国方面就反映有质量问题。美国方面称,该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甚至眼睛致残。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据表明,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经受60磅的拉力。 问:1)该弹弓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还是缺陷产品,为什么? 2)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相应的法规依据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各有详尽的规定。 谁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产品制造者可提出的免责情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因为产品由于其本身缺陷而造成的价值的减少,应通过合同责任解决),受害人的人身受到的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制造商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有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等,致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该案中受害人仅能证明导管有裂痕的事实,但却提不出证据证明其人身因此受到伤害。这样受害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导管有裂痕属于缺陷产品自身损失,不能要求赔偿,而受害人又提不出有说服力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所以受害人转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受害人经常会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而法院也往往会承认这种请求权的合法性,在一些著名的巨额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往往占了损害赔偿金的很大比例。可以预测在今后的产品责任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会成为决定赔偿金高低的主要因素。 依照中国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人身损害赔偿一并提出,即精神损害是由于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引起的,并非纯粹的精神损害。例如该案中受害人在没有证据证明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2、1)如果我国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则由于该玩具弹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雇主责任保险条例(2)

xxxx保险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雇主责任险方案

中国平安保险方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

承保方案及明细 一、承保方案: 雇主责任险 5类 方案一: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550元/人 要求全部记名投保,且具有劳动合同。 方案二: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780元/人 要求全部记名投保,且具有劳动合同。 1-2类 一、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500元/人

二、保险期限: 一年,自2012年月日00时至2013年月日24时 三、缴费方式: 实行见费出单 四、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 附件:条款及附加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2008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二)伤残赔偿金 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 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研究与探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题 变动成本法 ——利凯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业绩考核案例 (一)基本案情 利凯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宣告业绩考核报告后,二车间负责人李杰情绪低落。原来,二车间主任李杰任职以来积极开展降低成本活动,严格监控成本支出,考核却没有完成责任任务,严重挫伤了工作积极性。财务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召集了有关成本核算人员,寻求原因,将采取进一步行动。 利凯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自1997年成立并从事工艺品加工销售以来,一向以“重质量、守信用”在同行中经营效果及管理较好。近期,公司决定实行全员责任制,寻求更佳的效益。企业根据三年来实际成本资料,制定了较详尽的费用控制方法。 材料消耗实行定额管理,产品耗用优质木材,单件定额6元;工人工资实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3元;在制作过程中需用专用刻刀,每件工艺品限领1把,单价1.3元;劳保手套每生产10件工艺品领用1付,单价1元。 当月固定资产折旧费8200元,推销办公费800元,保险费500元,租赁仓库费500元,当期计划产量5000件。 车间实际组织生产时,根据当月定单组织生产2500件,车间负责人李杰充分调动生产人员工作积极性,改善加工工艺,严把质量关,杜绝了废品,最终使材料消耗由定额的每件6元,降低到每件4.5元;领用专用工具刻刀2400把3120元。但是在业绩考核中,却没有完成任务,出现了令人困惑的结果。 (二)分析要点 试用管理会计相关内容分析出现这一考核结果的原因。 经营决策 ——创业网络咖啡屋决策案例 (一)基本案情 黄同学大学毕业以后,一直没有找到适合自己条件的工作。在大学三年级的时候,他曾经想和其他系里的同学开设一家公司,但家里人坚决反对,又苦于大家缺乏资金,这个想法也就暂时搁置了下来。现在毕业以后,自己能为自己的将来作打算了,虽然自己学习的是经济管理专业,但是在大学里也多多少少懂得一些计算机知识,因此准备开设一间属于自己富有个性的网络咖啡屋。说到网络咖啡屋可能现在在市面上很少,因为大多数网络屋多是提供上网,这种一面提供上网,一面提供咖啡等软饮料和食品的体现个性化的网络屋并不多见。因此黄同学觉得自己的创意还不错,但是开设一间网络咖啡屋需要各个方面的调查,黄同学调查了哪些方面呢? 调查情况 1.网络屋地点、消费群体的调查 现在网络屋大多都建在居民区里,房间面积不大,装潢也不是很考究,重要的是这样可节省租房子的租金费用,有的网络屋还没有配备空调,夏天只有电风扇。消费群体大多都是年轻人,假期期间中小学生也是经常光顾的对象。黄同学数了一下,从S路到R街,就有大大小小的十多家网络屋。其中有一家装潢不错,只提供日常饮用的矿泉水,一元钱一杯,没有提供咖啡等软饮料及食品。有八家网络屋提供叫外卖和冲泡方便面的服务,外卖大多也是

风险分析(案例)

KFB-I型远红外按摩理疗床 FSR - 4.4 - 06 安全性风险分析报告 北京富盛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

安全性是医疗器械产品最重要的质量特性。产品设计必须保证产品在使用中不会发生危险。因此,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应该对相关的安全性风险进行分析。按照YY/T 0316-2000《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行业标准给出的程序和方法,本公司对KFB-I型远红外按摩理疗床进行了安全性风险分析。 产品概述 KFB-I型远红外按摩理疗床以按摩滚轴的反复运动模拟滚、压、推等按摩手法,可对人体全身或局部进行按摩理疗,并在按摩过程中辅以远红外辐射,对椎骨、关节、肌肉、软组织等部位的损伤进行理疗、保健。该产品可以在医疗保健机构、康复医疗机构、疗养院、宾馆及体育训练中心等单位使用,也可以在家庭中使用。 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1.按摩轮直线摆动幅度:横向不小于30mm,纵向不小于100mm 2.按摩行程:最大1000mm,局部按摩行程190-370mm 3.按摩速度:50mm/s 4.定时:自动定时30min,可在1-119min范围任意设置 5.按摩时振动频率:38Hz 6.远红外辐射:波长2.5-13.5mm 温度:40℃和50℃两档 超温保护:不超过60℃ 7.最大载荷:120kg 8.噪声:不超过55dB 9.安全性:符合GB9706.1标准,电击防护I类B型 10.耗电:1KVA 产品特征 本产品属于体外按摩,红外辐照的物理治疗设备,参照YY/T0316标准中3.2条关于编制产品现有可能影响安全性的特征清单的提示,列出产品特征: 1.预期用途是什么和器械如何使用? ?预期用户可以是理疗医生,也可以是普通人。 ?用户按照使用说明书即可操作。 ?使用环境无特殊要求。 ?产品不需要由专业人员现场安装。 2.器械是否预期要与患者或其他人员接触? 只与患者身体有限时间接触,不限制着装。 3.器械中装入或使用了什么材料/部件? 这些材料/部件的安全性均为已知。

(新)保险学案例与计算

保险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计算与案例) 案例分析题示例: 1、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1)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要有可保利益。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失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分情况而定。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若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2、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答:保险人不能因张某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 3、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烟叶,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而拒赔。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此案? 答: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近因原则的应用) 4、某企业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王某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近因原则的应用) 答: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了保险金。 5、案情一:A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只承担由火灾引起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 一场大火使A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 几天后, 狂风吹倒了这面墙, 整个房屋倒塌损毁。 案情二:B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只承担由火灾引起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 一场大火使B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 紧接着, 房主B某还来不及抢救, 狂风就吹倒了这面墙, 整个房屋倒塌损毁。 问: 作为保险人来处理这两起赔案, 这两例中致损近因是什么?是否应该赔付?(近因原则的应用) 答:1案中,火灾之后房屋并未倒塌,房主完全来得及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是致损近因,保险人对房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2案中,由于火灾造成房墙受损,随即被狂风吹倒受损,为一连续过程,火灾为前因,近因属承保风险,故保险人应赔付。 6、某商贸公司从东北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库后向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这批粮食为标的,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一日粮库发生火灾,这批粮食全部被毁,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都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问:是否是重复保险?应如何赔偿?(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 答: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 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

保险学PPT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3: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案情介绍】2 0 XX年X月X日,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损失巨大。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总额达1.3亿元的赔款。 【案例分析】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想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经受住形形色色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考验。一场火灾可以把数十载的艰辛所创下的辉煌基业付之一炬,一场洪涝灾害也能使企业的巨额财产转眼间付诸东流。轻则使企业停工停产,重则使企业倒闭。企业决策者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强风险管理。而企业财产保险以保险所特有的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和融通资金等职能,及时为企业输血,使企业在财产受损后能迅速恢复生产。 【启示】实践证明,参加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抗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免除后顾之忧的最佳选择。 案例4:风险与保险 【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 0 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 4万元和1 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某厂的高压电缆线路25号电杆立于沟坎上,价值1100元,其厂房紧挨着电杆。2008年l 月1日,该厂参加了当地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包括电杆)为41.4万元、同年5月15日,一阵短促的暴雨中,25号电杆倒塌,压倒了厂房,损坏了机器,总计损失达24.57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该厂遂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赔偿义务。 (1)被保险方认为,房屋及机器的损失是电杆倒塌所致,电杆倒塌又是暴雨所致,而暴雨正是企业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方认为,电杆的倒塌虽与暴雨有关系,但在暴雨中,其他财产均未受损,而具备抵御暴风雨风险能力的电杆却倒塌了,显然是被保险人平常安全管理不好所致。因此,本案是被保险人未尽安全保管保险财产义务的结果,从而应该拒赔。 纸烟受潮索赔案 200x年7月,某市因连续几天的暴雨造成洪灾,洪水进入了该市某烟酒副食公司的一个纸烟仓库,纸烟底下一层被水浸泡了,直接损失12万元;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已受潮,经过有关专家检验建议,该公司为防上扩大损失,采取措施将其全部拨到各门市部立即按五

雇主责任险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君厚保险法苑

雇主责任险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由一起雇主责任险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情回放】 刘某是某公司工段长,在分货时与员工陈某之间发生摩擦产生口角。两天后某晚,刘某在公司加班时,陈某持刀砍伤刘某,造成刘某受伤住院。该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争议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拒赔。但拒赔理由不一。 拒赔理由一:雇主责任险承保的员工在从事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尤其是工伤,此案刘某被打的伤害性后果是可以预见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拒赔理由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派出所证明,不能证明刘某是因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而被打伤,即非因工受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与工友争执而受伤并不在雇主责任险的除外责任里,因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看法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归属与划分。具体可以根据雇主的有无过失或过失程度来决定赔偿金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员工的斗殴,应该是先向侵害者索赔。如侵害者无赔偿能力,雇主应承担责任。员工之间的斗殴,雇主有责任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不作为”,那么雇主当然需要承担责任,同时侵害者也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看似一起简单的案例,处理起来却不是那么简单。实际上,在处理雇主责任险案例时,一方面要看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规定,既要考虑是属于保险责任还是除外责任,同时也要考虑到相关法律对雇主赔偿责任的规定。 雇主责任险条款对保险责任是这样规定的:“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义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因此,构成雇主责任保险赔偿责任的限制条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必须是被保险人的雇员; 2、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例分析

1、一辆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并失控车辆倾覆,车身明显变 形。你作为本事故的保险定损员在定损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安全事项(3条即可)对该事故车损伤的鉴定步骤是什么 答:一、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 1、查看汽车上是否有破碎玻璃棱边,及是否有锋利的刀状和锯齿状金属 边角。 2、如果闻到有汽油泄漏的气味,不得使用明火和开关电器设备。事故较 大时,可考虑切断蓄电池电源 3、有机油或齿轮油泄漏,当心滑倒。 4、检验电器设备状态时,不要造成新的损坏。 5、应在光线良好的场所进行定损,查看底盘或要在车身下进行检查时, 务必使用升降机。 二、汽车损伤的鉴定步骤是: 1、了解车身结构(直接说是承载式车身也得分) 2、目测确定碰撞部位 3、目测确定碰撞的方向和碰撞力的大小,并检查可能造成的损伤。 4、确定损伤是否限制在车身范围内,是否还包括功能部件或零配件。 5、沿碰撞路线系统检查部件的损伤,一直检查到没有任何损伤痕迹的位置。 6、测量汽车的主要零部件,通过比较维修手册上车身尺寸图表的标定尺寸和实际尺寸来检查车身的变形量。 7、用适当的工具或仪器检查悬架和整个车身的损伤情况。 评分标准:每条1分,第一部分只需答出3条。 2、某运输公司的重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万。 08年3月15日,该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右后轮胎忽然脱落,并在滚动中击中同向骑电瓶车的张某,张某受重伤。张某花费医疗费20000元,并造成财产损失1500元,死亡伤残赔偿150000元(无精神抚慰金)。本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货车方负全部责任。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若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该如何赔偿。如货车存在超载情节,则该如何处理。 答:本事故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事故。(2分)交强险赔款: 1、医疗费赔款:10000元(1分) 2、死亡伤残赔款:110000元(1分)

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理赔原则一: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 读者安先生打来电话投诉,7月11日早晨,他开着自己的别克车出门,路上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安先生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安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并没有在水中启动车,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其实,保险公司理赔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安先生解释清楚,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7月10日由于是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表示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但发生在第二天的车辆涉水事故,很多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记者,该事故已经不属于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所以不会进行赔偿。 车主提示:开车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 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理赔原则二: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 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透露,这次因暴雨涉水受损的报案车辆中,超过一半的车辆会不同程度地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约有90%的司机在水中熄火后会再次启动车辆。”除了太平洋财险,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这正是7月10日暴雨中受损的很多车辆得不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原因。记者采访维修厂和保险定损人员后了解到,发动机是否受损和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是正常的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和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这类损失一般在修理厂需要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和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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