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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务与级别对照表

员工职务与级别对照表

员工职务与级别对照表附表1

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 1 -

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 2 -

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 3 -

附件5: 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审核; 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 3、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 4、岗位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 5、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 6、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 7、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 8、本表一式四份,核准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9、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4

附件6: 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2、内设机构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3、现有人员数是指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在编、在岗、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4、本表填报一式三份,核准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5、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 5 -

附件7: 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 6 -

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表

附件2: 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表(已发布部分) 页脚内容3

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一、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校工程实验、出版编辑、图书档案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参照上述标准) 页脚内容3

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 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 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页脚内容3

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表

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对照表(已发布部分)

相关文件规定: 一、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 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校工程实验、出版编辑、图书档案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参照上述标准) 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 个等级。 其中高级岗位分3 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 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 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 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 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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