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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补充协议书价格变更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补充协议书价格变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甲方):X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XXXX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14年3月29日签署的编号为GF2014032由勺〈〈XXXXX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汽车中间轴智能浇铸新建项目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变动及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协议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内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将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的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下调7%白分之七),投标清单中各子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上比例作相应调整。 2、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法律效力保持不变,原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协议生效。 甲方:XXXXX气车零部件乙方:XXX滩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签 字: 2014年4月23日2014年4月23日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原合同编号:本协议编号: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

关于建筑合同中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案的讨论

关于建筑合同中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案的讨论 摘要:材料价格调整一直是建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不断的话题,目前建筑市场中,广泛采用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即总价包干合同),即合同一旦签订后,所有价格一律不予调整,而工程的实施一般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甚至几年才能完成,其间材料价格的不确认性最为突出,往往成为合同争议的焦点,以下描述将围绕材料价格调整展开。 关键词:造价、材料价格、调整 工程造价主要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的,而其中材料费所占的比例一般有60%~70%之多,因此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费用。而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然而,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采用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即总价包干合同),合同约定所有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此类合同表面上看更有利于业主控制工程造价,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材料出现大幅波动,业主就会陷入僵局。倘若材料价格大幅上调,造成承包商无法承担,则承包商通常以停工作为威胁,迫使业主调整材料价格,而当发生类似情况时,多数业主都会做出调价的让步;相反的,当出现材料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时,价格下降的幅度通常会被作为利润,顺理成章地收入承包商的囊中。由此可以看出,在总价包干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业主非但没有成功地将材料涨价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相反地,却为材料价格下调的利润买了单,因此在合同中制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则成为了当务之急。 建筑市场中的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个方法: (1)按实调整(抽样调整法):按实调整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建设工程合同 篇一: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做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趣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凝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调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即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了)包人认可。 (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内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及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合同变更说明范本

合同变更说明范本 篇一:合同变更协议书 合同变更协议书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署。签约双方为:采购方:济宁从荣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项目: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工程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本协议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1)本协议双方为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工程设备采购,已签订了原合同。 (2)本协议双方设备变更,期望对原合同作一些修改。 因此,本协议双方意图以法律形式相互约束,特此同意如下: 1、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对原合同规定的合同总价减少人民币柒万肆仟伍佰贰拾伍元(¥:),即以合同总价人民币玖拾陆万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整(¥:)代替原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佰零肆万肆仟壹佰元整(¥:)。 2、变更说明:甲方收到乙方产品后经检测,其中五台高清红外络球机不符合约定的检验情况,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按原合同第五条,存在质量问题的五台络红外高清球机

按原装配退还乙方。 3、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1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以承兑汇票的方式首付合同货款的70%即¥730870元整,XX年9月30日前再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付合同货款的25%即¥261025元整,其余5%即¥52205元整,作为质保金,待叁年质保期结束后于年月日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清。 4、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的修改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双方已责成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济宁从荣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盖章):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电话:电话: 篇二:合同变更说明 2 合同变更说明 XX年6月20日,济南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腾骐骏安西区幼儿园20#、21#、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济南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经济南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营分公司协商后,同意将承包方变更为济南英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材料价差调整补充协议书范本

********工程 材料价差调整补充协议书

业主:***** 承包人: 时间:*****

补充协议书 ********(以下简称“业主”)和***************(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了《**********》,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根据******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我省****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一、补充协议依据 1、***** 2、与本工程的相关的会议纪要、合同文件。 二、合同材料调差范围 本合同调差的的材料仅包含****下发的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材料。合同中临时项目涉及的材料及文件中规定的不调差材料不参与调差。在变更工程量中新预算单价的工程量不参与调差。三、调差的材料品种及风险幅度(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前: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后: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四、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材料超运距费、材料转运费等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C):△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1)基准信息价(Co): 基准价(Co):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当季(月)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信息价(Ci):工程中每期中期支付报表申报当月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数量(V):按承包单位当月(当季)所完成工程中期支付报表中签认的实际清单工程量加上定额损耗量的50%计算。其中混凝土中的水泥、地材耗量以定额(《***建筑工程定额》

不平衡报价、变更价款结算价与合同价的确定

不平衡报价、变更价款结算价与合同价确定 曹金江 ■工程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3)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合同计价方式由以往的总价合同向单价合同的转变。它既代表着我国工程计价技术的重大进步,同时也给投标人尽早收回工程款,提高管理效益,进行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平台。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于常规的平衡报价而言,它是在总的报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与正常水平相比,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的一种报价方法。其目的是为了尽早收回工程款,增加流动资金,有利于施工流动资金的周转;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额外的利润。 一、不平衡报价的原则 不平衡报价的基本原则是保持正常报价水平条件下的总报价不变。由于工程设计深度或设计单位等各方面的原因,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清单工程数量的精确度往往不高。分析投标报价时,对那些预计实际工程数量将增加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增单价,对那些预计实际工程数量将减少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减单价;对于早期完成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增单价,对于后期完成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减单价。 二、不平衡报价的数学模型 假设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n个分项工程可进行不平衡报价,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A1,A2,…,An,正常报价为:U1,U2,…,Un,经研究分析后,其相应的分项工程预计工程数量为:B1,B2,…,Bn,报价经不平衡调整后为:V1,V2,…,Vn,则不平衡报价的数学模型为: 不平衡报价的预计额外收入为(不含因早期额外收入工程款而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不平衡报价的方法 1、提高早期工程单价,降低后期工程单价。在投标报价中,对于那些需要分摊到各个分项工程中去的各项费用,如投标期间的费用、工程贷款和利息、开办费等等,尽量分摊到早期完成的分项工程中;甚至对某些分项工程的直接成本也适

清单合同价格调整

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综合单价的调整: (一)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工程量变化导致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施

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多年来,建筑市场中发包方主导市场的形势一直没有太大的改变,这种形势造成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发包方往往出于单方面的考虑,违 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苛刻的条件,这些条件明显 的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来说,这些条件普遍的反映就是压级 压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 和政策文件,但由于建设施工双方法律意识的淡薄,执行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力度不够,施工单位处于强势而忍气吞声等原因,目前这 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 波动较大,而且由于施工合同中在关价格条款的约定不完善或不公 平,往往使得施工方蒙受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个问题,建施双方和有 关部门应该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认真加 以解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觉得应本着以下 原则。 一、建施双方应建立强烈的风险意识。众所周知,各种价格由企 业自主定价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反映在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往 往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波动较大。而且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比 较长,建筑材料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所占比重又比较大,所以,材料 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明显。基于这一点,建施双方都应 建立风险意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好发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时价款调整的条款。一般来说,材料价款调整的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即哪些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哪

些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原则上,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发生的风险 应该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 担,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双方协商承担风险的比重。 2、双方应承担风险的幅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材料价格相 对来说,还是波动大于稳定。特别是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材料价 格的波动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约定好各自承担的 风险幅度。也就是说,什么幅度内应由发包方承担,什么幅度外应由 承包方承担。承发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各地应有规定或通 常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规定的承担风险的幅度或一 般惯例的风险幅度。 3、影响材料价款调整的因素。一般来说有四点:一是政策因素,即政策允许调整。这种调整,双方应予执行,不应该协商或打折扣;二是市场因素,即市场价格变化对造价产生的影响,这种调整应按双 方约定的幅度范围调整,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幅度,就不应该调整,超过了约定的幅度范围,应按约定的方法调整;三是发包方的原因造 成价格的变化。比如,发包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质认价,这种 原因产生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发包方承担;四是承包方的原因。比如,没有按规定经过发包方认质认价,而擅自采购了材料,这种原因 产生的价格风险应由承包方承担。 4、材料价款调整的方法。一般来说,应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双方约定调整方法。 5、解决材料价款争议的办法。这是为双方在发生材料价格争议

可调价格合同 关于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关于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单位工作总结】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承包双方签订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 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 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 ⑴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 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 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

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及价格调整(一)章节练习

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及价格调整(一)章节练习 单项选择题(共2 题) 1、某工程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于2013年8月签订合同并开工,2014年6月竣工。合同约定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对 工程价款进行动态结算。根据当地造价站公布的造价指数,该类工程2013年8月和2014年6月的造价指数分别为113. 15和117.60。则此工程价差调整额为()万元 (A) ?A、11.8 ?B、13.35 ?C、39.45 ?D、52.8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2、下列哪项不属于公路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 (A) ?A、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B、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C、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D、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多项选择题(共2 题) 1、某公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A工作遇异常恶劣天气导致停工3天,窝工费900元,同时场外大范围 停电致停工1天,窝工费300元;发包人增加B工作,工期7天,费用15000元。A、B两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据此,承包人可以提出的索赔有 (CD) ?A、总索赔费用15300元 ?B、A工作费用索赔900元,工期索赔4天 ?C、B工作工期索赔7天,费用索赔15000元 ?D、总工期索赔10天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暂无 2、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公路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方法有 (AD) ?A、采用计日工单价 ?B、成本加利润的方法 ?C、采用预算定额计算单价 ?D、协商定价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暂无

合同价款变更补充协议写

合同价款变更补充协议写 导语:合同价款变更补充协议写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本协议中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合——XX8”的《建筑业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原合同钢结构部分单价甲乙双方未确认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补充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补充为: 1、工程承包范围: 2、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全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这外原合同的其余部份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x年月日 甲方: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XX建筑工程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造价: 1、土建工程造价按二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4、8%后为甲乙双方土建工程结算造价 2、安装工程造价按三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2%后为甲乙双方安装工程结算造价 3、材料价格计取划分为土建结构及安装预埋材料计取阶段(地下结构至主体封顶)和建筑及水电安装工程材料计取阶段(主体封顶前一个月至XX年7月31日)分段计算确认即双方每月确定一次单价该段工程完工后按月平均单价计算该段工程材料结算价值 4、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中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15万元(指本合同工程单项材料总值差额下同)区间以内的工程材料按信息价计

各类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各类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年7月1日起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进一步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⒈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围,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围,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围,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⒉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围包括: ⑴按包干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围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围,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围,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⒊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格调整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驻引黄工程项目监理部: 南二泵站土建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47款“价格调整”规定,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劳力、材料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合同价将根据价格变动指数采用公式法进行调整,且规定了基期价格指数和价格变动指数均为山西省统计局提供的建筑业综合价格指数。 南二泵站土建合同自1998年7月开工至今,土建工程已全部完工并投入运行,工程师或业主均未提供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劳力、材料及其他价格变动的建筑业综合价格指数,因此南二泵站土建合同实施过程中因劳力、材料及其他价格变化的风险全部由我部承担,显然是不公平合理的。 2004年3月,我部从山西省统计局获得了部分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山西省统计年鉴2002),对于未提供部分的价格指数结合合同实施过程中原材料购进价格和投标时基期价格计算而来。 我部依据合同条款规定的公式法调整价格计算式、所获得的价格变动指数和年度支付的应付款累计值,分年度计算了南二泵站土建合同价格指数调整金额4955009元;并根据合同通用条款44.2款规定“利息的起算日期为假设没有争端存在,所增加款项本应予以证明之日”和合同专用条款44.1规定的“利率为每天0.024 %”计算合同价格调整迟收款项的利息为1284187元,本次价格指数调整金额共计6239197元。 现将土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呈报贵部,请工程师审查批复。 附件: 1、价格调整计算说明;

2.南二泵站土建合同价格指数调整汇总表; 3、价格调整计算附表一~十二; 4、山西省统计局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 5、机械设备动力燃料及机上人工费计算表; 项目经理: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价格调整计算说明 一、综合权重计算 1、单价权重 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细目的单价分析表,计算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木材、燃料、火工材料及机械一类费用、相关取费在投标单价中所占权重,权重之和为1。为简化计算,选用具有代表性的单价分析表计算,对于投标时采用加权平均综合单价的细目,计算权重时仍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详见附表一:单价权重计算表) 2、分类工程权重计算 首先进行分类。为提高价格调整的准确度,分类的工程项目选用工程量清单中覆盖面达到中标合同价的80%以上,但又要避免分类过细,使调价计算过于繁琐。我部按照工程量清单细目进行分类,分为:土方

材料价差调整补充协议书(范本)

********工程 材料价差调整 补充协议书 业主:***** 承包人: 时间:*****

补充协议书 ********(以下简称“业主”)和***************(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了《**********》,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根据******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我省****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一、补充协议依据 1、***** 2、与本工程的相关的会议纪要、合同文件。 二、合同材料调差范围 本合同调差的的材料仅包含****下发的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材料。合同中临时项目涉及的材料及文件中规定的不调差材料不参与调差。在变更工程量中新预算单价的工程量不参与调差。三、调差的材料品种及风险幅度(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前: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后: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四、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材料超运距费、材料转运费等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C):△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1)基准信息价(Co): 基准价(Co):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当季(月)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信息价(Ci):工程中每期中期支付报表申报当月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数量(V):按承包单位当月(当季)所完成工程中期支付报表中签认的实际清单工程量加上定额损耗量的50%计算。其中混凝土中的水泥、地材耗量以定额(《***建筑工程定额》(***号)配合比作为计算依据,油料耗量按预算定额《***机械台班定额)(****号)耗量的***%计算(含**工程)。

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管理办法1.1 变更权 1.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变更范围1.2 1.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3(. 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 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 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 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 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3.41% 。 约定价差处理办法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 对待; 2. 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但这个规定不够明确,下面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

合同变更报价书的编制

合同变更报价书的编制和报审 武警水电部队徐佑玲 摘要: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针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合同变更问题,归纳了合同变更报价书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对合同变更的审批处理机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可供业务工作参考。 关键词:合同变更报价书编制审议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且在招标阶段仅有招标设计图,未(作)完成施工图,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设计变更。为了保证工程不因变更而发生支付困难,两部一局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定了变更工作的程序,并明确了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以利于及时支付变更部分的费用,保证工程资金需要。 关于变更的报价两部一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十七章39.4款叙述: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

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十七章39.6款叙述: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现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和上述规定,对合同变更报价书的编写内容及报送审核总结以下几点,供参考。希望广大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专业人士共同参与,以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规定操作性更强,更加规范化。 A.合同变更报价书编写内容

(完整版)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 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 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 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 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 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 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 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 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 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 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 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 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 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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