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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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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 你出生的时候,你哭着,周围的人笑着;你逝去的时候,你笑着,而周围的人在哭!喜欢某些人需要一小时,爱上某些人只需要一天,而忘记一个人得用一生第六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间的买卖关系,向B签发汇票,B又基于和C之间的借贷关系,

4.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

5.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它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流通方式更加灵活简便。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这就是票据的流通性。

(三)票据的种类

各国票据立法对票据的种类均采法定主义,由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作出明确的、封闭性的规定,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存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四)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这是票据的原始功能。从票据的最早起源来看,正是“汇”和“兑”的需要,

才孕育了票据这一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物的诞生。而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使得票据的汇兑功能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特别是现代国际贸易,几乎绝大多数是利用票据的汇兑功能,进行国际结算,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的使用。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点现钞可能产生的错误和所花费的时间。以票据作为商品交换活动中的主要支付手段,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表现。

3.信用功能。这是票据的核心功能。现代商品交易中,信用交易是大量存在的。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以获得更大的资金效益。同时,贴现制度的存在又使得持票人可以提前将票据转化为现金,将商业信用进一步转化为银行信用。票据的信用功

能,已成为票据最主要的功能,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结算功能。又叫债务抵销功能。简单的结算就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两张票据都届到期日即可抵销债务,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复杂的结算是通过票据交换制度完成的。通过票据交换所,将到期票据相互抵销。

5.融资功能。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完成的。即通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一般说来,各国的商业银行均经营票据的贴现业务,中央银行则经营票据的再贴现业务。银行经营贴现业务的目的就是向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

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盼概念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

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法的性质属于私法,是传统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票据法的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票据法首先规定了票据只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除此之外,任何银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创设新的票据形式;其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票据行为也是严格的要式行为。违反法定方式的票据及票据行为一律无效。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是作为金钱支付和运用手段而创造出来的,必须具有严密而精巧的技术解决方法。票据法中的许多规定,如票据形式的严格规定、关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背书连续的规定、抗辩切断的规定以及付款责任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一、单项选择 1-5 D D C C B 6-10 A D B B B 二、多项选择 1 ACD 2 ABCD 3 BCD 4 CD 5 BC 6 ABC 7 ABD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累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懂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后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送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 3.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4.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利益盒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四、回答题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五.案例题

答:(1).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2).正确。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服装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4).复兴有限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不夜城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5).《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复兴有限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不夜城公司。不夜城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服装厂。 作业2 一、单项选择 1-5 C C C D C 6-10 C C C B A 二、多项选择 1 AB 2 ABC 3 ABC 4 ABD 5 BCD 6 ABCD 7 ABC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证券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 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3 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具有固定面值、偿还期限和利率,承诺期限届满时无条件偿付本金和利息给持券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对发行人而言公司债券是融资工具,对购买人而言是投资工具。 4.保险违约责任: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方 四、回答题 什么是票据抗辩试述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异同。 答: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 你出生的时候,你哭着,周围的人笑着;你逝去的时候,你笑着,而周围的人在哭!喜欢某些人需要一小时,爱上某些人只需要一天,而忘记一个人得用一生第六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间的买卖关系,向B签发汇票,B又基于和C之间的借贷关系,

4.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 5.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它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流通方式更加灵活简便。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这就是票据的流通性。 (三)票据的种类 各国票据立法对票据的种类均采法定主义,由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作出明确的、封闭性的规定,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存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四)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这是票据的原始功能。从票据的最早起源来看,正是“汇”和“兑”的需要,

国际商法票据法

票据法案例 2009年1月10日,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之后,天天公司签发了万事通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9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宁波华茂集团以及某实验小学为该汇票进行担保,没有写明担保日期。付款人为宁波银行,但没有记载付款地。2009年2月10日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宁波银行以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为由拒付。王某要求华茂集团付款时,华茂集团称王某应该先找天天公司,天天公司不付款后华茂集团才承担付款义务。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什么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包括哪些? ?什么是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汇票?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该票据没有记载付款地,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假如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又产生 什么法律效果? (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什么是票据的承兑? ?什么是票据的保证?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为多久? ?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实验小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什么是票据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 (3)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5千万,而大写金额为五百万的话而拒付,请问能否拒付,为什么?如果宁波银行2月20日拒绝承兑该汇票,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王某怎么办? ?什么是票据的追索?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什么?票据追索权限制? ?什么是票据的再追索权?票据追索和再追索权的时效? 2013年7月10日,张某于王某处购买电脑6台,价值共3万元。张某给王某开立3万元支票一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7月12日,王某把这3万元支票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其爱人孙某,恰逢孙某的同事李四结婚,7月13日孙某将这张支票背书转让给李四作为贺礼。7月14日李四拍婚纱照时把这张支票背书给婚纱店。背书时均未记载背书日期。当天甲于婚纱店老板赵某处窃取该支票后以6000元价格将支票仿造赵某的背书后卖给乙某,乙某将该支票记名背书给丙某并且记载了背书日期为7月16日,丙将支票背书给丁某,背书日期为7月15日。丁某持该支票到三江超市购买3万元商品,三江超市持支票到工商银行处取款时银行拒绝付款。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票据法-汇票)【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 第五编票据法 第二章汇票 一、出票 1.出票概述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又称发票或票据发行。 (2)出票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①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则是附属票据行为。 ②对汇票而言,出票行为的含义主要为:以票据为权利载体,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承诺由自己担保此项支付,从而创设一项汇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出票的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1)绝对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包括:①票据种类文句;②无条件支付文句;③确定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付款人名称;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①付款日期;②付款地;③出票地。 3.出票的其他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1)得记载事项 ①禁止转让文句;

②货币种类文句; ③代理付款人。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汇票出票的不得记载事项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基于此,除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之外,汇票出票在票据上再另外记教的其他记载事项,应一律认定为属于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作为基本票据行为,其基本效力为:产生票据、创设票据关系、设立以票据记载事项为依据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1)对出票人的效力 ①担保承兑。 ②担保付款。 ③利益返还义务。 (2)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①票据提示权,依法定期限向付款人请求承兑、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请求付款的权利; ②追索权,即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出票人请求清偿的权利; ③背书转让权,汇票出票人在出票时未记载禁止转让文句时,因票据为流通证券,收款人当然享有背书转让和以票据出质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①付款人可以承兑或可以付款的地位或资格,但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是否承兑和付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票据法是司法考试商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票据法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一、票据的特征 1.要式证券 2.无因证券 3.文义证券 4.设权证券 5.流通证券 6.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者关系是:(1)对象不同。(2)条件不同。(3)金额不同。(4)消灭时效期间不同。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背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企业合并)。 3.票据权利消灭 (1)付款。(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三、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的种类。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情形包括:(1)票据法定记载事项欠缺的抗辩。(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3)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4)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抗辩。(5)时效已届满的抗辩。(6)票据瑕疵。第一,在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在票据被伪造的情况下,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当持票人向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

商法学(一) 吉大考试题库答案

商法学(一) 一、单选题 1.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只能是()A.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 李某将一张支票的收款人“季某”改为“李某”,此改动未在票据上显示痕迹。这种情况下()A. 票据仍然有效 3.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B. 2年 4. 背书中记载“质押”字样时,该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得() A. 背书转让 B. 行使质权 C. 设定质押 D. 请求贴现 答案B 5. 下列当事人中能够成为追索人的是() A. 背书人 B. 出票人 C. 承兑人 D. 持票人 答案D 6. 汇票的付款人拒绝承兑时,主债务人为() A. 出票人 B. 付款人

C. 背书人 D. 保证人 答案A 7. 持票人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A. 付款人 B. 保证人 C. 背书人 D. 出票人 答案D 8. 在票据上有伪造背书签章时,其法律效果表现为() A. 票据自身无效 B. 伪造签章有效 C. 真实签章无效 D. 真实签章有效 答案D 9. 张三签发的以李四为收款人的支票,小写金额为1000元,大写金额为10000元,则() A. 李四可以请求支付的票据金额是1000元 B. 李四可以请求支付的票据金额是10000元 C. 票据无效,李四不享有票据权利 D. 李四可以行使的票据权利以张三追认的数额为准 答案C 10.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指() A. 商业本票 B. 个人本票 C. 企业本票 D. 银行本票 答案D 11. 根据我国票据法,属票据绝对无益记载事项的是() A. 票据金额的部分背书 B. 禁止背书 C. 附条件背书 D. 附条件保证 答案A 12. 甲签发汇票一张,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乙,乙将其转让给丙,丙受让汇票后将金额改为1100万元并转让给丁,后来依次转让给戊、己。己请求付款人付款时被以票据金额存在变造为由拒绝。下列对票据债务人票据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乙、丁、戊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 B. 甲、乙、丙、丁、戊承担1100万元的票据责任 C. 丙、丁、戊承担1100万元的票据责任 D. 除丙外,其他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C 13. 李某以自己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李某的抗辩属

浅谈票据法的相关法律思维

浅谈票据法的相关法律思维 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法理学中抽象的法律思维在票据法中的具体应用,它是以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为取向,按照票据法特有的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票据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以及商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1]这与一般的部门法律是不一样的,但其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取向与各部门法律是高度一致的,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只是对于这些价值的追求票据法做出了一种非理性的、完全技术性的制度设计,这种设计与民法明显区别,这正是票据法特有的思维方式。 一、票据上无虚假记载体现了外观解释原则 票据上无虚假记载是指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真实的,这里的真实不是实质的真实而是形式上的真实,即使有证据表明票据记载与事实不同,在票据关系上也不认为它是虚假的。记载事项是通过票据记载行为表达于票据之上的,并通过该记载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意思。按照票据法的思维,票据上的记载所体现出来

的文义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票据流通的全过程都是按照该记载进行的,而不论该记载在事实上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以事实为标准作真假的区分,票据外观所表现出来的记载内容就是票据活动所应参照的绝对标准。票据法上的这一思维与一般民法思维完全不同,一般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真意是基础,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以外,还可以综合其他事实,做出与书面所载文义有所差异甚至于相反的解释。如果有证据证明书面记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当然认定该记载是虚假的。 票据法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理论的外观解释原则。票据上所载文义即为票据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之内容,而非既成事实之记录。纵然票据上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票据行为亦按照票据上之记载,当然发生效力。换言之,票据行为如在形式上已具备法定之方式者,虽与事实不符亦不影响其效力。票据要件之存在与否,应就票据上记载以为判断之依据。即使票据的书面所载内容,与票据外的实质关系相悖,也不因此而影响票据记载内容的效力。这一原则是票据文义证券特征的表现。

商法之票据法思考题

票据法思考题 一、判断题: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2、只要支票的出票人信誉好,其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就可以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4、依照《票据法》,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当二者不一致的,则以中文大写为准。( ) 5、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将使票据无效。( ) 6、本票、汇票、支票都是具有信用作用的票据。() 7、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由此还可导致其他签章部分或全部无效。() 9、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付款人必须承兑。() 10、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也可以不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11、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12、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13、票据法所称汇票仅指银行汇票。() 14、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15、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16、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 ) 17、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 18、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设质必须告诉义务人,并经义务人同意。() 19、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20、本票的出票人不必保证支付。() 21、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 2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也可以不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3、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只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二、单选题: 1、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签发()支票。 A、现金 B、空头 C、转帐 D、空白 2、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票据遗失、被盗、烧毁 C、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D、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3、在汇票已获承兑的情况下,()为主债务人。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内不行使而消灭。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5、明知前手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但仍支付对价获得该票据的,该人()。

商法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1年5月20日,C 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 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 (2)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

商法-票据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商法-票据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35小题.每题1.0分,共35.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若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 在特定条件下,收款人可以将此票据背书转让 B 若收款人将此票据背书转让,出票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C 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得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D 此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 [解析] 《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和本票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故支票和本票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得转让。 第2题 王某欠张某和李某二人总共20万元,某日,王某获得汇票一张,面额20万元,遂向张某和李某提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二人抵债。二人表示同意,王某遂背书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了二人。则王某能否消灭其债务?( ) A 能。因为已经偿还了债务 B 能。因为双方同意且金额相等 C 不能。因为汇票转让无效 D 不能。因为汇票权利不能折抵现金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考点] 汇票的背书 [解析] 《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所以C 项当选。 第3题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下列关于汇票的规定,不正确的有:( ) A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为无效保证 B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C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D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保证、背书和承兑行为附条件的效力 [解析] 《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因此,本题只有A 项的说法不正确。 第4题 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 的?( ) A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D 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正确答案】:B

票据法案例集锦.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 甲:票据与票据法,最初是产生于外国。其实,在我国也有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 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在长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银球很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失。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 这是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之一。 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票据活动逐步恢复开展。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想象没有票据。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的滞后,不尽完善,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还是存在的。从使用和熟悉票据法的角度看,中国百姓也是处于初级班的水平。 票据的作用之一就是支付作用。目前,一般人几乎不使用、或者接触不到汇票、本票、支票。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 乙:法律是比较注重历史的。在讲部门法律的时候,往往在概论部分,或者绪论部分讲一些历史的沿革。更不要说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了。 甲:我们学习历史,是为了从过去的事件中吸取经验,以便更好面对未来。但是,指导实际工作,不要过分尊重历史。过分尊重历史,就是低估了历史的法则。历史的最重要的法则就是变化,就是与时俱进。灵活性表现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也包括法律。法律之树也应该从生活中汲取营养。 我们还是继续说支票。 使用支票代替付款,是支票最主要的作用。为了不必随身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可将现金预先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置于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时签发支票即可。支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乙:你是说,支票与现金是一样的? 甲:也不完全一样。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票据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票据法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票据特征 1.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2,单) A.该票据无效 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票据无因性,票据对人抗辩,票据权利的取得,汇票承兑 【解析】根据票据无因性原理,票据效力不受其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因此,即使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存在瑕疵,也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 虽然该汇票有效,但是基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原因关系瑕疵(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理解为欺诈,因此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乙公司根本违约,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抗辩,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11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虽然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丙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乙公司的票据权利。又由于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抗辩,所以甲公司也有权向丙主张票据抗辩。所以,虽然丙能

够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存在瑕疵。C选项揭示了丙能够取得票据权利这一点,但是没有明确丙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因此不够准确。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有更合适的选项,则C不当选。 D选项涉及承兑的意义。对汇票的付款人而言,一旦承兑,就负有到期付款的义务,所以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D选项确定无疑地正确,当选。 2.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3/32,单) 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考点】票据的特征 【解析】票据具有设权性,票据属于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先作成证券。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项正确。 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通常能够转让,本票、汇票、支票都是如此。就此而言,可以说“任何类型的票据”都能够进行转让,故B项正确。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票据都能够转让,《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从这个角度来看,B项表述过于绝对,有欠妥当。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不受基础关系是否存在及其效力的影响。即便票据行为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票据效力也不受影响,故C 项正确。 票据是要式证券,各种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都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

商法第次任务答案全

A. 错误 B. 正确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而且因此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A. 错误 B. 正确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A. 错误 B. 正确 4. 所谓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 A. 错误 B. 正确 5. 支票记载了有害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A. 错误 B. 正确 6.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A. 错误 B. 正确 7.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A. 错误 B. 正确 8. 支票禁止记载事项包括无益记载事项和有害记载事项。 A. 错误 B. 正确 9.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 A. 错误 B. 正确 10.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A. 错误 B. 正确 11.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A. 错误 B. 正确 12.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A. 错误 B. 正确 13.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A. 错误 B. 正确 14.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 A. 错误 B. 正确 15. 票据关系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成立,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 影响。 A. 错误 B. 正确 16.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 现款。 A. 错误 B. 正确 17.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A. 错误 B. 正确 18.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错误 B. 正确 19.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A. 错误 B. 正确

商法学部分重点整理(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

一、商法总论 *商事立法准则: 概括主义: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而不予详细列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 列举主义: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予以详细的列举。 折衷主义:指综合采用上述两种立法对商事的范围予以界定,日本典型。 *商主体: 概念: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构成要件:1、必须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之存在为前提(即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必须以一定的经营活动为存在的基础(营利性、营利的持续性、公开性)。 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概念:是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所获利润,在合伙人之间进行的分配。 《合伙企业法》33条:(普通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商法基本原则: 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规则、权利的证券化、行为的要式性) 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有限责任原则、财产保险原则)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登记的效力: 1、对登记人的效力:企业与经营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能够从事商业营业活动的前提。 2、对第三人的效力:使社会公众了解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经营状况,以期商业交易之安全。 二、证券法 *证券分类: 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无价证券是指具有证券的某一特定功能,但不能作为财产使用的书面凭证。(区别:流通性、在流通中是否产生权益的增减) 2、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证券期货、期权合约。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投资基金券: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专家理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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