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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10 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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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美国的矿产土地管理机构、三类矿产的分类管

理制度及权利金的收取和分配。

教学重点:三类矿产的管理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教学时数:4学时

第一节美国矿政管理机构

美国的矿政管理机构主要有:

1.环境保护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

2.劳工部矿山安全与卫生管理署 Miner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Department of Labor);

3.核能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NRC)

4.农业部所森林局(Forest Servic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5.内政部印第安人局 (Bureau of Indian Affair (BIA) ,Department of Interior )

6.内政部露天开垦与执行办公室 (Office of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and

Enforcement(OS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7.内政部公园局 (Park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8.内政部地质调查所(Geological Survey,Department of Interior)。地调所于1982

年将该所的矿产资源保护组(Conservation Division)分出来,另成立了矿产管理

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与地调所并行属于内政部管理。有一部分矿

产保护组资源的工作合并于土地局

9.内政部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BL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10.内政部矿产管理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一、环境保护署(EPA)

执行空气质量、水质量和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和规章。

环保属的管辖权涉及联邦、州、印第安人和私人的土地。有许多项目是又环保署与州政

府审核批准,在某些情况下州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定要比联邦政府的规定更严格;环保署

委托州政府执行的法律。

二、劳工部矿山安全与卫生管理署 Miner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负责执行所有有关矿山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法规。在1977年的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案修订以前,这部分的职责的执行由内政部执行采矿与安全管理机构(MESA)执行,自1977年后前一个机构取消,该机构产生。

三、核能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NRC)

1954年瞎改后的原子能法设立,并承担1978年铀矿选厂尾矿放射物控制法的授权,核能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铀矿的开发许可证和有关开发计划。

四、农业部所森林局(Forest Servic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1982年矿业法修正以前的位于国家森林土地长的采矿申请的审批,由土地管理局负责,之后由森林局负责。

根据矿业法,假如发现一个有价值的矿床,先由森林局雇佣的矿产检查员检查确定是否可以构成一个非专利的申请,检查结束后,矿产检查员要提交一个带建议的报告。然后森林局把报告送土地管理局的州办公室进行评论,决定是否批准构成一个可开采的矿权。

根据1982年矿业法,森林局执行的规章有:36CFR,251、252和293部分,其职责是包括在森林系统土地上由个人经营的普查、勘探和采矿活动等。

按照1920的矿产租借法,森林局也参与土地管理局和矿管局对土地的出租管理。

森林局下包括以下地区办公室:

(1)北方地区:蒙大拿Montana, 密苏拉Missoula ,

(2)落基山脉地区 Rocky Mountain :科罗拉多Colorado, 伍德湖 Lake Wood

(3)南方地区:阿布奎尔克 Albuguergue

(4)盐湖城Intermountain Region: 犹他州Utah, 欧格登Ogden,

(5)加利福尼亚地区California Region,:三番市San Francisco

(6)太平洋西北地区:俄勒冈Oregon ,波特兰Portland ,

(7)西南地区:乔治亚州Georgia, 亚特兰大Atlanta

(8)东部地区:密尔沃基(美国威斯康辛州东南部港市) Milwaukee,威斯康辛河(密西

西比河支流) Wisconsin,

(9)阿拉斯加地区:Alaska Region :朱诺(美国阿拉斯加州首府) Juneau

五、内政部印第安人局 (Bureau of Indian Affair (BIA) ,Department of Interior )

负责监督印第安人土地上的矿产租约的颁布和管理(包括油气租约)。土地局与矿产局

负责租约的技术和咨询。

六、内政部露天开垦与执行办公室(Office of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and Enforcement(OS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负责执行1979年的“露天采矿控制和复垦法”,不管什么所有权,该法要求所有的露天采煤的土地都要进行复垦。

七、内政部公园局 (Park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负责执行在国家公园管理系统内的有关采矿申请方面的规章。同时公园局也参与土地局和矿管局在国家公园内的租约的管理。

八、内政部矿管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1982年以前美国地质调查所负责美国领土的矿产潜力、水利价值和水储藏价值进行考察和分类。在岸上和滨岸地区,负责竞争性矿产出租租约与矿产售出以前的评价。1982年以后矿管局成立,矿管局的职权仅限于:(1)外海石油、固体矿产、天然气的出租、开发与监督,以及外海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执行监督;主要负责40多万平方公里的岸外(海岸线以外3—200或300海里范围内)海域,外海的租约一般供应美国1/4的天然气和大约/8的石油产品,为美国的国家安全作出了重要的贡献。(2)全国所有矿产资源权利金的评估、收取、审核与分配。和征收所有矿山企业的权利金。

其具体职责有:

(1)推算与标售出租可供性资源。将推算出的海外矿产资源分给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勘

探,并对其发现的有商业价值的矿床进行开发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的租约通过竞争性租约进行授权,最早归于5年的时间,后根据法律又扩大为10年。安排销售的地区每五年制定计划,划定区域(一般25个左右)

(2)保护人类、海洋和沿海的环境。在所有的租约中,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是首要的任

务。这些任务通过建立环境标准和租约的条款实现。并在检查勘查和开发计划、申请许可证、检查计划执行的标准等方面予以实现。

(3)计划未来(制定规划)

(4)征收和处理权利金。有三个系统:审计和财务系统、产量和审计系统、红利和租金

统计系统。

(5)支付和解释支付。

https://www.sodocs.net/doc/0f17939038.html,/美国内政部网站

九、内政部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BL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为了调查、管理和处置公共管理的土地上的资源,1812年国会决定成立总的土地办公室。1946年,与放牧局合并成立土地管理局。现在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公共土地及其资源的管理,包括牧草、木材、矿产、修养、娱乐、鱼和猎物栖息地的管理。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被称为“自然的资源土地”,现在总计约180.8万平方公里,相当于美国国土的1/5左右,这些土地主要位于西部的11各州。

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公共矿产资源所占的土地的面积大约为328.8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包括上述的土地和其它露天管理机构管理的土地,或已经取得专利的土地(专利地区给联邦保留了一些或全部的矿产)。土地管理据通过六个法律和程序处理量产土地资源。

(1)修正的1872年的总的矿业法,给予当局定位和批准采矿申请专利的权力。申请专

利权是指申请标定矿而言。

(2)修改的1920年的矿产出租法,授权石油、天然气、钾、煤、和其它矿产进行竞争

性和非竞争性土地的出租。

(3)1953年大陆架以外的法律,允许在大陆架以外的海洋的土地上的油、气和其它竞

争性矿产的出租

(4)1947年获得出租法授权,通过出租方式从获得的土地处理矿产

(5)修正的1947年的材料法的授权,对材料矿产的出售和自由使用某些矿产如石灰石、

粘土、砂石等,无需遵守矿业法和矿产材料出租法

(6)1970年地热法的授权,通过竞争或非竞争的方式对在公共土地上地热和伴生的副

产品的出租。

此外,土地管理局还有以下其它职责:

(1)根据1976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指示所有联邦机构,凡是对人类环境有影响工程

计划,都要撰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根据综合利用土地的原则,制定土地资源未来长期开发计划;进行系统的多方面的

综合研究,并根据其重要性,从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角度处罚,进行长远利

益与当前利益结合的后果评价;并与各方协商,公布于众,使民众参与。

(3)根据1964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区;

(4)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卖公共土地;

(5)划定特别区域为生态研究区、风景区、特殊文化资源区等

(6)处理申请路权,包括电缆、公路、水管、电话线等

(7)从事采矿申请记录和整理每年的申请矿产评估的文件审阅采矿计划。对堆浸(Heap

Leaching)采矿的监督。

(8)负责金、地热、砂石、油气矿产资源的检查,重点是产量的核准及检查钻井的安全

第二节美国的矿业法概述

美国的矿产资源立法分联邦和州两个层次。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与利用矿产资源,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多部与矿产开发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有1872年的《通用矿业法》、1920年的《矿产租赁法》、1947年的《建材矿业法》、1953年的《外大陆架土地法》和1977年的《露天采矿控制和复垦法》等。这些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的矿业权内容,都是针对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的。私人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的开采,需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协商,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协商费用。

1、1872年《通用采矿法》(General Mining Law)

这是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矿业法,目前仍在沿用。为鼓励人们开发中西部(美国大部分联邦公有土地在中西部),该法规定,只要发现矿产资源,就可在公有地上自由地立杆标界,在地面上圈定出范围,从而可获得勘探或开发的权利。政府对开发者的唯一条件是,每年用于该地的开发费用不得少于100美元,矿产开采后不需要向政府交纳租金和权利金。按每亩2.5美元的价值可获得土地所有权。《通用采矿法》中适用的矿产称为“可标定矿产( Locatable Mineral)”。

2、1920年《矿产租让法》(the Mineral Leasing Act)

该法将价值高、面积大、人们争相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磷、钾、硫、沥青等矿产从《通用采矿法》中划分出来。这些矿产只能由采矿者向国家租用,开采者不仅要向国家按矿区面积缴纳每英亩 1.5-2.0美元的矿地租金,而且要逐年缴纳不低于矿产品销售额8.5%-12.5%的权利金。这些矿产在租矿法中被分为两类,一类为已知矿产地,用竞标的方法出让矿权,中标的申请者缴纳标金(红利)后方可取得矿权;另一类为未知矿产地,开采者向国家申请后便取得矿权,不需缴纳费用,只在开采后缴纳租金和权利金。所以《矿产租让法》中所适用的矿产被称为“可租让矿产(Leasable Minerals)”。

3、1947年通过的《建材矿法》(the Materials of Mining Act)

该法将砂石、石材粘土等建筑原料矿产从《通用采矿法》中分离出来,规定对这些矿产采取标价出售的方法出让采矿权。采矿者一次性买下矿权后,不再向政府交纳租金和权利金,

这类建材矿产通常被称为“可售矿产(Salable Minerals)”。《通用采矿法》中没有包括地热这一矿产,因此,1970年《地热法》专门规定了对地热也采取与租矿法相类似的方法出租矿权。

4、对煤的特殊规定

为加强对煤炭的开发和管理,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租矿法中煤矿出租方式的修正案,规定对煤矿开发,不论是已知矿产还是末知矿产,一律以竞标的方式出让矿。

5、1987年的矿法修正案

197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另一租矿法修正案。其修改背景是,由于当时油气矿区的出租速度很快,以致政府因来不及对已知矿区进行划定和评估而将其按未知矿区出租,使政府损失了本应得到的这部分已知矿区的标金(红利)。因此在1987年的修正案中对陆地石油和天然气矿权均以“口头竞标”的方式出租,即“拍卖”,政府对油气矿区不再评估标底,大大节省了管理的人力和精力。

4、1977年《地表采矿管理与复垦法》

该法主要规定了煤矿的开采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美国矿产管理法律制度

美国矿业权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主要分为三类:可标定矿产、可租让矿产、材料矿。

一、可标定矿产(Locatable minerals)

1、定义

1872年的矿业法,对任何矿山规定:只要发现矿产资源,就可在公有地上自由地立杆标界的矿产,只要交纳很少的钱就可以开采。后来由于各项法律的规定,将可租让矿产及有关的矿产分离出去,这样就只包括金属矿呈脉状、块状、砂金状的金属矿区叫mining claim,经过检验该矿区的有经济价值的矿物,可申请专利矿权(patent ),有了此权属矿脉就属于私人所有,可从事开采或转让。

2、管理机构

美国内政部土地管理局负责矿业权的申请和审核。

3、基本条件

在每一个矿区范围内,发现可以开采并可以销售的有价值的矿产。

4、申请

(1)测量。在土地管理局州办公室地籍测量员的的授权下进行测量,包括选矿厂址(注:选矿厂址如果与矿山的合法分区相分离,要单申请土地) 。首先向办公室获得申请书的格式,

主任地籍测量员将提供联邦矿产调查员的名单表,申请者必须从这个名单中选择他的测量员,并与其签订私人协议。然后,由土地管理局州办公室的主任地籍测量员批准和监督。

(2)公告标定矿。在提交专利申请前要公布一份将要申请专利的平面图和申请专利的意图通知。

(3)提交申请书。提交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负25美元的交档费。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要说明标定矿区发现了有价值的矿床,(注:应适当地包括:数据、讨论和分析,包括这样一些项目,如申请的矿产、普通地质、经济地质、钻探的结果、取样、矿化性质、可能的采矿方法、估计的采矿和选矿费用等),而且每一个矿区的开发已经花费了500美元以上;并要说明与开发原子能的计划与关系。申请人可以申请多个矿区的矿权。

对矿脉的标定的描述:第一,矿脉标定。对矿脉进行完整的描述,在哪里有脉和矿脉的暴露;第二,砂金标定。假如申请砂进矿床要根据探矿和开发情况指出每立方米的产量、含金沙砾层的厚度、覆盖层和底层的厚度、矿床的宽度和所有其他的数据,指出申请砂金的矿床和值得的。假如申请金以外的其他矿床,充分描述它的数量、性质和矿床的宽度、范围并说明理由,为什么它是一种有价值的矿床。假如申请的砂金是地面砂金,在申请书中要说明事实,并以文件证据支持。

专利申请书的支持文件:(1)野外笔记两份和测量图两份;(2)公布标定的证明;(3)矿区地契的证明;(4)公民身份证明(如果是公司,还要提交公司证明及其复印件);(5)发现矿床的证明:普通地质的完整的描述、经济地质和狂话作用的完整描述、矿床的数量和质量的完整描述、所有发现点的描述、钻探、采样和样品分析的结果和图、采矿和萃取的方法的描述、选矿或冶炼的处理方法的描述、从矿山到碾磨或选矿厂和假设到市场的运输方法、经济分析(包括实际的估计的采矿、选矿和其他费用,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和估计的赢利的能力等。

(6)交纳申请费用25美元;(7)出版者的协议,土地管理局办公室指定报纸出版申请通知。

(8)出版通知必须在指定的报纸上每周一次出版的报纸上连续刊登九次,或在日报上发行,连续九个星期三刊登;(9)出版通知书公告在土地管理据州办公室。

5、最后程序

土地管理局州办公室对收到的文件进行审查。调查土地情况,如果申请的土地涉及国家森林内,经森林管理局的矿产调查员进行审查,然后发给专利证明书。

6、矿权专利的权利

一般地来说,对可标定矿床的专利,将转让政府所有的产权,如标定矿区所覆盖的土地。采矿标定者,从此可以使用土地如同私人财产。土地将付税和有地方法令管理。

但在下列情况下产权有限制:

(1)采矿标定属于多矿产开发法,即该法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属于政府;

(2)土地归属与联邦权利法,及对铀的所有权保留给政府;

(3)标定的矿床专利位于饲养牲畜的家宅的土地上,仅有矿产财产,可以使用地面,

其它权利没有(如土地的抵押等);

(4)采矿专利如在特殊的区域内,则有相关的法律进行限制(保护区等)

二、可租让矿(Leasable Minerals)

1、定义

来源于1920年的矿产租让法,可租矿是石油、天然气、煤炭、磷、钾、硫、沥青等沉积岩矿,可出租。1935年、1942年、1945年、1960年、1976年等多次修改和完善。

1920年的矿产租让法确定了矿产勘查发给许可证制度,主要是针对油气田的,许可证的面积最大可达到2560英亩,在同一个州内,不超过3个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假如在许可证期限内发现了有价值的油气,许可证获得者可申请矿权租约,其面积是许可证内土地的1/4或160英亩最小面积,租约给予20年,给付租金5%的权利金;对于许可证剩余的部分,给予另一个租约(B),要交纳12.5-33.3%的石油权利金。两种租约的土地租金都为每英亩1美元。

1935年的法案,将探矿许可证及其权利取消,直接改为租约,及探矿和采矿许可同时进行。将许可证都换为了采矿租约。其它的新的租约分为竞争性租约和非竞争性租约,竞争性租约是指已经有经济价值的矿区,用招标方式获得开采租约;非竞争性租约是指必须由勘查许可者勘查获得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而直接获得优先租矿权(lease)(称Perference Right Lease),无需经过招标,其用以是鼓励勘查,寻找。发现矿产前收取5%的权利金,发现矿产后收取生产权利金。

之后的法案主要是规定了调整权利金和地租的收取数额等内容。

2、管理机构

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和矿产开发局(外海岸的矿产,3至200到300海里)。

3、基本条件

发现可以开采并可以销售的有价值的矿产。

4、优先租让权的申请Perference Right Lease

(1)提交材料。包括:

I有关勘查许可区内发现矿产的数量和质量的资料。“矿产数量”涉及探明储量和推定

储量。这种资料展示和描绘所有开采矿层的顶板构造等高线图和描绘所有开采层、上伏盖层的厚度矿床等厚度图。质量数据包括除煤以外的所有矿产的平均品位,对煤的要求提供平均大致分析数据BTU(British Thermal Unit 英国热量单位)。

II地形图,表示自然和农业情况。

III其它的说明,包括开发经营;采矿的方法和步骤;在邻接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或计划开采的经营活动;由于采矿活动可能影响的土地使用;保护环境和开垦土地的建议措施。

IV矿床发现的证明.

(2)审查和环境分析

土地管理局收到申请后,要在地质调查所矿山督察员的帮助下,进行技术检查和环境分析。授权的人员要形成一份环境分析报告,报告包括的内容有:可能达到的复垦的面积;复垦的步骤;租约最初的5年期间,影响土地复垦的保证金;租约的租期和条件。完整的报告送给申请者。

(3)最终陈述

申请者收到分析报告和建议的租约后,提交以下材料:

I估计的年收入;

II估计的费用,包括开发、开采、选矿、运输、权利金、税收、复垦和按照租约所有条款的费用;

III估计的费用和估计的年收入的比较。

假如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交材料,将拒绝核批租借申请书。

(4)颁发租约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官员将发给租约,如果被拒绝,可申诉办公室对此进行听证。

5、交纳的费用

(1)土地租约,每英亩1-2美元;

(2)权利金:5%,或12-25%不等

三、材料矿Materials或可售矿产(Salable Minerals)

主要针对砂、石、浮石等。最早在矿业法中此类矿产可以免费采用及出售,但在1974年的建材矿法中,将砂石、石材粘土等建筑原料矿产从《通用采矿法》中分离出来,规定对这些矿产采取标价出售的方法出让采矿权。采矿者一次性买下矿权后,不再向政府交纳租金和权利金。

四、印第安人土地

对印第安人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国家实行代管,矿业申请人对该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的开采要申请许可,国家收取权利金,在将权利金返还于印第安的土地。

五、权利金的收取与分配

权利金统一由内政部矿产开发局征收,征收收入67%归美国国库,23.3%作为专向基金,(如:土地和水保护基金,国家历史保护基金),11.2%拨给各州,2.8%拨给印第安。

对海外的权利金50% 归各州,阿拉斯加作为例外,它收取90%。

对印第安人土地上的权利金全部拨给内政部印第安人局Bureau of Indian Affairs,在返回给适当的印第安人不落或个人。

思考题:

1、美国矿产资源的管理分为几?如何管理?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矿产资源法考试试题

一季度普法教育试题(矿产资源法) 队别:姓名: 一、填空题 1、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2、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4、国家对矿产资源勘察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5、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6、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7、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8、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判断题 1、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免、免缴。(√)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集体矿产企业和个人采矿提供地质资料。 (×)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 )

4、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决定。(√) 5、对违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问答题 1、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实行什么方针? 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察、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如何批准设立矿山企业? 答: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有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3、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也谈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是旨在保护公民免除因年老、疾病、失业、死亡或灾害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并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各种措施的总称。社会保障是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互相、优扰安置等的联合保障。社会保障对于融资、调节投资、平衡需求、保障及配置劳动力等都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同时能够起到社会补偿、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的作用。 一、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 二、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重整。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在国家级文件中明确使用“社会保障”概念,将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归并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相应的立法活动也在逐步进行。在社会保险方面,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就社会保险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同时出台。在社会福利方面有1992年4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相关规定;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优抚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测试题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习测试题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矿产资源属于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并办理登记。 3、从事矿产资源和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4、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和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和。 6、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和矿区范围内采矿。 8、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和各类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9、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 10、国家对实行的特定矿种,实行的开采。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矿产违法行为主体是() A、探矿权人、采矿人 B、采矿企业、采矿人 C 地质勘查单位 2、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 A、通知探权申请人 B、通知县级人民政府 C、定期予以公告 3、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的依据。 A、规划 B、建设设计 C、开采 4、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始施工。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A、探矿权价款 B、资源税 C、矿产资源补偿费 6、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 A、一次性缴纳 B、逐年缴纳 C、逐年递减 7、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批准, A、上级审批机关 B、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C、原审批机关 8、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进行。 A、规划 B、规定 C、标准 9、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 A、开采价值 B、工业价值 C、勘查前景 1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和选矿工艺。 A、采矿设计、 B、采矿方式 C、开采方法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A、统一规划 B、合理布局 C、综合勘查 D、合理开采 2、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的资料。 A、探矿工程 B、采掘工程 C、不安全隐患 D、土地复垦利用 E、环境保护 3、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 A、统一规划 B、综合开采 C、合理布局 D、综合利用 E、防止浪费。 4、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A、耕地 B、草原 C、山地 D、林地 E、农用地 5、国土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等。 A、土地资源 B、矿产资源 C、海洋资源 D、水资源 E、气候资源 6、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A、统一规划B、公益先行C、合理布局D、综合勘查E、合理开采 7、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产资源法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化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时代的发展,使许多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问题凸显在我们面前,迫使我们必须加快改革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步伐,协调差异,改革弊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我们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使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真正能够以法律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和谐发展的重要环节。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立法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当前,全球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已经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也逐步迈入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轨道。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经历创立阶段、调整阶段、挫折阶段、恢复补充阶段、全面改革和发展阶段后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2004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标志着我国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理论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全部依靠国家财政重点支撑的项目,其中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与救扶、对部队现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与安置、对社会上无依无靠的孤幼残老以及社会大众团体举办的社会福利等措施;第二方面是用人单位缴纳、单位职工个人缴费,由国家适当给予相关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不能为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 社会保障要以社会立法为方式,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纵观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德国于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于188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于1889年颁布《养老和伤残保险法》,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院(系)管理学院: 专业年级:2011级劳动与社会保障 姓名:姚萱垿 学号:201104010021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入统筹城乡、全面覆盖、综合配套、统一管理的阶段的背景。

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城镇建立了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并覆盖城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同时,农村建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面向农民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文革”期间,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并演变为“企业保险”。1978年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到2008年,社会保险覆盖面日益扩大,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基金收支规模快速增长,制度运行平稳。以养老保险为例,2007年覆盖人数达到2.01亿,基金收支分别达到7834亿元、5965亿元。 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目标。 NO.1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历程,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重点和重大政策举措,可划分为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与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重点和重大政策举措,可划分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与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阶段。1978至1992年间的改革探索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实行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在这种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障改革的指导思想定位于服务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家把社会保障改革作为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来进行,以单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改革步骤上,首先从改革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失业(待业)保险制度入手,再随着有关企业改革政策的出台,陆续制定了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障改革措施。在养老保险方面,1984年,国家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先由市、县级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在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为了配合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修订了该规定,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出由企业缴费建立待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1993年至2004年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时期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五个组成部分之一,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随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来进行,重点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7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步伐加快,国务院于1997年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和改革方向;1999年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城市贫困居民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200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为配合国企改革,妥善处理分流下岗人员和保障城镇贫困人员基本生活,1998年后逐步建立“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的政策体系。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并在辽宁省试点,探索社会保障制度从单项制度推进向系统建设转变、以覆盖国有企业为主向以覆盖城镇从业人员转变的经验,3年试点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到2004年底,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2005年以后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时期200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时期。 NO.2实现两个创新一个突破实现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网;创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提出了建立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 1.制度、机制和体制方面的创新。实现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网。创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五项社会保险全面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共同缴费、政府给予补助的筹资机制。成立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实行政策制度与管理分开,提高统筹层次,推行属地管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 2.创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减员增效,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下岗和失业人员等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实现了40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平稳地退出国有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未造成大的社会震动,创造了世界奇迹。 3.理论上的突破。针对上世纪90年代末养老保险差额缴拨管理下,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严重的现象,提出了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2008年,针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提出了建立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特色内含有如下五个方面: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基本保险与补充

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十分滞后,远远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迫切需要立法资源的重新梳理与合理分配。因此,探索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之法,有助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规范社会保障行为,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经济的、刑事的、民事的法律系统等共同构成—个国家和地区的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国家和社会走上法治化道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念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如《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它仅指社会保障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

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产生在社会化大生产和民主制度建立之后,它涉及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利益,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以它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制性地加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和有效运行的客观依据和准则,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国家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和帮助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得以强制实施。 (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演进与社会保障立法指导思想 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济贫法阶段的救济与矫正、俾斯麦时期的怀柔、二战后成熟阶段追求公平、现代保障阶段追求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在其理念的演变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社会共享文明成果。这一转变与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对人的尊重息息相关,越来越关心人、重视人。我国的社会保障理念长期以来,在公平、效率之间徘徊,从绝对的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而发展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现代社会保障理念的演进极其吻合。 理清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理念、指导思想,与明确社会保障立法的适用对象及立法价值有密切关系。社会保障立法理念要求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最新版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

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一、美国的社会保险:1.养老保险。国家强制性保险属于第一层次的保险,由美国社会保障署管理,是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以税收的方式交给政府,保险基金由财政

第二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中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有()。 A.基本养老保险 B.基本医疗保险 C.工伤保险 D.生育保险 【例题·单选题】()是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覆盖职业人群。 A.基本养老保险 B.基本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 D.住房公积金 【例题·多选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行购买的保险包括()。 A.生育保险 B.基本养老保险 C.基本医疗保险 D.工伤保险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的有()。 A.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 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C.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D.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和来源的有()A.单位缴费B.个人缴费C.集体补助D.政府补贴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职工王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该职工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 A.160 B.360 C.480 D.560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职工王某的月工资为12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2400元,最低工资为1100元,根据劳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王某每月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 A.88 B.96 C.115 D.192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B.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C.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免征利息税 D.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前支取 【例题5·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5年) A.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B.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C.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D.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例题3·单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系数,按一定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比例为()。(2014年) A.8% B.20% C.28% D.30% 【例题·单选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10 B.15 C.20 D.25 【例题·单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周岁。 A.60 B.55 C.50 D.45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女性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即可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有()。 A.担任干部 B.从事空乘工作 C.从事农药灌装工作 D.因病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例题·多选题】如发生以下情况,则该医疗费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为()。 A.赵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工伤 B.钱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被赵某驾驶的汽车撞伤 C.孙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非因公负伤 D.李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患病

美国社会保障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培训报告

美国社会保障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培训报告(一)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 广义上讲,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退休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健康营养福利、离职休假福利、住房保障等多个部分组成。同时,还包括了部分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如联邦政府雇员退休养老制度以及铁路职工、退伍军人的福利制度等。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原因交织,构成了当今美国社会纷繁复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从狭义上讲,在美国“”仅指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即,,,简称)。该计划是美国联邦政府建立最早的社会保障制度,全民参与,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养老金”。该计划又分为“老年与遗属保险计划”和“残障保险计划”两个基金分别运作,其中前者占据了左右的份额。资金主要来源是雇主和雇员两方面交纳的社会保障工薪税()1,目前的税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由雇主和雇员各自交纳。 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自建立之初就是全国统一性的制度,所以在人员流动、资料更迭等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也有利于实行统一的制度调整和修改完善。该计划根据退休职工交纳社会保障工薪税的记录和退休年龄,按月发放养老金。工薪税没 1征收社会保障工薪税的适用法律是《联邦保险贡献法》《Feder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 Act,简称为FICA》,因此在美国也被称为“FICA税”。工薪税包括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两部分,本部分介绍的税率是第一部分公共养老金的缴纳比例,后面还将介绍第二部分医疗保险的税率。

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最高课税收入标准的规定。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的税率和最高课税收入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中工薪税的税率自制度建立以来已经过多次调整,而最高课税收入标准则几乎每年都在调整,年的最高课税收入标准约为万美元,超过部分不需要交纳工薪税。据估计,仅有约的人年收入在该标准以上,绝大多数人的收入都在标准线下。历年最高课税收入标准的变化如下图所示: 美国的工薪税收入全部存入财政部专设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专户。社会保障信托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美国联邦政府最大的信托基金,由财政部所属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管理,其结余全部用于购买联邦政府发行的债券。社保基金每年要向公众详细报告基金现在及预计的收支状况,包括未来年(短期)和年(长期)的状况。 美国社保基金规模发展十分迅速,年滚存余额仅为亿美元,

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docx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简称矿产资源法 ) 是我国矿业 开发的重要法律。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主管部 门又制定发布了多部配套法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在《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中除与其他矿 种共同遵循的条款外,还有专门的规定。 ( 一)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石油、天然气开发管 理的规定 1.《矿产资源法》中的专门条款 1986 年 3 月 19 日公布,从 1986 年 10 月开始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发展 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而制定。共7 章 50 条。 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矿产资源法》 第2 章第 10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 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 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13 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 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

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 发”。1990 年 2 月 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以法工委发文(90)4 号明确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三 个矿种属《矿产资源法》第10 条、第 13 条规定的“特定矿种”。 1996 年 8 月 29 日公布并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修 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登记管理,在条款内进一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 12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 1987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 暂行办法》,共 32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 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发布、后又经1990 年 11 月 22 日修改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共 33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采矿 登记发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备案”。暂行办法界定

经济法练习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章第2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单选题】()是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覆盖职业人群。 A.基本养老保险 B.基本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 D.住房公积金 2.【多选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行购买的保险包括()。 A.生育保险 B.基本养老保险 C.基本医疗保险 D.工伤保险 3.【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的有()。 A.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 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C.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D.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4.【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和来源的有()。 A.单位缴费 B.个人缴费 C.集体补助 D.政府补贴 5.【单选题】某企业职工王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该职工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 A.160 B.360 C.480 D.560 6.【单选题】某企业职工王某的月工资为12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2400元,最低工资为1100元,根据劳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王某每月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 A.88 B.96 C.115 D.192 7.【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B.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C.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免征利息税 D.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前支取 8.【单选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10 B.15 C.20 D.25 9.【单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周岁。 A.60 B.55 C.50 D.45 10.【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女性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即可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有()。 A.担任干部 B.从事空乘工作 C.从事农药灌装工作 D.因病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基本医疗保险 1.【单选题】某企业刘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当月应计入刘某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储存额为()元。 A.90 B.100 C.190 D.300 2.【单选题】吴某在定点医院做外科手术,共发生医疗费用18万元,其中在规定医疗目录内的费用为15万元,目录以外费用3万元。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2000元/月。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为()元。 A.150000 B.144000 C.129600 D.127440 3.【多选题】如发生以下情况,则该医疗费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为()。 A.赵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工伤 B.钱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被赵某驾驶的汽车撞伤 C.孙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非因公负伤 D.李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患病 4.【单选题】老赵已经从事工作12年,2013年4月1日老赵加入A公司,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8月1日因病无法从事工作,开始病休。 问法1:则老王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个月。 A.3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工作始于上世纪50年代初,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已基本建立起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特别是新《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仍然滞后;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缺乏实效性;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覆盖面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着眼点与对策:一是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二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三是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四是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五是加快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接轨;六是重视培养社会保障专人才。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及对策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或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法就是调整在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现并有效实施运行的依据和准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虽然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制现在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但存在诸多问题。因而有必要在现有社会保障法律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执法、与司法环节,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制,使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充分的实现,从而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工作始于上世纪50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此为开端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此后,我国陆续分布实施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近几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已经在社会保障制度领域取得了三个方面的突破性进展,即形成了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新的内容,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10月28日,历时3年的《社会保险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颁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历经半个多世纪,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和部分相关法律。但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后于现实的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化程度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严峻而复杂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仍然滞后。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

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

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 李发龙 Ⅰ矿产资源法律知识 一、矿产资源基本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公布了168个矿种,并将其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由国务院确定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黄金。 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基本内容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深入,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86年3月19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随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

月29日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242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3年地矿部令第17号)、《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江西省人大出台了《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35号)、《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2号)。同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节中专门设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了专门解释(法释[2003]9号)。总之,矿产资源管理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健全。 2、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一是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二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3、矿产资源法律基本原则 (1)国家所有原则 《矿产资源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母法,《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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