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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备受关注的《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月16日正式公布。经调整,省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0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8个。

(一)组成部门

保留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骉文史馆骍牌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物价局牌子)、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挂省文物局牌子)、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组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仍列党委机构序列,为省委工作部门,作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不变。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商务厅,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

组建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组建省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局。

(二)直属特设机构

保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直属机构

保留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挂省版权局牌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国防科学技

术工业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组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不再保留省广播电视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组建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挂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移民办公室。

(四)部门管理机构

组建省公务员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保留省外国专家局,均为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组建省能源局,保留省重点工程办公室,均为副厅级,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保留省中小企业局,副厅级,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的工作机构,由正厅级调整为副厅级,由省卫生厅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由正厅级调整为副厅级,仍由省司法厅管理。

(五)其他机构

保留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仍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业务归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由正厅级事业单位调整为副厅级事业单位,由省农业厅管理,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据悉,省政府现有行政机构52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以上机构37个,合计89个。本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共13个,变动面占14.6%。改革后,减少了正厅级单位3个,副厅级单位1个,调整了3个单位的级别。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doc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 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 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 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男职工年

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第八条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第十条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eec 和多经仍可聘用。公司在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摘要】日前我国多数省份的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广大人民对地方政府的改革举动深为关注。以前的地方政府人员臃肿、机构过多、职权交叉导致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所以改革已经是迫在眉睫。再者,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难度超过其上级、上上级政府机构的改革。因此,本文将抓住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进行研究和探讨,着力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共性与个性进行叙述。 【关键词】大部制省直管县因地制宜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央、省级政府就已经经过了好几次的机构改革,地方政府也不例外。而地方政府的改革成效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发展还直接影响到地方人民的生产、生活质量。以往的政府机构改革总是跳不出人员及机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在此方面,地方政府亦是面临同样的窘境。2008年10月,随着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被中央正式批复,新一轮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随即也拉开了大幕。此次,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应该极力避免以往出现的现象,以全新的方案对机构进行改革。但是同时我国的地方政府相对政府机构其上级、上上级政府机构的改革有其更困难的地方。 首先,地方政府财政不足。要想在改革上取得较好的成绩财政就要有所保障,而财政正是地方政府遇到的最大难题,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做保障,再好的改革方案也是空谈。因此,地方政府在改革机构的时候在财政方面需要得到中央的大力支持,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自身也要有所准备。 其次,地方政府在机构设置上也是改革成效取得成效的一大绊脚石。现在的理论工作者对中央政府亦或是省级政府的改革或许已然是研究得很透彻了,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研究确是毫无成效,或是直接将中央或是省级政府机构 第1页

江西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江西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本帖介绍江西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1.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2.省政府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3.省人大直属厅局正职简历、省政协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4.11个地级市正职简历 5.其他部门正职简历 刘罗锅2008-01-15 20:51 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江西省委副秘书长 肖光明,1952年3月生,江西吉水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68年11月参加工作。现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吕滨,1956年6月生,湖南长沙人,伦理学博士,中共党员。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学习;后曾任共青团长沙市委书记,长沙市郊区区委书记,共青团湖南省委副书记;1992年1月任共青团湖南省委书记;1995年1月任湖南省湘潭市委副书记(其间:1999年在湖南师范大学取得博士学位):1999年10月任江西省吉安地委副书记、吉安地区行政公署专员;2000年9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委副书记、市长;2001年12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4年9月任江西省委副秘书长、农村工作部部长。 潘东军,1962年9月生,吉林柳河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1998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共青团江西省委书记、党组书记。2003年4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 魏民,教授,历任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共江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共江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现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 钟金根,历任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副主任;2008年5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 江西省委组织部 张宝瑜,1954年12月生,江西德安人,现任江西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刘三秋,女,1961年6月生,福建泉州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江西师范学院物理系理论物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1977年至1982年1月在江西师范学院物理系学习。曾任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处长;2002年12月任南昌大学副校长。2005年11月任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冯桃莲,女,1957年2月生。1993年5月至1998年4月任共青团江西省委副书记;1998年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建设性质;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关于我国行政机构改革之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机构改革之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考 【摘要】现阶段我国的改革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深度,改革领域已经逐渐的从经济建设延伸到政治以及其他领域,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也在不断地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建设,我国政府的职能正在积极转变,行政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政府作为我国国计民生发展中重要的基石,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科学合理的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行政机构的进一步改革,是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前的严峻考验。所以本文针对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加以研究和分析,希望能够有利于我国政府加快角色转变,更好的推动社会发展。 【关键词】职能转变;行政改革;权力分散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坚持政府职能的转变,自觉落实简政放权的指导方针,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步入转型时期,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很多不足都逐渐的突显出来,行政审批程序复杂,职能转变不得当等等一系列问题,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进一步明确了

政府的职能,对于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因此,想要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必须要更好更快的推动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一、强化经济服务角色 我国当前的发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因此政府对于经济发展中职能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想要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要对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加以明确,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时期,对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仍处于摸索阶段,因此极易导致政府过多的参与市场资源配置,引导市场走向,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隐患。而这中参与方式最主要的就是行政审批环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预测的,也正是因为如此,市场经济的竞争程度十分激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政府过多的行政审批束缚了市场经济的竞争程度,也就束缚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行政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往往一套流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样的现象导致了很多市场竞争行为的失败,也导致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衰弱,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于政府和市场界限的认识,要充分的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政府要明确自身在市场经济发展领域的职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15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8月27日

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共同签订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多渠道筹资,到2009年年底前,将我省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及时拨付,省、市、县(区、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至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2月16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7 【实施日期】2002.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的决定 (2002年1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1月17日发 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证森林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四)对伐区进行监管、检查和验收; (五)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的范围,包括对各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和其他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第五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应当遵循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有场(厂)、矿、校、所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六、第九条修改为:“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年度管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应当落实到生产单位和林权所有者。 木材生产计划中的商品材,包括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制成品、半制成品及柴炭。”

2013年度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 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 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 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 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 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 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第八条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EEC和多经仍可聘用。第十条公司在2002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三、自动辞职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因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能在公司本部竞争上岗的人员(包括原在EEC和多经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在公司竞争上岗的人员)另求发展空间。自主择业或自行创业将有利于施展个人才华,增加收入,为社会做出贡献,也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配置。 第十二条在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选择自动辞职时,公司将予以一定的经济上的

建国以来政府机构改革回顾和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0a18441808.html, 建国以来政府机构改革回顾和启示 作者:刘晓光 来源:《领导科学论坛》2014年第10期 【内容提要】建国以来,我国业已实施了9次机构改革,第10次机构改革方案已被十二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目前各地正在实施。本文简述了这10次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时代背景得出三点启示:一是职能转变是机构改革的核心,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实现的;二是权力本性是扩张的,阳光是权力的防腐剂,制度是权力的克星;三是改革的认识规律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在规划中前行”。 【关键词】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制度 【作者简介】刘晓光,中共阿拉善盟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主任、管理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 C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4)10-0008-03 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历史、现实、未来是相通的。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未来的历史。要把党的十八大确立的改革开放重大部署落实好,就要认真回顾和深入总结改革开放的历程,更加深刻地认识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性,更加自觉地把握改革开放的规律性,更加坚定地肩负起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责任。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作出了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战略部署,如何稳步推进这一轮机构改革,实现规划中提出的预期目标,是一个执政党和政府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历次政府机构改革概述 自1949年建国至今,我国业已实施了9次机构改革,第10次机构改革方案已被十二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目前各地正在实施。由于机构改革在不同地区的实施方案各有不同,这里只对国务院的改革情况作简单介绍。 (一)第一次机构改革。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国务院,设立部委 机构35个、直属机构20个、办公机构8个以及秘书厅共64个部门。1955至1956年,国务院对所属机构做了调整,调整后职能部门由64个增加到81个。1956年下半年,中央提出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从1958年开始,中央向地方下放了由中央集中管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国务院所属机构也进行了精简合并,经济管理部门由50个减为36个。从1960年起,中央重新强调集中统一。1961年,为落实“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原来撤销的机构又相继恢复,而且又增设了新的部门。 (二)第二、第三次机构改革。一是1960至1964年,先后在中央和地方进行了两次集中的干部精简运动。1960年7月至1961年9月,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机关,以精简事业单位为重点,中央各部门司局级机关减少15%,事业单位减少26%,行政机关精简16000余人,事业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7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7日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3年5月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 法》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1 【实施日期】2016.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奇 2016年9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其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税务、民政、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指定居住登记信息申报人。”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者护送、引导其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

2019年结合,政府机构改革

2019年结合,政府机构改革 篇一:20XX年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答案(甘肃省) 20XX年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甘肃省) 篇二:政府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试论政府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自从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曾经进行过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但并未走出从精简到膨胀从膨胀到精简的简单循环,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政府体制机制、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也有文化传统等的深刻原因。要使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预想的成效,就应科学的划定政府职能,完善相关的体制机制,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不断更新政府理念,营造法治化氛围。 关键词:政府机构改革原因及对策 一、政府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 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机构改革的成败得失直接关系到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乃至整个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成败得失。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七次大的机构改革。可以说,这些改革对于完善我国行政体制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都产生过积极的作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是,这些改革并未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效,尤其是近年来的机构改革,总是从精简开始最终以增加和行政事业支出有增无减而结束,以至于我国历次机构改革始终无法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二、我国政府机构改革艰难的原因分析 1、干部人事制度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构事实上存在着“能进、能上、能高”而“难出、难下、难低”的干部用人制度,缺乏竞争的动力与压力,也没有严格的奖惩考核制度。由于不合理的干部人事制度,机关普遍存在人浮于事、人满为患的情况,尤其是普遍存在“官多兵少”,后勤人员多,业务人员少;习惯于行政命令、分指 标、批项目的多,业务骨干少;庸人多,能人少。 2、政府职能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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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改革讲话范文 政府机构改革讲话 同志们: 机构改革是备受大家关注的一件大事。党的xx大、xx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去年10月和今年2月,市委、市政府两次召开会议,对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进行了安排部署,市委书记傅德辉、市长王玲分别作了重要讲话。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安排部署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今天的会议很重要,郑书记亲自主持会议,并还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改革是大势所趋 (一)推进县政府机构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先后进行了五次政府机构改革,无论政府机构设置还是职能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但是还不够,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迫切要求进一步深化以政府机构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省、市政府机构改革目前

也已基本完成。我们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县政府机构改革,对县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权限、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和改革,使县政府职能定位更加明确,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岗位职责更加明晰,运行机制更加完善,行能力更加提高,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适应。 (二)推进县政府机构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的指导思想,涉及到发展的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的转变和创新。政府机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必须与科学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相适应,完善体制机制,优化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如果政府机构改革滞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还是老一套,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科学发展,甚至阻碍科学发展。我们要通过深化机构改革,完善体制,优化机制,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切实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行政效能,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沙洋跨越式发展。 (三)推进县政府机构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迫切要求。近几年来,我们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大胆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反映在:一是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不分的问题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2.10 【实施日期】1998.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三十条 (1)第二项修改为:“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地。” (2)第九项修改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3)第十项修改为:“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4)第十一项修改为:“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5)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一)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 (三)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2000-04-01 00:00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粤机编[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4-1 执行日期:2000-4-1 生效日期:1900-1-1 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 (一)转制分流。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和单位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成建制转入由省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实体,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重组的单位。 (二)退休和离岗退养。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截至1999年12月底止,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办理离岗退养;对符合上述条件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个别接近上述年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离岗退养。 (三)培训教育。对40岁以下人员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会计、审计、法律、外语、经济管理、工商管理、教育管理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其他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

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的表态发言

在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的表态发言 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县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这次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服从改革发展大局,齐心协力、坚持“三个突出”,扎实推进,确保圆满完成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突出高位推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照此次机构改革的任务要求,县委、县政府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每项工作也都成立工作组,有具体分管县领导担任组长,并明确相关副组长。县委、县政府每个月至少调度一次,每个工作组每周至少调度一次,确保工作有人拍板、有人管事,及时研究、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是突出高点谋划。每个工作组在谋划工作、推进工作的过程中,注重“三性”,即:统筹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既突出当前重点,也考虑到长远发展,不“吃一节剥一节”,不“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既有特色、亮点,也充分考虑到用地、资金等方面的现实承载力;既有清晰的目标,也有清楚的步骤,精准发力,精准施策,在总目标中细化每一步,在做好每一步中体现机构改革的总要求、实现总目标。 三是突出高效落实。市委书记**同志在参加在省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时,要求各级干部要做到“五个抓落实”,即:带着使命感责任感抓落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抓落实,切实提高能力素

质抓落实,创新方法改进作风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问责抓落实,我们一定贯彻落实**书记讲话精神,严格按照“项目化、时间化、责任化”的要求,列出项目表、路线图、责任人。按照定下来的时序进度,各位组长抓调度、抓协调,各责任单位去抓执行、抓落实,督查考核办去抓督查、抓考核,确保我县机构改革扎实推进。 县政府机构改革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我们一定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务实的工作作风,稳步有序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改革任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生态的新**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xx]2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代管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的协议》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手续的职工。 3、在岗职工。 4、占地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改革基准日:xx年12月31日。 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 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管理。 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 一、正常内退 1、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2、xx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3、xx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4、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1-4级,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二、非正常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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