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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两点建议

对我省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两点建议

对我省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两点建议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之所以规定法院审判的一般地域管辖制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节约社会成本。该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法院审判的特殊地域管辖制度,异地管辖可以切断地方行政与法院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使法院保持中立,独立裁判,确保司法公信力。但是,异地管辖牺牲的代价是当事人激增的诉讼费用。就原告而言,起诉、质证、出庭等直接的物质成本将明显增加,特别是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的激增尤为明显,其花销远高于对当地法院。如果原告最后得到的是其期待的公正判决,则对于这些物质成本的消耗,还是可以接受;但如果异地管辖后的法院做出了一个达不到原告合理预期的判决,那么这些额外的付出就更难以得到原告的理解。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而言,在复杂的年终绩效考核制度面前,其败诉率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行政责任,这就导致其会不遗余力的去与异地的法院“沟通”,这些“沟通”成本又是额外开销,增加了完全不必要的财政开支。虽然“公正比路远更重要”,但是,这种潜在巨大成本的付出,是推行这项全新制度必须面对的问题。为更好地推行这一制度,我们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一是贯彻“就近管辖”原则,目前南平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调整到龙岩市中院管辖,但南平到龙岩距离较远,交通极为不便,建议省高院重新考虑全省异地管辖片区科学设置,最大限度方便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节约社会成本。

二是取消法院行政诉讼败诉率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影响的因素很多,单纯以败诉率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也不科学,法院应更多地考虑通过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发挥审判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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