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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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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聘用制度

教职工聘用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教职工聘用制度

建立和完善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工作活力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保证。为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与教职工的聘用关系,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校结合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聘任制度:

一、聘用原则

1、全员聘用

适用聘用合同制的人员主要是我校现有教职工、新进教职工。不适用我校聘用合同制的人员为校级领导以及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临时工、协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

2、实行首聘期和续聘期

聘用合同制设首聘期和续聘期。首聘期是指学校与新进教职工签订的最低工作期限,一般为1至3年。续聘期是指现有教职工聘期期满后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凡岗位需要并符合续聘条件的,本人或用人部门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续签聘用合同。续聘期一般为5年。

3、公开竞聘、择优聘用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的岗位都采取竞聘制,从低级别岗位到高级别岗位,全部采取公开岗位、公开竞

聘、择优聘用。学校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优先在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

4、明确岗位设置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设置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党政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和其他附属岗位。

5、聘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在学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学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

签订聘至退休合同的人员,因不适应工作要求而未在学校各用人部门获得岗位,或者在学校安排岗位工作1个月后用人部门认为其不能胜任,可以内部退岗休养或内部待岗。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符合学校内部待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可实行内部退岗休养。

二、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有关文件规定,单位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学校将严格按下列程序招聘教职工:

1、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岗位条件、岗位待遇等;

2、各用人部门组成聘用工作组;

3、应聘者向用人部门提出应聘申请;

4、各用人部门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任职条件进行初审,择优提出拟聘人选;

5、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部门提出的拟聘人选进行讨论复核;

6、校党委会对经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的拟聘人选进行审定;

7、公示;

8、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用人部门负责人)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均完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规定执行。

教师聘任须以考核为依据,坚持贯彻公开公平的原则。学校对经过考核确实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岗位超编的可以实行换岗聘任,但要竞争上岗,贯彻公开公平原则,择优聘任。对岗位拒聘者,可再提供一个或多个岗位供其选择。如仍拒聘,可作自动离职或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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