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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高校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高校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高校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总结教学经验,不断吸取国内外先进教学理念,编写更多高质量的教材,推动我校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根据我校教材建设规划,学校决定设立高校教材出版基金。现就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章基金来源

第一条教材建设基金由教务处筹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二条资助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本科生教材的编写、修订和出版,包括下列拟出版的本科教学教材:

(一)列入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重点课程、主干课程建设的教材;

(二)列入国家及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的教材;

(三)代表本校学科特色、并能在学科建设中反映或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有关课程的教材;

(四)为填补学科空白而开设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课程使用的教材;

(五)为专业改造开设的应用性课程使用的教材;

(六)覆盖面宽,使用量大,教学实践表明确具有高水平的公共基础课教材;

(七)为推动本科生实践教学,组织编订的实验、实习教材;

(八)为推动创新创业教育所开设的相关课程使用的教材。

第三章申报办法、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申报办法

各学院教师可根据课程建设需要及已具有的教材编写和科研能力,通过所在学院向教务处申请。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申请

教材负责人填写《高校教材出版基金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论证

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实践研究其必要性;

2.教材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本学科领先或具特色);

3.申请的可行性(申请者的科研、教学水平;资料、经验的获取程度等)。

第五条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牵头申报一项教材基金;

(二)已获得高校各类教材出版项目经费资助的教材不可重复申报;

(三)已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国家规划的教材不在此申报范围,学校将另行资助。

第四章评审环节

第六条基本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院向教务处递交《高校教材出版基金申请表》。

(二)每年10月份,教务处负责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并公布资助结果。

第五章资助额度及方式

第七条根据教材所属学科、字数及出版单位等指标,经专家评审决定资助额度,每项资助额度在1-3万元。在高校出版社出版的教

材,资助经费直接拨至出版社;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资助经费拨给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教材负责人在批准立项的教材正式出版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教务处核拨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接受我校教材建设基金资助出版的教材,必需在封面或扉页印明“高校教材建设基金资助”字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文件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

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高效绩效激励机制建立,奖励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员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经理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包括公司当年所有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以及与公司发展具有紧密联系的其他有贡献人员。 第三条总经理奖励基金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几方面事项: 1. 年度考核奖:奖励当年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所有人员。 2. 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3. 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4. 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 质量、安全奖:奖励为公司质量、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 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7. 资金申报奖:奖励当年在公司资金申请方面贡献突出、申请到资金数额较大的有关人员。 8. 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总经理奖励基金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由董事会决定,按照预算方案考核期按月度预提,专款专用,半年或次年初考核发放,年度账面余额递延使用。 第五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兼任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 制订总经理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建议; 2. 向董事会汇报总经理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 制订及完善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 审议总经理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 5. 决定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总经理奖励基金和公司效益挂钩,纳入年度员工薪酬预算,计取公式为:总经理奖励基金总额=企业年度利润总额×X%,具体提取比例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在发放期成本列支。 第八条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总经理授权总经理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并向总经理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发放时,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项考核结果,按照奖励基金总额分别测算出各种奖项的总金额,将各奖项对高层、中层、部门进行初步分配测算,测算方案通过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高层、中层、部门发放金额;部门发放金额=发放基数×Y×Z%,其中Y为部门员工当期公司工作总月份数,Z为部门考核得分率。考核到部门的各项奖项由部门提出明细分配方案,提交综合部; 第十条通过专项奖项的评选,由管理委员会明确到员工的专项奖励,不实行二次分配。专项奖励金额与部门对员工年度考核金额相加,为个人本年度总经理奖励基金的最终金额。经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委员审批后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与繁荣,积极支持广大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培养和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学科建设,培植优势特色学科和领域,学校特设立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条科研发展基金来自学校年收入的3—5%拔款和校外捐赠。 第三条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设立的校内科学研究项目和高水平纵向科研课题的配套经费、项目的申报评审费、成果鉴定支持费、专利申报与维持费、学会及科协活动费、学术活动支持以及科研管理的日常业务费等。 第四条校内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结合专业发展方向,开展的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与教学紧密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学思想及与学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应用项目。 第五条学校发展基金资助的对象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在校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校内项目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学校工作;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近二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4.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 5.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6.前一个项目未结题或申请延期者,原则上不得申报第二个项目,一个人不能同时主持二个项目。 第七条申请科研项目,要认真做好选题和查新工作,尽可能使项目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填写好《项目申请书》。 第八条申请人所在的管理部门,必须对《项目申请书》填写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三章校内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科研处收到项目申请书后,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基础、课题价值、科研能力、研究前景、经费情况及预期可能的研究结果等进行考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议结果,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及专家的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审核,确定立项及资助的项目,然后报经校长批准。经学校批复后正式立项,并与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协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校项目一般在每年十二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的科研课题,三月份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六月底前下达科研项目。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2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第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九条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3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并负责

归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同时,鼓励向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农水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民间资本参股方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选派。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提交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

公司薪酬发放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薪酬发放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薪酬发放管理,提高薪酬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作用,保障员工的生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第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代理商员工工资发放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薪酬发放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与绩效考核挂钩,收入能增能减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薪酬发放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分公司薪酬发放管理,负责制定薪酬发放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和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各单位绩效考核数据的汇总、审核、沟通确认和通报等;负责各单位员工绩效工资二次分配结果汇总、审核、分析,根据相关政策和文件要求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费用,将最终薪酬发放清单等数据报财务部发放;将员工最终薪酬发放数据反馈各单位,并通过短信等多种形式通知到所有员工;解答员工薪酬疑问并协调处理各单位薪酬考核发放工作存在的问题,做好决策支持和业务支持;负责薪酬考核发放全程时效管控,确保薪酬及时发放到位。 (二)财务部负责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薪酬发放数据核发员工薪酬,支付劳务租赁费和第三方业务代理费等,并对银行发放的时效

进行管控,确保薪酬及时发放到位;负责薪酬发放规范性的复核,确保开支渠道符合内控要求。 (三)市场部负责制定分公司业务发展与营销激励方案,负责按时提供绩效考核数据;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第三方用工代办费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管控;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第三方业务代办费清单等数据,完成第三方代办费报账系统申请等工作。 (四)网络运营部负责按时提供绩效考核数据;协助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第三方用工代维费预算编制、执行和管控;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第三方业务代维费清单等数据,完成第三方代维费报账系统申请等工作。 (五)工会负责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并负责员工申诉受理、协调等工作。 (六)各单位按人力资源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每月的绩效考核数据;负责本单位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办法的制定,按实施细则对员工绩效工资进行考核分配,并按时将分配结果报人力资源部统一汇总报财务部发放;负责做好本单位员工绩效沟通和薪酬发放沟通工作,解答员工提出的薪酬发放的相关问题;县分公司负责本地管控的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并负责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本地缴纳和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必须成立本单位薪酬绩效考核小组,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各班组,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组长由单位一把手担任,组成人员包括经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中心及班组主管、人力资源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财经一〔2015〕2329号附件 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推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规范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14〕20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宗旨。旨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优化本市高精尖产业资源配置,着力提高前沿、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高端制造环节,吸收引进境内外先进技术,加快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集聚,引导社会资本及专业机构投资于高精尖产业,推动资本与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基金目标。基金按照“政策性、引导性、开放性、市场化”原则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发展,优化投融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开展合作,协同高精尖产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支撑构建高精尖产业发展体系。 第四条资金来源。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支持产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社会资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 第五条基金结构。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即“1+N”模式。母基金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以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根据高精尖产业发展特点,选择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债权投资等基金类型,适时调整子基金及其投资方向和规模。子基金相关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择优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

【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暂行暂行暂行办法 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一: XX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XX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有效配置和改革科技创新资源,引导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和支持园区的转型升级,重点解决成长中期科技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设立XX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产业基金的组建以财政与社会资金结合,通过基金方式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三条园区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园区“2+3”产业中成长中期的科技企业,特别是企业扩充产能、购地建厂房所需的较为长期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可对园区重点引进的科技项目提供政策性的投资或债权融资。 第四条园区产业基金主要针对资金需求在5000万以上的成长中期科技企业。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产业基金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基金

管理团队三层管理架构。产业基金对需政策性投资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投资价格。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产业基金所有的对外投资及项目退出事宜。 第七条协调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指导性机构,为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基金管理团队为产业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退出方案制定,基金日常运作等事宜。由各出资方委派代表共同组建。 第四章投资流程 第九条需政策性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可向园区科技局、经发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及详细的发展规划。 第十条园区科技局将拟政策性支持的科技企业名单上 报协调委员会,由协调委员会确定最终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团队对需政策性投资并经协调委员会确认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价格及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投资方案由基金管理团队具体实施。 第五章投后管理及退出

2021年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高效绩效激励机制建立,奖励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员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经理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包括公司当年所有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以及与公司发展具有紧密联系的其他有贡献人员。 第三条总经理奖励基金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几方面事项: 1.年度考核奖:奖励当年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所有人员。 2.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3.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4.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质量、安全奖:奖励为公司质量、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7.资金申报奖:奖励当年在公司资金申请方面贡献突出、申请到资金数额较大的有关人员。 8.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总经理奖励基金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由董事会决定,按照预算方案考核期按月度预提,专款专用,半年或次年初考核发放,年度账面余额递延使用。 第五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兼任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总经理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建议; 2.向董事会汇报总经理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审议总经理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 5.决定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总经理奖励基金和公司效益挂钩,纳入年度员工薪酬预算,计取公式为:总经理奖励基金总额=企业年度利润总额×X%,具体提取比例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在发放期成本列支。 第八条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总经理授权总经理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并向总经理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发放时,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项考核结果,按照奖励基金总额分别测算出各种奖项的总金额,将各奖项对高层、中层、部门进行初步分配测算,测算方案通过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高层、中层、部门发放金额;部门发放金额=发放基数×Y×Z%,其中Y为部门员工当期公司工作总月份数,Z为部门考核得分率。考核到部门的各项奖项由部门提出明细分配方案,提交综合部; 第十条通过专项奖项的评选,由管理委员会明确到员工的专项奖励,不实行二次分配。专项奖励金额与部门对员工年度考核金额相加,为个人本年度总经理奖励基金的最终金额。经总经理奖励基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综[2012]1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03.17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

产业投资(PE)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 (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总经理奖励基金使用办法

总经理奖励基金使用办法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总经理基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公司“对内全面服务于生产,对外全面服务于营销”的指示精神,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公司员工创造价值,在岗位上努力工作、改革创新、鼓励先进、倡导争优创先的氛围,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特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并创立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专门设立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该资金由财务统一划拨,建立专款专用账务信息。 二、适用范围 总经理基金面向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于公司管理模式、战略发展、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提高效益、创造价值和改善生产线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三、奖励对象 1、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及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质量奖:在自己本岗位之外发现已入库的待发、在装、库存产成品或原料或设备(含工具)有问题,且既成事实或有明显潜在可能的有关人员。 3、合理化建议奖:针对公司管理制度、生产情况、营销方面、设备、安全、基础建设、采购、财务、人事调整、薪酬方式、服务方式等方面提出可行或合理化建议者,给予10—500元奖励,针对降本增效方案及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方案应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根据发挥的作用和达到的效果情况,给予100—1000元奖励或按照效益比例予以提成奖励。 4、获得重大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创新方面的有关人员。 5、项目申报、申请奖励:当年在项目申报方面贡献突出,并为公司申请到一定比例的项目实施资金支持,按照申请支持资金的多少予以提成奖励。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的知名度、美誉度、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降低生产、生活、管理成本以及为公司发展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7、培训学习取得重要技术证书的相关人员。 四、奖励标准 根据奖励事件所产生的贡献及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和年度总经理基金的剩余基数情况,由部门提出申请,在总经理例会上投票初定,最后以总经理签批的金额为准。 五、奖励程序 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办按其业务管理职能范围,组织在总经理例会上讨论、审核奖励和奖励标准,通过后报财务部审批,后由总经理签批;对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由总经办公示获奖信息,并在公司内部通报表扬。 1、各部门负责人有报名和推荐权。 2、奖励基金账户及账务由财务部管理,日常管理由总经办负责实施。 3、奖励基金在部门申报后在当月总经理例会上由总经办组织进行审核、审查,审核通过的,总经办于3日内上报总经理签批,奖励兑现不超过30天。 六、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生产总监、营销总监、总经办主任、采购部长、质管部长、行政部长、基建部长、客户服务部长 七、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制定总经理奖励预算和使用计划建议。 2、向总经理和财务部汇报总经理基金使用情况。 3、制定及完善总经理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审议总经理奖励基金及使用效果。 5、组织审核、推荐上报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八、发放细则: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89.09.12 【发布部门】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89.09.12 【实施日期】1989.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 领导小组制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第一条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项: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

(二)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10%(即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一个百分点)的资金; (三)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中的大部分; (四)农林水特产税的大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纳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上三至六项资金用作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基金的分配 第二条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中央财政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掌握分配。地方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凡已建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作为国家安排的农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条量入为出安排项目,按项目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不能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同时落实投资额及其来源。 三、基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产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对开发项目,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

私募基金人员管理制度

XXXX投资有限公司 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臵,建设具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督促员工取得相关从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促进公司事业和员工个人职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是按需引进人才、合理调配人才、客观评价人才、科学培养人才、有效激励人才并保持员工队伍的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工作范围包括人员聘用与辞退、工资分配、福利待遇分配、职务聘任、劳动合同管理、培训等。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员工综合素质安排岗位,努力做到人才与工作岗位的合理匹配,做到人尽其才。通过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目标、责任、权力和履职条件。 第六条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人才。 第七条公司招聘人才时,应注重专业能力与道德品行的考察。

根据招聘对象的不同,可相应采用不同的招聘方式。公司在人员聘用时,应坚持亲属回避政策。 第八条公司应确保所招聘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架构应能满足日常管理经营需要,应具备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一)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经营团队中至少有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含分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员工,应具备基金投资从业资格; (三)新入职的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员工,应在入职之日起半年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四)公司鼓励全体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为促进公司合规稳定经营,公司应单独设臵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其有效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聘用员工时,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员工素质、业绩表现和工作岗位的重要性不同,分别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3页)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3页)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

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第八条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第九条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

校长奖励基金暂行办法(试行)

校长奖励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校长奖励基金的申报与评审,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第一条校长奖励基金是学校用于奖励在年度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和教职员工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所有校长奖励基金获奖项目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二、奖励类别 第三条校长奖励基金设常规奖和特别嘉奖两种奖励,并分设集体奖和个人奖。集体奖指以学校各级单位或团体名义获得的奖励;个人奖指以学校教职员工个人名义获得的奖励。 (一)常规奖 常规奖指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的周期性和即时性评选的奖励。常规奖分为教育教学类、科技类、管理与服务类三大类。 1.教育教学类 包括学校普通全日制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学、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奖励。教学建设与竞赛奖励、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及成果奖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纳入教育教学类。 主要项目如下: (1)教学能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优秀导师、指导教师; (2)专业建设成为重点、特色等突出专业;新增本科专业和学位点; (3)精品课程;出版主编教材; (4)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立项; (5)教育教学改革成果与实施; (6)实习基地、培养创新基地、实验室建设立项; (7)学科(含专业、课程)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 (8)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2.科技类 包括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奖励。主要项目如下: (1)纵向科研课题立项; (2)科技成果获奖; (3)学科建设方面的创新团队、产学研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 (4)发明专利; (5)学术专著; (6)论文收录。 3.管理与服务类 校属各单位及其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开展管理和服务中,为推进学校工作或重大活动起到组织、参与或协助作用,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奖的项目。主要项目如下: (1)获得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厅局级及以上级别(以获奖证书或者文件的公章为准)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国家政府及部门、工会和共青团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 (2)专项工作竞赛获得厅局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文体活动、知识竞赛(不含学科竞赛)获得厅局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特别嘉奖 特别嘉奖主要奖励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中,对学校办学层次的提升、办学范围的扩大、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办学影响的增强具有重大作用和原创意义的项目。特别嘉奖项目为常规奖励未列入的项目,主要项目如下: (1)新增博士后流动站; (2)新增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项目的资质; (3)新增办学领域且具有一定规模; (4)根本性提升招生层次; (5)专项管理、服务工作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和突出成绩; (6)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见义勇为、救困扶危等行为事迹显著、影响突出,并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报道; (7)其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 特别嘉奖纳入管理类组织评奖。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项目作为特别嘉奖项目提交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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