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科信字[2012]5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2〕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办理程序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包括市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鉴定及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登记。

项目鉴定是指企业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税务机关对项目有异议的,需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项目鉴定,取得项目鉴定意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文 件 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9-21 【实施时间】2009-09-21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起,参保单位、参保人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退费、追欠、补缴、稽核、查处,及相关的行政复议、信访、投诉、咨询等相关业务请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已经参保的单位、参保人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缴纳。 二、为确保该项业务顺利、平稳移交,本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9年9月26日至30日停止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地方税务机关在9月25日至30日停止受理所有缴费申请。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不变。

凡需在10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或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在9月 26日之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参保人,须在11月15日之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在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电脑系统切换及业务移交过程中,可能会给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暂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请予谅解和支持。详情可拨打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和市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市地税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0f18895863.html,)和市劳动保障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0f18895863.html,)查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标 签】小规模 纳税 申报,增值税,季度申报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5-05-28 【实施时间】2015-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相关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将逐步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按季申报纳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式不变,“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四、小规模按季申报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进,有关安排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

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国税网办应用数字证书申办指引

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国税网办应用数字证书申办指引 一.申办流程 (一)申办方式 办理方式分为网上申办和培训现场填表办理两种。 1.网上申办:准备好已连接打印机且能上互联网的电脑,登录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0f18895863.html, 点击“机构证书在线申请”,根据界面提示,认真阅读申请责任书,并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需要打印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和协议书。 2.现场填表办理:与网上申办不同之处在于用户是在网点现场填写申请表格,用户需携带公章到经 办网点。流程相对网上申办方式复杂,建议所有用户采用网上申办方式。 (二)网上申办流程 下面根据用户目前的两种类型分别介绍网上申办流程: A.全新证书用户B.已有证书用户(已申领广州市市国家税务局网上报税证书用户) A全新证书用户申办流程 1)登陆https://www.sodocs.net/doc/0f18895863.html,选择“机构或企业数字证书在线申请”,首先认真阅读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同意责任书中条款方可进入申请页面,询问是否办理过数字证书选项选择否 2)选择您要开通的国税业务和年费缴纳期限 3)自助选择您要领取证书的地点。 4)如实填写机构相关资料信息。 5)填写完毕按提交后,注意同时打印申请表格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请保存好您的受理编号和 证书申请ID号,该号可用于在证书管理中心的网站上查询您的证书状态。 6)申请完毕后,请保留好您的申请表格,数字证书管理中心会在7到10个工作日内生产出您申请的 数字证书。您将会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得到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的证书领取通知,如果您没有得到 通知也可以登录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0f18895863.html,查询您的证书受理状态,用户名为您的ID号,受理编号为 密码,登陆网站后可以查询您的证书状态,状态为“受理中”则您还需要继续等待,当您看到证书状 态为“可领取”或“已派区”时,请携带好相关资料前往相关证书服务网点领取您的数字证书。 7)前往服务网点领取数字证书 需要携带的资料及费用包括: ?单位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国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打印好的申请表及申请责任书(一式三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证书介质费用和服务费用。收费标准见后续收费表。 8)证书安装和使用,详见安装使用手册。 B 已有证书用户 此类用户本身已经申办过社保机构数字证书,需要开通市国税网办服务有两种选择:?新办理市国税网办业务专用的机构业务(操作员)证书。 ?共用原来的机构数字证书,直接开通市国税网办服务。 9)机构操作员证书申办流程 登录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0f18895863.html,,进入机构操作员证书申请窗口后,、填写您的机构数字证书ID号。 (请注意:此ID号为您企业领取网上社保数字证书时系统所赋予的ID号,请在您的数字证书 包装盒外表查找。如果无法找到,请电话咨询客户热线。由于省社保证书用户的机构证书ID 号没有告知用户本身,因此用户需要先电话咨询客户热线,我们的服务人员将为您查询系统 分配给您的ID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暂行规定(文档)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能级管理是根据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考评方式,对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定分级。由此决定其使用、责任和待遇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二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实行能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引导税务人员努力提高岗位技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国税事业需要的能级阶梯,为国税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含)以下工作人员实行能级管理,在干部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在编职工(合同工)比照执行。 第四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局系统能级管理的领导工作。下设能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能级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的工作。各单位设立能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能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能力测评坚持客观、公开、合理的原则。客观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每个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公开是能级评定要做到级别标准公开。测评程序公开、测评结果公无合理是能级评定要做到内容全面、方法科学、指标合理。 第六条能力使用坚持按能定级、能岗匹配、按能付酬的原则。 按能定级是在规定级数范围内,根据能力的高低进行定级;能岗匹配是

依据岗位需求分别配置相应能级的人员;按能付酬是极据不同的能级付给相应的能级待遇。 第七条能力开发坚持统筹兼顾因人而异、立足长远的原则。 统筹兼顾是做到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相结合、基本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能力相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与国税发展需求相结合;因人而异是针对不同人的能力情况,作出不同的培训安排;立足长远是从干部的人生发展出发,着眼于人力资源的长期发展。 第二章能级 第八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能级管理,按工作性质划分为四个系列;征管系列、稽查系列、信息系列、行政系列。 第九条各类人员岗位能力等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设2个档次,中级设4个档次,高级设4个档次。共有3级十档。 初级的基本条件:基本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中级的基本条件;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相当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备较强业务素质和能力。 高级的基本条件:精通本职岗位专业政策和各项制度,知识面较宽,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2014年第2号)(中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2014年第2号) 2014年7月2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至2014年6月30日止,欠缴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欠缴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欠缴税款的企业(单位) 单位:元 企 业 ( 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 码 经营地 点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 份证或护照号 码 欠 缴 税 种 欠税余额 其中:本 期新增欠 税 广州市环 博展览有限公司4401067418 65570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 道东 2-8号 1802房 罗 锦 灿 440622196212 092833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土 地 增 75,329,6 35.26 -1,386,04 4.30

值 税 、 印 花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广 州 南 沙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817315 81064 广州市 南沙区 海景路 海景小 区1号 201房 黄 俊 南 420106196510 254975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印 花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60,969,0 95.75 60,969,0 95.75 广州市 黄埔区城市建4401121911 60057 广州市 黄埔区 茘香路 基3号 潘 远 文 440203195208 052000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49,994,6 53.86 -120,000. 0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岗能匹配操作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能匹配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使干部的个人能力与岗位要求的最佳匹配,实现干部能级和岗位的有机结合,发挥干部工作潜能,从而达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取得最大绩效的组织目标,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制度》、《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绩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能匹配是以各岗位的工作负荷、知识技能、工作责任、和综合能力要求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通过数理统计的方法对各岗位的价值系数作出量化界定,以此为标准,结合干部的能级,调配和使用能力达到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 岗能匹配的对象是实行能级管理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含)以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岗能匹配是能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能级评定结果的具体应用。岗能匹配工作要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1、科学量化原则。要以科学的方法开展岗能匹配工作,以客观量化结果为依据进行岗能匹配。 2、因岗设人原则。要以实际工作的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工作流程设定岗位以及工作职责,按岗位的需求配置人力资源。 3、以能为本原则。在按岗位需求调配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要结合岗位需求充分考虑个人的能力倾向和类型,用人之长。

4、沟通反馈原则。测评指标和结果要和向各级干部充分沟通和 反馈,确保工作的开展保持高参与度和高透明度。 5、系统思考原则。岗能匹配要注意系统思考,要与绩效管理办法、职业生涯规划管理等管理制度相衔接,发挥综合管理的作用。 6、动态管理原则。要根据工作的变动和个人能力的变化及时对 岗能匹配进行动态调整,使岗能匹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第四条岗能匹配的实施具体包括工作分析、岗位价值系数的设定、个人能力系数的设定、岗能匹配分析、岗能匹配管理等4个组成 部分。 第五条市局能级管理办公室负责岗能匹配办法的制定和解释,局属各单位能级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岗能匹配的具体操作,市局机 关岗能匹配工作由市局人事处负责。 第二章工作分析 第六条工作分析是确定完成各项工作所需技能、责任和知识的系统过程。 第七条工作分析采用问卷和面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就工作的职责、内容、工作方式、环境和要求五方面内容进行调研,理顺每项工作在这五方面的内在关系。 第九条通过工作分析,结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方案》和工作实际情况,系统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岗位进行

广州市地税社保数据核对

广州市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2013-04-07

目录 广州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3) 一、核对时间 (3) 二、核对范围 (3) 三、核对内容 (4) 四、核对前提 (4) 五、核对流程 (5) 1.1登录 (5) 1.2单位信息核对及修改 (7) 1.3个人社保信息核对修改 (10) 1.3.1有初始化人员名册 (11) 1.3.2无初始化人员名册 (13) 注意事项: (14)

广州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将实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为确保我市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上线工作顺利进行,核对缴费单位和个人明细基本资料,特制作本指引,请广大社保费缴费单位认真对待,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一、核对时间 2009年8月10日-9月10日 二、核对范围 在广州市范围内除省直社保费(在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参保登记的单位)和已实行全责征收试点以外的所有缴费单位。 资料所属期截止到2009年7月底。 被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注销户、非正常户和失踪户的缴费单位不在这次数据核对范围。

缴纳“三农”保险(农转居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数据核对工作另行安排。 三、核对内容 核实社保费缴费单位的基本登记数据以及所属个人明细数据。主要有: 1.核对单位名称、纳税人编码、单位社保号、单位地址、社保登记状态、社保联系人、社保联系人电话、社保联系人手机、银行行号、银行代码、银行账号、缴费单位类型等单位基本信息。 2.核对个人社保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户籍等个人信息。 四、核对前提 符合社保数据核对的缴费单位接到所属区地税局税管员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取得本单位人员名册:一是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站下载本单位《单位职工缴费名册》;二是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下载《单位人员名册》;三是按照规定的表格自行填写本单位人员名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适用范围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适用于已经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领了数字证书、并且已经开通国税应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纳税人。 2. 如果纳税人已经领取了数字证书、并且已经使用过广州国税的网上申报,可以直接使用数字证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3. 如果纳税人在其它政府部门(工商局、人事局等)已经领取了数字证书,但没有使用过我局的网上申报、未开通国税应用的,不需要重复申请数字证书介质,但需要向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请开通国税应用。 4. 如果纳税人还没有申领数字证书,且需要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则应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领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才可使用。 5. 如果纳税人不采用网上申报的,应按现行规定到办税大厅上门申报、缴税和报送纸质资料。 申领数字证书或申请开通国税应用的详细流程可以参阅《数字证书宣传手册》,6. https://www.sodocs.net/doc/0f18895863.html, 或者登录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网站()查阅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开通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的开通时间为月日 11-6月9日,在此期间纳税人都可以进行网上申报工作。 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因各种原因导致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不成功的,应及时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按现行上门申报规定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申报。法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网上不再受理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业务,仍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现行上门申报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简介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简介 越秀区是广州市最古老的中心城区。东起广州大道,与天河区接壤;南临珠江,与海珠区隔江相望;西至人民路,与荔湾区毗邻;北到白云山山脚,与白云区、天河区相邻。全区总面积33.8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17万人。 越秀区作为广州市行政、商贸、金融、文化中心,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形成了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特色经济为带动,商贸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格局。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1639.83亿元,其中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590.45亿元。全区总部企业339家,实现营业收入735.39亿元,同比增长11.2%,占全区营业收入27.21%;全区现代服务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15.88亿元,同比增长9.9%,占全区营业收入37.59%;全区民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32.39亿元,同比增长1.49%,占全区营业收入20.27%;全区创意产业实现营业收入720.88亿元,同比增长12.3%,占全区营业收入9.43%。 区内已形成北京路、海印地区、英雄广场、农林下路、一德路等一批知名商贸区,中山五路一带已成为广州市最繁华的一个商贸中心和古城文化旅游区;形成了环市东国际中央商务、东风路现代服务、流花会展等各具特色的商务区,区内写字楼云集,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高度密集,形成具有特色的“总部经济”,成为华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2005年10月,按照广州市政府行政区划改革的部署,合并东山、越秀两区,新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诞生。在市地税局和越秀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各级部门的协助配合下,越秀区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财税政策和治税方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全面实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优化服务、科学发展”四大战略,在组织收入、重点税源管理、社保费全责征收、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实现了新跨越,税费收入规模迈上新台阶,连年税费收入总额位居全市各区之首。2005-2010年,全区累计组织地方税费收入1187.68亿元,其中地方税收830.9亿元,为创建广州地税系统“首善之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力保障,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 机构设置 目前,区局内设22个职能科室所:办公室、税政科、计划征收科、征收管理·政策法规科、信息管理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税源管理六科、税源管理七科、税源管理八科、税源管理九科、税源管理十科、税源管理十一科、税源管理十二科、税源管理十三科、税源管理十四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规费管理科。 区局办税服务厅地址: 第一办税服务厅(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9号、邮政编码5101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 (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

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税收工作总结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税收工作总结 2010年,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更加重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亚运、推动管理创新、加强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深化科技应用、建设和谐团队,确保了税收经济良性循环、税收管理质效稳步提高、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发挥职能,服务发展,税收收入谱写华章 2010年,我局组织收入工作面临税收政策变化、免抵调库指标紧缩、企业劳资问题停工等复杂因素影响,全市国税系统在市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沉着应对,全面落实税收政策,积极向管理要效益、向经济要税源,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新跨越。全年共组织税收收入2057.5亿元,同比增长27.83%、增收447.95亿元。其中,国内税收收入1441.84亿元,同比增长23.66%、增收275.84亿元;海关代征收入615.65亿元,同比增长38.81%、增收172.12亿元。在组织收入工作方面,重点抓好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预测分析,确保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性。深度挖掘税收增减变动的内外因素,注重对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一次性因素的分析梳理,准确把握税收发展规律。深入开展专项税收调研测算,对固定资产抵扣、消费税政策调整、所得税率变动、外资企业征收城建和教育费附加等政策影响税收的情况进行测算,提高对税收发展趋势的掌控力度。深化做好税收横向、纵向以及与征管状况监控指标的对比分析,及时发现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税收与经济的相

关性分析,撰写2010年收入形势分析报告,为广州市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二)优化税源监控,确保组织收入工作的可控性。做好税收资料调查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地调查工作。搭建重点税源电子档案系统,实现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在全局系统各层面、各部门之间共享,提高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科学性、延续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税收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创新,规范税收数据质量日常管理,把日常数据监控纳入制度保障范畴。 (三)深化职能发挥,确保税收收入增长的持续性。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做好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的服务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直接为广州市提供可支配财力287.5亿元,为广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办理各类减免税累计105.27亿元,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77.49亿元。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全年办理出口退(免)税230.02亿元,促进了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夯实基础,推进创新,税源管理日趋专业 (一)深入推进税收管理创新。大力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完善管理模式,合理确定5种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促进管理资源向管理重点、难点倾斜配置。全面应用管理指引,做好管理指引的实践验证和丰富完善,将17517户纳税人纳入专业化管理,完成对近8000户次纳税人累计113项行业管理的数据采集。探索效果评价机制,研究确定增值税税负率、行业亏损面等8个专业化管理效果评价共性指标,定期提取指标数值进行比对分析,促进管理质量提升。2010年,纳入税源专业化管理的30个行业整体亏损面比上年降低2.4%。积极

广东省国税系统优秀国税工作者名单

附件2 广东省国税系统优秀国税工作者名单 省国税局机关 黄坚儿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傅绪桥省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 广州市 唐千红广州市国税局监察室副主任 林少光广州市越秀区国税局副局长 李锦钢广州市国税局教育处副主任科员 张蕴驰广州市国税局东区稽查局副主任科员 罗丕东广州市白云区国税局副科长 刘舜玲广州市国税局南沙开发区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邓耀全广州市国税局开发区国税局办税厅副主任 深圳市 黄涛深圳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任科员 赖容锦深圳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彭裕喊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曾其端深圳市蛇口国税局管理二科副主任科员 程雪萍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福永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二科科长王伟均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坪山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珠海市

徐涛珠海市国税局征管科科员 李建强珠海市斗门区国税局局长 殷国建珠海市高栏港区国税局纪检组长 王天顺珠海市跨境区国税局办税厅主任 汕头市 陈俊佳汕头市国税局收入核算科科员 张曙光汕头市金平区国税局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股长许晖汕头市龙湖区国税局监察室主任 吕炳佳汕头市潮阳区国税局副局长 黄丽苹汕头市潮南区国税局纳税服务股科员 佛山市 张孟雷佛山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黄锦其佛山市高明区国税局明城税务分局局长 侯卉佛山市南海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主办科员 梁艳嫦佛山市三水区国税局副主办科员 周健生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稽查局副主办科员 韶关市 林振龙韶关市国税局副局长 曹秀青韶关市武江区国税局纳税服务股股长 廖建雄韶关乐昌市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科长 钟日东韶关市始兴县国税局政策法规股科员 赵永和韶关市新丰县国税局纳税服务股股长 河源市

广州国税网上申报系统

广州国税网上申报系统 一、IC卡报税 1.纳税人先通过外网提交申报信息并足额缴纳本期应征税款,在公司内将开票数据写到企业IC卡内。 2.自助终端上进行IC卡报税操作,流程如下: (1)选择“CA登录”或者“输入税号登录”方式; (2)选择“CA登录”时,先将您的CA证书插在ARM机操作屏幕左下方的USB接口上,点击“CA登录”功能菜单按钮,读出税号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 (3)选择“输入税号登录”时,通过ARM机操作界面上的软键盘输入您的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4)根据语音提示输入8位机器操作密码;初次使用时请点击“修改密码”按钮,修改为您自己的密码,系统初始密码为“12345678”; (5)选择“IC卡报税”功能模块,根据语音及界面操作提示,将企业报税IC卡插入读卡器中,插卡时注意有芯片的一面朝上,点击“确定”按钮。 (6)终端读取出IC卡内的报税数据后,点击“报税”按钮。 (7)系统自动将本次IC卡报税数据与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比对,比对成功后点击“保存”按钮,本期未缴税款为0时,系统自动对报税IC卡清零解锁;否则系统不对报税IC卡清零解锁。 (8)报税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本次IC卡报税流程结束,退出系统。 说明:IC卡非征期报税时只将本次开票数据读入到税局业务系统,不扣缴税款。操作流程同IC卡征期报税流程。 二、发票认证 自助终端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认证”。在自助终端上进行发票认证时,操作流程如下: 1.选择“CA登录”或者“输入税号登录”方式; 2.选择“CA登录”时,先将您的CA证书插在ARM机操作屏幕左下方的USB接口上,点击“CA登录”功能菜单按钮,读出税号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 3.选择“输入税号登录”时,通过ARM机操作界面上的软键盘输入您的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4.根据语音提示输入8位机器操作密码;初次使用时请点击“修改密码”按钮,修改为您自己的密码,系统初始密码为“12345678”; 5.选择“发票认证”功能模块菜单后,根据待认证的发票类型,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或者“货运机动车发票认证”功能模块菜单。 6.根据语音和界面操作提示信息,将发票放入到自助终端认证扫描仪内;放置发票时,注意“发票票面信息朝下,税局监制章靠右,密码区在右上方”放置发票。在认证专用发票时,请将扫描仪进纸口调整到专用发票认证位置,认证货运机动车发票时,请将扫描仪进纸口调整到货运发票认证位置。 7.点击“确定”按钮,开始扫描发票。 8.仔细将通过扫描仪的发票与终端界面上显示的发票信息进行核对,将认证通过的发票放置在一边,没有认证通过的发票放在扫描仪内,点击“继续认证发票”按钮继续认证。 9.发票认证完成后,点击“打印认证结果”按钮,打印本次认证结果清单。 10.取下您的认证结果清单,点击“退出”按钮,发票认证流程结束。 说明:多次认证不通过的发票,请到窗口认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自助终端上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版)实物票发售”功能,每次最多允许购买25份发票,超过25份的购票需求,请在自助终端上购买电子票号后,到窗口领取实物发票,或者直接到窗口办理。发票发售操作流程如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2006]2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名单所列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告知事项:

一、上述公司享有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二、上述公司如被处以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若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2006]1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名单所列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下列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税款限你公司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广九大马路4号,联系电话:83884961)清缴入库。逾期未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必须按上述决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