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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强制执行制度介绍

德国强制执行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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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介绍

---郭信主

一、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渊源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依然保留着1877年最初立法时的地位,始终独占第8编,共有242条规定。该编共由5章组成: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因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其中包括对动产的强制执行、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分配程序以及对公法法人的强制执行;第3章为交付物以及作为、不作为的强制执行;第4章为代宣誓的保证和拘留;第5章为假扣押和假处分。此外,还存有关强制执行的单独立法:如《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债务人名录规则》、《法院执行员法》、《地籍规则》。

在德国,民事执行权全部掌握在法院,理论界主流观点也始终将执行程序视为民事司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行政行为。执行程序中涉及的主要不再是裁判争议或者确认什么是正当的,而是以何种方式实现已确认的权利。因此在德国法律中将执行机构的典型活动表述为“执行行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款、第766条第2款)或者“执行措施”(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6条),所有执行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原则上无需事先听审当事人,但总是为法官保留在执行救济程序中进行审查的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执行程序都是基于债权人的单方申请而启动,债权人保留了对执行方式和执行标的的处分权。仅在行为的强制执行时,法律上才要求听审债务人。

二、德国强制执行机关

德国的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分离,执行机关呈现多元化特征。强制执行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由法院执行员(Gerchtsvollzieher)、执行法院(Vollstreckungsgericht))、受诉法院(Prozessgericht)与土地登记所 (Gurndbuchamt)等不同的机关管辖。上述执行机关原则上仅对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名义进行强制执行,因此通常不存在与其他诉讼领域内的执行机构冲突的问题。

(一)法院执行员

187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主要参照法国的执行员(huissier)制度规定了法院执行员的有关内容。目前在联邦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有德国《法院执行员法》(GVO)、德国《法院执行员业务指导》(GVGA)。此外,州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州法律还作出了一些补充性规定或者特别规定。

法院执行员是负责送达和执行的司法行政管理官员,对除依法分配给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的强制执行行为都具有管辖权,对因金钱债权而对动产的执行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均由执行员负责。其雇佣关系和业务关系在联邦最高法院由联邦司法部长决定,在州法院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院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是独立的,自行对当事人负责,并且不需要直接接受法院指挥。但是需要接受法院的事务监督以及作为司法行政管理官员接受初级法院的职务监督。

在德国执行法律制度的实现中,执行员作为执行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具体执行事务,是德国执行法律制度中很有特色的一个部分。德国目前约有4700多名执

行员。执行员大多是男性,约占总数的60%;现在女性执行员人数呈逐渐增长趋势。他们都是高中毕业后在法院接受1年半的业务培训,始成为所属法院的一般司法人员,尔后再经过1年半的专业培训,合格后即可由州司法部长任命为执行员,与此同时也取得了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执行员虽隶属于某一执行法院,但办公地点不在法院内,由执行员自行确定。在地区管辖上,每一个执行员都有相对固定的1个管辖区域。当事人可以到本地执行法院查阅本区域执行员名录,查到后就可以直接委托其办理执行事务。但是这种委托关系绝非私法上的事务代理关系,而是公法上的关系,是一种程序上的申请。

执行员的工作虽然不受执行法院干预,但受执行法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实施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的程序、方式等有异议和抗议时,由执行法对此作出裁判;二是执行员在实施搜查、逮捕时须由执行法官签发搜查令和民事逮捕令;三是对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故意违法行为如与当事人串通拖延执行等在接到当事人控告后经查实的可进行警告,也可以解除其职务。对执行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有关规定也极为严格。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钱物,哪怕是1杯咖啡、1支烟都不能接受,收费不找零的幅度只限定在3分钱以内。接受当事人贿赂将立即被解雇。执行员在实施强制执行时,除了根据一般的工资法领取薪水外,还可以根据公务员报酬规则获得应由其收取的执行费用的一部分、文件费用、垫款偿付以及为了偿付办公费用而再获得其所收取的执行费用的一部分。执行员在执行中受

伤或死亡的由国家发给抚恤金。在德国,执行员的收入比一般法官要高,是一个收入颇丰的阶层。

(二)执行法院

在德国,执行法院的职权管辖为以下5个方面:(1)因金钱债权而对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执行;(2)对不动产的执行,但是强制抵押权登记外;(3)在债权人为多数情况下的分配程序,只要上级的州法院不能依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79条第l款的规定对分配异议之诉行使管辖杖;(4)为强制代宣誓的保证而发布拘留命令;(5)通过命令鉴定人对物品进行估价而参与对动产的执行等。此外,执行法院对执行员的事务监督以及有关的执行保护也具有管辖权。执行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依法律规定而确定,法律未规定时,执行法院就是进行或者已经进行执行程序的地区所属的初级法院。

执行法官主要负责强制执行过程敁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的裁判以

及依法为执行员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等。执行法官并不具体组织或参与某对某一具体案件的执行工作。根据德国1957年《司法辅助官法》,将法院管辖的那些不存在法律争议的事务性工作分离出来,转由司法辅助官员负责办理。根据德国《司法辅助官法》第20条第17项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章的执行程序中的事务应转交给司法辅助官。执行法院还可以将强制拍卖、强制管理等执行事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司法辅助官办理。从目前来看,执行法院管辖的执行事务大部分都由司法辅助官直接办理。例如,在不动产的强制拍卖中,司法辅助官负责整个拍卖程序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确定不动产的价值、核对债权人的

申请、公布拍卖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裁定、分配拍卖价款等。在不动产强制管理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和监督等事项,也由司法辅助具体负责办理。

司法辅助官代替法官来处理司法事务,但他并不是附属于法官的。根据德国《司法辅助官法》第9条的规定,司法辅助官在事务上是独立的,像法官一样仅受法律的拘束。德国,司法辅助官有“第三种权力的第二纵队”之称,这种称呼恰当地反映了他们在减轻法官繁重工作负担中所起的作用。德国的经验表明,司法辅助官的设置,有效地减轻了法官的负担,是一种比较行之有效的制度。

(三)受诉法院

德国实行严格的“审执分立”原则,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任何实体权利都不作审查,执行法院的确定也不受受诉法院的影响。作为极个别的例外,部分执行事务由受诉法院专属管辖,此时的受诉法院总是一审法院。这可以看作是“审执分立”原则的一个例外。受诉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前置的执行文告程序中的任务。受诉法院书记科的书记官或司法辅助官首先要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24条、第725条发放执行文告,受诉法院保留作为审判法院裁判执行文告程序中的法律救济。(2)作为执行机构的职能管辖。诉讼法院的职能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作为的强制执行、容忍和不作为的强制执行以及相应的执行费用的确定。原则上,此时由诉讼法院而不是司法辅助官行使管辖权,因为德国《司法辅助官法》第17条仅将执行法院的任务委托给了司法辅助官,并未将诉讼法院的任务委托给司

法辅助官。(3)对执行诉讼的管辖权。一审受诉法院也对一些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诉讼享有专属管辖权,在这里,决定将案件划归受诉法院管辖的重要标准是,与在先的诉讼存在事务联系以及为由此主张的实体异议或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四)土地登记所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抵押权登记、登记簿中的抵押权扣押的登记、对物上负担、土地债权或者定期土地债务的登记等执行事务,由土地登记所负责办理。在德国,土地登记所属于初级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又于—般的法院。土地登记所只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而不受理诉讼案件。土地登记所一般设立在县一级,它们对所在地的所有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事项具有管辖权。因为土地登记所本质上是法院,所以其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司法为,因不动产登记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应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土地登记所在办理上述执行事务是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为执行机关,另一方面为非讼事务管辖机关。土地登记所为执行行为和非讼行为时,应自行审查强制执行和登记的要件是否具备。

三、德国强制执行中查明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

在德国强制执行制度中,为了便于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有两项制度发挥着配套保证作用,即代宣誓制度”和“债务人名簿制度”。所谓“代宣誓”,是指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执行债务人宜称自己无力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官请求命令执行债务人进行“代宣誓’。“代宣誓”在执行员面前进行,主要内

容是债人如实申报财产并保证这种申报不含欺诈和隐瞒。这种“代宣誓”要求如实申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不仅要申报即时财产状况,还要申报“代宣誓”之前某一时期内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如在债务人进行代宣誓”指定期日前4年内将某些财产作为非节日性礼物无偿给付的情况等。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债务人在执行前恶意处分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况。

在德国,大部分债务人会按时到执行员那里作“代宣誓”保证,并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其原因一是德国是一个信誉比较发达的国家,诚信已成为社会普遍尊崇的公德;二是因为法律对那些在”代宣誓”中作虚假陈述或无充分理由拒绝进行“代宣誓”的债务人将予以比较严厉的制裁。债务人在”代宜誓”中弄虚作假的,将因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从民事案件当事人将一变而为刑事犯罪嫌疑人。此时,大部分债务人对此的利弊选择是明智的。同时,根据德国有关法律,如债务人拒不进行“代宣誓”保证,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拘留债务人,这种处罚最长6个月。执行法院签发拘留命令将此命令直接交给债权人,债权人可据此威慑债务人迫使其作“代宣誓”保证。如债务人仍无动于衷,债权人即可将拘留命令交给执行员,由执行员在当地警察的配合下,对债务人实施拘留。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债务人会被迫来到执行员面前作“代宣誓”保证。已被拘留的债务人在拘留期间只|要表示愿意作“代宣誓”保证,将立即被准许,并在举行后被立即释放。这种对于逃避执行的强力制裁,有效地维护了执行法律制度的权威。事实上,在德国只有约0.5%的执行债务人被采取了拘留措施。

|除“代宣誓”保证这种具有强制力的制度以外,德国还建立了“债务人名簿”制度,即在每个执行法院里都备有一份在其辖区内作过“代宣誓”保证和被拘留的债务人的名单册(类似“黑名单”),这种信息可供在一定范围内查询,如债务人的利益关系人可以查询。这将使该债务人的个人信誉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由于这种“信任危机”,使其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和经济活动受到限制和损失。实际上这正是利用信誉压力迫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权的一种手段。一旦债权得到清偿,该债务人的名字将会立即被注销,以保证这种信息不会被滥用而对债务人的信誉造成长期损害。

主要参考书目:江必新主编《比较强制执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

德国、荷兰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特点与经验

德国、荷兰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特点与经验 来源:王诗成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0日 点击数:1080 一、德国海洋环境保护情况 (一)德国自然社会概况 德国位于中欧西部,面积约为35.7万平方千米,人口约为8 303万(2001年7月的统计)。主要自然资源有铁、煤炭、木材、铜、天然气等,森林面积占陆地面积的31%。德国经济发达,主要工业有采矿、冶金、机械、木材、造船、化工、食品等。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总统是国家的最高元首,但总理是事实上的政府首脑。议会实行两院制,目前分别有656个和69个议席,负责制定国家的法律。总理和其任命的各个部长在法律的授权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二)德国环境保护特点与立法 德国是欧洲和世界在现代意义上最早开始关注环境问题的国家之一。20世纪60年代末,鉴于当时大气、水体和其他方面的污染都已十分严重,加之一系列有关环境污染危害的研究报告的发表,在德国掀起了从政府到公众、从城市到乡村的广泛的环境热潮,环境法制建设也得到很快发展。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德国就已先后制定了《废弃物处置法》、《联邦水管理法》、《大气污染控制法》等早期的环境法律。之后,随着1976年的《能源节约法》、1980年的《化学品法》、1985年的《原子能控制法》、1987年的《废水纳税法》等法律的制定,到90年代随着一些有关全球环境问题立法的颁布,德国的环境法制体系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程度。环境保护作为德国的基本国策,政府采取了如下有效措施:①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国际上有关的海洋环境保护条约以及欧盟环保法律,德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各州依据上述法律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法制化;②从战略高度增加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公民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在自然保护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基地,免费向公众开放,让公众亲身接受环境保护教育;③采用经济措施保障环境持续发展,即采取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使用者付费的措施;④禁止的原则,即没有通过评价说明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项目禁止建设;⑤完善环境标准,根据国际以及欧盟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联邦德国的环境标准,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⑥环境承受能力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已建立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 德国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政府部门主要为联邦海洋与水道局、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联邦环境保护局、联邦自然保护局。其中,联邦海洋与水道局是负责实施海洋管理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海洋与水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洋使用及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和航道使用的协调;负责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负责组织北海和波罗的海的水文地理调查和水文预报;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活动的管理;航运管理;污染海洋环境处罚;海洋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主要是制定各种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及环境标准,具体实施管理的分别为其下属的环境保护局和自然保护局、放射线保护局。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3个直辖市组成。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责划分是由其基本法规定的,实行立法统一、执法相互监督的原则,即立法由联邦政府统一负责,执行分别由州政府和赋予职能的联邦机构执行。在海洋管理上,联邦德国实行分区管理的形式。即离岸12海里内海域由沿海各州政府实施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使会计工作法规化、规化、制度化,建立科学的会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一条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是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的措施,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紧跟会计改革步伐,使自己的知识、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二条会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权限,办理会计事务客观公正,实事。 第三条会计人员要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监督,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私自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项财务负责人的权责 第一条财务负责人是财务工作的管理者,对会计工作人员有领导责任,应领导会计机构的全体人员执行“会计法”,带头学法、守法、执法,做到以身作则,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应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支持、配合会计人员办理会计手续,保证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财务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违反《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事情,有权制止。 第四项会计的职责 第一条会计人员必须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的设置会计科目,设置总帐、明细帐、附加帐,组成系统科学的帐薄体系,保证合理地反映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条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完整的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对不合法的原如应拒绝受理。 第三条会计人员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帐薄,做到容真实、数字准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四条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资料进行经营活动的核算;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进行进、销项税金及其他税金的正确核算。帮助领导做好经营决策工作,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准时送财务报表,做到容完整,数字准确、真实。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五条会计人员负责向董事会及全体股东,按董事会决议规定报告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经营和经营成果的预测及决策。 第五项出纳的职责 第六条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具体办理现金收付手续,报销时要认真审查原始凭证,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全的一律拒绝办理现金收付手续,严格把好关。 第七条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特殊情况报开户银行审批,不能以白条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借款报销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签字才能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第八条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逐笔记载现金收会,帐目日清月结。 第九条建立部牵制制度。负责保管现金、转帐等空白凭证,财务章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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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质量管理制度介绍1 严格的管理制度使德国产品成为质量和信誉的代名词 奔驰、宝马、博世、西门子……这一系列的德国品牌,不仅世界知名,而且无一不是品质的保证。德国制造为何质量那么好,原因有很多。然而归根结底还是依靠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使“德国制造”长盛不衰,享誉世界。 完善的管理体系 当然,德国产品质量信誉的背后,依靠的绝不仅仅是发现质量问题后的召回制度,更重要的是德国在加强出口产品安全管理方面所依赖的一整套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制度体系。 目前德国工业产品中有一半销往国外,全国近1/3的就业岗位都来源于出口行业,德国经济是典型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出口管理部门在政府机构中占有重要位置。德国对外贸易归联邦经济部主管,下设专门的对外贸易办公室。产品质量的管理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和质检部门等,半官方的德国工商总会、中小企业联合会等在全球都建有庞大的联系网络。此外,相关立法机构、行业标准化机构、质量认证机构等在海外产品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出口产品安全管理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例如《设备安全法》、《产品安全法》、《食品法》等。以食品安全为例,目前德国是世界第四大食品出口国,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涉及全部食品产业链,包括植物保

护、动物健康、善待动物的饲养方式、食品标签标识等。德国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中构架了四大支柱:《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HACCP 方案》、《指导性政策》,它们互相补充、构成了范围广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德国所有的出口食品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实际上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并且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这 都成为德国出口食品产品安全的根本保障。中国貌似也有,每个地 方政府和县级政府都设有食品药品监督局,不过貌似形同摆 设。重要的不是模仿制度,而是实施有效的制度外联监督,评 价管理制度,公务员自上而下的责任感。 德国行业标准化组织中国也有,不过其实质工作目标效率,实施成果并不显著,强调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恩替,要深入思考,挖掘潜在原因。加大执法,绩效考核等监督行为。在产品质量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标准 化组织工作的依据正是国家颁布的各项行业法规,将本已数十万条的行业法规转化为具体的业内标准,这些标准又成为认证机构质量认证和企业生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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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 摘要:作为我国减轻环境影响的有力工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是对我们污染区的治理,开发区的合理开采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还成为环境规划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文从中国环境现状出发,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保护中的一些重要作用,提出一些改进方案。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制度 前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自70年代起,就建立的初步的发展模式。进几年来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引进国外先进的程序模式,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创建符合中国需要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环境影响管理检查等工作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的环境事业正以稳健的步伐蒸蒸日上。 1.何谓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英文缩写EIA),即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其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开展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模式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创于美国。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仿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来。 我国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原则规定了扩、改、新建工程时,必须要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式确立。1980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范围和内容。1981年和1986年又两度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完善。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1992年到1994年的3年间,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项目数分别为36366、34276和31476,分别占当年建设工程项目数的61%、57%和63%。 1998年11月,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予发布实施,该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适用范围、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正式出台,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统、完整和明确的规定,最终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这项制度。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讲述的是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一个审判,同时它也是一个国际性的审判。此次审判的被告主要是医生、商人、以及法官等人,因为在审判之前希特勒已经死了。影片开始之时,海伍德法官说:“这些都是一些不该被审判的人啊!”让我对影片有了进一步了解的想法,在完整的看完影片之后,对造成这一悲剧性的原因我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以下我就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1、行政司法权需要独立于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 众所周知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是三权分 立,亦称三权分治。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而在希特勒执政,即第三帝国统治时期,我看到司法机关权利与执政者权利被绑在了一起。在希特勒上台之后,所有的法官都做了1934效忠誓言的宣誓:“我发誓我将效忠德意志帝国和人民的领袖阿尔道夫.希特勒,我将对他忠诚并且遵守法律,我将良心上完成我的职责。愿上帝保佑我!”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早在希特勒一上台的时候,司法行政部门就轻易的将他们的权利交出去了。他们选择不再忠成于法律、正义,而是忠诚于希特勒。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忠诚于他,然后才是遵守法律。希特勒的个人意志被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同时也被上升到了行政司法权力的高度。 最终导致法律不再具有伸张正义,维持社会公正公平的功能,更甚的是它被作为一种供统治者武器存在于社会中。导致行政司法权被掌握在独裁者身上,导致死刑被无限扩大,导致上诉权被取消,导致种族观念被列入了法律中。对抗国家的惩罚条例取代了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成为了法官的宠儿。被告获罪的最主要因素以不是你是否犯罪,是否作为,是否不作为,甚至仅仅是一个身份就能让你被判处死刑。(在当时,被告只要是波兰人、犹太人,或者是不受欢迎的政治派别人物就要被处以死刑)使得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统治者的意志被不断的放大,独裁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了德意志帝国走向衰败,走向灭亡。 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必须将统治者阶级和行政权力机关分开。他们之间各自独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绝不能是影片中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拥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 2、爱国主义必须与法律公正区分开(理性爱国)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正稿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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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 2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 我国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法律,在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是走在前面的。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各种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容、程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从大围的发展规划到具体项目的建设,都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从而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发展契机。同时,各级环境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各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参与政府的综合决策,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自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法规和措施,建立了许多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会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学术研究和交流,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理论和方法,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技术。 3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明确了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规划围,但我国对规定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却缺乏法律 约束。目前,除《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及建设部2005 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外,还没有其他的法规依据。2005年,国务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基本概念 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i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开发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之一,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政府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使政府在决策或人们在从事相应生产活动时,充分考虑此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避免由此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使行政机关对环境价值的考虑更科学、更民主。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历史沿革) 八大事件重大污染公害事件唤起世人环保意识。 1,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比利时1930 年12 月马斯河谷地带分布着三个钢铁厂、四个玻璃厂、三个炼锌厂和炼焦、硫酸、化肥等许多工厂。1930年12 月初,在两岸耸立90米高山的峡谷地区,出现了大气逆温层,浓雾覆盖河谷,工厂排到大气中的污染物被封闭在逆温层下,不易扩散,浓度急剧增加,造成大气污染物事件。一周内几千人受害发病, 60 人死亡,为平时同期死亡人数的10.5 倍,家畜也死亡许多。发病症状流泪、喉痛、胸痛、咳嗽、呼吸困难等。推断当时大气二氧化硫浓度为25—100毫克/ 立方米。 2,多诺拉烟雾事件:美国1948 年10 月多诺拉镇是一个两岸耸立着100 米高山的马蹄形河谷,盆地中有大型炼铁厂、硫酸厂和炼锌厂。1948年10月,该镇发生轰动一时的空气污染事件,这个小镇当时只有14000人, 4 天内就有5900人因空气污染而患病, 20 人死亡。3,伦敦烟雾事件:英国1952 年12月伦敦位于泰晤士河开阔河谷中, 1952年12月5—9 日,几乎在英国全境有大雾和逆温层。伦敦上空因受冷高压影响,出现无风状态和60—150 米低空逆温层,使从家庭和工厂排出的燃煤烟尘被封盖滞留在低空逆温层下, 导致4000 人死亡。 4,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美国1955 年洛杉矶市有350 多万辆汽车,每天有1000多吨烃类, 430 多吨氮氧化合物和4200吨一氧化碳排入大气中,经太阳光能作用,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一种浅兰色光化学烟雾, 在1955年一次事件中, 仅65岁以上老人就死亡400 人。 5,水俣事件:日本1953 年—1979年熊本县水俣湾地区自1953 年以来,经常发现生怪病的人。病人开始面部呆痴、全身麻木、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进而耳聋失明、最后精神失常、全身弯曲、高叫而死。还出现“自杀猫”、“自杀狗”等怪现象。截止1979 年1 月受害人数达1004 人,死亡206 人,到1959 年才揭开这谜,是某工厂排出的含汞废水污染了水俣海域,鱼贝类富集了水甲基汞,人或动物吃鱼贝后,引起中毒或死 亡。 6,富山事件:日本1955年—1965年55 年后,日本富山神通川两岸,发现一种怪病,开始手、脚、腰等全身关节疼痛。几年后,骨骼变形易折,周身骨骼疼痛,整天喊疼的“骨痛”,最后病人饮食不进、在痛疼中死去或自杀。到65 年底,近100 人因“骨痛病”死亡。到61 年才查明是当地铝厂排放含镉废水,人吃大米和饮用含镉的水而造成。7,四日市事件:日本1955 年—1972 年四日市是一个以“石油联合企业”为主的城市。55年以来,工厂每年排到大气中的粉尘和S02总量达13万吨,使这个城市终年烟雾迷漫。使人患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及肺癌等呼吸道疾病,称为“四日气喘病”。截止1972年,日本全国这种病患者高达6376 人。

管理制度考察德国的住房制度

(管理制度)考察德国的住 房制度

考察德国的住房制度 于德国,住房政策已成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虽然壹直是以国家提供大规模财政援助为前提,但不是由国家直接向国民提供住宅,而是通过住宅工会等于市场竞争中提供住房。不直接提供住宅不是否定了国家的责任,而是为了把国家的计划和人的主动性结合起来。德国政府认为,国家于四个方面进行政策干预:壹是保证有足够的住房建设,同时防止;住房过剩;二是保证住房的质量和环境的保护;三是住房结构和房价老百姓能够承受;四是住房产品能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要。关键问题是要保障国家、企业投资住房的经济效益和对社会的良好结果。 从历史上见,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壹、房租管制 德国的租金管制制度建立于战后住房短缺时期,由于住房出租价格大幅度上升,广大居民无力支付所承租住房的费用。为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采取了租户权益保障措施,要求各地政府按照不同区位、不同房屋结构和房屋质量,提出相应的指导租金水平,作为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确定住房租金的参考标准。房租管制保障了当时情况下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于壹定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利于出租市场的扩大和住房维修。 二、福利性公共住宅

所谓福利公共住宅,就是于政府资助下,由个人、非营利住宅公司、自治团体建造,向多子女家庭、残疾人、低收入者以及养老金少或领救济金的居民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包括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建造且于税收入得到国家优惠的职工住宅。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因经济收入低,或某壹民族、信仰某壹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府有提供福利性公共住宅供其租住的职责。 三、房租补贴 房租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德国公民凡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者,有权享受住房补贴,以保证每个家庭均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 四、住房储蓄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为实现购建房筹资而形成的互助合作融资体系,主要有以下特点:壹是先储蓄、后贷款。二是贷款利率固定、低息互助。三是政府实行储蓄奖励。后俩者德国住宅储蓄制度的俩大支柱。对低收入居民来说,参加住宅储蓄能够得到政府的奖励,是促使他们参加住宅储蓄的壹个重要原因。住宅储蓄制度是壹种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存贷款利率不受资本市场供求关系、不受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因素的影响。此外,政府对住宅价格的有

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的法律制度。凡在我国领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不是一般的预测评价,它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各种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中,它是一项决定建设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具体建设项目大体上包括:一切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或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一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产生影响的大中型水利枢纽、矿山、港口、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大面积开垦荒地和采伐森林的基本建设项目;对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甚至造成灭绝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对各种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价值的特殊地质、地貌地区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也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是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三是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是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是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是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是结论,包括下列问题: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采取的防治措施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再作进一步评价等。 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大体上是: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合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是:核设施、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级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一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为三方参与主体的一方所享有的辩护权是其享有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该项权利的有效实现需要一套完备的制度加以保障,即刑事辩护制度。该制度一方面能够赋予被告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促进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标。 关键词《刑事辩护法》刑事辩护制度控辩平等 作者简介:韩菲,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8-02 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与反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刑事辩护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意识以及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的重要标准。我国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十分具有突破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使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更加便捷。本次修订的改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变化使律师摆脱了原本地位不明的尴尬境地,让嫌疑人从被追诉起就可以聘请辩护人,从而实现辩护与追诉的同步,有利于侦查阶段律师作用的发挥。 第二,通过突出程序辩护的价值表现对程序公正的重视。新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比旧法条,从字面上看是删去了“证明”二字,但体现在立法思想上却是删去了对律师“责任”的规定,为实践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增加了对“诉讼权利”保护的强调,是立法者对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并重的鲜明体现。 第三,完善了律师会见制度。辩护律师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会见权,也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是律师有效进行辩护的前提。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除三种类型的犯罪之外,对于律师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安排,还明确了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改变了以往律师会见难,阻碍多,被干扰的难题。 第四,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案卷材料是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最重要的依据,原刑诉法严格区分不同诉讼阶段的阅卷范围,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往往难以查阅到有辩护价值的案件材料,无法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

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及现状

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及现状 刘振华 09级环境工程2班2009650332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的普遍经验作为一种预见性的环境管理工具,对它所实现其目的的程度已经产生了颇为激烈的争论,这一直是衡量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条款,特别是讨论已经从程序上的执行问题转向到环境影响评价的更实质性目标和其置于更广泛的决策背景。文章首先描述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起源,并介绍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史,进一步探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提出可行的办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国内外现状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以一项社会活动、经济建设活动,在它实施之前,对它的选址、使其实现活动的行为及活动结束后所遗留的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1]全部或部分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益或有害的变化即环境影响 一、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不仅发生了区域性的环境污染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而且出现了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酸雨、物种灭绝、土地沙漠化、森林锐减等 大范围的和全球性环境危机,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人们开始关注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断寻找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方法是势在必行的。 20世纪50年代初,首次对核设施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60年代英国提出环境影响评价“三关键”(即关键因素、关键途径、关键居民区)和“污染源一污染途径(扩散迁移方式)一受影响人群”的环境影响评价模式。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被学者们提出。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通过使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继美国之后,先后有瑞典、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德国等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此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开发活动时,对该活动可能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估,制订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的措施,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各项规定的总称。可以看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称"环评" 制度)是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环境质量评价(主要为环境现状质量评价)、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以及环境影响后评价。这是一个不断评价和不断完善决策的过程。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规模和种类,可分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产品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评价要素不同可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 公众如何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5 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11条和第21 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以听证会、论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这些规定,对公众和专家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公众的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 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环境遭破坏的两大"法宝",是我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之前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即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与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和对项目建设、选址的意见等。要求报告书在设计任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三同时”制度更为具体地规定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法律义务。他要求建 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在项目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建设项目在正是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治理效果和标准,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如果违反上述“三同时”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给予一定的处罚。项目的主管部门在项目设计上、

环境影响评价考试试题

环境影响评价试题 一、名词解释: 1、环境影响: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的效应。 2、水体自净:污染物进入水体后首先被稀释,随后经过复杂的物理、化学和生物转化,使 污染物浓度降低、性质发生变化,水体自然地恢复原样的过程。 3、大气污染:大气中污染物或由它转化成的二次污染物的浓度达到了有害程度的现象。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天津塘沽区适合发展成为港口和码头,这体现了环境资源的(B) A、物质性 B、非物质性 C、价值性 D、变动性 2.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是(D) A、经济性 B、价值性 C、社会和谐性 D、可持续发展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A)年。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4.正常人耳听到的声音的声压级是(C) A、20-120dB B、20-100dB C、0-120dB D、0-100dB 5.生态评价等级,如选择的生态影响因子多于1个,依据其工作等级(D )确定。 A低B中C较高D高 6.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较大的,应当编制(A)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分析表 D、环境影响登记表 7.对于二级生态影响评价过程中,评价范围需要扩展的距离是(C) A、10-12km B、8-10km C、2-8km D、5-8km 8.旨在保留和提供环境的“本底”而划定的特殊环境区域是(B) A、森林公园 B、自然保护区 C、风景名胜区 D、自然遗迹地 9.首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是(A) 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中国 10.环境噪声具有的特点是(C) A、易评估和暂时性 B、分散性和持续性 C、无形性和多发性? D、危害大和复杂性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的因子主要有(ABCE) A、社会影响 B、经济影响 C、美学 D、社会学 E、历史学 2.我国在环境管理中执行污染源(AE)制。 A、排放浓度控制 B、环境容量控制 C、行业标准 D、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E、总量控制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57796

XXX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发展日益壮大,为满足公司发展需求,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第一部分:财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部分:财务机构和人员管理 一、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二、财务人员具体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三、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财务记账采用电子记账方式。 四、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摘要清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五、由于财务人员的岗位特殊性,对于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须至少提前30天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财务人员离职管理不执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必须与接交人员完整交接工作资料及其他手续,没有办理完毕移交手续的,不得中断财务工作。移交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相关实物、电子资料及其他纸质原始资料、未了事项、其他需特殊交代事项等。移交工作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监督执行。 第三部分: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一)账务处理规定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4、出纳人员应根据现金收支情况,及时登记现金流水账,并与会计核对是否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符,保证账账相符。 (二)现金收款规定 1、现金收款时,出纳人员应监督交款人登记《现金收款登记明细表》;非我司人员直接交款的,出纳人员自行登记《现金收款登记明细表》。 2、出纳人员应根据现金收款信息开具现金收据,并及时将收据记账联转交会

德国的空气质量管理计划

How cities can implement I.T.S. solutions to reduce traffic related air pollution

AGenda 1Risks and Challenges 2Holistic approach 3The role of Telekom & ict

Massive challenges for Mobility and Environment * EU Legal Action submitted to ECJ *In Germany Compliance with EC NO2 and PM limits Mobility Restrictions + in 65 Cities* Exceeding the nitrogen oxide values EU Legal Action submitted to ECJ

NO2 emissions caused by traffic PantherMedia_B5206346 height curviness road type road equipment driving resistance vehicle type engine driving resistances mass loading braking acceleration speed roll out cruise control External/Environ-ment Internal/Vehicle Individual Driving Behavior (+/-) 25% of emissions caused by driving behavior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篇一: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 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二、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 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它要求建设项 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四、响评价制度就是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是在考虑项目 怎么做的时候,考虑一下项目对环境或环境对项目有什么影响;就是在项目还在文件中、纸头中的时候就将项目能不能符合环保要求分析并得出结论。分析后可以做的项目就做,不可以做得项目就不要做。能做的项目怎么做等等都明确下来。因此是彻底的从源头上保护环境的一种方式。 五、三同时制度是已经明确项目要上了,怎么更好地保护环境,控 制污染的一种方式。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环评是多方面的论证项目在环保上可不可行的一种制度,其中污染控制是环评中的主要论证内容之一。三同时制度是环评中明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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