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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0902404038 虞春华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

行政地方的

关系

中央与自治地

方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

地方

特别行政区

实行

社会

主义

制度

实行

资本

主义

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

毋庸置疑,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此为界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前后30年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表1: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1949—1978年)

时期体制特点企业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

建国初期(1949—1952)权力集中

“统收统支”(1950)。“条条”管理体制初

告形成。

“一五”时期(1953—1957)集中统一

部属企业由2800个增至

9300个,户数约占中央和

地方管理工业企业总户数

的16%,产值占49%。

“统一领导、划分收支、

分级管理、侧重集中”

(1954)。中央支配的财

力占国家预算收入的75%。

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

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

理制度。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不得层层

加码。

“大跃进”时期(1958—1960)权力下放

工业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

特殊的试验性质的企业外,

一律下放给地方。

“划分收支、比例分成、

五年不变”(1958);

“收支下放、计划包干、

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

年一变”(1959)。中央

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

的比重从40%降至20%。

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

础的、专业部门和地

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

制度。

五年调整时期(1961—1965)权力上收

企业管理权上收,部直属

企业增至10500个,产值

占工业总产值的42.3%。

财权收至省市自治区以上。

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

入的比重提高到60%。

上下一本账,不得层

层加码。

“文革”前期(1966—1969)权力涣散

“统收统支”(1968);

“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1969)。

“文革”中期(1970—1971)权力下放

大批中央直属企业下放给

地方。全国共下放2600多

个重点企业和事业单位。

“定收定支、收支包干、

保证上缴、结余留用”

(1971)。

“块块为主,条块结

合”,给地方以较大

的管理权限。

“四五”后期(1972—1975)权力上收

所有企业都要有一个集中

统一的生产指挥系统。

实行收支包干制。“条条为主”的状况

基本未变,“块块为

主”没有形成。

粉碎“四人帮”后(1976—1978)权力集中

一大批骨干企业收归中央。“定收定支、收支挂钩、

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1976)。

表2:我国政府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的论述(1978—2007年)

时间重要会议提法或内容

1978年2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

次会议

要在巩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大权独揽,小权分散。

1979年6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

次会议

要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适当扩大地方在计划、基建、财政、物

资、外贸等方面的权限,使各地方能够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和

经济有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发展国民经济。

1980年8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

次会议

财政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调

动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1981年11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

次会议

中央财政的投资范围应该逐步收缩,主要用于能源、交通、新兴工

业等。至于一些投资周期短、利润比较大的项目,城市建设的一些

项目尽可能用地方和企业的财力去兴办。

1983年6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

次会议

进一步完善利改税的制度,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种,合理调整税率,

按照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改进和稳

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1986年3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

次会议

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中

央、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

1987年3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

次会议

必须坚决把过高的财政支出压缩下来,同时要根据新的分配格局,

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结构,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所占

的比重。

1988年3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

次会议

第一,这次机构改革主要着眼于转变职能。第二,这次机构改革的

重点是同经济体制改革关系极为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专业

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的专业机构。第三,这次机构改革要同经济

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总进程相适应。国务院各部门要支持地方政

府的机构改革,不要强求地方政府机构同中央上下对口。

1989年3月20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

次会议

各级政府、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决维护中共中央的领导权威,坚决

维护国务院对政府工作的领导权威,坚决维护法纪政纪的权威。

1990年3月20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

次会议

中央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建项目审批权限不变,但省区

市下放的项目审批权限要适当集中到省一级,克服审批权多头分散

现象。

1992年3月20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

次会议

加快分税制和税利分流改革试点的步伐,探索理顺中央和地方、国

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途径。

1993年3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

次会议

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方向是实行分税制

和国有企业的利税分流。

1994年3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

次会议

认真实施财税改革方案,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改革方案既注意到逐步增加中央财力的需要,也充分照顾了地方利

益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切实

可行的。

1995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

次会议

认真研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范围。

1996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

次会议

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改革政府机构,把

综合经济部门逐步调整和建设成为职能统一、具有权威的宏观调控

部门;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

其他政府部门也要进行合理调整。

1998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

次会议

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调整和撤销那些直接管理经济的专业部

门,加强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管部门,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调整部

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自上而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机构改革,精简机

构和人员。

1999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

次会议

各地可按照中央总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安排和做法。

省级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应与国务院组成部门基本对口,人员编制

原则上减一半,逐步、分期实施。

2001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

次会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

支持西部开发,从今年开始,对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

分享。中央从所得税增量中多分享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

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2002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

次会议

继续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防止有些事情互相推诿和无人负责。

2003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

次会议

中央和省两级实行部门预算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国库集中

收付制度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2004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

次会议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

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005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

次会议

必须坚持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全国经济是一个有机整体,应

当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战略布局,充分发挥各个地区的优势,调

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2007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

次会议

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

?1、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划分

?政府职能的转变要通过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职能分工而加以落实,它涉

及到事权的划分和机构的改革,二者相辅相成。从事权划分上看,中央政府逐步承担起管理相对而言更为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事务的职责,而地方政府则承担执行中央政策以及进行微观事务管理的职能。

从政府机构改革上看,中央政府通过专业性分工将不同的事务交由各部委去处理,但并不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对口部门进行相应的机构设置,因而建国初期形成的条块分割局面有所改善。当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职能分工会有交叉部分,对于交叉职能,地方各级政府服从中央政府的任务分配和全局安排,但有时也会采取合作、博弈,甚至变通的办法来解决。

?2、财税体制改革是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的核心问题之一

?1980年代推行的财政包干制度一方面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增

收节支的动力和兴趣,地方财政收入节节攀升,从而增强了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实力,但另一方面却造成了中央财政能力的减弱和“诸侯经济”的兴起。针对财政包干制的弊端,1994年我国正式实施了分税制改革,即实行一种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关系,从而调整和优化中央与地方的收入结构。

分税制改革通过税种的划分而实现,中央政府在税种的分配上取得了优势地位,进而大大增强了自己的财政汲取能力,中央财政薄弱的局面也由此而得到迅速扭转。

总体来看,财税体制改革不但是对中央与地方财力结构的重新调整,更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重新划分,这种财力结构的调整和利益关系的划分是一种动态的正和博弈过程,即财税体制改革既照顾到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又体现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地方经济发展的势头十分强劲,维持了年均9.5%的高速增长,人均GDP也在稳步提高,

地方经济实力,特别是东部地区的地方经济实力得到了快速提升,同时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稳步增强,财税体制改革对这种有利局面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3、中央与地方利益制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通过中央与地方财力结构的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制衡机制逐渐建立并趋于完善。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他的利益群体,例如普通民众、地方精英和企业法人等微观经济主体,这些利益群体参与到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中来,共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化改革条件下,无论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还是其他经济主

体,它们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目标,通过多次博弈,中央与地方始终在寻求最佳的利益均衡点,而中国经济的持续强劲表现表明这种利益制衡机制已经形成。

?中央与地方利益制衡机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它是各种利益主体

相互博弈的结果。首先,地方分权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激发了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热情,地方经济实力得到大幅提升,进而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地方政府作为中央与地方博弈的一方,其独立性和自主权得以体现。其次,中央政府加大了中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力度,使得地方政府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能够有一定的渠道在中央政府的各项决策中予以表达。再次,中央与地方的综合利益在最大程度上进行了合理分配。

?1、中央与地方权责关系仍未理顺

?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包括两大内容,即财权分配和事权划分。财权分配结构取决于

财税体制改革,从历次财税体制改革的效果来看,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分成比例一直是个难题。在推行财政包干制的1980年代,地方政府财政自主能力的提升空间得以释放,推动或延缓地方经济发展进而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成为地方政府的自我激励和惩罚机制,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中央政府的行政干预能力被大幅度削弱这显然有悖于我国政府一贯强调的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宗旨。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通过税种的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结构发生了大逆转,进而财力结构出现了新的格局,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制度上的保障,而地方财政收入虽然绝对数上有增无减,但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相比以前却大大减少了。从三十年的改革实践来看,无论是实行财政包干制还是分税制,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始终存在缺口,这一缺口的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它应保持在何种程度很难进行科学的论证,在现实中也没有一个明确而精准的比例。从理论上说,财权的分配取决于事权的划分,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并没有太多地考虑到财权结构的失衡,这是我国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的根本原因。

?

2、中央与地方收支结构仍不相称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最新DOC可编辑格式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内容简介:大国是中央集权政治的产物,而中央集权政治又是中国帝王精神意志的产物。中央集权政治避免了诸侯纷争,减少了地方间的战争,但集权政治不仅集中地方的权力,也集中地方的资源,一旦建立起这种机制,这个国家便具有了“虹吸管”效应,地方的资源便要向上集中。只有这种制度才可能支持一个大国的统一和存在。目前的中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非常不平衡。在这种状况下,如果给予地方过多的权力,将不利于资源在全国间调整,因此还需要借助中央集权的力量来进行地区间的资源配置。特别是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中央力量的参与,各地区间会发展得更加不平衡。但目前我国需要纠正的主要问题似乎是中央权力过于强大,中央资源过多。这种改革的结果出人意料。因此,当前真正要解决的是中央占有资源过多的问题。中国改革的目标虽然是强大的统一大国,但不一定是庞大的中央政府。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关系中国政治体制的大问题,如何规定两者的关系,须根据我国时代的变化制定出正确的法律框架来进行约束,同时又要考虑到历史的传统因素来进行切实可行的变革。任何盲目的照搬和模仿都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紊乱,因此,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对我国的历史形成进行深入的认识。只有对这一国家和民族特性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有效地指导今天的

变革。 一、为什么中国统一,欧洲分裂?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 中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历史的大国,文化传统悠久而深厚,任何一个这样的国家在现代进行制度上的变革,都要面对着强大的习惯和传统。特别是要清醒地认识各个国家之间的不同。譬如同样是面积和版图差不多的中国和欧洲,为什么欧洲在历史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国,而中国却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国?国家的统一如何影响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才会对东西方国家的异同有所了解,才会对中国今天中央地方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关系

第二、以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是指我国在1979年到1992年的全面改革,在经济体制上,主要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政治体制上,主要改变党政合一,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从总体上来说,这次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主要是向地方分权。其主体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将更多的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生产单位;二是给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以更多的利益。两者的目的都是调动地方政府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因此,这一时期的改革被称为以“简政放权”或“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的改革。 第三、初步形成的政治集权与经济分权相结合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是指从1993年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改革从过去放权让利来激发各方面积极性的思路,转到以全面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制度和机制上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进入了加强中央权威的政治集权与向市场分权并存的重构阶段。 可以看出,我国在1979年到1992年央地关系主要是一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在政治和经济体制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把更多的经济自主权下放到了企业和地方,在政治上也是简政放权,改变党政和一,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而1993年以来,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改革从过去放权让利来激发各方面积极性的思路,转到以全面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制度和机制上来。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在二十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比较完整的总体设想和具体规划。以此为基本目标,我国央地关系进入了加强中央权威的政治集权与向市场分权并存的重构阶段。 1. 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税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主要体现在以分税为主要特征、以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为实质的财政体制上。分税制是规范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分税制不仅仅是分收入、分财力,更重要的是分财权、分事权。实行分税制,既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迫切需要。分税制的实施把中央与地方关系开始导入制度化的轨道上。 以2008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平衡关系来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中央本级收入(32680.56亿元)的67.5%,也就是说,67.5%的中央本级收入以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形式转到地方使用。地方从中央获得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地方本级支出的44.8%,也就是说44.8%的地方本级支出是来源于中央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际上中央本级收入主要不是用于中央本级支出,大部分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形式补助给了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相应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并用于安排地方财政支出。 2.粮食生产和流通体制改革 3. 撤销省级分行、跨省区设置9家分行 4.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以下机关垂直管理 5.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这个阶段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点表现为集权与分权同时存在,但却是分别落在两个不同的向度上: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体现为政治集权,而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则体现为经济分权。向市场分权就成为了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变革的重大举措。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 引言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的一种政治关系。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但它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它产生的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人口、管理事务的扩大。从整体上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的问题。古往今来的国家,都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都非常重视其发展变化趋势,探索处理这一关系的规律和方式、方法。在西方,国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一直占据政治经济生活中心。如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和州权派的论战,有论著《联邦党人文集》为证。在我国,自秦朝创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冲突和矛盾从来没有停止过。秦朝的“废分封,立郡县”;汉武帝的“推恩令”;元代实行行省制,“方天下之治”;这些都是统治者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 尽管集权分权、中央地方是互为依存的、共生的,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和中央与地方关系并存,但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流和基本特征。无论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单一制,还是地方分权基础上的联邦制,中央集权这一点是共同的。只有中央集权的形式不同、基础不同、程度不同,没有中央是否集权之分。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精神生活的日趋复杂,不仅国家所担负的政治职能加强了,而且它所担负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也相应地扩大了,且后者从频率和幅度上要快、要大,似乎有一种“棘轮效应”。 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大,政府自身也变成了服从劳动分工规律的一种职业。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就像工厂一样,是一种协作,这种协作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然而分权不仅与社会分工相关,分权还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责任,有益于开展竞争和效率,进而增强地方政府的参与意识,约束和防止中央高度集权。 有关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问题历来是中国的大问题,对当代中国也不例外。在全局性的事务方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0902404038 虞春华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 行政地方的 关系 中央与自治地 方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 地方 特别行政区 实行 社会 主义 制度 实行 资本 主义 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 毋庸置疑,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此为界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前后30年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表1: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1949—1978年) 时期体制特点企业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 建国初期(1949—1952)权力集中 “统收统支”(1950)。“条条”管理体制初 告形成。 “一五”时期(1953—1957)集中统一 部属企业由2800个增至 9300个,户数约占中央和 地方管理工业企业总户数 的16%,产值占49%。 “统一领导、划分收支、 分级管理、侧重集中” (1954)。中央支配的财 力占国家预算收入的75%。 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 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 理制度。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不得层层 加码。 “大跃进”时期(1958—1960)权力下放 工业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 特殊的试验性质的企业外, 一律下放给地方。 “划分收支、比例分成、 五年不变”(1958); “收支下放、计划包干、 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 年一变”(1959)。中央 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 的比重从40%降至20%。 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 础的、专业部门和地 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 制度。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 公管(1)班陈翠娥 摘要: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国家的独立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权力运行中应该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些问题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所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几十年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改革中的合理分权也成为这当中的重中之重,中央政府的适度放权,带动了地方积极性,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分权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如何放权成为新时期政府改革的主要内容,能否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 一、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政府间关系纵向含义的集中表现,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谢庆奎曾说:“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关系1”;李治安在其主编的《唐宋元明清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这样指出:“所谓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主要指一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及 1谢庆奎《中央地方政府体制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

统属关系。2”当然,如果从政府角度来说(因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别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权力分配关系更能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政府管辖之下的中央和地方无疑存在利益关系。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改革开放后,由于“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在很多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权利,而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它们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这当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放弃了经济上统管权力,地方经济自主能力的增强无疑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使得它们由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从而也就极大地改变了垂直控制模式下那种被动执行政策,消极执行命令,不独立思考和行事,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的行为模式。王老师在讲课时曾提到,最初的地方政府只是中央在地方的统治代理,而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中央的代理机构,更多时候也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这一点从当前出现一个反面例子上也可以看出,地方出现大案件如果中纪委的介入,办案的效率会极低,甚至搁置不办。这种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变化,大大强化和提高了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地位,使地方政府具有了追求本地经济快速增长以及响应获利机会进行制度创新的动机。利益独立化了的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事实上,中国经济连续20多年的高增长,得益于地方政府的推动是原因之一,中央在维护中央政府权威的下体 2李治安《唐宋元明清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中央与地方关系

一、2002—2004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态势 1、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从两个方面影响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浅面与深层。一是科学发展观。《决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要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努力实现宏观经济改革和微观经济改革相协调,经济领域改革和社会领域改革相协调,城市改革和农村改革相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这种协调观也蕴涵着要协调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权责与地方政府的权责相协调。二是《决定》的第37条内容。37条内容讲:“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管理权责。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的划分,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税、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这里的新意在于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区分了三个层次的事务:全国性和跨省事务、地方性事务以及共同管理的事务。这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一个基础。 2、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2004年9月16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五个方面的执政能力概括为“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在这五个能力建设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建设有着突出的作用。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既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又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曾庆红同志在200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一文中对这一点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如果我们思想上不清醒,工作上不注意,是很容易搞散的。这些年,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了国家的集中统一,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在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应当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这就要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上下一心,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 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是一个巨大动力。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部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政意义上做了以下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⑴“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⑵一共列举了18项职权。“第一百一十条,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⑶这些宪政内涵如何具体化为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规则与规范,需要一系列的过渡和桥梁。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第一个目标就是“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又说:“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纲要》的意义在于:提出用10年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也就是说到2014年前后,法治政府的框架就已经确立。法治政府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衡量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准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到2014年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应该基本上实现法治化、制度化的目标。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规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明令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1、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3、“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从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的角度提出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责的思路,“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建议的精神与中央与地方关系。 在2005年10月8日举行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温家宝同志就《建议》作了几点说明,其中特别谈到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他讲:“‘十一五’时期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有许多‘两难’的棘手问题需要解决。做好今后五年的工作,要把握全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重大关系。”其中第三个关系就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温家宝讲:“三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我们国家大,各地情况不同,发展很不平衡。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中央在制

宪法下当代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宪法下当代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宪法中中央与地方分权不明确,必须重新梳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宪法下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殊性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在宪法下中央与地方关系可选择的路径,并着重讨论了以宪法保障下的法律分权制来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自治法律分权宪法保障 引言: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地方自治问题是宪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二者的分权是宪法对国家权利进行配置的重要方面,是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纵向配置的形式。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如果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往往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混乱和政府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薄弱;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我国要成功实现社会转型必须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如果处理不当,易于导致种种社会冲突,陷入社会危机之中。因此,必须在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保持一种相对平衡,依法建立一个有效率、有内聚力的中央权力和其领导的有效率、有向心力的地方权力。 一、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特殊性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中央与地方关系自古以来就是棘手的问题。过去我国没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法律传统来督促或监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即中国在主观与客观的法治角度,还没有因应这种关系调整或严格贯彻的条件。中国自身特殊的国情,是世界各国所不能够比拟的,也是在考虑问题时不能绕开的特殊性问题。 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导入而引起的利益分配问题所引发的。其主要表现为: 财税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推动了分权化的进程。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经过十多年的平稳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的比重均有明显上升。但同时存在财政支出的比重过低,预算外资金难以控制等诸多问题。 政治管理领域:在下放中央政府的某些人事管理权,在扩大地方利益的同时,加重管理地方事务的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应遵循的原则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必须尽量与受益区域内居民的消费偏好相一致。对于大多说公共商品而言,一定要明确其受益范围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上难免有模糊之处,带来的必是责权不分。 地方主义倾向:有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各行其事,采取“上有对策、下有对策”的策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变形;地方政府之间互相攀比,盲目发展,重复建设;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实施地区经济封锁,人为割裂市场,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 二、宪法下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的路径选择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地方分权或者有限的地方分权。在这种分权制下,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在对如何设计和建构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

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路径及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路径及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作者简介:李芝兰,香港城市大学公共政策学系教授,香港持续发展研究枢纽召集人一、引言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发展文献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大国的公共行政存在一种令人费解的难题,即高层决策者制定的政策如何才能被中基层主体执行。以中国为例,尽管它奉行的是威权主义体制(即具有高度的中央控制倾向),多个政策领域仍出现显著的执行差距。政策屡次执行失败使人们怀疑中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回应国内治理挑战、满足日益增长的国际承诺。 长期以来,历代当政者倾注了大量的努力,力求在中央控制和地方自主权之间取得均衡,这被认为是当代中国最为紧迫的事情之一。如何描述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征呢?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否存在一种固定模式或者一些重要的转折点呢?是何种因素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变迁如此曲折,却又保持着连贯性呢?在回顾制度主义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将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看作四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将分析这些因素如何相互作用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从而对后者的未来发展和路径作出一些推断。这当中将涉及要弄清楚中央与地方这两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制衡关系。在接下来的内容里,本文首先回顾1949年以来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趋势,将其划

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并描述每个阶段的基本特征。随后,本文讨论隐含在这些变化趋势之中的四个因素:国家建设与民族融合、发展效率、职位晋升和外部影响。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内部行为主体是主导因素,而外部因素(包括苏联和西方因素)的作用也不可忽视。本文的结论是,自20世纪50年 代以来,行政性分权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70年代末启动的经济改革所形成的政府与市场新边界,增加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权限划分和制度化权力分享的紧迫性,而改革之前则强调的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资源配置。本文提出,从中央与地方作为联合的行为主体的视角来理解中央与地 方关系,寻求法制化的途径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问题,可以为缓解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包括较大的执行差距)提出新的思路,从而有利于改善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趋势1949年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经历了三个有所重叠的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这一阶段的特征是,领导层对于究竟要集权抑或分权的态度经常摇摆,对应在政治实践中,便不时出现剧烈的集权抑或分权的政策逆反。第二阶段从20 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这一阶段突出表现为经济朝着自由化的方向迅速发展,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也随之变化,加速了分权的趋势,并增加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复杂性,例如在一些特殊的政策领域,到底由哪一级政府负责重新划分政府与

最新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性思路探讨汇编

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性思路探讨 摘要:我国自建立以来是一个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中央与地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在近年来理论界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性思路:首先,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其次,加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建设。第三,建立中央与地方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这三方面的改革,建立起面向21世纪的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业力求实现“强中央与强地方”格局。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法制化 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可以说是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大国普遍研究的重大课题。中国也不例外。早在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就专门谈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他说:“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1]建国60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经历了多次重大变化。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这对矛盾始终未能解决好,不是过于集中,就是过于分散,反复变化,频繁变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列为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带有全局性的重大关系之一。本文是对现阶段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进一步探索。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2]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央政府——国务院广泛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职权。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结构中,中央政府一直居于十分重要的“托管人”地位。地方政府从属于中央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地方行政机关既是地方权力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地方政府的权限源于中央政府的授予和划定,中央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予以扩大或削减。地方政府作出的许多决定都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建国后,我国政府虽然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进行了多次大的调整和改革,但由于种种原因,改革调整后的管理体制表现出很大的不适应性,出现了混乱和分散的局面,削弱了中央的权威,影响了全国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于是,政府又立即予以纠正,狠抓整顿,强调集中,上收权力,实行紧缩。[3]由此可见,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整体上说仍属集权型。 建国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没有走出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权力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集权时,地方完全依附于中央,失去了活力和积极性;放权时,中央权威被削弱,宏观调控乏力,形成“弱中央,强地方”的不协调的格局。这种单纯收放权力的徘徊循环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职责权限划分不科学,不合理。我国的法律没有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范围作出有明确区分的规定。职权的划分不是以分工式为主,而是以总量分割式为主。[4]除外交、国防等少数专属中央的权限外,法律赋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几乎是一致的、对等的,地方政府拥有的权限可以说是中央政府的翻版。同样,法律也没有对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

历代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说

历代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说 翻开四大名著中的《三国演义》,在正文的第一页就有这样一句话,“天下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常人亦感叹“天下治世少,乱世多。”似乎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变化,概括起来不过是一治一乱、统一分裂的循环往复而已。那么产生这种循环往复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古人常用内外轻重来进行解释。所谓“内”,指的是中央政府或中央政权,“外”则是地方政府或地方分权。在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分权偏重时,就被称为“内轻外重”,反之则为“内重外轻”。外重内轻可能会引发割据分裂局面,促使统一王朝走向分崩离析,这是汉唐两代末期的教训。内重外轻虽无割据之忧,却使地方失去绥靖御侮能力,在内忧外患交加的情况下,就要导致亡国的危险,这是宋明的结果。因此,古人追求的理想结果是内外相维,也就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使地方有适度的分权,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内外相维是一种不稳定的平衡状态,一旦处置失当,就会失去平衡,不是向内轻外重滑坡,就是向内重外轻倾斜,因此,历史总是在循环不已。当然每一个循环都不是简单的重复,二是吸取了前代教训以后的提高。 除了以内外作比喻,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还可以称为干枝关系、首尾关系、本末关系。西汉中期削弱诸侯王国的措施叫做强干弱枝或大本小末,唐后期的藩镇割据被形容为尾大不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影响一代王朝兴衰的重要因素。在这里,我们试将历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分为两种结构模式,即分封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和郡县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有时候两种结构又是并行的,为了简便,我们把历代的分封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单独作为一部分,而把秦以后的郡国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作为另一部分分别进行简要的概述,以期对中国古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一、分封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1.1分封与封建 什么是分封?分封和封建是我们在回顾古代历史常见到的两个词,经常被混用,实际上,分封和封建是不同的。所谓的封建,就是封土建邦的意思,强调的是必须有土地被封赐,分封的涵义却又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封建一词的涵义,还包括封王不予土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说,先秦时代的社会可以称为封建社会,秦代以后也有分封的现象,但有时候只是给予王亲贵胄以封号而已,并不真的封以土地。这里所指的分封主要是就封建的意思而言。 1.2先秦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夏朝时已经有了服内和服外的概念区别。夏朝的统治区域分为服内和服外,服内是夏后的直接控制区,也就是夏族自己的城邦国家,而服外则是其他方国。服外的方国包括同族方国和异族方国,所有的方国均需参加宗主国组织的会盟,向夏侯交纳一些象征性的贡物和必要时提供军事援助。某些诸侯还需要到宗主那里去担任官职,而宗主国则有援助方国以及维护诸侯秩序的责任。这时候作为宗主国的夏,在当时所有城邦中应该是实力最为雄厚的。夏后通过实力威慑以及卜噬等宗教仪式保持对诸方国的宗主地位。 商本是夏的一个方国,趁夏衰落之际,兼并周遭方国和部落做大做强并取夏而代之。与夏相比,商有更为发达的和规模更大的青铜器和玉器制造业,产生了职业的武士阶层,并依此组成军队。生产力和战斗力使殷商实力遥遥领先。与夏不同的是,商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宗法制度,逐渐产生了嫡庶之分,嫡庶之分又导致了族内大宗小宗的分野,每个分族,在后续的发展中又有大小宗之分,由此逐渐形成了王族树根状的宗法结构。商的直辖区域的贵族以及同姓诸侯之间,构成了宗法网络体系。这种树根状的宗法血缘网络,在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并且有着浓厚祖先崇拜气息的商朝,强化着王国的凝聚力。商代的分封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封同姓诸侯,把他们分封在王畿周围以拱卫王室。一种是分封异姓诸侯,这主要是对商的同盟者或

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2011年12月 学术探讨 浅议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文/黄晓晗 摘 要:对于中央政权的牢牢把握,历来是各个国家和执政党的首要任务。建国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集权到放权,到再次集权,又到有步骤的下放权力。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央地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出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地方政权;中央政权;关系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339-01 一、当代社会的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 中国自秦朝以来就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它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民族融合;但另一方面中央高度集权,忽略了地方的发展,从而对经济,政治,文化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中央大权的牢牢掌控,自古就被君王视为第一要务,发展到今天,这是历史的延续。只要国家存在,就会存在地方和中央的权力分配问题,并且各国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所以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始终会处于不断调整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建国初期的中央高度集权,到20世纪5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放权又收权,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逐步下放权利,有步骤的扩大地方自主权,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既合理分权又维护中央权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理论。首先,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确保地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其次,强调在向地方分权的同时要维护中央权威。再次,主张用制度建设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通过这些改革和实践,地方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主动性,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是,在放权的过程中,由于财政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导致中央政府财力不断下降,而地方政府财力不断扩大,形成“弱中央,强地方”的局面,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也随之出现。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及解决方法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权利的分配关系。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中央权力过于集中,这就会导致地方没有主动权,发展失去活力。二是地方过度分权,必然会导致中央不能有效统领地方,地方权力的分散也是地区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重要原因。 具体来说,中央高度集权的状况依然存在,尽管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地方政府的自主权逐渐扩大,但中央高度集权的模式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地方分权仍然是相对于中央的高度控制来说,地方的被动地位也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没有受到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双方的权利并没有明确的划分。 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在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利的过程中,就会出现那些原本属于中央统一控制的权利下拨给了地方,中央权利的弱化,导致宏观调控失去作用,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方的利益,违法乱纪,画地为牢,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 就如何协调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实现两者和谐发展,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中曾指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就我国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前提下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发展。 其次,要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中心”的作用,中央政府是实现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主体,地方政府则是重要组成部分,有力的保障。最根本的是要处理好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再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缺乏明文规定,中央政府的收权与放权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实现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更加合理完善。 第四,要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利的监督,如果对地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不力,就会出现权利被滥用的危险,继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因此,要健全和完善地方的权利监控体系。 三、中央与地方政权和谐发展的意义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放权与收权,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辩证的关系,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又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得到统一。实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和谐发展,对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其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打造新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再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稳定发展的基础。第四,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对长期以来吸取其他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历史经验的总结。第五,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也是我国缩小地方贫富差距,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的有力保障。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将会成为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实践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具体经验告诉我们,中央与地方两者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应该是合作的关系,因此实行中央必要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相结合将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微妙的变化之中。要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从高度中央集权走向适度地方分权,建立中央与地方互助合作的新型体制,在新的形式下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作者简介:黄晓晗(1986.0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9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7卷)[M].人民出版社,1999年. [2]薄贵利.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 [3]夏丽华.60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演进特点与当前的改革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2009年9月第5期. 2011.12 339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作业

政治学 浅谈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分析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经济虽然高速发展,但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腐败领域也越来越广,这些都是影响中国科学发展、民族复兴的决定因素,如何彻底根除这些不良现象,这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觉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制度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解决中央和地方责权关系,统筹兼顾,平衡发展。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即中央集权的程度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问题,包括控制能力和控制手段等,其中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监督问题。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政治上完全从属于中央,政治领导由中央任命。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呈现着不同的态势。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实质上形成了党统帅下的政治集权结构,各级地方政治权力结构实际上是中国政治中枢各基本要素的放射。中央通过对国家纵向与横向的政府机构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进行领导,同时,通过各级国家机构中的党组,通过上下对口机构设置,使党的组织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社会三

位一体,党作为领导力量和执政力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将整个社会整合在党的组织网络之中,形成一个执政党高度集权的权能共同体。党的权力的过度膨胀使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不能形成实质上的政府权能结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体系有其名而无其实。党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组织代替了国家机构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陷入了繁杂的行政事务中,即无法有效容纳不断膨胀的领导事务,也无法集中精力调查研究做好党的决策。 一、中央和地方在政权管理的矛盾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是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也就是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业务的“事权”,而地方政府管“人、财、物”。 “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政府存在以“人、财、物”权影响职能部门“事权”的操作空间,容易损害国家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针对这种情况,现在中央实行“条条”管理、“块块”管理,即垂直管理和扁平管理,其实质也包含中央向地方收权。 垂直管理体制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避免了地方政府的干扰,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有利于资源配置。 垂直管理体制的不足在于:垂直管理不能完全摆脱地方干扰;它使监督部门减少,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它会使得地方管理架空,弱化地方政府职能的问题。最终形成不公平效应。 地方经济高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在财税体制改革的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十四章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 南开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朱光磊 2003年3月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实行 资本 主义 制度

第一节 中央——省政府过程 ?一、省制沿革 ?二、省政治权力结构 ?三、中央和省的政治关系?四、中国省政府过程的主要特点?五、省际关系

一、省制沿革 ?在自元朝以来的大部分时间中,“省”(含“行省”)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最高一级,是中央之下分治国土的第一级固定的行政区域。 ?元朝设“行中书省”,主要首脑为丞相和平竞;在边疆地区设置有“道”,并在此四化开始对西藏等民族地方行使主权;行省上下,设置有路、州(府)、县。?省也是明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分管行政、司法和军务;省之下设置道、府、县。?清朝光绪年间,省的设置已经达到23个,另有5个将军辖区;西藏和西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以及蒙古地区盟旗等;省设总督或巡抚,或督抚并置,总督掌军事,巡抚掌民政;省之下为府(与直隶州)、县。

?武昌起义之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各省建立了“省军政府”,其下是“军政分府”和传统的县,各地军政体制不一,管理混乱。 ?北洋政府时期,地方一般分为省、道、县三级,全国共分22个行省;省设置有省议会,1913年后设置了由总统任免的省“民政长”,设有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作为司法机关。 ?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是省、县两级制,另有一部分分别为相当于省、县两级的城市;在地方也实行“党治主义”;省政权先后称为“省政府会议”和“省政府委员会”,由各厅厅长所组成,其中省政府主席由国民党中央决定; ?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宣布实行“宪政”,设置了由选举产生,起咨询作用的省参议会;到1948年,全国共有

论中央与地方关系

论中央与地方关系 公共事业管理131班徐建伟 7101313020 摘要: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指中央政权机关与各级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权力结构和相互关系,体现着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政府间的纵向公共管理职能分工以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分殊与实现机制。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国内政府间关系的中轴线,并且决定着整个国家政府间关系的基本格局。绝大多数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与否和一个国家或王朝的兴衰成败呈正相关关系:当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协调时,这个国家或社会的发展就会比较兴旺和强盛;而当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相互对抗矛盾时,这个国家或社会的发展就会受到一定的阻碍,陷入动乱和衰退之中。所以,可以说,一部国家史或王朝史就是一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集权制,国情,改革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背景 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中央集权的特征主要由中国长期以来所坚持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所决定的。所谓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统一主权的国家,国家主权由中央政府行使。 中国之所以选择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中国有着悠久的大一统的政治传统,建立和维持权力统一的中央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权一直是决定社会秩序安定与否的关键所在,近代以来长期战乱与动荡也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分裂、缺乏强有力的国家政府有关,因此,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也是历史的选择。恩格斯认为,‘集权式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生命基础’,在《马克思与恩格斯全集》中写到,只要存在着国家,每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的中央,每个公民正是因为集权才履行自己公民的职责。这些思想也成为中国确立单一制国家形式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建国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经验 我国自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过多次,虽未从根本上改变中央高度集权的模式,但其间也经历了多次重大变化。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这对矛盾始终没有解决好,权力不是过于集中,就是过于分散,没有跳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往复循环”。回顾我国20世纪50年代、70年代、80年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三次重大调整与改革,均是在一遇到新的形势和局面时,随即就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进行纵向的、自上而下的权力分配;而当出现地方经济混乱和地方分散主义时,又立即将权力大规模地收回中央,如此反复,形成了“一放就乱,一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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