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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涉外事故处理规定

设备、设施涉外事故处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保持公司资产完好,现对外单位人员或设备在港区作业造成公司设备、设施资产受损事宜(以下简称涉外事故)的处置作如下规定:

一、涉外事故发生时,当班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了解事故原因及经过,确定责任方,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值班领导汇报,部门负责人或当日值班领导接汇报后须立即赶往现场汇同当班人员处理,必要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二、事态稳定后,当班人员及时要求涉外事故当事人出具书面材料,说明事故时间、原因、经过,设施、设备受损部位及损失情况,责任方签字认可,并留下姓名、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电话。同时要求涉外事故责任方留置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船员簿、船舶登记簿)原件,或预交不低于事故预估损失金额120%的押金。

三、部门负责人或当日值班领导事后及时向技术质量报告,将书面材料、证件以及押金转交技术质量部。

四、技术质量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资产使用部门现场勘察,核对损失,提出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计划,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五、技术质量部根据修复方案组织落实设备、设施修复工作,恢复原有技术状况。

六、技术质量部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向涉外事故责任人交涉收取维修费(含材料费、人工费及相关管理费)或赔偿金,维修费(含材料费、人工费及相关管理费)或赔偿金。

七、涉外事故处理完毕后,技术质量部会同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设备、设施修复情况。验收完毕后,技术质量部将抵押的有效证件和押金余额交还事故责任方。

八、涉外事故发生时,若当班人员存在未发现、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的现象,公司视具体情况对当班人员进行处理。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涉外事故方费用,私下了断事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我公司承担保管责任的商品车发生涉外事故时参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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