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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2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2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附件二: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规则

第一章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一条凡属煤炭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要向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项工程

1、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2、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3、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4、监理规划。

5、单位工程名细。

6、其它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单位工程(不属于单项工程范围的单位工程)

1、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

3、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4、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施工、监理等企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变化后的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质量监督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3)。

第五条建设单位凭《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不得开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第六条对于单项工程或大型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于单位工程,按附件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

督站要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择期召集责任主体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应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七条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或监督计划中明确以下重点:

一、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二、对各专业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方式、重点。

三、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三章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质量监督站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九条质量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委托)情况。包括是否有肢解发包行为或任意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行为;是否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二、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工作情况。

四、是否有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构配件、设备、矿用工程产品和煤矿专用器材的行为。

五、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是否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六、办理工程质量认证和备案手续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站应对设计、勘察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有无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及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三、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建筑材料、矿用工程产品及设备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选用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五、设计人员、出具报告人员资格情况和签字手续情况。

六、按规定派驻工地代表情况和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勘察成果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及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内容完整性情况。

八、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和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施工业务和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专业工种配备、上岗资格及到位情况。

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是否有偷工减料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等材料进场检验情况,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材料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情况。

六、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情况。

七、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及出具情况。

九、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站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监理业务或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有无转包所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有隶属或其它利害关系。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监理,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五、对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实施情况。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八、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和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以及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九、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站应对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

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第十四条对于不良记录的管理,各中心站、矿区站可参照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区工作实际执行。

第四章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三、重点检查工程结构质量、施工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以及主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五、抽查结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六、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六条对矿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重点监督检查部位:每个单位工程每月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测。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井筒边线和巷道、硐室中腰线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2、井筒中深孔爆破和巷道、硐室实施光面爆破及掘进断面眼痕率情况。

3、井筒、巷道、硐室永久(临时)支护厚度、断面尺寸、强度、壁后充填和模板设置情况。

4、基础深度、尺寸。

5、井筒、巷道、硐室防水情况,以及地面预注浆、工作面预注浆和壁后注浆情况。

6、支护材料的合格证及各类试验资料。

第十七条对土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柱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二、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建筑节能工程。

2、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3、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4、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5、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记录,必要时可现场抽查。

6、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

7、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风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第十八条对机电安装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大型机电设备工程的开箱验收、基础交接验收、设备的操平找正、二次灌浆、柜内配线、隐蔽工程、试运转。

二、设备、线路、管道工程验槽、基础、防腐、铺设、打压试验、调试、试运转、接地。

三、压力容器压力、密封试验。

四、有关电气试验。

五、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

六、钢结构工程的连接、防腐。

第十九条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测应包括的项目:

一、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

二、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三、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

四、锚杆锚固力、预紧力。

五、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六、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七、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八、其它需要检测的项目。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站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章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矿区站。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过程由矿区站进行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工程师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一、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抽样检测资料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二、设计、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工程师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参加验收工作的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矿区站负责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站应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客观真实、内容齐全、字迹清晰、结论明确,应由负责该工程的监督工程师编写签

认,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第七章工程质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竣工的单位工程,需经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章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二十九条质量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所监督的工程按单位、单项工程建立监督档案,并应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单项工程监督注册资料,包括:

1、《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

2、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5、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二、工程质量监督书。

三、工程项目监督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四、质量行为监督记录表。

五、质量监督记录。

六、《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见附件7)及整改报告。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部位、主要机电设备工程的关键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监督记录。

九、工程实体监督检测资料。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一、单项、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十二、有关该工程的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处罚等资料。

十三、建设单位办理认证手续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1、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设计、勘察单位提出的质量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四、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音、影、像资料。

十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与工程使用年限相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矿区站可根据本规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

附件2: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附件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附件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附件5: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附件6: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三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

一、“三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 公司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 1、有限公司阶段 有限公司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和职责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了有限公司章程,基本构建了适应有限公司发展的组织结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系列职权。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制定公司的经营投资方案。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的日常工作。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股份公司阶段 公司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和职责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方针、审议公司资本的变动事宜、选举董事及监事等一系列职权。股东大会现由XX名股东组成。 (2)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股东大会授权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现由XX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授权,负责监督公司合法运作,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事会现由XX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1名。 (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具体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建立了与生产经营及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立了研发部、产品部、技术服务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等7个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比较科学的划分了每个部门的责任权限,形成了互相制衡的机制。 二、“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1、有限公司阶段 有限公司历次章程在内容上基本能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在程序上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由全体股东在《章程》或《章程修订案》上签字确认,并经深圳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2、股份公司阶段 股份公司现行章程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决议通过,并已经深圳市工商局备案登记,合法、合规。

政府办公室会议会务工作守则

XX区政府办公室会议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类会议和会务工作,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提升行政效能,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会议通知 (一)通知范围 1. 省、市政府直接来电、来函,要求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各类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2.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及由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重大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3.各业务部门提出召开的专题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4.防火、防汛、安全等各类专项工作会议,由牵头部门和各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5.因特殊原因需提请政府办公室通知的,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会议通知呈报单》(附件1),经主管区长签批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人员或单位。 (二)有关要求 1.各类会议通知均要明确会议内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会人员以及是否需要汇报和着正装等要求。 2.在通知会议时,具体工作人员应做好通知记录,将通知时间及接收通知人员姓名记录在案备考。

3.会议通知后,应做好跟踪落实和反馈工作。 二、会议组织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需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议题提出: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及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直接提出,或由有关单位、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并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填写《议题呈报单》(见附件4),待区长确定后,列为议题。 2.材料准备:议题确定后,议题汇报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准备讨论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一式十份连同电子版提前报至区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议题的背景或缘由、主要内容、需区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 3.会议流程: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排出汇报和讨论时间,各汇报部门应根据会议通知时间分批到候会室候会,等待工作人员组织入场。区长办公会汇报部门提前在区政府三楼小会议室侯会,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部门需提前在区林业局会议室侯会。 4.会议纪要:会后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均实行会签制度,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对政府办形成的纪要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区政府办,由政府办修改完善后,请呈相关区长签发并存档。 三、会议室使用 1.区政府会议室(四、五、六楼和综合楼会议室)由政府办统一安排、统筹协调使用。

银行高级管理层议事规则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议事规则 一、行长办公会是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议事形式。 二、行长办公会成员为行长、副行长,行长为行长办公会召集人,行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决定参加办公会的除行长、副行长以外的其他人员。行长办公会一般由办公室文秘任记录员,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指定记录员。 三、行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事项: 1、研究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重要法规和本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2、研究落实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及具体措施; 3、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请示或报告的重要工作事项;研究确定市委、市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交办事项的具体落实意见; 4、研究拟定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设置计划;审定支行(营业部)以下机构设置、撤并计划等事项;研究拟定内部管理部室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5、研究拟定全行员工增减及工资调整方案; 6、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以外的部门副行长、支行(营业部)副行长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意见,研究决定本行一般员工的调动和奖惩; 7、研究决定本行发布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研究拟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8、研究提出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9、研究决定对各部室、支行(营业部)业务授权授信事项; 10、听取有关各部室和支行(营业部)对全行重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11、其他需要行领导集体决定的事项。 四、行长办公会议议题由行长、副行长和其他行领导提出,或者由办公室根据有关部室提议,综合归纳,报行长审定。会议内容一般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五、行长办公会按照议题逐项研究,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应保证与会人员享有充分发言、讨论的权利,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形成统一意见,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由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按照办公会意见组织落实或执行。 六、行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七、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各级行领导按照分工督促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抓好落实,办公室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抓好落实情况的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行长汇报。

XXX编委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版)

xxxx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责、加强编制理、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是县委、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乡镇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核定等工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县委、区政府主管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编办指导。 第三条县委编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管理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工作。 (二)协调县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委之间、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委和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乡镇的职能划分;参与区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工作;参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三)定期评估行政机构履职情况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上报县委编委;负责区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评估(绩效考评)、登记、变更、撤销和年度报告公示。 (四)监督、检查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政策、规章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并上报县委、区政府。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移送任免机构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条县委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均实行主任负责制,并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在机构编制问题上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的“三个一”制度。即所有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经县委编办调研后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编委的决定事项由县委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凡以县委、区政府、县委编委名义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县委编办承办行文。 第三章议事原则 第五条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县委编委会实行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经县委编委会讨论后报县委、区政府审定。

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制度

-------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和轮岗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工作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本行完善内部控制,加大金融风险防范和经济案件治理力度,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和轮岗的指导意见》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交流和轮岗的范围 (一)支行行长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 (二)信贷、财务会计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交流和轮岗的时限 (一)支行行长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在同一机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因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继续任职,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二)信贷人员每2年要换片一次,出纳、会计人员每2年要进行一次轮岗,信贷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每3年要进行一次轮岗。 三、离岗审计 (一)对重要岗位人员离岗时应进行离岗审计。 (二)进行离岗审计时,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本行总部审计稽核部门,不得抵制、阻挠、干扰。 (三)离岗审计应出具书面审计结论,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按正常的审计结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 1 -

四、交流轮岗管理 (一)重要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原则上安排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和能力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安排与原任职务或原岗位的专业或工作性质不同的岗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不进行交流轮岗: 1、在原岗位有未尽的、不便交接的工作事宜的; 2、对原岗位工作中重大过失负有主要责任,不宜离岗的; 3、正被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进行交流轮岗的。 五、纪律要求 (一)重要岗位人员交流和轮岗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或新岗位报到,如不在规定期限内交流或轮岗的,高管人员一律予以免职,异地安排到一般员工岗位,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三年内不予提拔使用;一般员工作待岗处理。 (二)高管人员离到任时,送迎工作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不准借工作变动之机请客送礼、收受礼品礼金、铺张浪费,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 -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县长提出建议。县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九、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十、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任、局长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请示分管副县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县长报告。对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要勇于负责,大胆决策,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第三章政府职能十 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十 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十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处置公共危机的能力。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压滤机滤布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政府决策十 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出炉后,我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的需要,认真学习了《规则》的全部内容,从中得到了深刻的体会。 《规则》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更应深入学习领会《规则》,持续释放“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规则》的亮点是明确了多个工作环节、流程的处理时限;注重工作过程中档案、记录的留存,不但有文字记录,还有影像记录;注重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全内控机制;注重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等亮点。 《规则》的制定实施,把纪委的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这是中央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行动,充分表明了纪检机

关严格自律的责任担当和坚定决心,向全党全社会昭示,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要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作为党员干部,要深学细研,弄懂悟透。把学习《规则》作为我单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迅速开展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熟练掌握纪检工作的标准要求,做到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做到带头学习好、带头宣传好、带头执行好《规则》。 作为党员干部要认清形势、端正态度。自全面从严治党以来,全党不断加强“严”字当头、干净做人、规矩做事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且涉及范围广、内容更加细致。严的格局已经形成,要对照《规则》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对表调焦、对标看齐,主动调整思路、改进方法、优化流程。 作为党员干部,要完善制度,贯彻执行。要根据《规则》,及时修订现有的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践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同时,完善现有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

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能力标准

XX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通用能力标准 为强化和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开发企业人才资源,把好企业人才尤其是中高级管理人才进出关和做好企业人才的培养和遴选工作,促进企业管理人员队伍能力建设、素质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企业管理人才队伍。集团公司要求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在管理人员招聘、培训、录用、竞争上岗、考核考评等工作中,要以标准框架为参考依据,体现通用能力标准的要求,并根据不同职务管理人员的特点制定细化的标准,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现颁布集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通用能力标准,望认真执行。 1、技能能力 基本学历在大专以上(全日制学历者为佳),其所学专业应与从事岗位基本相 符,有丰富从业经验或特殊技能者或业绩突出者例外。同时应有相应的中级职称或中级以上从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 2、思想鉴别能力 即有相应的文化理论功底,坚持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善于从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是非分明,具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正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科学判断形势。 3、依法办事能力 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法制观念;按照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工作中实际的问题;依规章办事,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代法;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企业规章制度的尊严。 4、公共服务能力 即牢固树立企业价值观念和服务意识,诚实为公,守信立政;责任心强,对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员工,关心员工疾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较强的成本效益意识,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能,注重提高工作效益;乐于接受员工监督,积极采纳员工正确建议,勇于接受员工批评。 5、调查研究能力

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健全区政府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区政府党组成员、区监察局、人武部、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开发区固定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区政府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区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负责同志列席。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列席会议。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X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会议议题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安排部署;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四)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区级预算安排、区级预备费安排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有关文件; (六)审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 (七)研究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八)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区政府或部门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 (九)审议根据《X省行政程序规定》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十)其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 七、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真实情况,学习借鉴兄弟县区的经验做法。

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纪委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 省纪委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通过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印发的《贯彻〈工作规则〉实施办法》的反复学习,结合工作实际,体会深、有感悟。 《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标志。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首当其冲,体现了纪委对自己从严的要求,目的是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我做起、敢于担当,把全面从严治党转化成为具体行动,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努力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十八大以来,纪检系统打落“老虎”若干,拍瘪“苍蝇”无数。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纪检系统在自我监督方面也存在问题,也出现了“灯下黑”的现象。纪检系统自我约束当然必不可少,但全靠自我约束也是必然要出问题的。《工作规则》的颁布实施和省纪委实施办法的驶出,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规则和规矩,要进一步加强对对纪检系统的监督,严防“灯下黑”。《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还回答了“纪委权力谁监督?怎么监督?”的问题。 《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找准我们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的风险点、关键点,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

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各环节以及审查组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涵盖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方面和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向全社会公布《工作规则》,昭示着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也体现了我党规范权力制度、严防“灯下黑”的决心。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首先自身要过硬。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别人、执行纪律的,如果自身不过硬,就没有底气去监督别人,就没有资格去执行纪律。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要仔细查找工作中的风险点,结合实际查找和梳理,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带头强化自我约束,做到正人先正己。 《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是对纪检监察机关“量身定做”的规矩和纪律,作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我们要切实下苦功夫认真学习新规和实施办法,这是我们的“看家本领”和吃饭的“家什”,我们要学深学透、学懂会用,切莫来不得半点虚假,敷衍了事,更不能不懂装懂的监督执纪,否则既害人误事又害己,我们要真正做到学思践悟,并把它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关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谈话函询“的解读

关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谈话函询“的解读 中央纪委近日印发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则》),其中第五章“谈话函询”分四个条文强化了对谈话函询的有关要求。《规则》关于谈话函询的规定总体上比较原则,为切实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需要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谈话、函询的相关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经初步梳理,中央层面关于谈话函询的相关规定,关于谈话函询的性质定位、适用对象、适用情形等方面规定不一,这些制度总体上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法规制度标题中明确了谈话或者函询的相关规定,这类规定相对较少,如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15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等制度,但各地有不少关于谈话函询的专门制度规定。 另一类是在法规制度容中涉及谈话或者函询的相关规定,这类制度比较多,主要包括:198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关于谈话的有关规定,1994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关于谈话的有关规定,2013年、2014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的有关规定,2016年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中关于谈话、函询的有关规定,201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谈话函询的专章规定,等等。 二、关于线索处置中谈话函询的基本定位

公司管理经营层工作规则(X)

×××公司经营层工作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层职责 第三章成员职位管理 第四章履职基本要求第五章授权管理规定第六章决策科学化管理 第七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八章工作计划布局 第九章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章重要工作程序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权责 第十二章沟通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公文呈报与发布管理 第十四章能绩考核监督 第十五章失职与违规责任 第十六章作风和行为规范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据规范治理准则,提高决策执行能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是公司的监督人员,经营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与经营层三者之间,是法律规范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权责架构上的监督制衡关系和治理运营上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三条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委派,向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决议、决定,接受董事会、监事监督;经营层受董事会委托,以董事会决策为目标,按照诚信、科学、规范经营的要求,履行经营管理职能。 第四条经营层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按董事会要求,身体力行“诚信勤勉、创新创业、和谐共赢”的企业精神。 第二章经营层职责 第五条 第六条经营层实行董事会授权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和高管权责分解授权负责制。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领导经营层的工作;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依授权及权责分解管理相关

部门和机构,履行相关职能;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和经营层全体会议。 经营层工作中涉及董事会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公司重点项目的事项,应组织总经理办公会和经营层全体会议讨论,并组织执行。 第八条公司管理人员按(授权)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工作;受总经理委托,负责专项或其他方面的工作;经总经理提请、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进行对外经营活动。 第九条总经理因公出(差)访等正当原因不能直接履行职责时,应向董事会请假,并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代行职务的书面委托、报备董事会,或责成分管领导对其分管的部门作必要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分管领导应及时向董事会及总经理反馈、报告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按照分管领导的指令,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间应团结协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 第十一条各部门可以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规章。 第十二条经营层的权责分解及安排,根据年度《公司高管权责分解与授权管理规定》、《职位说明书》以及《绩效管理目标责任书》等,在公司年度“两书一考”中确定。 第三章成员职位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层组成人员职位管理应遵循权利与责任对等、激励与约束对称、能力与业绩并重的原则。 凡经营层组成人员,按高管序列管理的其他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均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 事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9]76号 【发布部门】金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31 【实施日期】2009.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9〕76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自2005年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修订以来,市政府领导班子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把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同推进行政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做到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点工作合力推进、重要信息公开透明,保障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有力地推进了市政府各项任务的落实,有效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决策的需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落实不力和执行不严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

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法定职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近期,市政府在认真分析总结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并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带头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严格遵守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促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政府分管领导都必须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对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议题,要事先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以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二是如果相关部门对议题内容持不同意见,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协调;如内容涉及多位领导分管范围的,要及时与相关领导沟通协商,或联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商;对特别重要的议题,提交上会前要向市长汇报。三是对正式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材料,政府分管领导和对口联系工作的秘书长要事先认真审核把关,努力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四是市政府常务会议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后,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将决策细化任务并明确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踪督查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在督查过程中注重抓住一些瓶颈问题、难点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建议,为市政府完善决策、推进工作提供参考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答案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知识试题

1.《规则》第一条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 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______,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D) A.《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B.《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C.《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 2.《规则》第五条规定,______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B) A.县级 B.市地级 C.乡级 D.省级 3.《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______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A) A.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 C.上级党委 D.同级纪委常委会 4.《规则》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______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B) A.宪法法律 B.党规党纪 C.党章党纪 D.党纪国法 5.《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______。(C) A.监督管理 B.统筹协调 C.监督制约 D.配合协调 6.《规则》第四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______成为常态。(A) A.“红红脸、出出汗” B.“洗洗澡、治 治病” C.“照镜子、正衣冠” D.“咬咬耳、扯扯袖” 7.《规则》第六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______负责制。(A) A.分级 B.双重 C. 领导 D.分类 8. 《规则》第六条规定,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 的基层委员会,由______负责监督执纪工作。(A)A.该委员会 B.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C. 上一级委员会 D.上级委员会指定的党组织 9.《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 ______。(D) A.沟通协调 B.提出建议 C. 请示汇报 D.通报情况 10.《规则》第八条规定,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______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D) A.下一级 B.下级 C. 同级 D.其他下级11.《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______,经常听取工作汇报。(C)A.指导 B.监督 C. 领导 D.管理 12. 《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______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A) A.案件监督管理 B.信访 C. 案件审理 D.组织 13.《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______签名,全程登记备查。(B)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B.经手人员 C. 相关负责人 D.主要负责人 14.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______日内提出。(B) A.7 B.30 C. 10 D.15 15. 《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______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D)A.不定期 B.及时 C. 经常 D.定期 16. 《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______批准。(B)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董决字[2008]2号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班子的管理,促进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有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基本条件:(一)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能力、知识、经验和相应的资格。具体能力素质要求另行明确; (三)顾全大局,善于沟通、合作精神强;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求真务实,有职业操守; (五)在公司内有较高的威信,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信誉;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受相应岗位工作的强度与压力。 第四条晋升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二)担任上一级职务,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下一级职务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当逐级提拔。 第六条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经理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当从公司后备人员中产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前述条件资格,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面向本系统或者面向社会进行招聘。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第八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需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讨论决定。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依照《公司章程》。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前需征求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由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商洽。 第十一条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组织考察。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采取查阅资料、民主测评(民意测验)、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升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德、能、勤、绩方面的主要表现;

工作制度:XX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工作制度:XX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证政府决策的合理性、规范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出席范围: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和乡镇负责人列席。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4.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5.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会务等相关工作。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出席范围: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列席范围:市政府副县级在职干部、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参加。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会议、指示、决定,学习法律法规; 2.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3.讨论拟报请达州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拟提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6.审议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7.研究制定重大的改革方案及措施; 8.讨论中心城区和建制镇、重点乡总体规划及总规修编、控制性详规及修编,审定大宗土地出让和建设方案; 9.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重要文件;

000785居然之家: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为《公司章程》所列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1-4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除总裁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总裁会议制度 第八条公司建立总裁负责下的总裁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总裁会议,总裁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总裁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定期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总裁认为必要、有紧急事由或董事会提议时召开。 第十一条总裁会议审议的事项为除应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会议议题由总裁办公室征集并汇总整理后,提出会议议程,报总裁决定。 第十二条总裁会议由总裁召集和主持。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召集和主持会议。总裁会议由总裁办公室通知全体应出席会议的人员。被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总裁会议主持人请假。总裁会议出席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部门经理和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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