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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单证教程(全)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概念
前言
(2006/4/15齐老师校对后的稿子)
国际贸易实务可分广狭两义,广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包含国际货物买卖、加工贸易、技术贸易、租赁贸易和劳务输出等,狭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则专指国际货物买卖业务而言。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具有涉外活动实践性很强的特点,并且是一门综合性应用科学。本书研究的对象是指狭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即以我国进出口业务为对象,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对各个业务环节的基本知识与技能进行介绍,阐述当今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各种贸易方式。
国际货物的买卖业务,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包括各有关国家的法律,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和公约,以及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合同、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关系,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可归纳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来处理;在合同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用一组英文短语或缩写字母来明确价格的构成,以及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交货地点、责任承担、风险划分、手续承办等界限,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可以简化贸易磋商的过程,缩短交易磋商时间,提高买卖双方的经济效益。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减少国际贸易纠纷,提高买卖双方的经济效益,在多年的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了贸易术语。最初贸易术语没有统一的解释,后经国际组织编撰和解释,并为较多国家法律、工商界认可,才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早在十九世纪初期,国际贸易中已经使用贸易术语。经过长期实践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贸易术语,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亦是逐渐定型下来的。为了消除不同国家关于贸易术语在解释方面的分歧,国际上某些商业团体、学术机构试图统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于是根据公认的习惯做法和解释,分别制订了一些相关的贸易术语的通用规则。这些规则目前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工商团体和企业所接受,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其中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下列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

xford Rules l932),对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作了解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解释了EX、FOB、FAS、C&F、CIF和Ex Dock六种贸易术语。它的FOB有六个变种,使用范围包括内陆和港口,与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分歧,使用时要特别注意。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年通则)将贸易术语归纳为13种,按照不同性质、不同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程度,将贸易术语划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
E组(启运组):
EXW,EX Work(……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装运组,主运费未付):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装运组,主运费已付):
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组):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shipment),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总之,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2000年通则》是内容包括最多、应用最广泛、影响最大的一种贸易术语的解释惯例。
第二节 老三种贸易术语
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通常使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CFR和FCA、CPT、CIP六种。前三种术语(FOB、CFR、CIF)是传统使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而后三种术语(FCA、CPT、CIP),由于近年来集装箱的广泛使用和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采用,也被人们所逐渐接受并开始广泛采用。
所以熟悉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外贸工作者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FOB术语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

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又称“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也就是水上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按照《200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 卖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担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3、采用FOB术语需要注意的事项
(1). 装上船(ON BOARD)的要求和风险转移
卖方及时将货物装上船,是FOB术语的要素(Essence)。按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FOB合同的卖方必须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装上船(Load on board)”,其交货点(Point of delivery)为“船舷”。
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Passed the ship’s rail)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2000年通则》作为惯例,它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允许买卖双方按实际业务的需要,对该规则的任何规定作必要的改变。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而卖方也同意提供此种运输单据凭以向买方收款的话,则该FOB合同的交货点已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这就是说,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 船货衔接
在FOB合同中,买方必须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里有个船货衔接的问题。
买方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安排船只到合同指定的装运港接受装货。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因货未备妥不能及时装运,这时卖方就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age)”。
反之,如果买方延迟派船(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则由此而引起的卖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支出的增加,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需由买方负责。
因此在FOB合同中,买卖双方对船货衔接事项,除了在合同中应作明确规定外,在订约后必须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
在按FOB术语订约的情况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可以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诸如货运和装船的手续费、海运费等,若订不到舱位造成逾期出运,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3). 装货费用的负担
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主要是装船费以及与装货有关的理舱费和平舱费。在FOB合同中,如买方使用班轮运输货物,由于班轮运费内包括装货费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班轮运费既然由买方支付,所以装货费实际上系由买方负担。
但在大宗货物需使用租船装运时,FOB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装货费由何方负担应进行洽商,并且在合同中用文字作出具体的规定,也可以采用在FOB术语后加列字句或缩写,即所谓FOB术语的变形来表示。
常见的FOB术语变形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简称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FOB包括平舱 (FOB Trimmed,简称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以上系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对FOB术语的变形按通常的理解和应用所作的解释。但对贸易术语变形(Variants of trade terms),国际上并无统一和权威的解释。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除非买卖双方对有关贸易术语变形的含义有一致的理解,否则在使用术语变形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所需承担的额外义务。
例如,在使用FOB包括理舱(FOBS)时,它是仅限于卖方负担因理舱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理舱费,还是不仅包括理舱费,还包括直至完成理舱为止货物可

能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因此在合同中,对术语变形所产生的额外义务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可防止以后履行合同时因双方理解不一而发生纠纷,造成损失。
4、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分别是:
(1). FOB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 FOB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 FOB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 FOB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6). FOB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在上述六种FOB中,使用④和⑤时要注意,因为(4)和(5)的交货地点可能相同。如果都是美国纽约交货,卖方可以理解为在纽约港口交货,也可以理解为在纽约城里的运输工具上交货,所以如果是纽约港口交货,要用FOB Vessel New York表示为好。另外,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与《2000年通则》中的FOB术语虽然相近,但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规定,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在船舷,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的是买方,而不是卖方。因此,在与美国以及其他北美洲商人进行交易磋商时,尤其是在采用FOB术语进口成交时要千万注意,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免日后纠纷。
二、CIF术语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指定目的港)。使用这一术语,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支付运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这里面的成本C(Cost)是指FOB,所以CIF的基本含义就是FOB加运费和保险费。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IP术语。
按照《2000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 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

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的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3、采用CIF术语需要注意的事项
(1).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
根据《2000年通则》,CIF术语的交货点和风险点与FOB术语完全相同。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任务。因此和FOB一样,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装运合同。虽然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纽约),我国也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但是CIF和与FOB一样,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的义务方面,其性质是相同的,采用CIF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性质,卖方按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在此有必要指出,如果在采用CIF术语订立合同时,卖方被要求保证货物的到达或以何时到货作为收取价款的条件的话,则该合同将成为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
(2). 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CIF合同的卖方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必须负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如果卖方不能及时租船或订舱,就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船交货,即构成违约,从而需承担被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2000年通则》,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的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装载某轮船公司或某班轮公司船只的要求。但在出口业务中,如国外进口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我方也可灵活掌握,考虑接受。
(3). 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保险的,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抵御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及或要求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等,须与卖方明示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该保险责任

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出口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我国进出口实务中既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中国保险条款[PICC(CIC)],也使用伦敦保险业协会的货物险条款(ICC),两者均列有保险责任、保险险别和起讫期限等。
(4). 卸货费用的负担
如在FOB术语中已述及的,班轮运费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在目的卸货费用,因此如出口货物采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IF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
使用租船运输大宗货物时,卖方承担运费。但船到目的港后,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由于各国习惯做法不同,付费人也不同。为了防止贸易纠纷,CIF也有几种变形。例如: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卖方只将货物运送到码头,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要由买方负担;
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Lighterage and wharfage charge)。
在上文阐述FOB术语变形时,对贸易术语变形的解释及其在实际业务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所作的说明,也适用于CIF术语变形。
4、单据买卖
交货形式有两种,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和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实际交货就是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交到客户手中,也叫实物交接。象征性交货则是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提单在货物到达并全部交给买方之前始终起着象征货物的作用,只要卖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反之,如果卖方提供的单证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港,买方也有权拒绝付款,拒领货物。
由此可见,CIF术语是典型的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所以有人说,“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A sale of the documents)”。
三、CFR术语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或称运费在内价。这里面的成本C(Cost)是指FOB,所以CFR的基本含义就是FOB加运费。使用这一术语,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

一切费用和风险,支付运费。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也就是水上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PT术语。
CFR与CIF的不同之处在于,CFR的买方处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而CIF的卖方处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所以CFR的卖方在装船后应立刻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购买货物运输保险。除此之外,两者关于买卖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划分相同,关于CIF术语为解决卸货费而产生的变形,也完全适用于CFR术语。
国际商会在《2000年通则》中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按规定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 (Sufficient notice)。所谓“充分的通知”,意指装船通知在时间上是“毫不延迟”的,在内容上是“详尽”的,可满足买方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
虽然《2000年通则》没有对卖方未能给予买方该项充分的通知的后果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可以因遗漏或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因此未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河)运途中的风险应视为由卖方负担。
为此在实际业务中,我方出口企业应事先与国外买方就如何发送装船通知商定具体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则应根据双方已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根据订约后、装船前买方提出的具体请求(包括在信用证中对装船通知的规定),及时用电讯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做法也适用于我方出口的FOB合同和CIF合同。
另外在CIF术语一节中述及的关于租船或订舱的责任和在目的港卸货费用负担的问题,同样也适用于CFR术语。例如: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CFR舱底交货(CFR Ex-ship’s hold)、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和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
需要说明的是,FOB、CFR、CIF贸易术语的变形,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其作用通常仅限于明确或改变买卖双方在费用负担上的划分,而不涉及或改变风险划分的界限。此外还须强调,只有在买卖双方对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变形的含义有一致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交易中使用这些术语变形。
CFR在《1980年通则》及先前的版本中为C&F,在实际业务之中,我们应规范使用这一术语的标准缩写:CFR。
第三节 新三种贸易术语
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包括货物集合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运输和滚装运输的日益扩大使用,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FOB、CFR和CIF术语已不能适应新的运输环境的需要。

同时运输技术的变化,也带来了运输单据的革新,如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有鉴于此,在国际商会的《1990年通则》中出现了FCA、CPT和CIP三种术语,它们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等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
以下分别介绍这三种术语。
一、FCA术语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采用这一交货条件,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及向其交货的时间。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同时,还须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如负责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捐费用和风险。
买方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为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需要利用后续承运人,风险也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图1-1-1)
代码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
责任/费用 进口报关
责任/费用 适用的
运输方式
FCA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FOB 装运港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图1-1-1
二、CPT术语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此术语,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 并用电传、传真等快速通信方法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的充分通知。同时还须承担货物风险直至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时为止,并自费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支付出口税捐费用。
买方在上述指定地向承运人收取货物,除支付货款外并需支付除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和卸货费用以及进口税捐,还须承担货物已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后的一切风险。
(图1-1-2)
代码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
责任/费用 进口报关
责任/费用 适用的
运输方式
CPT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CFR 装运港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图1-1-2
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却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与CFR一样,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因此未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应视为由卖方负担。
三、CIP术语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价格术语与CPT术语的主要区别是:卖方除承担“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下的风险和费用外,还应自费投保货物运输险。
这里应注意的是,在CIF术语中,保险险别是海洋货物运输险,而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故承保险别的内容需由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图1-1-3)
代码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
责任/费用 进口报关
责任/费用 适用的
运输方式
CIP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CIF 装运港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图1-1-3
四、采用FCA、CPT和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新三种术语中的承运人
FCA、CPT和CIP是一种在以FOB、CFR和CIF同样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这三种术语中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此三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2000年通则》中的每一种术语,都有其特定的交货点。例如,FOB、CFR和CIP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载货轮船的“船舷”,而FCA、CPT和CIP术语的交货点则不能如此单一。《2000年通则》对FCA、CPT和CIP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在卖方所在处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来收货的运输工具。如在其它指定地交货,卖方只要将货物送到交承运人处置即可,不必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当货物交承运人处置之下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给了买方。
3、安排运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启运地始运输货物的运输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行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以代为安排,有关费用和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不愿意提供协助或代为安排的话,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免遗漏运输安排,引起额外的费用和风险。
CPT和CIP合同的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启运地始运输货物的运输合同,但假如买方有可能获得较低的运价,或按照买方国家的政府规定必须由进口商订立运输合同,则买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告知卖方,以免双方重复订舱而引起争议和额外费用的发生。
4、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鉴于采用FCA、CPT和CIP术语时,货物大多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Cargo un

itization),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入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5、发出装运通知
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却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与CFR一样,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买方因此未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应视为由卖方负担。同样,及时发送装运通知也适用于按FCA和CIP术语达成的交易。
五、老三种术语与新三种术语的异同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术语则不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在采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合同中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用有卖方承担,而在CPT和CIP合同中,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经包含了装货费用和卸货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由何方负担的问题。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根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而这些单据往往不是物权凭证。
第四节 《2000年通则》中的其它贸易术语
除上述FOB、CFR、CIF 和FCA、CPT、CIP六种主要贸易术语外,《2000年通则》中还有七种贸易术语,分别介绍如下。
一、EXW术语
EX WORK (……Named of place),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工厂、仓库等)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在使用EXW术语时,应在该术语的后面注明工厂的具体地址。买方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及检验等全部费用和风险。这个贸易术语是卖方责任最小的术语。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则不应采用此术语。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EXW术语常常被误认为,只有买方提取货物卖方才算完成交货任务,这种看法直接影响着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因此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无论买方是否前来提货,卖方都要将货物特定化,即给予买方以合理的通知,说明货物已经可以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以保证即使买方未按规定提货,货物风险和费用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二、FAS术语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应在合同规定日期或期限内, 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的码头或驳船上,并承担货物运至船边之前的费用和风险。如果轮船靠不上码头,卖方需自费雇用驳船将货物驳运到船边,货物从码头装上驳船,以及在驳船行驶到船边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均由卖方负责。本术语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
根据《2000年通则》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通常的清洁单据”,证明已履行了将货物交到船边的义务,这种单据可以是码头收据、仓库收据或提货单。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支付出口关税和其他出口费用。
买方须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还须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因为由买方负责租船和订舱工作,所以使用此术语时,要注意船货的衔接问题。
三、DAF术语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边境指定地点(进口国关境前),将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清关手续,但不承办进口清关,即完成交货。为了明确交货地点,在采用此术语时,应在DAF的后面注明具体的交货地点。“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此术语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在同一地点。买方负责在边境指定地点接货,自行办理进口手续和缴付进口捐税,并承担自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妥善置于其处置之下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四、DES术语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

rt of destination),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负责卸货、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时起的费用和风险。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地点是进口国指定目的港船上。
只有当货物经由水上运输或多式联运的最后一程是在目的港交货时才可使用该术语。
五、DEQ术语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任务。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只有当货物经由水上运输或多式联运的最后一程是在目的港交货时才可使用该术语。使用DEQ术语时要注意,不要同CIF术语混淆,两者在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费用负担以及风险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六、DDU术语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应交纳的任何“税费”。买方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不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七、DDP术语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合同指定地约定地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将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进口“税费”。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这一术语是《2000年通则》十三种贸易术语中卖方责任最大的术语,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办理进口清关事宜,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上述术语中的“税”(Duty),包括税捐和费用(taxs、fees or charges),所以卖方还须负责支付进口时征收的增值税。如果卖方不愿意负担增值税,则应在订约时与买方商定在“完税后交货”后面加注“增值税除外”的字样(Exclusive of VAT)。
另外,按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除EX WORK(工厂交货)合同外,用上述七个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的卖方需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数据通信,则卖方所需提供的运输单据可以被电子

交换信息(EDI)所代替。
以上13种术语的风险责任、费用负担的划分以及和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见图。(图1-1-4)
第五节 选用贸易术语要考虑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而以FOB、CFR和CIF最为常用,其原因一是: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产生最早,历史最为悠久,最为人们所熟悉和习惯使用。二是:国际贸易的买方和卖方都不愿承担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而这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风险划分的分界线的。三是:FOB、CFR和CIF合同的卖方或买方都不必到对方国家办理货物的交接,对买卖双方都比较方便。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化,FCA、CPT和CIP术语的使用,也日趋增多。
在实际业务中,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密切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它是双方都十分重视的问题之一。就我方外贸企业而言,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来考虑:
一、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
在我国外贸业务中,FOB、CFR和CIF是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一般说来,在出口业务中,我外贸企业应争取多选用CIF和CFR术语,而少用FOB术语;反之,在进口业务中,应争取多选用FOB术语,少用CFR和CIF术语。
对FCA、CPT和CIP术语的选用,在出口和进口业务中,也应分别按上述原则,予以掌握。因为,这样可为国家增加收入和节省支出外汇运费和保险费,并有利于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按照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每种贸易术语,各有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例如,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交易的当事人拟使用空运、铁路或公路运送货物,则应先用FCA、CPT和CIP术语。如果不顾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不适当地选用贸易术语,将使该术语的解释产生困难。一旦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的义务上发生纠
纷,有关当事人将陷入困境,并可能遭受损失。
目前,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正在被广泛运用,而且还将进一步扩大与发展。为了适应这一趋势,我出口企业应按具体交易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选用FCA、CPT和CIP术语,以替代只适
组别 国际代码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负担 进口报关责任、费用负担 适合的
运输方式
E组 EXW 商品产地、所在地 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买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F组 FAS 装运港口 货物交船边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方式
FCA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物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FOB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方式
C组 CFR 装运港口 货

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方式
CIF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方式
CPT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物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CIP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物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D组 DAF 两国边境指定点 货物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陆上各种运输方式
DES 目的港口 在目的港船上将
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以及目的港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DEQ 目的港口 在目的港码头将
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以及目的港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DDU 进口国内 在指定目的地将
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DDP 进口国内 在指定目的地将
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卖方 卖方 任何运输方式
图1-1-4

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FOB、CFR和CIF术语。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运输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对卖方至少有两大好处:一是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减轻了我方的风险责任;二是提前取得运输单据,缩短交单收汇时间,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减少利息支出。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FCA、CPT和CIP术语。
三、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选用贸易术语,也应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作必要的灵活掌握。譬如,国外买方在向我国购买大宗商品时,为了可以在运价和保险费上得到优惠,要求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和保险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不影响贸易,我方出口也可采用FOB术语。
对于国外某些港口,因无固定班轮或我方自行派船不方便而对方愿意自行派船接运时,也可按FOB术语成交。有些国家为了扶持其本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其进口贸易必须在其本国投保,在此情况下,我们可同意使用CFR或FOB术语,以示合作。在进口业务中,如我方所进口的货物,数量不多,金额不大,也采用CIF术语进行交易。
四、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在外贸交易进程的各个环节中,都可能潜伏着对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风险,应预先防范。在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也涉及如何保障出口收汇和进口收货的安全问题。
在我出口业务中,国外买方往往要求按FOB术语向我购货,究其原因,一般是由于国外买方拟以通过由其自行指定的承运人,自办保险,以便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获取较低的运费和保险费优惠。但是,少数不法商人也可能与承运人相勾结,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渠道,向承运人无单提货,随后采用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我货物,造成我方银货两空的结局。
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CFR术语,因为由国外卖

方租船或订舱,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我负担,而保险也由我方办理,如果国外卖方所安排的船舶不当,或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就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损失。
上述类似的诈骗事件,在我外贸实际业务中曾屡有发生。对此,我外贸企业必须提高警惕,审慎选择客户,必要时,还应对由国外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安排的载货船只作事先核查,如发现不妥,可要求其给予更换,以保障收汇或收货的安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贸易的发展,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方式,其他贸易术语,如EXW、FAS、DAF、DES、DEQ、DDU和DDP等,也可视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选择使用。

第二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与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货描(Description of goods)也就是“品名”(Name of commodity),在合同或信用证中称为“品名条款”。实际上,其含意为商品在表明品名的同时,还须标明有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品质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所表示的条款就应视作“品名品质条款”。
商品品质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价格、销售和使用,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的“合同的要件”,也是交付货物的“约定的质量”。在我们的进出口贸易中,必须要高度重视商品品质,严格把好质量关。
一、商品品质的概念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两个方面。内在质量指的是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以及生物结构等;外观形态指的是商品的花色、造型、款式、颜色及味道等技术指标或要求。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品质条款的确定是交易双方磋商的基本内容之一,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交易能否达成。此外,商品的品质还决定商品销售价格等关键因素,随着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优质名牌产品尽管在价格上要高于一般商品,但仍然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改进和提高商品的品质,不但能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销售,还能提高销售价格,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
由此可见,商品的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效能、销路和市场价格,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当前国际市场竞空前激烈的条件下,各国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量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要重视商品质量,严格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用实物表示和用文字表示。
二、凭样品表示(SALE

BY SAMPLE)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出售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凭样品表示是指买卖双方同意根据样品进行磋商和开立合同,并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这种方法又称“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凭样品买卖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难于标准化、规格化,难于用文字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即为“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该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都应编上相同的号码或注明提供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时引用并便于查核。
某些货物由于其特点和交易的需要,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封样是由第三者(如商检局)将从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样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样品经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铅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外,其余封样交卖方使用。封样有时也可以由卖方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的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凭买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来样成交”。
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发生纠纷,在买方来样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称“回样”,亦称“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为买方接受之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还有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介绍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样品,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For reference only),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因为参考样品对买卖双方均无约束力。
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卖方交货的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但是这一点很难做到,所以,使用“凭样品买卖”,应在合同中注明所允许的公差或在合同中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质量与样品近似”等,以免日后争议。
3、看货成交
看货成交是直接根据商品目前的实际品质状况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买方或其代理人一般要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若认为商品品质符合其购买意图,就以达成交易。这属于现货交易方式。由于买方或其代理人已经验看过货物,所以除非货物的缺陷是内在的,否则一般不能在到货物后,就货物的品质向卖方

提出异议。
三、凭文字说明表示(SALE BY DESCRIPTION)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部分货物用样品表示品质外,大多数货物可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品质。买卖双方凭文字说明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交货品质以文字说明为依据,称作“凭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规格是指用意反映货物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用规格来确定货物的品质进行买卖,即“凭规格买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用最广。如:漂白棉布,30支纱,门幅35/36英寸,每匹长度42码或以上。
等级是指同一类的货物,根据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按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凭等级买卖”只需说明其级别即可明确货物的品质。如:皮蛋,特、顶、大三级,特级每百只8公斤,其后每差一级每百只减0.5公斤。
标准是指政府机关或工商团体同意制定和公布的规格,如ISO900系列标准。在农副产品进出口时,有一个常见的“标准”,即“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简称F.A.Q.。
2、凭牌号或商标买卖
牌号或商标与货物品质规格有密切关系,货物的品质是牌号和商标的物质基础,一定的牌号或商标代表一定货物的品质。所以在凭牌号或商标买卖中,即使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规格,卖方交货时也必须按照该牌号或商标通常具有的品质交付货物。
3、凭产地名称买卖
农副产品受地理自然条件和传统加工技术影响较大,其产品质量优异,具有特色,以产地名称命名,与成为代表该货物品质的依据。如:四川榨菜,龙井茶叶等。凭产地名称销售的农副产品必须交付具有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特定品质的产品,否则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4、凭说明书和图样
机械、仪表等产品,由于结构复杂,型号繁多,性能各异,难以用几项指标来表示其品质,也不能用简短的文字来说明,在买卖此类商品就需要凭说明书和图样来表示品质。
四、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灵活。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三种:规定范围(如:门幅35/36英寸)、规定极限(如:水分最高15%)和规定上下差异(如:灰鸭毛含绒量35%±1%)。
品质公差是指为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品的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品质指标发生一定的误差是难免的,这种为国际上所公认的品质误差,即使不在合同中作规定,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即认为符合合同。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货物的

买卖是指一定数量的货物与一定金额的价款的交换。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磋商订约时必须约定数量,否则就不能构成合同。因此货物的数量也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一、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个:公制(米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在进出口买卖中,在确定买卖商品的数量时,必须明确采用什么计量单位。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采用的计量单位也不同。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
1、重量单位
重量单位有:千克、磅、盎司、公吨、长吨、短吨,适用的货物有矿产品,棉花,鱼粉,生丝等;
2、容积单位
容积单位有:加仑、升、普式耳,适用的货物有汽油、果汁、啤酒、液化气等;
3、数量单位
数量单位有:件、个、只、打、套、台、罗、令、双、桶、袋、箱等,适用的货物有日用轻工业品,如服装、鞋帽、文教用品、圣诞用品、缝纫机、自行车、畜产品中的活牲畜等;
4、长度单位
长度单位有:米、码、英尺等,适用的货物有纺织品、电缆、电线等;
5、面积单位
面积单位有: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适用的货物有玻璃、地毯、地板等;
6、体积单位
体积单位有: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适用的货物有木材、砂石等。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具体使用哪一种计量单位计价,要视具体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法和市场习惯而定。因为很多货物采用按重量计量的方法,下面介绍几种计算重量的方法。
1、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货物,可采用按毛重计量的方法,也就是按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这种计量和计价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作“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比如:鱼粉的买卖。
2、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 weight)是指货物的本身重量,即不包括皮重的货物的实际重量。大多数以重量为计价的货物买卖,采用此计量计价方法。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计量和计价时,按惯例以净重计价。
3、公量
所谓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就是用科学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货物,诸如:羊毛、生丝等。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公量=
1+实际回潮率
4、理论重量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指某些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地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上相同,故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这种计重方法称为理论重量。
三、数

量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以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个:“溢短装条款”或“约”数。
所谓溢短装条款,就是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数量。这个“数”一般由卖方决定,但在以FOB术语出口时,也可以由买方决定。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但国际上对“约”没有一个统一解释,买卖双方必须事先讲明,规定这个“约”数等于多少,防止万一发生纠纷。
在合同中的数量没有机动幅度时,《公约》中关于卖方多交数量的规定是:买方不能拒收合同中规定的数量,但可以拒收多交部分的数量,也可以收取多交的数量,或者收取部分多交的数量。《公约》中关于卖方少交数量的规定是:卖方短交货物,买方不能宣布合同无效,但可以要求卖方补交并要求赔偿,卖方交不出货物,买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第三节 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除少数商品因其本身的原因不需要包装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装。
需要包装的货物称为“包装货”,不需要包装的货物称为“散装货”(如粮食、煤炭、矿石等)或裸装货(如木材、钢铁型材、车辆等)。
包装指按照一定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将货物用某些容器,材料及辅助材料包裹商品,达到保护商品,方便运输,易于存储,便于销售以及提高销售价值的目的。包装一般可以分为运输包装(Outer packing for transportation)和销售包装(Consumer packing for sale)两种。现将有关包装的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它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根据包装方式的不同,运输包装分单件包装与集合包装。
单件包装主要有箱(Case,Carton)、桶(Cask,Barrel)、袋(bag)、包(bale)、捆(bundle)等,集合包装有托盘(Pallet)、集装箱(Container)等。
二、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是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货物外包装上刷制的标志。按其作用、用途的不同,包装标志可分成: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等。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Shing Mark)俗称“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通常印刷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目标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唛头是唯一体现在装运单据上的运输包装标志。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1SO)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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