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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国际金融监管【圣才出品】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国际金融监管【圣才出品】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国际金融监管【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国际金融监管

19.1本章要点

■国际银行监管

■国际证券市场监管

■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外汇监管

■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19.2重点难点导学

一、国际银行监管

1.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原则

(1)巴塞尔委员会

为了控制国际银行业的风险过大,国际清算银行提议,1974年9月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俗称“十国集团”,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研究国际银行风险监管问题。1975

年2月,十国集团加上瑞士和卢森堡等国参加,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是发达国家的国际机构,但是,它制定的文件对发展中国家也有参考意义。

(2)巴塞尔文件集

①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该协议比以前版本更加具体化。

②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银行监管文件。其中最著名的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建议》和《巴塞尔核心原则》。巴塞尔文件还包括《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管原则》、《银行国际业务并表监管》、《国际银行集团及跨国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等一系列文件。上述这些文件统称为《巴塞尔文件集》。

③2005年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历经三十年风险监管的观念得到普及。《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只适用于大银行,不适用中小银行。对亚洲大部分国家的银行来说,都不适用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中国金融业亦有其特殊性。

2.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1)统一资本充足率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7月发表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根据这个文件,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充足率有所调整,银行资产风险最低限额平均能达到资本的20%,所以原来8%的资本充足率明显不够。风险权数将参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依据严格标准所做的评级而定。

(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①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国际银行的资本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部分。“核心资本”是指价值比较稳定、流动性高的资本,包括银行的实收资本和公开贮备,核心资本构成计算公式的分子部分。

②计算公式的分母部分由银行有风险的资产构成。巴塞尔文件将银行的表内业务的各种资产按照种类分为5级,每个级别规定了风险加权系数。

③银行的表内业务所有资产经过相应级别的风险系数权重过后,加上银行表外业务资产风险折算为表内业务,同表内业务资产相加后,构成银行有风险的总资产,再将这部分“资产”与银行的“资本”相比较,“资本”应不低于“资产”的8%。

④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修订了原来的标准,发表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并在1997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实施。该《修正案》主要改进的方面有两点:a.将市场风险也纳入资本充足监管的范围,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

b.将市场风险分为四类:利率风险,股票交易头寸风险、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上述资产运作大部分在表外处理,风险较大,将其纳入资本充足监管的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3)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该法的第39条规定实际上是采用立法的形式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2004年2月23日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对《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具体操作的规定。

3.国际银行信用管理原则

(1)信用风险管理

①信用监管领域

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方面是:“贷款风险集中程度和大额贷款的风险”、“关联贷款的风险”和“国家风险”。

②监管方法

a.巴塞尔委员会对于信用风险监管体系主要建立于“加强国际间信用风险预警系统”

基础上。它要求国际银行的总部所在地国家与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之间政府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要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加强监管合作。

b.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建立一套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其中包括:信用审批标准与监测程序的原则;资产质量监管与呆账准备金充足评估原则;防止风险过于集中和大额贷款披露原则;限制关联贷款原则和控制国家风险原则。

(2)大额贷款披露制度

①大额贷款监控。国际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大额贷款”是指贷款给同一借款人(单一借款人或关联借款人)的贷款数额接近银行资本一定比例限制的贷款。

②贷款领域集中监控。巴塞尔委员会对大额贷款披露原则规定了信用风险披露的定义,交易对家的定义,大额风险披露的限制,建立有效内部监控与审计制度;建立对集中贷款户账管理;建立风险较高行业或地区贷款风险披露制度。

(3)利率风险监管

①利率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国际市场利率是波动的,因此会对银行贷款业务产生风险,还将影响到银行的利润、股东分红和银行的资产质量。所以,国际银行业对利率风险监管是必要的。

②利率风险监管的范围

包括:重新定价的风险,收益曲线的风险,基准利率风险和期权类风险等。

③利率风险的衡量方法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衡量制度,将具有利率敏感性的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余额按照到期的时间,分为13个档次。然后再将每个档次的资产余额作净资产或净负债计算。再用期限评估法对各个档次的净资产或净负债进行加权。加权后就可以表达出银行在所有期限内的资产的利率风险程度。加权后的各个档次的资产余额可以作为衡量银行利率风险的基

础。

④利率风险的监管原则

a.对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b.完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规程;

c.适当风险衡量和监管机制;

d.全面内部控制和审计;

e.监管机构对利率风险监督。

每类原则再分几项,共有十二项原则。相对应的具体措施是要建立衡量利率风险的标准、风险限额标准、风险测试标准和风险预报制度等。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建立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审计制度。

4.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必要性

①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概念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联合在香港召开会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新的文件《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人们就将这份文件简称为“核心原则”。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加入,使其更具有普遍性。

②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必要性

自从布雷顿森林体制瓦解后,世界金融领域一直没有稳定过,金融危机时刻威胁着国际金融界,国际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不确定。国际金融风险监管关系到每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国际间的监管与合作非常重要。

(2)国际银行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

①核心原则的目标与条件

a.核心原则要达到的目标

第一,用监管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大众信心,减低存款人和投资人的风险;

第二,支持金融业者建立合理的公司管理结构,强化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第三,监管者应具有监管的独立性和监管能力;

第四,监管者应全面了解银行各类业务的性质,确保银行对风险自律监管作用;

第五,监管者评估各类银行的风险;

第六,监管者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产承担风险;

第七,建立跨国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合作。

b.银行有效监管的条件

第一,需要有统一和明确的监管责任与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

第二,要有实施目标的充分手段;

第三,具有完善的银行法律体系;

第四,赋予监管者保护与实际权利;

第五,各国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换。

②核心原则的内容

核心原则共二十五条,可以概括为三大部分内容。

a.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银行的产权结构、审查经济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等。

b.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原则。国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复杂的。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建立持续性监管原则。

c.监管部门的权利:第一,纠正违规行为的权利。第二,有权采取多种选择处理有严重问题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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