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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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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务活动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金融立法的基本内容,中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2、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

3、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4、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西北大学网站】

一、金融法的原则

法律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或者基本价值观,也有人“将之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金融法的原则是对金融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始终。并且,对具体的立法、司法及司法解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各项金融法的核心指导思想,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整体金融利益原则、金融业务特征原则和保护主体利益原则。

(一)整体金融利益原则

整体金融利益是整体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经济利益是当代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它是整体经济关系对法律的客观要求。金融活动在整体经济中占有主导性地位,金融活动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整体经济的运行和增长状况,影响着居民生活水平能否稳定提高和不断得到改善,并最终影响着所有社会主体的财产利益。因此,金融法的首要原则应该是整体金融利益原则,即以有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金融利益作为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它要求任何金融法的制定和执行,任何金融服务的提供和金融业务的经营,都必须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整体金融利益,至少不得有损于社会的整体金融利益。具体来讲,整体金融利益主要包括整体金融效率、整体金融秩序和整体金融安全三个方面。

经济效率是当代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它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本手段,没有经济效率的提高就难以有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是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之一。但是,当代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并不仅仅取决于某一家企业或某几家企业效率的提高,在整体经济条件下,它主要取决于整个社会综合效率的提高。金融产业是当代社会的主导型产业,没有整个金融产业效率的总体提高,也难以有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同时,这也是金融产业自身的客观要求,无论是作为金融法基本客体的货币,还是作为金融法基本行为的货币流通与货币融通,它们本身就是为了提高效率而产生的,可以说没有效率就没有金融。因此,金融法首先必须有利于促进整体金融效率的提高,凡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金融效率提高的行为金融法就认为它是合法行为,凡不利于整个社会金融效率提高的行为金融法就认为它是应该受到限制的行为或非法行为。

经济秩序是当代法追求的又一重要的价值目标。从目的性上来看,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就难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率,更难以最终实现最大限度地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目标;从其自身的价值来看,秩序本身就是法所追求的一种重要价值,没有良好的秩序即使有丰富的物质财富,也难以有幸福美满的生活。并且,金融秩序还不同于其他经济秩序,金融活动是以货币及其衍生物为客体的财产经营活动,当代货币本身是一种“法律专门

设定的原生财产权”,而货币衍生物则是以货币为基础创制的虚拟资产。这些客体本身就是财产流通或资本融通的媒介,是人类高度抽象设计的产物。并且,它们的流通或融通体系是整个社会统一的完整体系,没有良好的秩序必然带来整个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金融法不仅以是否影响整体金融效率作为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标准,还以是否影响整体金融秩序作为判断标准。

经济安全是当代法追求的又一重要的价值目标,它要求必须保证不出现突发的严重影响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在当代社会,经济安全目标追求的过程中最突出的就是金融安全问题,这主要是由金融业的经营对象和经营方式决定的。金融业经营的货币和货币衍生物本身没有任何物质基础,具有高流通性和价值变化的高风险性,它既是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又不是任何现实的财富。同时,金融业的经营方式也具有高风险性,普通产业都是以自有资金为主从事经营活动,金融产业主要是以融入资金为主进行经营活动,其自身还是整个社会资金流通与融通的中心,这就使金融业面临着其他产业所不具有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同时,金融业还是一个风险传递非常迅速的行业。一旦金融产业出现安全问题,就会迅速通过其货币流通与融通关系将其传导给整个社会。因此,金融

法还以整体金融安全作为其基本的法原则,以是否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作为判断合法与非法经营的标准。

(二)金融业务特征原则

当代社会的金融活动是一种整体性经济活动,它不是由某一个或几个主体能够独立完成的,金融机构不仅是整个社会的货币流通中心,也是整个社会的货币融通中心,它的每项业务活动都同整个社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它们的业务相对人是整个社会的所有经济活动主体,这样就使其业务对象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它们的业务客体是人类高度抽象设计的货币和货币衍生物,这些客体具有非常复杂和严格的内在客观运行机制,这些运行机制是不能主观地任意改变的。同时,在金融部门内部各金融机构之间及其内部还具有严格的业务协作机制,这些业务协作机制是保证社会货币流通秩序和货币融通秩序的必要条件,我们也不能主观地任意进行调整。因此,金融法的制定与实施必须遵守和保护这些客观的金融业务特征,按照金融业务特征来制定和实施金融法。

金融法的金融业务特征原则主要包括,技术特征原则和操作特征原则。金融活动技术特征是由金融业务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对它进行任意的修改和否定,否则就难以保证金融业的正常运行,难以实现社会的整体金融利益。因此,金融法将符合这些技术性要求的行为都规定为合法行为,凡不符合这些技术性要求的行为都规定为非法行为。这些技术特征主要表现在,货币财产权、货币流通制度、支付结算制度和货币政策制度等方面。金融业务操作特征是由金融业务活动的现实需要决定的,是保障金融业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客观条件。这些业务操作特征主要表现在,客户关系、产权保护、费用标准和主体责任等方面。它们的要求虽然没有技术性要求那样严格,不遵守它也不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无法正常运行,但它却会给金融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带来许多不便,影响金融业经营的效率、秩序和安全,并最终影响金融业的发展。因此,金融法中也有许多规范是为了这一目的而制定和实施的。通常,凡是有利于实现金融业操作性要求的就应该是合法的,凡不利于这些操作性要求的就应该是非法的。至少在对相关主体之间法利益的权衡上,要充分考虑到金融业的业务操作要求。

(三)保护主体利益原则

金融主体利益既包括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包括金融业务相对人的利益,保护金融活动双方的利益是金融法的又一重要原则也是最根本的原则,它既是金融法的起点也是金融法的终点。“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秤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金融机构的业务收入来源于业务相对人,没有

业务相对人金融机构就没有业务来源,金融产业也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因此,金融法必须保护业务相对人的利益。同时,金融投资人的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又取决于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收益,没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收益,投资人的收益也就没有了最终的来源。因此,金融法也必须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具体来讲,就是要坚持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实质上的倾斜保护原则。

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相对于金融机构与业务相对人之间的法地位而言的,在具体的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与业务相对人之间在法地位上是平等的,只有这样在金融机构与业务相对人之间才能建立起等价有偿的金融业务关系。因此,金融法对双方主体必须从形式上给予同等的保护,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保持相对的平衡。但是,在事实上金融机构与业务相对人之间的实际地位是有差别的,金融机构通常在控制能力上处于强者的地位,而其业务相对人则处于弱者的地位。这样在实际业务活动中,金融机构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事实上迫使业务相对人接受一些实质上不平等的条件,形成它们之间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金融法还必须给投资人以倾斜性的法律保护,在同等条件下做出有利于投资人的法律规定,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做出有利于投资人的司法解释,以从实质上平衡金融机构与业务相对人的金融法律关系。当然,强者和弱者是相对的,不同的金融业务及同一金融业务的不同阶段,主体的实际地位也可能有变化。此外,当代金融企业除具有一般企业的性质外,还由于其业务经营的社会化程度比较高而具有比较强的社会性,因此它也必须承担较多的社会义务。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准则,也是金融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标志,还是在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条件下,进行司法解释和法律判断的指导思想。因此,认真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从根本上掌握金融法具有重要意义。另外,金融法各基本原则之间及其内部也是具有统一性和矛盾性的。通常,能够很好地保护主体的利益,也就应该能够满足金融业务的特殊技术和操作需要,就能够保证金融业的安全、秩序和效率,使整体金融利益达到最大化。反之,整体金融利益实现了最大化,也就必然满足了金融业务特征和保护主体利益的要求。但是,有时金融法的这些基本原则之间也是有矛盾的,实现了金融安全往往就降低了金融效率,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就会损害业务相对人的利益。在此条件下,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金融形势而有所取舍和侧重。“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必须在几种不正义的或不是最好的安排中进行选择;……可行的最佳安排可能包括对一些不完善部分的平衡”。

现行的金融法基本原则有如下四个:

第一、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保持货币价值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是指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而非纯指经济的增长速度。该原则突出表现为:1、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法定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2、确立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3、规定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文责义务。4、规定了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为中国人民银行灵活、有效地调控货币供应量提供了法律基础;在严格规范人民币发型和流通管理的同时,加强了对外汇和外债的科学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了各种危害货币、扰乱货币流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对立、统一。二者只有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第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重大意义:1、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倘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地保护,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2、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3、金融工具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4、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

第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可见,基本原则在金融法的是实施运作过程中起着导向作用。那么我国的经营模式和法律监管如何呢?

一、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

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有两种: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真正的混业经营是指在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实现资源共享。但该种模式在中国存在诸多约束:首先,分业监管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有所改变。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的风险考虑不足,匆忙踏上混业经营的道路,有着明显的盲目性。再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远非一日之功。最后,金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

因此,现行的中国金融业还得采用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至少分业经营在中国现阶

试述社会主义改革的特点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关系

试述社会主义改革的特点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和改革开放的关系 社会主义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自觉地、主动地调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调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各方面的进步。 一、社会主义改革的特点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影响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再发展,原来旧的生产关系即成为桎梏。当旧的生产关系本身不能调整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新的生产关系将以革命的方式打破原有的生产关系而取代之……如此反复,是有史以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当人类社会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后,人们便总结得出并根据这一规律,不断研究生产力发展的趋向,为适应和推动生产力更好、更快地发展,从而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陈旧部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叫做社会主义改革。 改革是同一种社会形态发展过程中的量变,是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和完善自己建立的社会制度而在社会各个领域采取得革新举措,它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基本矛盾、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同时改革又是同社会形态对某些不适应方面和环节的调整,不是改变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是社会发展中的量变或部分质变,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革的特点,也是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及其规律作用的结果。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关系 党章规定,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研讨材料 发言人:陈聪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研讨材料 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受中共中央委托,在中央召开的理论务虚会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的政治基石,是为实践证明正确的,并应长期坚持,贯彻执行的政治思想结晶,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正确前进的根本保证。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才能发展中国,除了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国没有别的更好的道路可走。这是中国人民从五四运动到现在的切身经验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历史结论。再者,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依然很多方面不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日本等国际大国对中国仍虎视眈眈。我们要保持社会主义优越制度的本质,再次基础上将资本主义好的东西为我所用,即不改变社会主义的本质,亦能加快中国的发展。我们要有计划、有选择地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其他队我们有益的东西。实现现代化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不能局限于本国,要放眼世界,面向西方,学习西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这是个恒古不变的道理。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因为人民民主专政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无产阶级专政,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社会主义民主的好形式,是争取和巩固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重要手段。水能载舟亦能浮舟。

人民的利益关乎整个国家的发展。人民民主专政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必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但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不断完善,不断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向前推进。社会主义越发展,民主越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更要巩固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形式。同时要破除“民主万能论”,理解不是越民主越好,国家的发展和机构的运作要科学运用民主;破除“民主普世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发展道路。要根据国情和国家性质选择,“拿来”和“移植”均不可取,借鉴和创新才是真理。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可能有社会主义革命,不可能有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这些是毋庸置疑的,是被实践证明的真理。无论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遇到何种困难,都应坚持党的领导,否则就像汪洋大海中的船只失去了方向。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因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进行革命和建设事业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行动指南。亦是经验的总结和实践出来的真理,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甚至个人人生发展的正确的方法论。 总之,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科学真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动摇了其中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主权: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2、君主主权: 霍布斯的《利维坦》:每个国家都必须存在一个绝对的最高主权,足以强制人们遵守这一为达到和平共处而订立的契约。而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 3、人民主权:卢梭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4、议会主权: 洛克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委婉表达了人民主权思想) 5、洛克: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他主张要扞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由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 6、主权在民: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 《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这部宪法是欧州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 7、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8、布丹:法国大律师,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他发表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9、霍布斯:英国着名政治家,他运用近代自然法理论,论证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起国家。《利维坦》 10、卢梭: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对于近代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主权在民原则的主要内容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国家被看作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是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君主,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12、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 1、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 2、洛克的议会主权 3、卢梭的人民主权 13、比较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与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14、代议制:指人民不直接行使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之直接民主制度,代议制是间接民主制。 15、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制度。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民主制 16、间接民主制:也称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17、《代议制政府》:是一部关于代议制的经典着作,它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制度安排,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政治制度史上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有关代议制的一部经典着作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各自岗位规律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⑴改革用人制度。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合同制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职员制、工人岗位(等级)聘用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事业单位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 ⑵完善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施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员培训,坚持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管理。

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姓名:薛珊珊学号:14040110036 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摘要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使与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选举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存在问题 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的选举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民主科学的制度,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调动了人民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但总的来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仍有局限,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任务仍很艰巨。本文试就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做一浅显的分析。 一、选举制的基本原则 民主对于政治学家来说首先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是一种决策程序。选举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确定了法治国家中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和表达自己意愿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行使国家公权的合法性来源。从某种意义上讲,选举制度是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制度,其设计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以及对国家公权的限制,因此,要实现民主的政治溯求,选举必须贯彻如下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2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3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现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我们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4入党宣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5党员的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 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议,学习党 的基本知识,学习 科学、文化、法律 和业务知识,努力 提高为人民服务 的本领。2)、贯彻 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各项方针、政 策,带头参加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带动 群众为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艰苦 奋斗,在生产、工 作、学习和社会生 活中起先锋模范 作用。3)、坚持党 和人民的利益高 于一切,个人利益 服从党和人民的 利益,吃苦在前, 享受在后,克己奉 公,多做贡献。4)、 自觉遵守党的纪 律,模范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严格 保守党的秘密,执 行党的决定,服从 组织分配,积极完 成党的任务。5)、 维护党的团结和 统一,对党忠诚老 实,言行一致,坚 决反对一切派别 组织和小集团活 动,反对阳奉阴违 的两面派行为和 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 和自我批评,勇于 揭露和纠正工作 中的缺点、错误, 坚决同消极腐败 现象作斗争。7)、 密切联系群众,向 群众宣传党的主 张,遇事同群众商 量,及时向党反映 群众的意见和要 求,维护群众的正 当利益。8)、发扬 社会主义新风尚, 带有实践社会主 义荣辱观,提倡共 产主义道德,为了 保护国家和人民 的利益,在一切困 难和危险的时刻 挺身而出,英勇斗 争,不怕牺牲。 6党员的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 会议,阅读党的有 关文件,接受党的 教育和培训。2)、 在党的会议上和 党报党刊上,参加 关于党的政策问 题的讨论。3)、对 党的工作提出建 议和倡议。4)、在 党的会议上有根 据的批评党的任 何组织和任何党 员,向党负责的揭 发,检举党的任何 组织和任何党员 违法乱纪的事实, 要求处分违法乱 纪的党员,要求罢 免或撤换不称职 的干部。5)、行驶 表决权、选举权, 有被选举权。6)、 在党组织讨论决 定对党员的党纪 处分或作出鉴定 时,本人有权参加 和进行申辩,其他 党员可以为他作 证和辩护。7)、对 党的决议和政策 如有不同意见,在 坚决执行的前提 下,可以声明保 留,并且可以把自 己的意见向党的 上级组织直至中 央提出。8)、向党 的上级组织直至 中央提出请求、申 诉和控告,并要求 有关组织给以负 责的答复。 7邓小平理论的 精髓是:解放思 想,实事求是是党 的思想路线的核 心,是邓小平理论 的精髓。 8党的纪律处分 有:警告、严重警 告、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开 除党籍。 9申请入党的要 求:年满十八岁的 中国工人、农民、 军人、知识分子和 其他社会阶层的 先进分子,成人党 的纲领和章程,愿 意参加党的一个 组织并在其中积 极工作、执行党的 决议和按期交纳 党费的,可以申请 加入中国共产党。 10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取得进步的 根本原因是:开辟 了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形成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 11党的建设必须 坚决实现以下四 项基本要求:1·坚 持党的基本路线。 2·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与时俱 进。3·坚持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 4·坚持民主集中 制。政治思 想组织 12党的全国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中 央委员会的报告 2·提取和审查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的报告3·讨论 并决定党的重大 问题4·修改党的 章程5·选举中央 委员会6·选举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

改革开放试题

第七章题库 一、填空题 1. 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它不是对原有经济体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对原有经济体制的。 2. 社会主义的不能改变,具体制度必须创新。 3. 邓小平多次指出,历史反复告诉我们,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改革必须坚持。 4.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它们具有特点。 5.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是,它的解决不需要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采取剧烈的阶级斗争的方式。 6. 毛泽东指出,我国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 7. 判断一种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是否相适应,要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8. 中国的改革是改革,这是由改革的任务决定的。 9. 在全面改革中,是重点。 10. 改革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如何评价和判断它的成败与是非得失?邓小平在 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明确地提出了标准。 11. 保持改革、发展、稳定在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 12. 把对外开放作为基本国策,最重要的依据,就是邓小平关于和两个重要观点。 13. 我们始终要把作为立足点,这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和重要原则。 1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摆脱了原来的封闭半封闭状态,逐步形成了对外开放格局。 15. 加入,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16. 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统一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但是改革和发展也不能不顾及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 17. 把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 18.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由此加快了全面改革的进程。 19. 1980 年,在讲话中,邓小平正式使用了“对外开放”的表述,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把实行对外开放定为基本国策。 二、单选题 20.“三个有利于”标准中,核心是() A.生产力标准 B.经济发展水平标准 C.综合国力标准 D.人民生活水平标准 21.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中,发展是() A.基础 B.前提 C.动力 D.目的 22.进入新世纪,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其显著特点是() A.从注重硬件发展到注重软件 B.兴办经济特区发展到开放沿海港口城市 C.吸收利用外资发展到扩大到国际劳务合作和跨国经营 D.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已经形成

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要求

一、严守组织纪律,自觉执行“六个做到、六个严禁”: 1、做到依法选举,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非法手段破坏和阻挠选举; 2、做到有组织选举,严禁竞选人策划与指使他人利用宗教、宗族、家族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以及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非组织活动; 3、做到有序竞选,严禁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和其他候选人等; 4、做到公平竞争、严禁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对其他竞选人进行恶意中伤; 5、做到严守村务管理规定,严禁突击花钱、私分公款(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隐瞒、截留、坐支、挪用集体资金以及低价处理集体资产等; 6、做到及时交接,严禁离任后讨论、决定和审批人、财、物以及以任何理由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移交村务等。 二、强化查处手段,严厉打击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 2、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务进行拉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5、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6、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7、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8、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9、其他影响选举人意愿的变相贿选等行为。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也是公务员公共基础经常会考到的内容,我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一种重要的保障,是国家制度的一种。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1.概念: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3.注意事项 (1)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

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选举权的秘密性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二、选举程序 (一)选民登记 1.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不过在经过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选民登记是按照选区来的,经登记确认的名单长期有效。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我国选举人大代表是差额选举,即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人数。 (三)投票 委托投票的条件: (1)书面委托(口头不行) (2)经过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3)委托给其他选民(非选民不行)

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司法改革/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实质性的成效不甚明显。从理论上提出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并用以指导司法改革的实践,乃保障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确立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阐述具体原则的内容、依据等就成为文中应有之意。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回顾和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笔者就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如下探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领导的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据此,笔者认为,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主要应当明确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总揽全局,就是坚持党中央对司法改革全局工作的领导。集中精力抓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在总体上对司法改革工作予以全局指导和宏观决策。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出发,保证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协调各方,就是从实现司法改革的方案和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规范并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党委、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等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职责及关系,使其各尽其责,形成合力。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意味着: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领导,对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不能随意干涉,要从以前习惯于依靠政策转向依法执政。另一方面,党不应陷入纷繁琐碎的改革事务之中,包办代替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工作。而是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改革依法进行。 第二,党要充分引导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认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对国家的重大活动和决策理应有参与权。而且,实践也证明,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将一事无成。事关全社会的司法改革更应如此。我们必须看到,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司法改革的热情,党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司法改革的宣传力度,用正确的改革思想影响群众。收集、反映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要求,使司法改革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同时注意纠正和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司法改革的各种偏见和误解,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司法改革观。 第三,党在领导制定司法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应注意通过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使司法改革有法可依。应该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方案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严格执行司法改革的方案本身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司法改革就是让包含着党的正确主张在内的既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充分发挥功能,而不是在改革中随时接受党临时提出的各种主张。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政党无不希望影响司法,问题的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影响。考察各国的情况,不难发现,目前较为通行的方式是政党通过议会等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牵制。议会通过立法规定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并通过法律的实施贯彻议会的政治意图。而这一切都是由政党来控制的。虽然西方国家的宪法为了显示司法的权威,一般都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司法审查权。但宪法同时又规定,议会拥有修改宪法条文的最后权力。如果司法审查权一旦成为了阻止议会法案生效或实施的障碍,议会在必要时则会行使最后的权力,以此来制约司法权,确保议会法案的通过、实施。应当说,这种政党对司法领导的国家化不失为第四,注重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实司法队伍的领导层。这事关司法改革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改革后成果能否巩固。 二、坚持司法改革系统性的原则 在司法改革系统性问题上,当前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理论。这是

五大原则说选举

五大原则说选举 五大原则说选举 我国选举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贯穿在选举法的每一个条文中,落实在选举制度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中。这些原则,既是民主的基石,也是民主的标志。选举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主要体现。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一共遵循了五大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在选举法的每一个条文中,落实在选举制度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中: 第 一是普遍原则压滤机滤布厂家。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表明在我国,人民行使选举权利很普遍,政权基础很广泛。对历届选举作一粗略统计,年满18周岁的男女公民,具有选举权的占97%以上。不具备选举权的只有极少数--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实际操作中,要积极为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创造条件,绝不能漠视任何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 二是平等原则。这在法律上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活动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只能投一次票。这体现了公民之间的平等;第二层含义,相同的选民在一次选举活动中,应当选出大致相同的代表。对第一个要求,任何一个公民在一次选举活动中只有一次投票权,我们已完全做到了;对第二个要求,还没有完全做到,我们目前正在努力。比较突出的,是根据现行选举法规定,农村代表

所代表的人口数量四倍于城市代表。近年来,我国消灭城乡差别已迈出了很大步伐。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差距的进一步缩小,城乡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差别问题,应该适时再往前迈一步,逐步缩小,直至1∶1。第 三是直接选举为基础,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由选区直接选举,行使选举权的主体是公民、选民。而设区的市、省和全国三级人大则实行间接选举,由下级人大代表选举上级人大代表。理论上讲,直接选举的级别层次越高,反映民主的程度越高。1954年选举法规定的直选范围仅为乡镇;1979年选举法把直选范围扩大到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这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早在1953年,当时的选举法草案说明人邓小平就说过: 随着我们经济文化的发展,直接选举的层级要逐步地提高,直至实行全国的直接选举。这个目标是确定的,而其实现有待于经济文化的发展。随着国家的发展,直接选举的层级会逐步提高。第四是差额选举原则。这种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形式,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民主发展的一个重大步骤。1979年选举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代表的差额选举制度;1995年修改该法时,又明确规定实行预选后仍然要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可以做到好中选优,无疑是民主的进步。现在,包括全国人大在内的五级人大代表,都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至少有三点好处:首先,除尘滤布选民有了选择的余地,有利于真正实现选民的意愿;第二,给选举注入竞争机制,便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第三,对人大代表提出更高要求,激励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五是无记

四项基本原则

1.共和国大厦的支柱,党和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是() 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B改革开放 C四项基本原则 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 ①坚持社会主义道路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④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3.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四项基本原则是() ①我国的强国之路②我国的立国之本 ③我党的指导思想,我国的基本国策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政治基石 A ①② B ②③ C ②④ D ③④ 4.四项基本原则是党的基本路线核心内容之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 B 它是立国之本,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四项基本原则 C 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第一要务 D 它是我们党和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 5.四项基本原则是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下列能体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是() A 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出口总额位居世界第一 B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C 今年两会报告中提出了多项重视民生的举措 D健全基层民主 6.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人民关注的热点话题。下列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的是() ①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②发展经济,加大解决就业问题的力度 ③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环保型社会④增加人口数量,降低人口素质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③④ 7.新中国成立60年来,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长77倍,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实体、第二大出口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人民生活迈向总体小康,令世界刮目相看。取得这一切成就的原因是() 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②坚持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改革开放④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③④ 8.有正确的思想指导,我们的改革和建设事业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 A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C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D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人在30年的改革实践中形成的,它包含的重大战略思想有() A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谐社会 B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谐社会 C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 D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分析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

质量管理“四项基本原则”

质量管理“四项基本原则” 美国质量管理大师菲利普?克劳斯比提出的质量管理“四项基本原则”: ☆质量的定义:符合用户的利益和需求; ☆质量系统的核心:缺陷的事前控制与预防; ☆质量工作的标准:各项工作力求“零缺陷”; ☆质量成本的衡量:不符合用户要求的总代价。 1.符合用户的利益和需求 ☆质量是愈高愈好?不从用户的利益与需求出发,单纯追求高质量,往往适得其反。 ☆“符合用户的利益和需求”的原则,使用户满意,才是企业要追求的目标。 ☆产品质量价值衡量的准则:标准+α标准,即通用的产品标准(国标、行业、 国际标准等)。 α,用户提出的个性化要求。 2.缺陷的事前控制与预防缺陷的事前控制与预防 ☆质量是做出来的,不是靠检验出来的:否则源头不净,哪来的清水不断? ☆企业全员的质量控制,包括管理的和操作的质量控制,是对本职工作失误的一种预防,一种事前的控制,而非事后的检验。 ☆要使企业的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质量的要求,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3. “零缺陷”的质量工作标准的质量工作标准 ☆100个零件,99%的合格率,组装成的产品其总的合格率仅为36.4%; ☆当今“6σ”管理的合格率为99.9997%,即:每百万个单位的缺陷是3.4个; ☆“零缺陷”是不可能的; ☆“零缺陷”管理又是必不可少的。 4.质量成本的衡量质量成本的衡量 ☆质量部门的质量成本衡量,仅占营业额的3%-4%; ☆企业全员的质量成本衡量,要占营业额的20%以上,服务业则高达35%; ☆不符合用户要求的总代价:包括企业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程序、每一个步骤,如:质量管理部门及缺陷预防的投入、质量教育经费、质检程序支出、售前、售后服务的花费、保修期的费用、支付给用户的理赔金等“不符合用户要求”的总的代价。

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流程

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 流程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目前,西方国家选举制度总体上已日趋成熟,并随着各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对选举产生的影响,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向:其一,选举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随着选举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选举活动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保证选举的稳定性和衔接性,为了有效地杜绝各政党利用程序上的安排为本党谋求优势,也为了有利于选举人与候选人对选举的认识和把握,西方国家从20世纪初就开始把选举的规范化、法制化作为选举的首要前提。整个选举过程,从选民登记、提名和选举、直到起草正式选举报告,都有一套精细的法律条文。一般情况下,西方国家的成文宪法都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框架、运用原则和方式:(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即规定哪些公民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资格。(2)选举原则,如普遍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等。(3)确定国家代议机关由选举产生及选举方式和定期选举的时间。(4)规定选举召集权和监督审查权的归宿。而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选举法,则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具体细节。 选举制度的意义? 从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逐步实现民主化的过程,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完善对国家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推动了政治民主化进程,其具体表现如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是目前西方民主国家的政府和议会合法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表现公众意愿的最好的外部形式。选举制度为统治阶级内部乃至整个社会确立了一种政治原则,即有多数党执政或由获得选民支持的人当选公职。从理论上讲,人民通过选举,将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自己 的代表,由代表组成议会或者政府来行使国家职权。因此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或政府既是合法的,也是民主的。

总支(支部)委员会选举操作程序

总支(支部)委员会选举操作程序、办法、具体做法 参考材料(共九件) 一、总支(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基本做法 党章规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根据这一规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改选;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应根据上述规定,按期改选支部书记。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党的上一级委员会批准,支部委员会才可以提前或延期选举。延长改选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支部(总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不排列届数,也不排列计算次数。 二、支部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 1.按期改选的原则。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按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改选,这是党员正常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 2.民主推选候选人的原则。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应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讨论提出,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3.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原则。党章现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选举的全过程都应始终尊重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4.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原则。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举时不公开署名的投票方法。它可以使每个选举人自由地、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个别人对不赞成自己的人打击报复;可以激发选举人的主人翁责任感,以庄重的态度行使

自己的权利,从而保证选举的准确性。 三、总支、支部委员会选举的形式 1、直接选举。即召开党员大会,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本次选举不采用) 2.差额选举。差额选举亦称“不等额选举”,即选举时实行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办法。差额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的差额为 20%(本次选举采用)。二是在正式选举前,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四、支部委员会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写请示报告。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改选事项。将改选的时间、下届支委会委员的设置人数和候选人名单、选举办法等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请示报告(本次选举已完成)。 2.准备工作报告。支委会起草、讨论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回顾和总结本届支委会过去的工作,针对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下届支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3.进行选举教育。支委会在选举前,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必要的会议,对党员进行选举的意义和选举知识的教育,使党员真正从思想上重视选举活动,慎重对待选举工作,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 4.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置会场。选票要整齐划一,不得编号或作标记。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为序(从少到多)排列。选票上要加盖支部印章。 会场的布置要庄重、朴实。前方正中可悬挂党旗,党旗上方悬挂“中国共产党XXX总支、支部选举大会”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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