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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美网贷系统:P2P本土化遭遇中国式困局 四大难题待解

融美网贷系统:P2P本土化遭遇中国式困局四大难题待解2013年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上理财、P2P网贷等多种网络金融模式竞相涌现。2014年5月,在国内P2P模式发展风生水起之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李有星教授从立法监管角度分析了P2P和众筹的法律红线。借着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平台Lending Club成功登陆纽交所的契机,同时本着回顾今年以来金融热点的想法,求是金融汇“年终讲”邀请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震宇律师,从务实角度谈谈他眼中的P2P平台。当天,讲座座无虚席,大家听取了张律师在四个方面对P2P模式的解读。

P2P的前世今生

原始的P2P(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个人对个人的直接借贷,不经任何第三方机构,信息对称、透明,双方清楚借款标的及各项费用。2005年3月,随着首家网络P2P平台Zopa 网站在英国开通,P2P拥抱互联网,进入了新的纪元。国外P2P网贷的主要特色是纯信息展示,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作为借贷双方的中间人,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成本和风险。以刚上市的Lending Club为例,该平台主要通过自己的风险评估系统对提供的借款信息进行甄别、筛选,对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展示,为了更快地撮合交易,Lending Club 还会根据美国完善的征信平台以及内部系统的判断,对借款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给出评级,投资者以此可以更加快速地选择合适的标的完成交易。Lending Club在美国及国际市场均获得了广泛的好评,上市首日即以23.43美元报收,较发行价15美元暴涨56.2%。以当天收盘价计算,Lending Club市值约为84.61亿美元。Lending Club的成功上市,体现了资本市场对P2P网贷模式的充分肯定,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也将有利于引导国内监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P2P遭遇中国式困局

在“墙外开花”的同时,我们同样必须正视国内P2P网贷行业野蛮增长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自2007年中国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问世以来,P2P的本土化进程同样遭遇了中国式困局。

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征信系统的不完善、不开放。央行的征信信息不对P2P 平台开放,P2P平台上的借贷信息也无法反映到人行征信系统中; 2.信用缺失。由于平台上违约成本较低,部分借款人重复借贷现象层出不穷,携款潜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3.投资人的非理性、不专业,导致盲目选择并不合适的P2P平台和投资标的; 4.国人不露财的传统观念,使得借款人和投资人均不希望将自己的信息公布到网上。为有效应对上述中国式困境,P2P平台在中国的发展模式也呈现出自己的特色。目前我国的网贷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模式,由担保公司或小贷机构等第三方对投资人的本息进行担保; 2.债权转让模式,为加强风险控制,借款人和原始出借人签订线下借款合同的同时,借款人将固定资产

等抵质押物抵押给原始出借人,原始出借人将投资标的拆分成等份出售给投资人,这种模式是目前国内最普遍的P2P模式,但在加强风控的同时,也容易踩踏资金池的监管红线; 3.类信托模式,所有出借人委托同一受托人,选择P2P平台推荐的合适标的进行投资,出借人可以向委托人随时赎回自己的份额。近年来,P2P平台呈现野蛮式增长,数量激增、竞争加剧,各种虚假借款、自融自用、庞氏骗局的隐患日渐显现,特别是2014年9月以来,P2P 平台“跑路”现象时有发生。张律师特别提醒大家要关注以下几个异常现象: 1.当平台上的借款期限越来越短,利率越来越高,就存在卷款跑路的风险隐患; 2.平台上较多出现借款到期前,平台发布新标的状况,就有可能存在拆东补西的情况。

P2P的出险处置

P2P在中国的发展所面临的本土化矛盾主要集中在两点: 1.从借款人来看,主要是借款人信息披露和隐私保障之间的矛盾; 2.从投资人来看,主要是投资人不理性的投资观念,期待高收益的同时又希望低风险。张律师认为,P2P的风险控制主要还是应该放在贷前的风险把控上,如完善征信系统,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全面审核。出险以后,平台的负责人应该全力保障投资者权益,尽量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尽快平息风波,降低出险事件对平台信誉的损害。张律师进一步介绍了P2P平台项目出险时仲裁和诉讼的不同司法流程,从文书送达方式、不公开审理、一裁终局等特殊程序,建议P2P平台采用仲裁的方式,一方面能够更快速地获得司法文书,加快进入强制执行处置资产的时间,另一方面也能够分流案件,降低法院办案的压力。在执行阶段,要积极联络债务人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使抵押物能够尽快变现。

P2P之发展建议

在P2P未来发展方面,张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P2P网贷模式较容易触及资金池的监管红线,因此最好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同时切断平台虚假借贷的路径,有效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其次,需要征信系统的进一步完善,未来应当逐步形成以央行征信系统为基础、以商业征信系统为枢纽,以平台自身征信为补充的全方位征信体系。

另外,要关注电子签名在P2P中的运用,电子签名市场潜力巨大,既能使交易行为逐步摆脱“面签”的束缚,又能使“无纸化合同”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最后要重视律师在P2P发展中的作用。律师不但可以为其商业模式的合法合规保驾护航,律所更可以在项目融资完毕后托管项目文件,投资人可通过律所平台查询资料封存记录,提高保障性;在项目出险后,律所也可根据投资人委托启动专业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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