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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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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

作者:周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

摘要雇用活动中中受伤的雇员,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根据民事侵权法的传统理论,对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处理,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处理。我国《民法通则》对雇用活动中雇员受到的伤害怎么赔偿的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出台之前,从我国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有的法院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的法院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文以雇员受伤雇主承担责任的真实案例浅析了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

关键词雇员雇主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周麟,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69-02

一、一审情况

原告:车某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某县明月镇翁声街。

被告:翟某某,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某县明月镇新安小区。

(一)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8年8月15日,被告口头告诉我说,明天还有一车货要卸,需要4个人过来卸车,每人50元工钱。第二天早晨我们四人为被告卸车,卸车过程中,我的脚被瓷管砸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460.47元、误工费4712.40元(52.36元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18天)、伤残赔偿金45142.08元(11285.52元20年20%)、鉴定费1400元,共计57614.95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内容不属实,没有这回事,我没有雇佣原告干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车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⑴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⑵处方及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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