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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规范的专门活动。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

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英国、丹麦、比利时等国的情况。按照上述税收立法体制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级化的特征。所谓多元,是指我国税收法律规范,既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又包括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分配方式;所谓多级,是指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进行划分,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方式。由此,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因此,按照效力等级的划分,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实际上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国家税收的基本法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基于该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称之为税收法律,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居于

第二效力等级。第二等级,又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或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或称委任立法权,如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当然包括税收法规)。第二层次是具体行使财政税收管理职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的授权,有权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基于本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统称为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在税法的渊源中居于税收法律之后,是为第三效力等级。第三等级,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应等级的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家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应等级的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上述国家机关,或根据宪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行政机关还可根据地方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或地方性税收行政规章。基于这一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又可统称为地方性税收法规,在税法的渊源中居于第四效力等级。

二需要说明的是,税收立法体制与税法体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立法体制主要指立法权限的划分,“它表明哪些国家机关具有哪种性质、哪个范围的立法权力及由此派生的依附于立法权上的制定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政府与地方的法规、条例等)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4]税收立法体制的主要是指税收立法权限及其划分方式。而某一部门法的体系,是指该部门法中各种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它不同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法律体系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而言的,它的下一级构成单位是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因此又可称为“部门法体系”。[6]而某一部门法的体系,则只就该部门法而言,它的下一级构成单位直接表现为属于该部门的各种法律规范。税法体系就是以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及其构成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如前所述,税收立法体制包括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和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当然也涉及以基于不同等级的税收立法权而制定的不同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税收立法体制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税法体系的是税收法规本身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一般就是税法分类的方式),它更多地是出于研究或为立法提供的需要而构建的,因此并不需要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实际上,基于不同等级的税收立法权限制定的税收法规的效力等级,决定了税法体系最基本的构成方式。除此之外,税法体系还可以按照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

(按内容的不同划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权限法)、税法是否具涉外因素(划分为涉外税法和涉内税法)等方式来构成。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摘要 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法;中国现行立法制度;不足;建议;完善

Abstrac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by a specific subject, on the basis of a certain authority and procedures, using a certain technology, formulation, approval and change the activity of certain social norms. Under the current Chinese situ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its legislation is about fate and face a huge problem, need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and improve,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Keywords: law;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sufficient; Advice; Perfect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新税制施行后,各地税务机关从自身税收征管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稽查制度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经过几年的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作用和成效已初步显现,税收环境得到了初步改善,偷逃骗税得到了一定遏制,税收收入连年超额完成,强化征管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但在征管模式转换中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 《税收征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实行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只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其他纳税人则不适用。可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客体过窄,只适应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政单位、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就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这种规定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和税收的效率,致使税务机关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偷、欠的个人所得税款无能为力。 (二) 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994年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全国税务系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突破旧框框大胆进行征管改革。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实行征管查三线分离、取消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征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综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有几个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主要有: 1.管事不管户,管理出现空档按照统一登记、集中征收、分类检查“三线分离”的征管体制,将税款征收任务下达给征收分局,查补税款的任务下达给检(稽)查分局。表面上看,征收分局任务确实很重,管户很多,管事也不少。但由于执法权限有限,担负征收重任的征收分局却是管事管不了户,纳税人的基本状况、财务核算等只能从计算机中获得,管户也只是依靠电子手段催报催缴,其余变成盲区。检(稽)查分局由于压力不大,形成了年初抓

税收立法的供求分析3400字

税收立法的供求分析3400字 新制度经济学有效地把“供给一需求”分析拓展到制度分析领域。科思认为,制度是在变化所得利益超过变化所需成本时改变的,从而确立了交易成本在影响制度安排的选择中的重要性。根据立法学原理,立法对国情具有依赖性。各国立法不仅没有固定模式,而且应当和必须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正是一国国情的反映。从我国现有情况看,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发展对税收立法产生需求。只有满足这些需求,税收立法才是科学有效的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需求分析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原则被确立为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这就要求税收立法必须体现出效率和公平,具体而言:第一,税收立法应突出税收中性原则,尽量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如果政府征税改变了市场活动中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增值税,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彻底的增值税,而非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第二,体现税收的制度效率。具体包括税收立法要有效,要可以执行,执行要配套。第三,税收立法在体现效率的前提下,要兼顾体现公平原则,通过制定税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运行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税收立法的形式要求上,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税收立法必须提高层次。只有以法律形式体现的税法,才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稳定的行为预期,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 (二)WTO规则的履行 WTO协议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从事贸易的具体规则和要求,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从事贸易的一般原则和共同准则。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不但对于规范贸易活动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我国税收立法有巨大的影响。在完善税法体系方面,为了充分发挥税法的调控作用以及与国际税法接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必然会颁布一些新税种和税法。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将是因加入世贸组织而颁布的一部极其重要的税法,允许我国对倾销产品和补贴产品依法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是世贸组织允许的税收手段。而随着外企大量产生,外企职工大量增加的基本经济优势以及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作用和突出功能,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出台也提上了日程。此外,为尽快与国际税法接轨,并借鉴别国先进的税收法律制度,我国需要出台一些新税种税法,如环境保护税法、教育税法、证券交易税法、遗产与赠与税法等。调整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进一步完善财产税,使其充分发挥作为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的作用。 (三)民主法治进程

税收分析建议

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的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是准确判断税收经济形势、客观评价税收与经济发展协调程度、如实反映税收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科学检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正确指导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税收分析的重要意义 加强税收分析,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然,是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一是保障作用。开展税收分析可以进一步揭示一定区域税收与经济的数量关系,真实反映经济税收运行情况,把握组织税收收入的主动权,提高税收预测准确度,确保税收计划科学合理准确,保障各项组织任务圆满完成,为上级提供准确的税收分析基础数据。 二是指导作用。税收分析是税收管理的眼睛,基层税务机关通过对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宏观分析以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进行微观分析,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指导税收工作。 三是服务作用。税收是经济的“晴雨表”,通过剖析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对经济运行和税收收入的作用机理,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大局,适时向地方政府反映经济运行情况,提出积极意见

建议,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四是评价作用。利用税收分析成果,可以进一步分析某项税收政策制度、管理办法对经济运行和税收收入增减的效应,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制度、管理办法提供参考依据。 二、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对策建议 税收分析工作一般而言,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税收收入进度和收入变化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二是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三是税收征管工作深度、广度、工作质量以及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的分析;四是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依据目前的税收分析工作状况,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加强税收形势分析。做好税收形势分析必须把握好基本的分析架构和核心要素。一是准确把握前期税收收入情况。深入分析并准确掌握前期收入增减变化原因,是经济发展的原因、税收政策的原因、还是征管上的重要举措或者严重失误的原因,客观反映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科学研判税收收入走势。二是全面分析当前和今后时期组织收入工作面临的形式。要从经济、政策、征管等各方面全面分析组织收入工作中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二)加强税收风险分析。运用数据管税平台对税收与经济运行中的宏观和微观数据,开展关键指标比对,发现税收征管和纳税遵从中存在的风险点,指引征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组织收入服务。 (三)加强与国税局联合税收分析。“营改增”之后流转类税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缺陷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该一体制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主要有: 一是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立法部门化就是将执法部门的自身利益体现在立法中,而这必然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与客观合理性。造成立法部门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构缺乏足够有效的立法力量,在立法上完全依赖于执法的各个部门。在中央层面,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导起草的法律较少,较多的法律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实际掌控着起草权。这就难免将部门利益渗透到立法之中,出现了立法部门化的弊端。 二是存在立法地方化弊端。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执掌着所有法规的起草权,地方立法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依赖性较为严重。 三是存在立法腐败现象。如2008 年震惊全国的郭京毅受贿案,郭京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主持和参与

了近20年多年的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在此期间,郭京毅利用其自身职务权限,即法规的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权,接受贿赂,牟取个人利益,为国美电器公司并购铺路,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 845万余元。 四是存在立法冲突现象。比如,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力。但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各部委有时即从部门利益出发,“抢权立法”、扩权解释,抑或互相推诿、回避义务,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最大化,将自身义务和责任则尽一切可能最小化,导致“行政立法权侵越国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的脱缰”,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 要克服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上述弊端,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则是这个完善步骤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第三方”,是指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存在利益相关性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包括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高校或科研单位等。2001年开始,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立法实践就已在重庆、天津、甘肃、山东、安徽、辽宁、湖北和云南等地进行,效果较好,克服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不足。去年,民革中央积极响应中共十八届四中全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规范的专门活动。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

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英国、丹麦、比利时等国的情况。按照上述税收立法体制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级化的特征。所谓多元,是指我国税收法律规范,既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又包括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分配方式;所谓多级,是指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进行划分,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方式。由此,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因此,按照效力等级的划分,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实际上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国家税收的基本法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基于该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称之为税收法律,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居于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文章摘要】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政权的代表者或者国家政权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它是税权的核心和首要内容。作为税权体系中最基本、原创性的权力,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对于一国的合理税制安排是至关重要的。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包括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相结合以构建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框架。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纵向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从纵向配置角度将税收立法权力的分配格局明晰,才能从根本上理顺不同层级间在税收领域的权责范围,从而为税收立法体制的良性运行奠定基础。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现状和问题,为完善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现状;完善途径 1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现状和问题 一般说来,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这是为了满足中央统领全局和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正处于转型阶段,地方政府职能的增多,需要有力的财力作为保证。目前,现行的集权型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模式,财政权在一定程度上都汇集于中央,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职能需要。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的治理机制是不规范、不科学、不稳定。不足如下: 1.1 税权的划分受到政府多级次的影响 现行的分税制与我国现有的体制并不配套。一方面来说,是与政府机构不配套,另一方面来说,与行政体制改革也是不相适应的。所以说来,正是因为这种种不配套的现象存在,才更增加了税权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难度。我国实行五级政府制度,中央――省――市――县――乡,这五级政府之间一般都设有与之对应的部门。这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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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标 签】加强税收分析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5﹞88号 【发文日期】2005-05-23 【实施时间】2005-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地区开展不平衡、总体分析水平不高、深度不够的状况仍很突出。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参与分析不够;二是基础工作不扎实,数据质量不高,分析档案建立不全,分析方法欠缺;三是分析人员匮乏,现有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分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和推动全系统的税收分析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反映和检验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反馈和监督税收法律政策执行情况、保障国家预算圆满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分析既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征管、监控税源变化、评估各地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的重要方式。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制度、夯实基础、充实力量、加强培训等方式,尽快提升本地区的税收分析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定期税收分析制度 (一)建立月度收入分析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每月要召开一次收入分析专题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有关管理部门参加,就税收收入情况、收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好下阶段税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计划统计、税种管理、征收管理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在分析中要相互配合,积极协作,确保全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 法 学 论 文 法学院 法学0804班 林添 200848400430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 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立法体制的制度、立法主体的制度、立法权的制度、立

浅议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浅议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职法律硕士学号:2013160007 姓名:段家元 摘要: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1994年税制改革的要求逐步确立的,即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税收征管体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纳税人偷逃税现象大为减少,征管模式逐步向集约型方向转变,税务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也大大加快。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新税制,强化了税收征管和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相当多的实际问题阻碍着征管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在此,我就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所遇到的征管问题,结合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探讨。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制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科层制的税务组织结构导致管理层次多。我国目前实行的科层制的税务组织机构,其主要问题就是职能部门多,管理层次多,中间环节多,造成税务机构设置的重叠和臃肿,管理职能的交叉和政出多门。在征、管、查三分离或者征管与检查两分离情况下,征收的只管征收,检查的只管检查,资源不能有效共享。 (二)税收征管信息不能共享。由于一些税务机关的电子政务建设理念不同,服务定位不清,管理措施不衔接,因而不能有效实现网上跨部门的交互办公,不能实现跨行业的协调办公。国税系统、地税系统、财政、海关、公安等各部门虽然都有自己的信息,但彼此之间并不能实现共享。 (三)征税成本总量和增幅都偏大。有资料显示,1996年我国的征税成本率(一定时期税务机关费用支出占同期税收收入的比例)

我国税收遵从的现状及专题分析

我国种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税收遵从的现状及专题分析 纳税遵从又称税收遵从(Tax compliance),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行为。 在《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到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它包含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及时申报,二是准确申报,三是按时缴款。其中的税法规定是指税收法律体系中各法律效力级层中包含的有关税收规定,包括税收管理程序上的法律规定。那么税收不遵从就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在时间上、准确度及应缴税额有所欠缺。美国科学院对税收遵从的定义是:纳税人依照纳税申报时的税法、规范性文件、议会决定的相关税收规定,及时填报纳税申报表,准确计算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1 税收遵从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纳税人在纳税遵从方面存在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不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表现较为集中的主要体现在自私性不遵从和无知性不遵从等方面。欠税、逃税、骗税等纳税不遵从现象普遍存在。从不遵从的手法看,纳税不遵从的花样很多。许多纳税人为了逃缴税款,采取多头开户、隐瞒收入或采取现金交易、账外经营或采取销毁账证、虚假申报、不申报不纳税或报假停业假注销,有的干脆以倒闭破产方式等等来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 1.1纳税人方面 1.1.1纳税意识不强 近年来随着税收宣传不断深入国民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也呈逐年上 升趋势,但客观来看一个国家的公民纳税意识是同文化水平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历史习惯及法律意识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当前我们经济发展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国民纳税意识较差,政策法律意识也不强。 1.1.2 税收遵从成本高 税收遵从的货币成本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中占最大比例的是强制性购买支出(包括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工本费;获取发票和其他税务票、证、表、单的工本费;参加税务培训的费用;订购税收法规、刊物等的信息资料费;购置用于办税的有关软硬件设备支出及其维护维修费等)。这部分成本占了企业税收遵从总成本的一半以上。税收遵从的时间成本较高。从国际上已有的遵从成本研究看,通常办税时间成本占最大比重,但在我国由于购置支出和代理支出所占的份额比较大,使得办税时间成本的相对比重并不是很高。然而,从绝对数量看,企业花费在办理涉税事项上的时间还是相当多的。税收遵从的心理成本有不断增大的趋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将变得更加纷繁复杂,纳税人了解税法更加困难,加之一些地区和税务部门的不正之风依然严重,纳税人产生的焦虑及不满情绪就愈发严重,纳税遵从心理成本必然增加。 1.2征管方面 1.2.1纳税服务有待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仅税收收入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纳税服务也越来越受到

绿色税收与中国

绿色税收与中国:浅谈绿色税收体系在我国的现状与完善措施 蒋欣怡2009211408班09211915 摘要: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小视,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对我国现行的绿色税收进行分析,得出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方法有:坚持循序渐进原则、收入中性原则、专款专用原则;不断绿化现行税制;择机推行“费改税”;设立新绿色税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环保税收的宣传,提高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 关键词:绿色税收绿色税收体系完善 1 我国环境资源现状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小视,温室效应、能源匮乏、大气污染、人口膨胀和物种灭绝时时刻刻威胁着国民的生存环境。 1.1.1 水污染 目前中国正面临的最可怕的环境危机之一是缺水和水污染。中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我国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污染造成的;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的地下水调查显示,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其中重度污染约占40%。水污染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水资 源紧缺的形势严峻。 1.1.2 大气污染 我国的资源消耗主要以煤炭为主,随着煤炭消耗量的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急剧上升,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的酸雨污染范围也不断扩大,直接造成我国大量林木死亡,土壤和水体酸化。同时,烟尘与粉尘也是大气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烟尘的主要排放源是火电厂和工业锅炉,可是我国目前许多电厂使用的大多为低效除尘器,因此烟尘排放量居高不下,严重危害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近年来数量增长迅速,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尾气中的铅也对大气造成了严重污染。 1.1.3 固体废弃物污染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而对于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又明显不足,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储存状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1] 2.国外绿色税收体系主要内容与借鉴 2.1 国外绿色税收历史发展 18世纪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一直是欧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到了20世纪初,欧盟主要工业化国家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同时也完成了君主政体向民主政体的改组。工业和人口的高度密集,在排放没有限制的情况下,造成了许多环境污染事件。1930年12月,比利时马斯河谷因工业污染物高度聚集,造成60人死亡,几千人发病。1952年12月,由于全城居民燃煤取暖排放含硫量高含粉尘量大的有害气体,英国伦敦5天内死亡4000多人。20世纪50年代以后,汽车工业、无机和有机化学工业迅速发展,煤和石油成为欧盟的主要能源,工业排放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有增无减。环境公害事件的频繁出现引起了西方社会的广泛关注。欧盟实行民主政体的国家,其民众中的呼声及民众的选票对政党执政、政府行为、政府决策及政策的制订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争取选票,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立法法》,对立法权限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二)执法特征 答: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2、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组织和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 4、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5、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6、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三)司法独立原则 答:关于司法的解释,在有些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等四个方面。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答: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 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

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 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我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 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心得体会:税收征管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最新)

心得体会:税收征管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最新) 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国税地税合并备受关注。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这意味着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国地税机构分设24年之后,中国税收征管体制迎来了再次重大改革。这一重大变革对于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夯实国家治理的财力基础,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税收征管机构从分设到合并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变迁,可以说每次重大变革都是由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的,是时势推动的结果。 先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央实行了向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各种财政包干制,这一改革大大调动了地方的发展积极性,但同时也造成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1993年降到了历史最低的22%。中央宏观调控所需财力严重弱化,甚至一度出现了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的现象。1993年7月,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全国财政会议上首提分税制,并于1994年推行。在当时背景下,很难将省级以下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直接转变为中央垂直管理的税务机关,而如果仍继续由地方税务机关来为中央和地方筹集收入,在央、地间财政关系没有彻底理顺的情况下,要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几乎不可能。因此,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借鉴国际经验,在征管体制上在各地分设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前者隶属于中央,后者隶属于地方,独享的税种各自征收,共享的税种视情况划分征收。 国地税机构分设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双重积极性。机构分设后,随着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我国税收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中央财政收入占比迅速上升,从1993年的22%迅速提升至1994年的55.7%,显著提高了中央宏观调控所需的财力。但在运行过程中,国地税机构分设的税收征管体制的弊端也越发明显,包括国地税机关之间征管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机构设置重复、纳税人办税不够便利、税收征纳成本高等。 在这个大背景下,再看2018年的国地税机构合并,我们就不难理解其必要性。其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加剧了国地税机构合并的必要性。2016年5月1日“营

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理论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税法所 吸纳。 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全面体现这一原则。 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中确立这一原则,对完善我国税收 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税收法律地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的 现实意义。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亦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思 想和实践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其起始于十三世纪的英国。 当时,伴随着市民意识的觉醒,英国国王的王权逐渐受到议会权力和 个人权利的制约。 在 1215 年着名的《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 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 此即为无承诺不课税原则 1。 1689 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

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为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 者,皆当非法。 2 从而确立了课税的立法权为议会专属。 1764---1765 年, 美国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率先做出决议对人民课税依 人民自身所为或他们的代表所为是防止过重课税的唯一保障,唯有人民代 表才知道人民能负担何种租税,何种征税方法最易为人民接受。 此即为无代表则无课税原则 3。 1787 年的美国宪法全面贯彻了这一决定, 国家租税的赋课征收权作为 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被赋予联邦国会。 法国于 1789 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 14 条明确宣布所有 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代表来调查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表示同意,有权监 视其用途及规定税额、税源、征收方式和期间。 4 以宪法的形式把赋课及征收租税的权力交给了人民及其代表。 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或税收基本 法的原则而被各国所接受或采纳。 如日本宪法规定课征新税或变更现行的税收,必须依法律或依法律确 定的条件。 5 比利时宪法规定一切租税都依照法律征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 外,不得向公民征收国税、省税和市人镇税以外的一切杂税。 6 作为现代各国税法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 含义可概括为税收的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

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朱仙庄分局 一季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朱仙庄镇政府: 一季度,我局在埇桥区地税局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区地税局的总体安排,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及时对经济税源进行全面深入的预测和分析,切实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主动性。积极采取有力的措施,打好组织收入攻坚战,为促进辖区内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奠定基础。现将有关税收收入及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管户情况 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朱仙庄镇辖区共有各类税务登记户数584户,其中:个体经营户522户,各类企业62户。 二、税费收入完成情况 第一季度我分局共组织入库地方税收及教育附加3594745.86元,占全年税收计划1400万元25.68%,其中朱仙庄镇3252097.75元,占分局总收入的90.47%;比去年同期多收13829.09元,同比增收0.43%。同样入库各类基金58万元,比去年同期少收112万元 ,同比减收65.89%。 主要来源: 一是委托代征入库的税款,朱仙庄镇所辖委托代征单位4户(朱仙庄煤矿、宿州学院、宿州卫校、宿州市华馨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季度除宿州学院无税款入库外,其余3户累计入库税款2073454.59元,占朱仙庄镇总收入的63.76%。 二是企业正常申报的税款,1-3月份有税申报企业39户,入库税款425714.19元,主要是安徽绿洲人造板有限公司、朱仙庄信用社、宿州市杰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煤碳供销经理部入库的税款,第一季度入库各类税款349317.38元。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实有税源与收入计划任务偏差大。2009年,由于形势变化,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冲击不断加深加重、国家出台了大规模结构性减税政策,不确定的减收因素不断增多,地税收入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二)新增应税项目不多,地税收入效应未能体现。从朱仙庄镇应税项目来看,新增重大应税项目不多,税收增长缺乏新税源支持。 四、二季度税收收入预测 4月份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期将至,土地使用税预计完成100万元,房产税10万元,主要是安徽绿洲人造板入库的税款,6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企业所得税预计完成10万元,营业税预计能够完成140万元,个人所得税所预计完成20万元,二季度预计完成地方各税300万元。 五、在组织收入工作中我们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全力以赴保收入、促增长。 一是坚持依法组织收入,确保地税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坚持依法治税,既要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更要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和转引税款,确保组织收入依法规范运行。坚持经济税收观,抓好税收分析预测,准确把握形势,掌控税源潜力,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逐步健全科学、稳定的收入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收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具体

一、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又可以表述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或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谁为第一性,谁为第二性。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第二个是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是否具有同一性。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二、唯心主义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客观唯心主义,一种是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把某种独立于人类与自然界之外的“客观精神”作为世界万物的本原,世界万物都是这种客观精神本体的派生物;主观唯心主义把人的主观意识当作世界万物的本原,世界万物都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三、物质和意识列宁关于物质的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意识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意识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正确的意识是客观世界的反映,错误的甚至荒诞的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歪曲反映。四、质量互变规律质是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本质所固有的可以用数量形式表示的规定性,包括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诸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方式等。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量的区间。量变是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原有发展过程的延续和渐进。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事物延续和渐进过程的中断。事物的变化有没有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事物的不断地经过“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两种状态循环往复,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五、对立统一规律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各方面之间及各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事物的变化、发展,既离不开事物的内部矛盾,也离不开事物的外部矛盾。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包括自然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社会意识是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即人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包括艺术、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学和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和情感、风俗、习惯、传统等社会心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七、毛泽东思想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在1939 年写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对中国社会的性质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抗日战争爆发后,毛泽东在《战争和战略问题》等文章中,科学地论证了中国革命为什么必须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形成了完整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道路的理论。八、邓小平理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它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九、三个代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是“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十、科学发展观所谓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十一、十一、法的制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与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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