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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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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摘要1997新刑法颁布并适用,纵观新旧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变更几近于无。然于客观事实而言,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未成年犯罪逐步呈现低龄化发展态势,尤其就校园霸凌事件及校园帮派违法行为而言,学校与家庭教育单方面努力局限性明显,在社会管理层面上,法律之管控矫正效力又受相关款项本身约束。故本文将以校园内犯罪行为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关键词校园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

一、紧迫的现实危害

(一)变本加厉的校园犯罪行为

2015年7月初,一则来自于“廊坊在线”等微信公信号的求助信在家长中迅速流传,这则微信以“少女被脱暴后,单亲母亲恳求……,大家帮帮她吧!!”的求助信为题,并附多张少女被脱衣凌辱殴打图片,迅速引起“围观”。事后该女生内心异常脆弱,竟将自己眉毛剃光。

7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15岁的郑某被同校学生拉出校外暴打致死;10天后,江苏省泗洪县初二学生小博补课返校途中,倒在了血泊里……据媒体报道,2014年初至今,全国类似霸凌事件、有视频图像的就超过20起。校园霸凌事件正愈演愈烈,不断有触目惊心的新闻、照片、视频浮出水面,然而这些仅为我们能够了解到的,可想而知,于我们耳目不可及之处,仍有多少青少年正深受其害。

未成年人正当于身心发育之美妙年华,敏感而脆弱。处于青春期的他们即便遭遇霸凌,出于强烈的自尊心,鲜有向家长、学校揭发的举动。身体的伤害,心灵的摧残,终将引致他们对于社会的消极与悲观。始作俑者反因其隐忍变本加厉,借法律之护伞,肆意通过网络炫耀自己“功绩”。此刻,滞后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似乎已成囚困正义之牢笼。

(二)校园犯罪行为的犯罪性——以霸凌为例

挪威学者Dan Olweus则将校园霸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简单就其定义而言,霸凌即为一种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危害性质,反复多次进行危害行为(大部分),往往引发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实质性危害结果之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校园霸凌行为被排除犯罪之事有绝大部分是主体要件,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校园霸凌事件回归本身而言,对行为人和被害人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结果,被害人不言自明,而行为人借助法律规避刑责之行为无疑是向世人宣告其行为不受处罚、不为犯罪,助长校园黑暗势力之嚣张气焰,引诱更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和限制负刑事责任人利用自己身份而不顾行为后果。以往,霸凌行为不敢声张,埋伏在校园暗处,如今,拍照录像传于网络者大有人在,不能说与行为人知晓自己不需承担刑责完全无关。就社会影响力而言,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支柱和风向标,公众舆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关注度更高、反响更强烈,其危害行为引发之危害后果注定也是更严重的。

其次,就刑事违法性而言,在排除主体要件的基础上,很多案例确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抢劫甚至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受害人财物被抢劫,身体受到轻重不等的伤害甚至死亡等具体危害结果及客观存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客体上,这些不法侵害行为大多具有明确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强烈且消极的社会影响及其附带给所有可能遭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阴影将是无法计量的。

二、犯罪阻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主要规定在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责任制度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基于具体确定的生理年龄,分别以14周岁和16周岁为界限,划分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部分负刑事责任人、完全负刑事责任人,此外,对于所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应减轻处罚。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14周岁以下)、部分负刑事责任人(超过14周岁,未满16周岁)在主体要件上阻却了大部分校园犯罪行为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刑事犯罪之现实可能性。

(二)刑法立法例

德国的法律制度将年轻人共分为三类:儿童(Kinder)、未成年人(Jugendliche)和年轻成年人(Heranwachsende)。德国法将14岁以下的划归为儿童,未成年人法不能对他们适用。14-18岁(不超过18岁)被列为未成年人。而年轻的成年人是18-21岁。

荷兰将年轻人分为四个类别。12岁以下的儿童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2-16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刑法而被审判,16-18岁的未成年人中的大多数受未成年人刑法调节,但在例外情况下接受成年刑法的调节,18-21岁被称为年轻成年人,他们将从适用的法律制度中享受优惠。

日本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20周岁的少年。

在美国,有未成年人罪犯、有违法倾向的未成年人、依靠的儿童等区分。美国50个州均有相似但并不是完全雷同的规定。

溯及历史原因,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接近。另外,还有相当部分国家采用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界线,如韩国、丹麦、瑞典、俄罗斯。可以说,很多国家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制定考虑的主要因素还是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状况,不可否认的还有刑罚人道主义的考量和国际性接轨。

(三)往返于社会现实与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沿用了1979年刑法的规定划分刑事责任年龄,距今已逾数十年。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中国所经历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变革是前所未有的。

一方面,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给予当代青少年强健的体魄和身体素质上的稳步提高,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身体上的快速发育和早熟现象。针对犯罪行为而言,相当于犯罪行为的工具要素提早具备,使得行为人可以达成犯罪目的的条件提早完成。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拉大是我国存在的现实社会问题,伴随青少年成长,通过家庭教育因素和具体事件,极容易对青少年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自负或是自卑,欺凌与被欺凌,甚至是严重的犯罪性行为。

心理早熟是影响青少年行为的关键因素,在物质资料发达的时代,文化传播的迅捷是必然之结果。相较于之前,当代青少年能够快速地通过书本杂志、网络电视等大众传媒接收到形形色色的讯息,其中夹杂着大量负面的社会信息和超出未成年人应当接收范围的内容,甚至是淫秽、暴力内容。大量的现实情况反映出青少年相对心理状态远超前于以往。

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具体规定很大程度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的欠缺,故希望通过以具体的年龄为限对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有一个大概而又合理的判断,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刑事责任制度。因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程度之变化对其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的提升已经达到造成严重可以引发社会问题的影响时,就应当是法律与时俱进作出合理修正之时。

校园犯罪行为的上升趋势从事实的角度反映出具体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对于这种滞后性的修正将是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三、对青少年的保护

自古以来,我国刑法谓之为“矜老恤幼”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之减轻免除罪名或处罚,体现的无非是对青少年的一种免责性保护,是对于其纠正犯罪行为、改过自新的恩准与期许。然从现代刑法之角度,刑罚是以矫正罪犯为主要目的,而非是基于复仇心理,在学校、家庭教育无可奈何、无法作为的情况下,决绝地斩断刑罚这条后路未必就是最好的保护。

法贵在平,公平正义是法律恪守的重要原则。刑罚保护青少年,既然保护犯下罪行的青少年,也必须保护受到危害或处于危险状态下的青少年,这符合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对于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给予适度的法律制裁亦是对普通青少年身心安全的必要维护。

四、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具体年龄界限上的调整

鉴于当代青少年身心早熟的事实,对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适当的降低,以达与时俱进之目的。

(二)有针对性的对于具体罪行给予调整

针对校园霸凌等暴力行为进行专门性调整,或规定于相对付刑责阶段的具体罪行中,或在降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其犯罪行为的外延加强对暴力事件的管控力度。

(三)增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仅凭具体的界限规定无法达到实质正义,应当结合刑罚个别化,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在法治框架下,尊重并结合法官对当事人刑责能力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刘勇编数字电路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马淑华编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

[3]嗨茶网编https://www.sodocs.net/doc/1218450696.html,菊花茶的制茶技术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15

[4]杨子文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5]王法能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04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牛冬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2) 一、引言 (3) 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4)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4)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4) (三)年龄阶段 (6) 三、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7) 认定的主要难题和成因 (7) (一)公历、农历不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错误 (7) (二)户籍等证明文件与言词证据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8) (三)未上户口的情形 (8) (四)户籍管理制度落后 (8) (五)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的出生证明 (8)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9) (一)刑法规定 (9) (二)解决途径 (9)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不明的解决方法 (10) (一)审查年龄方面的书证 (10) (二)审查年龄方面的人证 (11) (三)审查年龄的技术鉴定 (12) 结论 (13)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专业: 学生:指导老师: 【摘要】 法律早已认识到未成年人年龄检验工作的问题。年龄的大小以及是否成年,都将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幅度。如果时代发现的一些偏差,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导致冤案的审判。近年来,由于社会,法律和深化次要的状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识别问题,逐渐成为审判的焦点。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研究,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同一时间,未成年人的欧美刑事责任研究,进而提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年龄不详的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bstract】 The cognizance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has long been a minor criminal check work problems. Age and whether the size of the adult, will be related to minors wi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penalty sentencing range. If age that deviation, is likely to lead to innocent people by the law, is also likely to lead to have reached the criminal suspe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escape punishment, lead to unfair trial.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social, legal, and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epening of minors minor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identity problems, has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focus issues in the trial.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to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the division standard for research, analysis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that the main problems and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的,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依法向国家承担的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或单纯宣告有罪的内容的法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此年龄与个人是否背负刑事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人的智力与辨认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往往随着个人年龄的增长而成熟稳定。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责任年龄的划分有所不同,但几乎都与其认定的个人年龄成熟标准和社会意识有着紧密联系。 (一)外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况 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基于本国国情。外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发展比较早,也比较成熟、合理。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意大利规定达到一定的成熟标准并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才具有正常的理解和意思能力,不满14周岁的的人就被认定为无成熟心理意志和意识,其犯罪行为将被推定为无罪行为。保加利亚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本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也应当被视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英美法系国家,如拉美国家就没有规定负刑事责任的相关年龄。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上限和下限。 (二)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前三分法 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历史上一直有发展,并被记录下来。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就规定了对年老者和年幼者取消刑罚处罚的刑事制度,而处罚体现在物质生活上的减少供给。例如,一位90岁的老者按照当时规定每月由政府送衣食用品,当其违反刑律时会免除其刑罚但也随之降低其生活标准。到了唐朝,刑律得到完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加系统化:年满15周岁至80周岁为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7周岁或已超出90周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其余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划分方式对我国近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着深远影响。 (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简述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在追究不同年龄阶段的犯人时,其力度是不一样的,年龄越小的犯人所受惩罚相应会小一些,目的是为了其能在

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资料

1.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责任年龄:(古典)不决定行为人是否成为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而仅仅影响 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大小;(近代)也反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规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四个阶段: ? 1 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 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 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 2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 ◆只对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 ? 4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原因:从我国的情况出发, 不满14 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 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 熟, 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不将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处罚。 ●刑罚的目的??? 刑罚是预防未然的犯罪。刑罚的一般预防首要对象是潜在犯罪人 ●理论依据:1985 年, 在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 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各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 负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差别很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 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 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该规定得太低, 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2.各国法律比较 ●起刑年龄 ?加拿大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也就是12周岁的小孩子就需要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 ?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日本原来的少年法对 未成年人处死刑规定了例外,但是现行的少年法第51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少 年不能判处死刑,相当于死刑的,判处无期徒刑。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50条更 将此规定为,当死刑减轻时,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惩役或者禁 锢。 ?韩国刑法第9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 ?意大利刑法第97条规定:“行为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第98条 规定:“行为时已满14岁,尚未满18岁而有辨别意思之能力者,为有责任能力人, 但应减轻其刑。” ?巴西刑法典在总则第3编第23条刑事责任中规定:“凡是不满18岁的行为人不负 刑事责任,可按特别法规定处理。” ?印度刑法典在第四章一般例外第83条规定:“7岁以上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 判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西班牙的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 ?葡萄牙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而刑事成年的年龄定为21岁。

论刑事责任年龄(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论刑事责任年龄(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elease time: 2010-04-30 09:27:23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1]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new social problems emerge at the same time, China criminal law theorists on this issue is more extensive and in-depth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a new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This article only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riminal liability age in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discusses the topic with the social reality. I. an overview of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one of the general requisites to identify the subject of a natural person. [2] the age of responsibility has been stipulated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countries. The modern world criminal legislation responsibility age is different, but generally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the actual growth of their children and fight against crimes, a gradual development process according to a person from the part do not have to have, have the ability to recognize or control their own behavior, the criminal the age of responsibility is divided into several stages, the method of division is not exactly the same. (1) provisions on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 law;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初一十七班学生向天然家长商薇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所以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具体来说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另一方面,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追责界限,那么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划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二、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达到16周岁年龄的人犯罪,将负担的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基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心智和体力皆已成熟的考虑而作出的推定规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上面所提不同的是,这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是犯上述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在未成年人犯罪趋势低龄化和手段残忍化的国情下,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成为我们讨论的话题。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当今是指一个时间跨度,应该代表了一个价值倡导,而不是立即达到效果。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降低刑责年龄是指从目前的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我方今天讨论的标准是:在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产生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国情下,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法律的公正性和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我方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得到提升,降低刑责年龄能更好的体现法律规定的公正性。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受到两方面影响,其一是人的智力成熟程度,其二是社会知识发展制约。根据1979年刑法制定时的国情,当时的人认为14岁以下的人处于心理和生理不成熟的阶段,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给予他们一定的宽容,不追究其犯罪责任,这是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公正性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成熟速度加快。专家表示现今国人的心理生理成熟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了12周岁左右。而且据十二届全国人大民法总则审议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降低。草案降低年龄下限标准主要就是根据现今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均有所提高来决定的。再者我国的基础教育水平较过去也得到提高,并且网络的发展极大的扩大了知识的来源,普法率较过去也得到很大的提升,据中国普法网显示全国大部分城市普法率已超过80%。这些都使社会知识发展的制约减少。所以就目前国情来看,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已然提高,那随之刑责年龄也应下降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逐渐增多且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特点。例如著名的西渡杀人案件,黑龙江赵力宝案,杭州少女被杀碎尸案,这些犯罪行为达到了刑法的标准,但这些事件的最终结果都是由于年龄未到,法院也只能判定不予追责或者只是给予简单赔偿,据调查50%的受害人在判决后仍继续上访,但最终结果也只能是不了了之,受害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受害人作为中国的公民,法律应保护其权益。法律是宽容而不是纵容,只有给予施暴者惩罚,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再者,刑法作为法律的底线,严厉程度和处罚力度是最强的,因而具有强大的威慑性,降低刑事责任对未成年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在未成年人有犯罪意识时可以给予警示,尽可能打消犯罪念头,这也可以更好的保护潜在受害人的权益。 最后,我方所说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并不是意味着简单的扩大打击面,孤立的进行调整。比如在判刑时,可以借鉴英美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根据犯罪性质进行惩罚。惩罚之后也可以通过完善的前科消灭制度和档案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创造条件,从而达到“惩戒,教育,挽救,改造”的目的。 法律不能包治百病,但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更显因时制宜,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33W刘海燕2P—浅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浅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刘海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海燕,女,1983年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 内容提要: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由一国的经济文化状态,社会风貌等因素决定的。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规定是对1979年刑法的沿用。考虑我国社会30多年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和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急剧严重,应当适当降低中国现行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未成年人必定不能等同与成年人,他们的可塑性强,偶然性犯罪多,所以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我们要采取相关的辅助措施保证降低责任年龄后对少年罪犯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责任最低年龄适当降低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生理精神状态等因素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根据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确定的,这个年龄的应当符合该国家的实际国情。 一、刑事责任年龄发展的历史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不同,未成年人的成长状态也会各异,所以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也会不同,所以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印度,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或者这些国家本身在自国的不同时代都各有各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在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来就有。在《周礼》、《汉书﹒刑法志》、《唐律》的《名例律》、《大清新刑律》中也都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制定时的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十几年间,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一直很低。当时14岁以下的少年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身心发育很不成熟,无法真正的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而且,这些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不容易犯罪。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我国社会治安在这段时间里总体趋势良好,各种刑事案件呈急剧下降的趋势。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社会上发生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大案,恶性案件极为罕见。所以确定14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当时的社会状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二、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现状 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当时历史及国情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改

论刑事责任年龄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1218450696.html, 论刑事责任年龄 核心内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后果很严重,那么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界定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责任范围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说,我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教学文案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 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 大家好! 今天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普遍认为16岁以上即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为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降低,则是必须列入刑法规定全国统一实施。今天我方讨论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的标准是: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且有利于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我方将从以下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现状良好,并不亟待降低刑责年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共处理犯罪人数1006420,其中18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人数为68193,占犯罪总人数的6.77%:2011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6.40%:而到2015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 5.9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降低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整体往好的趋势发展。再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谋财这一方面。侵犯财 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以上。在罪名统计中,“抢劫”近60%,“盗窃”近20%。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大多也是激情之下产生的,可以通过民事赔偿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所以我国现状并不急需降低刑责年龄。 其次,当今中国缺乏降低刑责年龄的法律基础,降低刑责年龄法律上阻力大。 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现今16岁的刑责年龄的订立是考虑到了我国的《劳动法》和《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中提及儿童应该6岁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摘要1997新刑法颁布并适用,纵观新旧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变更几近于无。然于客观事实而言,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未成年犯罪逐步呈现低龄化发展态势,尤其就校园霸凌事件及校园帮派违法行为而言,学校与家庭教育单方面努力局限性明显,在社会管理层面上,法律之管控矫正效力又受相关款项本身约束。故本文将以校园内犯罪行为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关键词校园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 一、紧迫的现实危害 (一)变本加厉的校园犯罪行为 2015年7月初,一则来自于“廊坊在线”等微信公信号的求助信在家长中迅速流传,这则微信以“少女被脱暴后,单亲母亲恳求……,大家帮帮她吧!!”的求助信为题,并附多张少女被脱衣凌辱殴打图片,迅速引起“围观”。事后该女生内心异常脆弱,竟将自己眉毛剃光。 7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15岁的郑某被同校学生拉出校外暴打致死;10天后,江苏省泗洪县初二学生小博补课返校途中,倒在了血泊里……据媒体报道,2014年初至今,全国类似霸凌事件、有视频图像的就超过20起。校园霸凌事件正愈演愈烈,不断有触目惊心的新闻、照片、视频浮出水面,然而这些仅为我们能够了解到的,可想而知,于我们耳目不可及之处,仍有多少青少年正深受其害。 未成年人正当于身心发育之美妙年华,敏感而脆弱。处于青春期的他们即便遭遇霸凌,出于强烈的自尊心,鲜有向家长、学校揭发的举动。身体的伤害,心灵的摧残,终将引致他们对于社会的消极与悲观。始作俑者反因其隐忍变本加厉,借法律之护伞,肆意通过网络炫耀自己“功绩”。此刻,滞后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似乎已成囚困正义之牢笼。 (二)校园犯罪行为的犯罪性——以霸凌为例 挪威学者Dan Olweus则将校园霸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简单就其定义而言,霸凌即为一种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危害性质,反复多次进行危害行为(大部分),往往引发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实质性危害结果之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校园霸凌行为被排除犯罪之事有绝大部分是主体要件,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校园霸凌事件回归本身而言,对行为人和被害人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结果,被害人不言自明,而行为人借助法律规避刑责之行为无疑是向世人宣告其行为不受处罚、不为犯罪,助长校园黑暗势力之嚣张气焰,引诱更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和限制负刑事责任人利用自己身份而不顾行为后果。以往,霸凌行为不敢声张,埋伏在校园暗处,如今,拍照录像传于网络者大有人在,不能说与行为人知晓自己不需承担刑责完全无关。就社会影响力而言,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支柱和风向标,公众舆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关注度更高、反响更强烈,其危害行为引发之危害后果注定也是更严重的。 其次,就刑事违法性而言,在排除主体要件的基础上,很多案例确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抢劫甚至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受害人财物被抢劫,身体受到轻重不等的伤害甚至死亡等具体危害结果及客观存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客体上,这些不法侵害行为大多具有明确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强烈且消极的社会影响及其附带给所有可能遭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阴影将是无法计量的。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关键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罪行说罪名说 内容提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做了不尽一致的解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必将导致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产生差异。基于此,有必要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一步厘清。 一、罪行说与罪名说概说 罪行说又称犯罪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下简称“八种罪行”)这八种行为的,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中,虽然有的情形下规定对实施了此八种犯罪行为的要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下简称“八种罪名”)以外其他犯罪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但对于14—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而言,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无论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还是单纯地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种观点,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是较为宽泛的。以故意杀人为例不仅仅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刑法中其他条款中包容了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一观点得到了有权部门的肯定。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解答,该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然,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如何定罪,罪行说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只能确定《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确定的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人则认为,其罪名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来定罪。 持罪名说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只对此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犯……罪”,因此,应当将此八种情形限定为是罪名。如“在刑法用语中,‘犯’一般与罪名搭配,而‘实施’一般与具体行为搭配。如果该款要表明的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犯罪(罪名),法条的表述应是‘实施……犯罪(或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法条所规定的就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即使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但如果刑法分则对于这些行为不是以该八种罪名论处,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 年龄划分的探究 摘要: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时期,进入了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产物。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手段残忍化等特征并且反复性大、重复犯罪率高给社会的安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是由于多个问题综合造成的,但从法律层面加以分析,主要是在规制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将从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这一角度进行探究,来浅析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刑罚 一、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青少年犯罪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最案件总数的70%,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犯罪达8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更甚者,由于不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比如《扬子晚报》一则消息,一个少年惯偷受审时说:“到16岁,就不在作案了。”类似案件不胜枚举。看到这则报道,不禁打了一个冷颤,如果犯罪分子都像他这样所想,我们的国家将会变成何样?这只是前些年的数据,相信近几年的数据更会让人触目惊心。 究其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家庭教育的缺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家长越来越重视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需求而忽视了孩子的精神需要。一些家长对于孩子过分的溺爱,使孩子们养成了骄横、狂妄和贪图享乐的不良习惯。再加之一些家长有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使孩子们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加以错误的诱导,久而久之形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第二、学校德育的没落: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教育也染上了功利化的顽疾,大部分学校已经忘记了教书育人的宗旨。教育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当下确是“一智独大”,老师评价好学生的标准就是成绩好。对于调皮捣蛋的“差生”认为是“害群之马”,将其劝退,开除或是勒令退学,过早的将正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推向社会,沾染不良的社会习气,学校丢弃了对学生进行德育,法制教育以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光荣使命。第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进一步的被西方社会观念所影响,见利忘义、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社会恶习不断侵蚀当今的中国社会。给正在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青少年以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些经不起诱惑的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网络化的今天,信息良莠不齐,青少年又缺乏辨别好坏的能力,使得一些青少年被市场上传播的淫秽暴力三俗文化所引诱,沉迷于低俗文化,网络虚拟空间而不能自拔。加之社会对青少年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救助措施不完善,是致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第四、社会道德教育滞后,青少年思想意识不强,辨别能力差:虽然社会上已经开展了多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但实施力度不够,又存在形式化和口号化等一些问题,收效甚微。没有真正的激起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青少年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不能够分清罪与非罪。据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者素质较低,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和盲目性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坏人拉拢、利用,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很容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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