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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保科制度职责

集体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参与制定本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定期下基层指导,参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的制定及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记录。

3、为儿童进行入托、幼儿园(所)体格检查,并出具健康检查表,无加盖儿童体格专用章的体格表视为无效。

4、不得为入托、幼儿园所的儿童提供假证明。

5、为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及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及营养指导。

6、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接收群众监督。

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1、认真做好全县儿童保健工作,定期下基层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生长发育、营养、生理卫生、五官保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

2、专人负责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每年组织质量控制一次,召开工作例会一次,定期收、送报表并进行汇总、分析。

3、做好门诊工作,诊疗、咨询及指导,应做到耐心细致,不厌其烦。

4、为入托、幼儿园所提供健康检查证明,不得弄虚作假,对不能或暂不能入园所者应提出合理意见。

5、做好基层进修人员和实习学生的带教工作,开展儿童保健科研项目。

6、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量具应定期检测,贵重仪器专人保管。

7、科主任每月对各项工作进行质量检查考核。

8、各专业科室间应互相协作,同志之间搞好团结,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并接受群众监督。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

1、按母婴保健法要求,组织指导全县各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筛查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

2、由儿童保健人员组织承担筛查工作。进行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向家长宣传本项工作的重要性,动员家长使每个新生儿都能获得筛查机会,不同意筛查者责任自负。

3、筛查对象为:出生72小时的新生儿,采血部位为足跟外侧,采血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标本应合格。

4、标本应及时送实验室,做好登记,对筛查结果阳性者应立即进行复查,重复1--2次,并增加有关确诊的检查。

5、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各基层保健机构筛查资料,对明确诊断的患儿建立档案,协助提出治疗方案和保健措施。

儿童五官保健工作制度

1、定期深入基层指导全县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五官保健工作,为基层提供五官保健学习基地,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全社会宣传儿童五官保健的重要性。

3、开设儿童眼、口、听力保健专科门诊,进行视力、听力及口腔疾病筛查时应认真细致、手法轻柔,矫治应及时。

4、各种检查工具应准确,器材应消毒、灭菌,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诊治。

5、工作环境应卫生、整洁、检查、治疗应登记完整,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儿童营养工作制度

1、发挥县技术指导培训中心的作用,开展儿童营养咨询指导工作。

2、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宣传儿童营养知识。

3、根据需要为儿童进行必要的营养测试和实验室检查,各种报告结果应准确及时,并做好登记。

4、对测查结果进行实验评价及电脑评价,做好记录。

5、进行儿童营养缺乏性疾病诊治,为家长提供有关儿童营养的知识及营养指导。

6、开展营养监测的科研教学工作,并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儿童生长发育工作制度

1、定期深入基层指导妇幼机构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儿童系统管理工作。

2、做好本县儿童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每年根据妇幼卫生报表分析结果,找出影响本县儿童健康因素,制定提高本县儿童健康水平的

实施方案。

3、接收下级保健机构转诊病人,指导基层人员开展生长发育工作。

4、门诊检查时态度和蔼,手法轻柔,登记应完整,按科学方法进行评价,并做好随访工作。

5、定期调试各种测量工具,保证量具的准确性,对所有量具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以防交叉感染。

6、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舒适、冬季室内应保暖,保证测量准确。

儿童保健科工作职责

儿童保健科主要负责儿童保健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主要业务包括居儿童保健管理、集体儿童保健管理、儿童保健业务培训、儿童保健适宜技术的推广,主要职责如下:

1、儿童保健科负责全县儿童保健工作、建立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常规,

并制定质量评价标准考核制度。

2、抓好全县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做好散居儿童系统管理和体弱儿管理,指

导基层开展业务工作,抓好质量评审,开展“五病”监测,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努力降低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率及死亡率,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3、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测和指导,促进机体儿童生长发育及心

理卫生保健,防治疾病流行及意外伤害的发生。

4、掌握全县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群体健康主要因素,掌握全县5以下儿童死亡

率及主要死因变化趋势,定期召开儿童保健工作会议,协助上级行政部门制定全县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5、开展全县儿童保健管理及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做好进修生及实习生的带

教工作。

6、积极组织开展科研工作,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经常深入基层,热情支持、

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7、依据《母婴保健法》组织开展儿童系列保健、优生优育等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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