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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行政应诉办法

青州市行政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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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提高行政应诉质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本系统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市政府办公室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法律文书后,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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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确定应诉承办责任单位,报市政府领导阅示的同时批转应诉承办责任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局:

(一)涉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为市政府法制局;

(二)涉及土地纠纷的,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为国土部门;

(三)涉及行政协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为协议、赔偿、补偿的具体承办部门。

对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局确定应诉承办责任单位。

第六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承办责任单位应当草拟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代理人和出庭应诉人员名单,在收到应诉通知书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并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送交人民法院。

第七条市政府工作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该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组织相应内设机构或者下级业务承办机构承担具体应诉工作。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第八条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诉。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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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

经行政复议的共同被告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副职负责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

(三)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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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五)其他需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

未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应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原则,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诉,也可以委托一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并委托前款规定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应明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应诉人员应当在庭审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认真研究案情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应诉人员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充分陈述事实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庭审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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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参加庭审;

(二)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四)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促进争议化解。

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主动依法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被诉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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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第二十条建立行政应诉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经认真核对后,按要求登记在《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管理平台》上,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二十一条建立行政应诉案件三告知制度。对收到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后2日内告知市政府法制局。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发生的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3日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局,确系重大复杂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对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机关应会同市政府法制局对案件进行研判,拟定应诉方案。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实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市政府法制局应当按照省法制办规定,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形成半年度、全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和潍坊法制办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立行政应诉典型案件庭审观摩制度。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本区域、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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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评估制度。市政府法制局将选取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分析会等形式,适时组织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应诉案件进行评析、研讨。

第二十六条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专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实行行政应诉持证上岗制度。应诉工作人员经前款规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取得《山东省行政应诉资格证》,方可从事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立行政败诉报告制度。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不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败诉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

《行政败诉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

(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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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审、再审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终审裁判文书后,按照前款规定报送《行政败诉报告》。

第二十八条落实行政机关与司法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相关信息,总结部署互动工作,确定专项议题进行研讨。

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第二十九条落实行政应诉案件立卷归档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结10日内,将行政应诉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三)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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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拒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七)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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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问答60问(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问答60问(2) 2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应如何处置? 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答:可不处罚 23、依照简易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是否要结案? 答:是 24、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是否暂停执行? 答:不暂停 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简易程序处罚的适用有哪些规定?哪些情况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如何提出? 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7、《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有哪几种程序? 答: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 28、如何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答:⒈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治国家一、行政诉讼的解读 何谓行政诉讼,笔者找寻许多行政诉讼方面的著述,只在不起眼的律考教材里面找到一处“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①这一概念之所以难以概括和定义,其原因在于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千差万别,甚至在英美国家,并不存在行政诉讼的概念,而代之以司法复审,但差异的存在和概念的各异并不能否定行政诉讼制度的共性,通俗地讲,所谓行政诉讼,就是百姓口中的“民告官”。简单的三个字将行政诉讼的一个主要的特点清晰地勾画出来了,那就是诉讼主体的一方是“民”、另一方是“官”,由这双方平等的“对簿公堂”。详加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的几个特点: 1、行政诉讼的司法性。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活动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于它的司法性。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司法性,使它区别于调解、复议、仲裁等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样也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司法性,使得行政诉讼必须遵循司法活动内在的种种原则。而不能像行政活动那样采取“效率优先”的原则。 2、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恒定。和别的诉讼形式相比较,行政诉讼的原告永远是“民”,这里的“民”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个人的组合形式——“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在行政诉讼被告席上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是政府、是“官”。虽然在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也可能出现在被告席上,但是那时候的行政机关是使用的自己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在行政诉讼中出现的行政机关则是使用自己的一种法律人格,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人格的确立又以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机关法律人格为前提。 3、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这种“民告官”的形式将政府置于被告席,向我们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即政府的权力与能力是有限的,而不是万能的,这就把政府推下了神坛,打破了国家神话。同时,政府只是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国家本身,它在法律上是一个权益义务主体,应当对自己的权力运用承担责任。 对于这种司法对行政的控制,早在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里面就有论述:“我们习惯于将各种各样的国家活动划分为3类:立法、司法、行政。立法创制法律,司法和行政则以不同方式遵守法律。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司法实现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 论文提要: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重构是一个日益受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立法目前确立的是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该标准将合理性审查局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两种情况,弱化了合理性审查原则的价值;以法定程序为内容的程序审查标准无法彰显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忽视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故,我国应以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方向为宏观视角,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与合法性审查原则并重,实体审查标准与以正当程序为内容的程序审查标准处于同等地位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全文共8052字)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重构是一个日益受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深度”。1所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判时所应遵循的规则,是人民法院裁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的准则或尺度。”2也有学者认为其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包括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与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两部分”。3笔者认为:无论如何界定这一概念,实体审查标准与程序审查标准都应是行政 1王麟、王周户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2姬亚平:《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年报》,2009年第103期,第103页 3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93页

诉讼审查标准毋庸置疑的两个组成部分。但问题在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实体审查标准是仅指合法性标准亦或也包含有合理性标准?是仅审查法律问题亦或应是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程序审查标准面临着什么样的困境、又该如何重构?如何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学发展方向且又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为此,笔者试图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粗浅论说,实因学识浅薄,如有不当之处,恳请老师海涵。 一、行政诉讼实体审查标准之现状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当中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规定仅有寥寥数字,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审查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有无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状况,被告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就审查标准进行了解释:“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立法的不甚完善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说明,引起了理论界对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激烈争论。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4有学者认为:“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 4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60页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具体地说,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三个方面理解: 1、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还包括一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2、行政执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执法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性和强制性 2.职权性和单方性 3.广泛性和多样性 4.程序性和效率性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 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主体合法 权限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二)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符合比例原则 (三)正当程序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权责统一原则 (六)以人为本原则 (七)社会监督原则 三、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的概念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表现: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 (2)行政不作为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适用法律错误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 (6)违反法定程序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对外) 1 金钱赔偿

2 返还财产 3 恢复原状 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或实施者。具体地说,它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否独立承担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的重要条件。 基本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 2,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4 ,行政执法主体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和效力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国际条约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 (三)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依据,如果有矛盾,就应该执行颁布时间在后的新的依据 (四)就高不就低原则 就高不就低原则是指当不同效力层次的执法依据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执行效力层次较高的执法依据,而不能按照效力层次较低的依据执行。 (五)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 一般规定是关于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或者说是对相对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是关于某类某种事项或行为的单行法律规范,或者说是对部分相对人适用的法律规范。 (六)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适用该事项发生时的有效依据,而不适用后来修订的新的依据。 (七)呈请有权机关决定原则 效力层级相同的两个机关(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欢迎共阅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 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 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 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 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 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 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 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抽样单上“送样方式”一栏必须按抽样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填写。 第六条抽样人员要对抽取的样品于抽样现场加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签字认可。待封条干了后方可离开现场。检验用的样品由抽样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 引言 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和平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为一个纸面上的法存在,并未发挥多少实在的功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2。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念的束缚,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得到重视。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逐渐得以发育,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要求国家保护其利益的愿望愈益强烈,权利意识大为增强。而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强调党政分工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扫清了体制障碍。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从多方面得以奠定。1989年4月,在此前所颁布的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走向成熟,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

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华民族近两千年的成文法历史中,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该法的颁行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3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均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诉讼制度的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下降。在抽样调查中,有66%的群众对法律能够保障公民与政府地位平等表示怀疑;有25%的法官、40%的律师、21%的行政官员认为行政审判仅是一种形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行政诉讼处于困境之中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并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行政案件数量偏低,增幅减慢,部分地区出现负增长。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法院对有关起诉的规定又作了很多限制性的解释和理解,导致很多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纠纷,如涉及农民负担、计划生育、企业经营自主权、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争议不能或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解决5;因法律知识欠缺,有的相对人不知道运用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原告打击报复,相对人的诉讼安全得不到保

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XX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理应发挥其化解、预防环境纠纷的作用。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诉讼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等问题的影响,使其作用并未能够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发挥公诉权对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实行特殊的诉讼时效机制等方法,让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的到真正的运用。 [关键词]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一、前言 近日,新京报的一则关于湖南桃源县晟通科技集团污染事件报道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持续关注。报道中显示晟通集团常德产业园,自2003年4月首条生产线投产,一直采用所谓“边建设、边生产、边治污”的方针,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难以挽回的创伤,一些在此世代生息的农民背井离乡,成为环境移民。此种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当今中国大地可以说已是屡见不鲜了,其久禁不止的原因也是多多,在这其中既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因素,又有相关企业的利益考量,更有环境诉讼维权的困难。因此本文将着重论述在环境保护中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寻找解决途径。 二、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它是相对于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具体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

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任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关组织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具有诉讼资格广泛性、诉讼提起预防性、裁判效力扩张性等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原告诉讼资格规定。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即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以及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等因素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往往那以确定。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环境破坏行为人提起诉讼,而且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确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关键点。2.起诉条件的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也是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应是被诉行为不符合实体法之规定。3.诉讼时效的设定。诉讼时效是诉讼法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要件,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必然不例外的要包括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这一特殊性,不宜直接适用传统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4.管辖法院的设定。由于环境类案件本身专业性极强,如果将这样的环境案件分散到各个法院就很难做到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执法尺度上的统一,从而会有损司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所以通过对涉及环境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对于统一执法力度来讲具有很极强的实践意义。除此之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恩内容还包括举证责任配置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等。 三、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危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不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而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生活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生现象,环境问题需要国家统筹谋划,积极应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实体法上,我国已经具备了由宪法、单行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及其他部门法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依然不健全,无法在发生环境纠纷时进行有效的解决。而在程序法上,有关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有规定,但有关原告资格、诉讼时效等重要问题并未明确。除此之外,许多法律规定虽有助于环境保护,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方面则过于笼统和概括,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诉讼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环境保护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损害的立案标准,现阶段,环境纠纷的立案标准只能适用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这对于保护环境公益是不利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如何界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损害”二字的含义,这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

2020年行政法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精华版)

范文 2020年行政法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精华版) 1/ 7

2020 年行政法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精华版)一、单选题(每题 2 分) 1.下列关于行政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行政法是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是分散的和大量的 C.行政法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行政法中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2.下列属于行政公开原则具体要求的是( B ) A.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过程公开 C.不存在偏见 D.不单方接触 3.下列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C ) A.某市消费者协会 B.民政部 C.某市税务局 D.某县人民政府 4.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 AB ) A.羁束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B.依申请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D.具体行政行为与要式行政行为 5. 受委托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由( A )承担。 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受委托组织

C.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D.受委托组织的主管部门 6.下列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B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部委 D.省级人民政府 7.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 )A.公安交管局因违章驾车暂扣张某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8.2014 年 4 月17 日下午,王民与张华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丢失,王民怀疑是张华转移,便用不堪入耳的言语谩骂,张华不满也以侮辱性的言语谩骂,王民与张华在漫骂中发生厮打,双方均受到了轻微伤害。 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 2014 年 6 月 18 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张华予以罚款 100 元,对王民予以行政拘留 5 日。 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 A)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 诚实守信原则 D.责权统一原则 3/ 7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doc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刑罚种类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刑事辩护指南 刑事诉讼 死刑 取保候审 各罪辩护 重要罪名 引言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

的政治基 引言 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和平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为一个纸面上的法存在,并未发挥多少实在的功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2.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念的束缚,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得到重视。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逐渐得以发育,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要求国家保护其利益的愿望愈益强烈,权利意识大为增强。而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强调党政分工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扫清了体制障碍。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从多方面得以奠定。1989年4月,在此前所颁布的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走向成熟,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华民族近两千年的成文法历史中,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该法的颁行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3

行政法超详细知识体系全攻略

行政法超详细知识体系全攻略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索引表 行政法概述——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总论抽象行为—抽象行为的种类、抽象行为的制定、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具体行为—具体行为的特征、具体行为的成立、具体行为的效力 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处罚的执行、治安处罚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其他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奖励与给付、行政裁决与调解 争议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 争议结构—处理争议者(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行政复议机关) 行—提起争议者(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 政—受到争议者(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法争议过程—一般过程(起诉、受理、审理) 学行政争议法—特殊过程(撤诉、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 争议规则—证据规则(举证、取证、质证、认证) —法律规则(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争议结果—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

执行制度-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案例(行政法案例的分析方法)-提问分析法、意思表示分析法、知识结构分析法

行政法彩色笔记 第一部分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法律解释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注: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 关于行政法的渊源,还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保留条款除外),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注意: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二、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他的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P6 ——控制权决定基本原则 分类基本原则具体要求 合法 性的 要求 合法行政法律优位(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程序正当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回避与程序回避)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合理 性的 要求 合理行政符合平等、比例原则(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原则) 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多项选择题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注意的个人形象规范包括:(ABCD) A、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B、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C、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D、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ABC)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ABCD)实施。 A、方式 B、步骤 C、顺序 D、期限 4、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A、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B、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C、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D、紧急情况下可由行政执法人员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ABCD)。 A、理由 B、内容 C、要求 D、程序 6、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BC)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警告 7、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理措施包括:(ABD) A、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B、及时移交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C、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 D、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8、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包括:(ABCD)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公告送达 9、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ABC)的授权或者委托。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关于委托执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B、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C、委托单位为不得再委托任何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D、行政执法单位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 11、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A、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 B、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行政法基础知识试题

行政法基础知识试题(含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行政 2.行政主体 3.行政相对人 4. 行政立法 5.行政赔偿 二、单项选择题 1.某省政府办公厅以办公厅的名义发布一个有关该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做法() 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应当以省长的名义发布 C.是错误的,省级政府无权规定行政处罚的事项 D.是错误的,省政府办公厅是内部办公机构,无关对外实施公共管理职能, 2.以下()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A.吊销执照 B. 征税 C.制定规章 D. 发布天气预报 3.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曲某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 A. ①②③ B. ①② C. ②③ D. ③④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地方性法规 5.某中外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提出复议申请的是哪些人?()

A.外方股东 B.中方股东 C.合资企业 D.与合资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6.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 ①③ B. ②③ C. ①③④ D. ①② 7.我国处理行政纠纷的方式,除行政调解、法院判决以外,还有()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处分 C. 行政仲裁 D. 行政诉讼 8.某市人民政府制定一规章,授权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治理乱设摊点问题,并明确市综合治理委员会直接主管该办公室工作。高某因私自设照相点被市场管理办公室罚款500元,高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本案复议机关是谁?()市人民政府市综合治理委员会 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省综合治理委员会 9.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误将案外人李某的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请问:该损失应由谁赔偿?() 应当由张某负责赔偿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负责赔偿 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属于意外事件,由李某自己承担 10.主持行政裁决活动的机关是() A. 司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C. 检察机关 D. 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团体 三、多项选择题 1.发放结婚证的行为是()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行政机关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针对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在法院的主导下应对争讼,并参与行政诉讼过程中所开展的活动的总称。下文是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行政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五)根据需要起草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 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基本准则或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凭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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