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
B **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 XXXX—XXXX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
主要起草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省森林经营服务总站、黑龙江省碳汇和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黑龙江省林口重点国有林管理局、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黑龙江省林业监测规划院、巴彦县龙庙镇林业工作站、呼兰区林业和草原局黄土山林场、五常国有林场工作站、五常市胜利林场、五常市林业和草原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林业局、齐齐哈尔大学、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炜玮、李鸿宇、魏胜利、肖锐、杨中华、周伟、吴文龙、邱玉成、刘国成、崔文章、刘颖、杨云飞、孙毓蔓、于雷、罗天泽、张颖、洪燕虎、李丹丹、梁宇新、李贺、宋家俭、杨大伟、赵晟阳、田执民、石超、于潜洋、夏伟建、马驰宇、刘炳友、李诗佳、王艳梅。
Ⅰ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抚育的总则、林木分类与分级、生态公益林抚育方式、商品林抚育方式、采伐剩余物处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业设计要求、作业施工与检查验收、技术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抚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76-201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2015 森林抚育规程
LY/T 2592-2016 东北东部山地森林抚育技术规程
DB23/T 1444-2011 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
DB23/T 1250-2008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3 总则
3.1 龄组和起源划分原则
3.1.1龄组划分
龄组划分参见DB23/T 1250-2008 中4.5.1。
3.1.2起源划分
起源划分为人工林、天然林。对于人工天然混生的林分,按照林分中的优势树种(组)及目的树种确定其起源,优势树种(组)确定参见DB23/T 1250-2008中4.4;对于层次明显的异龄林,可以分别层次划分目的树种和起源。
3.2 生态公益林经营原则
参见L Y/T 2592-2016 中4.3。
3.3 商品林经营原则
参见L Y/T 2592-2016 中4.4。
3.4 全周期经营原则
按照全周期经营理念,按照林分演替发育的阶段,树木的各个龄级都应采取不同的抚育方式。确定森林抚育方式时,要有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使每一个作业措施都能按照培育目标产生正面效应,避免无效工作或负面影响。
4 林木分类与分级
DB23/T XXXX—XXXX
4.1林木分类
参见GB/T 15781-2015中5.1。
4.2 林木分级
参见L Y/T 2592-2016中5.1。
5 生态公益林抚育方式
5.1 透光伐
5.1.1 适用条件:
a) 初步郁闭成林的幼龄林;
b) 郁闭度≥0.9的人工幼龄林或郁闭度≥0.8的天然幼龄林;
c) 分布均匀,林下植被稀疏的林分。
5.1.2 作业流程
5.1.2.1 作业对象:
a) 清除严重影响目的树种生长、没有培育和保护价值的灌木、藤蔓、草本植物、萌生枝条,提倡围绕目的树种幼苗幼树进行局部割灌,避免全面割灌;
b) 清除林分中生长过密的V级木,IV级木及劣等残次木;
c) 清除影响主要目的树种生长的非目的树种、没有培育和保护价值的霸王树及其他干扰树。
5.1.2.2 作业方法:
a) 全面透光伐:将林地上抑制目的树种生长的其他树种普遍进行采伐;
b) 带状透光伐:将林地分成若干带,在带内进行采伐,经带状抚育后,形成交互排列的透光廊状带与间隔带的林分,采伐带应与主风方向垂直,以防风折和风倒;
c) 团状透光伐:当目的树种分布不均、且数量不多时采用此法,抚育仅在有目的树种存在的群团中进行。
5.1.2.3 作业时间:
a) 抚育作业时间要符合季节性和林木生长特性,以降低对保留木负面影响为依据;
b) 作业间隔期:天然林4~6a,人工林3~5a。
5.1.3 控制指标:
a) 人工起源的林分伐后单位面积株数不低于DB23/T 1444-2011中附录D表的林分适宜保留株数的下限,天然起源的林分伐后单位面积株数不低于L Y/T 2592-2016中附录C、D的林分适宜保留株数的下限,林分第一次透光伐后,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平均胸径;
b) 混交林伐后参见L Y/T 2592-2016中7.5.3;
c) 林分株数和蓄积的伐后强度参见DB23/T 1444-2011 中5.1.3.1。
5.2 定株(抚育)
DB23/T XXXX—XXXX
5.2.1 适用条件:
a) 人工丛状栽植的幼林龄初期,当林分郁闭度0.8以上,生长受抑制的林分;
b) 采用平茬更新的阔叶树幼林龄初期,当林分郁闭度0.8以上,林分呈丛状分布,生长受抑制的林分。
5.2.2 作业流程
5.2.2.1 作业对象:
a) 确定需培育的目标树,按照培育目的伐除一定范围内有碍目标树生长发育的林木。
5.2.2.2 作业方法:
a) 人工起源参见L Y/T 2592-2016中7.2.1;
b) 天然起源参见L Y/T 2592-2016中7.2.2。
5.2.2.3 作业时间:
a) 作业时间宜在冬季树木生长停止季节进行;
b) 作业间隔期:天然林3~4a。
5.2.3 控制指标:
a) 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7;
b) 株数强度30%以下,蓄积强度20%以下。
5.3 疏伐
5.3.1 适用条件:
a) 在中龄林阶段进行;
b) 单层同龄(包括单一林层混交林)林,当林分郁闭度0.7以上,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显著下降,现实密度大于适宜保留密度15%,或林木分化明显,枯立木和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15%的林分。
5.3.2 作业流程
5.3.2.1 作业对象:
a) 主要伐除IV、V级木和部分III级木;
b) 中龄林阶段,生长发育受到明显影响,伐除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林木;
c) 采伐导致林分过密,林木相互挤压,个体竞争加剧等影响生长的劣等残次木;
d) 采伐病腐、残次、生长衰弱、影响林分生长的干扰树。
5.3.2.2 作业方法:
a) 下层疏伐:伐去部分处于林冠下层、生长落后、病腐或有害的林灌木;
b) 机械疏伐:适用于林分密度过大,分布均匀的人工林,采取隔行、隔株或行株并隔的方法进行疏伐;
5.3.2.3 作业时间:
a) 疏伐作业时间要符合林木生长特性,以降低对保留木负面影响为依据;
DB23/T XXXX—XXXX
b) 作业间隔期:天然林4~6a,人工林3~5a。
5.3.3 控制指标:
a) 采用下层疏伐方式,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小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伐后林分Ⅰ级木、Ⅱ级木数量不减少;
b) 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人工林采伐后保留株数应满足附表A的规定;
c) 株数强度20%以下,蓄积强度15%以下。
5.4 卫生伐
5.4.1 适用条件:
a)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分;
b) 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有复壮能力,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上;
c) 林内卫生状况较差易造成森林火灾隐患,或适宜进行林下经济开发与利用的需要进行林地清理的林分。
5.4.2 作业流程
5.4.2.1 作业对象:
a) 伐除感染检疫性和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受灾后应立即进行灾害木清理;
b) 采伐受灾后没有培育保护价值的林木及其他干扰树,应经过1~2个生长季,确定死亡后进行灾害木清理,或根据灾害程度适时进行灾害木清理。
c) 对采伐后郁闭度0.5以下的林分或林窗、林中空地进行补植。
5.4.2.2 作业方法
根据灾害种类、受灾程度及灾害木分布情况,可采取全面或局部伐除受害林木的方法。
5.4.3 控制指标:
a)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应全株清理;
b) 伐除受害木。受害木数量较多时,要适当保留受害(森林火灾、风折雪压)较轻的林木,抚育后的林分郁闭度保持在0.4以上,当抚育后林分郁闭度≤0.4时,需要选择适宜树种进行人工补植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更新幼树株数≥1500株/hm2。
c) 人工林株数蓄积强度20%以下;天然林蓄积强度10%以下。
5.5 补植
5.5.1 适用条件:
a)幼龄林或中龄林阶段,林木生长发育良好,但分布不均,郁闭度≤0.5,或有大于25m2林隙(窗)或林中空地的林分;
b)天然次生林(过伐林)部分林木生长良好,但分布不均,且有较大林隙(窗),目的树种株数低于1200株/hm2的幼龄林或株数低于900株/hm2的中龄林;
c)人工林郁闭成林后的第一个龄级,目的树种、辅助树种的幼苗幼树保存率小于80%的林分;
d) 立地条件良好、符合经营目标的目的树种株数少的有林地。符合本条件的,应结合生长伐进
DB23/T XXXX—XXXX
行补植。
e) 卫生伐后,林分郁闭度小于0.5的林分。
5.5.2 作业流程
5.5.2.1 作业对象
补植对象为林中空地、林窗和林隙。
5.5.2.2 作业方法
参见GB/T 15776-2016 中13.2.2-13.2.7。
5.5.2.3 作业时间
列入抚育计划的当年或翌年春季进行;采用裸根苗木补植的宜在春季、雨季进行;采用直播补植的宜在春季或秋季进行;采用容器苗补植的在春季、雨季、秋季均可进行。
5.5.3 控制指标:
a) 对适宜补植的幼龄林,进行人工补植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促进更新)后目的树种株数要达到设计密度要求,具体参见GB/T 15776-2016 中附录C。更新后要连续幼林抚育3~5a;
b) 适宜补植的天然中龄林,林冠下栽植红松、云杉(冷杉)等耐阴树种600株/hm2~1200株/hm2,林隙(窗)内栽植1500株/hm2~2400株/hm2耐阴树种,对林隙(窗)面积≥0.06hm2的可栽植落叶松等阳性树种2400株/hm2~3300株/hm2;
c) 补植时尽量不破坏原有林下植被、尽可能减少对土壤的扰动,要适当保留(保护)原生的水曲柳、黄波罗等珍贵树种的幼树(幼苗)。
d)参见GB/T 15781-2015中7.6的a。
5.6 修枝
5.6.1 适用条件:
a) 针叶林,由于自然生长的枝条影响林内光照、通风、卫生状况,以及影响木材培育质量的林分;
b) 阔叶林,由于自然生长的枝条影响林内光照、通风、卫生状况,或顶端优势不明显,需要采取抹芽、修剪侧枝等定干措施以及影响木材培育质量的林分;
c) 不采取林木采伐措施,仅通过修去上层木枝条可保证林下更新及栽种经济植物正常生长的林分。
5.6.2 作业流程
5.6.2.1 作业对象
修枝对象为林木下部枯死、濒死、病腐等影响林木生长发育的枝条。
5.6.2.2 作业方法:
a) 平切法:使用锐利工具贴近树干自下向上平切;
b) 留桩法:较粗大的侧枝应斜切,要保留枝隆,对松类林木等易流脂的树木,切口面要竖直;
c) 可在茬口处涂保护剂。
5.6.2.3 作业时间
DB23/T XXXX—XXXX
一般修枝作业应在树木萌动前进行,而对萌芽力较强的树种宜在生长季进行修枝。
5.6.3 控制指标:
a) 幼龄林修枝后保留的树冠高度不低于树高的1/2,中龄林修枝后保留的树冠高度不低于树高的1/3(阔叶树种抹芽和特殊培育目的的修枝强度不限);
b) 修枝高度依培育目标而异,一般修枝高度达到树干6m~8m,公益林修枝高度可适当降低;
c) 修枝的次数与间隔期因树种生物学特性、培育目标、林分密度、林木生长状况而异;
d) 修枝抚育根据需要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其它抚育作业同时进行。
5.7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5.7.1 适用条件:
a) 参见GB/T 15781-2015中6.6;
b) 依靠其自然生长发育短期内难以达到成林标准的林地,可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5.7.2 作业方法:
a) 补植:采用穴状整地方式,在林下间隙地块栽植幼苗;
b) 除草皮:采用块状(3m×2m行、株间距,为正方形、长方形,或圆形面积0.5~0.6 m2)或带状(带间3m,带宽0.8m)揭去草皮露出表土的方式,同时要清除影响下种的灌木、杂草和采伐剩余物;
c)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不能作为单一的抚育方式,应与其它抚育方式结合进行。
5.7.3 控制指标
参见GB/T 15781-2015中7.7。
5.8 割灌除草
参见L Y/T 2592-2016中6.2.1、7.1。
5.9 综合抚育
根据林分现状,采用5.1-5.8中2种以上的抚育方式。
6 商品林抚育方式
6.1 生长伐
6.1.1 适用条件:
a) 林木株数超过附表A及L Y/T 2592-2016中附录C、D最优保留密度下限株数;
b) 立地条件良好、郁闭度0.8以上,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后,目标树、辅助树或I、II级木分布均匀的林分;
c) 复层林上层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较多、分布均匀林分;
d) 郁闭度不足0.7,下层目的树种每公顷幼树≥3000株,或幼苗≥6000株,分布均匀,并受非目的树种抑制生长的林分;
e) 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显著下降,枯立木、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15%的林分,符合本条件的,
DB23/T XXXX—XXXX 应与补植同时进行。
6.1.2 作业流程
6.1.2.1 作业对象:
a) 采伐影响目标树生长的霸王树、生长衰弱木、非目的树种等干扰树或Ⅳ、V级木,必要时可以伐除部分Ⅲ级木;
b) 清理显著影响林分卫生的病腐木、枯立木、灾害木、濒死木等林木;
c) 伐除近期需要采伐、没有培育保护价值的残次木、非目的树种、生长过密的林木。
6.1.2.2 作业方法:
a) 下层抚育:适用于纯林,抚育时,伐除下层被压木等干扰树,保留目标树和辅助树,増大保留木生长营养空间;
b) 上层抚育:适用于复层异龄林、人天混交林,抚育时,伐除妨碍目标树生长的上层干扰树,并保留不影响目标树生长的辅助树;
c) 全面抚育:适用于林木分布均匀的混交林、复层异龄林,抚育时,伐除干扰树,保留目标树和辅助树。对混交林宜实行上层兼顾下层进行抚育,纯林及针叶林宜实行下层兼顾上层进行抚育。
6.1.2.3 作业时间:
a) 生长伐作业时间要符合季节性要求,应在林木出现分化加剧、胸径生长明显下降时进行;
b) 作业间隔期:天然林4~6a,人工林3~5a。
6.1.3 控制指标:
a) 参见GB/T 15781-2015中7.3;
b) 人工林抚育蓄积强度10%~20%;天然林抚育蓄积强度15%~20%。
6.2 透光伐
6.2.1 适用条件参见5.1.1。
6.2.2 作业流程参见5.1.2。
6.2.3 控制指标:人工林株数强度40%以下,蓄积强度20%以下;天然林蓄积强度20%以下;其余参见5.1.3的a、b。
6.3 疏伐
6.3.1 适用条件参见5.3.1。
6.3.2作业流程参见5.3.2。
6.3.3 控制指标:株数强度20%以下,蓄积强度20%以下;其余参见5.3.3的a、b。
6.4 卫生伐
6.3.1 适用条件参见5.4.1。
6.3.2作业流程参见5.4.2。
6.3.3 控制指标:人工林株数强度30%以下,蓄积强度20%以下;天然林蓄积强度20%以下;其余参见5.4.3的a、b。
6.5 补植
参见5.5。
6.6 修枝
参见5.6。
DB23/T XXXX—XXXX
6.7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参见5.7。
6.8 割灌除草
参见5.8。
6.9 综合抚育
根据林分现状,采用6.1-6.8中2种以上的抚育方式。
7 采伐剩余物处理
参见GB/T 15781-2015中7.5。
8 生物多样性保护
参见GB/T 15781-2015中8.1-8.3。
9 作业设计要求
参见GB/T 15781-2015中9.1-9.6。
10 作业施工与检查验收
参见GB/T 15781-2015中10.1-10.3。
11 技术档案管理
参见GB/T 15781-2015中11.1-11.4。
DB23/T XXXX—XXXX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人工林一般用材林主要优势树种适宜保留株数